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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范和控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行政法律事實:是指由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可以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

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淵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現形式。?4、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法所調整和規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和義務內容的各種社會關系。

5、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也稱行政主體或行政法律主體,是指參與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6、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涉及物、行為和精神財富。

7、行政法律關系內容: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8、行政法律關系變更:是指行政法律關系要素的變更,涉及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

9、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與法律相抵觸。?10、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不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決定,并且規定這種決定應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則中的“理”是指體現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的法理。

11、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12、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政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權實行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13、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任何行政主體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職權的同時,必須同時履行職責。行政職責隨行政職權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在相應變化。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4、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一個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其統治意志,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15、國家行政機關的結構:是指構成國家行政機關各要素的排列組合方式。?16、首長制:凡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一人承擔者,稱為首長負責制。

17、委員會制: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委員會集體承擔者,稱為委員會負責制。18、層次制:又叫層級制、分級制,是指政府縱向分為基干層次,每個層次所管業務性質相同,各對其上層負責,但其管轄范圍隨層級下降而縮小。

19、職能制:又叫分職制,指政府組織平行劃分為若干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務內容不同,但所管范圍大體相同。

20、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21、行政職務關系:是指公務員基于其行政職務而與行政機關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2023年全國最?22、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將行政職權及行政職責的一部或所有授給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形式的法律行為。

23、行政委托: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將某項行政職能委托給某一機關、機構、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辦理的行為。?24、行政相對方: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相應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其權益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組織。

25、行政法制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26、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可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27、行政行為的內容:是指某個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等產生的具體影響。2023年全國最

28、行政立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文獻的活動。?29、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的社會組織執行或合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使法律、法規或規章在實際生活中得以實現的活動。

30、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裁決行政爭議的行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關系是三方法律關系,以行政機關的為一方,以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各為一方。?31、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根據法定方式進行或者必須具有法定的形式才干生效的行為。?32、不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要具有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為人口頭意思表達就可生效的行政行為。

33、抽象行政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行的行政行為。

34、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行的行政行為。

35、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有明顯或重大違法情形,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電大專科形考?36、行政行為的撤消:是指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發現其違法或不妥,由有權限國家機關予以撤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7、行政行為的廢止: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因某種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8、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以及行政立法計劃的解釋、說明等,凡是不屬于法律規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公民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39、情報公開制度: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以及對行政立法計劃的解釋、說明等,凡是不屬于法律規定為國家機密的情況,公民均有權向行政機關了解。?40、行政立法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環節、方式和順序。?42、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或批準、登記、認可等方式,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行使某項權利,獲得某種資格和能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43、代執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44、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科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45、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行政相對方的人身及財產等采用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46、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47、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成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48、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通過強制手段達成與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49、即時強制: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成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相對方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50、被追償人:是實行加害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51、行政法律關系:為行政法所調整和規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內容的各種社會關系。52、行政協議:是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依雙方意思表達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互相權利與義務的協議。?53、行政協議的變更:是指現存協議基于行政主體的權力如為滿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權或其他法律事實,如出現不可抗力,在不改變現存協議性質的基礎上,對涉及協議主體、客體或內容的條款作相應的修改,補充或限制。?54、行政協議的解除:是指協議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時,當事人提前結束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55、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所轄的事務范圍內,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或者法律原則,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該行政相對方的批準或協助,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的積極管理行為。

56、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57、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譴責和警戒。

58、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59、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60、財產罰:是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

61、一般行政監督:又稱一般職能的行政監督,是指根據行政從屬關系,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的監督。

62、行政監察:是指國家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別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糾舉、懲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專門活動。?63、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實行的法律監督。即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監督機關的法律監督。?64、審計監督:它是根據會計記錄等有關經濟資料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由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審核和稽查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經濟效益和財政法紀的遵守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提出審議報告,以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謙政建設的活動。65、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66、行政不妥:也叫行政失當,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在執行行政管理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

67、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妥,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認性的法律后果。

68、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69、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以裁定的方式擬定行政案件的管轄法院。

70、地區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71、級別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72、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又稱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審理行政爭議的范圍。

76、選擇復議原則: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通過復議的情況下,相對方對行政解決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77、司法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通過審理后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

78、追償:是國家向行政補償請示求人支付補償費用以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所有補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險責任原則:該原則又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是指行政主體和行政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并導致損失的,不管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國家均應承擔補償責任。?80、行政先行原則:在行政補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之前,應先行向行政補償義務機關規定補償,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解決。假如行政解決未能解決爭端,則請求權人方可提起補償的訴訟程序。

81、行政補償:即行政侵權補償。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導致了損害,由行政主體給予補償的法律制度。

82、行政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妥行為實行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83、行政機關救濟:是指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不妥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追究其行政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

84、司法機關救濟: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審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解決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85、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解決決定的活動。

