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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一節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一種主體不典型的犯罪構成。由于主體修正的需要,才把非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等等修正為行為。當然,主體修正必然造成修正的要件不僅僅只有行為一方,還包括客體、主觀方面。這種修正的犯罪構成基于非實行行為與實行行為間的有機聯系,非實行行為因為具有與實行行為的客觀聯結而具有了犯罪性,如組織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具有制約關系,教唆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具有誘發關系,幫助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具有協同關系。案例1、張三教唆李四盜竊,結果李四卻搶劫了,張三與李四之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成立共同犯罪,成立什么樣的共同犯罪?2、張三教唆李四盜竊,結果李四卻發現被害人是女性,于是將被害人強奸了,張三與李四之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成立共同犯罪,成立什么樣的共同犯罪?3、張三帶著殺害的意圖,李四帶著傷害的意圖,共同對王五實施暴力,并致王五死亡,張三與李四之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果成立共同犯罪,成立什么樣的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實為區別于個人犯罪的特點)主體-------二人以上(注意對人的理解)主觀-------共同故意(共同直接故意、共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結合)客觀-------共同行為(補充)共同行為的分類----實行行為、非實行行為(組織、幫助、教唆)三、共同犯罪的認定(實講不屬于共同犯罪的情況)六種情況四、講幾個問題:(一)共犯的二重性1、獨立性2、從屬性:有四種程度,現在的通說是限制從屬說(二)共同犯罪有幾個類型:共同事實犯罪、共同價值犯罪共同事實犯罪的實質,是數人共犯同一事實的罪五、關于片面共犯的問題(案情摘要)顧某系北京中關村某電腦公司職員。2002年1月,尹某以A市第五百貨公司的名義來該電腦公司訂購價值20余萬元的電腦散件。公司經理趙某擔心受騙,讓顧某與尹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聯系,查詢所謂A市第五百貨公司是否屬實。經查詢,顧某得知該市根本沒有這家公司,當地工商部門并告知顧某,有人曾以A市第五百貨公司的名義進行詐騙活動。但由于顧某與經理趙某素有嫌隙,且正欲跳槽離開公司,所以就向趙某謊稱尹某所說該公司情況屬實,于是趙某深信不疑,與尹某簽訂了購銷合同,在接受3萬元預付款后,將20余萬元電腦散件發至尹某指定的地點。尹某收貨后,即低價轉手倒賣得款10余萬元,隨即逃匿。趙某報案,2002年5月尹某被抓獲。(揭示與討論)本案的關鍵是對顧某的片面幫助行為如何定性。根據共同故意的形式,共同犯罪可分為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全面共犯又稱為雙方的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主觀上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所謂全面的共同故意,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上不僅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和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認識,而且共犯之間彼此還有互相的認知。片面共犯又稱為一方的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指各犯罪人客觀上雖然存在共同的犯罪行為,但主觀上只有片面的共同故意。所謂片面的共同故意是指僅有單方或部分犯罪人對自己和其他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和結果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認識,其他犯罪行為人則僅對自己的行為、結果和因果關系有認識,對客觀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其他人的行為、結果和因果關系及與自己行為、結果之間的聯系并不知曉。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幫助犯與實行犯之間,或教唆犯與實行犯之間,而且只有在幫助犯和教唆犯了解實行犯,而實行犯并不了解幫助犯和教唆犯的情況下才能成立片面共犯。