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_第1頁
2023年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_第2頁
2023年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_第3頁
2023年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_第4頁
2023年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商品質量、數量和包裝1、【案情】我與美商憑樣成交一批高檔瓷器,復驗期為60天。貨到國外經美商復驗后未提出任何異議。但是隔一年后買方來電稱瓷器所有出現釉裂,只能銷價銷售,因此規定我方按原價補償60%。我接電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復樣亦發現秞下有裂紋,問我可否考慮?【分析】我方應考慮。《公約》第35條規定:貨品合用于訂立協議時曾明示或默示地告知賣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賣方所交貨品不僅要合用于同一規格貨品通常使用的目的,并且要對所交貨品品質提供默示擔保,也就是說賣方所交貨品不應存在合理檢查時不易發現的、導致不合商銷的瑕疵等。2、【案情】我向德國出口大麻一批。協議規定水份最高為15%雜質不得超過3%。但在成交前我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訂約后又電告對方成交貨品與樣品相似。貨到德國后買方提出貨品的質量比樣品低7%,檢查證明的確如此,據此規定補償600英磅的損失。問我是否可以該批業務并非憑樣買賣而不予理采?【分析】(1)《公約》規定,在進出口交易中,買賣雙方以商品的規格作為表達商品的方法,只要賣方所交貨品符合協議的規定規格,賣方就算已經履行了協議。(2)但在本案例中,在成交前,我方已向對方寄送樣品,并未聲明時參考樣品,簽約后又電告對方成交貨品與樣品相似,這樣,對方就有理由認為該筆交易既憑規格買賣又憑樣品買賣。而在國際貿易中,凡屬于憑樣買賣,賣方所交貨品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否則,買方有權拒收貨品或提出索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方很難以該筆交易并非憑樣買賣為由而不予理賠。(3)應注意注明“僅供參考之用”。3、[案情]某外商欲購我“菊花”牌手電鉆,但規定改用“鯊魚”牌商標,并在包裝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樣。問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問題?【分析】國外這一規定本質是定牌中性包裝,一般來說可以接受,但是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標時應注意起牌名或商標是否在國內外已有第三者注冊。在無法判明的情況下,為安全起見應在協議中列明“如發生工業產權爭議應由買方負責”的條款,以防不測。4、[案情]我出口自行車800輛,協議規定木箱裝。來證亦為PackedinWoodencase。但case之后有C、K、D三個縮寫字母(CKD即將自行車拆散后裝入木箱)。我方不知,所有單據均按來證以打自行車整車發運。結果貨到目的港被海關罰款并多上稅。問我方有無責任?【分析】我方有責任,CKD(completeknockdown),全拆卸。由于散件與整件的稅率不同,故海關要罰款。5、[案情]我向埃及出口凍羊肉20公噸,每公噸FOB價400美元。協議規定數量可增減10%。國外準時開來信用證,證中規定金額為8000美元,數量約20公噸。結果我按22噸發運裝貨,但持單到銀行議付時遭到拒絕。問因素何在?【分析】(1)我們憑單證向銀行議付時遭到拒付,由于單證不符。(2)在使用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時,銀行議付是以信用證規定的金額為限,假如議付金額超過信用證金額,就會遭到銀行拒付。在上述交易中,雖然合理規定數量可增減5%,但由于買方在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金額為8000美元,沒有響應規定約量,故而要遭銀行拒付。(3)信用證是一個自足文獻,在遭到信用證條款與協議條款不符時,出口方在發貨前應規定進口方按協議規定修改信用證條款,或按信用證規定的數量和金額發貨。第二部分國際貿易術語和商品的價格1、【案情】某年,我某外貿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給數家英國客戶,采用CIF術語,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由于核桃季節強,協議中作了如下規定:“10月份中國裝運港裝運。賣方保證載貨輪船于12月2日到達英國目的港,否則在買方規定下賣方必須批準取消協議。如貨已收妥,則須退還買方”。協議簽訂后我方于10月中旬將貨品裝船出口。憑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單據(發票、提單、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不料,輪船在航行中重要機件損壞,無法繼續航行。為保證如期到達目的港。租用大馬力拖輪拖帶繼續前進,但因途中又遇大風浪致使較協議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數小時到達目的港。適遇核桃市價下落,除個別客戶提貨外,多數客戶規定取消協議。我方遭受重大經濟損失,試問是否真正的CIF?為什么?【分析】不是真正的CIF協議。按照CIF術語成交的協議屬于“裝運協議”,賣方只保證準時裝運,并承擔貨品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而并不保證貨品準時到達目的港。按照CIF協議成交是典型的象征性的交貨,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協議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品在運送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2、【案情】我某公司按每公噸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進口200公噸鋼材。我如期開出48400美元的信用證,但美商來電規定增長信用證金額至50000美元。不然有關出口稅捐及簽證費用應由我方另行電匯;問這是什么道理。【分析】(1)按照《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定本》對FOBVessel解釋,在買方責任中:第四條---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稅捐;第六條---支付因領取由原產地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品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但清潔的輪船收據或提單除外,上述費用均由買方承擔。(2)在本案例中,對美按上述價格術語洽談進口交易和簽定協議時,還應明確買方應負責辦理各種出口證件和承擔一切有關簽證費用。即使對于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稅款也應注明須由買方承擔。(3)此點至關重要,美商來電規定增長金額的道理就是源于此。3、【案情】我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協議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有買方承擔。為了方便協議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規定。但時已至裝運期,我方在規定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又不批準改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季節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消協議。問:我方應如何解決?【分析】我方應拒絕買方撤消協議的無理規定。(1)按FOB條件成交的協議,按常規由買方負責租船定艙。賣方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代為租船定艙,但賣方不承擔租不到船的責任。(2)就本案例來講,因賣方代為租船沒有租到,買方又不批準改變裝運港,因此,賣方不承擔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誤裝運的責任,買方也不能因此規定撤消協議。4、【案情】我某公司以CFR條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裝運港裝船后,即將有關單據寄交買方規定買方支付貨款。過后,業務人員才發現,忘掉向買方發出裝船告知。此時,買方已來函向我方提出索賠,由于貨品在運送途中因海上風險而損毀。問:我方能否以貨品運送途中的風險是由買方承擔為由,拒絕買方的索賠?【分析】我方不能以風險劃分界線為由拒絕買方的索賠規定。(1)按照有關慣例的解釋,在采用CFR條件成交時,盡管貨品在海運途中的風險已轉移給買方,買方為了保證自己在遭到風險時可以將風險損失轉嫁,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辦理貨運保險手續;但是,買方能否及時辦理保險,取決于賣方在裝運港裝船后是否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告知。