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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緒論:什么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學

一、作為一門公法學的行政法學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是一門公法課程,說明它所規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對象與公共行政組織之間發生的一系列關系。其中最為典型的公共行政組織就是行政機關,但公共行政組織還包括其他行使公共行政管理權力的組織。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和行政法學的主要內容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三、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的關系

行政訴訟法統一于行政法之中,行政訴訟法中包含了大量行政實體法的內容,兩者密不可分。各國都將行政訴訟法作為行政法的重要內容,美國甚至將司法審查作為行政法的主要內容。這與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不同。四、行政法學的學習方法

1、理論聯系法條,關注具體案例。2、關注我國行政法學的立法動態和實踐發展。3、學會用比較法的視野和全球化的眼光分析問題。參考書目

〔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第二版〕,姜明安主編,北大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2〕?行政法?〔上、下冊〕,翁岳生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3〕?行政法學總論?,毛雷爾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4〕?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吳庚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5〕?中國十大行政法案例評析?,胡錦光主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節行政、行政權和行政法一、什么是行政〔一〕行政的概念1.積極意義上的行政如古德諾(Frank

Goodnow)于1900年發表的?政治與行政?一書中,古德諾認為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而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2.消極意義上的行政這種定義方法告訴人們“行政不是什么〞,即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國家職能活動。消極說的提出首推德國行政法學巨擘奧托·邁耶〔OttoMayer〕和耶利內克〔Jellinek〕,日本學者鹽野宏、我國臺灣學者翁岳生都傾向于此說。3.特征描述下的行政在對行政特征的描述方面,德國著名行政法學家毛雷爾的歸納比較到位。在他看來行政的典型特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行政是社會塑造活動——行政服務于共同體中的人。②與第一點相聯系,行政的出發點是公共利益。③行政主要是積極的、針對將來的塑造活動——這一點使它區別于司法。④行政是為處理事件而采取具體措施或者執行特定的計劃的活動——這使其有別于立法活動。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定義: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特定的社會公共組織為實現公共利益對公共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的活動及其過程。第一,這里講的行政是公行政〔公共行政〕。第二,這里講的行政是形式意義上的行政。〔二〕行政的分類1、根據行政本身所要達到的目的不同分為規制行政與給付行政2、根據行政的方式或者手段分為權力行政與非權力行政3、根據行政受法律拘束程度的不同分為羈束行政和裁量行政4、內部行政和外部行政〔三〕行政的特征1.行政具有公共性。〔內容具有公益性〕2.行政具有主體特定性。〔公務法人〕3.行政具有執行性。〔相對〕4.行政具有法律性。〔私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法:法無授權即禁止〕5.行政具有強制性。二、什么是行政權

〔一〕行政權1.行政權的定義行政權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特定的社會公共組織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和為社會成員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

2.行政權的特點

第一,執行性。第二,法律性。第三,強制性。第四,優益性。第五,不可處分性。3.行政權的主要內容

規范制定權規范適用權準司法權4.相關概念

行政權不等同于行政職權,行政職權是指特定的行政機關對某一具體行政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力,是行政權的具體表現。行政權也不等同于行政權限。權限是法律賦予行政主體完成行政管理任務時在事務、地域、層級方面的范圍界限,具體包括事務管轄權、地域管轄權和層級管轄權。〔二〕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關系1.公民權利:公民權利〔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法律的確認,由相應的權力所保證的公民的資格、利益、自由和權能。2.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關系行政權源于公民權利,是公民權利的一種特殊的轉化形式。行政權一旦形成,便與公民權利結成一種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對立的關系。三、什么是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義(AdministrationLaw)部門法意義上的行政法是有關行政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是有關行政的主體、權限、行為、程序、違法、責任及救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行政關系具體包括:1、行政管理關系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3、行政救濟關系4、內部行政關系〔三〕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征〔1〕行政法內容的廣泛性和技術性。〔2〕行政法具有較強的命令、服從性。〔3〕行政法規范的相對易變性。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1〕行政法律規范數量繁多,表現形式多樣,難以制定統一的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相互交織,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四〕行政法的理論基礎1、管理論。2、平衡論。3、控權論。〔五〕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1、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1〕行政法是現代法律體系中重要部門法〔2〕行政法是憲法的實施法。行政法與民法、刑法等基本部門法是憲法的實施法。2、行政法的作用〔1〕監督行政權力主體,防止行政權力的違法和濫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2〕合理設定行政權,保障行政的統一、高效,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3〕促進民主與法治的發展〔4〕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第二節行政法的淵源

一、行政法的淵源的含義行政法的淵源是指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也就是行政法法律規范的來源和出處。二、行政法的淵源的種類

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6、規章7、國際條約與協定8、法律解釋9、其他淵源〔1〕判例。〔2〕習慣和慣例。〔3〕行政法學理論。三、各種法律淵源之間的效力位階

?立法法?第78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79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第80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第81條: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第82條: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第83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第84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第85條: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第86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以下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第三節行政法律關系

一、行政法律關系的概念〔一〕行政法律關系涵義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規范確認和調整的因行政權的行使而形成的行政主體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法律關系以行政關系為基礎,它們有密切的聯系。〔二〕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恒定性。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的對應性和不對等性。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權力和權利處分的限制性。〔三〕行政法律關系的基本類型1、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與外部行政法律關系2、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3、原生行政法律關系和派生行政法律關系二、行政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行政法律關系主體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個人。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民和組織均可以成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但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必須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在我國能夠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有國家行政機關、公民、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二〕行政法律關系客體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物、行為和精神財富都可以成為一定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三〕行政法律關系內容行政法律關系內容,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三、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一〕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1、行政法律規范是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的根據。2、法律事實〔事件和行為〕是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的具體原因。〔二〕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行政法律關系要素的變更,主要是當事人的變更和內容的變更。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變更包括主體的增加、減少或改變。〔三〕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已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終止或不復存在。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那么一、行政法的基本原那么的涵義行政法的基本原那么是貫穿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以及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全過程,表達行政法的價值理念,蘊含于行政法具體規范中的基本準那么和精神內核。二、行政法基本原那么的功能1.引導功能2.指導功能3.解釋功能4.補缺功能三、行政法的實體性基本原那么〔一〕依法行政原那么1、依法行政原那么〔Administrationaccordingtothelaw〕亦稱行政合法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權力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與法律相抵觸。2、依法行政原那么的具體內容〔1〕法律優位原那么。〔2〕法律保留原那么。〔3〕職權法定,越權無效。〔4〕權責統一。〔5〕程序合法。〔6〕違法行政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尊重和保障人權原那么〔三〕比例原那么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全面衡量有關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采取對公民權益造成限制和損害最小的行政行為,使行政行為所造成的影響與所追求的目的相適應,又稱為禁止過度〔最小損害〕原那么。1、適當性原那么〔妥當性原那么〕——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達到所追求的目標。2、必要性原那么——針對手段的選擇問題,即采取何種手段可以使損害最小,在眾多手段中采取最溫和的一種。3、狹義比例原那么〔法益相稱性原那么〕——衡量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對個人利益的損害不超過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在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上行使行政權力。〔四〕信賴保護原那么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那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建立的行政法律秩序形成值得保護的合理信賴,并為此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行政主體不得改變該行政法律秩序,或在改變該行政法律秩序后必須合理補償或賠償其信賴損失,以此來維護行政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護社會成員合法的既得權益,實現行政法治主義。信賴保護的構成要件

首先,要存在信賴基礎,也就是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產生信賴的行政機關的一定行為。其次,要有信賴表現,也就是社會主體因信賴行政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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