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毋庸置疑,問題是實行犯主觀上并無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這是不符合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態的。但片面共犯幫助或教唆實行犯實行犯罪,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只要實行犯的行為達到應受刑事處罰的社會危害程度,那么片面幫助犯或片面教唆犯的行為作為這種犯罪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也必然達到了應受刑事處罰的社會危害程度。如果對這種行為不加處罰,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顯然是放縱了犯罪。然而,片面共犯又并未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中的實行行為,因而無法作為單獨犯罪論處。只有將其行為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的非實行行為,與實行犯的實行行為聯系起來作為共同犯罪處理,才能追究其應負的刑事責任。因此,片面共犯雖然并非如全面共犯那樣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態,但可以視為是一種特殊形態的共同犯罪。需要說明的是,對我國刑法中是否存在片面共犯,刑法學界有不同認識。有人認為共同犯罪中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只能是全面的、相互的,因而否定片面共犯,也有人認為不應否定片面共犯的存在,但應該在刑法立法中將其單獨定性處理,不宜作為共同犯罪處理。但根據前述分析,片面共犯是客觀存在的,我個人認為還是應當以片面共犯來處理為宜。但片面共犯是以全面共犯為標準擬制的。這里,要特別注意擬制與本質的不同含義。六、實行過限與選擇性教唆的問題(案情摘要)陳某系某廠職工,因違反紀律被廠領導處分,懷恨在心,竭力報復,便找到混跡社會的無業人員常某等人,請他們把廠長徐某要么打一頓,要么把他家東西偷了讓其破財。2001年8月9日下午,常某等人潛入徐家,盜走存折、現金、首飾等共計兩萬余元。當晚,常某等人在飯店喝酒,看見一人晚歸的徐某,便悄悄尾隨至一僻靜巷道,一擁而上,將其打傷,但尚未造成重傷。(問題)對陳某構成何種共犯?一種意見認為,陳某只構成盜竊罪共犯,因為他對常某進行的犯罪教唆是選擇性教唆,而常某則實行了全部犯罪,是實行過限的行為,陳某只應對其一種罪承擔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陳某教唆常某犯罪,常某所犯的罪沒有超出陳某的教唆范圍,陳某理應對全部犯罪承擔共同犯罪的罪責,因此與常某等人構成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共犯。所謂選擇性教唆,是指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在幾種犯罪之間選擇犯其中一種罪,其意圖并非教唆他人犯全部罪,而僅是犯數罪中的一種。在選擇性教唆的情況下,如果被教唆人按教唆人的意圖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則毫無疑問,教唆人與被教唆人構成了該項犯罪的共同犯罪。但如果被教唆人在供選擇的范圍內實施了數種犯罪甚至全部犯罪,對被教唆人而言,當然應按其所犯的罪行定罪,但對教唆人該如何定罪?在選擇性教唆中,教唆人的主觀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在可選范圍內產生實施某一種犯罪的犯罪意圖,并希望或放任該種犯罪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對教唆人的主觀故意而言,被教唆人具體產生何種犯意和具體造成何種危害結果是不確定的,但教唆人對意圖引起的犯意和危害結果在數量上則是確定的,即只是一種。如果被教唆人實施了數種或者全部犯罪,則在量上突破了教唆人唆使故意中的確定性,超出了教唆人主觀故意的范圍。這種超出教唆人主觀故意的范圍的行為,是一種實行過限行為。所謂實行過限,又稱為共同犯罪中的過剩行為,是指實行犯實行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在實行過限的情況下,實行過限的行為人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沒有實行過限行為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應否承擔責任呢?根據刑法理論,行為人必須對危害社會的結果具有主觀上的罪過才能負刑事責任,過限行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從而也就超出了其他犯罪人的主觀犯意,其他犯罪人對于其主觀上沒有罪過的行為,當然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選擇性教唆的教唆人只應對被教唆人實施的其中一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被教唆人實施的其他犯罪是過限行為,教唆人不須承擔刑事責任。