假如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告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手續,由此而引起的損失由賣方負責。(2)就本案例而言,很顯然是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告知,結果買方未辦理保險手續,而貨品卻已因海上風險而損毀,故此,賣方理應對該項貨品損失負責,而不能以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拒絕對方的索賠。5、【案情】某公司按EXW條件對外出口一批電纜。但在交貨時,買方以電纜的包裝不適宜出口運送為由,拒絕提貨和付款。問:買方的行為是否合理?【分析】買方的行為不盡合理。(1)由于按《1990年通則》的解釋,在EXW條件下,除非協議中有相反的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貨品的出口包裝。假如簽約時已明確該貨品是供出口的,并對貨品的包裝的規定作出了規定,則賣方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2)就該案例而言,買方拒絕接受貨品和支付貨款時,并沒有提出電纜的包裝不符合協議規定,而只是提出包裝不適合出口運送,這說明買賣雙方在協議中就貨品的包裝問題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按照《通則》解釋,買方拒絕接受貨品和拒絕支付貨款,顯然理由不充足。6、【案情】某公司按照FCA條件出口一批鋼材,協議規定4月份裝運。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見買方關于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的告知。在此期間,備作出口的貨品,因火災而焚毀。問:此項損失應由誰承擔?【分析】貨品因火災而焚毀的損失應由賣方自己負責。理由是:按照《1990年通則》的解釋,在FCA條件下,買賣雙方風險劃分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該批貨品因買方遲遲未訂立運送契約,指定承運人,故在協議規定的裝運期滿時仍未能交于承運人處置,風險尚未轉移給買方。盡管按照《1990年通則》的解釋,在FCA條件下,假如買方未能及時告知賣方承運人名稱及其他有關事項,買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風險和損失,但這種買方須承擔的風險及損失是協議規定的交付貨品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以后發生的。就本案例來講,貨品被焚毀是在等待裝運期間發生的。而非裝運期滿后發生的,因此,買方不應承擔此項貨損,理應由賣方自己承擔。第三部分國際貨品的運送1、【案情】我外貿E公司以FOB中國口岸與香港W公司成交鋼材一批,港商即轉手以CFR釜山價售給韓國H公司。港商來信用證價格為FOB中國口岸,規定貨運釜山,并在提單表白“FreightPrepaid”(運費預付),試分析港商為什么這樣做?我方應如何解決?【分析】港商是為了簡化向韓商的交貨手續或企圖將運費轉嫁給出口方。若運至釜山的運費由港商承擔可以接受,具體做法可采用:(1)港商將運費匯交我公司;(2)或在信用證內加列允許收益人超支運費條款;(3)由港商將運費徑付船公司,并從船公司得到確認后,我方照辦。2、【案情】北京某公司出口2023公噸大豆,國外來信用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ShipmentsnotAllowed)。結果我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在大連、上海各裝1000公噸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單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裝貨港和裝船日期,問這是否違約?銀行能否議付?【分析】根據信用證國際慣例,“采用海運或涉及海運的多種方式運送時,凡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多次裝運,即使運送單據表白不同的裝船日期及或表白不同的裝船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論”。因此,上述做法不能視為違約,銀行亦不得拒絕議付。3、【案情】我國對日本按CFR協議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協議規定3-4份裝運,國外來證也如此。但我方在租船訂艙時發生困難,因出口量大一時租不到足夠的艙位,須分三次裝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國外修改信用證的裝運條款?【分析】(1)只要在3-4月份裝船完畢,可以不規定修改信用證。(2)由于,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同一慣例》500號出版物規定,除非信用證有相反規定,可準許分批裝運。4、【案情】我國向科威特出口茶葉600箱,協議和信用證均規定“從4月份開始,連續每月200箱”,問:我方于4月份裝200箱,5月份沒裝,6月份裝200箱,7月份裝200箱,可否?【分析】(1)這種做法不行,是違約行為。(2)由于,按《跟單信用證同一慣例》規定,若協議和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了分批數量,以及類似的限批、限時、限量的條件,則賣方應嚴格履行約定的分批裝運條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沒有準時、按量裝運,則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就可作為違反協議論處。未按規定裝運,(3)從本案例規定上看,為4月、5月、6月各200箱,為定期分批裝運條款。5月份沒有裝運,。故從5月份開始的各批裝運均告失效,銀行可拒付。第四部分國際貨品運送保險1、【案情】我國某公司按CFR條件向英國出口一批貨品,該公司于8月8日10時裝船完畢,即以電傳告知買方。買方于當天17時在其所在地向保險公司投保英國ICC條款A險。貨輪于當天15時在公海著火,該批貨品被焚。問這種貨品遭損失在前,投保在后,保險公司對此是否負責?【分析】根據英國ICC條款A險第11.2條規定:被保險人對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承保損失有權獲得補償,即使損失發生在訂立保險契約之前。據此,保險公司應對此項損失負責。但是,投保人要舉證投保時的確不知情,否則,保險公司不賠。2、【案情】某貨輪從天津新港駛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安全,決定采用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火雖被撲滅,但由于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于是船長決定雇用拖輪將貨船拖回新港修理,檢修后重新駛往新加坡。事后調查,這次事件導致的損失有:(1)1000箱貨被火燒毀;(2)600箱貨由于灌水滅火受到損失;(3)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4)拖輪費用;(5)額外增長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從上述各項損失的性質來看,哪些屬單獨海損?哪些屬共同海損?【分析】⑴、⑶是因火災而導致的直接損失、屬單獨海損。(2)(4)(5)是因維護船、貨共同安全,進行灌水滅火而導致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屬于共同海損。3、【案情】我國某公司按CIF條件向南美某國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險。由于貨輪陳舊,航速太慢且沿線到處攬貨,結果航行4個月才到達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熱時間過長而所有軟化,難以銷售。問這種貨損保險公司是否負責補償?為什么?【分析】否。根據中國保險條款中的“除外責任”規定:被保險貨品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及市場跌落、運送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補償責任。4、【案情】某輪載貨后,在航行中不慎發生擱淺,事后反復開倒車,強行起浮,但船上輪機受損且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入貨倉,導致船貨部分損失。行駛至鄰近的一港口船塢修理,暫時卸下大部分貨品,前后花了10天時間,增長支出各項費用,涉及船員工資。當船修復后裝上原貨啟航后不久,A艙起火,船長下令對該艙灌水滅火。A艙原載有文具用品、茶葉等,滅火后發現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毀,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茶葉所有茶葉被水浸濕。試分別說明以上各項損失的性質,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條款)何種險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負責補償?【分析】屬于單獨海損的有:一部分文具用品被焚毀。屬于共同海損的有:增長支出的各項費用、一部分文具用品和茶葉被水浸濕。