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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消費者權益保護第一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一、消費者二、消費者權益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消費者(一)消費者的概念:第2條——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做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二)消費者的特征1、主觀目的:非贏利,個人或家庭消費,不包含生產消費。例外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參照本法執行(54條)2、消費客體:商品或服務(有償與無償?)3、客觀行為:購買、使用4、主體范圍——自然人。(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也包括最終的消費者或使用者)單位一般不是消費者。知假買假者是否適用?二、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該權利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
主要表現為消費者的人身權益和經濟(財產)權益。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概念:——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三方面的社會關系:1、消費者和經營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
2、消費者和國家
保障消費者權益3、國家和經營者對經營者監管(二)立法目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三)基本原則1、交易自愿、公平、平等、誠信原則2、國家保護(立法、司法、行政)3、全社會保護(結社權、消協)(四)基本內容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措施、爭議解決方式、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第二節消費者權利一、安全權[重點]二、知情權[重點]三、自主選擇權四、公平交易權[重點]五、依法求償權[重點]六、依法結社權七、受尊重權[重點]八、獲取知識權九、監督批評權[重點]
一、安全權:最基本權利(《消法》第7條)(1)人身安全權:A、在購買或使用商品時:產品質量安全,或有安全性保障措施,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產品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費者受到損害。B、在接受服務時:服務設施、服務用具用品、服務環境、服務活動以及服務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費者遭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威脅。
(2)財產安全權二、知情權——《消法》第8條(一)消費者知情權的主要內容:
(二)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2、消費者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3、消費者不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更重要的是要知曉其真實情況。1、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2、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3、明碼標價的義務。
三、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第9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一)含義:四個方面(P168)四、公平交易權[重點]第10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1、交易條件的公平(1)質量有保障(2)價格合理(3)計量正確(4)其他公平交易條件2、交易行為的自愿五、依法求償權含義——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1、求償權的主體包括: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務的接受者;第三人。2、賠償范圍: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人身損害主要是人格權方面的損失,如對生命權、健康權的侵犯。(是否可以精神賠償?)六、受尊重權——《消法》第14條(一)含義:1、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的權利
—經營者的義務第25條
2、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二)侵犯受尊重權的表現1、搜身:商場搜身2、購物受辱:購物出門檢查購物袋3、阻止容貌丑陋者進入:4、強制存包七、獲取知識權(權利義務)《消法》第13條(一)、內容(1)獲得消費知識的權利。(2)獲得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與知情權的區別:(1)所涉知識范圍不同(2)對于提供信息的要求不同(3)義務主體不同八、依法結社權第12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為結社權。社團的作用1、組織消費者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2、通過調解、仲裁解決消費糾紛;3、溝通政府與消費者之間充當橋梁;4、指導消費行為,不斷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如發布消費預警
征求霸王條款九、監督批評權第15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為監督權。1、檢舉、控告;2、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建議。(二)該權利的行使1、消費者主動提出:向工商局、消協投訴。2、經營者主動征求意見注意:行使批評監督權與侵犯名譽權的區別:一、概述(一)經營者經營者是指以贏利為目的而從事商品生產和銷售以及提供服務的人。(二)經營者義務的種類1、法定義務:消法、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2、約定義務:通過合同設立。第三節經營者義務(一)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重點]——第16條(二)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權[重點]——第18條(三)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第17條(四)公平、合理的交易義務[重點]——第24條(五)不作虛假宣傳——第19、20條(六)質量擔保義務(七)出具相應的憑證和單據—第21條(八)保證售后服務(法定三包、約定三包)二、經營者義務具體內容第四節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保護方式:一、國家保護1、立法保護2、行政保護3、司法保護二、全社會保護——社會監督、消費者組織三、自我保護第五節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一、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重點]二、最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的確定[重點]三、法律責任一、消費爭議的解決途徑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由生產者、銷售者、服務者承擔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可以向銷售者;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損害---可以向銷售者或生產者;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可以向服務者;消費者在展覽、租賃柜臺時---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在展覽、租賃柜臺之后---舉辦者、柜臺出租者(后可追償)。2、變更后企業承擔3、營業執照持有人或使用人4、虛假廣告行為的經營者和廣告的經營者承擔。二、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明星代言,連帶責任三、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1、懲罰性賠償制度——第49條2、精神損害賠償——第43條(二)行政責任(三)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做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6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7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2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3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5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7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1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六)質量擔保義務目的:要求經營者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適用性。內容:1、經營者該義務的承擔以消費者正常使用商品為前提。2、在上述前提下,經營者應保證商品或服務具有適用性,能滿足消費者的消費要求。3、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與承諾一致。4、經營者銷售質量有瑕疵的商品或提供有瑕疵的服務,必須明示瑕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商品售出,概不退換、高檔商品,不買勿動、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5條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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