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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講憲法第一節(jié)憲法概述1.1憲法的涵義“憲法”一詞,在中國古籍中和古代法律文件中存在過,如《國語》指出,“賞善罰奸,國之憲法。”在這里,“憲”與法相通,并不具有近代憲法的意義。近代意義上的憲法起源于英國為代議制進行的立法活動和法律原則。后來歐美等資本主義國家把規(guī)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之為憲法,也就是確立立憲政體制度的法律。我們看來,憲法不是普通的法律,而是綱領性的國家大法;不是一般的部門法,而是規(guī)定國家組織、政府制度及其指導原則,并集中反映社會發(fā)展和民眾要求的國家根本法。1.2憲法的分類(1)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2)欽定憲法、民定憲法與協(xié)定憲法(3)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第二節(jié)憲法的演進2.1五四憲法2.1.1共同綱領背景:1949年秋,解放戰(zhàn)爭取得決定性勝利,建國條件日臻成熟;但在全國范圍內組織普選、建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制定新憲法的條件尚不具備。時間: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召開了了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與會人員: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愛國人士性質及作用:《共同綱領》實際上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這部新民主主義性質的臨時憲法,對于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迅速恢復國民經濟,穩(wěn)定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五四憲法''的產生和起草過程“五四憲法"產生的基本條件軍事上:大陸上的軍事行動基本結束;抗美援朝戰(zhàn)爭的勝利一一為和平開展大規(guī)模的經濟建設創(chuàng)造了良好環(huán)境,而且為全國范圍內進行普選,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鋪平了道路。政治上:社會秩序和治安狀況好轉;人民群眾的政治覺悟和組織性提高,民主意識和參政意識增強;司法制度改革和政治民主化建設的經驗。經濟上:民主革命遺留任務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國民經濟恢復;“五四憲法”產生的過程第一步:1954年3月23日,召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毛澤東代表中共中央提出了憲法起草初稿,,經過會議的充分討論,決定采納這個初稿,作為起草憲法的基礎。隨后,通過分組討論,對憲法草案提出了900多條修改意見。第二步:憲法起草委員會集中上述意見,經過修改后,形成新的憲法修改草案,交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0次會議討論通過,然后交付全民討論,征求全國人民意見。這次全民討論歷經兩個多月,約1.5億人參與了討論,提出了118萬多條修改和補充意見。第三步:根據全民討論的意見,憲法起草憲法委員會再次修改草案后,交由中央政府委員會進行兩次討論,決定把草案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稱“五四憲法”。“五四憲法”的基本內容和特點(1)國家性質: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2)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言論、集會、結社、出版、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和游行示威等自由權利。(3)經濟政策:多種經濟成分存在的合理性、國營經濟的社會主義性質和在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地位。(4)外交政策: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5)憲法的體系結構:序言、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等四章106條。(6)憲法的內容:取消了《共同綱領》中一些過時的規(guī)定,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7)指導原則:人民民主原則;社會主義原則;(8)如何進行社會主義改造:農業(yè)和手工業(yè);資本主義工商業(yè)2.2七五憲法“七五憲法”對民主與法制精神的放棄:1957年,五四憲法被逐漸虛置。標志是:在農村,由憲法規(guī)定的鄉(xiāng)鎮(zhèn)政權體制備人民公社所取代;在城市,國家把政權賦予單位和居委會;由憲法賦予人大的職權被削弱了。文革對政府體制造成巨大沖擊:踢開黨委鬧革命,政府被革命委員會取代,人大停開,公檢法被砸爛,最后革命委員會集人大、政府,檢察院、法院的權力為一身的全權機關。后來革命委員會出了問題,便實行軍事管制了。政府體制被破壞。七五憲法是文革的產物,七五憲法把文革制度化、合法化,是一部荒唐可笑的憲法。它認為階級斗爭是黨的基本路線,拋棄民主與法制,為人治留下空間,使用大量的政治口號和文學夸張詞句,損害了憲法的嚴肅性和規(guī)范性,不利于操作和執(zhí)行。在其主要內容是:肯定人大是權力機關。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革命委員會是人大的執(zhí)行機關和常設機關。國家的檢察權由公安機關行使。法院是審判機關。2.2.2對“七五憲法''的評價消極:從總體上看,“七五憲法”存在諸多缺陷,是一部不嚴謹的甚至指導思想錯誤的憲法。積極:“七五憲法”部分反映了中國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社會、政治和經濟變化。2.3七八憲法“七八憲法"的內容1976年,四人幫集團覆滅,形勢的變化,要求對憲法進行修改。1978年3月第五次全國人大通過了七八憲法。其主要內容包括:第一,刪除了七五憲法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限制性描述。第二,取消了一些文革語錄條文,如備戰(zhàn),抓革命,促生產等。第三,恢復了五四憲法中比較好的條款:如人民陪審制度,公開審判制度等。第四,增加了新條款:如實現四個現代化,監(jiān)督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等。“七八憲法的評價"七八年憲法是一部不完善,不嚴謹的憲法,主要表現在:指導思想仍然堅持階級斗爭為綱的提法。內容上延續(xù)了七五憲法的文革用語,如大鳴、大放、大字報等。