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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工作存在的困難與對策—以民生銀行為例我國假幣流通的成因分析假幣是真幣的伴生物。自從貨幣誕生,假幣就相伴而生。從貨幣發展的歷史和世界各國反假貨幣的實踐來看,假幣的產生和存在是一種頑固的社會現象。反假貨幣既是歷史性的永恒話題,又是世界性的普遍問題。因此,假幣之所以能夠流通,自然有其深刻的客觀因素和主觀原因。假幣流通的主觀原因是其社會基礎,而客觀因素則是假幣得以流通的自然基礎,這也是假幣產生和肆虐的溫床。當主觀因素作用于客觀因素,即這種社會基礎著陸于自然基礎時,假幣這種社會怪胎便不可避免的產生了。假幣流通由貨幣的本性所決定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貨幣最大的特性是能增殖自身,但必須是以在運動中為前提條件來完成這一過程。這也就成為在貨幣的五種職能“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以及世界貨幣”中,流通手段是貨幣最主要職能的原因之一。貨幣只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被人們創造出來的一種價值符號,如果離開運動的話,剩下的就只有貨幣自身,不能說明任何問題,也不能代表任何關系。因此,能夠流通也就成為了貨幣的最大特性。對于這種特性,即使是假幣也完全符合。對于造假者而言,其造假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讓“產品”—假幣得以脫手,為其換來真幣,也就是說,造假者之所以造假的實質就是需要通過出手假幣換取真實的利益,無論真實的貨幣抑或是實物。就這樣,在不法利益的驅動下,造假者通過各種手段將自己手中假貨幣出手,完成了第一次對真實利益的交換。當假幣流通到被動持有者手上之后,雖然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僅僅是無辜的受害群體,但當面臨停滯手中假幣的流通即會馬上損失自己利益的情形,被動持有者群體中的大多數人也會急于采取多項措施,以求讓手中的假幣出手,以免給自己帶來實質的損失。因此,出于對保護自身利益的考慮,被迫持有假貨幣的人們只會一次又一次的想盡辦法出手假幣,保護自己的利益,此時,假幣這種不合法的產品也就如同真貨幣一樣,具有了流通性,開始在社會上流通起來我國人民長期的消費習慣導致了假幣流通在我國,由于歷史原因和文化傳統,進行社會消費時,社會公眾偏好使用現金,又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因此導致現金貨幣流量巨大。據粗略計算,我國流通中人民幣的實物總量竟然已經達到了3600多億張(枚),折合下來,人均擁有的現金數量大約為1:260—270(張/枚)。而在美國、英國、德國等發達國家,由于公眾消費習慣更偏向于大量使用非現金支付手段,譬如銀行卡等,現金僅用于日常零星支出,因而人均擁有現金的比例非常小,大致在1:25—30(張/枚)之間。如此巨大的差別成為了我國假幣泛濫中不容小覷的一個重要原因。事實上,我國現金流量巨大的狀況為假幣的非法流通提供了安逸的客觀環境,同時,有關實踐也表明,假幣流通量與現金收支量呈現正相關關系。在這種背景下,制販假幣犯罪分子受到高額利潤的誘使,不惜以身試法,鋌而走險,千方百計偽造貨幣;一些人則貪圖便宜,私下違法購買假幣;另一些人則為了蠅頭小利而參與運輸假幣;還有一些人則明知是假幣,卻還是用于消費支付。這些,都給嚴重危害國家金融秩序、人民財產安全的制假販假犯罪分子的假幣犯罪行為帶來了便捷,提供了供其牟取非法利益的溫床。我國的社會背景也是原因之一在改革開放初期,有一部分人是利用了當時尚不完善的國家法律法規,鉆了國家開放政策的空子,采取了一些不合法手段達到了致富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一部分人先是會因為貧富差距出現一種失衡心理,接著會因為這種失衡心理的驅動而產生了一種錯誤的認知,認為在國家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還是能依靠鉆政策和法律的空子發家致富,同時,再加上制假販假帶來的巨大的利益的驅使,認為一切都順理成章,會如同改革初期般只要大膽敢做就會必然賺取到可觀利益,于是便鋌而走險,涉足“假幣生意”,走上制假販假的漫漫不歸之路。我國反假幣工作的現狀分析我國是世界上最早制造和使用貨幣的國家之一,打擊偽造貨幣犯罪的行為歷史久遠,歷朝歷代統治者懲治偽造貨幣犯罪的刑事立法和防范措施也較為成熟和完備,其中一些規定和措施對于如今防治偽造貨幣犯罪仍不失借鑒意義。近年來,我國對于偽造貨幣罪的防治工作相當重視,相關立法為防治偽造貨幣犯罪提供了大量的實體法律保障,公安機關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整治偽造貨幣犯罪專項行動卓有成效。此外,在全國層面上還建立了防治偽造貨幣犯罪的專門機制——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總體而言我國防治偽造貨幣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國反假幣的立法現狀刑事立法刑事立法規定的是國家最嚴重的各種破壞社會關系的行為,因此,對于針對貨幣的犯罪行為,絕大多數國家都以刑事法律對其加以規制,進行打擊。我國刑法也不例外,對其進行了嚴格的規制。