但教唆人教唆的各種罪行的罪責可能輕重不一,應確定教唆人就哪項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呢?就單獨任何一種犯罪而言,教唆人都與被教唆人具有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包括最重之罪與較輕之罪,如果按較輕之罪確定教唆人的罪責,則放縱了教唆人,最重之罪顯然反映了教唆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因此,應按其中最重之罪確定教唆人的罪責。第二節共同犯罪的形式對共同犯罪的形式如何界定,理論上有爭議,教材為通說。對共同犯罪的形式分類無爭議,有四種分法。即任意的共同犯罪與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簡單的共同犯罪與復雜的共同犯罪(同性質行為的分工不在此列)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的(有組織)共同犯罪第三節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一、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分工分類法(事實分類法)作用分類法(價值分類法)我國分類法----作用為主兼顧分工,國外反之。二、各種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一、主犯。主犯有兩種: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也被稱為首要分子;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犯的刑事責任,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主犯,按照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二、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的刑事責任,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脅從犯的處理是一個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脅從犯中的脅迫行為根據其性質可分為:(1)重度脅迫,指以殺害其本人或其親屬相威脅。在英美刑法中,以死亡相威脅,構成威逼,威逼是重要辯護理由。在我國刑法中,因被殺害的脅迫而參加犯罪不能阻卻刑事責任,但通常可以免除處罰。(2)中度脅迫,包括以重傷和輕傷相威脅。這種情況可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減輕或免除處罰。(3)輕度脅迫,以損害財產或揭發隱私相威脅,對于受輕度脅迫而參與犯罪的,一般不宜免除處罰,而應該減輕處罰。關于共同實行犯中結果犯與行為犯的犯罪形態問題一、單某和錢某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糾紛而有積怨,后矛盾激化,在一次互毆中單某和其妻兄王某皆被錢家人打傷。單某和王某意欲報復,共同商議殺害錢某。1999年9月12日,二人持獵槍埋伏在錢某必經的一條偏僻山路上,當錢某出現時,二人準備共同開槍射擊,但單某因緊張,未及開槍即將槍滑落山溝,王某則開槍擊中錢某胸部,錢某因傷重不治而死。對此案,一種意見認為二人共同構成故意殺人(既遂)罪,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構成殺人既遂,單某構成殺人未遂。二、某日晚,南方某市一歌舞廳附近,三名男子即被告人顧、孫、張與幾個朋友一起在夜排檔吃夜宵,他們同時邀請附近一歌舞廳女服務員三人一起喝酒,其中,兩名女服務員系賣淫女,而另一吳姓女服務員(以下簡稱吳女)則系不久前剛從北方南下打工而來,并無賣淫劣跡。喝酒期間,被告人顧某起意奸淫吳女,得到被告人孫、張二人響應。三人決定將吳女勸酒至醉后帶至朋友的租房內奸淫。于是,顧、孫、張三人頻頻向吳女敬酒,使其醉酒。午夜時分,吳女欲回住處休息,顧某將其抱上摩托車,由張某駕駛,與孫某一起將吳女帶至事先準備好的租房房間。另外幾名男子則將兩名賣淫女也帶到該房另一房間內嫖宿。當夜,顧某將吳女帶入房間后,不顧吳女哭罵,強行剝下吳女裙、褲,對其實施奸淫;孫某亦不顧吳女哭喊反抗,將吳奸淫。張某最后進入房間內,亦欲對吳女實施奸淫,但吳女哭喊不止并稱將要報警,張某雖有條件實施奸淫但因懾于法威而放棄奸淫,轉身到隔壁房間與賣淫女嫖宿。次日上午,吳女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顧孫二人相繼落網。一審以強奸罪,輪奸、中止情節,減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張某認為自已無罪提出上訴。二審中,一種意見認為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個人中止的成立,以有效阻止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或者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為要件。