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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2年云南省昆明市成考專升本民法自考測試卷(含答案)學校:________班級: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號:________
一、單選題(20題)1.下列屬于單務合同的是()。
A.借用合同B.保管合同C.委托合同D.租賃合同
2.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行為人應【】
A.承擔所有民事責任B.不承擔民事責任C.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D.分擔民事責任
3.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
A.債權人和債務人B.保證人和債權人C.保證人和債務人D.保證人、債權人和債務人
4.平等原則是指()。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男女平等
C.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地位平等
D.民事活動的結果應當平等
5.數個輩分不同、相互有繼承權的人在同一事故中喪生,無法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依法應首先推定()。
A.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B.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C.長輩先死亡D.晚輩先死亡
6.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權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
A.當事人B.基層組織C.當事人的近親屬D.計劃生育管理機關
7.下列選項中,不能并行適用的是()。
A.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B.定金和預付款C.定金和遲延履行金D.定金和違約金
8.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中,區別于代理的是()。
A.為他人管理事務B.無法定或約定義務C.為他人謀利益D.避免他人利益受損
9.某市要建地鐵,甲判斷地鐵肯定從A地經過,遂在該地買房一套,覺得以后出門交通方便。但后來地鐵卻是從B地經過,甲的購房行為()。
A.屬重大誤解,可撤銷B.屬顯失公平,可撤銷C.雖有誤解但不重大,有效D.屬意思表示真實的法律行為,有效
10.甲駕汽車闖紅燈,正常行駛的乙為躲閃而將騎自行車正常行駛的丙撞倒,造成丙右臂骨折。對丙的損失,應承擔責任的是()。
A.甲
B.乙
C.甲和乙
D.丙
11.甲購買了某住宅小區A座樓的一套房屋,該樓電梯歸()A.電梯生產商所有B.A座樓的業主共有C.電梯銷售商所有D.物業服務企業所有
12.甲、乙之間訂有買賣合同,約定價款于2005年3月1日支付,丙為擔保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的價款的支付與甲訂立了保證合同,但并沒有約定保證的方式,買賣合同到期后,乙無清償能力,過了半個月,甲請求丙承擔保證責任。下列觀點正確的是()。
A.丙得以先訴抗辯權對抗甲的請求權
B.丙得以保證期間屆滿為由而拒絕履行保證責任
C.丙得以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經過拒絕履行保證責任
D.丙應向甲清償合同價款,后取得對乙的求償權
13.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在發生毀損、滅失的情形時,()。
A.保管期間所發生的保管物毀損、滅失風險由保管人承擔
B.保管期間屆滿無人領取保管物,發生毀損、滅失風險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
C.保管期間內發生的保管物毀損、滅失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
D.保管期間發生保管物的毀損、滅失風險,由寄存人承擔
14.表見代理產生()。
A.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B.越權代理的法律后果C.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D.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15.甲、乙因合伙經商向丙借款3萬元,甲于約定時間攜帶3萬元現金前往丙家還款,丙因忘卻此事而外出,甲還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將裝有現金的布袋夾放在自行車后座,路經鬧市時被人搶奪,不知所蹤。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丙仍有權請求甲、乙償還3萬元借款
B.丙喪失請求甲、乙償還3萬元借款的權利
C.丙無權請求乙償還3萬元借款
D.甲、乙有權要求丙承擔此款被搶奪的損失
16.下列權利屬于形成權的是()。
A.甲、乙二人形成合伙關系的合同權利
B.甲公司對無權代理人李某的代理行為的追認權
C.甲公司同李某簽訂代理合同形成代理關系的權利
D.年滿18周歲精神健全的人形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
17.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如果造成他人損害,()。A.A.一律由這些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B.一律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C.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承擔民事責任
D.單位沒有過錯的,也應適當承擔民事責任
18.下列選項中,屬擔保物權的是()
A.地役權B.保證C.地上權D.抵押權
19.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A.過錯責任原則B.公平責任原則C.無過錯責任原則D.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0.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文字作品著作權產生的時間為()
A.作品創作時B.作品完成時C.作品發表時D.作品出版時
二、案例分析題(20題)21.甲將一臺黑白電視機送到電器修理部修理,修理部讓15日后取貨。甲取貨時,修理部說修理費140元,甲認為此費用過高,拒絕支付。修理部扣留了電視機,并告知甲快交,否則將變賣電視機。半年后,甲未索要電視機,也未交修理費。后來,甲又將一錄像機送修,約定1個月取貨。甲如約取貨,修理部要求甲交140元加上本次修理費170元。甲只交了170元,且說140元以電視機抵。修理部不同意,說黑白電視機沒人要,于是退了電視機,扣留了錄像機,告訴甲限1個月內交140元,否則變賣錄像機。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甲訴之法院。問:修理部是否有權扣留甲的錄像機?為什么?
22.村民某甲因養殖需要資金20萬元,向某乙借款1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音響設備作抵押,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但未辦理登記。某甲又向某丙借款10萬元,以該音響設備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并將音響設備交付某丙占有。后因不可抗力,某甲嚴重虧損,不能及時償還借款,某乙和某丙將其訴至法院,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后又查明:某丙在占有音響設備期間,不慎將該設備損壞,送某丁修理,某丙無力交付某丁修理費1萬元,該設備現已被某丁留置。
問:(1)某甲和某乙之間的抵押關系是否有效?為什么?(2)某甲和某丙之間的質押關系是否有效?為什么?(3)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什么樣的法律關系?
23.甲和乙訂立了一份買賣牛的合同,合同約定甲賣給乙3頭牛,總價款為6000元。乙向甲預付3000元,余款在半年內付清。雙方還約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三頭牛的所有權。甲向乙交付了三頭牛,一天,一頭牛把丙頂傷,為此,丙花去醫療費2000元。問:
該損失應由誰來承擔,理由是什么?