一般而言,起火是指由意外事故引起,所以,投保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均可獲得保險公司的補償。5、【案情】某外貿公司進口散裝化肥一批,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海運一切險。貨抵目的港后,所有卸至港務公司倉庫。在卸貨過程中,外貿公司與裝卸公司簽訂了一份灌裝協議,并即開始灌裝。某日,由裝卸公司根據協議將已灌裝成包的半數貨品堆放在港區內鐵路邊堆場,等待鐵路轉運至他地以交付不同買主。另一半留在倉庫尚待灌裝的散貨,因受臺風襲擊,遭受嚴重濕損。于是,外貿公司遂就遭受濕損部分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公司拒絕。對此,試予評論。【分析】(1)根據國際貨運保險市場的慣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海洋貨品保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起訖期限,也是采用“倉至倉”條款,即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可以從被保險貨品運離起運地倉庫開始生效,直至目的地收貨人最后倉庫為止。(2)如該批貨品未到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品在最后卸載港所有卸離海輪后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品需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品開始轉運時終止。(3)在本案例中,該外貿公司已將該批貨灌裝并等待鐵路轉運至不同買主,說明保險責任已經終止,故向保險公司索賠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6、【案情】某外貿公司按CIF術語出口一批貨品,裝運前已向保險公司按發票總值110%投保平安險,6月初貨品裝妥順利開航。載貨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碰到暴風雨,致使一部分貨品受到水漬,損失價值2100美元。數月后,該船又忽然觸礁,致使該批貨品又遭到部分損失,價值為8000美元。試問:保險公司對該批貨品的損失是否補償?為什么?【分析】(1)保險公司應于補償。(2)由于,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運貨品保險條款》平安險的責任范圍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觸礁受損的8000美元,是運送工具碰到意外事故導致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補償。(3)遇暴風雨受損的2100美元,是在運送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導致的部分損失,但又因該貨品是觸礁意外事故發生之前導致的,所以,保險公司對2100美元亦負責補償。因此,保險公司對該批貨品的上述兩項損失都負責補償。7、【案情】我某外貿公司與荷蘭進口商簽訂一份皮手套協議,價格為CIF鹿特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生產廠家在生產的最后一道工序將手套的溫度減少到了最低溫度,然后用牛皮紙包好裝入雙層瓦欏紙箱,再裝入20尺集裝箱,貨品到達鹿特丹后,檢查結果表白:所有貨品濕、霉、沾污、變色,損失價值達8萬美元。據分析:該批貨品的出口不異常熱,進口地鹿特丹不異常冷,運送途中無異常,完全屬于正常運送。試問:保險公司對該批損失是否補償?為什么?進口量對受損貨品是否支付貨款?為什么?你認為出口商應如何解決此事?【分析】(1)保險公司不賠。由于商品自身的內在缺陷,屬于除外責任,保險人對此不負責。(2)進口商應支付貨款。由于CIF條件是憑單付款,本案的進口商付款后可憑檢查證書向出口商提出索賠。(3)出口商應對此負補償責任。第五部分國際貨款的結算1、【案情】甲公司向丁國A公司買進生產燈泡的生產線。協議規定分兩次交貨,分批開證,買方(甲公司)應于貨到目的港后60天內進行復檢,若與協議規定不符,甲公司憑所在國的商檢證書向A公司索賠。甲公司按照協議規定,申請銀行開出首批貨品的信用證。A公司履行裝船并憑合格單據向議付行議付,開證行也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對議付行償付了款項。在第一批貨品尚未到達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開證行臨近,甲公司又申請銀行開出信用證。此刻,首批貨品到達目的港,經檢查發現貨品與協議規定嚴重不符,甲公司當即告知開證行,稱:“拒付第二次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并請聽候指示。”然而,開證行在收到議付行寄來的第二批的單據,審核無誤,再次償付議付行。當開證行規定甲公司付款贖單時,該公司拒絕付款贖單。試分析:(1)開證銀行和甲公司的解決是否合理?(2)甲公司應當如何解決此事?【分析】(1)開證行規定甲公司付款贖單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絕付款贖單純屬無理.由于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證行在受益人提供與信用證規定表面相符的情況下,必須承擔付款責任。(2)在丁國A公司提交的貨品與協議規定嚴重不符的情況下,甲公司應根據協議規定,向A公司提出索賠.甲公司無權指令開證行拒付。2、【案情】中方某進出口公司與加拿大商人在2023年1月3日按CIF條件簽訂一出口10萬碼法蘭絨協議,支付方式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加拿大商人于2023年5【分析】不對,理由(1)《500》第9條規定,在受益人向告知修改的銀行表達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2)本案例我方對信用證修改書并未表達接受,故原證條款仍然有效,開證行不得拒付貨款。3、【案情】我向某外商發盤,其中付款條件為即期付款交單(D/Patsight),對方答復可以接受,但付款須按以下條件:“付款交單見票后45天”(D/Pat45daysaftersight)并通過A銀行代收。按一般情況,貨品從我國運至該國最長不超過10天。試分析該商為什么要提此項條件?【分析】(1)運用我方資金(2)借單(T/R)4、【案情】某市中國銀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銀行電開信用證一份,金額為100萬美元,購5萬噸花崗巖石塊,目的港為巴基斯坦卡拉奇。證中有下述條款:⑴檢查證書于貨品裝運前開立并由開證申請人授權的簽字人簽字,該簽字必須由開證行檢查;⑵貨品只能待開證申請人指定船只并由開證行給告知行加押電修改后裝運,而該加押電修改必須隨同正本單據提交議付。問:該信用證可不可以接受?【分析】此為“軟條款”欺詐信用證,不可以接受。所謂“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所規定的某些單據被開證申請人所控制。從上述信用證條款中可以看出,由開證申請人驗貨并出具檢查證書及開證申請人指定裝船條款,事實上是開證申請人控制了整筆交易,受益人(中國出口公司)處在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付款承諾是毫不擬定和很不可靠的。后來經調查,該開申請人名稱中有“AGENCIES”字樣,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開證申請人是一家實際資本僅有3萬元新加坡幣的皮包公司。5、【案情】某省公司通過中間商與美國紐約某公司憑牌名成交出口一批商品,協議由紐約公司負責人簽字。后來,中間商規定我方分寄兩份樣品給中間商及紐約方各一份。紐約公司接到樣品后開來信用證,并在證中注明如下條款:“買方紐約公司認可的電報作為議付單據之一”。我方經辦人員未提出異議,但貨品裝運出口后,僅憑中間商樣品認可電抄送銀行議付,遭到開證行的拒議,請問,我方應當接受什么教訓?【分析】⑴本案是憑牌名成交的買賣而不是憑樣品成交的買賣,樣品不能算是確認我方交貨品質的唯一依據,因此它只能做為參考之用。關于這一點我方在寄樣時必須強調說明這一點。⑵本案雙方是采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而紐約某公司來證中卻規定:“買方崐紐約公司認可樣品的電抄作為議付單據之一”,超過了憑信用證交易買賣協議的規定,我方應請對方刪去該條款。⑶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規定單證相符,假如我方已經接受了信用證中所加列的條款,則應按證中所列規定辦理,在議付時應憑紐約公司認可樣品的電抄到銀行議付,而中間商的擬定電抄不能代替紐約公司的認電,否則只能導致單證不符,遭到銀行拒付。6、【案情】國內某公司以D/P付款交單方式出口,并委托國內甲銀行將單證寄由第三國乙銀行轉給進口國丙銀行托收。后來得知丙銀行破產收不到貨款,該公司規定退回有關單證卻毫無結果,請問托收銀行應負什么責任?【分析】托收銀行不負任何責任,理由如下: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的規定,在托收方式下,銀行只作為賣方的受托人行事,為實現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銀行可選擇委托人指定的銀行或自行選擇或由別的銀行選擇的銀行作為代收行;單據和托收委托書可直接或間接通過別的銀行寄給代收行。