在我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第二節“走私罪”中和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分別對各種假貨幣犯罪的情形予以明確的規制,并就這些分別設立了六個罪名,分別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走私假幣罪”;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偽造貨幣罪”;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和“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一百七十二條的“非法持有、使用假幣罪”以及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變造貨幣罪”。對于這幾個罪名,視情節輕重,我國刑法分別對其規定了相應的刑罰,包括有處以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并可單處或并處罰金、沒收財產。通過《刑法》對貨幣犯罪行為的規制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將貨幣犯罪中的偽造、變造貨幣行為列為了貨幣犯罪的首要打擊對象,并把偽造貨幣的行為作為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條來規定。同時,我國刑法對該行為法定刑的規定最高為死刑,這也正凸顯了偽造貨幣的行為是在所有危害貨幣管理的行為中危害最為嚴重的。此外,對貨幣犯罪的其他行為也分別予以了相應的規制,包括變造、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以及使用這些貫穿貨幣犯罪始終的各種行為。特別值得提出的是對于走私假幣的行為,我國刑法對其單獨設定了一個罪名“走私假幣罪”,并把它納入“走私罪”分節之下,這說明在我國刑法傳統理念當中,走私假幣的行為不僅僅違反了我國貨幣管理制度,更侵犯了走私罪的同類客體,也即國家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另外,除了這些刑法條文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就貨幣犯罪的相關內容做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總共有六條內容,分別就偽造、變造貨幣的數額;出售、購買、運輸、持有、使用假幣的數額;以及貨幣犯罪的一些預備行為和共同犯罪行為在法律上的具體應用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該《解釋》的最后一條,還從法律意義上解釋了貨幣的概念,包括了人民幣和境外貨幣,這也是法律對境外貨幣作為被保護對象真正意義上的確定。上述內容,說明我國《刑法》對貨幣犯罪的相關行為的規制確已比較全面和完善。行政法規除了我國《刑法》對各種構成犯罪的假幣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制之外,我國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對假幣活動進行了規制,特別是金融立法方面。首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就從專業法律的角度規范了假幣防范的有關法律問題。例如,《人民銀行法》的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另外,在第四十二至第四十五條中,還規定了違反前述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公布之后,同年的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這個《決定》也規范了對假幣有關違法行為進行制裁的具體問題。在國務院行政法規方面,則有國務院于1999年1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從這些法律性文件來看,權威性立法文件的重點在于規范了對假幣的制造和使用予以禁止,同時也就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使假幣防范工作日漸走上依法治假的軌道。之后,為規范假幣收繳、鑒定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上述《決定》和《條例》,制定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假幣的收繳、鑒定的基本原則、基本程序、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做了比較系統的規制。《辦法》明確了金融機構有依法收繳假幣的義務,同時,也詳細的闡明了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時所必須遵循的必要程序,即必須當著持有人的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并出具專用收繳憑證,履行告知義務。依照《辦法》,金融機構依法收繳假幣受法律保護,在必要時要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有義務協助公安機關打擊制假、販假活動。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該《辦法》的最后還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收繳假幣,否則也要受到相同的處罰。總的來說,幾十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加快,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法律愈加趨于完善。