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學》第1篇(新)剖析綜述_第1頁
《保險學》第1篇(新)剖析綜述_第2頁
《保險學》第1篇(新)剖析綜述_第3頁
《保險學》第1篇(新)剖析綜述_第4頁
《保險學》第1篇(新)剖析綜述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27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多媒體課件

保險學

制作人:樊毅

Tel-mail:fanyi1231@126.com

保險學第一篇第二篇第三篇第四篇課程簡介教學目標附錄基礎理論保險實務保險經營保險市場

課程簡介《保險學》是針對經濟類專業開設的一門基礎課程。《保險學》的教學內容分為基礎理論、保險實務、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管四個部分,內容包括:風險管理;保險的性質、職能與作用;保險合同及其基本原則;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保險經營管理、保險營銷;保險基金運用;保險市場及其監管。

教學目標通過本課程的教學,使學生能夠掌握保險基本理論,理解大量保險學的基本概念,熟悉保險合同的一些重要條款,并能運用保險的原則分析與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第一章風險與保險

內容提要

學習目標

重點難點

重要概念

復習思考題

第一章風險與保險

本章內容提要

風險及其特征風險的分類風險管理可保風險及其要件本章學習目標

通過學習本章,你應該能夠:理解風險的基本含義了解風險的特征了解風險的不同分類掌握風險管理及其有關內容理解可保風險及其要件本章學習重點及難點重點:風險管理的有關內容難點:對可保風險要件的理解§1風險及其特征

一、風險的概念(Risk)

無風險,無保險。(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是指引致損失的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二、風險的特征

1.客觀性—–風險的存在獨立于人的意識之外3.災害性—–后果4.不確定性—–對個別風險而言(空間、時間、損失程度不確定)5.可測定性—–必然性

大量風險的發生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6.發展性—–可變性2.普遍性——無處不在無時不有三、風險的三要素——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1.概念

風險因素又叫風險條件,是指導致風險事故發生或使損失加劇的條件。(損失的間接原因)(一)風險因素(hazard)2.種類(1)實質風險因素(與物質的物理功能有關,與人無關)physicalhazard(3)心理風險因素(與人的心理狀態有關,偏重于人的善意行為)moralehazard(2)道德風險因素(與人的修養有關,偏重于人的惡意行為)moralhazard有形的無形的無形的電線短路忘拔電源插頭

縱火“火災”

也稱為風險事件,是指引起生命或財產損失的偶然事件,是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例如,火災、地震、臺風、暴雨、交通事故。(二)風險事故(peril)舉例:人為縱火,引發一場火災,火災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損失(loss)

保險學中的損失是指非故意的(unintentional)、非計劃的(unplanned)、非預期的(unexpected)經濟價值的減少。

思考?

智力下降、企業捐贈、機器設備的磨損、時間的耗費、火災而引起的廠房毀損是否為保險損失?(四)風險因素、風險事故與損失之間的關系風險因素風險事故損失的可能引起導致損失的間接原因損失的直接原因剎車失靈車禍車毀人亡§2風險的分類一、按風險的環境分類靜態風險—由自然力的不規則變動,人們(staticrisk)的行為所引起,與社會的經濟、政治變動無關。如各種自然災害、縱火盜竊動態風險

—與社會的經濟、政治變動有關。dynamicrisk

如:技術進步、人口增長、消費者愛好的轉移、政治經濟體制的改革靜態風險與動態風險的區別(1)損失不同(2)影響范圍不一樣(3)發生特點不同(4)性質含量不同二、按風險的性質分類純粹風險(purerisk)投機風險speculativerisk只有損失的可能性而無獲利可能性的風險。后果只有兩種:損失;無損失。既有損失的可能性又有獲利可能性的風險。后果有三種:損失;無損失;獲利。三、按風險的對象分類財產風險:導致財產毀損、滅失和貶值的風險。(propertyrisk)人身風險:因生、老、病、死、殘而導致的風險。(personalrisk)包括死亡風險、生存風險、疾病風險等。責任風險:依法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liabilityrisk)

應負法律賠償責任的風險。信用風險:無法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creditrisk)風險。§3風險管理一、風險管理的概念(riskmanagement)風險管理是指經濟單位通過對風險的識別、估測、評價,并選擇適當的風險處理技術,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處理風險所引起的損失,期望達到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動。1.風險管理的主體

—–經濟單位,包括社會、企業、家庭2.風險管理的內容

—–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風險、選擇風險處理技術理解:3.風險管理的目標

—–成本最小,安全保障最大二、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步驟)第一步設定目標第二步風險識別:對企業面臨的、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是進行風險管理的基礎。第三步風險評價:通過定性、定量分析、確定風險等級。第四步選擇風險管理技術:是風險管理的關鍵,其技術有控制型和財務型兩類。第五步效果評價:對風險管理技術適用性及其收益的分析、修正。三、風險管理技術(風險處理的辦法)

控制型技術——避免預防抑制

財務型技術——

自留轉嫁(融資型)1.避免(回避)目的: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減小損失的程度。2.預防(損前措施)3.抑制(損失發生時或之后的措施)(一)控制型風險管理技術

1.損失避免(損失規避)

(1)含義:設法回避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對某項風險直接設法避免,或者根本不去做那些可能發生風險的事情—處理風險的消極技術(2)適用條件:雙高風險風險處理成本高于收益時存在其他選擇機會(3)局限性:有些風險無法避免—

