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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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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遣公共場所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精選篇1

《公共消遣場所消防平安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利用,現予發布采取。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號令發布的《公共消遣場所消防平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平安,依據《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所稱公共消遣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消遣場所;

(三)具有消遣功能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公共消遣場所應該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平安責任人。在消防平安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該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平安責任人應該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平安職責,負責檢查和執行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造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消遣場所的房產全部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消遣場所的消防平安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消遣場所或者變更公共消遣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該符合國家有關建造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消遣場所或者變更公共消遣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該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需經公安消防機構舉行消防驗收;未閱歷收或者閱歷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攏的消遣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需具備消防平安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平安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平安檢查看法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消遣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造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造內的公共消遣場所,應該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消遣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造和博物館、圖書館建造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急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所樓內改建公共消遣場所。

公共消遣場所與其他建造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造物內時,應該根據自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消遣場所與居民住所的平安出口應該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消遣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該符合《建造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造內部裝點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消遣場所的平安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該符合國家有關建造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平安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納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消遣場所在營業時必需確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平安出口上鎖、堵塞。

第十條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該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該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消遣場所內應該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光不得少于二非常鐘。

第十二條公共消遣場所必需強化電氣防火平安管理,準時消退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暫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造內設置公共消遣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該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不應少于二個,平安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該符合有關建造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三)應該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該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消遣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消遣場所營業時舉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修理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消遣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該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退,播送火災警報,引領人們平安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消遣場所應該制定防火平安管理制度,制定緊張平安疏散計劃。在營業時光和營業結束后,應該指定專人舉行平安巡察檢查。

其次十條公共消遣場所應該建立全員防火平安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該熟知須要的消防平安學問,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需舉行消防平安培訓。

其次十一條公共消遣場所應該根據《建造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其次十二條對違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規矩、規則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消遣場所消防平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消遣公共場所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精選篇2

第一條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平安,依據《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象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消遣場所;

(三)具有消遣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公共消遣場所應該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平安責任人。在消防平安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該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平安責任人應該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平安職責,負責檢查和執行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訂和演練以及建造消防設施、先鋒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消遣場所的房產全部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消遣場所的消防平安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消遣場所或者變更公共消遣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該符合國家有關建造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消遣場所或者變更公共消遣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和經營單位應該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需經公安消防機構舉行消防驗收;未閱歷收或者閱歷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攏的消遣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需具備消防平安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平安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平安檢查看法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消遣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造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造內的公共消遣場所,應該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消遣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造和博物館、圖書館建造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急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所樓內改建公共消遣場所。

公共消遣場所與其他建造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造物內時,應該根據自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消遣場所與居民住所的平安出口應該分開設置。

第八條公共消遣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該符合《建造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建造內部裝點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消遣場所的平安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該符合國家有關建造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平安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納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消遣場所在營業時必需確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通暢無阻,嚴禁將平安出口上鎖、堵塞。

第十條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該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該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消遣場所內應該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光不得少于二非常鐘。

第十二條公共消遣場所必需強化電器防火平安管理,即使消退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暫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造內設置公共消遣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該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平安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該符合有關建造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三)應該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該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消遣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消遣場所營業時舉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修理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消遣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該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退,播送火災警報,引領人們平安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消遣場所應該制定防火平安管理制度,制定緊張平安疏散計劃。在營業時光和營業結束后,應該指定專人舉行平安巡察檢查。

其次十條公共消遣場所應該建立全員防火平安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該熟知須要的消防平安學問,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需舉行消防平安培訓。

其次十一條公共消遣場所應該根據《建造滅火器材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其次十二條對違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規矩、規則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消遣場所消防平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消遣公共場所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精選篇3

一、消防平安教導、培訓制度

1、嚴格根據年度消防平安教導、培訓方案,組織員工參與消防教導、培訓。

2、對員工應該每半年舉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舉行消防平安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揚教導的狀況做好記錄。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該舉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該包括:

(1)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平安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平安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狀況;

(4)消防平安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狀況;

(5)其他消防平安狀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該準時訂正違章行為,妥當處置火災危急,無法當場處置的,應該立刻報告。發覺初起火災應該立刻報警并準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該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該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該定期檢測、調試、修理和更換,并按時仔細填寫檢查、檢測、修理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根據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舉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修理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光等有關狀況。

消遣公共場所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精選篇4

第一節消防平時管理

1、無論本單位、外單位及施工單位,假如要動火都必需到平安部消防控制中心辦理動火證,嚴格遵守消防動火規定,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2、重點部位動火須由工程部經理簽字,然后到消防中心辦證。動火時,平安警衛人員必需在場監護。

