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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租房管理制度6篇【第1篇】物業轄區出租房及租住人員管理程序制度

物業管理公司程序文件

--物業轄區出租房及租住人員管理程序

1.目的

協助公安機關加強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屋及租住人員的管理,維護管理服務區域的安全,防止因出租屋居住人員造成的各種安全隱患,制止商鋪違章事件。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管理處。

3.職責

3.1各管理處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3.2部門經理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出租屋的租賃及租住人員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指導。

3.3租賃管理員應定期對出租屋人員資料進行檢查、核實,及時掌握租住人員的情況,并定期向經理匯報租賃業務和人員居住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必要時報派出所協助處理。

3.4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出租屋居住人員的現場管理工作,熟悉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的具體樓棟和房間號,留意該房屋進出人員是否經常變動,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租賃管理員或派出所進行處理。

4.定義

4.1出租屋:凡小區/大廈內除旅店業外以經營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均為出租屋,含用于居住、辦公室、商業用途。

4.2暫住人員:指沒有特區常住戶口,持有效證件進入特區,并在特區居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

4.3暫住證:在特區居留7日以上的租住人員應當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居留兩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員應當申辦暫住證。

5.方法和過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出租人進行管理,要求其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義務,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

5.1.2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承租人進行管理,登記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地區)、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有效身份證等基本情況。

5.1.3管理處協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及時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機構辦理租住登記手續或申辦有關暫住證件。

5.1.4租賃管理員應及時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情況,必要時將治安隱患向轄區民警及公安機關報告。

5.1.5管理處發現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舉報、制止或協助公安人員將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5.1.6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5.1.7通過管理處出租的房屋,租賃管理員必須嚴格把關,嚴禁把房屋租給三無人員,對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業或辦公用途時,應對其經營范圍和性質是否符合物業功能和環境要求進行評價,符合要求并出具書面記錄,請對方簽字后方可出租,督促其辦理合法的營業執照。

5.1.8承租人通過管理處在管理服務區域租住房屋,產權歸屬地產公司的物業,管理處必須與租房人簽定租賃合同。

5.1.9管理處應建立本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情況清單、空置房清單,并保存在管理處或控制中心。

5.2安全監控與預防

5.2.1安全員必須熟悉掌握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房和空置房情況,作為控制的重點。

5.2.2安全員必須督促管理服務區域內的租住人員,遵守管理服務區域各項管理規定,自覺愛護管理服務區域公共設施、設備,遵紀守法。

5.2.3安全員在巡邏時,要留意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嚴禁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5.2.4安全員對租住人或商鋪經營人員搬運物資出入管理服務區域應特別留意。搬出物資前必須到管理處指定的部門開具物資搬運放行條,并時刻留意其搬運物資的整個過程。如存在撤離的可能情況,必須立即通知控制中心或管理處,并應請其到管理處交清各種相關費用后方可離開租住的管理服務區域。

5.3保姆、家教、鐘點工、業主親友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6.支持性文件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治安管理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租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

7.質量記錄和表格

**wy7.5.1-a02-f1《人員臨時出入卡》

**wy7.5.1-a02-f3《來訪人員情況登記表》

**wy7.5.1-a03-f1《租住人員情況登記表》

【第2篇】工業園區優租房小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制度

工業園區優租房小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為打造和睦、溫馨家園,進一步規范蘇州工業園區優租房小區機動車輛進出、行駛、停放秩序,維護安全有序的居住環境,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蘇州工業園區優租房小區文明公約》有關規約,結合優租房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車輛進出管理

第一條優租房租戶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在小區物業登記、申請辦理《車輛出入證》、簽訂車位租賃協議。由于小區車位有限,合租型租戶每人限辦理一張《車輛出入證》。申請停車位時租戶須出示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保險等單證并提供復印件備案。未按國家規定購買保險及無環保標志的車輛將不予辦理。

第二條《車輛出入證》一車位一證,應放置于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部位。《車輛出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違反,小區物業有權收回出入證,沒收押金。《車輛出入證》遺失、車輛變更,請及時到小區物業補辦,不能提供《車輛出入證》的將視為臨時來訪車輛。

第三條臨時來訪車輛經核實來訪人、事由無誤,登記、換發臨時《車輛出入證》后方可進入小區。訪客車輛原則上不得在小區過夜。出租車載客進入,租戶下車后,出租車須立即離開小區。

第四條各種卡車、廂式貨車、中型以上客車,裝載易燃、易爆、劇毒、油罐車、無牌無證的車輛、明顯故障、漏油車輛不得進入小區。遇客戶搬家或運送大件物品時,經核準后放行。

第五條車輛攜帶物品駛離時,小區物業有權詢問和檢查,并請客戶出示《大件物品出入單》,客戶須積極配合。遇到客戶陳述與實際攜帶物品不符或其他可疑情況時,由物業管理處做出判斷與處置。

第六條執行公務特種車輛如(如公檢法車輛、120、市政搶險搶修、消防車等)登記放行。

第二章車輛行駛管理

第七條進入小區機動車輛必須按照標志、標線緩速行駛,遵循行人優先原則,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八條行駛時不得碾壓、損壞綠化或其他公共設施、設備,違者照價賠償。