破產、早逝在避免同時意味著喪失收益避免了某一風險有可能產生新的風險2.損失預防(防損)(1)含義:在損失發生前為消除或減少可能引發損失的風險因素而采取的措施,以達到降低損失頻率達目的(2)適用條件:損失頻率高而損失幅度低的風險3、損失抑制(減損)(1)含義:在損失發生當時或之后為減少損失程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2)適用條件:損失程度高且風險又無法避免和轉嫁時1.自留(自我承擔)目的在于通過事先的財務安排,解除人們對損失的擔憂,保障經濟的穩定性。2.轉稼(二)財務型風險管理技術保險轉嫁——保險人非保險轉嫁(出讓轉嫁、合同轉嫁)1.自留(1)含義:風險的自我承擔,經濟單位將風險損失的后果依靠自身財務能力進行承擔的風險處理技術(2)適用條件:雙低風險、損失短期內可預測及最大損失不影響經濟單位財務穩定(3)財務處理方式:由當前現金流量提供損失補償建立意外損失準備金安排應急貸款2.轉嫁(1)含義:經濟單位有意識地將可能發生的損失轉嫁給另一單位或個人去承擔的風險處理方式(2)形式:保險轉嫁—向保險公司投保非保險轉嫁—合同轉嫁(承包合同、租賃合同)(3)適用條件:頻率高、損失額大頻率不高、損失額巨大四、保險與風險管理之間的關系1、從對象上看,風險既是保險研究的對象,也是風險管理研究的對象2、從方法論上看,保險與風險管理都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為基礎3、保險是風險管理過程中處理風險的手段之一4、風險管理的技術制約保險經營效益

§4

可保風險一、可保風險的概念(insurablerisk)

可保風險是指可以被保險公司所接受承保的風險。

保險公司并非無險不保二、可保風險的要件1.須為純粹風險(非投機風險)2.須為偶然性風險(非必然的風險)3.須為意外風險(非故意的風險)4.須為大量標的均有受損可能性的風險(非少數標的)

5.須為有重大損失可能性的風險(非小額損失)本章重要概念風險純粹風險靜態風險風險管理財產風險人身風險責任風險本章復習思考題1·簡述風險組成要素之間的關系,并分析這種關系能為我們進行風險管理提供什么幫助。2·簡述處理風險的手段及各自的適用條件。3·如何理解保險與風險管理之間的關系?4·有人認為,“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所以是有險必保”,對此你有何看法?第二章保險的概念、職能、作用與產生發展內容提要學習目標學習重點及難點重要概念復習思考題第二章保險的概念、職能、作用與產生發展

本章內容提要

保險的概念

保險的職能

保險的作用

商業保險

保險產生與發展的歷史本章學習目標

通過學習本章,你應該能夠:了解保險產生與發展的歷史理解保險的基本職能和派生職能了解保險對宏觀、微觀經濟的作用掌握商業保險的構成要素及其與社會保險、賭博、儲蓄和救濟之間的區別本章學習重點及難點重點:商業保險的有關內容難點:保險的基本職能一、保險的定義(Insurance)

保險是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它通過集合具有同類危險的眾多單位或個人,以合理計算分擔金的形式,將風險從被保險人轉移到保險人,由大多數人來分擔少數人的損失。保險是什么基本特性—互助合作性Oneforall,Allforone

核心

——風險的轉移(transferofrisk)

損失的分擔

(sharingofloss)

本質——經濟補償一、商業保險的概念(commercialinsurance)

商業保險又稱為合同保險或自愿保險,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通過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用于建立保險基金;保險人對于發生合同約定的財產損失或人身事件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制度。二、商業保險理解:1.雙方當事人

投保人與保險人3.雙方的基本義務

經濟上—

財務安排法律上—

合同行為2.形式

保險合同投保人繳納保險費

保險人賠付保險金我國保險法關于商業保險的定義: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殘疾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一)商業性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比較三、商業保險與類似制度的比較

社會保險: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為依靠工資收入生活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進社會安定的制度或行為。區別:1.實施方式與依據2.保障對象3.保費來源4.保險金額及保障水平5.實施原則6.經營機構及目的7.受益人資格社會保險強制;法律勞動者多方投保人單位政府統一;較低社會公平政府指定機構;

非營利性法定繼承人商業保險自愿;合同公民

投保人一方自由決定;較高個人公平保險公司;

營利性指定或法定商業保險與賭博:假如你將自己的房屋投保,如果在規定期限內火災損失發生,你則會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如果在規定期限火災損失沒有發生,你則分文不得。你與朋友為一場球賽打賭10元錢,如果甲隊獲勝,你將贏得10元錢,如果乙隊獲勝,你將輸掉10元錢。(四)商業保險與賭博的比較相同:依賴于偶然事件的發生。1.目的不同2.條件不同3.機制不同賭博圖謀暴利無須可保利益,

可獲額外利益個人行為,

損人利己商業保險轉移風險,獲得經濟生活安定須有可保利益的要求,

不能獲取額外利益互助共濟,利人利己4.后果制造風險,增加不安定減少風險憂慮,保持經濟安定(二)商業保險與儲蓄的比較相同點:以現在的資金為將來作準備,保障經濟穩定。1.經濟范疇不同2.需求動機不同3.權利主張不同4.運行機制不同儲蓄貨幣信用范疇