3、嚴禁在防火通道、樓梯口內堆放貨物,疏散標志和出口指示標志應完好,應急照明設施必需保證正常。

4、嚴禁施工單位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酒店范圍內,如施工單位確需使用,應報平安部消防監控中心及工程部,征得有關人員同意后方可使用。

5、倉庫內禁止煙火,不準亂拉暫時電線,不準使用加熱設備。倉庫照明燈限制60w以下白熾防爆燈、防爆日光燈,嚴禁使用碘鎢燈。物品入庫時,防止夾帶火種,入庫后,保安人員要常常巡察檢查。、

6、舉行油炸食品、電烤食品電動機注重控制油溫、油量,防止油鍋著火。

7、變電所、配電室、空調機房等地,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學物品,嚴禁吸煙。

8、生鮮處全部的排油煙機及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衛生時,不得將水噴淋到電源插座和開關上,防止電源短路啟發火災。

其次節防火設計與施工管理

1、凡新建、改建、擴建的裝修工程,必需根據消防規范設計施工。施工前必需將施工圖紙上報消防監控中心,由監控中心報消防部門審批后,方可施工。

2、擴建、改建、裝修工程不得任意改動消防設施,確需改動的消防設施,要經平安部經理及消防監控中心批準,由本地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施工使用。

3、外來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入現場前,必需到平安部辦理手續,并舉行消防平安教導,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4、全部外來施工人員必需嚴格遵守酒店的全部規則制度。

第六章消防設備的使用與維護

1、嚴格維護消防自動報警系統的設備,工程部要定期派人幫助消控人員舉行測驗,發覺問題準時解決,以保證設備的完好狀態。

2、店內的煙感及溫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3、每年排放一次噴淋管網內的水,使自動噴淋系統管網內的水形成活水。

4、自動滅火裝置、加壓泵、消火栓、噴淋、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手動和自動分離檢查)

5、店內消火栓每季試放一次。

6、店內消火栓、送風機、排煙機、防排煙閥每季試啟動一次。

7、消防中心監控系統,事故廣播系統及事故備用電源每季檢測一次。

8、店內各部門辦公室,平安部視狀況配備輕巧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及滅火推車,擺放位置須顯然易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任意挪動。

9、滅火器由轄區部門派專人負責保管及外表衛生清潔,abc干粉滅火器每兩年由消防中心經過測試更換一次。

10、各種消防管道的修理、停水、消防設施的修理與調試等,都應事先報平安部批準后方可舉行。制度寫的蠻好,值得保藏。明天會更好。

消遣公共場所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精選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防范和杜絕重大平安生產事故,規范平安管理和操作行為,確保集團公司平安進展,按照國家、行業相關法律、規矩,制定本制度。

其次條煤礦平安紅線分為“平安管理紅線”和“平安操作紅線”,凡觸碰平安管理紅線者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觸碰平安操作紅線者賦予免職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條集團公司、二級公司、礦(洗煤廠)對落實本制度負主體責任。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涉煤控股單位。

其次章平安管理紅線

第五條凡違背平安管理紅線規定的責任者,賦予以下處分。

1、支配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上崗作業,賦予分管礦領導降職處分。

2、未嚴格按規定落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賦予降職處分。

3、礦井無證照、證照不齊或證照失效仍生產或建設;存在超層越界或開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賦予礦長撤職處分,賦予生產礦長降職處分。

4、礦井風量不足;違背規定串聯通風;未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未實現分區通風;采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回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5、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或不能自動切換;未設置“三專兩閉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賦予機電礦長撤職處分。

6、未舉行瓦斯等級及突出危急性鑒定;應舉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采掘區域內瓦斯抽采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在突出煤層舉行采掘活動而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監控系統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于《煤礦平安規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7、未實行措施查明采掘區域礦井水文地質狀況及井田范圍內采空區、老窯積水等狀況而組織生產或建設,分離賦予礦長、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設計或未真切開展探放水作業,賦予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9、使用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工藝或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平安標志的電氣設備違規入井,賦予機電礦長降職處分。

10、煤礦建設項目私自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未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協議,賦予礦長撤職處分。