對于假幣防范工作,我國法律法規也在自身的不斷完善當中逐步改進和發展,各立法和司法機關一直注重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假幣違法行為的制裁做重點規范,以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規范假幣的收繳、鑒定和其他管理問題。可以說,我國的假幣防范工作在諸多法律法規的規范之下,已經邁進了法制化的軌道。部門章程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該辦法規范了假幣收繳、鑒定的具體行為,保護了貨幣持有者的合法權益。其中第三條還規定: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我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除外)可收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較早的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了在我國可流通的境外貨幣也是被保護對象。總體而言,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防治偽造貨幣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通過多年來逐步改進與發展,現已越來越趨于完善。可以看出,在諸多法律法規的規范之下,我國偽造貨幣罪的防治工作已經邁向了法制化的軌道。我國反假幣的重要措施公安機關保持高壓嚴打態勢近年來,公安機關對偽造貨幣犯罪始終保持嚴厲打擊態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主要措施為:一是依托專項行動,聯合各地公安力量打擊偽造貨幣犯罪。自2009年起,各地公安機關、各警種在公安部的集中部署下,密切配合,開展了一系列打擊偽造貨幣犯罪專項行動,偵破了一批大案要案,形成了對偽造貨幣犯罪多環節、全方位的打擊格局。在公安機關的高壓態勢下,防治偽造貨幣犯罪成效明顯。二是加強了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作。自2014年起,公安部與中國人民銀行展開合作,在全國范圍內打擊整治偽造貨幣犯罪。通過建立反假幣快速反應機制、定期匯總分析假幣收繳情況、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假幣收繳紀律等方法,使得公安機關能夠及時掌握重大假幣信息,進一步壓縮了假幣的流通空間,切實維護了我國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三是不斷優化偵查技術支撐。目前,公安部基于假幣犯罪信息平臺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若干假幣監測點,為偽造貨幣犯罪的情報信息收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同時與境外執法機關的聯合辦案、合作培訓也取得新的進展,使得打擊偽造貨幣犯罪的網絡格局更加完善,工作機制愈加健全,有效地遏制了偽造貨幣違法犯罪反彈勢頭。建立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1994年11月,我國正式確立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是我國反假貨幣工作的最高組織形式,主要負責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做好打擊、防范假幣犯罪活動的工作,開展反假貨幣宣傳、教育、管理等工作,并對全國假幣防范工作進行領導。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最初由十九家相關部委作為其成員單位,成立伊始由國務委員周正慶擔任召集人,自1996年起,聯席會議開始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召集人,目前,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由現任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擔任。迄今為止,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已擴大為二十八家。其中包括人大法工委、銀監會、中宣部、國務院辦公廳、最高檢、最高法、公安、安全、外交部、發改委、教育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民航總局、廣電總局、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臺辦、工、農、中、建行等單位。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運行是以會議議題的形式開展的,而會議的議題包括對會議召開前一段時間內全國假幣防范工作的全面分析、評價和指導;對全國的假幣防范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同時,還就當前和未來一個時期內的假幣防范工作進行研究,積極引導全國假幣防范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成立至今,已召開過四次會議。除大范圍和規格的聯席會議外,該制度的日常工作則通過聯絡員會議的召開來決定。聯絡員會議每年召開3-5次,而部分成員和單位的聯絡員會議則可根據工作的需要隨時召開。從1996年開始,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組織每年開展反假幣宣傳周活動,迄今為止,已經取得巨大的成就。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還每月編報《反假貨幣工作簡報》,通過《簡報》對假幣防范工作情況進行反映與溝通。