自助行為多樣,時間、

數量均可確定完全自由支配無需特殊技術商業保險非貨幣信用范疇

聯合互助行為單一(防損、補損),

時間、金額具不確定性受保險合同約束需要特殊技術(三)商業保險與救濟的比較相同:

都是災后保障經濟安定的措施。不同:1.權利義務2.給付對象3.主張權利救濟單方施舍,無償事先不能確定,

較廣泛形式多樣

數量不定商業保險雙務合同,有償事先在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受益人嚴格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的職能:

通常情況下可以分為基本職能和派生職能。保險的職能是指保險經濟關系內在的、固有的聯系所形成的功能。

基本職能是指只要存在保險,就應當具有的職能,是指保險在一切經濟條件下均具有的職能。

派生職能是指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經濟制度的演進保險逐漸具有的職能。§2

保險的職能

基本職能

—分散危險\分攤損失(手段)

保險

補償或給付(目的)職能派生職能

—融資職能防災防損職能

一、基本職能1、分散危險\分攤損失

空間上的分散—把參加保險的少數成員的損失平均分攤給全體投保人來承擔。“千家萬戶幫一家”時間上的分散—通過預收分擔金,在實際損失發生以后進行補償

舉例:假設某個地區有1000棟同類建筑的房屋,每棟房子的市價均為10萬元。根據以往統計資料的顯示,該地區每年火災發生的概率為1‰,即平均每年有1棟房子發生火災,且為全損,即每年損失10萬元。

如果這1000所房主都參加保險,則保險人須向每戶收取分擔金:房主房主1房主2

:房主X房主1000100元100元100元100元保險基金

100,000元

房屋損失補償100,000元100元思考?1誰是風險損失的實際承擔者?是保險人嗎?2如果保險人是商業機構,在計算分擔金時還應考慮哪些因素?2、補償或給付職能

將保險費集中起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于補償約定事件發生而遭受到的經濟損失。或在人身保險中進行給付。二、保險的派生職能:1、保險的防災防損職能(1)保險人希望做到防災防損(2)被保險人希望做到防災防損2、保險的融資職能2.有利于企業加強風險管理一、保險在微觀經濟中的作用1.有利于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3.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3

保險的作用4.有利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履行2.推動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二、保險在宏觀經濟中的作用1.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3.有利于財政、信貸收支平衡的順利實現4.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際支付能力總之,保險的作用可概括為社會的穩定器,經濟的助動器。基本特性1.互助性-一人為眾,眾為一人2.經濟性-籌集資金,用于經濟補償3.法律性-保險雙方的保險關系建立在保險合同的基礎上4.科學性-保險基金的籌集建立在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基礎上§5保險的產生與發展一、現代保險的形成與發展

(一)海上保險的形成與發展

海上保險是最早產生的險種

1、萌芽—共同海損分攤

“一人為眾,眾為一人”

2、初級形式—船舶和貨物抵押借款

公元前800-700年冒險借貸、無償借貸

3、發源地—意大利

1347年意大利商人出立的船舶保險單是現在世界上發現的最古老的保單

(二)火災保險的形成與發展1、15世紀,德國的火災基爾特2、1666年,倫敦大火,次年巴蓬開辦承保火災的營業所,因其使用了差別費率,有“現代保險之父”的稱號。3、1752年,美國富蘭克林在費城創辦第一家火災保險社。(三)人壽保險的產生與發展1、源于歐洲中世紀的基爾特制度。2、16世紀德國有了兒童強制保險。3、17世紀法國的“佟蒂法”是養老年金的起源。4、1693年哈雷編制了第一張生命表,為現代人壽保險奠定了數理基礎。1762年,由英國人辛浦遜和陶得森發起的人壽與遺屬公平保險社(簡稱“老公平”)首次將生命表用于壽險費率的計算,標志著現代人壽保險的開始。三、世界保險發展的現狀與趨勢(一)世界保險發展的現狀

1、業務范圍不斷擴大,新的險種不斷增加

2、保險金額巨大,索賠增多

3、保費收入上升,業務競爭激烈

4、發展中國家的民族保險市場逐步形成、擴大(二)世界保險發展趨勢1、組織形式多樣化2、服務領域不斷擴大3、保險市場自由化4、國際競爭激烈化5、從業人員專業化6、服務手段現代化四、中國保險發展簡史(一)舊中國的保險業我國現代形式的保險是隨英帝國主義的經濟入侵而輸入的。1、民族保險業創辦時期(1885-1914)1885年,上海的“仁和”、“濟和”保險公司是我國第一家民族保險企業,標志著民族保險業的開創。2、民族保險業發展時期(1914-1937)3、抗日戰爭時期的民族保險業(1927-1945)4、民族保險業虛假繁榮時期(1945-1949)(二)新中國保險事業的創立與發展1、整頓改造舊的保險業,建立人民保險事業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2、人民保險事業的蓬勃發展(1950-1958)3、國內保險業務的中斷(1958-1979)4、保險事業發展的新階段(1980-)

1991年,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立(上海),成為我國第一家全國性、綜合性的股份制保險。1992年,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成立(深圳)。

1992年,美國國際集團的子公司美國友邦公司在上海開設分公司,成為中國保險市場上第一家外資公司。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保險事業突飛猛進。本章重要概念

保險

商業保險

社會保險

本章復習思考題1·保險作為一種經濟保障制度,你怎樣理解其基本職能?2·簡述保險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3·簡述保險對企業、家庭和個人所發揮的作用。4·比較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間的異同。5·有人說,“保險就是賭博,你賭一定期限內房屋會因火災而受損,而保險公司賭不會”。你認為這一觀點正確嗎?為什么?

