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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2行政法期末知識點1.

行政法的法律淵源(成文法

非成文法)√1)成文淵源:①憲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規④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城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人大特別授權的經濟特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⑤條例和單行條例⑥規章(部委規章+地方規章)2)非成文淵源:①

習慣法②行政先例③行政判例(最高院)④法律解釋2.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涵(大題)※√1)

概念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反映行政法律關系主題活動的基本特點,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中,指導行政法的立法和實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準則2)

特征抽象性、指導性、穩定性、特殊性、法律性、客觀性3)

作用(意義)①

為進行行政活動指明了方向,為學習和研究行政法在理論上提出了綱要②

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工作。行政法基本原則是行政法的性質和精神實質的集中表現。其效力高于具體的法律條文,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統率條文、支配條文。③

彌補法律漏洞,指導行政法的實施4)

具體列舉①

合法行政行為(首要原則)A、概念: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法定依據,符合法定要求,不得違法行政,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B、具體要求:a、

主體合法:行政主體的組織機構必須依法成立,行政職權必須依法取得b、

權限合法:a)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范b)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應當無效或者被撤銷c)主體對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d)主體的行政行為必須受到監督c、

符合法定程序C、拓展(司考)無法律無行政a、法律保留:所有行政活動都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a)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除非獲得授權,否則不得作出任何規定b)在沒有立法文件進行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b、法律優先:所有行政活動都不得違背現有法律的規定a)行政機關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必須符合現有法律的規定,不得相抵觸b)對于法律授予的職權,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c)對于法律規定的義務與職責,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有效的履行或執行②

合理行政行為A、基本含義:動機必良好;程序必正當;結果必公正;判斷必理性B、具體要求a、

公平公正原則:同等(相似)情況同等(相似)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b、

正當裁量原則:a)具有合理正當的行為動機和目的b)考慮相關因素,排除無關因素c、

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實現某一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必須以必要為限度,在各種手段中,當選擇對當事人權利影響最小的手段。(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均衡性原則/法益相稱原則)③

程序正當原則A、行政公開: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如: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一律應當公開進行,包括政府資訊的公開,行政行為的依據、過程及其結果的公開B、聽取意見行政機關作出重要的規定或決定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尤其是應當聽取直接相對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C、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D、回避a、有利害關系時要回避b、可能影響客觀中立時也要回避(如:先入為主的思想)④

誠實守信原則A、誠實(信息真實):行政機關無論面對特定對象or普通公眾,其提供的信息都應是真實有效的,否則承擔法律責任B、信用(信賴保護):行政機關的規定or決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輕易更改,如確因法律變動、情勢變更、公共利益等原因必須改變他們時,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并遵循法定程序外,還應給權益受損人一定補償。⑤

高效便民原則A、行政效率:行政機關應當積極、迅速、及時地履行其職責,實現其職能嚴守時限規定,并不斷降低行政成本B、便利當事人: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減少當事人的程序負擔,節約當事人的辦事成本。如:《行政許可法》中的“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行政許可,即為貫徹這一原則的典例。⑥

權責統一原則(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A、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機關的授權一定要充分B、法律、法規規章在授予行政機關權力的同時,要明確規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行使權力的條件和程序C、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確保違法受追究3、行政主體的內涵、特征、種類√1)

內涵: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的組織2)

特征:權、名、責(司考)①

主應當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權力用“權”判斷時,應該看誰是權力的擁有者,而非看是誰實際行使權力。如:某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對市場實施檢查,他在實施行政權力,but他是工商機關的工作人員,實際與職務上的委托關系而行使行政權力,真正的行政主體是他所在的工商機關②

行政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外在標準,最易識別,但誤差最大,通常只作參考。許多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機構和組織也常常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事(如:某縣政府通過政府“紅頭文件”的行使成立一個“××管理辦公室,這個辦公室后以自己名義實施了某種行政行為)。However,有一種情況下名義標準可以成為最終標準:當多個主體對某一事件均具有職權,并經共同商議后對此作出行政決定的,此時行為已誰的名義作出,誰就為此事的行政主體。③

行政主體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有權有名未必就是行政主體,但只要有責就一定是行政主體。因此,判斷一個組織是否為行政主體,關鍵是看他能否獨立負責。3)