24.2004年3月,張某、高某、劉某、段某、王某5人協議組成“五興石碴廠”,共同經營、利潤平分、債務均攤。在領取營業執照時,因故未寫王某的姓名。張某任廠長,高某任會計,劉某任保管兼發料,段某、王某任業務員負責聯系業務。同年4月至7月間,該廠購買吳某開辦的“吳記石碴廠”石碴600立方,每立方l0元錢,共計6000元整,當時未付款。8月初,經張某手一次付給吳1500元,9月初經高某手付給吳2000元。9月底,“五興石碴廠”因內部矛盾,出現虧損,張、高2人要求退股,經5人協商達成協議:2004年3月至9月30日的賬目結清,盈虧5個人平分;9月30日后張、高退股,與盈虧無關。但在張、高交接手續過程中,5人因賬目不清發生糾紛,所欠吳某2500元錢也因虧損無錢一直沒有償還。吳某多次討要均未得,遂于2005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審理過程中,張、高提出自己已退伙,沒有清償責任。王某則提出,營業執照中無自己的名字,自己未入伙,只是幫工,與2500元債務無關。問:
本案中的債務人是誰?如何處理這一債務糾紛?理由是什么?
25.李中仁,70歲,與老伴付琴生有一子李明、一女李紅。1994年,李明與錢玉華結婚,第二年生下兒子李文博。1996年,李紅與王某結婚,婚后生有一女王蘭蘭。1999年,李紅與王某離婚,王蘭蘭歸王某撫養。2001年6月,李明因病去世。2004年12月2日,李中仁去世,家中沒有存款,但有房屋一幢(6間),系祖上留下的財產,在20年前李中仁父親去世時辦理了過戶手續,現戶主是李中仁。2004年12月3日,李紅在辦理父親喪事途中出車禍死亡。一周后,在分割李中仁遺產時,錢玉華提出,李中仁的遺產應當由婆婆付琴和孫子李文博繼承。而李紅的前夫王某則提出,外孫女王蘭蘭也應有權繼承。雙方發生爭執。問:
(1)本案中,屬于李中仁的遺產有哪些,為什么?
(2)根據我國《繼承法》,本案中哪些人有權繼承李中仁的遺產?為什么?
26.甲公司將價值為20萬元的10臺筆記本電腦存放在乙倉庫,約定存放期為3個月,保管費為1萬元。存放3個月后,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要求倉庫允許其先將10臺電腦提走,一周內即付清保管費。乙倉庫不同意,并將10臺電腦全部扣留。半個月后,該倉庫遭雷擊失火,10臺電腦全部燒毀。甲公司無法向用戶交貨,經法院判決支付給用戶違約金4萬元。問:(1)乙倉庫扣留全部10臺電腦的行為是否正當?為什么?(2)乙倉庫對甲公司的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27.賈某與家人到宏宇餐廳就餐。該餐廳所提供的卡式爐是由某用具廠生產的,卡式爐所使用的燃氣是由某燃氣公司生產的,賈某與家人在用餐時,正在使用的卡式爐和燃氣罐發生爆炸,致使賈某面部、雙手燒傷,共花去醫療費等財產損失7萬元。經查:燃氣公司以及用具廠生產的燃氣和爐子均不合格,宏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不存在過錯。問:
宏宇餐廳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28.某幼兒園一群幼兒在教室里圍著火爐烤火,教師張某將孩子們安排好后暫時離開教室去取東西。幼兒甲玩火點燃了幼兒乙的衣服,乙帶火跑出教室,被人發現將火撲滅。經檢查,乙被燒傷面積達35%,住院治療造成經濟損失1.3萬余元。問:
(1)幼兒乙的住院費用應由誰來承擔?為什么?
(2)教師張某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29.甲將自己三間私房出租給乙,后甲因做生意急需資金,要出賣該房。乙表示愿意購買,與甲簽訂購房協議,約定房價為10萬元,一個月內付清,不久,乙依約付清房款,但因甲外出做生意,過戶手續一直未辦理,后丙聽說此事表示愿以12萬元購買。甲即要乙補交2萬元,乙堅決反對提價,認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屬于自己所有,甲無權要求補交房款,甲見狀,即將房子以12萬元的價款賣給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丙據此要求乙騰房,乙認為自己買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屆至,因此拒絕騰房。
問:(1)此房屋的所有權應屬于誰?
(2)丙是否有權要求乙騰房?
30.被告某甲是個體商人,2011年5月曾與原告乙公司達成協議為乙公司捐資100萬元,共同實施一項工程。但乙公司需為此也投人100萬元及準備好相應的設施并報上級批準。資金擬定于同年8月份到位,并協商確定了開工時間,但雙方并未訂立書面合同。之后,乙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行了準備工作,并找到了一家商業銀行貸款80萬元,期限1年。可以分期捐贈,但被告表示僅能捐數萬元。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履行諾言,否則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但被告聲稱原告遭受損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問:
此案中,雙方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
31.李某有兩子一女,分別為大兒子李甲、二兒子李乙和三女兒李丙。李某于2001年3月立了一份遺囑,把他的兩間房和2萬元存款給其大兒子李甲,并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后他又覺得其三女兒李丙也挺孝順,于是他又于2002年6月份立了份自書遺囑,將原來的兩間房和2萬元存款重新分配,由其大兒子李甲和三女兒平均繼承,但未進行公證。2002年9月份李某死亡,留下遺產:兩間房和5萬元存款。問:
(1)兩份遺囑,應以哪一份為準,為什么?
(2)李某的遺產該如何分配?
