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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勞動法的起源第1頁/共34頁第二章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節勞動法的起源一、勞動法產生的前提無產者為謀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勞動力出賣給資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購買生活資料的工資;資本家為使資本增值,就必須以支付工資的方式購買無產者的勞動力,使之與其生產資料結合,以實現勞動過程。至此,才大量出現了勞動關系,從而具備了勞動法賴以產生的前提。

第2頁/共34頁第二章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節勞動法的起源勞工法規”對勞動關系的調整,有如下特點:(2)規定最低工時和最高工資,強化雇傭剝削。英國伊麗莎白女王統治時期頒布的《學徒法》規定,在法定限額以上支付工資的要受到處罰,其中取得工資這筆支付工資者要受處罰更為嚴厲,對前者判處監禁22日,而對后者判處監禁10日。第3頁/共34頁第二章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節勞動法的起源二、勞動法產生的過程勞動力租賃(當事人平等《法國民法典》-----民法國家干預(《學徒健康與道德法》)-----工廠立法}保護勞動者(規定工時上限和工資下限)---勞動法產生第4頁/共34頁第二章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節勞動法的起源三、勞動法產生的原因(一)勞動法的產生是工人階級長期斗爭的結果為資產階級政府采取法律手段干預勞資關系,以緩和當時日趨嚴重的階級斗爭,提供了社會政治前提。(二)勞動法的產生是發展生產力的要求勞動者是生產力系統中的決定性因素,勞動力再生產是生產力賴以發展的必要條件,因而,保護勞動者就是保護生產力,這符合全社會各階段利益。第5頁/共34頁第二章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節勞動法的起源三、勞動法產生的原因

僅用以“契約自由”為原則的民法來調整勞動關系,已不足以阻止、更無法扭轉勞動力資源萎縮和枯竭的危險趨勢。于是,亟需從立法上來限制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對工人給予足以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保護。

(三)勞動法的產生是維持自由競爭條件的需要正是起著平等地限制資本家剝削或者說保障資本家平等地剝削的作用。資本家之間的自由競爭正需要這種平等局面。第6頁/共34頁第二章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節勞動法的起源四、中世紀以前的勞動關系五、資本主義生產條件下的勞動關系“勞工法規”六、現代意義上的勞動法第7頁/共34頁第二章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第二節外國勞動立法簡史一、資本主義國家的勞動立法(一)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勞動立法(二)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勞動立法二、社會主義國家的勞動立法第8頁/共34頁第二章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第三節中國勞動立法概況一、舊中國的勞動立法(一)中國工人階級爭取勞動立法的斗爭(二)北洋政府的勞動立法(三)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勞動法(四)南京國民政府的勞動立法(五)革命根據地的勞動立法二、新中國的勞動立法(一)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的勞動立法(二)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的勞動立法(三)我國勞動立法的低谷時期(四)改革開放以來的勞動立法第9頁/共34頁第三節勞動法的地位與作用三、勞動法的基本特征(一)公法與私法的兼容(二)勞動者保護法與勞動管理法的統一(三)勞動關系協調法和勞動標準法的結合(四)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配套第10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一、國際勞動立法的產生與發展倡國際勞動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歐文和法國社會活動家大衛.李格蘭1818年英首國人歐文上書“神圣同盟”會議,建議制定國際勞動法。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國際勞動法的國家,

1890年柏林會議是第一次由各國政府正式派代表討論國際勞動立法的會議。1900年國際勞動法協會在巴黎正式成立1905年伯爾尼國際會議通過了《關于禁止工廠女工做夜工的公約》和《關于使用白磷的公約》。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兩個國際勞動公約。標志著國際勞動立法的正式開始第11頁/共34頁第四節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一、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含義二、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內容(一)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兼顧用人單位利益相結合的原則(三)堅持勞動者平等競爭與特殊勞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四)實行勞動行為自主與勞動標準制約相結合的原則第12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二、國際勞工組織的成立與發展(一)國際勞工組織的產生

1919年4月:“國際勞動憲章”?!?919年6月國際勞工組織正式宣告成立。(當時《凡爾賽和平條約》還未簽訂,國際聯盟還未產生,而作為國際聯盟的一個附設機構的國際勞工組織卻先告成立)★1919年10月在華盛頓召開了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制訂了最初的六個國際勞工公約和六個國際勞工建議書,任命了理事會。★國際勞工組織是當今世界上歷史最久、規模最大的國際組織之一★中國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成員國,1944年起又成為該組織的常任理事國。1971年11月16日,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恢復了新中國的席位第13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二)國際勞工組織的宗旨和職能《國際勞工組織章程》(1972年修訂)在序言中闡釋為:“只有以社會正義為基礎,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各締約國應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即調整工時,調節勞動力供應,防止失業,規定足夠維持生活的工資,防護工傷和職業病,保護兒童、青年和婦女,規定養老金和殘廢撫恤金,保護工人在外國受雇時的利益,承認同工同酬原則,承認結社自由原則,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術教育等等?!顿M城宣言》對該宗旨作了補充:“全人類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別都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保障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謀求其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p>

