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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z.淺談法人人格權內容摘要:本文首先對人格權的性質及其價值和法人的性質及其制度價值的進展論述,從人格權的內涵、法人制度的目的、市場經濟下法人行為的特殊性及對法人財產利益的保護等方面深入分析探討,得出以財產利益為最終目的的法人并不享有以精神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關鍵詞:人格權;法人;性質;價值一、問題的提出作為法律上的概念,人格權理論自16世紀由荷蘭學者多內魯斯提出后,伴隨社會生活和經濟條件以及人文主義的不斷開展,越來越成為各國學者熱切討論的重點理論問題之一。但對于人格權的主體,不同的學者持不同觀點。自然人是人格權的當然主體毫無疑問,但法人能否成為人格權的主體卻有不同觀點。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開展,法人制度在社會生活和經濟開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于人格權的主體是否包含法人,法人所享有的名稱權、信譽權、商業信用權等是否屬于人格權范疇,以及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堅守法人制度的目的及法人財產權的保護等問題的明晰變得尤為重要。本文提出以上問題,并擬在對人格權和法人制度的內涵及價值進展分析的根底上,探討新形勢下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權等有關問題。二、人格權的性質和價值〔一〕人格權的性質要分析人格權的性質就必須先對人格予以分析,對于人格的法律含義的理解,大致上有兩種觀點:一是指資格,即民事主體享受權利和承當義務的資格;二是指應受法律保護的精神利益,即是人格權所保護的對象。在傳統理論中,凡有人格者即有人格權,對于人格權概念更是經歷了眾多學者的熱切討論。要理解人格權終究為何種主體所享有,對于人格權性質的討論必不可少。王利明教授認為人格權具有三方面的屬性:第一,人格權是一種法定權利;第二,人格權是一種民事權利;第三,人格權是非財產權利,非財產權利主要表達的是人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也即倫理價值。尹田教授認為,人格權本質上屬于一種憲法上的權利,其根本內容表達為人類的自由、尊嚴和社會平等。龍衛球教授認為人格權本質上為一種受尊重權,是對自然人自由、平等、尊嚴等倫理價值的保護。王澤鑒先生認為,人格權的內容不具有財產上的性質,本質上是一種以表達人的尊嚴價值的精神利益。根據上述對不同學者關于人格權性質的認識和介紹,我們可以大致總結出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人格權的非財產性,人格權的內容或客體更多的表達的是一種以自由、平等、尊嚴為代表的精神利益。這是人格權最主要,同時也是最大的一個性質或特點。最典型的具體人格權即生命權、安康權、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自主決定權等無不表達著對自然人自由的尊重和尊嚴的保護。〔二〕人格權的價值人格權自根本概念的提出,到形成系統的理論,再到個別國家的是實證化,經歷了漫長的歷程,尤其是近代以來,隨著人文主義思潮的興起以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人格權成為一項根本的權利,同時也時時刻刻彰顯著其自身的價值和意義。對于人格權的價值,我們可以從兩方面進展論述,即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1.人格權的理論價值,即人格權的提出和系統化對于整個民法根底理論體系所產生的意義。筆者認為,人格權的理論價值主要包括體系價值和確認價值。體系價值。從法律開展的進程來看,往往更多關注的是有關物、債、親屬等方面的權利。從羅馬法上看,古羅馬人觀念上認為“權利〞乃是一種“物〞,“物〞本質上是與“財產〞概念等價。因而,“是否具有財產價值〞成為羅馬法判斷*一事物是否為外在于人的“物〞的關鍵性標志。依據這一標準,被認為不具有財產價值的人的倫理價值就不屬于“物〞的范圍,也即排除于“權利〞客體之外。在大陸法系最具代表性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中也缺少對于人格權的有關規定,雖然有的學者認為“人格權乃憲法上的權利,不應由民法所確認,〞但無論如何,作為公民權利書的民法典中始終沒有關于人格權的具體的規定。再看我國的法律規定,?民法通則?也僅是對一些最為常見的具體人格權進展了簡單粗略的規定,并沒有系統的規定,而對于其他方面如物權、債權等方面的規定相比擬而言還是完備的。理論是實踐的根底,實踐有助于理論的創新。人格權理論的系統化使得整個民法理論成體系化,使得“外在的〞權利和“內在的〞權利相互補充,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相互協調,進而使得民法理論更加完備。確認價值。人格權理論的系統化為人格權的實證化提供根底,使得從法律角度具體系統確實認人格權并對之進展充分保護成為可能。試想,權利的實證化是充滿技術性和嚴謹性的活動,沒有一個系統的理論作為支撐,是不可能隨意予以確認和規定的。