32.2000年3月25日A市公司甲與張某簽訂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公司甲供給張某散裝香水1200毫升。價款20400元,張某同時配購價值6000元的各類香水瓶。付款方式為貨到時付款14160元,余款12240元在1個月內付清。公司甲承諾向張某免費提供香水分銷機一臺,合同簽訂后,公司甲依約于3月28日將貨物及香水分銷機交由A市運輸公司乙托運,3月29日張某收到后向公司甲出具欠條一份,確認已付款1萬元,尚欠貨款16400元張某裝機后遲遲未向公司甲付款,在公司甲催要支付貨款時張某以香水分銷機有質量問題拒付。問:(1)香水,配套香水瓶自何時已完成交付?(2)在貨物運輸過程中,風險由誰承擔?(3)公司甲免費提供香水分銷機的行為性質如何?張某可否以香水分銷機有質量問題抗辯?
33.張某出國前將家中祖傳的一對花瓶交給胡某保管。幾個月后,胡某突發心肌梗塞病故。胡某的女兒胡楠以為花瓶為其父所有,因為喪事需大筆現金,故將花瓶以合理價格賣給了朋友陳某。第二天,陳某依約交付了全款,并將花瓶取走。一年后,張某回國,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將花瓶賣給了陳某。(1)張某是否有權向陳某要回花瓶?為什么?(2)張某對胡楠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
34.李天志與妻子朱蘭、女兒李梅(11周歲)一家三口住在貧困山村。為脫貧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別向鄰村人劉江、信用社和復員軍人張海各借款1萬元,分別寫下1萬元欠條3張,共計3萬元,購買鄰村一臺舊卡車開始貨運業務。1999年1月,在尚未辦理各項車輛運輸保險的情況下,李天志冒著雪天路滑的危險為村民劉江運貨進城,不幸墜人山谷,車毀貨損人亡。朱蘭得知后,痛不欲生,當晚上吊自殺,留下孤兒李梅。村委會在全權處理李、朱喪事并清查其財產債務后,會同鄉民政干部組織召開了一個特別會議,參加人有村委會和鄉民政干部、鄰村村長、信用社負責人、劉江、張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會議形成了一個書面協議,內容是:①朱蘭名下存款2000元清償劉江的貨損;②瓦房1間及農具、家庭生活用品約價值1萬元,由張海負責處理,折抵其借款1萬元;③喪葬費1000元由村委會承擔;④欠信用社和鄰村人的2萬元由李梅在年滿18周歲以后5年內還清,但不計利息;⑤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撫養。參會人員分別簽字蓋章,李梅也簽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雖同意撫養李梅,卻提出自己家境過于貧困,難以保證李梅的學習和生活,建議在財產上有所照顧。請回答以下問題:(1)該協議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問題?(2)你認為本案依法應如何處理?
35.甲有祖傳珍貴字畫一幅,乙、丙均欲購買。甲先與乙達成協議,以5萬元的價格出售,雙方約定次日交付貨物。丙知曉后,當晚即攜款至甲處,欲以6萬元價格購買。
甲欣然應允,并立即交貨付款。次日,乙要求甲交付字畫不得而發生糾紛。問:
(1)字畫歸誰所有?為什么?
(2)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36.甲紡織廠有一批存貨急需處理,號召全廠人員出去推銷,并言明:凡推銷出去者,按銷出貨物合同總額的百分比給獎金。宋明是甲廠的銷售經理,某天無意中得知其妻弟肖飛所在乙市工藝品公司需紡織用品,遂取出加蓋單位公章的合同書與肖飛簽訂了價值3萬元購銷合同,肖飛也在合同上加蓋了工藝品公司的公章。肖飛回公司向經理報告后預付了全部貨款,并提走了一半貨物。后發現該紡織產品不符合本公司所需款式要求,遂提出拒絕繼續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廠返還余款。此時肖飛因公司不景氣已辭職。工藝品公司將甲廠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并聲稱肖飛未經授權,所為行為為無權代理,另稱因肖飛與宋明有親屬關系,此代理行為為雙方代理行為,應判其無效。甲廠反訴:肖飛的行為屬代理行為,肖飛是為了工藝品公司的利益才與甲廠簽約的,合同真實有效,不能撤銷。問:(1)肖飛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是否是雙方代理?(2)肖飛的行為實質上屬于什么性質?工藝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為又屬于什么性質?(3)本案應如何處理?
37.陸某與朋友幾人到一火鍋店就餐,該店所提供的卡式爐由某用具廠出品,所使用燃氣由某燃氣公司提供。陸某等人正在就餐時,正在使用的卡式爐燃氣罐發生爆炸,致使陸某多處燒傷,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經查:燃氣罐和卡式爐均為不合格產品,火鍋店提供服務時不存在過錯,陸某將火鍋店、某用具廠和燃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責任。
問:(1)上述三個被告與陸某之間存在什么法律關系?
(2)火鍋店是否應承擔責任?
(3)燃氣公司和用具廠應否承擔責任?對陸某受到的損害應如何承擔責任?
(4)假設燃氣公司賠償了陸某3萬元,則其取得什么權利?
38.一天早晨,劉莉將自家的一只黑貝犬,帶上犬鏈,牽到樓門準備遛早,遇上鄰居張老太太。張老太太見該犬很可愛,便駐足觀賞,誰料這只犬一時興起,競撲向張老太太,張老太太在躲閃時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住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等人民幣1.2萬元。張老太太請求劉莉賠償因此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劉莉認為,當時狗雖然有撲向的動作,但并沒有碰到張老太太,而張老太太是自己不小心摔傷的,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問:(1)張老太太為躲閃撲向自己的狗所受到的傷害是否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為什么?(2)劉莉應否承擔張老太太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為什么?