第九條小區內禁鳴喇叭,禁止進行機動車輛修理、練習和教練。

第十條小區內發生交通事故、險情及其他意外情況,須等候交管部門及小區物業處理,所有損失后果由肇事人負責賠償。

第三章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一條所有機動車輛須停入停車位,停放時注意前后左右安全距離,禁止占用他人專用車位,嚴禁跨車位或在停車位以外的人行道、車行道、綠化帶、隔離帶、殘疾人專用下車位及消防通道(含消防登高位)停放車輛。違規停放造成一切后果由違規當事人負責。

第十二條車輛安全停放后,租戶應將車內貴重物品隨身攜帶,關好車窗,鎖好車門,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第十三條業主及小區物業僅負責提供停車場地,車輛停放期間發生失竊、自燃、劃痕、人員傷亡、意外突發及不可抗力等事件,租戶應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派出所報案,業主及小區物業不承擔任何損害或損失賠償責任。

第四章車輛違規管理

第十四條車輛違規行駛、停放或發生其他違章時,業主及小區物業將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勸阻、通報所在單位或報警等方式處理,并保留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停車收費管理

第十五條小區停車泊位實行收費管理,收費標準見小區公示。

第十六條車輛出入證、道閘遙控器分別收取押金及工本費(收費標準見小區公示),租戶須妥善保管,隨車攜帶,不得轉借。如有遺失或換車請及時到小區物業補辦或重辦,補辦或重辦時須繳納工本費。

第十七條租戶在簽訂車位租賃協議時繳付起租日至房屋租賃合同結束日期的車位費,租賃車位不足一月的按天折算。租戶因故須提前終止車位租賃協議的,預繳的車位費退回(當月不退)。房屋租賃合同到期租戶續租的,須在新合同開始前向小區物業支付下一租賃年的車位費,否則將視為放棄租賃停車位。

第十八條租戶到期未續簽車位租賃協議、支付車位費,視為自動放棄該車位。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條業主及小區物業(經授權)有權根據需要對本規定進行修訂,新規定一經公示租戶即應遵守。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3篇】出租房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為了進一步消除安全隱患,保障住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我隊和住戶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請各住戶務必遵守執行。

1、單位設專人負責安全用電管理,每月檢查住戶用電是否符合規范,對不符合用電規范的行為予以糾正,并檢查用電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及時清除,各住戶不得阻撓、干涉,應全力配合。

2、各住戶如需進行電線路改選,必須先向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專業人員予以實施,否則一切后果由住戶自行承擔。

3、嚴禁各住戶人員私自更改用電線路,私拉亂接;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否則造成損失由住戶自行承擔。

4、各住戶不得擅自更改、加裝、拆卸供電設施。

5、住房內無人時要保證一切用電設備處于斷電狀態,以免發生火災。

6、當室內供電設施發生故障,立即報告維修人員及時維修,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拆修,否則發生事故后果由住戶自行承擔。

7、當天打草當天領取汽油,嚴禁將打草用汽油存放在住房內,否則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住戶自行承擔。

8、住戶如果使用液化氣,請遠離火源并及時檢查閥門是否漏氣,皮管是否老化,使用完畢及時關閉閥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9、住戶對房屋只有使用權,不得對房屋進行改建,由住戶對房屋進行改建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戶承擔。

10、不得在房屋內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戶承擔。

11、冬天生爐子要做到人走爐滅,晚上睡覺前務必把爐子熄滅,以免發生火災或煤氣中毒。

12、根據園林處的相關規定,只允許住戶住到九月三十號,從十月一號開始各住戶需陸續搬離,因此從十月一號到住戶搬離前這段時間各住戶發生的一切與工作無關的生命和財產損失均由住戶自己承擔。

【第4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時,要清楚承租人的來歷,對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后,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按規定由出租人帶到社區警務室登記,不得個人偽造或冒名頂替他人租賃房屋。

3、承租人不得個人承租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嫖宿、賭博、銷贓、窩贓及偽造假冒商品等。

4、嚴禁在承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槍支、彈藥、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房屋時,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文本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時,要清楚承租人的來歷,對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后,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按規定由出租人帶到社區警務室登記,不得個人偽造或冒名頂替他人租賃房屋。

3、承租人不得個人承租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嫖宿、賭博、銷贓、窩贓及偽造假冒商品等。

4、嚴禁在承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槍支、彈藥、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房屋時,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學院出租房管理制度

學院(校)出租房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出租房的管理,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和師生服務,特制訂本制度:

一、承租方須與學校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應約定房屋的保證金、月租費(年租費)、租用期限、水電費收取標準、衛生責任、防火責任、治安責任等有關社會治安和社會公共道德方面的約束條款。

二、承租方無權將自己租用的房屋轉讓他人,一經發現轉租,校方立刻停止供電、供水,并同時收回出租房,一切損失將由私自轉讓方負責。

三、按期按合同繳納房屋租賃費、水電費,不允許拖欠。若承租方不按合同交費,學校可委托后勤基建處給予停電、停水,直至交齊所欠費用為止。

四、必須加強對出租房分戶水、電表的管理和監控,統一管理、統一收費;各出租房水、電設施完善齊全交承租方后,若出現故障,由承租方自己負責修理。

五、保持出租房門前清潔衛生,不能亂貼亂畫,門前不擺雜物,積極配合學校做好門前三包工作,若因承租方的原因,影響到文明城市建設而被扣分或罰款,學校將向承租方雙倍收取。

六、實行主管部門負責制,由該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控制承租方的經營范圍,不得將有損校園安全、師生身心健康的項目引進校園內。嚴禁將學校房屋、經營部、場地出租給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經營活動的業主。

七、引進社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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