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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2013年修訂)》的通知2013-06-13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文號:上證公字〔2013〕21號日期:2013-06-13各上市公司: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選任與履職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9年8月25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上證公字〔2009〕95號)同時廢止。“上市規則”),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所上市公司董事的選任與履職行為適用本指引。第三條董事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上市規則、本所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第四條董事對上市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推卸應對公司承擔的責任。第五條上市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和人員應為董事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礙董事了解公司經營運作情況。第六條獨立董事除應遵守本指引規定外,還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獨立董事的特別規定。第二章董事的選任第七條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規定董事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確定公司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及其具體人選時,應全面考慮公司業務經營、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和其他規范運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證公司董事會能有效實現對公司的管理,穩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第九條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第十條除第十一條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為董事候選人:(一)三年內受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二)三年內受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三)處于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市場禁入期;(四)處于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間。本條所述期間,以擬審議相關董事提名議案的股東大會召開日為截止日。第十一條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現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董事會認為該董事繼續擔任董事職務對公司經營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為下一屆董事會的董事候選人,并應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提名的相關決議除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權過半數通過外,還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股權過半數通過。第十二條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選人時,應就候選人的任職資質、專業經驗、職業操守和兼職情況等事項向股東大會提交專項說明。第十三條本所鼓勵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立提名委員會,對董事候選人的建議人選提出審議意見,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的推薦人選。第十四條本所鼓勵上市公司披露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質、人選醞釀產生過程、選任程序等有助于股東判斷該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董事的有關信息。第十五條本所鼓勵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實行差額選舉和累積投票制度。采用差額選舉和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制訂相關制度的具體規則。第十六條董事候選人應在審議其選任事項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上接受股東質詢,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五條的要求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親屬是否與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往來或者利益沖突,承諾善盡職守,并應在任職后向本所提交《董事聲明及承諾書》。第十七條董事因任期屆滿離職的,應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交離職報告,說明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移交所承擔的工作。董事非因任期屆滿離職的,除應遵循前款要求外,還應在離職報告中專項說明離職原因,并將離職報告報上市公司監事會備案。離職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或者不規范運作的,應具體說明相關事項,并及時向本所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報告。第十八條董事離職后應基于誠信原則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盡事宜,保守上市公司秘密,履行與公司約定的不競爭義務。第三章董事的忠實義務第十九條董事應遵守對上市公司的忠實義務,基于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履行職責,不得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員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第二十條董事應向上市公司全面披露其近親屬姓名、本人及其近親屬是否與上市公司經營同類業務、是否與上市公司存在業務往來或者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證券產品等利益往來或者沖突事項。第二十一條董事應遵守上市公司利益優先的原則,對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個別股東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債權債務往來事項審慎決策。關聯董事應根據上市規則等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回避表決。第二十二條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不得為本人及其近親屬尋求屬于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第二十三條董事擬自營、委托他人經營與上市公司同類的業務,應將該等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與上市公司發生交易或者其他債權債務往來的,應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將該等事項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第二十四條董事應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泄漏上市公司尚未通過指定媒體對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二十五條董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本所申報其近親屬情況、本人及其近親屬的證券賬戶以及持有其任職公司的股份以及債券、權證、股票期權等證券產品情況及其變動情況。董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謹慎買賣其任職公司的股票以及債券、權證、股票期權等證券產品,并提示其近親屬謹慎買賣其任職公司的股票以及債券、權證、股票期權等證券產品,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獲取不法利益。第四章董事的勤勉義務第二十六條董事應積極履行對公司的勤勉義務,從公司和全體股東最佳利益出發,對上市公司待決策事項可能產生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審慎判斷和決策,不得僅以對公司業務不熟悉或者對相關事項不了解為由主張免除責任。第二十七條董事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上市公司事務,對需提交董事會審議的事項能做出審慎周全的判斷和決策。第二十八條董事應關注董事會審議事項的決策程序,特別是關注相關事項的提議程序、決策權限、表決程序和回避事宜。第二十九條董事原則上應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并做出決策。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授權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授權事項和決策意向應具體明確,不得全權委托。董事對表決事項的責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第三十條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接受超過兩名董事的委托代為出席會議。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非關聯董事不得委托關聯董事代為出席會議,獨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獨立董事代為出席會議。第三十一條董事一年內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少于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監事會應對其履職情況進行審議,就其是否勤勉盡責做出決議并公告。董事一年內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少于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二分之一,且無疾病、境外工作或學習等特別理由的,本所將公開認定其三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第三十二條董事審議提交董事會決策的事項時,應主動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提供詳備資料、做出詳細說明,謹慎考慮相關事項的下列因素:(一)損益和風險;(二)作價依據和作價方法;(三)可行性和合法性;(四)交易相對方的信用及其與上市公司的關聯關系;(五)該等事項對公司持續發展的潛在影響等事宜。董事應就待決策的事項發表明確的討論意見并記錄在冊后,再行投票表決。董事會的會議記錄和表決票應妥善保管。董事認為相關決策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應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董事會堅持做出通過該等事項的決議的,異議董事應及時向本所以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報告。第三十三條董事在將其分管范圍內事項提交董事會會議審議時,應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全體董事說明該等事項的具體情況。第三十四條董事應在董事會休會期間積極關注上市公司事務,進入公司現場,主動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對于重大事項或者市場傳聞,董事應要求上市公司相關人員及時予以說明或者澄清,必要時應提議召開董事會審議。第三十五條董事應積極關注上市公司利益,發現上市公司行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為可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應要求相關方予以說明或者糾正,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必要時應提議召開董事會審議。第三十六條董事應積極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有效。第三十七條董事應監督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運作情況,積極推動上市公司各項內部制度建設,糾正上市公司日常運作中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不符的行為,提出改進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建議。第三十八條董事發現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時,應要求相關方立即糾正或者停止,并及時向董事會、本所以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報告。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董事長應遵守董事會會議規則,保證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正常召開,及時將應由董事會審議的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礙其他董事獨立行使其職權。董事會休會期間,上市公司董事長應積極督促落實董事會已決策的事項,并將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及時告知全體董事。董事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上市公司董事長應在收到該提議的兩日內審慎決定是否召開董事會會議,并將該提議和決定告知全體董事。董事長決定不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報上市公司監事會備案。第四十條獨立董事應積極行使職權,重點關注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募集資金使用、社會公眾股股東保護、并購重組、重大投融資活動、財務管理、高管薪酬、利潤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項,必要時應根據有關規定主動提議召開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或者聘請會計事務所審計相關事項。獨立董事原則上應每年有不少于十天時間到上市公司現場了解公司的日常經營、財務管理和其他規范運作情況。第五章考評與違規行為的處理第四十一條董事應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上市公司監事會對其履職情況的考評,董事的述職報告和考評結果應妥善歸檔。第四十二條董事以及相關方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本所視情節輕重,根據上市規則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第四十三條董事以及相關方違法違規情形嚴重的,本所將報請中國證監會查處。第四十四條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免責:(一)相關行為人隱瞞相關事實,董事善盡職守未能發現的;(二)董事已及時對上市公司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提出異議并記錄在冊的;(三)董事已及時向本所以及其他監管機構報告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五條上市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參照執行本指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本指引所指“中小股東”系指除以下股東之外的其他股東:(一)公司控股股東、10%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包括: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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