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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住宅公從制度:業主公約_物業經理人住宅公從制度:業主公約

為加強________(以下簡稱“本物業“)的物業治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制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全部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展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展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需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依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治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治理公司準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與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治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治理的有關事項和業主治理委員會、物業治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治理委員會和物業治理公司根據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治理收支帳目;

9.有權對物業治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判;

10.有權向物業治理主管部門進展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立毗連部位的其他修理責任人擔當修理養護責任,對方不修理養護或不予協作的,可要求業主治理委員會或物業治理公司強制修理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治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聽從業主治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打算;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干凈、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治理效勞費、房屋本體修理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展內裝飾裝修,必需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治理規定,并填寫申請表,報物業治理公司審查批準后,向物業治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后由物業治理公司進展查驗,如無違規、違章狀況或阻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狀況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擔當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治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展修理、養護,應支會有關費用;

7.明白并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治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并擔當連帶責任;

8.明白并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治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特地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1)擅自轉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構造、外(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外形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陽臺進展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撤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污、消防等公共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急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便停放車輛和鳴喇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展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制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治理委員會

1.業主大會是則由全體業主組成,打算本物業治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治理組織。

業主治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準成立后,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業主大會和業主治理委員會均應承受市、區物業治理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視。

2.第一次業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

用且住用率到達百分之五以上時,由區物業治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立單位或其托付的物業治理單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治理委員會。

3.本物業全部享有投票權的已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與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擔當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并投票,或托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并應聽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打算。托付他人投票的,必需出具授權托付書,否則該項托付無效。授權托付書必需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5.業主大會可以采納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實行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治理委員會成立后,負責召集此后的業主大會,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治理委員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應于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并報告區物業治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需有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進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打算,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到達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需經打算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產證書一票。

10.業主大會的打算和業主治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抵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治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訂正或撤銷。

三、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業主義務條款中1、3、4、5、6、7、9項規定的,物業治理公司有權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實行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本物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治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并擔當違約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工程及標準,由物業治理公司與業主治理委員會議定,業主治理委員會未成立的,經區物業治理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2.主不按規定繳交治理效勞費、房屋本體維基金等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的,處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值理由逾期三個月拒絕繳交的,物業治理公司可實行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四、其他事項

1.本公約由開發建立單位或受其托付的物業治理報區物業治理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在辦理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并經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業主簽字后生效。

2.本公約對本物業全部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公約連續有效。

3.業主大會可以依據本物業的實際狀況對本公約進展修改補充,并提前報區物業治理主管部門核預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4.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治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治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市物業治理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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