第三章保險合同內容提要學習目標學習重點及難點重要概念復習思考題第三章保險合同本章內容提要

保險合同及其基本特征保險合同的要素-主體、客體、內容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保險合同的變更及終止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本章學習目標

通過學習本章,你應該能夠:理解保險合同的特征掌握保險合同的要素了解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掌握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了解保險合同的終止及其爭議處理本章學習重點及難點重點:保險合同的特征保險合同的主體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難點: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1保險合同的概念與特征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Insurancecontract):又稱保險契約,是指保險雙方為了實現保險的目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保險雙方:投保人和保險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合同與一般經濟合同的相同之處1、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3、合同必須合法二、保險合同自身的特征(一)保險合同是雙務性合同

雙方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一方的權利即為另一方的義務。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負有繳費義務;保險人負有賠付義務。(二)保險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幸:僥幸,碰運氣。保險合同具有機會性。保險合同履行的結果建立在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基礎上。注意:保險合同的射幸性特點來源于保險事故發生的偶然性,是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的。(三)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

對于財險合同,保險人只能就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加以補償,而不能使其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額外利益。(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投保人請求訂立保險合同轉移風險,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應當按照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一定保險費;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是以對保險標的給以保險保障為條件的。

(五)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保險合同比一般經濟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的誠實和信用要求更為嚴格。

(六)保險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絕大多數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都由保險人事先起草印就,投保人依照該條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沒有修改某項條款的權利。§2

保險合同的要素保險合同的三要素:主體客體

—可保利益內容

—保險條款(權利、義務)當事人:直接參與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關系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方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它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人與投保人

保險人(Insurer,Underwriter)概念:又稱承保人,是指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2)資格:一般為法人(3)基本權利:收取保費(4)基本義務:承擔賠付責任(1)概念: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的人。2.投保人(Applicant)(2)資格條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充當投保人投保人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3)義務:繳納保險費(1)概念: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利益或生命、身體受到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具有向保險人要求給付保險金的人。(三)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受益人1.被保險人(Insured)(2)資格:a、被保險人必須是保險合同保障的人b、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c、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是人。(3)權利: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有權索取保險金。(4)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常見于財產險。投保人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不同的人,常見于人身險。思考?1、在人身保險中,法人、已死亡的人可以作被保險人嗎?2、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作被保險人嗎?(1)概念: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保險人行使保險金請求權的人。2.受益人(Beneficiary)(2)產生:指定(不一定是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法定(沒有指定的,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3)資格:無資格限制,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及合法組織)(4)權利:受益權—排他性(5)注意將受益人與繼承人區別開來、受益權及其特點受益權:指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請求權。通常享有此項權利的人為被保險人。只要被保險人活著,則被保險人為保險金的請求權人。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下,受益人才享有受益權。受益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著獨特的法律地位。除了有及時通知的業務外,不承擔其他任何義務。

受益權的特點1、受益權的取得主要由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2、受益權對某一具體受益人來說是一種不確定的權利。3、受益權是一種期得權利。

4、受益人享有受益權,但對其無處分權利。

5、受益權具有排他性。

受益權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與其相處不和,帶著兒子另住別處。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氣保險,并指定其妹妹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氣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現其妻與王妹的兒子都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問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2、一企業為職工投保團體人身保險,保險費由企業支付。職工老張指定妻子為受益人,半年后老張與妻子離婚,誰知離婚次日老張意外死亡。對保險公司給付的2萬元保險金,企業以老張生前欠單位借款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則以張妻已與老張離婚為由交給老張父母。問企業如此處理是否正確?案例4:女兒遇難父親能否分享保險金

2000年8月12日,陳艷麗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保險期限一年,陳艷麗指定自己七歲的女兒王小婷為受益人。保險公司隨之簽發了保險單。2001年7月17日,陳艷麗帶著女兒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發生嚴重車禍,母女兩人雙雙遇難。事故發生后,陳艷麗的丈夫王某持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收到索賠報告后,經核查給付王某保險金10萬元。陳艷麗的父親陳父得知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繼承這10萬元的保險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絕。王某認為這筆保險金不是妻子陳艷麗的遺產,而是女兒王小婷的遺產,應由他一個人繼承。雙方協商不成,陳父一氣之下,將女婿告上法庭。試分析此案。二、保險合同的客體——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人身險——人的生命、身體保險標的:

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財產險——各類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思考:

為什么保險合同的客體是可保利益而不是保險標的呢?