2.4八二憲法“八二憲法"的制定過程:“八二憲法”的制定背景1978年12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實現了工作重心的轉移,使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出現了巨大的變化:政治領域:國家政權民主化建設進程有了重大發(fā)展,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有了新的發(fā)展。經濟領域: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去的重大進展,農民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改善。理論領域:停止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基本路線,科學的分析了階級關系的新變化。“八二憲法"的制定過程(1)起草階段。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成立后,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憲法修改意見,擬出了憲法修改草案討論稿初稿,經過多次修改補充之后,于1982年2月正式提出討論稿。討論稿經過反復修改補充后,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討論通過,形成憲法修改草案。(2)全民討論階段。從1982年5月開始,全國各族人民就憲法草案進行了為期4個月的大討論。1982年11月,憲法修改委員會正式批準了修改稿,并決定提交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3)審議和通過階段。1982年11月26日,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憲法,即現行憲法,通稱“八二憲法”。“八二憲法”的內容(一)取消了肯定文化大革命和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內容,明確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實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二)增加了許多心內容:如設立經濟特區(qū),實現祖國和平統(tǒng)一大業(yè),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等。(三)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更為全面,平衡。(四)修改和完善了全國人大的會議制度。“八二憲法”的修改“八二憲法”制定以后,中國加快了改革的步伐,由農村改革轉向以城市為中心的經濟體制改革,以及政治體制、教育體制等諸領域的改革,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社會關系、人的觀念都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發(fā)展生產力理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等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提出,表明中國對社會主義的認識進一步深化。這些變化與“八二憲法”所規(guī)定的部分條款形成巨大的反差。1988年4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1993年3月八屆人大一次會議、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和2004年3月十屆人大二次會議。先后對憲法進行了四次修改,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第三節(jié)憲法的結構、功能和作用3.1憲法的結構憲法的結構是指憲法有什么內容構成的,以及這些內容的排列順序與相互關系。憲法的內容決定了憲法結構。中國現行憲法的結構。它是由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徽和首都等五個部分組成。通觀中國現行憲法的結構體系,可謂邏輯嚴密、布局合理,并與豐富的憲法內容有機地結合起來。3.2憲法功能第一,政治功能:憲法最直接的首要功能就是確認革命勝利成果,鞏固國家政權。憲法的政治功能具體表現為:(1)通過立法確認革命勝利成果,用以證明推翻舊政權和建立新政權的合理性,以使新政權的存在合法化,確認國家政權的歸屬,樹立其統(tǒng)治權威。(2)通過立法把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固定下來,用以調和統(tǒng)治階級內部的矛盾,鎮(zhèn)壓敵對勢力的反抗,進而使政權更加鞏固;(3)通過立法把政權機構的組織體系、性質任務、職責權限、工作程序等規(guī)定下來,使政權組織的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證整個國家機器有條不紊地正常運轉。第二,經濟功能:憲法在維護經濟基礎、促進經濟發(fā)展方面的功能非但確實存在,而且對整個國家的繁榮富強和人民幸福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從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角度進行分析,憲法的功能表現在維護經濟基礎,促進經濟發(fā)展上。憲法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性質由自己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在社會主義憲法中,同樣有一個被普遍遵循的原則,就是“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立法者之所以將這些內容載入憲法,目的就是要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生產資料所有制關系,通過規(guī)定國家的經濟方針和政策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fā)展,最終實現統(tǒng)治者的經濟利益。第三,法制功能:從法制的角度進行分析,憲法的功能表現在健全法律制度,推動法制建設上。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憲法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據和立法原則;(2)憲法為國家整個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維護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奠定了基礎;(3)憲法為提供法律的實施,切實實行法治提供了保障。第四,憲法的人權保障功能:從保障人權的角度進行分析,憲法的功能表現在保障并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上。世界各國憲法不僅都把保障人權作為其主要內容,而且基本上設置專章加以規(guī)定。