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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PAGE1-附件1:河南××××有限公司人事制度(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健全公司管理體系,明確公司與員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雙方的利益,加強人事管理和員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企業效益,依據政府相關勞動法規和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及試用期內的試用人員。因工程項目需要和特殊業務需求而聘用的的離退休人員、內退人員、外單位借調人員、臨時人員(包括實習學生)及專家顧問等,不適用本制度。第二章錄用管理第三條本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用人實行招聘制。公司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與錄用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1-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期滿經考核合格者,轉為正式員工。由公司董事會聘任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其試用期由董事會決定。第四條公司各部室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提出用人需求;綜合辦公室負責編制人事招聘計劃,制定具體的人事招聘工作方案,發布招聘信息,組織人員初選、筆試、面試、復試等工作;應聘人員應如實填寫應聘登記表,正式錄用前要填寫《員工入職申請及審批表》,并提供和出示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證、職(執)業資格證書和論文獎項等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資料的原件。第五條公司招聘計劃和招聘公告應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并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員工入職需經用人部室負責人、該部室主管公司領導簽署意見、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并報董事會批準。第六條新錄用員工于報到之日應向公司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證、職(執)業資格證書等復印件和最后工作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體檢合格報告(證明),并填寫完整的《員工登記表》,應屆畢業生還應提供學校畢業生推薦表。第七條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視為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以欺詐手段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二)體檢不合格的;(三)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的;(四)不勝任工作的;(五)無法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義務連續或累計時間超過5天及以上的(因公受傷除外);(六)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達到嚴重違紀行為標準的;(七)未按約定時間、地點入職到崗達3天的。第三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考勤與請假管理第八條公司按國家規定實行標準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40小時工作制,公司實行上、下班按指紋考勤管理。因工程項目管理等特殊情況需要,可由總經理辦公會確定實行任務導向的靈活工作時間。第九條公司安排員工在周六、周日和國家法定節日放假休息,少數民族假日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加班(一)公司不提倡加班,員工應妥善安排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二)確因工作需要員工加班的,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加班審批表》),按審批權限經公司主管副總及以上領導批準后實施。部室安排全體人員加班和由公司統一安排的加班,須經總經理批準。加班應從嚴審批,除非十分必要,不得安排。(三)經批準的加班,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倒)休。第十一條員工應按公司規定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無故請假、中途擅離職守;員工在上班期間因公外出,應先向直接上級報告,獲批后方可離崗。第十二條遲到、早退在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開始后10分鐘(含)內仍未到達工作崗位的,視為遲到;在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之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第十三條員工請(休)假管理詳見公司《員工請(休)假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八種:(一)事假事假是指員工占用工作時間處理個人事務、經批準后執行的假期。(二)病假病假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給與的醫療期,從員工病假(病休)時間開始累積計入醫療期。(三)年休假1、年休假為國家規定,根據員工工作年限設定的帶薪休假,具體參見《河南東龍控股有限公司員工請(休)假管理制度》。2、年度休假施行員工本人預報申請,并由公司根據經營、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3、年休假當年度有效,可集中休息也可分段休息,員工自愿不休年休假的,可用來抵補病假、事假。(四)探親假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其配偶不在河南省內,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母不在同省范圍內,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五)婚假員工憑結婚證書給予婚假,符合初婚、晚婚條件的(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按照國家規定增加獎勵假。(六)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或者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喪假。(七)產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八)工傷假指發生工傷事故后,治療和休養所需要的時間,在此期間工資照發。工傷假期就是指員工發生工傷,需要停工進行治療并保留薪資的期限。第十四條員工請假均應事前履行請假手續,提前填寫《請(休)假申請單》并按審批權限經上級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實施。其中,員工請病假一次在三天(含)以上的,必須提供區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卡及病假證明,無有效證明的作曠工處理。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一律作曠工處理:(一)員工不辦理請假手續而缺勤的;(二)請假未批準擅自缺勤的;(三)以謊報、偽造證明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假期的;(四)超假未歸的;(五)在請假期間為其它單位工作或提供有償勞動的;(六)其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請假的。第四章勞動合同管理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二)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與新錄用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將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八條試用期規定(一)公司對新錄用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1-6個月的試用期,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及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及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為六個月以內。對特殊人才,經總經理提議可減免試用期。(二)各用人部室應在試用期滿前十天對該試用人員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者,轉為正式員工。對業績突出的,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可提前轉正。(三)對考核不合格或具有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九條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的,應雙方簽訂《培訓協議》,就服務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金的數額等進行約定。第二十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將與之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就保密義務、競業限制條款、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及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等進行約定。