一種意見認為,在強奸犯罪場合,參與者雖然未有效阻止共犯的行為,但是只要他中止了個人的犯罪行為,即可使被害女性免遭重復奸淫的侵害,如仍對該人以既遂評價,與罪刑相適應原則不符。二審采納了第二種意見。簡要評論以張某犯強奸罪、具有輪奸這一重刑情節和中止這一減輕情節,在確定應當適用較重法定刑(10年以上幅度)的同時,依法減輕處刑(3至10年幅度),判處有期徒刑5年。此一判決,從結果上看,符合罪刑適應原則。但從刑法關于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規定看,在邏輯上存在著一定的欠缺。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個人中止的成立,一般而言,以有效阻止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或者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為要件。然而,在強奸犯罪場合,參與者雖然未有效阻止共犯的行為,但是只要他中止了個人的犯罪行為,即可使被害女性免遭重復奸淫的侵害,如仍對該人以既遂評價,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判決的結果可能與罪刑相適應原則不符,這也是一個事實上存在的問題。而此一問題正是各種歧見發生的原因。按照共同犯罪的法理,在輪奸犯罪中,如果部分共同犯罪人已實施奸淫既遂,則共同犯罪均已既遂,所有參與共同犯罪者均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將參與者個人放棄奸淫的行為認定為犯罪中止,與刑事法理的邏輯不符:一方面,既然認定本案是共同犯罪,則所有參與者的行為屬于共同犯罪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每個人的行為(從預備開始到奸淫完畢)均與共同犯罪的結果有原因力(不管他本人有無實施奸淫),每個人的意志均對共同犯罪有支配力,每個人在共同犯意支配下的行為造成的結果均屬于共同犯罪的結果,一人既遂則全案既遂(只要不存在超限行為);另一方面,在認定系共同犯罪的同時又認定共犯中的個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則意味著該人在共同犯罪中有單獨的犯罪構成,他只對自已單個人的犯罪構成負責,只要自己在犯罪中放棄了與在單個犯罪中屬于犯罪結果相當的那部分行為,就可成立中止。這樣的話,就使共犯中的個人行為從共同犯罪中游離出來。因此,盡管從罪刑適應的角度看,量刑結果公正,然而,司法判斷的求證過程有違法律的邏輯,則是美中不足。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在認定張某行為屬于強奸共同犯罪、有輪奸重刑情節的同時,根據他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認定其為從犯給予減輕處罰,仍然判處5年有期徒刑,這樣的處理將是比較理想的選擇。既然作為實行犯的輪奸這種共同犯罪有其自己的特點——每一個共同犯罪人必須自己實施性交行為,犯罪才能成立輪奸(否則,只有一人奸淫而其他人只是提供幫助,則只成立普通的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輪奸這一重刑情節),而且,普通的強奸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輪奸的法定最低刑為10年徒刑、最高刑為死刑,這表明每一個共犯對被害人的奸淫都共同使犯罪的社會危害加重因而立法時使其法定刑加重,那么同理,只要參與強奸的共同犯罪行為人個人放棄對被害人的奸淫,則將使犯罪的社會危害減輕。這表明,在共同犯罪場合,沒有實行奸淫行為或者放棄實施奸淫行為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較輕的、地位是較為次要的。因此,放棄實施奸淫行為的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從犯。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樣適用法律,在量刑結果上可能與認定其為犯罪中止相同,還能夠有效避免司法判決與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理論的抵觸。強奸案件犯罪形態的認定,往往因為情況比較復雜而不易認定:1、當共同犯罪人為兩人且系一男一女時,客觀上不可能成立輪奸,因為女性只能作為強奸犯罪的幫助犯,而不能成為親手犯,這種共同犯罪場合,男性犯罪人只要個人放棄實施強奸行為,犯罪中止就足可成立,而女性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須阻止男性犯罪人的奸淫行為。2、若強奸犯罪的行為人為兩人且均系男性時,即使預謀實施的為輪奸犯罪,如果只有一人實施了奸淫而另外一人放棄奸淫,則該共同犯罪對被害婦女造成的實際后果與普通的強奸罪無異,此時,一人放棄奸淫的行為可以有效成立輪奸的中止,應以輪奸的法定刑減輕處罰,但事實上犯罪形態仍然相當于普通強奸的既遂。因此,如果不考慮主從犯問題,只從犯罪形態的角度觀察,則對輪奸共犯的量刑即使適用中止的規定減輕處罰,也應當處以不低于普通強奸罪的法定最低刑。