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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州市建筑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建筑活動的監督和管理,規范建筑活動各方當事人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平安,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其次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及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的建筑活動,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和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卸及工程中介服務。第三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和平安監督管理制度。建筑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堅持質量、平安和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近期和遠期建筑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推廣應用建筑先進技術、先進設備、新型建筑材料及現代管理方法。第五條廣州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分級管理的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建筑活動管理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內建筑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安排、工商、公安、勞動、環境愛護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其次章從業資質和資格第六條建筑活動實行從業許可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工程勘察、設計(含裝修裝飾設計,下同)、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務單位,應當具備從事建筑活動的資質條件,并按規定申請辦理從業許可,領取資質等級證書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在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不得越級承接業務。建設工程技術人員,取得專業資格方可執業。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中介服務單位的資質和個人的專業資格審查,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分工辦理。取得資質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中介服務單位,應當填寫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建筑活動從業記錄手冊。該手冊作為年度資質審查的依據之一。第八條資質證書依據國家規定實行年審。逾期不年審的,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建設工程。第九條中心、部隊、省和外地在本市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務的單位,承接省管建設工程的,應當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接本市市屬建設工程的,應當辦理注冊手續,從事和資質證書相適應的建筑活動。不辦理注冊手續的,不得從事和市屬建設工程有關的建筑活動。香港特殊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及國外經濟組織在本市從事建筑活動,承接省管建設工程的,應當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接市屬建設工程的,應當辦理注冊手續,經核準后從事建筑活動。不辦理注冊手續的,不得從事和市屬建設工程有關的建筑活動。己辦理注冊手續的,每年審核一次。第十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分立、合并、變更、撤銷時,應當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變更手續或者重新申請資質證書。工程施工許可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實行報建登記制度。建設單位為報建人,不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規劃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拆卸建(構)筑物的,報建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構)筑物拆卸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卸施工。申請領取建(構)筑物拆卸施工許可證,應當供應下列資料:(一)規劃部門批準建設的文件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證明文件;(二)建設單位和拆卸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三)承包拆卸的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拆卸建(構)筑物施工的平安技術管理方案,其中分期拆卸的項目應當供應分期拆卸平安保障措施方案;(四)辦理施工現場余泥、渣土排放手續的證明。第十三條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施工的省管建設工程開工,報建人應當持批準文件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換領施工許可證;市屬建設工程開工,報建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供應下列資料:(一)工程管理報建登記證明;(二〕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三)投資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四)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備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收齊所供應的資料之日起,應在法定工作日15日內,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告知報建人不予核發的理由。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構)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開工,逾期施工或者中止施工后復原施工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或者辦理復原施工許可手續。第四章工程勘察和設計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接工程勘測、設計任務。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應當持有和其任務相符的專業資質證書。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承接任務的,應當以符合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的一方代表聯合承接單位和建設單位簽定合同;分包勘察設計任務的,限于分包給符合資質等級和資質范圍的單位,只可以分包一次。禁止無資質單位和個人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第十六條國家規定的二級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者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重要的公共建筑、街景和廣場,用地面積2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設計,應當實行方案競投。第十七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據規范、規程、標準、設計任務書、規劃設計要點和消防、住宅平安防范設施、空調設備安裝等運用管理規定的要求,編制設計文件。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運用統一標準的出圖專用章。出圖應當執行校對、審核、審定制度。審批部門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標準、規范進行審批,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進行行業不正值競爭行為。第十八條香港特殊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及國外設計機構擔當本市工程設計,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的設計程序、規范,及相關技術規定。國家和地方標準規范沒有規定,需引用技術標準規范的,可以引用國外標準規范,運用引用的標準規范必需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定,報省或者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五章工程發包和承包第十九條建設工程發包,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總承包發包的,其建設項目的安排、設計任務書或者可行性探討報告己獲批準;(二)工程勘察、設計發包的,其建設項目的安排、設計任務書或者可行性探討報告已獲批準,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必需的基礎資料;(三)施工發包的,其建設項目己具備開工條件,并領取安排和規劃報建等批準文件,以及提供滿意施工須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四)設備供應發包的,投資已列入年度安排,具備批準的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所附的設備清單、專用和非標準設備的設計圖及其他有關資料;(五)建設工程監理發包的,其建設項目的安排、設計任務書或者可行性探討報告已獲批準,工程建設的主要技術工藝要求已經確定。其次十條建設單位和個人發包建設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和發包建設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二)實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實力;(三)建設資金已落實。不具備前款第(一)、(二)項條件的,必需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中介服務機構代理。其次十一條本市建設工程應當實行招標發包的標準和范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次十二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選購 等全部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其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承包單位。禁止將單項工程的勘察、設安排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禁止將單位工程的施工劃分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施工單位。