86、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87、復議被申請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88、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作出的影響其權益的決定。?89、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90、行政復議管轄:是指不同行政復議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權限和分工。?91、行政復議機構: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內設立的專門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92、涉外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合用的訴訟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組織。

93、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訟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

9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針對行政訴程序問題作出的裁決。?95、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碰到的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

96、維持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97、撤消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作出的否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判決。98、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

99、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權限內,但背離了法律、法規的目的和宗旨。?100、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規定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101、訴訟阻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因素,使訴訟過程中斷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105、執行阻卻: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導致執行程序暫時不能進行或者主線不能進行的特殊情況。?106、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順利執行,對有妨礙訴訟秩序行為的人所采用的強制手段。?107、執行回轉:是指執行程序完畢后,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依法被撤消,或者出現其他因素,又因執行人員采用措施,恢復到執行前的狀況。執行回轉是糾正執行錯誤的一項補救制度。?108、再執行:執行程序結束后,因發生某些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執行的,稱為再執行。

109、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事實。110、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必須就應由自己舉證的事實加以證明,否則便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訴訟后果的訴訟法律責任。?111、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因與行政爭議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參與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重要階段的人及與他們的訴訟地位相類似的人。

112、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審判人員、書記員、執行人員以外的參與行政訴訟的人。?113、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行爭執,以自己的名義到法院起訴、應訴和參與訴訟,并受法律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114、行政訴訟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電大專科形考

115、行政訴訟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由人民法院告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116、司法機關的救濟,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解決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117、集權制與分權制:集權制指行政權力集中于上級機關,下級機關沒有或有自主權,一切均需按照上級機關的指示去辦。分權制指下級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有自主決定權。上級機關對其權限內決定的事項不加干涉。?118、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二、問答題?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答: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現形式。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定和部門規章、地方行政法規和地方行政規章、與行政法有關的法律解釋。?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障行政權有效行使,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貫徹實行憲法,推動民主政治進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文化建設,保護社會經濟、文化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答:是貫穿于所有行政法律規范之中的,是調整和決定行政主體所有行為的基本準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起著保證行政法制統一、協調和穩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靈魂。如與基本原則相抵觸的行政法律條文必須修改或撤消,違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行為,必須予以糾正和制裁。?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內容?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行政法治原則,它涉及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1)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核心內容。它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與法律相抵觸。行政合理性原則涉及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兩方面的內容。(2)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機關不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決定,并且規定這種決定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5、行政主體的特性是什么??答: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行行政活動的組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是可以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以下特性:(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行行政活動的組織。這一特性將行政主體與其它國家機關、組織區分開來。行政主體享有國家行政權,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體,一定的行政機構和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權,從而成為行政主體。(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重要是指行政主體應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獨立地對外發布決定和命令,獨立采用行政措施等。這一特性將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各種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區別開來。(3)行政主體是可以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一個組織能成為行政主體,還應看其是否能獨立對外承擔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即是否能獨立參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補償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6、行政職權的特性是什么??答:特性是:強制性;不可處分性;職權與職責的統一性。有此外,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還享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行政優先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所享有的種種職務上和行為上的優先條件。行政優先權雖然不屬于行政職權,但它與行政職權密切相關,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保障條件。行政優先權重要涉及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助權和推定有效權。行政受益權是指行政主體從國家所享受到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為了保證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提高行政效率,國家必須向行政主體提供各種物質條件,如財政經費、辦公條件、交通工具等。7、國家行政機關有哪些特性??答: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質的社會組織;是具有較強的執行色彩的組織;必須按一定的層次和結構組織起來。國家行政機關有如下特性:(1)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質的社會組織。它以國家暴力為后盾,是為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完畢統治階級的國家任務而組織起來的,與其他組織相比,國家行政機關具有高度權威性。(2)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較強的執行色彩的組織。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可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獻或采用具體行政措施等,均是屬于執行性行為。(3)為了順利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必須按一定的層次和結構組織起來,并且執照科學方法依法活動。?8、行政機關組織法所包含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答:法律依據、從屬關系、職責權限、任職期限、機構設立、人員編制。`

9、行政職務關系變更的情況有哪些?

答:罷免、撤職、辭去領導職務、免職、降職、轉職、調職、升職。?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職務關系的內容(職權、職責等)發生變化,此謂職務關系的變更。重要發生于下列情況:(1)罷免。指按照法律規定,有罷免權的機關(一般是國家權力機關)對因違法失職,不宜繼續擔任原行政工作人員所實行的一種措施。(2)撤職。是有權機關對違法失職公務員作出的一種行政處分。(3)辭去領導職務。指公務員因某種因素,出于本人意愿,向有決定權的機關請求不再擔任某種行政職務的行為。(4)免職。指有任免權的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免去當事人的職務。(5)降級。指公務員從較高的職務被調至較低的職務。(6)轉職。指原職務不變,但變更職務關系的性質。(7)調職。也叫調動工作。即把公務員調到另一種崗位擔任相同的職務。(8)升職。公務員依法從低職位調到高職位擔任職務。?2、行政職務關系產生的重要程序是什么??答:選任、委任、調任、聘任。?10、被授權組織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被授權的組織在行政法上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行政訴訟也規定,被授權組織所為行政行為被提起訴訟時,由被授權的組織作被告應訴。

