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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1-2022年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通關試題庫(有答案)大題(共16題)一、郭冬是個體戶老劉的雇工。2018年3月8日,郭冬開車拉貨返回老劉的商店途中,撞傷了下班后回家的盧小美。盧小美住院治療一個多月后,要求郭冬賠償。經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盧小美與郭冬達成協議:郭冬一次性賠償給盧小美2萬元,盧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盧小美出院一個月后按醫院的要求進行復查,結果表明,因創傷不能根治,將會留有后遺癥。盧小美覺得郭冬的賠償太少,又去與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絕再給盧小美任何賠償。盧小美欲向法院起訴。問題:(1)盧小美在向法院起訴之前與郭冬進行交涉,雙方自愿調解并達成協議:由郭冬再付給盧小美1萬元。雙方請求人民法院按照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人民法院是否準許?(2)設一審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調解,盧小美與郭冬達成調解協議:由郭冬再付給盧小美1萬元。法院向盧小美送達調解書時,盧小美表示郭冬給的賠償還是太少,拒絕在調解書上簽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調解了兩次均告失敗,遂要求雙方當事人回去好好商量,意見一致后再來法院。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3)設經過法院主持調解,盧小美與郭冬達成協議,由郭冬再向盧小美賠償1萬元,并且當庭將錢款交付。這些情況均被記入筆錄,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都簽了名。次日,盧小美反悔。在這種情況下,調解的效力如何?為什么?(4)設盧小美在反悔時,聲稱法院在調解之前沒有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調解過程中,審判員A也幾次向盧小美聲明本院的院長與郭冬的父親是表兄弟,暗示盧小美見好就收。正是在這種壓力下,盧小美才同意調解。在這種情況下,盧小美可以采取何種補救措施?為什么?【答案】二、甲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有三項罪行:第一項,偽造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章的批文。第二項,持該偽造批文和所謂中國石材進出口公司出口業務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廠對該經理乙謊稱能聯系出口香港地區的石材業務。然后以虛構的香港地區某公司的名義與石材廠簽訂了500萬噸石材的購銷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萬元后即不見蹤影。1年后,公安機關將甲抓獲,發現甲已將50萬元定金揮霍一空。第三項,審訊中甲還主動交代以下犯罪事實:甲曾說服在國有銀行某營業所工作的業務員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時由甲前去營業所假裝打劫,共同分贓。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時,甲沖進營業廳,用仿真手槍指向丙、丁。丙、丁假裝害怕,將預先準備好的100萬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攜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贓款。請回答下列問題:(1)甲構成何罪?并請簡要說明定罪的理由。(2)對甲被指控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罪行是否需要數罪并罰?為什么?(3)甲被指控的第三項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節?為什么?【答案】三、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在平安小區有兩人入室搶劫傷人被抓獲。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趕赴案發現場,到達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男,25歲)和王某(女,23歲)正被該小區三名業主錢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趙某(被害人的鄰居)看管。經詢問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發現犯罪嫌疑人正要從陽臺離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張某并大聲叫鄰居幫忙,卻被張某刺傷。隨后,兩名犯罪嫌疑人被隨后趕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與其鄰居趙某抓獲。偵查人員了解了大概案情后決定進行搜查,盡管當時在場的偵查人員均為男性警察,但還是對張某、王某進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幣3,000余元以及手機兩個、筆記本電腦一臺。偵査人員當著見證人趙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王某的面將錢與手機、電腦查點清楚,并開列清單一式二份,單據上由在場所有人簽名。本案經該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對張、王二人執行拘留后,偵查人員分別進行了訊問。被害人錢某(女,27歲)被犯罪嫌疑人張某剌了兩下,偵查人員因偵查需要欲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確定其傷害狀況,但錢某拒絕檢査,偵查人員組織女醫師強制進行了人身檢查,確定為輕傷。由于現場的目擊證人李某、趙某等對二名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行為的具體事實情節陳述不一致,偵查人員便對兩目擊證人同時進行詢問,兩人互相提醒、互相補充,終于作出了一致的陳述。