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的變更(一)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就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進行變更。(二)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公司可與員工協商就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進行變更。(三)當員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變更其勞動崗位及相應的勞動報酬,員工應予以服從公司安排: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需要重新調整工作崗位的;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需要重新調整工作崗位的。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的解除(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員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此條款解除勞動合同:1、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的;2、本人負責的項目資料未交接清楚或業務應收款項尚未清理完畢的;3、欠公司款項尚未清償完畢;4、作為與公司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的當事人,而訴訟或仲裁尚未結果;5、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按公司有關規定發生嚴重違紀行為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實際經濟損失達壹仟元(含)以上的;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員工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裁減人員:1、依照公司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公司轉產、項目完成或取消、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四條當發生按國家有關規定不能當即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的,公司將依法辦理。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的續訂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如有一方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參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執行。第二十六條經濟補償金、違約金和賠償金(一)由公司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凡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將按規定支付。(二)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技術培訓并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如果員工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其違約金的金額為服務期尚示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給公司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以經濟賠償。(三)公司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約定保密義務、競業限制條款、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以及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等,如果員工與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違反規定的,員工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四)員工違反公司保密制度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公司照成損失的,應對公司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五)員工違反公司行為規范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六)員工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告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等),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按下列實際經濟損失向公司支付賠償金:1、公司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2、公司為其支付的各項長期或短期業務培訓費用;3、因公司交予的任務被迫中斷導致業務流失或客戶索賠等情況的產生,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4、本人所操作的業務不能收回應收賬款的,應按公司的實際經濟損失予以賠償;5、給公司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第五章薪酬福利管理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工資分配實行月薪制與績效考核加獎勵相結合的辦法,按照效益優先的原則,將責任、貢獻、效益與風險有機結合。績效工資的發放實行“三掛鉤”原則,即:與公司的整體經濟效益掛鉤,與公司下達各部的經營目標、工作任務掛鉤,與員工個人工作業績掛鉤,先考核后發放,重點體現激勵功能。績效考核和獎勵部分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按合同兌現。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并為員工提供相關福利待遇。第二十八條員工請(休)假期間工資支付參照公司《員工請(休)假管理制度》和《考勤管理辦法》執行。第六章崗位要求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實行管理人員職務聘任制,推行逐級聘任的管理體制。(一)公司副總經理、總經濟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二)部門經理、副經理和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均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提名,總經理任免;(三)部門副經理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商主管副總經理后提名,由總經理任免。第三十條被聘人員聘任期滿自動解除職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任期內解聘:(一)不勝任本職工作的;(二)具有嚴重違紀行為的。第三十一條任期內解聘的,按人員管理權限分級提出解聘意見,由綜合辦公室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方可執行。第三十二條聘任待遇受聘人員從受聘之日起的下個月享受相應的職級待遇;被解聘的,從被解聘之日起下個月開始享受新分配崗位的待遇。第七章考核管理第三十三條員工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第三十四條平時考核在日常工作中,各級主管對下屬員工應就其品行、學識、經驗、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情況做嚴格公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第三十五條年度考核:(一)考核的目的:每年末,公司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全面、合理的評價,正確了解員工的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崗位適應性,并以此作為獎懲依據,逐步形成能上能下、優存劣汰機制,促進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溝通和了解,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二)考核適應范圍:適用于公司高管以下人員,高管人員由董事會另行考核。(三)考核時間:每年的年底至下一年年初進行。(四)考核辦法和程序:年度考核由公司成立專門考核領導小組,按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對員工進行全面的考核,一律采取打分的形式,并按被考核者的綜合評分確定本人評定等級,共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五)考核結果的應用1、考核結果按管理權限向員工反饋。2、考核結果用來作為員工績效工資、獎金、職務任免、工作調配的依據。3、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者調離原崗位,公司有權重新安排其工作崗位或讓其待崗。凡不服從工作安排或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對其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八章職業規范第三十六條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制度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嚴守紀律,自覺維護公司秩序。