3、當犯罪行為人為三人以上且預謀實施的為共同輪奸犯罪時,若兩人以上已實施了奸淫,則其中一人放棄奸淫并不能改變輪奸的性質。所有共同犯罪行為人均應負輪奸的刑事責任。放棄實施奸淫的行為人,按照其在共同輪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視情節以從犯認定。關于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既遂的認定問題要認定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首先應區分實行犯與非實行犯。在非實行犯中,應該區分組織犯、教唆犯罪和幫助犯。即使實行犯構成了犯罪既遂,非實行犯也可能構成犯罪未遂,如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的罪而犯有他罪,或被幫助的人未利用幫助犯的幫助而單獨完成犯罪,在這些情況下,教唆犯和幫助犯都會構成犯罪未遂,而實行犯構成犯罪既遂。在實行犯中,共同實行犯中一方實行犯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犯罪,而另一方的行為則發生了危害社會的后果,這就要注意區別結果犯和行為犯兩種不同情況。因為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在有機統一的情況下也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不能以一方行為形態的效力當然地及于另一方。對于結果犯,犯罪結果發生與否是認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標準,如殺人罪。結果犯中,犯罪人追求的是犯罪結果,而不是犯罪行為本身,只要犯罪結果發生,則其主觀犯意就得以實現。在共謀犯罪中,不同犯罪人可能共同實施同一行為,也可能分工合作,無論犯罪人是否具體實施了致犯罪結果發生的最后一個環節的行為,只要相互間行為具有在共同犯意下的有機聯系,則都通過這種有機聯系與犯罪結果發生了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只要發生了犯罪結果,無論是誰實施了最后一個環節的行為,都構成犯罪既遂。在第一個案例中,單某與王某共同謀劃殺害錢某,并一起進行伏擊,二人的行為互相配合、有機一體,其中任何一人的行為都是二人整個殺人行為的一部分,或者說,主觀故意的共通和客觀行為的配合決定了一人的行為也是另一人殺人行為的一部分。對單某來說,王某開槍致錢某死亡的行為主觀上符合自己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是二人合謀殺人行為的組成部分,所以對王的行為也應承擔刑事責任。對于行為犯,實行犯必須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行為才能實現犯罪既遂。在第二個案例中,對張某而言,主觀上有自己實施強奸行為的故意,這與殺人等結果犯不同,結果犯追求的是特定結果的發生,發生結果就會構成既遂,但對于張某要實施的強奸犯罪而言,只有張某親自實施了強奸行為,其主觀故意才會實現,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屬于行為犯。對于行為犯,還應注意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可分割的行為犯,如搶劫,搶劫行為可分為不同部分,不同犯罪人可以分工合作,如有人駕駛交通工具負責逃離,有人則實施具體的暴力行為,有人實施劫取財物,但都是構成實行犯。對這種情況,應視具體犯罪特點,認定是否是實行行為,只要參與實施并完成了實行行為,則構成實行的既遂。另一種是行為不可分割的行為犯,如強奸、脫逃,行為本身不能分割成不同部分由不同人實施,而是具有人身特定性,與特定行為人不可分離,只能由行為人本身實施,行為具有不可替代性。(疑難案例)1,甲將自己配置的獵槍借給乙使用三天,但在次日,甲便向乙索要獵槍,乙問為什么提前索回獵槍,甲說需要用獵槍殺丙,于是乙將獵槍還給了甲,甲隨后殺死丙。乙是否與甲構成共犯?2,甲駕駛著自己的出租車在馬路上行駛,乙招手后甲停車,乙說去某僻遠處,甲問去那里干什么,乙說去殺人,甲仍然將乙運送至目的地,乙在此地殺了丙。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3,甲邀約乙為自己的盜竊望風,乙同意;某日晚,乙按約定為甲的盜竊望風。甲進入丙家后立刻實施了搶劫行為。乙與甲是否構成共犯?4,甲乙二人共同以傷害故意對丙施加暴行,結果甲的行為引起丙死亡。乙是否對死亡結果負責?即甲乙二人是否成立傷害致死的共犯?假如不能查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為引起,又該如何處理呢?5,甲與乙有仇,曾揚言殺乙。乙逃往他鄉,甲在多處張貼懸賞廣告,內容是“殺死乙者獎賞5萬元”。在沒有任何人殺乙的情況下,甲是否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呢?如果丙殺死乙,甲是否成立教唆犯?6,甲教唆乙殺丙,同時又告訴丙:“乙會殺你的,作好防衛準備!”某日晚,乙殺丙時,丙正當防衛將乙殺死。對甲應如何處理?甲對乙的死亡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持肯定回答,那么,丙正當防衛的結果為什么可以成為甲的犯罪結果?7,甲欺騙乙,將自己家里的面粉謊稱為海洛因,并教唆乙販賣該“海洛因”,然后贓款各得一半。