11、被委托組織與被授權組織的區別是什么??答:(1)性質不同。被委托組織不具法律、法規所授予的職權,不是行政主體,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體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被授權組織則享有法律、法規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職權,屬于行政主體。(2)產生的依據不同。被委托組織的權限、范圍,只能依行政主體的行政委托行為產生,被授權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則由法律、法規的授權而產生。(3)行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組織的行為后果的法律責任,由行使委托權的行政主體承擔,如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被申請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權的行政主體,而不是被委托組織。被授權組織則對其行為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12、行政相對方的權利是什么?

答:(1)提出申請的權利。行政相對方有依法提出申請的權利,如申請許可證、申請撫恤金、補貼金等。(2)參與行政管理的權利。行政相對方有權依法參與行政法規、規章及相關行政政策、行政計劃的制定,如聽證會、論證會等。(3)聽證的權利。在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方權益的行政行為之前,必須保障行政相對方有聽證的權利、應當告知行政相對方有關的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等,給予行政相對方以充足的辯論的機會,查清事實,從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行政行為。(4)了解情況的權利。行政相對方有權依法了解有關的行政信息,涉及各類規范性文獻,有關制度、規則、標準、程序,與行政相對方有關的檔案材料等。(5)申請行政法上的救濟的權利。行政相對方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當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違法侵犯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并導致損失時,行政相對方有請求行政補償的權利。?13、行政相對方的義務是什么??答:(1)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這是行政相對主的首要義務,重要表現為一是遵守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獻的規定;二是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解決決定等。(2)協助行政主體執行公務的義務。當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行政相對方有積極予以協助的義務。(3)遵循法定程序規定的義務。行政相對方在請求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或行政主體規定其為一定行為時,應遵循法定的環節、手續和時限等的規定,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4、行政法制監督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答:行政法制監督是由主體、對象和內容三總分組成的。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以及國家機關以外的公民、組織;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法制監督的內容是監督國家公務員及被授權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是否遵紀守法。

15、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監督涉及哪些內容?

答:(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2)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3)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4)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的監督。?16、什么是抽象行政行為??答: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行的行政行為。涉及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政行為,也涉及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措施、發布行政命令、告知、通告、決議、決定的行為等。抽象行政行為通常具有普遍性。

17、行政行為的內容有哪些??答:是指某個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等產生的具體影響。(1)賦予權益和剝奪權益。賦予權益是指行政相對方法律上權能、權利或利益。剝奪權益是指剝奪行政相對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權能、權利或利益。(2)科以義務和免去義務。科以義務是指行政主體使行政相對方承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免去義務是指行政主體免去行政相對方原有的義務。3)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所謂確認法律事實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某個法律關系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予以確認。所謂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某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圍予以確認。?18、擬定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則的意義何在?

答:民主原則在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則的意義在于:一是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真正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二是這種程序上的民主原則,可以有效地約束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19、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答: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權限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遵循的環節、方式和順序。(1)起草。是指列入規劃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分別草擬法案。(2)征求意見。在起草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公民、社會各組織的意見。(3)審查。是指行政法規、規章草案擬定之后,送交政府主管機構進行審議,核查的制度。(4)通過。是指法規、規章在起草、審查完畢后,交由主管機關的正式會議討論表決的制度。(5)簽署。行政法規、規章通過后,還須經制定機關的行政首長簽署。(6)發布與備案。凡是未經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都不能認為已發生效力。備案是指將已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上報法定的機關,使其知曉,并在必要時備查的程序。?20、行政許可的特性是什么?

答:(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3)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

21、行政許可有哪些作用??答:1)有利加強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宏觀管理,實現從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的過渡;2)有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止不法經營,防止不合法競爭;3)有助于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國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22、行政強制防止、行政強制制止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么?

答:(1)實行的條件不同。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方不履行行政解決決定為前提,而強制防止和強制制止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和法規,為排除危害而采用的對相對方的強制力,人們稱之為即時強制。(2)實行的時間和目的不同。強制防止和強制制止分別合用于危害發生之前和危害發生之中,用以防止危害的發生和制止危害的繼續;而行政強制執行一般在一行為結束后實行,以求行政解決決定的執行。(3)實行的機關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可以由人民法院實行,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實行;而強制防止和強制制止只能由行政機關實行。(4)實行的程序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行,需要遵守一系列嚴格的法律程序。違反的程序,執行則無效;而強制防止和強制制止由于是一種在緊急情況下采用的即時強制措施,所以,一般情況下沒有嚴密的程序,只有不超越職權,就為有效。23、什么是即時強制??答:是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成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相對方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24、行政協議履行的原則是什么??答:(1)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必須按照協議規定的標的履行,不能變更的或用違約金或補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協議的履行。(2)自己履行原則。行政協議不僅規定實際履行,并且實行自己履行原則,即相對方必須自身履行,而不能由別人代替履行。(3)全面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協議規定的內容全面適本地履行,在任何條款上都不得違反協議規定。?25、變更和解除行政協議的法律后果會如何?