11、凡不落實上級下達的停工停產指令或未閱歷收而私自復工復產,賦予礦長撤職處分。

12、對違背平安紅線規定監察不力、追責不到位,賦予平安礦長降職處分。

第三章平安操作紅線

第六條凡違背平安操作紅線規定的責任者,賦予以下處分。

1、凡酒后或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煙,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凡扒、蹬、跳礦車或乘坐斜井物料車,或乘坐皮帶、溜子,賦予責任者免職留用處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圍內、地面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專項措施舉行電氧焊等動火作業,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4、嚴峻違章爆破作業或私藏火工品、私帶火工品上井,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5、有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在瓦斯檢查中瓦斯檢查員漏檢、假檢或擅離職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賦予責任者免職留用處分。

6、凡破壞通訊、通風、監測監控及瓦斯抽采設施設備或私自打開密閉、私自進入盲巷,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7、礦井或作業地點受到水害威逼或浮現停風后不準時撤離或拒不撤離;瓦斯超限后不實行措施繼續作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賦予責任者免職留用處分。

8、掘進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設計舉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許掘進距離而舉行掘進,賦予責任者免職留用處分。

9、大型設備、特種設備在庇護裝置失效或甩掉庇護裝置狀況下繼續使用;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失爆;違背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不落實停送電規定設備故障未排解強行送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0、違背規程、措施規定不使用超前支護空頂作業;擅自轉變支護材料、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遇地質構造或巷道開口、貫穿等特別狀況時未按規程措施強化支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賦予責任者免職留用處分。

11、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賦予責任者免職留用處分。

12、發覺其他嚴峻危害平安的行為將賦予責任者免職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四章落實程序

第七條煤礦平安紅線規定經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利用后按程序發布落實。

第八條集團公司各級各類平安檢查,必需嚴格對比平安紅線規定舉行檢查。

第九條凡發覺違背平安紅線規定,檢查人員必需現場認定并作出責任追究處理看法。

第十條對認定的責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門詳細執行,安監部門督查。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違背平安紅線規定的情形納入平安績效考核范疇。

第十二條浮現多人多次違背平安紅線規定,集團公司對二級公司及礦(廠)主要領導舉行平安誡勉談話。

第十三條安監部門每月對違背平安紅線規定的狀況舉行藏匿通報,接受廣闊職工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平安管理紅線”中的處分對象“礦長”包含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

第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晉能集團有限公司。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落實。

消遣公共場所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精選篇6

1、“KTV”經營的主要負責人確定為消防平安責任人,責任人履行消防平安職責,掌控本場所的平安生產狀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行包房裝修,按技術標準安裝燈光、音響。保證平安工作符合國家法律規矩及平安生產技術規范的要求;

2、協作酒店保安部檢查及有關消防平安學問培訓,全體職工都應該掌控保證顧客平安的有關學問和防范措施,熟知須要的消防平安學問,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了解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3、確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平安出口上鎖、堵塞;

4、檢查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好正常,如有損壞或異樣須準時報保安部;

5、強化電氣防火平安管理,準時消退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暫時電線,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的電氣設備舉行常常性的檢查,防止發生漏電事故,下班后要準時斷電;

6、服務員要不斷舉行平安巡察檢查,特殊注重發覺未熄滅的煙頭、火柴梗,發覺要準時清理;

7、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嚴禁在營業時舉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修理作業,特別狀況需動火作業的,要到保安部開具《動火證》,在實行嚴密的防范措施報方可施行;

9、禁止明火照明;

10、營業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11、不得遮擋、圈占、挪用、拆除、停用消防栓、滅火器材以及其他消防設施。

消遣公共場所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精選篇7

為了強化ktv的消防平安管理,庇護來賓、員工和公共財產平安,以預防為主,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做好對付各種突發大事的預備,削減火災損失,按照有關法律、規矩和公司《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結合ktv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總則

1、仔細傳達、貫徹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完美ktv的消防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有方案開展教導和訓練,配備和管理好消防設施與器材。

3、建立防火檔案,確定重點,制定措施。

4、強化防火工作平時管理,建立健全動用明火請示審批手續,對違背ktv消防規定的重大問題,要當場制止,鄭重追查責任者。

5、負責組織檢查、監督各部門防火平安措施的執行,消退火險隱患,監督執行隱患整改工作。

6、定期檢查消防設備、設施、器材,舉行規定的維護保養,發覺問題準時報告和組織修理,保持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狀態良好。

7、常常向員工舉行防火平安教導和對新員工的消防平安教導,檢查員工是否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平安操作規程。

8、負責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和組織演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引領客人及員工疏散,幫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緣由,對直接責任者提出處理看法。

其次條ktv防火制度:

1、ktv服務員要結合打掃整理房間及另外服務工作,隨時注重火源、火種,如發覺未熄滅的煙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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