本案偵査終結后,縣檢察院依法向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公開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證人李某提出審判員甲與被告人張某是小學同學,因此申請甲回避,審判長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在平安小區有兩人入室搶劫傷人被抓獲。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趕赴案發現場,到達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男,25歲)和王某(女,23歲)正被該小區三名業主錢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趙某(被害人的鄰居)看管。經詢問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發現犯罪嫌疑人正要從陽臺離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張某并大聲叫鄰居幫忙,卻被張某刺傷。隨后,兩名犯罪嫌疑人被隨后趕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與其鄰居趙某抓獲。偵查人員了解了大概案情后決定進行搜查,盡管當時在場的偵查人員均為男性警察,但還是對張某、王某進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幣3,000余元以及手機兩個、筆記本電腦一臺。偵査人員當著見證人趙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王某的面將錢與手機、電腦查點清楚,并開列清單一式二份,單據上由在場所有人簽名。本案經該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對張、王二人執行拘留后,偵查人員分別進行了訊問。被害人錢某(女,27歲)被犯罪嫌疑人張某剌了兩下,偵查人員因偵查需要欲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確定其傷害狀況,但錢某拒絕檢査,偵查人員組織女醫師強制進行了人身檢查,確定為輕傷。由于現場的目擊證人李某、趙某等對二名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行為的具體事實情節陳述不一致,偵查人員便對兩目擊證人同時進行詢問,兩人互相提醒、互相補充,終于作出了一致的陳述。本案偵査終結后,縣檢察院依法向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公開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證人李某提出審判員甲與被告人張某是小學同學,因此申請甲回避,審判長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在平安小區有兩人入室搶劫傷人被抓獲。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趕赴案發現場,到達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男,25歲)和王某(女,23歲)正被該小區三名業主錢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趙某(被害人的鄰居)看管。經詢問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發現犯罪嫌疑人正要從陽臺離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張某并大聲叫鄰居幫忙,卻被張某刺傷。隨后,兩名犯罪嫌疑人被隨后趕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與其鄰居趙某抓獲。偵查人員了解了大概案情后決定進行搜查,盡管當時在場的偵查人員均為男性警察,但還是對張某、王某進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幣3,000余元以及手機兩個、筆記本電腦一臺。偵査人員當著見證人趙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王某的面將錢與手機、電腦查點清楚,并開列清單一式二份,單據上由在場所有人簽名。本案經該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對張、王二人執行拘留后,偵查人員分別進行了訊問。被害人錢某(女,27歲)被犯罪嫌疑人張某剌了兩下,偵查人員因偵查需要欲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確定其傷害狀況,但錢某拒絕檢査,偵查人員組織女醫師強制進行了人身檢查,確定為輕傷。由于現場的目擊證人李某、趙某等對二名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行為的具體事實情節陳述不一致,偵查人員便對兩目擊證人同時進行詢問,兩人互相提醒、互相補充,終于作出了一致的陳述。本案偵査終結后,縣檢察院依法向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公開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證人李某提出審判員甲與被告人張某是小學同學,因此申請甲回避,審判長宣布休庭,由院長作出了回避決定。審判結束后,經合議庭評議,判處被告人張某和王某犯搶劫罪,分別判處張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被害人錢某認為判決太輕,因此,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問題:本案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請說明理由。【答案】四、永安運輸公司負責為振邦物資公司運輸貨物。從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產生運雜費35萬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萬元,尚欠7,8萬元。