答:(1)行政協議變更后,原協議不再履行,雙方當事人按變更后的權利義務關系履行。行政協議解除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關系終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協議規定的權利和義務。(2)因行政主體單方面變更和解除協議的,應對相對方進行補償。

26、行政指導的特性是什么?

答:(1)行政指導是非權力行政活動。(2)行政指導是種事實行為。(3)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達,屬于單方行為。(4)行政指導是一種合用較大幅度的彈性的管理領域。(5)行政指導合用法律優先的原則。(6)行政指導是一種外部行為。?27、行政指導與行政領導的區別是什么?

答:(1)主體不同。行政領導的主體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各級領導者,而行政指導的主體是行政機關。(2)客體不同。行政領導是一種行政組織內部的活動,它作用的對象是行政組織中的被領導者。而行政指導則是行政機關管理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政活動,它作用的對象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3)內容不同。行政領導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級領導活動的總和。而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所在管轄的事務范圍內,基于國家的法律精神、原則或政策,用非強制性的手段取得相對方的批準或協助而實行的管理行為。(4)效力不同。行政領導是行政組織內部的領導活動,它有嚴格的組織和紀律的規定,對行政領導必須嚴格服從。而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方的指導活動,不具有強制力,相對方可以服從,也可以不服從。罰款與罰金的區別是什么??答:(1)性質不同。罰金屬于刑罰處罰;罰款則屬于行政處罰。(2)處罰依據不同。罰金由刑法加以規定,罰款則由行政法律規范加以規定。(3)合用主體不同。罰金由人民法院判處,而罰款則由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科處。(4)合用的對象不同。罰金是對犯罪者的處罰,而罰款則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者的處罰,其限度比罰金輕。

29、行政處罰執行的原則有哪些內容??答:(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斷止執行原則;(3)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原則。?30、行政機關組織法所包含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答:A、法律依據。是決定行政組織法是否合法的條件之一。B、從屬關系。指行政機關之間領導與被領導以及它們之間的權責關系。C、職責權限。指行政機關的主管事項和行使權力的范圍。D、任職期限。指對行政首腦任職期間有明確的規定。E、機構設立。指行政機關內部機構的設立。F、人員編制。指行政機關的人員定額及各種人員結構。G、其他事項。如生效條件等。?31、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行為的相同點是什么??答:(1)監督的對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為重要對象。(2)監督的內容相同。都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涉及普遍的行政行為和個別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3)監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國家法律、政策的統一和正的確施,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組織的合法權益。

32、一般行政監督的重要方式是什么??答:報告工作;執法監督檢查;審查批準;備案;行政復議;懲戒。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目前一般行政監督的重要方式有以下幾種:(1)報告工作。聽取、審查報告,是上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各級政府監督其工作部門執行情況的重要方式。(2)執法監督檢查。執法檢查大體有三類:一是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二是單獨檢查和聯合檢查。三是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3)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是監督主體對監督對象的普遍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如對財政預算、決算、賬冊、報表等進行審閱核對并加以擬定的行為。(4)備案。備案是根據法律規定或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監督對象將其他規范性文獻或某些重大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報上級行政機關供其了解情況的行為。(5)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制度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行行政法制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6)懲戒。懲戒處分分為兩種:一是對行政機關合用的。另一種是對違法機關的領導人或直接負責人的行政處分。行政違法有什么特性?答:(1)行政違法是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人員的違法;(2)行政違法必須是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即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中對其行使職權所規定的程序性與實體性義務的約束。(3)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在主觀上有過錯。行政違法行為是一個主客觀統一的過程。即在客觀上有違反行為法律規范的事實,在主觀上有過錯。?34、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答:(1)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2)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行政違法或行政不妥;(3)行政責任必須為行政法律規范所確認是一種法律責任;(4)承擔行政責任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35、什么是行政救濟??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妥行為實行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36、行政救濟的特性是什么??答:(1)行政救濟以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請求為前提。由于行政救濟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對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予以救濟和保護。(2)行政救濟以行政爭議為基礎。行政爭議,也就是行政糾紛,是行政管理相對方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妥,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對行政行為不服所形成的法律爭議。(3)行政救濟的最終目的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行政救濟的核心內容是由有權的國家機關解決和裁決行政爭議。

37、哪些情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答:(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別人事解決決定的。(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解決的。(3)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也不能申請復議。?38、行政復議的原則是什么?

