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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3年版)TOC\o"1-5"\h\z\o"CurrentDocument"第一章總則 1\o"CurrentDocument"第二章公文種類 2\o"CurrentDocument"第三章公文格式 3\o"CurrentDocument"第四章行文規則 5\o"CurrentDocument"第五章公文擬制 8\o"CurrentDocument"第六章公文辦理 12\o"CurrentDocument"第七章公文管理 15第八章附則 16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提高公文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公文是全行實施經營管理、履行職能、處理公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方針政策,公布規章制度,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依法開展經營管理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包括行政性公文和規章性公文。第三條根據公文載體的不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公文分為電子公文和紙質公文,兩者具有同等效力。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電子公文(不含國家秘密公文)通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綜合辦公信息處理平臺(以下簡稱“0A平臺”)形成、辦理、傳輸和存儲。電子公文附件在容量超過100M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可通過企業內部即時通訊工具(以下簡稱“騰訊通”)加密傳輸或紙質郵寄,嚴禁通過互聯網(騰訊通除外)辦理、傳輸。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內容敏感、形式特殊的公文可通過紙質方式進行處理外,其他公文應通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OA平臺處理。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第六條各單位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一級支行以上(含一級支行)機構辦公室或者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辦公室”)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行內各部門應配備綜合員負責部門內公文運轉工作,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第七條各單位辦公室主管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并對下級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第八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級單位公文處理工作。第二章公文種類第九條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行政性公文種類主要包括:(一) 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二) 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單位不適當的決定事項。(三) 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特定事項。(四) 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五) 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六) 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單位執行或者周知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七) 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八) 報告。適用于向上級單位和監管機構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單位和監管機構的詢問。(九) 請示。適用于向上級單位和監管機構請求指示、批準。(十)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單位請示事項。(十一)函。適用于不相隸屬單位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十二)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第十條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規章性公文的分類及其適用對象按照行內規章制度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單位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說明、發文單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單位和內部發送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印刷份數、印發單位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一) 份號。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涉及國家秘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核心商秘的公文應當標注份號。(二) 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根據相關保密規定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商業秘密的公文,應當根據相關保密規定分別標注“核心商密”“普通商密”和保密期限。(三) 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明“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 發文單位標志。由發文單位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單位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單位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單位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單位名稱。(五) 發文字號。由發文單位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單位的發文字號。(六) 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七) 標題。由發文單位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發文單位可在標題中省略。(八) 主送單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單位,應當使用單位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單位統稱。(九) 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十)附件說明。公文的附件順序號和名稱。(十一)發文單位署名。署發文單位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單位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單位印章,并與署名單位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十六)抄送單位和內部發送單位。抄送單位是指除主送單位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單位,應當使用單位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單位統稱。內部發送單位指本級單位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有關內設部門。(十七)印發單位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單位和送印日期。(十八)聯系人和聯系電話。聯系人部門、姓名及聯系電話。(十九)印刷份數。發文單位印制紙質文件的份數。(二十)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除特殊情形外,正文與附件均應標注頁碼。第十二條公文的版式按照《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公文格式》執行。第十三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第十四條公文用紙幅面采用國標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第四章行文規則第十五條行文應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應當遵循以下規則:(一) 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家有關部門以公告、通告方式或在國家級報刊上全文發布的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關的行政規章等,視為正式公文遵照執行。