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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行銀行承兌匯票質押授信業務管理辦法(暫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滿足客戶業務需求,加強銀行承兌匯票質押授信業務管理,規范業務操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銀行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等本行相關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銀行承兌匯票質押授信業務(以下簡稱“銀票質押”業務),是指根據客戶申請,以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作為質押擔保,在規定條件下,由本行按照質押票面金額一定比例,為授信業務申請人辦理表內外融資的對公授信業務。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原票”是指授信業務申請人合法持有且作為本行質押用途的銀行承兌匯票。第四條本辦法定義的低風險銀票質押授信業務是指:1、原票系由本行和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本行每年度年初授權定義與解釋中列明的“總行認定名單內的其他商業銀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除此以外的商業銀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需按敞口授信業務相關管理要求辦理;2、原票先于授信業務到期的作為低風險業務,原票遲于授信業務到期的仍需按敞口授信業務管理要求辦理。第二章組織職責第五條總行公司業務部負責銀票質押授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釋工作;負責非小企業銀票質押授信業務的推動、營銷指導、監督檢查工作。第六條總行小企業金融部負責小企業銀票質押授信的業務推動、營銷指導、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授權范圍內小企業銀票質押授信業務的審查審批。第七條總行會計結算部負責銀行承兌匯票的查詢查復、真偽審驗、保管、托收、解付業務中柜面操作流程的培訓與輔導;負責銀行商業匯票管理系統中票據質押功能模塊的需求設計、業務測試及管理工作。第八條總行風險管理部負責同業授信額度的系統管理和控制;負責銀票質押授信業務相關文本的法律審查工作。第九條總行授信審批部負責授權范圍內非小企業銀票質押授信業務的審查審批。第十條總行放款中心負責權限范圍內的銀票質押授信業務的放款審核。第十一條各經辦機構負責銀票質押授信業務的受理、貸前調查、票據查詢查復和真偽審驗、質押票據登記保管、合同簽訂、授信后管理、票據托收等職責,并負責權限范圍內銀票質押授信業務的審查審批和放款審核。第三章銀票質票授信業務辦理原則第十二條銀票質押業務申請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經依法注冊登記、法定地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在本行分支機構開立存款賬戶;生產經營正常、信譽良好,且在金融機構信用記錄良好;持有有效貸款卡。第十三條辦理銀票質押授信業務,其原票須以真實合法的商品、勞務交易為基礎,且交易合同中應以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和方式。第十四條原票上不得記載有“不得轉讓”、“質押”、“委托收款”字樣或標記。第十五條原票在質押后,應在原票上標注“質押”字樣,完成質押背書手續。第十六條原票的最高質押率不得高于《銀行授信業務擔保管理辦法(試行)》中的規定。第十七條原票先于授信業務到期的,由本行辦理委托收款手續,其托收款項按照票面金額轉入對應授信業務的保證金專戶,作為對應授信業務的擔保資金。原票晚于授信業務到期的,授信業務申請人須在歸還對應授信業務或經我行同意變更擔保方式后,方能辦理原票的質押解除手續。第十八條當授信業務申請人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還款義務的,原票經本行托收后取得的資金將用于償還其對應授信業務本息,剩余款項劃入申請人結算賬戶。第四章銀票質押授信業務辦理流程第十九條銀票質押授信業務辦理流程客戶申請客戶申請辦理銀票質押授信業務,應按照對應授信業務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客戶基礎材料、原票以及證明原票貿易背景真實性相關材料等。受理與審查經營機構客戶經理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后,應按照對應授信業務的有關規定開展業務調查,并對基礎材料、原票貿易背景真實性(參照《票據承兌與貼現業務合規性操作實施要點》(銀發〔2011〕603號)要求)、是否連續背書以及未被法院公示催告等方面進行調查審核。原票真偽性審查經營機構會計部門應按照《銀行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銀行商業匯票及資料審核細則》、《銀行查詢查復柜面作業指導書》對原票真偽性、合規性等相關信息進行審核查詢,確保原票真實有效。票據原件應由客戶直接交至后臺會計手中,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一種辦理:一是經辦機構客戶經理陪同客戶將票據原件交至會計柜臺;二是后臺營運外勤和客戶經理共同赴客戶處取票。后臺在辦理票據的審驗、查詢及企業印鑒的核對工作時,必須雙人經辦。其中查詢的相關要求:1.對應授信業務審查審批日期不得超過查復日期2個工作日;對他行已查詢一次的票據,需要傳真票據底卡聯次并加蓋結算專用章;他行查詢超過兩次的,不予辦理質押。2.對首筆且單張票面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上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以及其他有必要進行實地查詢的銀行承兌匯票須有實地查詢記錄;對于以下情況可不受此限制:對于承兌行為我行且已取得傳真底卡的。3.實地查詢需由客戶經理和后臺營運外勤共同赴承兌行或承兌企業辦理。審批經營機構應按照相關授信業務的審批要求進行報批。審批部門除對相應授信進行業務審查外,同時需對原票貿易背景真實性、經營機構對原票真偽性審查的結論進行審查,后出具審批意見。辦理質押手續及開立保證金賬戶發放授信業務前,經辦機構客戶經理應與授信業務申請人辦理原票交接手續并填寫《質押銀行承兌匯票移交清單》(附錄1)。原票先于對應授信業務到期的,應為授信業務申請人開立對應授信業務的活期保證金專戶。原票的登記與保管發放授信業務前,經營機構客戶經理應將原票交予會計部門登記保管,按照《銀行授信業務抵質押物權證保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登記和保管原票。簽訂合同經營機構按最終審批同意的金額、期限等,與授信業務申請人簽訂相關授信業務主合同與《銀行承兌匯票質押合同》。發放授信業務以上業務流程辦理完畢、審核無誤后,方可發放相應授信業務。托收與保證金入賬經營機構客戶經理與抵質押物權證管理人應在原票到期前7個工作日辦理質押托收,托收資金應首先入經營機構的243科目,再入《銀行承兌匯票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活期保證金賬戶。如授信業務申請人需開立定期保證金賬戶,原票托收款項入活期保證金賬戶后,授信業務申請人應向經營機構提交《保證金賬戶變更申請書》(附錄2),經營機構審核無誤后,應為授信業務申請人開立定期保證金賬戶,并將對應授信業務的保證金從活期保證金賬戶轉入定期保證金賬戶,同時與授信業務申請人簽訂《保證金協議》。票易票授信業務申請人如有票易票業務需求,應向經營機構提交《質押銀行承兌匯票變更申請書》(附錄3),質押率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新受理的原票調查審核、真偽驗票、登記保管等應符合上述相關流程的有關規定。其中,屬于低風險業務范疇的報原審批部門審批,不屬于低風險業務范疇的報有權審批部門審批。有權審批部門同意后,經營機構與申請人共同出具《質押銀行承兌匯票變更清單》(附錄4)并簽章確認,經放款審核部門審核無誤后,經營機構會計部門將原原票退還授信業務申請人、新原票入庫保管并履行交接手續。授信業務到期處理原票先于對應授信業務到期的,在授信業務到期后,應從保證金賬戶或其他賬戶扣收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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