永安運輸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無果,于2004年9月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運雜費。受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清償原告運雜費3,5萬元。原告永安運輸公司不服該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義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查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于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原一審人民法院決定仍由原合議庭組成人員審理本案。問題:(1)本案中再審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2)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時能否同時撤銷原判決?(3)簡述再審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4)若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甲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五、(2011年)案情:陳某因沒有收人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余次,金額達3萬余元,從未還款。(事實一)陳某為求職,要求制作假證的李某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憑。雙方因價格發生爭執,陳某惱羞成怒,長時間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實二)陳某將李某尸體拖人樹林,準備逃跑時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財物,遂拿走李某手機、現金等物,價值1萬余元。(事實三)陳某在手機中查到李某的丈夫趙某手機號,以李某被綁架為名,發短信要求趙某交20萬元“安全費”。由于趙某及時報案,陳某未得逞。(事實四)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后,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陳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將自己擔任警察期間查辦犯罪活動時掌握的劉某搶劫財物的犯罪線索告訴檢察人員,經査證屬實。(事實六)問題: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么?2.對事實二應如何定罪?為什么?3.對事實三,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包括結論與基本理由)?4.對事實四應如何定罪?為什么?5.事實五是否成立自首?為什么?6.事實六是否構成立功?為什么?【答案】六、案情:甲某(20歲)、乙某(15歲)經過預謀,到某菜市場伺機盜竊。當見到丙某在攤位上買雞時,乙某示意甲某掩護,甲某即站在丙某身邊,裝著買雞,乙某用鑷子從丙的褲兜內竊得人民幣1800元后離去。當丙某發現錢被竊之后,便將站在他身邊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認盜竊,但丙抓住不放。甲某見逃脫不掉,就掏出尖刀朝丙的腹部連刺數刀,將丙某刺倒。此時乙某返回現場,對著地上的丙說活該,便和甲某一起逃離現場。丙某因大出血死亡。乙某當日被抓獲,甲某逃到其姨夫丁某家,丁某得知甲某犯罪后,將甲某送往外地隱藏,在甲某躲藏期間,曾多次前往看望,并資助其1萬元。甲某的父親后來得知事情很嚴重,就強勸其子甲某到當地派出所投案,甲某極不情愿,但其父還是將其強行綁送帶到派出所。問題:請用刑法理論分析甲某、乙某、丁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應如何定罪量刑,并闡述理由。【答案】七、2010年,X市某區S廣告公司為W咨詢服務公司設計了廣告,根據合同應收取廣告費15萬元,但是W咨詢服務公司因資金周轉不暢,僅支付了10萬元。后S廣告公司多次向W咨詢服務公司催要無果。S公司遂向該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W咨詢服務公司給付余款5萬元。受訴法院受理了此案,經過審理,與2010年10月11日判決被告清償原告余款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W咨詢公司不服該區法院的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W公司仍不服,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于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中級人民法院告知其應當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査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于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指令原一審法院再審。1.本案中,W公司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后,中級人民法院告知其向髙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作法是否正確?為什么?2.本案中,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是否合法?為什么?3.高級人民決定再審時同時撤銷原判決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4.若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X市該區檢察院發現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應如何處理?【答案】八、趙某與錢某原本是好友,趙某受錢某之托,為錢某保管一幅名畫(價值800萬元)達三年之久。某日,錢某來趙某家取畫時,趙某要求錢某支付10萬元保管費,錢某不同意。