特定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必要內容。但是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保障保險標的本身,換句話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險標的本身不發生損失,而是在保險標的損失后,他們能夠從經濟上得到補償。(一)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1、概念保險合同的條款又稱為保險條款,是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三、保險合同的內容2.分類基本條款附加條款按合同內容(2)按合同約束力法定條款任選條款(1)當事人姓名,住所包括保險人的名稱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住所。(2)保險標的有以下幾種類型:財產,有關利益,人是壽命和身體(3)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或時間發生后,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責任免除又叫除外責任,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規定責任免除的意義a防止保險人遭受滅頂之災b為了限制對非偶然事故的補償c避免對保險合同作出雙重補償3.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4)保險責任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保險期間是指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間。我國保險實務以約定日的零點為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以合同期滿日24點為保險責任終止的時間。注:保險期間的起點不一定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時間(5)保險價值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是確定保險金額和確定實際價值的依據。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可保利益在經濟上用貨幣估計的價值額。注:人身保險中不存在保險價值的問題(6)保險金額簡稱為保額

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確定,并在保單上載明的保險標的的金額,也是保險人賠付的最高責任限額。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向保險人購買保險而支付的價格。保費=保額費率(保險費率即按照每千元保險金額計算的交費標準)支付方式:一次性繳清、限期繳清、分期繳清等(8)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保險合同當事人違反保險合同約定,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二)保險合同的形式

投保單(proposal

,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聲明”事項通常是保險人核實情況、決定承保與否的依據。注:投保單上如有記載,保險單上有遺漏的,其效力與記載在保險單上一樣。2.保險單(policy

,保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合同行為的正式書面證明)是保險合同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是保險合同存在的重要憑證。3保險憑證(certificateofinsurance

,小保單,效力與保單相同,但內容簡化)注:保險憑證與正式保險單內容相抵觸的,以保險憑證的特約條款為準。

4、暫保單(covernote)臨時保單,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還沒有出立前發出的臨時保險單證。暫保單出立的三種情況(1)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業務但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對被保險人開出的證明。(2)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接受投保時,需請示總公司審批;或還有一些條件未談妥。分支機構向投保人開出暫保單。(3)正式保單需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單證。注:(1)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單完全相同,(2)暫保單有有效期(3)正式保單交付后,暫保單自動失效。(4)保險人可在正式保單發出之前終止暫保單效力,但須提前通知被保險人。(5)在保險實踐中,財產保險的暫保單常常為保險雙方濫用。51§3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訂立要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大家想一想: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誰是要約方,誰是承諾方?

要約—由投保人提出Offer承諾—由保險人作出Acceptance

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一)要約亦稱“提議”,是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注:不要將保險公司代理人積極主動的向投保人“推銷”保險的行為混同為要約,這實質上是一種要約邀請行為(二)承諾接受提議,指受約人在收到要約后對要約的全部內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注(1)保險合同的承諾也叫接受,通常是由保險人作出(2)承諾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標志(3)要約可以反復多次,但承諾只有一次,一經承諾,合同便成立。二、保險合同的生效(補充)保險合同的成立:當事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成立即生效成立后的某一時間內生效(1)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財產保險是以保險雙方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時間和方式為生效條件,又叫“零時起保責任制”(2)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人身保險一般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險費為生效條件。1.交納保險費義務3.通知義務(危險增加,事故發生)(一)投保人的義務4.提供單證的義務三、保險合同的履行(補充)5.減災防損義務2.如實告知義務1.確定賠償責任基本責任

—保險人依據基本條款所承擔的賠付責任附加責任

—附加于基本責任上的責任,不單獨承保除外責任—保險人不予承擔的賠償責任(二)保險人的義務

規定目的:避免遭受巨損;限制非偶然事故賠償;避免逆選擇

內容:

除外地點、除外風險、除外財產、除外損失

2.履行賠付義務

賠付保險金賠付施救費用對受損標的的檢驗,估價等費用3、保險條款的說明注:特別是對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非常重要,對責任免除條款未向投保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4、及時簽發保險單證一、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在存續期間,其主體,內容及效力的改變。§4保險合同的變更和終止(一)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即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1)保險人的變更一般說來,保險合同保險人不會變更

只有在保險企業破產、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保險人所承擔的全部保險合同責任轉移給其他保險人或有關基金時才會發生。(2)投保人的變更在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須得到保險人同意才可以變更。特殊險種,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投保人可隨保險標的轉讓而自動變更,不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不須經保險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險人即可。但新投保人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保利益。特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本人的書面同意。(3)被保險人的變更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與投保人通常是同一人,因此,同于投保人的變更。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變更一般導致保險合同終止。(4)受益人的變更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二)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

是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如保險標的數量的增減,被保險人地址的變化等。)—其變更必須經過保險人同意,辦理變更手續。(一)含義:當事人之間因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二、保險合同的終止

(二)終止原因1、正常終止(1)自然終止一是因保險合同期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的原因。二是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保險標的實際已經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2)履約終止指保險合同期滿前,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3)協議終止2、特殊終止(1)自始無效

指保險合同自成立開始就無法律效力(2)違約終止指保險雙方當事人中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終止保險合同。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5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1.公平合理的原則2.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1.文義解釋2.意圖解釋3.補充解釋二、保險合同的解釋方法三、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本章重要概念保險合同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單持有人投保人保險標的保險條款保險金額保險費投保單保單除外責任合同終止本章復習思考題1·比較保險合同與其它經濟合同的不同之處。2·為什么說保險合同的客體是可保利益?3·在保險合同中為什么要規定除外責任?4·簡述受益權及其特點。5·在保險合同履行中,被保險人應遵守哪些義務?6·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7·簡述保險合同的單證形式。8·為什么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不能隨財產所有權轉移而自動轉讓?案例分析題:1、有一承租人向房東租借房屋,租期9個月。租房合同中寫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內應對房屋損壞負責,承租人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災保險一年。租期滿后,租戶按時退房。退房后一個月,房屋毀于火災。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1)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時,將保單轉讓給房東,房東是否能以被保險人身份向保險公司索賠賠?為什么?分析(1)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承租人對該房屋已經沒有保險利益。(2)房東不能以被保險人的身份索賠。因為保單轉讓沒有經過保險人辦理手續,房東與保險人沒有保險關系。

