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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01神華國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規定(試行)LtD11-神華國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確保安全可靠發電,維護電網穩定,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神華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結合發電行業特點和神華國能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的組織形式制定,用于規定公司系統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系。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司系統是指與公司有資產關系和管理關系的單位組合。資產關系包括全資、控股、參股(股東各方協議由我方管理的)關系;管理關系包括直屬、代管關系。第四條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作用。第五條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按統一的部署,依靠全體員工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第六條公司系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神華集團以及公司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規章不放過”要求,主持或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并監督防范措施的落實,負責職業安全健康、消防安全、應急和防災減災的監督管理等工作。(二)公司及各單位生產技術、科技環保等部門是電力生產業務管理的職能部門,對電力生產全過程的安全管理負責。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原則,負責生產、檢修、運行、維護、技術監督以及環境保護等工作的全過程安全管理,負責業務范圍內生產過程的風險預控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嚴格按照“四不放過”要求,在安全監察部門的監督下,主持設備、環保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組織落實防范措施。(三)公司及各單位工程管理部門是基建項目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從初步設計到達標投產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對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承擔管理責任。負責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及規范并嚴格執行,嚴格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風險預控管理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組織開展基建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主持或參加有關基建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等。(四)公司及各單位物資采購管理部門是物資管理及招投標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物資采購、招投標、設備監造、物資倉儲管理、供應商管理以及應急物資儲備等工作,對物資供應的及時性以及物資的質量保證承擔相應的責任。(五)公司及各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是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的職能部門,負責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合理設置安全生產組織機構、配置安全生產人員,開展員工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安全生產獎懲和績效考核等工作。(六)公司及各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是企業資產、財務管控的職能部門,對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承擔責任。(七)公司及各單位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群眾監督,組織開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勞動保護監督、協調企業勞動關系以及班組建設等工作。第十六條公司實行上級對下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第十七條接受委托代管業務的單位,必須與委托方簽定訂代管協議,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根據代管協議行使安全管理職責,同時報公司備案。第三章目標第十八條發電單位安全生產目標:(一)不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發生一般及以上設備事故;(三)不發生企業責任的電網事故;(四)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五)不發生火災事故;(六)不發生企業負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七)不發生灰場垮壩和水淹廠房事故;(八)不發生對公司和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安全事件;第十九條檢修、建設管理單位安全目標:(一)不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發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電網及設備事故;(三)不發生一般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四)不發生工程質量事故;(五)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六)不發生火災事故;(七)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八)不發生對公司和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安全事件。第二十條安全生產目標實行四級控制:(一)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二)車間控制輕傷和障礙;(三)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四)個人控制違章和差錯。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得低于本規定的要求。第四章安全監督第二十二條公司系統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公司總部對所屬各單位進行安全監督;企業內部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接受委托代管業務的企業依據代管協議進行安全監督。第二十三條公司系統各發電、檢修、建設管理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其他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單位,其安全監督機構的設置要求由本單位自定;不設獨立安全監督機構的,必須設專職安全員。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各發電企業應設立安全總監或專門負責安全的分管領導,安全總監、安全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第二十五條公司系統各單位的主要生產性車間設專職安全員,其他車間和班組設兼職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第二十六條各單位的安全監督機構由本單位行政正職主管。安全總監或專門負責安全的分管領導協助行政正職抓好安全工作。第二十七條安全監督機構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全面、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企業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安全監督人員,優先保證安全監督必需的設備、儀器、工具及防護裝備的投入。第五章規程制度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單位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第二十九條各單位應根據國家和上級頒發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制度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程和制度,經本單位行政正職(或分管副職、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第三十條各單位應每年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修訂,每4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F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第三十一條各單位應每年公布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第六章教育培訓第三十二條新入廠(公司)的生產人員(含實習、代培人員),必須經廠(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工作。第三十三條新上崗生產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跟班實習、仿真機培訓等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第三十四條在崗生產人員必須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仿真機培訓等現場培訓和各類規程考試。第三十五條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以上的值班人員或調換崗位的生產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或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并經安全工作規程和運行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再上崗工作。第三十六條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各級領導人員參加的生產培訓,應有安全方面的課程內容。