第三十七條恪盡職守,勤奮工作,精通業務,努力學習知識技能,積極主動、高質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務。第三十八條員工應熱愛公司,維護公司聲譽,不得做任何有損公司聲譽的行為,不得在任何場合以任何形式散布對公司的不利言論。第三十九條員工應互相尊重,講究禮貌,維護團結,增強團隊意識,遵守職業道德。第四十條公司內部要加強協作,互通信息,相互配合支持,不得將公司資料據為己有、對內封鎖。第四十一條為人誠實,不隱瞞、謊造情況,不掩飾工作上的過失和錯誤,公司同事之間真誠相待,彼此尊重,遇到問題不推卸責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團隊合作關系,如遇緊急情況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第四十二條上班時不得隨意串崗、閑聊、干私事及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接聽私人電話應盡量簡短,任何時間不得使用公司網絡進行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工作時間進行網上聊天或瀏覽、與工作無關的內容,不得讓公司以外的人員動用電腦等公司辦公設備。第四十三條員工不得經營與公司業務類似、有關的產品或服務,不得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不準利用公司資源或占用工作時間從事個人經營活動。不得假借公司名義或公司員工身份辦理非公司業務。第四十四條不允許以公謀私,損害公司利益。第九章財產管理第四十五條一般規定(一)公司財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二)員工應按規定合理使用、妥善管理公司財產,勤儉節約,注意防火防盜。(三)員工應妥善保管個人物件,不宜將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帶入辦公環境內,不得將私人貴重物品存放于辦公環境,如有遺失或被盜,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第四十六條禁止行為(一)嚴禁偷竊公司資料、財產以及員工個人攜帶的物件或財產。(二)嚴禁以任何理由破壞、非法侵占公司財產。(三)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四)除非因履行工作職責的需要,不得將公司財產攜帶出辦公場所。第四十七條工作成果歸屬所有專利、商標、版權、發明、創意、設計、圖表、運作規則、商業秘密、程序、軟件、技術革新、信息報告及在聘用期內以公司名義由員工個人或其他員工共同履行工作職責而產生的專有技術或者獲得的機密信息或財產、或者在聘用期內任何時候履行職責而創造的任何東西,均系公司財產。上述職務作品完整權利、利益、包括職務作品所有權和其他權利屬于公司。第十章保密管理第四十八條保密信息公司保密信息是指公司擁有或掌握,設計公司之產品、技術、服務或經營管理的各項信息、資料。公司保密信息可以以任何形式表現,主要包括以下事項:(一)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方針、經營策略、經營管理情況、經營數據;(三)公司經營方針、經營策略、經營管理情況、經營數據;(四)公司各類文件、決策、信件、傳真及會議的記錄;(五)公司所有工程資料、設計資料和技術資料;(六)公司所獲的或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市場份額、定價策略、經營策略、商務談判、新業務拓展、經營計劃、策劃方案、數據庫資料;(七)公司有關銷售、成本、清單、賬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財務資料;(八)公司客戶名單、交易方式、習慣及其它任何客戶資料;(九)公司所有人事資料(包括工資、待遇、培訓、檔案資料);(十)公司所有合同、協議、合作計劃、意向書及其它類似文件;(十一)其他保密信息。本規定所稱“保密信息”不僅包括公司保密信息,還包括屬于他人所有但公司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第四十九條全體員工應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的各項要求。第十一章安全衛生管理第五十條安全衛生涉及到所有員工的安全、身心健康以及企業正常有序的運作,防止危險、預防災害、講究衛生、維持安全整潔清爽的工作環境是所有員工的職責。第五十一條及時匯報(一)員工有責任向部門負責人或總經理匯報所有不安全的操作規程或事故隱患。(二)員工如果在辦公環境內發現任何可疑人員,應當立即向綜合辦公室和大廈保安報告,以便將其帶出公司。(三)員工發現災害或有危險時,必須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立即快速向綜合辦公室和大廈安全部門報告,并按照指示積極協助、配合,努力使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第五十二條為了保證員工和公司的安全,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規范:(一)不得私自攜帶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險品進入辦公環境;(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取消安全裝置或使其時效;(三)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禁止區域;(四)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明火或未經批準的電氣設備,不得私拉電線;(五)未經許可不得在通道上、消防設施周圍放置雜物或物品;(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各種注意事項;(七)注意保護自身和周圍人的安全與健康,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八)員工家屬或同居者患有或懷疑患有傳染病時,必須立即向公司匯報;(九)下班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室的員工要負責在離開前檢查室內安全情況,切斷電器電源,關閉窗戶、空調、燈,鎖好門。第十二章獎懲管理第五十三條獎勵管理(一)公司作為一個集體(大家庭),在把每一位員工當作集體的一員(家庭成員)的同時,也鼓勵員工長期地為公司服務,激發員工提供優質工作和出色服務,以達到公司發展目標。(二)公司的獎勵包括但不限于優秀員工的評選和獎勵,對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總經理基金獎勵,公司出資安排的在職培訓、進修獎勵等。(三)公司對以下行為給予獎勵:1、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2、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或挽回重大損失的;3、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聲譽的;4、對公司的經營、服務、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并效果顯著的;5、年度考核為優秀的;6、與上述條款類似的有其他重大功績的。第五十四條懲處管理(一)根據違紀行為的情節、后果、影響以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違紀行為分為一般違紀行為、較重違紀行為和嚴重違紀行為,并分別予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二)“一般違紀行為”指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任何損失的(包括潛在的和已發生的)或雖造成輕微損失,但并非出于故意的行為。“較重違紀行為”指故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包括惡意),造成不良影響的或造成輕微損失的(包括潛在的和已發生的),或雖非故意,但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嚴重違紀行為”指任何故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和影響嚴重或給公司造成較嚴重損失的(包括潛在的和已發生的),或雖屬過失,但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三)員工在接受第一次處分后的12個月內如再受處分,將受到立即升級處分:1、3次口頭警告,等于1次書面警告;2、3次書面警告,等于立即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四)每項違紀處分都應當書面通知受處分員工,并要求該員工簽收,公司綜合辦公室存檔。第十三章培訓管理第五十五條崗前培訓:主要指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教育與培訓,使他們了解并掌握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經營方針和經營戰略、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員工的職業道德和禮儀規范等。此項工作由綜合辦公室會同有關部室進行。第五十六條在崗培訓:各級管理人員應隨時對員工在現職工作中所需學識、技能施教,使員工能勝任現職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第五十七條專項技術培訓: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的,培訓期滿兩年內,若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或被公司辭退的,員工原則上應退回培訓費用。第五十八條公司鼓勵員工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參加所從事專業的國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第十四章附則第五十九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綜合辦公室。第六十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為準。第六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供應商調查管理制度總則1.1制定目的為了解供應商之制程能力、品管功能,確認其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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