39.郭某(男)和王某(女)2008年經人介紹認識,建立戀愛關系。2010年辦理了結婚登記。從2011年開始,郭某開始迷戀網絡游戲,對家務不聞不問。時間一長,王某非常不滿,兩人經常吵架,感情急劇惡化。2012年底,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郭某表示同意,但是雙方對于財產問題存在分歧:王某要求分得夫妻居住的兩室一廳房屋的一半,郭某認為該房屋是結婚前自己用父母贊助的錢買下的,不能分給王某。訴訟期間,郭某參加了某項電子游戲國際大賽,獲得獎金10000美元,王某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也應該分得一半,郭某則認為游戲大賽是自己參加的,這個與王某的生活無關,并且發生在離婚訴訟期間,堅決不同意分割。雙方結婚前,王某叔父曾送給王某國畫一幅,價值5萬元人民幣,天天掛于客廳正中央,郭某認為這是家庭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應當予以分割。王某還主張,自己平時照料雙方老人,做家務較多,為家庭生活付出較多義務,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由郭某對此作出補償。現查明郭某、王某對于夫妻婚后財產歸屬沒有任何約定。問:(1)王某有無權利分得房屋的一半?(2)對于郭某參加比賽所獲獎金,王某有沒有權利請求分割?(3)對于王某叔父贈與的國畫,郭某有無權利參與財產分配?(4)王某請求郭某補償自己所做家務有無道理?
40.甲在國外研修一年,將其一套房屋委托其朋友乙照看。期間發生地震,甲的房屋在地震中受到損壞,需及時修復。甲便讓乙幫他進行修繕,同時告訴乙有一批建材堆放在房屋附近,數量不少,可以使用。于是乙就叫人用這些材料將房屋修繕了一番。事后,甲的鄰居丙稱乙使用的建材是他的,而不是甲的,要求乙賠償他因此遭受的損失。問:
(1)乙已經使用過的建材應該歸誰所有?為什么?
(2)乙是否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三、簡答題(10題)41.簡述承諾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42.簡述物權變動的原因。
43.簡述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
44.簡答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
45.簡述動產交付的法律效力。
46.簡述《繼承法》中的限定清償原則。
47.簡述無因管理的概念、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48.簡述保證設定的條件。
49.簡述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劃分的意義。
50.簡述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劃分標準及其含義。
四、主觀題(10題)51.簡述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52.簡述合憲性解釋。
53.什么是單一之債?什么是多數人之債?二者分類的標準和意義是什么?
54.甲培訓中心急需一批電腦,遂同時向A、B兩家電腦公司發函:“我中心急需x型號電腦100臺,如果公司有貨,速來電,并請告知價格。”A公司收到甲函電后,回函告知有貨,并報上電腦價格。A公司在發函的同時,給甲送去了100臺電腦。在該批電腦送到甲之前,甲得知B公司電腦質量好且價格合理,因此向B公司發函:“我中心愿意購買貴公司100臺x型號電腦,盼速發貨,運費由我中心負擔。”第二天,A公司的100臺電腦送到。甲告訴A公司。其已決定購買B公司的電腦。A公司以甲拒收貨物構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
問:(1)甲同時向兩家電腦公司發出的函電是否構成要約?為什么?
(2)甲拒收A公司電腦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
55.黎某從杭州買回一件藍色真絲連衣裙,價值250元。黎某的男朋友白某見后,覺得顏色有些單調。這位青年畫家決定在連衣裙的前襟上繪幾朵白玉蘭花。幾天后的一個傍晚,白某將白玉蘭繪制完畢,準備騎自行車給黎某送連衣裙。連衣裙就夾在自行車后座上。途經夜市時,白某下車吃了些東西,待來到黎某家門口時,他發現夾在后座上的連衣裙已丟失,白某急忙順原路往回找,未找到。
事隔兩個月,黎某與白某偶然發現,那件與眾不同的連衣裙穿在一位姓張的小姐身上。從張小姐那兒,他們了解到:這件連衣裙是張小姐不久前以260元的價格,從同事王小姐手中買來的。當時,王小姐聲稱,連衣裙是托別人代買的,自己穿上不合體,因此才賣掉。于是黎某與白某找到了這位王小姐。在白某的再三追問下,王小姐不得不承認,連衣裙是兩個月前拾得的。黎某掌握情況后,就要求張小姐返還連衣裙。張小姐則說連衣裙是自己花錢買的,并且當時并不知道連衣裙是王小姐拾來的,拒絕返還。于是,黎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返還連衣裙。
請問:(1)誰有權取得該連衣裙?為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56.論他物權和自物權的聯系與區別。
57.簡要回答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58.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59.論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特點。
60.1996年10月6日,楊樹清從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和部分越冬飼草。同羈,楊樹清又與同村周振華達成購買飼草的口頭協議。協議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2角的價格,共計800元人民幣購買周振華的飼草4000公斤,約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錢交貨。1997年1月1日,楊樹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將自家飼草燒光,楊樹清便找到周振華要求提前交付購買的飼草。周振犟稱“飼草可以按去年的價格,但我現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草所需要的800元錢要用兩安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被迫同意將兩頭良種奶牛折抵,1000公斤飼草。但第二天,楊樹清又找到周振華,表示愿以1500元的價格買回兩頭奶牛,周振華則稱“買賣既做,決無反悔之理”,堅持不同意,楊樹清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兩頭奶牛。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五、論述題(0題)61.論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
六、判斷題(0題)62.