中國現行憲法不僅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和“國家機構”之前,與第一章“總綱”相銜接,表現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同國家制度、社會制度緊密相連的,是“總綱”的延伸和繼續(xù),而且在具體內容上以24條條文做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這既為公民廣泛地享有各項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提供了憲法保障,又充分表明了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相互關系。從本質上來看,憲法之所以為公民設定義務,其目的還是為了維護憲法秩序,更好地保障每個公民都能充分享有權利。由此可見,憲法是具有保障并維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功能。第五,憲法的思想文化功能:從思想文化上的角度進行分析,憲法還具有確認文化制度,促進精神文明發(fā)展的功能。任何社會的文明成果都包括物質、政治和精神三個方面,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guī)律。事實上,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無論是中國還是外國,憲法中都有過關于教育、科學、文化方面的規(guī)定。因此,憲法在促進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功能是客觀存在的。3.3憲法的作用(一)憲法對國家權力的作用:鞏固維護國家權力和規(guī)范國家權力有效運行。憲法對國家權力的鞏固作用表現在它是根本法的形式確認權力的該憲法,任何對這種權利的侵犯都是違憲的;其所規(guī)定的內容均屬于有利于鞏固主權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政治秩序的內容;通過憲法所確定的基本方針和政策,可以讓人民內部矛盾和各個社會集團、各個方面的不同利益得到調節(jié),從而起到穩(wěn)定并鞏固現政權的作用。同時也應看到,憲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人民通過憲法來制約國家權力,并對國家權力起著規(guī)范的作用。憲法不僅對國家權力的組織作出規(guī)定,授予國家管理社會共同事務的必要權力,保證政府活動的有效性;而且憲法還限制了國家權力運行的過程,對于權力行使中的分工和運行的范圍、方式、程序等指出方向,使國家權力在憲法指示的方向上正確地運行,任何打亂這種分工濫用權力的行為都將因和憲法抵觸而無效。這就是憲法的規(guī)范作用。(二)憲法對政治制度的作用:確立并維護國家的政治制度和改革國家政治體制。憲法對政治制度的作用集中體現在確立并維護國家的政治制度和改革國家政治體制上。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根據憲法而確立,不管這種政治制度在現實中是否已經存在或者已經初具規(guī)模,都必須被憲法所確認,并與憲法原則相吻合。一國的政治制度在運作和實踐的過程中,會由于政治的需要而對政治制度的某些環(huán)節(jié)和體制進行適當的改革和調整以適應客觀情況的變化和發(fā)展。這時,憲法可能要修改,但政治體制的改革也要在憲法的范圍內進行,也就是要在憲法基本原則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當然,如果需要對政治體制進行一些非常重大的改革時,就需要修改憲法,而憲法自身規(guī)定的修改程序就是適應這類改革需要的,修改后的憲法仍然會為政治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提供依據和保障。(三)憲法對法制的作用:為法制的統(tǒng)一和完整奠定基礎。憲法為法制的統(tǒng)一和完整奠定基礎是憲法對法制作用的客觀表現。由于憲法規(guī)定的都是國家的基本制度,是一國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國家法律制度中的任何一部分必須符合憲法的要求,因而根據憲法建立起來的法制必然是統(tǒng)一的,法律制度中不符合憲法的部分必須要適應憲法的規(guī)定而進行立、改、廢、不能有任何例外,憲法則是法制統(tǒng)一的基礎。憲法對法制的完整和完善也起著巨大的作用。(四)憲法對社會經濟的作用:保護自己的經濟基礎和促進經濟的發(fā)展。制定憲法雖然是為了確認并鞏固新的國家政權以及新獲得的個人的民主權利和自由等,但歸根結根也是為了承認和保護革命階級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一般公開確認并保護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現代國家的憲法往往明文規(guī)定國家保護公共經濟利益并促進經濟發(fā)展的根本政策,同時也規(guī)定國家對特定的其他經濟成分的政策。總體來說,憲法關于民主制度的發(fā)展、精神文明的建設以及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等,其最終目的都是為經濟發(fā)展服務的,因此,憲法一般都允許對經濟實行一定程度的國家干預,促進經濟的發(fā)展。(五)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一是規(guī)定權利,二是限制權利。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是兩方面的:一是規(guī)定權利,二是限制權利,從而構成完整的公民權利的憲法保障。應當注意的是,憲法的權利保障是最高的,也是最基本的。最高的是指其他法律對權利的保障都來自于憲法,都要以憲法的規(guī)定為判斷標準。最基本的是指憲法并不包括人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只包括法律權力基礎及其原則。人民權利的真正體現一是要靠人們有意識地去行使權利,而是需要許多條件,如生產的發(fā)展、民主的發(fā)展。第四節(jié)憲法的性質、原則和特點4.1憲法的性質憲法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質,如規(guī)范性、資源性、強制性、科學性等,但憲法還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質。(1)至上性和根本性憲法的至上性就是憲法具有最高地位、最高的權威和效力,其他法律如果與憲法相抵觸則一律無效。因此,具體的、局部的法律變革若要成功,就必須處理好和憲法的關系。要維護憲法的至上性,就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憲法訴訟制度,以便及時地解決普通法律和憲法的沖突。憲法的根本性是指憲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據和本源。一個國家要建立秩序,首先要確立一個秩序的基本框架,而憲法就是這個基本框架的法律表現,因此將憲法具體化,形成一個法律體系就成了客觀需要。同時,憲法的根本性也是法律體系有效運轉的必要條件。因此憲法是法律體系的根本,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2)原則性和全面性憲法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基礎,沒有必要太具體。