乙在販賣過程被警察抓獲,但化驗結果證明乙販賣的是面粉。甲成立販賣毒品罪的教唆犯嗎?8,甲明知丙身穿防彈衣,但為了使乙犯罪,而唆使乙向丙的胸部開槍,乙瞄準丙的胸部連開兩槍,但丙安然無恙。甲是否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如果乙發現丙穿著防彈衣而向丙的頭部開槍,或者雖然瞄準丙的胸部而實際上打中頭部,致使丙死亡,甲又該負什么樣的罪責?9,甲乙二人負責看守某博物館館藏文物。甲深夜悄悄潛入一文物臨時堆放房間,竊取了一件館藏畫卷。不料走出房間時,正碰上乙從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間出來,并手持一青銅器,二人均大吃一驚,十分尷尬,但立刻明白對方也是來盜取文物,一直是都未出聲,相視一笑后各自離開。甲乙二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10,王某系社會無業人員,組織了約七、八人的犯罪集團,犯有盜竊、故意傷害等罪行。1998年8月,王某見市場上販賣鮮魚有利可圖,便指使手下楊某等人持刀來到市郊某水產品批發市場,強行要求長期以低價買進鮮魚,然后高價賣給前來采購的客房。市場上的業主們表示反對,楊某及其手下便大打出手,致多人受傷,市場經營一時中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此時市場上一經營業務量較大的業主聽說市場上有人鬧事,便趕來市場,一看竟與楊某等人認識,是楊的遠房親戚,且以前給楊某幫過忙,經通融,楊某等人決定放棄在該市場的強買強賣行為。回去后楊某向王某稱業主們抵制強烈,且市場管理很嚴,強買強賣很難進行,王某便將此事作罷。問王某的行為如何處理?11、甲要去盜竊,乙旁邊大加贊揚,乙是否成為成立幫助犯?12、甲要去搶劫,乙贈送給甲一個護身符,乙是否成立幫助犯?13、甲要去盜竊,乙給了甲一把開鎖工具,乙是否成立幫助犯?2006年試卷二第96--100題:甲乙共謀教訓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對丙有奪妻之恨,暗藏殺丙之心,但未將此意告訴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處。為確保萬無一失,甲、乙以入室盜竊為由邀請不知情的丁在樓下望風。進入丙的房間后,甲、乙同時對丙拳打腳踢,致丙受傷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離現場。在逃離現場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從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幣5萬元。出門后,甲背著乙向丁謊稱從丙家竊取現金3萬元,分給丁1萬元,然后一起潛逃。潛逃期間,甲竊得一張信用卡,向乙謊稱該卡是從街上撿的,讓乙到銀行柜臺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萬元現金。犯罪所得財物揮霍一空后,丁因生活無著,向公安機關投案,交代了自己和甲共同盜竊的事實,但隱瞞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實。請回答96--100題。(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對甲、乙所應成立犯罪的何種判斷是錯誤的?A.甲、乙均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屬于共同犯罪B.甲、乙均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屬于共同犯罪C.甲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不屬于共同犯罪D.甲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答案:ABC(97)就被害人丙的死亡這一情節,下列對與丁有關行為的何種判斷是錯誤的?A.丁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B.丁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犯C.丁成立搶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D.丁對丙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答案:ABC(98)對于甲從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幣5萬元,丁望風并分得贓物這一情節,下列何種判斷是正確的?A.對甲應定搶劫罪,對丁應定盜竊罪B.對甲、丁的行為應定盜竊罪C.甲、丁都應對5萬元承擔刑事責任D.甲對5萬元承擔刑事責任,丁只對3萬元承擔刑事責任答案:BC(99)對于甲、乙盜竊和使用信用卡的行為,下列何種判斷是錯誤的?A.甲、乙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共同犯罪C.甲構成盜竊罪,乙構成信用卡詐騙罪D.