國際勞工組織的基本宗旨是:通過促進全世界勞動條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終在實現社會正義的基礎上建立世界的持久和平。

第14頁/共34頁1.從事國際勞工立法,2.監督國際勞工標準的實施

3、在社會政策和管理、人員培訓和使用方面提供技術援助

4.進行勞工問題的研究和教育

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職能

第15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三)國際勞工組織機構國際勞工大會

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每個成員國委派的代表團組成。各代表團由4名代表組成,其中政府代表2名,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各1名,各代表權利平等五個常設性委員會:總務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公約與建議書實施委員會、提案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理事會

它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執行機關。由56名理事組成,其中政府理事28人,工人和雇主理事各14人(1986年召開的第72屆大會將理事會的席位增加1倍,取消常務理事席位)

國際勞工局

它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常設辦事機關,同時也是國際勞工大會及其理事會的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它設局長總管其事,并派國際公務員和技術援助專家在世界各國工作

第16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三、國際勞動立法的原則與內容(一)國際勞工立法的特點(1)立法機構的組成具有“三方性”。(這是其他國際機構所沒有的獨特原則)政府、勞工、雇主三方代表都參加各類會議(包括國際勞工大會)和機構,勞工和雇主代表可以自由討論,獨立表決。國際勞工立法的“三方性”,充分體現了國際勞工組織成立的宗旨,即促進政府、勞工、雇主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勞動狀況,維護社會正義。。第17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一)國際勞工立法的特點(2)立法所規范的范圍,具有“國內性”。

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所規定的條款,絕大部分是調整成員國的內部勞動關系的。只有極少數公約和建議書涉及到其他國家的問題,如對外籍工人給予平等待遇以及對外國海員協助遣返本國等。從對成員國的適用范圍上看,國際勞工法基本上限于本國的領土之內,并且有的適用于整個國民經濟,有的僅適用于某一生產部門甚至某一種職業。(3)會員國接受立法的約束具有“自愿性”。

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在通過后并不直接發生效力。公約經成員國批準才對該成員國有約束力,而成員國是否批準公約,則完全由成員國自行決定,國際勞工組織無法干涉第18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二)國際勞工組織的立法原則《費城宣言》的10項原則:(1)達到充分就業和提高生活標準;(2)使工人受雇于他們最理想的工作,以充分發揮其技能與特長,作出最大貢獻;(3)為達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必須在有關方面充分保證,提供訓練,對易地就業的遷移調動等方面提供方便;(4)關于工資、收入、工時和其他工作條件的政策擬定應能保證將進步成果公平地分配給一切人,將維持最低生活的工資給予一切失業的并需要此種保護的人;第19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費城宣言》的10項原則:(5)切實承認集體判的權利,在不斷提高生產力的情況下,實行勞資雙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定和實施社會經濟措施方面的合作;(6)擴大社會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種保障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備的醫療;(7)充分保護各業工人的生命和健康;(8)提供兒童福利和產婦保護;(9)提供充分的營養、住宅和文化娛樂設施;(10)保證教育和就業機會均等。第20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三)國際勞動立法的形式與內容國際勞動立法的形式(1)國際勞工組織章程。(2)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

這是國際勞動立法的最主要形式。國際勞工組織和建議書與其他公約相比,有其獨特之處,主要表現在:第一,公約和建議書都是經國際勞工大會以主席代表2/3多數票通過,而不要求一致通過;第二,公約和建議書的法律效力不同,公約一經成員國批準,便在該國產生法律效力,批準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第三,對公約的解釋權,由國際法院裁決。(3)國際勞工組織的決議和會議結論。(4)對國際勞工組織章程以及公約的解釋和“判例法”。其他國際勞動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有:聯合國文件尤其是聯合國關于人權問題的某些文件;區域性組織的文件;雙邊條約等。第21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國際勞動立法的內容

關于勞動者基本權利的規定;關于就業政策、職業介紹、職業保障方面的規定;關于最低工資、工資保障的規定;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產于各類職業安全與衛生的規定;關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的規定;關于疾病、年老、失業及綜合性社會保障方面的規定;關于集體談判與集體合同的規定;關于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的規定;關于勞動檢查與勞動行政方面的規定等。第22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國際勞動立法的內容核心勞動標準:在國際勞動立法中涉及勞動者基本人權方面的內容,被稱為“核心勞動標準”,包括:結社自由權、集體談判權,平等就業權、反對強迫勞動、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第23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四)國際勞工立法與中國的關系