憲法只能是原則性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憲法排斥特殊的具體性。在某些情況下,憲法條文的具體形式合理的和必要的,比如憲法自身的程序問題和保障問題。憲法的全面性是指憲法的內容涉及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這是部門法所不具有的重要性質。憲法不僅是政治的憲法,更不僅是行政的憲法。正因為憲法的內容是全面的,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憲法才會成為所有部門法的立法基礎。(3)民主性憲法要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或者必須體現、確認人民的根本意志,也就是根本上的民主。憲法的實施要求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服從憲法,遵守憲法,這些國家機關應當受到制約,而制約的根本力量是人民的權利和意志力。憲法只有民主性,才能嚴格地貫徹實施。因此,憲法的地位和憲法的民主精神是不可分割的。也正是因為憲法是確認民主的,所以才具有權威。4.2憲法的原則憲法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這種原則一般表現為一種理論根據和行為準則。憲法原則也稱之為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憲法制定者在制定憲法時所遵循的理論根據和行為準則。中國現行憲法從根本上體現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這一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具體來說,中國的憲法原則可以歸納為: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制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一)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就是主權原則,其中心內涵是國家權力來源于人民,屬于人民。人民主權思想是18世紀法國思想家盧梭首先提出來的。他認為,國家的最高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主權稱為人民主權。人民主權是公意的運用和體現,是國家的靈魂、集體的生命,這種公意永遠代表大多數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他還認為,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主權是不可分割的,主權是不能代表的,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和不能侵犯的。中國“八二憲法”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這里的規(guī)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當然也包括國家主權和國家的最高權力。此外,憲法還規(guī)定了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以及人民可以采取各種形式和途徑管理國家事務,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愿望。這充分說明,社會主義中國的憲法同樣是依據人民主權原則制定的,并自始至終貫徹了人民主權原則。(二)基本人權原則人權(HumanRights),就是作為一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人權思想起源于17世紀英國思想家洛克的自然權利學說和18世紀法國思想家盧梭的天賦人權學說。迄今為止,人權原則已經成為各國憲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但人權原則在各國憲法中的具體體現是不同的,概括說來,大體有三種表達方式:第一,原則上確認基本人權,同時規(guī)定公民所有的基本權利,并保障人權不可侵犯,如意大利、德國、日本等國。第二,在憲法中不出現人權字樣,只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如美國、委內瑞拉、埃及等國。第三,原則上確認基本人權,并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作出少量的規(guī)定,如法國等國中國現行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即包含了個人權利、集體權利,也包含了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應該說是比較全面的。這反映了中國民主憲政的發(fā)展已經到了一定的水準。當今中國,如何在現實中使公民的各種權利特別是民主自由權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是進一步完善憲政體制所面臨的重要任務。(三)法制原則憲法的制定說明,依法治國的法制核心已經確立,憲法本身就是法制原則的體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法制原則所反映的內容是不同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體現了法制原則。社會主義法制原則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人民立法權,二是依法辦事。(四)民主集中制原則中國的國家組織及其活動方式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而西方國家則實行分權制衡原則。民主集中原則的思想,最早出現在1847年由馬克思、恩格斯主持制定的《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的組織綱領中。1919年,列寧主持制定的《第三國際章程》中正式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此后,各國共產黨、工人黨都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分權制衡原則是國家組織及其活動方式的兩種不同原則。中國的國家組織及其活動方式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則大多實行分權制衡原則。這是中西國家組織及其活動方式的重大區(qū)別。民主集中制原則具體體現為:第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第二,“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4.3憲法的特點(1)中外憲法所共有的特點:第一,原則性和概括性。