甲構成盜竊罪,乙構成詐騙罪答案:ABD(100)對于丁的投案行為,下列何種判斷是正確的?A.丁雖然投案,但隱瞞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實,因而不構成自首B.丁雖然隱瞞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實,但交代了本人與甲共同犯罪的事實,因而構成自首C.丁構成自首且揭發甲與自己共同犯罪的行為成立立功D.丁構成坦白但揭發甲與自己共同犯罪的行為成立立功答案:B1999年試卷二第69題:甲請乙為其在丙家盜竊時望風,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約定前往丙家,乙在門外望風,進入丙家后,見丙一人在家,便對丙實施暴力,搶劫了丙的1萬元現金。對本案應該如何認定?A.甲乙構成搶劫罪的共犯B.甲乙在盜竊罪范圍內構成共犯C.甲與乙都成立搶劫罪D.甲成立搶劫罪,乙成立盜竊罪答案:BD2000年試卷二第30題:甲乙共同盜竊,乙現場在現場望風,甲竊取丙的現金3000元。丙發現后立即追趕甲和乙,甲逃脫,乙被丙抓住后對丙使用暴力,致丙輕傷。甲與乙的行為構成何罪?A.甲與乙只構成盜竊罪B.甲與乙均構成搶劫罪C.甲構成盜竊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D.甲構成盜竊罪,乙構成搶劫罪答案:D2000年試卷二第70題: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甲與乙共謀共同殺丙,但屆時乙因為生病而沒有前往犯罪地點,由甲一人殺死丙B.甲在境外購買了毒品,乙在境外購買了大量淫穢物品,然后,二人共謀共雇一條走私艦回到內地,后被海關查獲C.甲發現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現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機會,我們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點,竊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D.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10倍,護士乙發現后請醫生改正,醫生說:“那個家伙(指患者)太壞了,他死了由我負責。”乙沒有吭聲,便按甲開的處方給患者用藥,導致患者死亡答案:ACD2002年試卷二第32題:甲、乙共謀傷害丙,進而共同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丙身受一處重傷,但不能查明該重傷是由誰的行為引起。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A.由于證據不足,甲、乙均無罪B.由于證據不足,認定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輕傷)罪的共犯,但都不對丙的重傷負責C.由于證據不足,認定甲、乙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較為合適D.甲、乙成立故意傷害(重傷)罪的共犯答案:ABC2002年試卷二第35題:甲與乙共謀次日共同殺丙,但次日甲因腹瀉未能前往犯罪地點。甲獨自一人殺死丙。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B.甲與乙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C.甲承擔故意殺人預備的刑事責任,、乙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D.甲與乙均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答案:AD2004年試卷二第18題:甲、乙共謀殺害在博物館工作的丙,兩人潛入博物館同時向丙各開一槍,甲擊中丙身邊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文物,造成文物毀損的嚴重后果;乙未擊中任何對象。關于甲、乙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成立故意毀損文物罪,因為文物的毀損結果是甲故意開槍的行為造成的B.甲與、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C.對甲應以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損毀文物罪實行數罪并罰D.甲的行為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成立牽連犯答案:B2004年試卷二第87題:甲、乙兩人系某廠鍋爐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電話催其赴約,但離交班時間還有15分鐘。甲心想,乙一直以來都是提前15分鐘左右來接班,今天也快來了。于是,在乙到來之前,甲就離開了崗位。恰巧乙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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