第
34
題
按其形成的基礎條件不同,私法人可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A.否B.是
參考答案
1.A因借用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須經交付才能生效,交付借用物后出借人即已履行全部義務,所以借用合同應作為單務合同看待,A項正確。
2.C《民法典》第181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3.B
4.C
5.B本題考查特殊情形下的繼承開始的時間。根據法律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一般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如幾個人輩分相同,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關系。
6.C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定,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因此本題選項C是正確的;選項A和選項D因不符合題意,被排除;選項B是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所以選項C正確,其他選項都不正確。
7.D
8.B本題考查無因管理和代理的區分。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為他人即被代理人管理事務的。而無因管理人卻是在無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他人管理事務的。
9.D甲買房的目的是為利用便利的交通,但買房行為本身不存在對標的或履行方面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甲的行為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故選D。
10.A
11.B本題考查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知識點。業主對建筑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墻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此,對于電梯,應由A座樓的業主共有。
12.D
13.BB。本題考查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問題。在保管期間,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與保管人是否有過錯有關。在保管期間屆滿后,寄存人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
14.A本題屬于基本知識理解識記題,考核的知識點是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因而依法發生有權代理效果的制度,即在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民事法律關系,被代理人受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民事行為的約束,承受無權代理行為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抗辯。可見,選項A是正確的,進而排除了選項B、C、D。
對此知識點的考核,2004年統考中也出現過,如該年第10題:甲攜帶乙廠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廠的名義與丙廠簽訂買賣冰箱合同一份,貨物運抵后乙廠以甲并非自己的業務員為由拒付貨款。甲的行為屬于:A.有權代理,合同有效;B.有權代理,但合同無效;C.無權代理,合同無效;D.無權代理,但合同有效。答案選D。
【評注】(1)應準確掌握表見代理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2)注意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都屬于無權代理,構成表見代理的,為保護善意的相對人,法律賦予其選擇要求被代理人還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權利。
15.A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應承擔返還借款的義務。不能適用《合同法》第143條的規定,因為甲有過失,沒有發生嚴格意義上的風險。因此,A項正確,BD項錯誤;因為甲乙是個人合伙,因此,甲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因此C項錯誤。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項。
16.B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權利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本題中,選項A和C都是合意行為發生的權利,被排除掉;選項D的表述錯誤,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無需權利,也被排除掉;只有選項B所稱追認權,是形成權,故本題中選項B是正確的。
17.C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解答,單位應負過錯責任,故答案是C。
18.D
19.C本題屬于法條理解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對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據此本題選項C正確,排除其他選項。
20.B
21.答案要點:修理部無權扣留甲的錄像機。
理由: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權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債權人須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二是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留置物有牽連關系;三是須債務已屆履行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本案中,甲與修理部之間存在兩個電器修理合同:一是修理電視機的合同;二是修理錄像機的合同。甲不付修理電視機的錢,修理部可以留置電視機,但修理部將與該合同沒有牽連關系的錄像機予以扣留,不符合“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留置物有牽連關系”這一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所以不能扣留錄像機。
[解題指導]運用留置權的條件加以分析。
22.(1)某甲和某乙之間的抵押關系有效,根據《擔保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某甲的價值10萬元的音響不屬于必須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故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該抵押關系有效。(2)某甲和某丙之間的質押關系有效,根據《物權法》第210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某甲和某丙之問有質押字據并已將音響設備交付某丙占有。所以質押關系有效。(3)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和留置法律關系。
23.丙的損失應由乙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雖然對三頭牛還沒有取得所有權但卻是牛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所以乙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丙的損失應由乙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乙在接受甲的交付后,雖然對三頭牛還沒有取得所有權,但卻是牛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所以,乙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4.五興石碴廠與吳記石碴廠債務糾紛一案,因張某等5人是合伙關系,所欠吳某2500元債務是合伙人的共同債務。按照《民法通則》第35條的規定,這5人對債務都有償還責任,都是債務人,而且負連帶責任。
理由:從事實來看,五興石碴廠欠債在先,張、高兩人退伙在后。兩人退伙時,2500元債務已經存在。《民通意見》第53條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為解決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據。
25.【答案要點】(1)本案中,屬于李中仁的遺產為這幢房屋的一半,即3間房屋,另3問房屋屬于李中仁的配偶付琴所有。因為這幢房屋是李中仁婚后通過法定繼承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本案中,對李中仁遺產有繼承權的人是:①付琴有權繼承。因為付琴是李中仁的配偶,屬于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②李文博有權繼承。因為李明先于李中仁死亡。此時適用代位繼承,即由李明的晚輩直系血親李文博代李明之位,繼承李中仁的財產。③王蘭蘭有權繼承。此時適用轉繼承,因為李紅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付琴和王蘭蘭。
【解析】本題是一綜合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遺產的范圍、繼承人的范圍以及代位繼承。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題中的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半房屋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確定繼承人時,應注意法律規定的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的范圍,特別是當法定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代位繼承,在產生代位繼承的情況下,應注意代位繼承人必須是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繼承的份額以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為限。
26.(1)乙倉庫扣留全部10臺電腦的行為是不當的。理由:《擔保法》第85條規定,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本案中甲公司欠乙倉庫僅1萬元,乙倉庫留置1臺電腦足矣,故乙倉庫留置另外9臺電腦的行為顯系不當。可以說,倉庫只有權留置1臺電腦,另外9臺電腦則無權留置。(2)乙倉庫對甲公司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因為倉庫只有權留置1臺電腦,另外9臺電腦則無權留置,對于無權占有的財產發生意外毀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應比例的間接損失也應承擔。解析:本題考核的是可分物的留置和留置物滅失、毀損的風險。依照法律規定,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而本案中甲公司欠乙倉庫僅1萬元,乙倉庫卻留置了甲公司的全部10臺電腦,這種行為是不當的,換句話說,乙倉庫對甲公司另外9臺電腦的占有是無權的,自然要對無權占有的財產所發生的意外毀損承擔相應的責任。