趙某突然起了殺意,為使名畫不被錢某取回進而據為己有,用花瓶猛砸錢某的頭部,錢某頭部受重傷后昏倒,不省人事,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剛好此時,趙某的朋友孫某來訪。趙某向孫某說“我攤上大事了”,要求孫某和自己一起將錢某的尸體埋在野外,孫某同意。二人一起將錢某抬至汽車的后座,由趙某開車,孫某坐在錢某身邊。開車期間,趙某不斷地說“真不該一時沖動”,“悔之晚矣”。其間,孫某感覺錢某身體動了一下,仔細察看,發現錢某并沒有死。但是,孫某未將此事告訴趙某。到野外后,趙某一人挖坑并將錢某埋入地下(致錢某窒息身亡),孫某一直站在旁邊沒做什么,只是反復催促趙某動作快一點。一個月后,孫某對趙某說:“你做了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你將那幅名畫給我,否則向公安機關揭發你的殺人罪行。”三日后,趙某將一幅贗品(價值8000元)交給孫某。孫某誤以為是真品,以600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李某發現自己購買了贗品,向公安機關告發孫某,導致案發。問題:1.關于趙某殺害錢某以便將名畫據為己有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么?2.關于趙某以為錢某已經死亡,為毀滅罪證而將錢某活埋導致其窒息死亡這一事實,可能存在哪幾種主要處理意見?各自的理由是什么?3.孫某對錢某的死亡構成何罪(說明理由)?是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幫助犯(從犯)?4.孫某向趙某索要名畫的行為構成何罪(說明理由)?關于法定刑的適用與犯罪形態的認定,可能存在哪幾種觀點?5.孫某將贗品出賣給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答案】九、有學者提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法治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都旨在追求規則和秩序范圍內的社會和諧進步。法治社會從制度層面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經濟領域中的內容;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也有學者認為構建和諧社會應當主要靠道德來進行約束,應大力提倡互助友愛的新風尚,減少通過法律訴這種無人情味的手段來解決糾紛。加強法治勢必會與構建和諧社會發生沖突。請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圍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影響,談談你的理解和認識。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無觀點和論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汪有錢、王大款和戴美麗決定合作經商。三人商定,將成立兩家企業,并擬定了企業名稱“飛天法律教育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天公司”)、“向美而生美容普通合伙機構”(以下簡稱“向美美容”)。為籌備飛天公司的成立,汪有錢以個人名義租下盼盼公司管理的大廈辦公室一間,約定月租金2萬元。兩個月后,由于對法律培訓市場失去信心,三人決定放棄飛天公司的籌建。盼盼公司4萬到期租金債權未得到償付。汪、王、戴三人設立“向美美容”進展順利,三人依約繳付了出資后,該合伙企業獲得了工商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三人推選王大款為合伙事務執行人。開業不久,顧客艾美在該美容院做微整形手術時,王大款指定欠缺相關資質的美容師小紫操作。由于小紫操作失誤,致使艾美左眼失明。因就賠償金額協商未果,艾美向法院起訴“向美美容”,索賠100萬。經查,艾美與美容院簽訂的書面格式合同中有如下條款:“微整形手術有風險,顧客自愿接受微整形手術的,美容院不承擔手術失敗的賠償責任。因服務所產生的糾紛,由王大款戶籍所在地A市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款未以特殊字體標識,美容院也無法證明曾就此條款提請艾關注意。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以下問題:1.盼盼公司是否可向汪有錢主張租金?為什么?2.盼盼公司可否要求汪、王、戴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盼盼公司能否以設立中的飛天公司為被告?為什么?3.艾美與美容院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轄協議?為什么?4.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為什么?5.艾美可以如何向美容院主張自己的權利?6.艾美可否要求美容師小紫承擔責任?為什么?7.艾美可否直接以汪、王、戴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如艾美以美容院作為被告提起訴訟,法院是否應追加三合伙人為共同被告?為什么?8.如法院判決美容院承擔100萬賠償責任,而美容院全部資產僅有10萬元,那么,艾美可如何向汪、王、戴三合伙人主張權利?9.假定法院判決美容院承擔100萬賠償責任后,美容院未履行生效判決,則艾美可否要求執行法院直接執行三合伙人的個人財產?艾美應提出何種執行主張?【答案】一十一、案情:張某、趙某、許某、邢某、魏某5人共同設立了甲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程。該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5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均為100萬;出資形式均為貨幣;股東應在章程制定后1個月內繳付所有出資款。張某、趙某、許、邢某4名股東都按時足額納了出資款,只有魏某僅繳了一半的款項。公司成立后,第一取得利潤45萬元(提取公積金后的稅后利潤)。公司向4名股東分配紅利后,也分給了某相應的紅利。但公司第二年經營業績不佳,嚴重虧損。公司以全部資產清償了相關債務尚拖欠乙公司300萬元債務和丙公司200萬元債務,乙丙公司多次上門討債,但均被甲公以無力償債為由加以拒絕。兩天后,公司股東會以魏某未盡股東義務為由,將其開除。