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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科技優惠政策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這是兩稅合一后唯一一個減免所得稅的政策,從25降%到15。%“高企”認定須具備哪些條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6個條件:、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萬元至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③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萬0元0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工作指引》要求。(河北省高新技術企業數72家8;遼寧省省擁有高新技術企業已達85家4;)二、研發費用的稅前加計扣除,這是推動企業自主創新的很重要的一個環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攤銷。一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號1)1的6規定,企業從事規定的研發項目的下列費用支出,可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據此,上述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都不得享受加計扣除,故研發人員的差旅費也不得加計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3號]7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經商科技部同意,現就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一、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二、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三、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四、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號6)的規定執行。五、本通知自201年31月1日起執行。(河北省201年2年共鑒定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120余0項,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額達21億元,科技政策對河北省企業的激勵導向作用明顯增強。)技術轉讓免稅。50萬0以下的不收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萬0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萬0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1號2)的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通知規定,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通知同時明確,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以上范圍技術的所有權、或五年以上含五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通知強調,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金融對科技的支持措施。如科技貸款、企業債券、創新投資引導資金等。新華社訊國務院200年62月26日全文發布《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年0)〉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簡稱《配套政策》)。《配套政策》指出,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年0)》,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將實施十個方面的配套政策。這十個方面分別是科技投入、稅收激勵、金融支持、政府采購、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創造和保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教育與科普、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加強統籌協調。在金融支持方面,要求加強政策性金融對自主創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鼓勵國產首臺套設備使用措施。國家發改委、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防科工委于200年8聯合制定頒發了《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范項目管理辦法》(發改工業【200】282號4)。國務院批復同意中關村、武漢東湖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進行科技人員股權激勵試點。(新華網武漢12月24日電)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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