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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487—xxx學院學籍管理規定xxx學院辦44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進一步規范學校學籍學歷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xxx學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專科生、本科生。在xxx學院接受教育的其他類別的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本科專業基本學制一般為四年(特殊專業按照國家規定),專科專業基本學制一般為三年(特殊專業按照國家規定);本科生最長學習年限為所在專業基本學制加三年,專科生最長學習年限為所在專業基本學制加二年。因創業、參軍入伍而休學、保留學籍的,經學校批準,最長學習年限可在此基礎上順延。第四條按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有效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在規定的報到時間結束前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請假(未滿18周歲的學生提交申請時,須監護人簽字確認,其他條款涉及學生提交申請保留學籍、退學、轉學、轉專業、休學等重大學習權利處置時同此要求),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特殊情況可請假1個月),由學校招生辦公室、學生處備案。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五條新生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第六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488—第七條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四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第八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第九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每學年秋季學期,學生應按時繳納學費。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除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超過兩周未報到注冊且未按規定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的,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不斷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第三章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十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一)考核方式。課程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具體采用何種方式,由教研室和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教學要求設定,并在教學大綱中予以確定。考核方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應在該課程第一次上課時向學生公布。具體辦法見《xxx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489—1.考試課程成績采用百分制評定;一門課程的總成績由該課程的平時成績、期末考試成績按規定比例折合加總而成;期末考試成績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總成績的60%。2.考查課程的考核成績一般按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評具體辦法見《xxx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三)考核不合格的課程補考與重修。在學期期末考試中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或不合格,經補考后成績仍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可以申請參加課程重修。具體辦法見《xxx學院關于課程重修的規定》。第十一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xxx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綜合素質成績或者學分按照《xxx學院學生素質拓展與考核標準》的規定進行考核、鑒定。體育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測評等情況綜合評定。在校學習期間確因傷、病、殘不能正常參加體育課學習的學生,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本人申請,經學生所在學院和基礎教學部審查,報教務處備案,進行適當鍛煉并評定成績。第十二條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留級、重修規定。(一)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按照xxx學院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二)留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勸其留級或退學:1.在一學期內所修必修課程經考核不及格累計達到16學分及以上者(新生第一學期所修必修課程經考核不及格達到18學分及以上者);2.入學以來必修課程經考核(初修)不及格累計達到30學分及以上者。(三)重修。學生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課程重修:1.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經補考后仍不及格的;2.在課程考核或補考時無故缺考、考試違紀或作弊、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重修:1.新學期開學未經注冊的。2.未辦理課程重修申請手續的。3.同一門課程已申請重修過一次的。其他關于課程重修的具體辦法見《xxx學院關于課程重修的規定》。—490—(四)留級和申請重修的學生,按照應繳學費、住宿費、教材費等費用的有關標準按時繳納費用。第十三條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予以承認。(一)學生必須在學校認可的課程資源及教務管理系統選課所取得的成績(學分)予以承認;未經學校認可的課程資源及教務管理系統選課,自行修讀課程所取得的成績(學分)不予承認。(二)校外轉入學生成績認定需學生本人提供轉學手續、轉入前學校出具學生成績單原件、學籍證明,并經教務處與轉入前學生所在學校教務處溝通后,將轉入前所在學校課程成績對應到轉入專業相近課程(學時、學分、課程名)。(三)校內專業調整學生成績認定需學生本人提供專業調整審批表原件后,將轉入前所在專業課程成績對應到轉入專業相近課程(指課程名、學時、學分相近)上。具體辦法見《xxx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見《xxx學院學生素質拓展與考核標準》和《xxx學院學生積分細則》。第十五條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一)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具體辦法見《xxx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二)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違反考試紀律的按照《xxx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細則》相關規定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考試作弊的按照《xxx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細則》相關規定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考試作弊的按照《xxx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細則》相關規定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同時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違紀或0/作弊。(三)對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和所考該課程記為零分外,不準參加正常補考。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其他違反考場紀律、作弊的,根據《xxx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細則》和《xxx學院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具體辦法見《xxx學院考試違規處理辦法》、《xxx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細則》和《xxx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三)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退學學生可開具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提供相應的成績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予辦理退學證明和成績證明。—491—第十六條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曠課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具體辦法見《xxx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黃河交通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細則》。第十七條學生必須接受學校開展的誠信教育,學校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予以取消。具體辦法見《xxx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xxx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細則》等有關規定。第四章轉專業與轉學第十八條學生入校后應在被錄取專業內完成自己的學業。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第十九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規范原則,以學生為本、促進學生健康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培養創新型人才、促進規范辦學、維護教育公平基本原則,注重個性發展,尊重學生的自主選擇,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學生有更多自主選擇和發展的機會。第二十條凡符合條件的學生都可以依據自己的興趣愛好、人生理想和職業志向,重新選擇專業學習。符合條件的學生申請轉專業一般應在第一學期結束之際提出申請,原專業考試成績合格,經轉出院系、轉入院系、教務處批準同意、學生處審核備案,可以辦理轉專業手續。第二十一條辦理轉專業手續要做到理由充分,證明材料完備。為了體現教育和社會公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專業:(三)跨科類的;(四)通過普通“專升本”考試升入本科,錄取時被確定為國防生和定向、委托培養的;(五)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學生;(六)藝術、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的;—492—(七)入讀本校后有違紀或受處分記錄的;(八)超過受理截止時間申請的;(九)已轉過轉專業又申請更改或撤銷的;(十)入學未滿一學期或本科三年級以上者;(十一)本科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初修課程期末考試有2門次以上不及格者;(十二)其他無正當理由或不符合學校相關要求的。第二十二條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也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應征入伍、休學創業后復學的學生申請轉專業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第二十三條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學習,必須修讀轉入專業的全部專業必修課程和相關的專業選修課程,達到轉入專業畢業要求后,方可準予申請畢業。第二十四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四)以定向就業、委托培養、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五)應予以退學的;(六)其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河南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第二十五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議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出或轉入。經校長辦公會或黨政聯席會議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批準的,學生持轉學申請表到財務處繳納相關費用(繳費標準由財務處確定)。未批準的,不得轉學。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493—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第二十六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五章休學與復學第二十七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以一學年為期限,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兩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的;(二)因創業等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三)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四)其它原因需要中斷學習,所需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可以休學者,應作休學處理。(五)學生因患有心理疾病或精神異常,不能正常完成學業或者存在一定風險的,應作當休學處理。第二十八條學校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為專科3—5年、本科4—7年,對應征入伍、休學創業的學生,經過研究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設置學習年限。第二十九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學生保留學籍期間,應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第三十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提交材料需家長書面同意。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學生休學期間,若發生意外事故或侵權事件,學校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一條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并提供學校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49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復學:未滿的;(二)因傷病休學,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不符合康復標準的;(三)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四)退役復員沒有相應證明的;第六章學業警示第三十二條學校每學期第五周由教務處、二級學院(系部)負責進行學生學業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以書面形式給予學業警示:(一)一學期不及格課程達到三門可以上或者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6學分以上者;(二)四年制本科學生自入學起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達到20學分者,兩年制(專升本)專業學生在校修業期間必修課程曾不及格學分累計達到10學分及以上者;第七章退學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七)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第三十四條退學學生,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第三十五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或家長,同時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第三十六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者,參照《xxx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495—第八章畢業與結業第三十七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受到記過及其以上紀律處分的學生是否授予學位,按照《xxx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xxx學院學生違紀處分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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