憲法規(guī)定國家愛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面對如此廣泛而復雜的問題,要求憲法作出具體而又詳盡的規(guī)定,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這就決定了憲法只能為國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提供指導原則,并且要簡明扼要。因此,憲法規(guī)范必須具有抽象的原則性和高度的概括性。第二,高度適應性和相對穩(wěn)定性。由于憲法只作原則性和概括性規(guī)定,它能夠適應憲法頒布并實施之后所引起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變化。只要這種變化不是根本性的,不是質的變化,憲法應該具有適應量變的能力,在一個時期內不需要作出頻繁的修改。與高度的適應性相聯系,憲法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但是,相對的穩(wěn)定是絕對需要的,適應性和穩(wěn)定性是相互聯系的,沒有適應性,就不可能有穩(wěn)定性,反之也是這樣。第三,最高權威性和無具體懲罰性。憲法規(guī)范高于任何其他的法律規(guī)范,它是其他法律規(guī)范得以產生和發(fā)生效力的依據,其他法律規(guī)范都不得與之相抵觸。憲法規(guī)范是一種具有最高權威的法律規(guī)范。(二)中國現行憲法的特點: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堅持精神文明建設案例1孫志剛事件與違憲審查第五節(jié)憲法對國家制度和公民權利與義務的規(guī)定5.1國家政治制度和政府組織原則5.1.1國家基本政治制度5.1.1.1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國家性質也稱之為國體,是指國家的階級本質。它說明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即在一個國家中哪個階級來實行統(tǒng)治,來聯合哪些階級,對哪些敵人實行專政的問題。其內容主要包括:(1)人民民主專政是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對敵人實行專政。(2)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3)人民民主專政的階級力量是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以及其他愛國者。5.1.1.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權組織形式政權組織形式,即政體。中國憲法否定了資產階級的“分權制衡'、“議會民主”制度,選擇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這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創(chuàng)造和發(fā)展起來的,也是與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相適應的政體。中國憲法選擇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中國的政權組織形式。5.1.1.3國家的結構形式按照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的不同構成方式,國家結構形式主要有單一制和聯邦制兩種形式。中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具有統(tǒng)一的最高權力機關、憲法、國籍、軍事和外交權。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上,憲法確定兩個原則:一是確保中央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堅持地方服從中央,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二是在中央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同時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和特別行政區(qū)制度,使中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又具有某些聯邦制的因素。5.1.2政府組織和活動原則從憲法的規(guī)定看,中國政府包括全國人大、國務院、國家主席、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以及地方各級人大、政府、法院和檢察院。憲法對政府組織和活動原則的具體規(guī)定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責任原則責任原則是指政府機關在行使自己的職權的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職權和負有的責任。現行憲法所規(guī)定的責任制有兩種:一種是集體責任制,另一種是首長責任制。集體責任制,又稱委員會領導制。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等和議機關,都實行集體責任制。其基本特點是:合議制機關在討論和決定問題時,要經過集體討論,由集體作出決定,通過決議,集體負責任。首長負責制,也稱個人負責制。它強調政府機關由首腦個人來負責,雖然也設有若干副職,但并不影響首長個人所負的責任。現行憲法規(guī)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2)廉政和勤政原則廉政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和為此而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手段。核心內容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要廉潔從政,當好人民的公仆,不搞特權,杜絕腐敗,建立廉價政府。所謂勤政,是指國家公職人員按規(guī)定出勤,并在工作崗位上勤奮工作,提高效率,努力履行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廉政和勤政是密切相關的兩個概念,都具有社會公仆的價值取向。廉政是前提,勤政是保證。(3)為人民服務原則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決定了政府機關必須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自己活動的宗旨。案例2上海社保基金案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祝均一因涉嫌違規(guī)使用32億元社保基金而被隔離審查,涉案金額達百億人民幣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也隨之浮出水面。據稱,中央已經派出超過百人的調查組常駐上海,以圖徹查此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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