答:(1)合法性原則。是所有行政權行使都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規定,行使行政復議權當然也要遵循合法原則。(2)公正原則。公正是一切司法活動的本質規定,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復議機關解決行政爭議,應當將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與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3)公開原則。是一個重要的程序原則,是民主政治的本質規定。它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與相對方利益相關的行政行為時,要通過一定的程序讓相對方參與和了解。(4)及時原則。是行政效率的具體原則規定。(5)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要便于行政相對人參與,在復議活動中復議機關和復議人員要為申請人行使各項權利提供方便。39、行政補償的特性是什么??答:(1)行政補償實質上是一種國家補償。行政職能屬于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于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行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主線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行政補償是一種國家補償。(2)行政補償的起因是行政侵權損害行為。是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并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3)行政補償的義務只能是侵權行政機關。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實行侵權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4)行政補償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導致的侵權損害為限。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除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為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在國家承擔行政補償責任的范圍之內。

40、國家機關行使追償權,必須具有的條件是什么?

答:(1)補償義務機關已經向受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支付了補償金,返還了財產或恢復了原狀。地補償稱義務機關向受害人補償之前,追償權是不存在的。補償義務機關的補償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調解,也可以據行政補償協議程序的協議書。(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對加害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意是指致害人實行加害行為時,主觀上結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并也許導致相對方合法權益的損害,卻仍然一意孤行,導致損害結果發生。重大過失是相對于一般過失而言的,即行政人員或受委托之人,不僅沒有注意到其身分或職務上的特別規定,并且未能預見和避免普通人均能預見或避免的事情,即沒有達成法律對一個公民的起碼規定。

41、行政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答: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原告提起行政訴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行政爭議,以及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4)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之內。5)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通過行政復議的,已經通過行政復議;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42、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是什么?

答:(1)選擇復議原則。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通過復議的情況下,相對方對行政解決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4)不合用調解原則。補償訴訟可以合用調解。(5)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4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答:(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抽象行政行為。(3)內部行政行為。(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了司法審查的排除條款,即明確規定某些事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供的訴訟。(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還列舉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幾種行為,即:(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授權實行的行為;(2)調解行為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3)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反復解決行為;(5)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44、管轄權的轉移必須具有哪些條件?

答:(1)必須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3)移交的人民法院與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關系的上下級關系。

45、行政訴訟的被告有哪些特性?

答:(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權益。(3)以自己名義應訴,并受有民法院裁判拘束。?46、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性是什么??答:(1)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2)相對于原告、被告而言,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在訴訟期參與訴訟;(4)申請參與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參與訴訟。47、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種類??答: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與現場筆錄。?48、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履行舉證責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1)對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有爭議的,假如被告舉不出證據,應當以原告提供的證據為根據;2)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能或者無合法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人民法院撤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49、法院不能采用的證據有哪些?

答:(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2)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3)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4)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5)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消或變更一審裁判的依據。50、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是什么?

答:(1)提起的主體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級人民檢察院。而有權提起上訴的則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并且當事人的上訴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2)提起的條件不同;只有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才干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而只有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不管判決、裁定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即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第二審程序。(3)有無期限制不同。合用審判監督程序不受時間限制、判決、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時間內都可提起;而上訴只能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4)審理的主體不同;合用審判監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也可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審理;而合用二審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5)審理的對象不同;合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而合用二審程序審理的則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6)程序的性質不同;審判監督程序是為了糾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而設立的一種特殊程序,不具有審級性質,是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種事后監督和補救措施;而第二審程序是按照兩審終審的司法原則設立的,是對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繼續審理。?51、開庭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分為幾個階段??答:(1)開庭前準備階段;(2)出庭情況審理階段;(3)法庭調查階段;(4)法庭辯論階段;(5)評議宣判階段。

5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法依據有哪些?

答:(1)法律;(2)行政法規;(3)地主性法規;(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答: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法依據有:(1)法律。涉及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其名稱有條例、規定、辦法。(3)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僅合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與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合用地方性法規時,應當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所合用的地方性法規為依據。(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作為法院審理發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據。

此外,《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53、第一審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所作出的判決有哪些種類??答:(1)維持原判;(2)撤消判決;(3)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4)限期履行判決;(5)變更判決;(6)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有你更精?54、涉外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是什么??答:(1)合用行政訴訟法原則。《行政訴訟法》第70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合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除外。(2)同等原則。又稱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享有與我國公民同等的訴訟權利和負有同等的訴訟義務。(3)對等原則。又稱互相原則,是指國家之間在對待對方公民、組織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時互相對等。(4)合用有關國際條約原則。(5)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55.簡述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規定。1)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干存在;2)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應依據法律,遵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3)任何行政職權的授予和委托及其運用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宗旨。

56.簡述行政立法與權力機關立法的區別.