但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任何文電、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的延誤和丟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電報、電傳、或電子通訊系統在傳遞中的延誤、殘缺和其它錯誤,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動、內亂、戰爭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因素致使業務中斷所導致的后果,不承擔義務或責任。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銀行只要盡到“遵守信用,謹慎從事”的義務,對托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錯,涉及因代收行倒閉致使委托人貨款無法收回且單據也無法收回,不負任何法律責任。7、【案情】某銀行電報開出一份保兌不可撤消信用證,電文中并未聲明“以郵寄文本為準”的字樣。受益人按照電報信用證的文本已將貨品裝運,并備好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向本地告知行議付時,本地告知行出示剛收到的開證行寄到的“郵寄文本”,并以電開文本與郵寄文本不符為由拒絕議付,后經議付行與開證行聯系,開證行復電亦稱“以郵寄文本為準”而拒絕付款。問:在這種情況下,開證行有無拒付的權利?【分析】開證行不能拒付;理由如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當開證行使用經證實的電訊方式指示告知行告知信用證或信用證修改時,該電訊即視為有效的信用證文獻或有效修改,不應寄送證實書。如仍寄證實書,則該證實書無效……如該電訊聲明‘詳情后告’(或類似詞語)或聲明郵寄證實書是有效的信用證文獻或有效修改,則該電訊將視為無效的信用證文獻或修改……”。由此可知,本例中開證行開出的未聲明“以郵寄文本為準”字句的電開信用證文本,完全是有效的信用證文獻,受益人完全應當按照它的規定履行自己的交貨業務,并有權憑符合它規定的單據進行議付行付款請求,而開證行則不能借口“以郵寄文本為準”而拒絕付款。8、【案情】有一出口協議,付款條件為45天見票付款交單方式。出口人在填寫的委托書中,雖說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說明利息不能免去。在出口人所提交的匯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條款當銀行向進口人提醒單據時,進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況下,銀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單據,并告知出口人有關拒付利息的情況。試問: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單的責任?【分析】出口放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責任。理由是:在托收業務中,托收銀行及代收銀行均按托收委托書的指示辦事。盡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書中說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說明利息不可免去,且開具的匯票上未列利息條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統一規則》的有關規定,將單據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與進口人的行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無權追究代收行的責任。9、【案情】某公司接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于或約于5月15日裝船”。該公司于5月8日裝船,并向銀行提交了一份5月8日簽發的提單,但卻遭到銀行拒付款,問這是為什么?【分析】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假如信用證對裝運日期使用“約或大約”,應視作規定日期前后各5天的時間內裝運,起訖日期涉及在內。因此,本案例中信用證規定“于或約于5月15日裝船”,按上述規定,實際裝運日期應是5月10日-5月20日。而賣方于5月8日裝船并提交5月8日簽發的提單,開證銀行當然可以“單證不符”為由拒收單據,拒付貨款。10、【案情】某公司與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一項數量較大的出口協議,協議規定11月裝運,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后因該商品市場價格趨降,外商便遲延開證。我方為防止延誤裝運期,從10月中旬起多次電催開證,終于使該商在11月16日開來了信用證。但由于該商開證太晚,使我方安排裝運發生了困難,遂規定對方以信用證的裝運期和議付有效期進行修改,分別推遲一個月。但外商拒不批準,并以我方不能準時裝運為由單方面宣布解除協議,我方也就此作罷。請分析我方如此解決是否適當,應從中吸取哪些教訓?【分析】解決不恰當。吸取的教訓有:⑴在協議中未規定信用證開證日期,不妥。⑵按慣例即使協議未規定開證期限,買方也應于裝運月前開出信用證,買方未及時開出信用證,我方應保存索賠權。⑶對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準時裝運為由,單方面宣布解除協議,我方不能就此作罷。11、【案情】某出口公司接日本銀行開來不可撤消信用證有下列條款:“GreditamountUSD5000,accordingtoinvoicevalue:75%tobepaidatsighttheremaining25%tobepaidat60daysaftershipmentarrival。”出口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通過議付行向開證行提交了單據,經檢查單證相符,開證行即付75%貨款,計37500美元,但貨到60天后,開證行以開證人聲稱到貨品質欠隹為理由,拒付其余25%的貨款。后出口公司通過議付行據理力爭,開證行終于承付這部分貨款。【分析】(1)開證行不能憑開證人對貨品品質不滿的意見拒付25%的應付款。由于根據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第9條規定:“不可撤消信用證,在受益人提交了所規定的單據并符合了信用證條款時,構成開證行的擬定承諾,如系即期信用證,則可根據信用證規定所擬定的日期進行付款......”第4條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解決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品、服務或其他行為。”據崐此,開證行拒絕付款顯然是沒有道理的。因遲付而使受益人遭受利息的損失,理應由開證承擔。(2)關于貨品品質問題,假如的確不符協議的規定,開證人可以根據實地檢查機構的檢查證書依照協議條款直接向出口方提出索賠,絕不能規定開證行拒付貨款,開證行也不得受理此種規定。12、【案情】我出口公司收到國外開來的不可撤消信用證一份,由設在我國境內的某外資銀行告知并加保兌。我出口公司在貨品裝運后,正擬將有關單據交銀行議付時,忽接該外資銀行告知,由于開證銀行已宣布破產,該行不承擔對該信用證的議付或付款責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買方直接受取貨款的業務。對此,你認為我方應如何解決為好?簡述理由。【分析】我方應按規定交貨,并向該承兌外資銀行交單,規定付款。由于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L/C一經保兌,保兌行與開證行同為第一性付款人,對受益人就要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未經受益人批準,該項保證不得撤消。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將符合L/C規定的單據提交保兌行,保兌行必須議付、付款。13、【案情】我某出口公司與非洲某商成交貨品一批,到證按協議規定9月裝運,但計價貨幣與協議規定不符,加上備貨不及,直至11月對方來電催裝時,我方才向對方提出按協議貨幣改證,同時規定展延裝運期。次日非商復電:“證已改妥”,我方據此將貨發運,但信用證修改書始終未到,致使貨運單據寄達開證行時遭到拒付。我方為及時收回貨款,避免在進口地的倉儲費用支出,接受進口人改按D/P.T/R提貨規定。終因進口人未能如約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損失。試就我方在這筆交易中的解決過程進行點評。【分析】(1)協議規定的裝運期過早;(2)規定改證過遲;(3)修改書未到,先行發貨不妥;(4)進口人電告L/C正修改,但修改書遲遲未到,說明進口人由欺詐也許,在此情況下再批準改按D/P,T/R由進口人憑信托收據借單不應當。14、【案情】我某外貿公司以CIF鹿特丹與某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貨品,按發票金額110%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售貨協議中的支付條款只簡樸填寫“PaymentbyL/C”(信用證方式支付)。國外來證條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underthisCreditwillbemadebyusonlyafterarrivalofgoodsatRotterdam”(該證項下的款項在貨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審證時未發現,因此未請對方修改刪除。我某外貿公司在交單結匯時,銀行也未提出異議。