27.承擔因為宏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承擔,因為宏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28.(1)幼兒乙受到的損害應由侵權人幼兒甲的監護人承擔,幼兒園承擔補充責任。理由:《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被監護人侵權行為的后果由其監護人來承擔,《民法通則》第l33條也有類似規定。另外,《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民通意見》第160條也有類似規定。
(2)教師張某擅離崗位,對該事件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但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應是幼兒園和幼兒甲的監護人,但幼兒園有權對教師張某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涉及監護人的責任和教育機構傷害責任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監護人侵權行為的后果由其監護人來承擔。可見,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被監護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監護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通意見》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據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對于補充責任,應當從以下兩點去理解:第一,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有先后順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侵權責任時,才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再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對于第三人沒有承擔的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是全部承擔下來,而是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承擔,即根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的管理職責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和份額。
29.(1)該房屋應歸丙所有因為房屋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故乙未取得所有權而是由已辦理完過戶手續的丙取得該房屋所有權。(2)雖然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權但是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屆滿。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丙替代甲成為出租人應承受該租賃契約。所以說如果丙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要求乙騰房乙有權拒絕。(1)該房屋應歸丙所有,因為房屋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故乙未取得所有權,而是由已辦理完過戶手續的丙取得該房屋所有權。(2)雖然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權,但是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屆滿。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丙替代甲成為出租人,應承受該租賃契約。所以說如果丙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要求乙騰房,乙有權拒絕。
30.成立。雙方已達成合意并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成立。雙方已達成合意,并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31.(1)應以第一份遺囑為準。因為自書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等均不得改變公證遺囑的效力。(2)李某的遺產中:兩間房和2萬元的人民幣由李甲繼承因為遺囑繼承效力優于法定繼承剩下的3萬元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即由李甲、李乙和李丙三人繼承各1萬元。(1)應以第一份遺囑為準。因為自書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等均不得改變公證遺囑的效力。(2)李某的遺產中:兩間房和2萬元的人民幣由李甲繼承,因為遺囑繼承效力優于法定繼承,剩下的3萬元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即由李甲、李乙和李丙三人繼承,各1萬元。
32.(1)公司甲將貨物交由公司乙托運時即完成交付。(2)張某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3)公司甲免費提供香水分銷機的行為屬贈與行為,張某不可以香水分銷機的質量問題抗辯。因為香水分銷機不是該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張某不能以此抗辯而拒付購進貨物的價款。
33.(1)張某無權向陳某要回花瓶。理由:胡楠將花瓶賣給陳某,屬無權處分行為。而陳某取得花瓶時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權條件的,故I凍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權。(2)張某對胡楠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理由:胡楠的無權處分行為使張某喪失了對花瓶的所有權,損害了張某的權益。
34.(1)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四個方面:①李梅對李天志、朱蘭的財產繼承問題;②李天志、朱蘭兩人與信用社等債權人的債務清償問題;③監護人的設定問題;④李梅的行為能力問題。(2)依民法規定,本案應作如下處理:①李天志、朱蘭遺留的遺產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應由作為二人唯一繼承人的李梅繼承。李梅為未成年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應為其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②在為李梅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后,剩余遺產應用于清償信用社、張海、鄰村人劉江等人的債務。由于這些債權均沒有擔保,故應平等受償,且債務清償以剩余遺產為限,未清償部分李梅不再承擔清償責任;③關于李梅的監護問題,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經村委會同意.其可為李梅的監護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則應由村委會作為李梅的監護人;④該協議對李梅沒有約束力。因為她年齡只有11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35.(1)歸丙。因為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2)應該由甲向乙承擔違約責任乙不享有對丙的占有返還權。因為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乙對甲享有合同請求權現甲無法交付合同的標的物——字畫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丙對字畫取得的所有權是合法有效的。(1)歸丙。因為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2)應該由甲向乙承擔違約責任,乙不享有對丙的占有返還權。因為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乙對甲享有合同請求權,現甲無法交付合同的標的物——字畫,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丙對字畫取得的所有權是合法有效的。
36.(1)不屬于無權代理,不是雙方代理。(2)肖飛的行為實質上屬于表見代理。工藝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為屬于對肖飛代理行為的追認。(3)雙方已經履行的合同部分無須返還,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甲廠返還余款。
37.(1)燃氣公司和用具廠與陸某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火鍋店與陸某之間存在提供就餐服務的法律關系。(2)不承擔。(3)應承擔。因為其提供了不合格產品對該瑕疵產品致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燃氣公司和用具廠提供的不合格產品共同造成陸某的損害所以兩者應承擔連帶責任。(4)取得請求用具廠償還其應當承擔的數額。(1)燃氣公司和用具廠與陸某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火鍋店與陸某之間存在提供就餐服務的法律關系。(2)不承擔。(3)應承擔。因為其提供了不合格產品,對該瑕疵產品致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燃氣公司和用具廠提供的不合格產品共同造成陸某的損害,所以兩者應承擔連帶責任。(4)取得請求用具廠償還其應當承擔的數額。
38.(1)構成侵權民事責任。理由:這是一起因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案件。本案中張老太太受到的傷害雖然不是由于狗的咬傷,但是與狗撲向張老太太的動作有直接的關系,因此,構成侵權的民事責任。(2)劉莉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理由: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如果是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或者是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張老太太看狗的行為沒有過錯,狗撲向張老太太也不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狗的主人沒有免責的理由;《民法通則》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劉莉是狗的所有人,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解析:首先,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因其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成立須具有以下要件:第一,須有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首先,加害動物必須為飼養動物,即為人們管束喂養的動物。野生動物,因無管理人,其造成的損害,談不上由誰承擔責任。其次,飼養動物所為加害行為,必須是指基于動物的本能,而非受人的驅使。如無人看管的狗在大街上咬傷行人,這屬于動物的本能動作。