2、許某連續三年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均未發生任何事故。2003年許某在業務員勸說下,考慮到住在頂樓發生災害事故的可能性較大,又投保了一年。這年房改,許某下調至同一單元的二樓。許某認為辦理合同變更太麻煩,又考慮二樓更安全,就想辦理退保。遂電話找到為其辦理業務的展業人員。展業人員表示同意,并告知許某在下周一可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周一因單位工作繁忙,隨后又未與展業人員聯系上,也未去辦理手續。周四,鄰居家因用電不當起火殃及許某家,致其財產損失3萬余元。許某慶幸未辦理正式退保手續,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保險公司以雙方已口頭達成一致解除合同,并約定具體辦理正式手續的時間,因許某的原因未辦成,據此拒賠。試分析此案。3、2001年1月7日,遼寧省大連經濟開發區某經貿公司的一輛奔馳轎車,在行使過程中起火燒毀,隨后被保險人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120萬元人民幣。但是經過調查,保險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機動車輛保險基本險的責任免除事項,被保險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險,故保險公司拒賠。而經貿公司認為,當初投保車輛意外滅失險時,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并未告知因車輛自燃導致滅失的情況保險公司不賠,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險,所以保單背面的免責條款對其不生效,雙方爭執不下,經貿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試分析此案。5、某單位于2008年4月為全體職工投保了3年定期人身保險,受益人為職工家屬。保險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2009年10月該單位一名職工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但該單位未通知保險公司,其家屬也未主張保險金。后因種種原因,該單位又在2010年1月前往保險公司辦理了集體退保,并領取了退保金。

2010年6月,死亡職工家屬向保險公司請求死亡保險金的給付,其理由為:該職工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疾病發生死亡,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則認為保險合同已經解除,投保人已經領取了退保金,雙方不再有任何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雙方遂起紛爭,職工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Q&A第四章保險的基本原則內容提要學習目標學習重點及難點重要概念復習思考題第四章保險的基本原則本章內容提要保險的基本原則一、可保利益原則二、最大誠信原則三、近因原則四、損失補償原則代位原則分攤原則本章學習目標通過學習本章,你應該能夠:

全面掌握保險四大基本原則及其兩個派生原則的主要內容與作用,并能運用這些原則分析解決一些實際問題本章學習重點及難點重點:可保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

難點:代位追償原則§1

可保利益原則一、可保利益原則的含義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

投保人

(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物

人-財險-人身險即要求投保人或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利害關系:若保險標的安全,則投保方可以由此而獲益;而保險標的受損,被保險人就會蒙受經濟損失。可保利益原則:

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一)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可保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保持保險合同效力的重要條件(二)可保利益的構成要件須是合法的利益須是確定的利益—須是經濟上的利益現有的預期的可保利益的構成二、可保利益的種類(一)財產保險可保利益的種類(1)所有權(2)經營權和使用權(3)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4)委托保管權、承運權、租賃權(二)人身保險可保利益的種類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可保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三、可保利益的時效可保利益時效是指對可保利益是時間要求。就財產保險而言,不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不是要求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生效后仍然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四、可保利益原則的運用(一)一般的財產保險一般財產保險是指除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等險種之外的絕大多數財產保險。(1)保險利益原則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規定:是最嚴格的。投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并且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利益額度。在處理賠案時,保險人應先認定索賠者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而且賠償或給付的額度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額度。(2)對保險利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即投保時、出險時都必須具有可保利益(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是指以海上運輸的貨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方式。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可保利益,而在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一定存在。例:

某外貿企業從國外進口一批貨物,與賣方交易采取的是離岸價格。按該價格條件,應由買方投保。于是企業以這批尚未運抵取得的貨物為保險標的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問保險公司是否會承保?(三)人身保險

投保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事故發生時,不要求具有。例:

李某于1998年以妻子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每年按期交付保費。夫妻雙方于2002年離婚。此后,李某繼續交付保費。2005年,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死亡,問李某作為受益人能否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給付?五、堅持可保利益原則的意義1.規定保險保障的最高限度2.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3.劃清保險與賭博之間的界線六、可保利益原則在財產險與人身險應用中的區別區

別(一)來源不同(二)對可保利益時效的要求不同(三)確定可保利益價值的依據不同財險—–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承運權、保管權、抵押權等人身險—–人身關系、親屬關系、雇傭關系、債權債務關系財險—–投保時、出險時(特別強調后者)人身險—–投保時財險—–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人身險—–被保險人的需要與繳費能力可保利益的來源

財產保險:投保人與標的物之間的關系人身保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1)利益主義原則—以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其他私人之間的利害關系為判斷依據,有利害關系則有可保利益。(英美法系國家)(2)同意主義原則—不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無利害關系,只要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大陸法系國家)(3)利益和同意相結合的原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則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但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也具有可保利益。(我國)案例11990年12月1日·,某市李甲為李乙在保險公司投保了5份30年期的簡易人身保險,保險金額為4200元。1995年8月20日,被保險人李乙因病死亡。隨后,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保險公司經調查后發現,李甲和李乙為姨表兄弟,且投保單上并無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從而認定李甲對李乙無可保利益,拒絕給付保險金,僅退還其所繳保險費。案例2