不幸60%貨品在運送途中被大火燒毀,船到目的港后開證行拒付所有貨款。對此,應如何解決?為什么?【分析】本案例因對信用證條款有不同的解釋,因而也許有兩種不同的結果:(1)開證行不能拒付,理由:①L/C規定的條件僅僅是說明付款時間;②貨到港后,只要單證相符,不管貨品好壞,開證行均應付款。(2)開證行有權拒付,理由:①L/C中的條款是開證行付款的前提條件,②貨品在運送途中受損,不能滿足L/C條件。所以開證行有權拘付。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嚴格審證,以免導致被動和損失。15、【案情】上海某出口公司(A公司)與香港某公司(B公司)達成一筆進出口雙作價的來料加交易,由B公司供應原料一批,計68000美元,付款方式為D/P60天,加工后成品返銷給B公司,貨值80000美元,付款方式為即期信用證,┌────┐│C公司│〈┐└────┘│┌───┐┌────┐─┘(上海)│A公司│...........│B公司│(香港)└───┘└────┘│↑│↓│↓①(收款行)┌────┐┌─────┐│代收行││托收行│├────┤<───────├─────┤│中行│────────>│開證行│└────┘└─────┘上海這家出口公司在收到來料的托收告知書后,由于是遠期60天,就先行憑擔保向中國銀行借出來料的全套單據,提貨安排加工生產,當時并未注意進口單據中的發票和匯票都不是B公司簽發的,而是由B公司的原料供應商C公司簽發的。加工后,第一批成品出運計30000美元,貨款按L/C規定如期收妥。第二批出運50000美元,因交貨逾期,征得B公司的批準后,憑保函議付,但單到開證行時被拒付。這時來料托收款已到期(60天已到),香港托收行屢屢催促付款,最后向中國銀行(代理行)提出如不付款必須退單的強硬規定(單據已借出,無法退單),中國銀行為維護銀行信譽也督促公司立即付款。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處境十分被動,即與B公司交涉,請其支付第二批成品的貨款,B公司則強調由于出口公司延期交貨,影響了銷售,造就其資金周轉困難,因此一時無力支付貨款;另方面又強調原料供應商C公司與他們B公司是一般客戶關系,并不受其支配,規定出口公司(A公司)如期支付原料貨款。A公司經研究決定:向B公司提出兩個方案供對方選擇:1、B公司付清信用證項下成品款50000美元,出口公司即付清托收項下來料68000美元。2、托收項下出口公司只付18000美元,其余50000美元則由B公司從成品拒付款中劃付C公司。通過雙方多次交涉,最后B公司接受了第2種方案,請予以評價。【分析】(1)按照國際慣例,D/P托收業務的付款人在向代收行借單提貨時,可以出具信托收據(TrustReceiptT/P)或提供其它擔保,但必須保證按規定期限付款。假如到期不付,委托人有權通過托收行向代收行撤回托收單據,對此代收行是無可抗辨的,否則代收行的聲譽將受到影響。但D/A托收則不同,D/A是承兌后放單,代收銀行僅負單據傳遞時之責任,匯票到期后付款人是否付款,代收行不承擔責任。因此,來料貨款以爭取D/A為宜,這樣在來料與成品貨款發生糾葛時可由協議雙方的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代收銀行可不受牽累,當然,也可采用(D/P·T/R)(2)成品在信用證(L/C)項下出口必須按期交貨,否則須同有關當事人洽商修改有效期后再出運,以保證安全收匯。(3)本案按照第二方案加以解決,以收抵支,不符合我國《貿易外匯收支管理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須事先向本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報批。(4)來料加工是運用對方供料加工成品賺取加工費的業務,出口公司一般不加以墊付外匯。在做法上有的是來料和成品互不計款,加工方交款后收取加工費外匯,這種做法,最為簡樸;有的是進出口雙作價,采用對開信用證或來料D/P、D/A成品L/C的支付方式,本案即是一例。這種做法必須密切扣緊外匯的收支日期,先收后付,如有脫期,發生先付后收,外匯來源無著落,解決比較棘手,應當嚴加注意。16、【案情】某國A公司與我方B公司洽談一筆交易,其他條款均已取得一致意見,唯支付條款我方堅持以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證,對方堅持D/P即期,為達成交易,雙方各作讓步,最后以L/C即期與D/P即期各50%訂約。試問貨品出運后貨運單據和匯票如何解決?【分析】匯票做兩套:一套50%貨款在L/C項下,開證行憑匯票即期付款。另50%貨款做一套匯票以A公司為付款人的在跟單托收項下付款交單,付款后放單。17、【案情】我方E公司與法國G公司訂立一份出口300公噸凍品協議,規定2023年4—9月份平均交貨50公噸,即期信用證支付,來證規定貨品裝運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檢查局出具船邊測溫證書作為議付不可缺少的單據之一。4—6月份交貨正常,并順利結匯,7月份因船期延誤,遲延至8月5日才實際裝運出口,海運提單倒簽為7月31日,但送銀行議付的商檢證中填寫船邊測溫日期為【分析】(1)倒簽提單做法不對。所謂倒簽提單是指在貨品裝船完畢后,應托運人的規定,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但是該提單上記載的簽發日期早于貨品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由于倒填日期簽發提單,所以稱為“倒簽提單”,這種做法有關當事人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風險責任。(2)商檢證中測溫日期與其它單據不一致。商檢證中填寫船邊測溫日期為8月5日,雖然由于船期延誤,遲延至8月5日才實際裝運出口,但(3)根據國際商會《UCP》第四十一條規定:“假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裝運,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裝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則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在本按理中,L/C中規定2023年4—9月份平均交貨50公噸,屬于定量分批裝運,故7月份因船期延誤而未按規定裝運,則7-9月各批均告失效,這三批不應當再裝運,而應當與進口方商議后再作決定。(4)根據國際商會《UCP》第四十條規定:“運送單據表面上注明同一運送工具、同一目的地、同一航次的多次裝運,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裝運日期及/或不同的裝運港、接受監督地或發運地,將不視作為分批裝運”。在本案例中,8月5日與8月所以,開證行有權拒付。18、【案情】我某公司與外商按CIF條件簽訂了一筆大宗商品出口協議,協議規定裝運期為8月份,但未規定具體開證日期。外商遲延開證,我方見裝運期快到,從7月底開始,連續多次電催外商開證。8月5日,收到開證的簡電告知,我方因怕耽擱裝運期,即按簡電辦理裝運。8月28日,外方開來信用證正本,正本上對有關單據做了與協議不符的規定。我方審證時未予注意,交銀行議付時,銀行也未發現,開證行即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付款。你認為,我方應從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訓?【分析】(1)在出口協議中一般應明確規定買方開到L/C的期限,而在本協議中卻未作出此項規定,不妥。(2)憑L/C付款結算的交易,即使協議未規定開證期限,按慣例買方有義務在裝運月前15到30天將L/C送達賣方,而在本案中,L/C只到裝運期開始后第28天才送達,顯然違反這一慣例。我出口公司應向外商提出異議,并保存以后提出索賠的權利,而我方未提出此項規定。(3)本案中裝運期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開始催證,為時過晚,日后該公司比較被動也說明了這一問題。(4)8月5日收到簡電告知后即忙于裝船,過于草率。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500號出版物規定簡電本是無效文本。(5)出口方收到L/C后應當認真地加以審核,而我方工作人員竟如此疏忽大意。19、根據協議審核信用證銷售協議條款賣方:中國糧油食品公司(ChinaNationalCereals,Oils&FoodstuffsCorporation)買方:溫哥華香港食品公司(HongKongFoodCompany,Vancouver)食品名稱:長城牌草莓醬(GreatWallBrandStrawberryJam)規格:340克聽裝數量:50000聽單價:CFR溫哥倫每聽2.50加元,并含傭3%總值:125000加元裝運期:1994年11月自中國港口運往溫哥華,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付款條件:憑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證付款。信用證議付有效期應為最后裝運期后第15天在中國到期。協議號碼:94/8712COMMECIALBANKOFVANCOUVERTO:ChinaNationalCereals,OilsDATE:ct.5,1994&FoodstuffsCorporationBeijing,AdvisedThroughBankofChina,BeijingNo.BOC94/10/05DOCUMENTARYLETTEROFCREDITIRREVOCABLEDearSirs:WeopenthisbyorderofHongkongfoodcompany,VancounverforasumnotexceedingCAN$1202300(SAYCANADIANDOLLARSONEHUNDREDANDTWENTYTHOUSANDONLY)availablebydraftsdrawnonusatsightaccompaniedbythefollowingdocuments:----Fullsetofcleanonboardbillofladingmadeouttoorderandblankendorsed,marked“FreightCollect”datednotlaterthanNovember30,1994andnotifyaccountee.