但如果狗是在人的驅使下去咬傷路人,則此情形不構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而是應由動物驅使者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第二,須有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第三,須飼養動物的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本案構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都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據此,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無論劉莉有沒有過錯,只要是她飼養的狗造成了他人的損害,她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39.(1)無權。因為房屋是郭某婚前用父母贊助的錢購買,屬于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所以王某無權參加分割。(2)有權。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對于婚后財產沒有約定的,除了法定的個人特有財產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郭某參加的電子游戲大賽雖然是他自己參加的,但是在離婚訴訟進行期間,仍然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其性質依然應歸屬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有權利參與分割。(3)郭某無權參與分割國畫。與問題(1)相似,此國畫亦是王某的婚前財產,因此郭某沒有權利參與財產分配。(4)沒有道理。離婚時的補償請求權的主張有一個前提,就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因為郭某王某夫婦對財產歸屬沒有約定,補償請求權的行使就缺乏成立條件,因此王某無權主張補償。
40.(1)乙已經使用過的建材應該歸甲所有。理由:乙在修繕過程中使用的建材于該房屋修繕完畢后,便成為甲的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甲通過附合取得這些建材的所有權。附合是添附的一種。它是指不同的所有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有體物相結合,從而形成一個物體。本案中,乙誤以為丙的建材為甲所有而用其為甲修繕房屋,客觀上導致了丙的動產成為了甲的不動產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特別規定,不同所有人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時,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分離或者可以分離但是所需費用巨大,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因為不動產的價值比動產大,但是應當支付給動產的原所有權人相當的費用。甲因此而取得該建材的所有權,并應當由甲支付給丙相關的費用。
(2)乙不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丙要求乙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乙雖然是具體侵權行為的實施者,但乙是受甲的委托而為該行為的,因此該行為的后果應由甲來承擔。
【解析】對于所有權的相關理論和知識有充分的理解和掌握,才能應對此類題目。
41.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須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4)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2.答案要點:(1)物權變動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權發生、變動、終止的法律事實,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
(2)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主要有買賣、互易、提存、贈與、遺贈以及設定或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法律行為等。
43.(1)發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所不能決定的事實;中斷的法定事由為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實。(2)發生的時間不同。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中斷可發生于時效期間內的任何時間。(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為不將中止事由發生的時間計入時效時間;而中斷的法律效果為于中斷事由發生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作廢重新開始起算時效期間。(1)發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所不能決定的事實;中斷的法定事由為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實。(2)發生的時間不同。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中斷可發生于時效期間內的任何時間。(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為不將中止事由發生的時間計入時效時間;而中斷的法律效果為于中斷事由發生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作廢,重新開始起算時效期間。
44.無效合同的情形有:(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45.交付即移轉占有。動產交付即動產占有人將該動產移轉于他人占有的行為。關于動產交付的法律效力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有兩種做法:(1)交付要件主義。是指即以移轉占有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即動產物權變動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外還要進行交付。在移轉占有之前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不產生效力而且物權變動也不能對抗第三人。(2)交付對抗主義。是指在移轉占有之前物權變動已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但不能對抗第三人。我國《物權法》關于動產交付的效力采交付要件主義這是由《物權法》的公示原則所決定的。交付,即移轉占有。動產交付,即動產占有人將該動產移轉于他人占有的行為。關于動產交付的法律效力,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有兩種做法:(1)交付要件主義。是指即以移轉占有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即動產物權變動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外,還要進行交付。在移轉占有之前,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不產生效力,而且物權變動也不能對抗第三人。(2)交付對抗主義。是指在移轉占有之前,物權變動已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但不能對抗第三人。我國《物權法》關于動產交付的效力,采交付要件主義,這是由《物權法》的公示原則所決定的。
46.依《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對此稅款和債務的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負清償責任。限定清償以繼承人接受繼承為前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應繳納的稅款和應清償的債務,可以不清償,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受限制。
47.(1)概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事實行為。因無因管理所生之債為無因管理之債。(2)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第一,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第二,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主觀意思;第三,須管理有利于他人并不得違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若管理人違反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進行管理,則構成侵權行為,但所管理的事務是為他人盡公益或法定撫養義務的除外;第四,須無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3)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第一,被管理人的義務:償還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清償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承擔的必要債務;賠償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遭受的損失。第二,管理人的義務:適當管理義務;返還義務,即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獲得的一切財產或者權利都應當返還給被管理人;通知義務,即管理人開始管理后,除無法通知被管理人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管理人,并遵照被管理人的指示進行管理。
48.保證的設定須具備下述幾項條件:(1)主債務有效存在。保證是從債必須主債有效存在保證才能生效。主債無效、被撤銷或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證亦無效、被撤銷或解除。(2)保證人須具備法定資格。《擔保法》規定保證人須是有代償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獲得法人書面授權后可以充當保證人。國家機關、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法人、社會團體原則上不得作保證人。(3)保證合同須采用書面形式。保證合同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也可在主債合同中以保證條款載明。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在合同中就保證標的、保證期限、保證方式、保證范圍、主債履行期限等明確約定。保證的設定須具備下述幾項條件:(1)主債務有效存在。保證是從債,必須主債有效存在,保證才能生效。主債無效、被撤銷或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證亦無效、被撤銷或解除。(2)保證人須具備法定資格。《擔保法》規定,保證人須是有代償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獲得法人書面授權后,可以充當保證人。國家機關、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法人、社會團體原則上不得作保證人。(3)保證合同須采用書面形式。保證合同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也可在主債合同中以保證條款載明。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在合同中就保證標的、保證期限、保證方式、保證范圍、主債履行期限等明確約定。