可以說,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形成,對于組織和協調我國的偽造貨幣罪防治工作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金融機構反假幣工作存在的困難與問題分析我國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除《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外,多數條款以禁止性規范為主,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法律責任。如此一來,銀行內部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致使這些法律法規不能被很好地貫徹執行。主要體現在一些基層銀行工作人員為留住儲戶,無視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在發現假幣時既不及時收繳,也不愿積極主動地為公安機關提供辦案線索,導致假幣再次流入社會。我國金融機構反假幣的對策規范金融管理秩序減少現金交易由于制造貨幣投入巨大,防偽成本高昂,放眼世界,推廣電子支付手段,減少現金使用,是防治偽造貨幣犯罪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國的電子支付領域十分發達,絕大部分的年經人都有使用電子支付的手段。民生銀行也積極順應時代潮流,推進電子支付方式,與支付寶等電子支付平臺合作,為既為廣大消費者提供了便利,也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了現金交易流量,壓縮了偽造貨幣犯罪的生存空間。因此,民生銀行通過進一步加快電子支付平臺的信息安全建設,來推廣電子支付的廣泛應用。引導消費者改變支付結算習慣,使用銀行卡、網上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等現代快捷支付手段替代現金交易,以逐漸減少現金流通的數量和頻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假幣流通的風險。嚴格收繳假幣管理銀行作為資金融通的信用中介,不僅是維護金融穩定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被賦予了收繳假幣的權利和職責。為堵塞假幣流通的渠道,民生銀行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假幣收繳程序,將柜面收繳的假幣,最終全部解繳到人民銀行,嚴禁個人私自沒收、退還、銷毀假幣。同時,民生銀行也加大了對柜面人員的培訓力度。通過對柜員的業務能力和假幣鑒別能力進行系統培訓,確保柜員在收繳假幣時,能夠嚴格按照收繳程序辦理,增強責任意識。民生銀行對于不嚴格遵守程序和制度規定或不予收繳假幣的柜員,一經發現,就會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最后,民生銀行和派出所要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對發現多次使用假幣的人員或一次性發現假幣面額在五百元以上的,就會及時報警,警方也會及時出警予以處理。提高鑒偽技術目前銀行使用最為普遍的鑒偽方式是利用驗鈔儀進行真偽的辨別,“HD90”代碼開頭的假幣之所以被人們稱為高仿真難識別假幣,就是因為在多地都出現了驗鈔儀無法識別該系列假幣的情況。我國目前生產的驗鈔儀還有相當一部分產品質量不達標,難以滿足鑒偽的需要。為更好地防范偽造貨幣犯罪,民生銀行通過強化監管,堅決清退生產質量不達標的廠家;同時加強新技術產品的研發。通過研究開發具有水印檢驗、圖案識別、網絡連接等功能的驗鈔機、POS機或ATM機,對檢測到的假幣自動掃描信息備份上傳至公安部門的數據庫,由專人對假幣信息進行分析。如此通過多種舉措來升級鑒偽技術,以滿足銀行和廣大人民群眾鑒別假幣的需要,使假幣無所遁形。以預防為主、打擊為輔,構建綜合防御體系加強對相關材料和技術的監管力度我國當前已經步入快速消費時代,發達的互聯網和物聯網使人們能夠非常快速地獲取各類商品,不再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不法分子也利用這一點,在網絡上交易偽造人民幣的所需要的特殊紙張、專用設備和模板等重要材料,以減少風險。因此,銀行必須加大對印制人民幣所需特殊材料和技術的監管力度,嚴禁特殊材料通過任何方式外流。另外針對犯罪分子使用彩色噴墨打印機、彩色復印機等高清專用設備來進行制版、批量印刷假幣的行為,應當從加大印刷行業監管的角度著手,對從事印刷設備生產、印刷復制經營的廠商進行嚴格的行政許可審批,嚴厲打擊未獲得許可的地下印刷廠,并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加強偽造貨幣犯罪情報的收集與分析應用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收集應用豐富的偽造貨幣犯罪情報,是歐美發達國家取得反偽造貨幣犯罪成功的關鍵。我國也相當重視利用偽造貨幣犯罪情報來引導警務工作,自2009年起面向全國建立了一批假幣監測點,犯罪情報信息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與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仍有比較大的差距。為具體做好偽造貨幣犯罪情報的收集與應用工作,民生銀行強化互聯互通,共同收集犯罪情報信息。通過與政府和專業機構整合等多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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