隨著近些年對人格權的深入討論和研究,已經形成系統化的理論,同時將倫理價值進展法律上確實認和保護,更能充分表達自由和尊嚴。2.人格權的實踐價值。即人格權的提出和系統化以及正在進展的實證化對于自然人本身以及社會所具有的價值。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保護價值和利益平衡價值。保護價值主要表達在隨著具體人格權的多樣及一般人格權確實認,自然人的精神性質的“財產〞能夠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更有利于自然人的自由開展和尊嚴的從事各種行為。在人格權理論未系統化和實證化時,往往更加注重的就是實際上的行為和財產,人的倫理價值和精神利益難以得到尊重和保護。隨著人格權的不斷開展,對人格權予以確認和保護不僅表達一國的人權與民主,同時也符合人類自由開展的要求。利益平衡價值主要表達在當社會利益和自然人的精神利益產生沖突時人格權的調節作用,使得二者之間處于平衡狀態,既防止因維護社會利益而放棄自然人的精神利益,同時也能夠在保護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同時維護社會利益。隨著各種“共同體〞概念與價值的形成,人與社會開展也是一個共同體,人格權的存在能夠有效調節二者之間的沖突。歷史的開展也說明,無視人的倫理價值的社會并不是一個好的社會。三、法人的性質及其制度價值〔一〕法人的性質依據上述對人格權性質和價值的論述,要想了解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權,則必須對法人的性質進展探討。法人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創設,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對于法人性質的理解,存在著法人擬制說、法人目的財產說和法人實在說。法人擬制說認為法人之取得人格,乃依法律的規定擬制為自然人而來,法人在性質上為一種擬制之人。法人目的財產說認為法人乃為一定目的而組成的財產,享有法人財產利益的多數人,始為實質的主體,法人僅是假設的實體,乃使多數主體法律關系單一化的一種技術設計。法人實在說強調法人系社會生活上獨立的實體,為社會有機體,或法律上的組織體,故法人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法人制度是德國民法界抽象思維代表之一,具有較強的技術性。法人乃依法律擬制而來這點無需多言,但是我們也不應否認“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實際的動機〞。對于其性質,筆者認為,可兼采法人擬制說與法人目的財產說之優點,即法人是以一定目的而組成的財產,依法律擬制而獨立地享有權利承當義務的民事主體。依上文論述,人格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針對于法人而言則應采第一種含義,即“資格〞,所以法人人格就是法人獨立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權利承當義務的資格。了解這一點,在結合對法人性質的理解,對于我們分析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權具有重要作用。下文將予以詳細論述。〔二〕法人制度的價值對于法人制度的價值,王澤鑒先生認為“法人實為一種目的性的創造物,在使一定的人或財產成為權利義務的歸屬主體,得經由其機關從事法律交易……而滿足吾人社會生活的需要。〞尹田教授認為,法人制度的本質目的在于使具備一定條件的組織享有權利承當義務即成為民事交易之主體,以便“限制投資人風險,鼓勵投資積極性〞。正如?德國民法總論?所言“正式這種通過使財產獨立化而產生的限制責任效果,構成了設立法人的本質動機。〞筆者認為法人制度的價值在于使得一定的社會組織享有民事主體資格,從而到達限制風險鼓勵交易的目的。法人的活動完全圍繞著財產活動而展開,根本不涉及倫理性的活動。法人的所有活動都是為了其設立的目的效勞的,即獲取一定的財產利益。以公司為例,營利是其本質目的,所有活動都圍繞這個目的展開。法人享有人格,這是其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根底,但此處的人格與人格權上的人格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法人人格僅為團體的民事主體資格。如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否認的僅是個案中法人的獨立性。因此,法人制度的最大的價值仍是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組織以民事主體資格,使其可以從事民事交易活動,以限制風險,鼓勵投資,促進社會經濟的開展。四、新形勢下法人的人格權判斷筆者認為,法人人格與法人人格權并不一樣,法人享有人格,但是并不享有人格權。公法人如行政機關等當然不享有人格權無須贅述。詳述如下:〔一〕明晰人格權的內涵如前所述,人格權具有非財產性,其更多表達的是一種以自由、平等、尊嚴為代表的精神利益。隨著人文主義思潮的興起,人的價值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人的自由、平等、尊嚴成為世界范圍內的共識。從法國大革命后的?人權宣言?,到二戰后的德國的根本法,再到21世界人權的至高無上,無不表達著人的自由與尊嚴的倫理價值。