----Signedcommercialinvoiceinquintuplicate.----CanadianCustomsinvoiceinquintuplicate.----Insurancepolicies(orcertificates)induplicatecoveringmarineandwarrisksEvidencingshipmentfromchinaporttoMontreal,50000tinsof430gramsofGreatWallStrawberryJam,atCAN$2.50pertinCFRC3%Vancouver,detailsasperyourS/CNO.94/8712PartialshipmentareallowedTranshipmentisallowedThiscreditexpiresonNovember30,1994fornegotiationinChina.【分析】該信用證與協議不符合處有以下6點:該信用證金額有誤。協議金額為125000加元,而信用證上寫為“forasumnotexceedingCAN$120230(SayCanadianDollarsonehundredandtwentythousandonly)”。運費有誤。信用證上有關單證的運送單據為”markedfreighttocollect”(注明運費到付),這和協議條款有矛盾,協議是按CFR作價,運費已涉及在貨價內,由賣方訂艙并支付費用,所以賣方將貨品交運時,即應預付運費,承運人在其所簽發的提單注明“freightprepaid”,運費已付。不應當規定保險單據,信用證上規定所附單據中有保險單,但這次交易是按CFR價成交,賣方不負責保險,并且,協議條款也無保險規定,因此,信用證上增長保險顯然不合理。目的港錯誤。信用證上目的港是“蒙特利爾”(fromChinaporttoMontreal),而協議上目的港是“溫哥華”(Vancouver),兩者顯然不同。重量錯誤。協議表白“規格:340克聽裝”,而信用證上卻說,“430grams”兩者不對。信用證到期日錯誤。信用證規定:“ThiscreditexpiresonNovember30,1994fornegotiationinChina”,但是協議條款中說,“信用證議付有效期應為最后第15天在中國到期”。在協議中已規定裝運期應為1994年11月,最后裝運期應為1994年11月30日,因此,信用證到期日應為1994年12月15日。第六部分貨品的檢查、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1、【案情】中方某公司從美國某汽車廠進口該廠生產的某型號汽車1000輛,交貨期為1994年12月底,該廠無存貨。8月份,工廠準備生產,因資金一時困難,未購進鋼材與發動機,9月份工人開始規定增長工資,隨后罷工達兩個月。按該廠生產能力,在余下的時間內顯然不能生產這些汽車,試問:(1)美方不能準時交貨應負什么責任?(2)中方應如何解決?【分析】1、不是不可抗力;2、規定交貨,延遲履行2、【案情】某公司以CFR條件對德國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協議規定貨到目的港后30天檢查;買方有權憑檢查結果提出索賠。我公司按期發貨,德國客戶也按期憑單支付了貨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國客戶的索賠文獻,上稱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銹損,并附有德國某內地一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證書。對德國客戶的索賠規定,我公司應如何解決?【分析】(1)我公司可以拒絕,超過了索賠期限。雙方在協議中規定貨到港后30天內檢查。(2)德國客戶賠理由不盡合理。盡管索賠文獻中聲稱有70%的貨品已繡損,但他無法證明這些銹損是裝船前已經存在的,還是裝船后才發生的。按照CFR條件成交,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界線是裝運港船舷為界。因此,賣方只承擔貨品裝船前銹損的風險,而裝上船后發生的銹損風險只能由買方自己承擔。在本案例中,買方已按期憑單付了貨款,這說明賣方提交的交貨單據是齊全合格的。間接地說明了賣方裝上船后是符合協議規定的。故此,貨品發生的70%的銹損也許是裝上船后的風險所至。在這種情況下,買方除非能證明這種銹損是由貨品自身固有的瑕疵所至,否則賣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3)德國客戶提供的索賠依據不符合規定。一般情況下,雙方規定在貨品到目的港后XX天內檢查時,買方提供的檢查證書應由目的港的檢查機構出具。3、【案情】某公司以CIF條件從美國進口一套設備。協議總價值為800萬美元。協議中規定,假如協議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違約方需向對方支付1200萬美元的違約金。協議訂立后,我公司遲遲收不到貨,因而影響到自己的生產、經營。故此,我公司在索賠期內向美方提出索賠,而美方卻向本地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法院將如何判決?【分析】美國法院有也許鑒定協議中規定的違約金為罰金,并宣布對協議中規定的1200萬美元的違約規定不予認可。因素是:美國屬英美法系的國家,而英美法系把違約金嚴格地區分為“罰金”和“預約補償金”。認為前者是無效的,不可強制執行;后者是有效的,可以強制執行。就本案例來講,由于協議中只簡樸訂明假如一方違約,另一方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易讓人理解為這是為了防止違約而制定的。此外,協議中規定的違約金額較高,超過協議價款的一半,也易讓人理解為這筆違約金具有懲戒性質,即為“罰金”。假如我方公司不能提供自己因賣方延遲交貨而遭受的損失與這1200萬美元的違約金大體一致的充足證明,法院就會因其過高而將此違約金鑒定為“罰金”而不予認可。4、【案情】國內某研究所與某日商簽訂了一項進口協議,欲引進一臺精密儀表。協議規定9月份交貨,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該儀表屬高科技產品,嚴禁出口,自宣布日起15天后生效。后日方來電以不可抗力為由規定解除協議。問:日方的規定是否合理?我方應如何解決較為妥當?【分析】日方的規定是不合理的。日本政府頒布的禁令的生效日在協議規定的最后交貨日之后,因此,不構成履約的“不可抗力”。日方完全可以在9月份裝船發貨,履行協議。因此,日本政府的禁令對本協議不符合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日方規定不合理,我方可向日方回電拒絕其無理規定,敦促其盡快履約。5、【案情】我某公司向香港某商進口30臺精密儀器,每臺3萬港元,協議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額4萬港元,事后賣方只交付12臺,其余18臺不能交貨。當時因價格上漲,每臺價格為4萬港元,賣方企圖賠付4萬港元以了解此案,但買方不批準,在上述情況下,你認為買方能向賣方索賠的金額應為多少?為什么?【分析】(1)買方能向賣方索賠的金額應為18萬港元左右。(2)對于一方違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規定損壞補償,損害補償的范圍規定有兩種情況,其一是約定的損害補償,即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條款時訂立有違約金條款,事先約定一方違反協議,應向對方支付一定額度的金錢。(3)本案合用我國《涉外經濟協議法》的這些規定,本案中雙方事先約定違約金僅4萬港元,實際由于賣方未能按協議數量交貨致使買方若要購得原定30臺儀器,按市價要多費18萬港元,這是買方由于賣方違約的實際損失,理應得到補償。6、【案情】某貿易商以FOB離岸價向國內某廠訂購一批貨品,在買賣協議中訂明如工廠未能于今年七月底以前交運,則工廠應賠付貨款5%的違約金。后因工廠交貨遲延五天,以致貿易商被其買方索賠為貨款的3%。請問:貿易商是否可依約向工廠索賠,索賠5%還是3%?【分析】這個問題必須從工廠遲延交貨的因素談起:⑴假如工廠是由于自然條件(涉及水災、旱災、海嘯、地震、颶風等)或社會條件(涉及戰爭、暴動、罷工等)不可抗力而遲延交貨的,由于事故是雙方不能預見的,也非任何方的疏忽或過失引起的,并且事故的發生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貿易商不能向工廠索賠;⑵但有一點例外,依據約定規定,當既有不可抗力因素也存在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貿易商可向工廠索賠,這個索賠要小于買方向貿易商的索賠額。⑶假如工廠是由于疏忽等過失而遲延交貨的,則貿易商可依約索賠,由于買方向貿易商的索賠額是貿易商方面出手價的3%。一般大于廠家對貿易商的貨價(即出廠價)的3%,并且很也許不等于這個出廠價的5%。這樣又可分為兩個方面來看。①當貿易商付給買方的索賠額大于工廠對貿易商的出廠價的5%時,貿易商除了可得貨款的5%的違約金外,還可以繼續索賠,直到總額達成他向買方付出的索賠價款;②當貿易商支出的索賠小于工廠協議的違約金(貨款的5%),貿易商只須索取違約金即可。7、【案情】A商場進口一箱由集裝箱裝的電視機,在結關后由承運人B公司另雇C運送公司運到北京,結果運送的汽車在半途翻車,電視機部分受損。問:①A、B、C三方面均有投保,則A商場應先向哪方索賠?②各保險公司互相之間如何分攤?