其次十三條承包單位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依據專業或者分部、分項原則將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分包工程再分包。其次十四條建設單位發包承包的雙方,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實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和招標文件、投標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相一樣。其次十五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應當公允、公開、公正,并在建設工程交易市場中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對工程進行指定承包單位。其次十六條施工企業聯營承包工程,聯營各方必需為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建設單位以帶資作為承包的條件進行發包,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其次十七條建設監理單位和工程詢問、招標代理等工程中介服務機構承接業務時,禁止下列行為:(一)承接同一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承包單位的中介業務托付;(二)超越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接業務;(三)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同類業務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單位的托付;(四)承接和本機構有利害關系的承包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中介業務;(五)轉讓承接的業務。其次十八條建設工程可行性探討的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工程預算、工程決算、工程招標標底編制和審核,應當符合工程造價的管理規范。第六章工程質量和平安其次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工程平安、適用、經濟、美觀的綜合要求。建設工程的各方依據合同的約定擔當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第三十條建設工程質量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在承包合同上明確其要求,竣工驗收為優良工程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嘉獎。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應當接受質量、平安監督。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到建設工程質量平安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平安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平安監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職責:(一)參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督促落實質量、平安保證措施;(二)參和工程的圖紙會審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設計變更會議,重點審查建筑結構以及平安、防火的措施;(三)向施工單位提出施工各階段質量平安的重點、做法、要求以及工程竣工驗收所需的各項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建立檔案的方法;(四)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確定運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質量進行抽查,在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施工時參與試樁,井提出處理看法;(五)辦理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分部工程核驗手續,核定單位工程質量等級。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工程驗收結束時,應當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并由建設工程質量平安監督機構發給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質量認定書,憑此書及有關文件辦理產權登記、供水、供電手續。市重點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法定的時間內供應質量保修,因運用不當引起的質量問題由運用人負責。第三十四條施工現場的質量平安管理,由承包單位詳細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當聽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時,必需制定施工平安技術措施。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的施工方案,各分包單位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詳細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的施工人員,應當取得技術培訓合格證書;基層技術人員上崗前,還須取得建設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范圍內進行作業,施工現場應當進行圍蔽,現場出入口應當掛施工標牌。施工現場的管理,應當符合平安施工、文明施工、衛生防疫和城市管理等規定,不得對城市環境、市政公用設施造成危害。第七章建設工程監理第三十八條含有國家、集體資產投資成份以及利用香港特殊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組織贈款、貸款建設的下列建設工程,必需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托付建設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一)建設規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二)工業、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三)住宅小區。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的托付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詳細責任。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規范、公允、合理,其主要任務是限制投資、工期和質量平安,管理合同的執行,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第四十條因監理單位的過錯,造成托付單位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八章建筑材料運用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運用的建筑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及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運用的建筑構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進行監督管理,可以發布舉薦運用、限制發展的建筑材料產品書目和限制運用的建筑材料產品生產技術書目。第四十二條水泥、建筑砂石、鋼材、墻體材料在運用前,應當由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運用。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進行抽檢。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在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內,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運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攪拌車不能進入施工現場和施工技術限制等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報市、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四十四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新型墻體材料運用規定。市轄區和縣級市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限制運用粘土實心磚的范圍,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四十五條在必需運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新型墻體材料的范圍內,建設單位應當和市、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定保證運用協議書。第九章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罰:(一)無資質證書從事建筑活動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罰款;(二)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業務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或者提請原發證部門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三)出賣、轉讓、出租(借)、涂改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資格證書,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提請上級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四)違反建設工程設計審查規定的,責令其補辦審查手續,并按工程造價的1%至2%處以罰款;(五)違反建筑材料運用檢驗制度管理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運用,并處以2萬元罰款:(六)不按規定運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按水泥實際運用量處以每噸50元罰款;(七)不按標準規范運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按己建成的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罰;(一)不辦理工程報建登記的,處以1萬元罰款;(二)不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構)筑物拆卸施工許可證開工的,責令停止工程建設,補辦手續;對不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按工程投資預算的1%至2%罰款,對不領取建(構)筑物拆卸施工許可證,處以1萬元罰款;(三)拒不執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競投發包有關規定的,按工程造價的1%至2%處以罰款,并對干脆責任人處以5萬元罰款;(四)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條例其次十二條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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