1977年G先生訴倫敦太陽聯合保險公司案

G先生將一批珠寶投保了盜竊險。在合同有效期內,該批珠寶被盜。G先生遂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查明,G先生的該批珠寶是從國外買進,但其未按規定申報并納稅,屬于走私,因此G先生對該批珠寶不具備可保利益,拒絕賠償。G先生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保險人勝訴。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最大誠信原則最早源于海上保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雙方在訂立或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同時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保險合同無效。§2最大誠信原則理解2.時間上–—既在合同訂立時,也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3.如何做到–—誠實;信守合同。

1.針對保險雙方–—

投保方和保險方。二、最大誠信原則產生的原因及目的1、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2、保險合同的射幸性目的:防止道德風險,避免保險欺詐行為,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保險活動正常進行。(一)告知1.告知的含義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向保險人陳述,以便保險人判斷是否承保或以何條件承保。三、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告知、保證什么是重要事實?

影響謹慎的保險人在確定收取保險費的數額和決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項資料就認為是重要事實。2.告知的形式投保時—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保險中—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情況索賠時—保險標的受損情況無限告知明確列明詢問回答告知明確說明3.告知的內容

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對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許諾,是保險人履行義務的條件。(二)保證1.保證的含義

目的在于控制危險,確保保險標的及其周圍環境處于良好的狀態中。保證的內容屬于保險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1.保證的分類(1)按保證事項是否已存在確認保證(過去、現在)承諾保證(將來)(2)按保證存在的形式,保證明示保證默示保證(一)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宣告合同無效或不承擔責任(因疏忽而未告知、誤告、隱瞞、欺詐)四、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后果(二)違反保證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責任。作業1:某農場與某保險公司簽定了一份汽車保險合同,期限為一年。農場共有60輛汽車,一次投全保,保險費為92600元。合同規定:保險方有權對農場的汽車進行安全檢查。并且規定了安全檢查的時間和程序。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公司多次會同交通管理部門對農場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農場拒絕檢查。保險公司僅從外觀發現農場的車輛保養狀況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較多。就書面建議農場對8輛超過大修期帶病行駛的8噸卡車進行停產大修,但農場不予理會。一個月后,先后有2輛這種8噸卡車肇事,車輛損失12萬元。農場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過調查認為,肇事的2輛車均是保險公司曾書面建議農場停產大修的車輛,農場不聽建議造成了保險事故的損失,保險方對此不負賠償責任。農場認為大修與否是農場自己決定,保險公司不應干涉其經營自主權。現在車輛全損,按照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予賠付。故提起訴訟。作業2:

廣東省某市A企業與天津市B企業素有業務往來。至2000年底,A企業欠B企業貸款30萬元。經過協商,A企業將自己擁有的一輛本田轎車作價30萬元抵付給B企業。車輛尚在辦理過戶手續的過程中,B企業向該市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向B企業出具的保單,保單上注明投保人是B企業,保險車輛是該輛本田轎車。后在保險期內,車輛發生全損。B企業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遭到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B企業不是車輛的所有人,對出險車輛無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B企業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試用可保利益原則對該案進行分析。

本案分析:爭議的焦點在于,B企業對尚未過戶的抵債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可否向保險公司投保。出現車輛雖未經辦理過戶手續,但系B企業合法抵債所得,且B企業與保險車輛受損與否具有利害關系,因此,B企業對該車享有保險利益,可以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出險后向保險公司索賠。本案中,投保車輛所有權的合法轉移,雖因缺乏過戶登記之法定形式要件而尚未完成,但B企業對該抵債車輛擁有合法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即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作業4:2002年7月9日,某化工廠與財產保險公司商談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化工廠于當日下午填寫的投保申請書中的保險期限為自2002年7月9日中午12點至2003年7月8日中午12點止。化工廠在投保申請書上蓋章。9日下午5時,由于堤壩被洪水沖斷,廠房受淹達三天之久,損失達250多萬元。7月10日,保險公司將其簽發的財產綜合保險單送至化工廠,保單約定保險期限自2002年7月10日零時至2003年7月9日24時止,保單同時還對責任范圍、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等其他事項作出了規定。同時化工廠于8月18日將保險費交至保險公司。事故發生后,化工廠要求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并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承保財產被水淹事故發生在保單約定期限之外,不屬于承保責任范圍為由,拒絕查勘定損和賠償。為此,化工廠以保險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約定的保險期限及損失擴大為由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

本案分析:本案問題的焦點在于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承諾有不同認識。投保人認為業務員收取投保單為保險公司的承諾,但投保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業務員對其投保單予以全部認可,而事實是保險公司沒有同意投保單提出的保險期限,所以不能視為承諾。保險人簽發保單,保險人對要約內容做實質性變更,保險單與投保單的內容不一致時,視為新要約。化工廠收下了保險單而沒有表示異議,保險單就成為約束雙方的保險合同。

近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注意近因不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終的原因,而是一種能動而有效的原因,即:只論效果,不論時空。