答:(1)立法的主體不同;(2)立法的來源不同;(3)立法的內容不同;(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5)立法的程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7)立法效果不同。?57.簡述行政復議的特點。答:(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2)行政復議是以行政爭議為解決對象的行為;3)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方提起的一種依申請而產生的行為。?58、簡述國家行政機關的特性

答:(1)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質的社會組織;(2)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較強的執行色彩的組織。(3)為了順利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必須按一定的層次和結構組織起來,并且按照科學方法依法進行活動。

59、簡述在行政訴訟中訴訟阻卻有幾種情形

答:(1)延期審理;(2)缺席判決;(3)訴訟中止;(4)訴訟終結;(5)案件移送;(6)延長審限;(7)撤訴。?60、簡述行政授權的特性

答:1)行政授權是依照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作出的;2)行政授權引起職權和職責的同時轉移,被授權的組織在接受職權的同時,也必須接受行政職責;3)被授權的組織在被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自主地行使行政職權。?61、簡述在我國行政處罰的分類有你

答:(1)人身罰(行政拘留,勞動教養);(2)行為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和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3)財產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申誡罰(警告,通報批評)

62、簡述行政案件的執行根據.?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補償調解書,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和調解書,決定書);(2)行政機關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內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63、簡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權有效行使,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有你更精2)貫徹實行憲法、推動民主政治進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文化建設,保護社會經濟、文化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64、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立原則。

答:(1)適應需要原則(2)精簡原則(3)高效率原則(4)依法設立的原則

65、公務員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點:?答:①他享受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各種權利,同時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履行的各種義務;②他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個人行為,但不能以國家名義從事公務行為,否則就是此外一種身分了;③他的個人行為只代表他個人,不具有強制性,并且行為效果歸屬于他自己。公務員一方面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當公務員依法代表國家從事公務時,他就具有了其作為公務員的法律身分,從而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務員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身分,兩者所處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當其處在公務員法律地位時,便顯示出其特點:免公務員有資格作為國家的代表,以公務機關的名義從事公務行為;公務員享有行政職權,享有行政優益權,同時需要承擔行政職責;?(1)行政相對方的權利①提出申請的權利②參與行政管理的權利③聽證的權利④了解情況的權利⑤申請行政法上的救濟的權利有你(2)行政相對方的義務①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②協助行政主體執行公務的義務③遵循法定程序規定的義務67、劃分個人行為與機關行為的標準是什么??答:(1)公務員的行為以所屬機關名義作出的,屬機關行為,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則屬個人行為。(2)公務員的行為是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的,屬于機關行為,若超越職責范圍,必須結合第一標準和第三標準綜合認定。(3)公務員的行為是執行機關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機關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權限,概屬機關行為。68、簡述行政訴訟原告的法律特性。

答:行政訴訟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性:(1)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枸束。其中第1個特性,既是指原告的特性之一,也是對原告資格的規定。

69、確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則的意義何在??答:(1)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真正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由于行政法規、規章的各種草案,通過公開的討論、聽證以后,更有助于公眾涉及利害關系人的理解和認同。別外各種途徑的參與制度如書信、磋商、座談、調查、采訪等,能使公眾有足夠的機會參與制定活動,充足表達意見和規定,使行政立法文獻真正做到集思廣益。(2)這種程序上的民主原則,可以有效地約束同級行政機關的權力。在行政機關沒有很好地遵循公開原則和制度,并有也許導致違法或侵權的后果時,可以及時地發現,從而有效地維護國家機關及其所制定的規范的權威,更好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70.行政許可的特點是什么??答:行政許可的特點有:(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都以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為前提,行政主體并不因行政相對方準備從事某項活動就積極地頒發行政許可證。(2)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不同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對行政相對方科以義務的行為,而是免去相對方某種不作為義務使相對方可以行使某種權利。3)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應以正規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不予批準和證明。?三、論述題?1.論述行政法制監督的構成。?答:行政法制監督是由主體,對象和內容三個部分構成。(1)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其中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和專門行政監督機關所進行的監督屬于權力性監督,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所進行的監督屬于漢利性監督.(2)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主體涉及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涉及行政機關的公務雖和被授權的組織中的行使行政職權的工作人員。(3)行政法制監督的內容是監督行政主體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以及監督國家公務員及被授權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是否遵紀守法。2.論述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答:①選擇復議原則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必須通過復議的情況下,相對方對行政解決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簡言之,在我國,復議不是進行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是否通過復議,由相對方自己選擇。②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都有也許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在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假如是認為抽象行政行為的元寶影響、妨礙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斷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此與民事訴訟完全不同。其根據是,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應推定其為合法,亦即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先定力.(4)不合用調解原則。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行政訴訟中不合用的主線因素在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其行使法定職權的表現,而對于這種法定職權,行政機關不得放棄或者讓步,否則即構成失職.因此,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違法,沒有第三種也許。⑸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司法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通過審理后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司法變更權涉及到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問題.因此,各國在規定法院所享有的變更權時都極為慎重.?3、論述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規定。