除需結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實際情況提出貫徹要求外,一般不再另行轉發。(二) 各單位應當依據職責和授權積極主動地處理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三) 能合并發文的不單獨行文。(四) 對可以通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業務審批系統實現申請、審批的事項,若無特殊要求,不再以文件重復審批。第十六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應當遵循以下規則:(一) 董事會、監事會有關決策和決議事項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印發執行或對外發布。(二) 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單位。第十七條向上級單位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一) 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單位,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單位和同級單位,但不能同時抄送上級單位的內設部門和下級單位。(二) 要嚴格按照職權范圍和隸屬關系行文。超出內設部門權限的、涉及全行性的重要事項,應經行領導授權后以單位名義向上級單位行文,內設部門不得擅自越權向上級單位行文;屬于各單位內設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三) 下級單位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單位名義向上級單位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單位。(四)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凡在其他文種中夾帶請示事項,上級單位不予批復,未得到及時批復造成工作延誤或損失的由行文方承擔責任。作為上行文的“意見”,應按請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辦理,上級行應當對下級行報送的“意見”作出處理或給予答復。(五) 除上級單位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本單位名義向上級單位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不得以本單位負責人名義向上級單位報送公文,更不能多頭分送。確需直接報送領導同志的,應附有關領導同志交辦的批示。情況緊急確需直接分送有關領導的,應注明已分送的領導同志。第十八條向下級單位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一) 各單位在職權范圍內,可以對轄屬機構下發指示性文件,指導工作,布置任務。(二) 主送受理單位,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單位的直接上級單位。(三) 各單位辦公室根據本單位負責人授權可以向下級單位行文。其他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可以以“函”的形式向上下級單位相關部門和本級單位各部門行文,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向下級單位行文(非指令性公文),行文內容僅限于在其職權范圍內布置事務性工作、明確本專業一般性的具體操作辦法、詢問和答復問題及聯系其他事項。不能用部門函印發涉及全行政策性、規章性文書和審批下達應該由本級單位審批下達的事項。各部門以函件形式行文,應同時抄送本級單位辦公室。(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辦公室經請示行領導同意后,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第十九條向同級單位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一) 各級單位可以與同級或相應的黨政機關、政府部門、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聯合行文。(二) 各單位可在職權范圍內以“函”的形式向相應的黨政機關、政府部門、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行文,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三) 除辦公室外,各單位內設部門不得對外正式行文,與其他單位內設部門及本級單位其他內設部門進行工作聯系確需行文時,可依據職權范圍以“函”的形式相互行文。第二十條各單位及內設部門以函件形式行文時,應注意選擇使用與行文方向一致、與公文內容相符的文種。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向行領導請示工作,應當在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達成一致后,使用“簽報”遞交行領導閱示。第五章公文擬制第二十二條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會簽、審核、簽發等程序。第二十三條公文起草應做到:(一)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全行經營發展戰略,完整準確體現發文單位意圖,符合國際慣例和商業準則,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二) 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三) 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煉。(四) 文種正確,格式規范。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五) 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六) 一般公文,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和日常工作程序,誰主管,誰擬辦。帶有方針、政策性的重要文件,有關負責人要親自擬辦,也可以集體研究提出方案,再指定專人擬辦。(七) 草擬公文如有辦文依據應該附上。第二十四條公文會簽應做到:(一) 公文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需協商確定的,主辦部門應會簽相關部門。(二) 會簽部門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根據政策規定、來文內容和部門職責,及時提出會簽意見。非緊急文件須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特急、加急應隨到隨簽,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回復,會簽部門應當提前與擬稿部門協商回復時限及方式,否則視為同意。(三) 會簽部門如對文稿有不同意見,會簽部門負責人應列明意見及理由。會簽部門負責人填寫“同意”則視為同意文稿內容。(四)擬稿部門與會簽部門對文稿內容未能協商一致時,擬稿部門應列明不能采納會簽意見的理據,并連同會簽單位意見一并報請行領導審定。第二十五條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認真審核。公文審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公文起草部門應對本部門擬寫的公文進行內容、文字和格式方面的初核,綜合員承擔行級發文在提交辦公室前的主要運轉職責,以及部門函的登記、文印、電子用印、分發職責。擬稿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所擬公文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應對文稿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嚴格把關,并簽字確認。各級郵儲銀行黨委文件、行文件應當由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統一審核把關后送行領導審簽。公文審核的重點是:(一) 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二) 文稿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單位的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三) 涉及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意見不一致的,擬稿部門有無作出說明。(四) 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語句是否通順;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五) 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第二十六條辦公室在審核中發現問題時應做到:(一)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征得擬稿部門同意后,將文稿退回。如擬稿部門不同意,則提出核稿意見,提請行領導審定。(二) 文稿內容涉及有關部門應會簽而未會簽的,將文稿退回擬稿部門補辦會簽手續。