一、近因原則的含義§3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的含義

近因原則是保險人處理賠案的一項重要原則。其內容是:當保險標的遭受損害,被保險人索賠時,保險人須查勘近因,若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則必須承擔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否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二、近因原則的應用(一)單一原因致損近因的判定該原因即為近因。如果該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則賠;反之則不賠。例:某建筑物投保財產保險基本險1、如因火災而受損火災即為近因,屬保險責任,應賠。2、如因地震而受損地震即為近因,不屬保險責任,不賠。(二)多種原因同時致損近因的判定

原則上講,這些原因都是近因。1、若多種原因均屬保險責任,賠。2、若多種原因均不屬保險責任,不賠。3、若多種原因既有保險責任又有除外責任,(1)若其導致的損失能分清,則只對承保危險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2)若其導致的損失不能分清,則或與被保險人分攤損失,或不負賠償責任。(三)多種原因連續發生致損近因的判定

若損失是由兩個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間因果關系未中斷,則最先發生的原因為近因。例:二戰期間,某保險船舶被德國潛艇發射的魚雷擊中,法國港口當局因擔心船舶沉沒堵塞航道而拒絕將該輪拖入內港。兩天后,該輪在風浪的作用下沉沒。船舶沉沒-風浪-魚雷(四)多種原因間斷發生致損近因的判定

若損失是由兩個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的發生雖有先有后,但其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其近因的判斷與多種原因同時致損基本相同。案例:

1、國外某倉庫投保財產保險。在保險期間因被敵機投彈擊中燃燒起火,倉庫受損。問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2、一英國居民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他在森林中打獵時從樹上跌下受傷。他爬到公路邊等待救助,夜間天冷,染上肺炎死亡。問保險人是否承擔給付責任?3、某人在行走時因心臟病突然發作跌倒死亡,生前他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10000元,單位為他投保了團體人身保險(既保意外,也保疾病)3000元。問其受益人可獲得多少保險金?4、一場大火動搖了山墻,幾天之后一陣風吹來,山墻倒塌。假如只有火災屬于保險責任,請用近因原則分析,山墻倒塌保險公司應否賠付?§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保險賠償是彌補被保險人由于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失去的經濟利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由此可見,損失補償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有損失有補償;二是損失多少補償多少。注: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1.適用范圍–—價值補償保險,如財險、人身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理解:2.強調有損失就要有補償–—保險人的基本義務。3.補償的限度–—不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利益。(一)被保險人請求損失賠償的條件二、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內容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損失屬于保險責任損失可用貨幣衡量(二)保險人履行損失賠償責任的限度

保險人的賠償額(以最小者為準)保險金額實際損失額可保利益額例:某屋主將其所有的一棟房屋投保火險,投保時的市價為50萬元,保險金額按50萬元確定。該屋在保險期滿前因發生火災而被毀,若:①當時市價跌至40萬元,保險人應賠多少?②如果房屋被毀時,市價漲至60萬元。保險人應賠多少?③如果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屋主已將此屋的一半出售給他人,不久房屋被毀,當時市價跌至40萬元,保險人應賠多少?(三)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1.第一損失賠償方式(1)含義:第一損失賠償方式是把保險財產的價值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保險金額以內的部分,由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第二部分分保險金額以上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第一損失賠償方式比例賠償方式(2)適用范圍:家庭財產保險(3)賠償計算A.賠償金額=損失金額(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B.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也就是說,按實際損失額與保險金額的小者賠付。例:某家庭財產保險單,保險金額為20萬元,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火災,造成實際損失10萬元。問:保險人應賠多少?分析:保險金額=20萬元(2)實際損失額=10萬元實際損失沒有超過保險金額,按小者賠付10萬元。思考?如果實際損失為22萬元,保險人又應賠多少呢?2.不定值保險中的比例賠償(1)什么是不定值保險?保險雙方在訂立合同中,不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只確定保險金額。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再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然后根據投保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以及投保程度作出賠付。(2)運用范圍:企業財產保險、火災保險、汽車保險等一般財產保險。(3)賠償計算賠償金額=損失金額投保程度當保險金額=損失當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時,該比例為100%當保險金額<損失當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時,該比例<100%例1:

某企業財產保險單,保險金額為80萬元,期內發生火災,損失20萬元,出險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為80萬元,保險人應賠多少?分析:(1)因為這是不定值保險,所以先計算投保程度。(2)賠償金額=實際損失投保程度

=20100%=20萬元足額投保例2:

若將上例中的保險金額變為6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保險人又應賠多少呢?分析:

賠償額=實際損失投保程度

=2075%=15萬元不足額投保3.定值保險中的比例賠償(1)什么是定值保險?保險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以此確定為保險金額。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論保險標的損失當時的市價是漲還是落,均按損失程度十足賠付。(2)運用范圍:貨物運輸保險古董、名畫、珍貴藝術品等特殊財產保險。(3)賠償計算

全損:賠償金額=保險金額

部分損失: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程度例:

某貨運險保單,保險價值及保險金額均為12000美元。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暴風雨而水漬,其損失當時當地的合理市為10000美元。若為全損,保險公司要賠多少?

(2)若為部分損失,損失程度為60%,保險公司又應賠多少?分析:(1)保險金額=12000美元(2)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程度

=1200060%=7200美元

因為這是定值保險,所以不管該批貨物在損失當時當地的價值是多少,保險公司都按雙方事先約定的價值和金額賠付,即12000美元。第一步應分清是屬于哪種類型

(第一損失、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小結:對于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