答:(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法律目的,無論有無成文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運用權力時必須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合法考慮的基礎上,要有合法的動機,動機合法規定行政機關不能以執行法律的名義,將自己的偏見、歧視、惡意等強加于公民和社會組織;(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假如在具體解決案件時,重者輕處,輕者重處,顯然違反常規和處罰規定,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規定。4試述行政訴訟的構成要件。?(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的行政爭議,以及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⑷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之內;5)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通過行政復議的,已經通過行政復議;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

5、論述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作用。

答:①行政權力接受監督可以防止政府權力失衡與變異。按照平衡論的觀點,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權,必須受到立法權、司法權、公民權的監督與控制,才干依法行政,為人民服務,否則就失去平衡。因此,必須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②行政權力接受監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員專制獨裁。民主替代專制獨裁的重要標志就是行政權力接受監督,因此要加強政府官員的自律教育,同時要不斷強化外部系統的監督,不斷擴大公眾參與評價政府行為的層面,把評價方式、手段和環節納入法制化軌道。③行政權力接受監督可以扼制腐敗。為了扼制腐敗,必須改革行政體制,控制個人專權,加強監督機制,適當提高薪金待遇,健全法制強化反腐力度,嚴明法紀。力爭做到使官員們不能腐化、不敢腐化、不愿腐化的反腐機制、行政體制與法制。④行政權力接受監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僚主義。政府及其公務員必須接受來自政府內部和外部的監督,并為監督實行發明條件,實行行政公開,讓人民群眾對政府活動有充足的了解,為有權機關監督提供條件。在陽光下的行政行為既可以接受監督,克服官僚主義;又可以克服辦事拖拉,提高行政效率,實行勤政為民的行政目的。?6.論述行政行為的特性。

答: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依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自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3)行政主體在實行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批準,既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行為時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7.試述行政訴訟中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基本依據?答: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機關單方作出的,因此由行政機關舉證證明其所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符合公平合理原則;2)依據法治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因此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后,行政機關應有責任證明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有充足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的;3)被告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比原告強,被告因具有技術、人員等方面條件,舉證較為容易;4)與原告相比,被告行政機關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等有更充足的了解,在我國目前的條件下,原告并不完全清楚被告所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因素。8、試論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答: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為合法成立生效所應具有的基本要素。或者說是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一,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所謂主體合法,是指實行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1.行政機關合法:指實行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體資格。2.人員合法:行政行為總是通過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具體實行,這些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所實行的行政行為方有效。3.委托合法:是指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基于實行行政活動的需要,依法委托社會團隊或群眾組織、公民個人代表行政機關實行某種行政活動。委任的合法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委托的行政機關必須具有合法的委托權限;(2)接受委托者必須具有從事行政活動的能力;(3)被委托者必須在委托權限內實行行政行為。?第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權限合法,是指行政行為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行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權限規則。行政職權的限制表現在幾個方面:行政事項管轄權的限制、行政地區管理權的限制、時間管轄權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限度上的限制、條件上的限制、委托權限的限制。

第三,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適當。這是行政行為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解決,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涉及幾項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圍;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適當;行政行為必須公正、合理。?第四,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所謂程序,是指行政行為的實行所要通過的環節。程序是行政行為的基本要素,由于任何行政行為的實行都要通過一定的程序表現出來,沒有脫離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為。有兩項具體規定:其一,必須符合與該種行政行為性質相適應的程序規定。其二,必須符合程序的一般規定。

9、論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

答:行政責任指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妥,違反其法定責任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認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一)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二)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行政違法或行政不妥。(三)行政責任必須為行政法律規范所確認,是一種法律責任,并且行政責任的內容和承擔方式必須依法擬定。(四)承擔行政責任須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作為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之一的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重要有:(1)通報批評、即由有權機關在一定范圍采用的一種書面形式的批評措施。(2)賠禮道歉,認可錯誤。即由承擔行政責任行政主體自身向相對方采用的一種事后悔過措施。(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即由承擔行政責任行政主體或其他有權機關在一定范圍采用一定的方式對相對方采用的一種事后補救措施。(4)返還權益,恢復原狀。針對違法和不妥的剝奪權益、侵害財產的行為采用的恢復措施。(5)停止違法行為。(6)撤消違法決定。(7)撤消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8)履行職務。即針對行政主體不作為行為而采用的繼續履行職責一種方式。(9)糾正不妥。對不妥的行政行為及時糾正。(10)行政補償。由于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和行政不妥給相對方導致損害的要給予經濟上的補償。〖案例題〗?1、木材運回后,暫時存放在A縣鄉鎮公司局院內。后該鄉鎮公司局未與B市公安局商議,擅自將屬于B市公安局的48立方米木材變賣。為要回貨款,B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18日將到B市出差的A縣鄉鎮公司局工作人員孫某乘坐的轎車扣留,并發給孫某一份交通違章處罰告知書。A縣鄉鎮公司局對此處罰決定不服,訴至法院。?現問:(1)本案應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為什么?