49.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劃分的意義在于:(1)如果占有人在購買無權處分人轉讓的動產時善意,其占有該財產也是善意的,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惡意占有人則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財產所有權。(2)在時效取得中,如果占有人基于將財產據為己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持續地占有某財產,經過法定期間,則可以依時效制度取得占有財產的所有權;惡意占有則不產生時效取得的后果。(3)在返還不當得利時,善意占有人只返還現存利益,對于已經滅失的利益不予返還;惡意占有人則須返還所有利益。(4)在返還原物時,善意占有人可請求所有人返還為保管占有物而支付的費用,并對所獲的孳息不負返還義務;惡意占有人則應返還所獲的孳息,并不得請求所有人返還支付的費用。
50.以承擔責任是否有財產限制為標準民事責任可以分為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某部分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如抵押人僅以抵押財產對所擔保的債權承擔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所承擔的責任等。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組織債務所承擔的責任等。以承擔責任是否有財產限制為標準,民事責任可以分為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某部分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如抵押人僅以抵押財產對所擔保的債權承擔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所承擔的責任等。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組織債務所承擔的責任等。
51.無效婚姻將產生以下三方面法律后果:
(1)當事人之間身份關系上的效力。根據《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當事人之間財產關系上的效力。其一,不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其二,在財產分割時,以協議分割為原則,判決分割為例外;若是判決分割,則推定為當事人共有,主張個人所有的要承擔舉證責任。其三,判決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利益。其四,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3)親子關系上的效力。《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并不影響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他們之間的關系仍然適用《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52.合憲性解釋,指依憲法及階位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階位較低的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法律秩序是一個階層結構,猶如一座金字塔,最上層為憲法,其次為法律,再次為法規。法律規范的效力,依其階位而定,即法律和法規不得抵觸憲法,法規不得抵觸法律。因此產生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階位較低的法律規范,應依階位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之,以貫徹上層法律規范的價值判斷,維護法秩序的統一性。此即合憲性解釋。
53.這是依債的主體的人數為標準劃分的。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也稱單數主體之債。多數人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中債權人為數人或債務人為數人或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數人的債也稱復數主體之債。此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不發生一方主體之間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人之債除存在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外在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尚存在內部關系因此較之單一之債要復雜得多。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是依債的主體的人數為標準劃分的。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也稱單數主體之債。多數人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中,債權人為數人或債務人為數人或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數人的債,也稱復數主體之債。此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不發生一方主體之間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人之債,除存在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外,在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尚存在內部關系,因此較之單一之債要復雜得多。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54.(1)不構成要約。理由:要約的構成必須是要約人在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中包含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或意圖并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本案中甲向兩家公司所發出的函電不符合上述要求故不構成要約。(2)不構成違約。理由:因為A公司送電腦的行為屬于要約甲因此取得了承諾資格。既可以接受要約也可以拒絕接受要約。本案中。甲拒絕接受A公司的電腦即為拒絕接受要約。因此合同未成立甲的行為不構成違約。(1)不構成要約。理由:要約的構成,必須是要約人在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中包含有訂立合同的目的或意圖,并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本案中,甲向兩家公司所發出的函電不符合上述要求,故不構成要約。(2)不構成違約。理由:因為A公司送電腦的行為屬于要約,甲因此取得了承諾資格。既可以接受要約,也可以拒絕接受要約。本案中。甲拒絕接受A公司的電腦即為拒絕接受要約。因此合同未成立,甲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55.(1)黎某有權取得連衣裙。理由:根據民法原理物權有追及力即物權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時民法又有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以限制物權的追及力保護交易安全。在本案中張小姐在向王小姐購買連衣裙時并不知道連衣裙的來歷也不可能知道其來歷這個行為沒有過錯她是善意的受讓人。但張小姐能否擁有連衣裙還要看她與王小姐的買賣連衣裙的行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本案中張小姐與王小姐買賣拾來連衣裙的行為只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前四個條件不符合“標的物須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無權處分人占有”這一條件。因為本案中讓與人王小姐占有連衣裙并不是連衣裙所有人黎某的意思所以不能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換句話說雖然張小姐取得連衣裙是善意的但她卻不能根據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連衣裙所有權黎某對連衣裙得行使的所有權的追及力不因動產善意取得而阻卻可以直接要求張小姐返還。(2)本案應如下處理:①張小姐將連衣裙返還給黎某;②王小姐將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返還給張小姐。理由: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原主。本案中王小姐拾到連衣裙后非但沒有歸還原主反將其出賣給張小姐。《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備要件之一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他們的買賣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無效。王小姐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因買賣行為無效而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王小姐應將此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失的張小姐。(1)黎某有權取得連衣裙。理由:根據民法原理,物權有追及力,即物權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時,民法又有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以限制物權的追及力,保護交易安全。在本案中,張小姐在向王小姐購買連衣裙時,并不知道連衣裙的來歷,也不可能知道其來歷,這個行為沒有過錯,她是善意的受讓人。但張小姐能否擁有連衣裙還要看她與王小姐的買賣連衣裙的行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本案中,張小姐與王小姐買賣拾來連衣裙的行為,只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前四個條件,不符合“標的物須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無權處分人占有”這一條件。因為本案中讓與人王小姐占有連衣裙,并不是連衣裙所有人黎某的意思,所以不能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換句話說,雖然張小姐取得連衣裙是善意的,但她卻不能根據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連衣裙所有權,黎某對連衣裙得行使的所有權的追及力,不因動產善意取得而阻卻,可以直接要求張小姐返還。(2)本案應如下處理:①張小姐將連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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