★在起草和制定《勞動法》的過程中,就適當借鑒了國外勞動立法的有益經驗,特別是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有關規定。

★在其內容中,有些是對已批準公約的實施,如實行每周兩天休息制度、制定最低工資辦法、禁止使用婦女從事礦山井下工作、限定最低就業年齡、實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等;

★而有更多的則是對尚未批準的公約和建議書的采用,如促進就業政策和措施、反對就業歧視、禁止強迫勞動、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實行勞動安全衛生措施、改進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勞動監督檢查制度等。第24頁/共34頁第四節國際勞動立法(四)國際勞工立法與中國的關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勞工標準對我國勞動立法的影響會日益加深。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一方面,我國要參照國際勞工標準,不斷發展和完善中國勞動立法,從而使我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進一步的保護;

★另一方面,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和改善是一個發展過程,受到經濟、社會、歷史和文化等條件的制約,我國應當從國情出發,逐步實現與國際勞工標準的接軌。第25頁/共34頁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WTO規則中的“社會條款”問題:

即由發達國家主張的寫入WTO規則并與國際貿易掛鉤的保護勞工權利的條款(“藍色條款”)和保護環境的條款(“綠色條款”)。“藍色條款”,亦即“基本國際勞工公約”,又稱“核心勞工標準”。其目的在于對達不到“社會條款”要求的國家實行貿易制裁。早在1994年國際勞工大會上,國際勞工局前局長漢森提出與即將成立的WTO聯合實行“社會條款”的建議,即以核心國際勞工標準組成“社會條款”,納入國際貿易規則,以調節國際競爭和全世界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第26頁/共34頁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社會條款”納入國際貿易規則的依據:既然全球化的社會問題主要涉及勞動者基本權益,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損害主要是在貿易自由化過程中產生的,那么,就應當以維護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國際勞工標準為基礎,形成國際貿易規則中的“社會條款”,并通過貿易制裁手段迫使各國執行第27頁/共34頁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對“社會條款”問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主張:

◆發達國家認為:資本的全球自由流動造成了發展中國家因勞動成本低廉而具有的“不公平”競爭優勢,因此,主張通過實行“社會條款”來保證“公平競爭”。

◆發展中國家認為:經濟全球化并沒有減少世界經濟的不平等,反而導致更為深刻的南北之間的社會不公和貧富差距擴大,在此情勢下實行“社會條款”,只能對發達國家有利,并且會給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造成危害。因此,反對在WTO規則中納入“社會條款”。第28頁/共34頁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四個重大方面的共識:

(2001年6月的第89屆國際勞工大會上,國際勞工局局長在題為《減少體面勞動方面的缺陷——全球性挑戰》的報告中,對與國際貿易與國際勞工標準的辯論(即“社會條款”之爭)作了回顧和總結)(1)全球經濟的最低社會要求,體現了勞動世界的基本人權。(2)國際勞工組織是核心國際勞工標準的主管機構,國際社會肯定會對國際勞工組織為促進核心國際勞工標準而做的工作給予支持。(3)核心國際勞工標準不應當被利用于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任何國家的比較優勢都不應當受到質疑,某些國家所擁有的比較充足的低廉勞動力的比較優勢被肯定為貿易中的一種正當優勢。(4)核心國際勞工標準不僅對貿易有意義,而且對技術、金融、投資、企業開發及其他領域也同樣有意義。第29頁/共34頁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學者觀點:[1]:“社會條款”的爭議實質上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價值觀與經濟利益方面的沖突,與其說勞工標準問題是貿易問題不如說是人權問題。目前提高勞動者保護水平,比較可行的措施仍然是重視和發揮國際勞工組織的作用,強調協商和對話,加強輿論和道德上的壓力,并增強各國工人的組織意義和權利意識,通過各國政府修改國內勞動立法來提高各國的勞工標準水平。同時,堅決反對動輒以包括貿易制裁在內的各種手段相威脅。[1]周長征:《全球化與中國勞動法制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2001年5月),第70頁。第30頁/共34頁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學者觀點:[2]:經濟發展水平與人權的實現程度有關,而與人權標準無關。正確的態度是各國如何通過合作來調整各自的政策,促進關于國際勞工標準的共識的形成,并努力使本國的勞動關系能更好地適應日趨成熟的國際勞工標準的要求。但不能要求各國在福利方面實行統一標準,而應當允許各國根據自己的經濟發展水平,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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