(2)本案中B市公安局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3)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何種判決??答:(1)本案應由B市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B市公安局的行為是違法的,由于公安局扣車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追回木材款,但發出的卻是交通違章處罰決定書,這屬于濫用職權的行為。

(3)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消B市公安局的該具體行政行為。2、2023年6月3日,劉某雇車從某縣某村張某家運送5噸“雪花”牌腸衣用鹽,作為張某欠劉某錢款的抵付,因未辦理食鹽準運證,途中被某縣鹽務局將5噸鹽查扣。鹽務局于6月9日對劉某做出處罰決定,認為劉某無食鹽準運證,違法《食鹽專營辦法》第18條,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25條做出處罰:沒收5噸“雪花”牌腸衣用鹽,罰款人民幣11500元。并根據國務院制定的《食鹽管理條例》第33條之規定告知劉某相關救濟權利:“若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某市鹽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鹽務局于同日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等執法文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郵寄給劉某,劉某于6月10日收到。劉某不服,于6月30日向市鹽務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市鹽務局撤消縣鹽務局的處罰決定。某縣鹽務局則主張,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已通過期,市鹽務局無權審查此事。?請回答下列問題:1)劉某申請行政復議是否超期限?為什么??(2)市鹽務局對于此案應如何解決?(3)劉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答:(1)劉某申請行政復議沒有超過期限。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自當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起算,但法律規定申請復議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本案中國務院所頒布的《食鹽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復議期限無效,應合用60日期限,故劉某申請行政復議沒有超過期限。?(2)市鹽務局應當受理劉某的復議申請。?(3)劉某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其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1998年9月李某偷渡到韓國打工,2023年年初被韓國遣返,同年3月25日入境時在某邊防口岸被查獲,邊防檢查機關在履行法定的處罰程序后,對其非法出境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李某認為,《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規定撤消邊防檢查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請問:(1)李某的理由能否成立??(2)法院應當作出何種判決?

答:(1)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李某的違法行為處在連續狀態,對他的追訴時效應當從2023年3月25日開始計算。?(2)法院應當作出維持邊防檢查機關行政處罰決定的判決,由于邊防檢查機關對劉某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足,有法定依據,程序合法,故應判決維持。

4、某大學學生李某到學生食堂買飯時,因來得太晚而排在隊尾。此時正逢學生就餐的高峰期,食堂買飯的學生擁擠,李某心中著急,便直接趕到前面插隊,與在此排隊的學生姜某發生口角,李某將姜某打傷。大學公安處委托法定鑒定機關進行傷害鑒定,該鑒定機關認為姜某所受傷屬于輕微傷,因此公安處決定給予李某治安拘留2天的處罰,李某不服訴至法院。

請問:(1)大學公安處的處罰是否合法?

(2)法院應當作出何種判決?

答:(1)、大學公安處的處罰不合法。由于該大學公安處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其無權以自己名義對李某實行行政處罰。

(2)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大學公安處的行為違法。(注:李某已經接受了2天拘留,故法院不能作出撤消判決。

5、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關某一起去河邊釣魚,后二人回家。路上沒走多遠,李某改變主意,對關某說,不如到主河去摸魚,關某批準,二人折回主河流處。在通過一片樹林時,二人進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煙,并玩了彈火柴游戲。在走出樹林時,關某見樹林邊有一隊枯草,即劃火柴將枯草點著。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樹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撲打,但因火勢越燒越大,未能撲滅,二人驚恐離開現場跑回家。某市林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授權某鄉人民政府為原告,以李某與關某放火燒毀該鄉果園村的樹林50畝,導致經濟損失達4000元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處罰決定:對關某罰款500元,并令其補償經濟損失2500元,令李某補償經濟損失1500元。李某對處罰決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問:運用所學知識分析本案誰是行政行為的主體?

答:鄉人民政府是行政行為的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授權鄉人民政府,鄉人民政府屬于被授權的組織,被授權的組織享有法律、法規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職權,屬于行政主體。鄉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具有處罰的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處罰權,能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行為的主體。6、1996年5月15日,吳某從常德市到韶關辦事。次日凌晨二時許,吳某到其住在韶關的姑姑家,其姑姑家與王某的住所分屬前后相鄰的兩幢樓。黑夜中吳誤將第5幢樓認為是第4幢樓,吳某上樓到王某家門口,便用其姑姑給的鑰匙開王的房門,開了約三分鐘,門打不開。正在睡覺的王某夫婦被開門聲吵醒,認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開門。吳聽到房內有動靜后沒出聲,劉開門后發現吳穿著大衣站在門口,手里拿著長條狀物,(實為報紙)便用三角刮刀向吳刺去,致吳右肩受傷,被送醫院治療用去醫療費996元,經韶關市公安局鑒定屬輕微傷。在吳住院的第二天,劉某前往醫院看望,并向吳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經調查、取證、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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