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一)公司對各單位的正副職領導、正副總工程師、安全監督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每2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考試;(二)各單位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1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三)各單位對車間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不少于2次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第三十八條各單位每年必須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第三十九條各單位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成教材,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第四十條各單位行政正職和主管生產副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專題講課。第四十一條各單位應積極推動安全信息化建設,綜合運用網絡、電視、廣播、安全錄像、幻燈、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第四十二條公司系統職業培訓應設安全技術專業課程。第七章風險管理第四十三條風險辨識、評估和預控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組織全員對電力生產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制定科學合理的風險預控措施,并嚴格落實到生產過程的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年對風險預控工作的執行和落實情況進行評估與回顧,找出本單位生產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認真落實改進方案和計劃,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第四十四條安全性評價各單位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開展火力發電廠安全性評價,評價以3年為一周期,按照“評價、分析、評估、整改”的過程循環推進,實行動態閉環管理,即按照評價標準開展自評價或專家評價,對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根據危害程度對存在問題進行評估和分類,按照評估結論對存在問題制訂并落實整改措施。第四十五條兩措管理發電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檢修、建設管理單位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各單位須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第四十六條安全檢查各單位應根據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檢查應作為每年固定安全檢查工作,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定期開展。第四十七條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各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常態機制,落實各業務職能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強化事故隱患的源頭控制,切實實現事故隱患的超前控制和閉環管理。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監督相關責任部門綜合運用各種手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事故隱患進行分級掛牌督辦,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第八章例行工作第四十八條班前會和班后會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工作任務以及人員狀況,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第四十九條安全日活動安全日活動由班長(值長)組織,班組安全員協助,車間領導應參加并檢查活動情況。班組(值)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以學習有關上級文件和會議精神、事故通報,分析本企業、車間、班組(值)發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違章現象等為主,應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各單位行政正職每月參加基層安全活動應不少于1次,分管生產副職、總工程師每月參加基層安全活動應不少于2次。第五十條安全分析會(或安委會)各單位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或安委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會議由企業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安委會成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第五十一條安全網例會各單位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由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有關成員參加。第五十二條安全簡報各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第五十三條各單位行政正職每年年初要組織會議,研究確定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并隨時聽取、了解安全費用的使用情況。第九章專項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條重大危險源評估各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并進行定期檢查與評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監督相關責任部門定期對危險源的風險進行評估、分級,并實施針對性的監控措施。第五十五條承發包工程安全管理各單位應建立承、發包工程管理制度,嚴禁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承包商。對外承、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簽訂安全協議。要強化外包工程和業務的安全管理與監督,嚴把“五個關口”(準入關、責任關、穩定關、監督關、驗收關),做到“五個統一”(統一推行本安體系、統一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統一推行車間班組建設、統一推行安全培訓和教育、統一考核與監管)和“五個一樣”(和自己的隊伍一樣監督管理,和自己執行一樣的安全標準,和自己一樣地落實安全責任,和自己一樣的安全考核,和自己一樣的追究事故責任)。第五十六條安全設施標準化各單位應積極開展安全設施標準化建設,完善生產現場安全標志標識和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改善生產現場作業環境、消除裝置性違章工作,提高生產現場安全設施標準化水平。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按照安全設施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五十七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各單位應明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及崗位職責,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定期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評價、控制和治理,為員工發放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全面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五十八條消防安全管理各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消防領導小組,建立各級人員消防責任制,健全消防管理規程制度,明確企業防火重點部位和場所,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定期組織消防檢查定期對全廠消防設施進行檢驗、試驗,全面提高企業消防能力。第十章建設項目第五十九條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或技改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總承包商,設計、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職責和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責任。第六十條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工作負有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應明確發布建設項目的安全方針、目標、政策和主要保證措施;明確必須遵守的安全法規;依托項目安全委員會,建立健全現場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第六十一條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項目,在項目開工前,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并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總承包商,設計、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第六十二條項目單位必須設立獨立安全監督機構,配備必要的且符合崗位資格條件的工作人員。安監機構是項目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能機構,同時也是安委會的辦事機構。第六十三條安全監督機構應建立與各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或安全管理機構)的聯系制度,協調與安全監理工程師之間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證安全委員會各項決議的落實。第六十四條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制度,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單位逐級向公司報告。第十一章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與調查第六十五條公司系統自上而下逐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定期組織開展演練,配備相關應急救援物資,防止危急事件發生,保證危急事件發生后救援、搶險和生產恢復工作的有序進行。第六十六條各單位的應急救援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應急領導機構的領導,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公共領域或影響公眾的危機事件的應急救援等相關工作,積極配合電網調度做好防止電網瓦解及大面積停電等保證電網安全的應急救援工作。第六十七條各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神華集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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