【分析】①在這項交易中,B公司是A商場合雇傭的承運人,它們之間訂有運送契約,按契約規定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雖然B公司又雇傭C運送公司進行實際的貨品運送,但C公司僅僅是B公司的委托人,與B公司訂有協議,而與A商場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當貨品在途中遭遇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A商場應一方面向其委托的承運人B公司索賠,再由B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向C公司索賠。或者由A公司先向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并把代位追償權交給保險公司,由該保險公司再向B公司索賠;②在本案中,A、B、C三家分別就同一批貨品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損保,這種情況在保險中稱為“反復保險”。在出現這種情況時,這批貨品不也許受到三次賠崐償,按保險慣例,應由這三家保險公司協商各家所補償的金額,按不同方式分攤,擔補償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貨品的總價值。8、【案情】北京某物資部門與美國某貿易商簽訂一項進出口化肥的協議,進出口數量為20噸,規定3月份交貨,但到3月10日外商來電稱:其兩個化肥廠中有一個遭受火災,規定解除協議。此時正值國際市場化工產品漲價之機,請問我方應如何解決才較為妥當?【分析】英美法對“協議落空”的之一條件是:情況發生了主線變化,即當簽約后,發生了重大的意外事故,以致導致一種主線不同的情勢,影響到了協議的基礎,導致無法履約。在本例中需要強調的是“協議落空”的條件是發生意外事故的后果影響到履約的主線基礎,使履約成為不也許。本例中,美商雖遭意外事故─火災,但其并未完全喪失生產和交貨能力,由于其另一個工廠仍屬正常生產。因崐此,我方不能批準其撤約規定,但可以允許對方推遲履行協議。9、【案情】某英國商人向中國出口聚苯塑料原料2萬噸,價格條件為CIF上海。協議的合用法律為英國法。交貨前,海灣事件發生,英國商人如交貨就要通過南非好望角航線,不能走蘇伊士運河,故規定中方或提高價格或解除協議。問中方應如何解決?【分析】(1)協議未規定運送走什么航線,走好望角也屬可行的航線,(2)英國已有判例,認為在此情況下賣方如不交貨應付違約責任;(3)故中方應堅持賣方交貨,不批準提價,如賣方拒不交貨,可規定賣方補償損失。10、【案情】日本某商人在廣交會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儀器一批,協議未規定任何日方履行協議義務的先決條件。中方5月開出L/C后被日方告知,該儀器為“巴統”出口管制產品。日方因無法獲取許可證,規定解除協議,按不可抗力請中方免責。問中方應如何解決?為什么?【分析】(1)領出口許可證不是在訂約后出現的,不是不可預見的,不構成不可抗力;(2)CIF條件出口許可證是賣方的義務,沒能領到,應承但責任;(3)中方應堅持日方負責損害補償責任。11、【案情】我方某公司與新加坡某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條件出口一批土產品,訂約時,我國公司已知道該批貨品要轉銷美國。該貨品到新加坡后,立即轉運美國。其后新加坡的買主憑美國商檢機構簽發的證明書,向我方提出索賠。問我國公司應如何對待美國的檢查證書?【分析】《會約》第38條第3款規定:“假如貨品在運送途中改運或買方在發運貨品中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查,而賣方在訂立協議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也許性,檢查可推遲到貨品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故該證書是有效的。12、【案情】某國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證付款,貨品裝運后,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已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的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貨到目的港后經進口人復驗發現下列情況:(1)該批貨品共有10個批號,抽查20箱,發現其中2個批號涉及200箱內含沙門氏細菌超過進口國的標準;(2)收貨人只實收998箱,缺少2箱;(3)有15箱貨品外表情況良好,但箱內貨品共短少60公斤。試分析以上情況,進口人應分別向誰索賠。【分析】1、向賣方索賠,因原裝貨品有內在的缺陷;2、向承運人索賠,應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在目的港應如數交足;3、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如進口人能舉證原裝數量局限性,可向賣方索賠。13、【案情】中國從阿根廷進口普通豆餅2萬噸,交貨期為8月底,擬轉售歐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貨地點發生百年未見洪水,收購計劃落空。阿商規定按不可抗力解決免去交貨責任,問中方怎么辦?【分析】一方面,本案涉及進出口雙方均為公約的成員國,由于雙方當事人未排除對公約的合用,因此本案合用《公約》;另一方面,根據《公約》的規定,本案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購地點發生百年未見洪水,不構成不可抗力,由于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在本案中,協議規定進口的是普通豆餅,普通豆餅屬種類貨,可以替代,協議不規定特定的產地,阿商應從其它地區或國家購買貨品交貨;再次,阿根廷商人離交貨尚有4個月,時間非常富余。因此,仲裁機構裁決本案不構成不可抗力,即阿商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規定免去交貨責任是沒有道理的。阿方應對我方從國際市場上補進而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14、【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履行協議,按慣例可免去一定的責任。1976年7月我國唐山發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貿公司與日商訂有三份煤炭出口協議,協議中商品名稱分別為:“現貨開灤煤”、“在某堆場存放的開灤煤”、“中國煤”。試就以上情況分別說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責規定。【分析】(1)開灤煤礦被毀,無煤可產,可規定解約免去所有交貨義務;(2)未受地震破壞,但交通受阻,可規定推遲交貨時間;(3)因未指定產地,應以其它產地的煤交付,原則不能規定負責。第七部分交易磋商、協議的簽定和履行1、【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來電向上海B公司發盤出售木材一批,發盤中列明各項必要條件,但未規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來電,經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時正向傷害電報局交發對上述發盤表達接受的電報,該電報于22日下午1時正送達香港A商行。在此期間,因木材價格上漲,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時15分向香港電報局交發電報,其電文如下:“由于木材價格上漲,我5月20日電發盤撤消。”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時才收到該電報。試問:(1)根據有關國際貿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消了5月20日的發盤?(2)A商行與B公司之間是否已成立了協議?【分析】(1)根據有關國際貿易法律,A商行不能撤消5月20日的發盤,由于撤消告知在受盤人發出接受告知之后才送達受盤人,該撤消無效;(2)A商行與B公司之間的協議已經成立,由于A商行的發盤經B公司的有效接受,協議即告成立。2、【案情】我某進口公司與某外商磋商進口機械設備交易一宗。經往來電傳磋商,已就協議的基本條款初步達成協議,但在我方最后所發表達接受的電傳中列有“以簽署確認書為準”的文字。事后,外商擬就協議書,要我方確認,但由于對某些條款的措辭尚待進一步商討,同時又發現該商品的市場價格趨疲,應此,未及時給予答復,外商又連續來電催開信用證,我方回答拒絕開證,試分析這一拒絕是否合理?【分析】(1)這案中我方拒開信用證是合理的。(2)根據《公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接受條件之一是:接受必須是批準發盤所提出來的交易條件,若提出有條件的接受,則不是一項有效接受。(3)在本案中我方表達接受的電傳中有“以簽署確認書為準”字樣,屬于有條件接受,后一直沒有簽署確認書,故未構成有效接受,即協議未成立,對方規定我方開立信用證,我方有權拒絕。3、【案情】上海某進出口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發盤,其中規定有效期到3月10日為止。該發盤是3月1日以特快專遞寄出的,3月2日上海發現發盤不妥,當天用電傳告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該項發盤,問這樣做該發盤是否可以撤回?【分析】可以,該發盤可以撤回。