兩后,公司獲得一筆巨額投資,營業開始好轉,但股東許某的經濟狀況卻每況愈下,為擔保身的債務,還將股權質押給了債權人王某。后許某無力還債,王某便訴諸人民法院申請強執行。法院按照強制執行程序直接將股權轉讓給了王某,并責令公司變更股東名冊中的相記載。公司作了相應變更后,但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3個月后,許某與譚某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并將其出資證明書轉讓給了譚某,譚某在支付了全部股款后便向公司張股東權利,王某知曉后,與譚某、許某發生了爭議。問題:1.在甲公司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乙丙公司應采取何種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合法益?2.公司股東會以魏某未盡股東義務為由,將其開除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為什么?3.股東許某與其債權人王某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何時生效?4.法院的執行程序有哪些違法之處?為什么?5.假設法院的執行程序合法,則在許某、譚某和王某的糾紛中,誰最終能夠成為甲公的股東?為什么?【答案】一十二、劉某和任某在兩人砍伐國有森林的林木1200株,放置一旁種植沉香樹。森林公安局偵查員王某發現了劉某和任某的行為,但是因其與劉某系同學關系,礙于面子就此作罷。王某以此事為由找劉某幫自己裝修房子,給了劉某50萬元,但是要求裝修要用到100萬元。劉某找某裝修公司進行裝修,裝修實際費用120萬元,但是劉某只給裝修公司的負責人鐘某100萬元,當鐘某向劉某再要20萬元的時候,劉某對鐘某說:“裝修房子的主人是混黑社會的,如果你還堅持要20萬元,他可能搗毀你的公司”。鐘某害怕,不敢再要。隨后劉某告知王某裝修費用花了120萬,王某聽到后說"太貴了",只給了劉某10萬。高某和洪某喜歡爬山,到了國家森林,看見沉香樹,于是準備盜竊砍伐,被劉某發現,洪某逃跑。高某為窩藏已砍沉香,威脅劉某:如果還要追回這些沉香,將向國家林業部門舉報劉某砍伐的事情。劉某害怕,不再追要。高某遂拿走沉香木,價值2萬元。后有人舉報,林業局工作人員趙某和鄭某前往檢查。劉某和任某實施暴力阻攔,趙某和鄭某反擊互相毆打。導致趙某輕傷,但無法查清是誰所致。導致劉某重傷,系趙某和鄭某所為,但無法查清是誰所致;導致任某輕傷,系劉某要打擊鄭某,打擊錯誤結果導致打到了同伙任某。問題:分析劉某、任某、王某、高某,洪某、趙某和鄭某的行為性質,說明理由。(如有不同處理意見,請分別說明)【答案】一十三、2014年8月16日,A縣人民醫院門急診大樓建設項目經A縣住建委立項批準。規劃方案于2014年10月14日,經縣規劃委員會審定通過。2016年4月23日,規劃方案在建設現場周邊進行了公示,并于5月5日公布了《行政權力告知書》。富達商住樓居民張某等36戶,認為該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鄰權,向縣住建委提出聽證申請。縣住建委拒絕聽證,2016年8月10日,縣住建委向A縣人民醫院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36戶業主不服兩個行政許可行為,向市住建委申請復議。市住建委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維持復議決定。36戶業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1.本案的被告是誰?為什么?2.本案原告如何起訴?法院如何處理3.A縣人民醫院是否有權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可以,在訴訟中的地位如何?4.如何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5.本案的審理對象是什么?舉證責任如何分配?6.如果法院經審理認為,縣住建委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但是A縣人民醫院門急診大樓建設項目已經完工并投入使用,則本案應當如何判決?【答案】一十四、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的部署對轄區內的藥用明膠和藥用膠囊進行全面抽檢。經過抽驗,發現四川省成都正和藥用膠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產的第11、12批次以及2012年生產的第1~4批次的膠囊鉻嚴重超標。2012年5月5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查封了正和公司的生產廠房、生產設備,扣押了庫存的所有批次的藥用膠囊,凍結該公司所有銀行存款,并會同高新區公安分局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強制帶回。2012年5月15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作出吊銷正和公司藥品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并處罰款50萬元的決定。2012年6月15日,正和公司逾期未繳納罰款,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加處滯納金100萬元。2012年7月20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催告正和公司繳納罰款和滯納金。2012年7月25日,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直接將查封、扣押的廠房、設備予以拍賣,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銀行將凍結的資金予以劃撥,所得款項予以抵繳罰款和滯納金。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在5月5日的執法過程中,還發現正和公司的辦公樓厚德樓涉嫌違建,遂抄告高新區規劃局。高新區規劃局于2012年5月10日經過現場勘測確認厚德樓屬于違章建筑,遂于5月20日發出公告,正和公司厚德樓屬于違章建筑,必須在6月20曰之前自行拆除厚德樓。問題: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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