人格權是確認和保護人的倫理價值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其本質上是一種精神權利,以精神利益為主要內容。隨著商品經濟的開展,有的學者提出人格權的商品化,認為財產利益包含在人格權之中。但筆者認為,雖然極個別具體人格權有商業化利用的趨勢,但這本質上仍然是對精神利益的肯定和維護,同時,如果純粹將人格權商品化,也違反民法的根本精神,也不符合人格權理論制度的目的。現實生活中,比方姓名權或肖像權可以進展一定的商業化利用,但這并不能說明人格權的商品化,只能說明承載精神利益的具體人格權的價值的多樣化,商業化利用中雖然能夠獲得一定的財產利益,但這終究不能代替權利人因此所獲得的精神上的利益與心理上的滿足。人格權理論制度的目的是維護自然人的倫理價值,雖然在市場經濟下,人格權的利用出現了多樣化的效果,但這并不能否認維護人的倫理價值仍是人格權制度最為本質和重要的目的,利用的多樣化并不能得財產利益同樣為人格權所保護的對象和內容。因此,明晰人格權的內涵,通過上述分析,人格權中并不包含有財產利益,而作為以財產利益為主要目的的法人制度,當然地不享有人格權,二者之間沒有共通的交集。〔二〕堅守法人制度的目的如前所述,法人制度的目的是賦予一定條件的團體以民事主體的資格,使其得以從事交易行為,以限制風險鼓勵投資。法人制度更多的表達的是一種財產利益,這點是我們首先要明確的。對于堅守法人制度的目的主要從兩個方面論述。首先,隨著社會經濟的開展,共同體概念的不斷拓展,使得法人,尤其是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承當更多的社會責任,同時其商譽也在信息時代的經濟活動中越來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這正說明了法人的目的,即以獲取財產利益為最終目標。對于社會責任的承當以及對于其商譽的維護是為了實現其目的效勞的。明白這一點之后我們才能深刻認識到商事活動與民事活動的本質區別。對于商事行為,不管行為為何、方式為何,其最終都是為了獲取財產上的利益。對于商事信用的維護,對于其“名稱權“的維護,都是為了獲取更多的財產利益。其次,實踐中對于外表看似侵犯法人的“人格權〞的行為我們要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從本質上講,法人雖有“意志〞,但其沒有如同自然人一樣所享有的精神利益,對于實踐中侵犯公司或團體組織的商譽的行為,并不會造成該公司或團體本身的精神痛苦,帶來的僅是對該公司或組織獲取財產利益多少或便捷程度的影響,或者是對該公司或組織背后的自然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能夠認識到這一點,則我們即能夠很好解釋薛軍教授所舉的“橋牌協會〞“名譽〞侵權案。筆者認為,本案中該協會所受到的損失表現為人們對該協會的活動不再參加或不再關注,使得該協會喪失一定的經濟利益,或者因一定財產利益的喪失而使得該協會的有關成員精神利益受到間接的損失。我們并不能因為其類似于自然人名譽侵權而認定該協會有一定的精神利益,并進而得出該協會享有人格權,或者利用人格權理論能夠很好的保護該協會的利益而認定該協會享有人格權。法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獲取一定的財產上的利益,而不管該法人具體為何種形式。對于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權,我們更應該堅守法人制度的目的,嚴格區分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從而得出雖有“意志〞的法人并不享有精神利益,類似于侵犯自然人人格的商事侵權行為并不能得出法人享有人格權。〔三〕市場經濟下堅守法人行為的特殊性商事行為和民事行為相比,有其明顯的特殊性,比方其對相應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同于自然人,行為的參與主體也不同于民事行為的主體,責任承當方面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制定我國民法典的當下,應時時刻刻表達出商事行為的特殊性。同樣對于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權,我們也需要堅守法人自身的特殊性。法人行為的特殊性主要區別于民事行為。民事行為中對于自然人人格的尊重存在于各個地方,但對于商事行為而言,商事活動的參加者都是極具理性的主體,同時他們的行為內容也都是與經濟利益有關。在主體準入、行為規則以及責任承當與利益保護方面,法人均有不同于自然人之處,因此對于二者相關權利和利益的保護也有不同之處。在制度設計上更應該表達出主體的差異性,對于自然人應突出倫理價值的保護,對于法人應突出財產利益的保護。由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事活動具有更強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因此我們更需要深刻把握商事行為背后的目的以及侵犯法人財產利益的各種表現形式。〔四〕完善對法人財產權利的保護有觀點認為法人應享有人格權,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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