(三) 辦公室在不損害原意的情況下,可對文稿進行文字加工;對于擬寫格式不規范、內容表述不清、條理混亂或需要進一步明確政策措施的文稿,辦公室應說明理由,退擬稿部門修改或重擬。如未與擬稿部門就文稿的修改協商一致,辦公室應提出明確意見,提請行領導審定。第二十七條公文應當經有權簽批人審批后簽發:(一)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送分管行領導核簽后,由行長或其授權的行領導簽發。(二) 對分支單位的下行文由行領導根據分工和授權簽發。(三) 以辦公室名義發出涉及全行的公文,由辦公室總經理或其授權的副總經理審簽后,送分管行領導簽發。其中,轉發上級文件且又不需要提出新的措施要求的,可經行領導授權由辦公室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簽發。(四) 黨委文件由黨委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簽發。(五) 紀委文件由紀委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簽發。重要紀委文件可由黨委書記或書記委托的副書記簽發。(六) 工會文件由工會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簽發。(七) 送行外單位會簽的公文,行領導應首先簽批;聯合發文,應由牽頭單位的領導首先簽批,再送聯署單位領導簽批。(八) 以部門名義發出的公文,由部門總經理或經部門總經理授權的副總經理簽發。(九) 各單位的負責人簽發公文應認真負責,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審批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十)書面簽批公文,應當使用藍黑或碳素墨水筆,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及純藍、紅墨水,確保符合存檔要求。第六章公文辦理第二十八條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第二十九條收文辦理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序。(一) 簽收。辦公室文秘人員或部門綜合員收到公文后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時間。(二) 登記。辦公室文秘人員或部門綜合員應當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詳細記載,主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來文單位、來文字號、來文標題和成文日期。(三) 審核。收到下級單位上報的公文,辦公室文秘人員或部門綜合員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單位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規范。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經辦公室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在一個工作日之內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理由。(四) 擬辦。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辦公室文秘人員或部門綜合員應當及時擬辦意見送相應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及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五) 批辦。批辦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批示日期,其他批示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六) 承辦。對有請示事項的,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辦復。緊急公文要隨到隨辦,普通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復,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復。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處理時間的,應提前向有關領導報告,并向來文單位和本級行辦公室作出說明。對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內容及時在部門內傳閱學習。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對非本部門職權范圍內或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公文,承辦部門負責人應填寫擬辦意見并在收文后3個小時內提請辦公室轉辦或呈報行領導批辦。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負責人應出面協調,不能協調一致的,報請行領導協調或裁定。(七) 催辦。送擬辦、批示、承辦或協辦的公文,辦公室文秘人員或部門綜合員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第三十條發文辦理的主要程序是:(一)復核。已經發文單位負責人簽發的公文,辦公室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格式等進行復核。(二) 登記。對復核后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發送范圍和印制份數并詳細記載公文的主要信息。(三) 校對。公文校對除特殊情況,必須由擬稿人本人校對,確保準確無誤。校對人發現簽發稿有問題時,應及時同辦公室聯系,未經簽發人同意,校對人不得隨意改動簽發稿內容。確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發人復核。(四) 印制。公文印制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制。(五) 蓋章。公文印制完畢,發文單位應當對需用印的公文及時蓋章。(六) 核發。公文蓋章完畢,發文人員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印刷質量、蓋章情況進行檢查后分發。第三十一條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關商業秘密管理的規定,確保國家秘密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商業秘密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第三十二條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單位歸檔,相關單位保存復制件。單位負責人兼任其他單位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單位歸檔。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三十三條各級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確保公文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第三十四條公文由各單位辦公室或者各部門專(兼)職人員統一管理。二級分行及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機要閱文室,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第三十五條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后,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決定。第三十六條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單位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單位批準。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單位確定。第三十七條復制、匯編涉及國家秘密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商業秘密的公文,須按照國家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絕密級公文不得復制、匯編。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單位戳記。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的單位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第三十八條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單位或上級單位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九條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單位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第四十條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準后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各單位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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