理由是:1、根據《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的規定,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消的發價,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告知于發價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即可;2、中法均為《公約》締約國,合用《公約》;3、上述發盤就是屬于《公約》規定的“不可撤消的發價”中的一種,只要它尚未送達被發價人之前,上可以撤回的。3月1日特快專遞件,3月2日不也許送達巴黎公司,故3月2日發出的電傳撤回告知能早于該發價到達發價人。4、【案情】我出口公司對意大利某商發盤10月到有效。9日意商用電告知我方接受該發盤,由于電報局傳遞延誤,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對方的接受告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告知前已獲悉失常價格上漲。對此,我方應如何解決?【分析】中、意均為《公約》締約國,合用《公約》。按《公約》規定,假如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獻表白,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傳送到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告知受盤人,他認為該發盤已經失效。據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尚的接受電報屬因傳遞延誤而導致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批準此項交易,應即復電告知對方:我方原發盤已經失效。如我方鑒于其它因素,愿按原發盤達成交易,訂立協議,可回電確認,也可不予答復,默認接受。5、【案情】中方某外貿公司派遣貿易小組赴美購買設備,雙方在紐約就設備規格、單價、數量等重要條款達成口頭協議。小組離美時向對方表達,回京后繕制協議,由雙方簽字后生效。回京后,用戶撤回進口委托,協議無法簽署,信用證也未開出。美方敦促中方履約,否則將在美起訴中方公司。試分析中方公司如何解決此案?【分析】中、美均為《公約》締約國,因此爭議合用《公約》。由于中國和美國在核準該公約時,已對第11條提出了保存,即兩國認為,國際貨品買賣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據此,美方僅口頭達成協議就規定中方履約是不成立的。中方沒有履約義務。中方可向對方說明上述理由,并可在此基礎上探求此后合作的也許性。6、【案情】英國A商于5月3日向聯邦德國B商發出一項要約(發盤),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該要約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復A商,表達完全批準要約內容。但A商在發出要約后發現該商品行情趨漲,遂于5月7日下午致電B商,規定撤消其要約。A商收到B商承諾(接受)告知的時間是5月8日上午。試簡要回答:⑴若按英國法律,A商提出撤消要約的規定是否合法?⑵若此案合用于《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A、B雙方是否存在協議關系?請簡述理由。【分析】⑴按照英國法律,A商提出撤消規定不合法,英國法律規定:承諾一經發出,立即生效,本例B商5月6日上午作出承諾,A、B之間的協議已經成立。⑵根據《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A、B雙方存在協議關系。按公約規定:一項發價在被發價人發出承諾告知前告知被發價人,發價可以撤消,但本案中A商作出撤消要約告知前,B商已作出承諾。A商撤消不能成立,B商承諾于5月8日下午到達A商時生效,協議成立。7、【案情】我某對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電傳請意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方在電傳中聲明:要這一發盤是為了計算一項承造一幢大樓的標價和擬定是否參與投標之用;我方必須于5月15日向招標人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供應商于5月5日電傳就上述鋼材向我發盤。我方據以計算標價,并于5月15日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書。5月20日意供應商因鋼材市價上漲,發來電告知撤消5月5日的發盤。我方當即復電表達不批準撤盤。于是,雙方為能否撤消發盤發生爭執。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告知意供應商我方接受該商5月5日的發盤。但意商堅持該發盤于5月20日撤消,協議不能成立。而我方則認為協議已經成立,對此雙方爭執不下,遂協議提交仲裁。試問:如你為仲裁人,將如何裁決?說明理由。【分析】假如我是仲裁人,將裁決如下:協議已成立,理由是:㈠意大利與我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締約國,雙方當事人互換的電傳也未排除《公約》,因此本案應受《公約》制約;㈡意商發盤是不可撤消的:⑴我方詢盤中已明確告知對方我方邀請發盤的意圖;⑵意方知悉我方意圖后向我方發盤,我方有理由相信該次發盤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參與了投標;⑶該項發盤未規定有效期,應視為合理時間有效,本例合理時間應為開標后若干天。㈢意商5月20日來電撤消發盤,我方立即拒絕,撤消不能成立。《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著該項信賴行事,該項發盤不能撤消。㈣我方中標后立即告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雙方協議成立。8、【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國舊金山B公司發盤某商品100公噸,每公噸200美元CIF舊金山,寫明收到信用證后兩個月內交貨,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支付,限三天內答復。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電稱:“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發盤,立即裝運),A公司未作答復,又過兩天B公司由舊金山花旗銀行開來即期信用證,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當時該貨國際市場價格上漲20%,A公司拒絕交貨,并立即退回信用證,試問這種做法有無道理?有何依據?【分析】有道理。依據是:⑴中美雙方均為《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締約國,本案當事人未排除《公約》的合用;⑵根據《公約》規定B公司的回電是對原發盤內容的實質性更改,已構成還盤,且A公司未作答復,因此協議未成立;⑶據此,A公司有權拒絕發貨并退回信用證。9、【案情】某公司與某外商洽談進口交易一宗,經往來電傳磋商,就協議的重要條件所有達成協議,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發的表達接受的電傳中列有“以簽訂確認書為準”。事后對方擬就協議草稿,要我方確認,但由于對某些條款的措辭尚待進一步研究。故未及時給予答復。不久,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下跌,外商催我開立信用證,我方以協議尚未有效成立為由拒絕開證。試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分析】我方拒絕開證有理。理由如下:1、我方最后所發電傳列有“以簽定確認書為準”;2、事后外商提出書面協議草稿,我方尚未答復,再次說明協議成立的條件并不具有;3、協議即未成立,外商催我開證,理應拒絕。10、【案情】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報出某農產品,在發盤中除列明各項必要條件外,還表達:“Packinginsoundbags”。在發盤有效期內美商復電稱:“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我方收到上述復電后,即著手備貨。數日后,該農產品國際市場價格猛跌,美商來電稱:“我方對包裝條件做了變更,你方未確認,協議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則堅持協議已經成立,于是雙方對此發生爭執。你認為,此案應如何解決?試簡述理由。【分析】1、中美雙方均為《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締約國,本案當事人未排除《公約》的合用,理應受《公約》中有關條款的約束;2、按《公約》第19條(2)款的規定,對發盤表達接受而對發盤內容做非實質性改變時,除發盤人在但是分遲延大期間內告知發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發盤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協議條件就以該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告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3、根據《公約》第19條(3)款的規定,包裝的改變不屬于實質性改變;4、協議應按“裝入新袋”的條件成立;5、綜上所述,美商復電已構成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