種類①以行政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分為職權性行政主體和授權性行政主體A、職權性行政主體:據憲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規定,自成立之日就具有相應的行政權力并取得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B、授權性行政主體:據憲法和組織法以外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自授權之日方具有相應的行政權力并取得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包括:行政機構、公務組織和社會組織和企業②

根據行政主體的組織結構和存在形態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分為行政機關、行政機構、公務組織和社會組織A、行政機關:成立之時因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而獲得行政主體資格B、行政機構:本不具資格,但若有授權可獲資格C、公務組織:國家設立用以專門從事公共事務活動的壁掛經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D、社會組織:經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等4、公務員的概念、范圍、任用、懲戒和處分※√1)、概念: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2)、范圍:實際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的全部公職人員,還包括了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中國共產黨機關、革命主黨派機關、政協機關、公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公職人員。另外,《公務員法》附則中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也受調整,稱為“準公務員”。?①中國共產黨機關工作人員②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③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④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⑤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⑥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⑦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3)、任用①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錄用:根據公務員法,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以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其中,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①

公務員的條件a)

積極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八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他法定條件b)

消極條件:《公務員法》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管過了多少年;故意and過失犯罪;判處刑罰并實際執行);曾被開除公職的;有法律規定其他情形的②

錄用程序:編制和職位空缺-招考公告-報考申請審查-錄用考試-考察人選的確定、復審、考察和體檢-擬錄用人員名單提出、公示、備案或審批④試用期:一年。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4)、懲戒和處分①處分的設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的決定可以設定公務員的處分②處分的事由:違反法律或紀律。但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有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撤銷的意見;上級不改變或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However,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此為公務員的錯誤命令抵抗權。③處分的等級: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24個月);撤職(24個月、同時降級);開除(永久)③

處分的程序:無論初步調查還是立案都需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同意or批準;正當程序(如,告知、聽取陳述申辯等);因違法違憲被立案調查的,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處分決定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責;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調任、轉任、掛職鍛煉),出境,辭去公職或辦理退休手續④

處分的規則:A、并處:a、兩種以上需處分的,分別確定處分。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最重的;撤職以下同種類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b、受處分其理由有新處分的,處分期委員處分期尚未執行期限與新處分期之和c、處分期最長不超過48個月B、從重:a、在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中期主要作用的b、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c、串供或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d、包庇同案人員的e、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C、從輕:a、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b、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損失的

c、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D、減輕:當上頭頭兩條件同時滿足時,為“減輕”D、免于: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⑥處分的效果:A、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B、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But,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5.行政行為的效力和分類√1)、行政行為的分類①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按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具體為標準區分標準: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對象為特定對象針對的對象為不特定對象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具有普遍約束力只能適用一次可以重復使用效力及于以前效力及于以后②外部行政行為與內部行政行為——按其所針對問題屬社會上or內部的管理事務為標準③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按法律是否嚴格,是否給行政主體留有選擇裁量余地為標準④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按行政行為是否可由行政主體主動實施為標準⑤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按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條件為標準2)、行政行為的效力①公定力(推定有效力):行政行為的公定力不代表行政行為當然合法,and行政行為即便不合法,在被有權機關撤銷、變更之前是一直有效的②確定力:已生效的行政行為對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具有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③拘束力:行政行為的拘束力不但對行政主體和相對人有效,對相關的其他人也有效④執行力:自行履行和強制履行(實現方式)

6、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設定權和程序√1)、基本原則①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依法進行②行政處罰公開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必須公開,處罰的程序、結果按其對相關人的利益影響情況向相關人或社會公眾公開。③處罰公正原則: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公開地對待違法者和受害人;必須保障被處罰人的陳述、聽證、復議和申述權利;行政處罰機關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用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④處罰相當原則⑤一事不再罰原則:A、“一事”:一個違法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補充:if行為觸犯的是不同性質的法律,則依不同性質的法律承擔責任,但if制裁內容相同重法吸收輕法;if行為只是違反行政法,那么無論觸犯多少不同行政法規,處罰措施如何不同,都不能兩次處罰,即徹底一事不再罰)B、“再罰”:兩次行政處罰&不同法律性質,but內容相同的兩次處罰or制裁都是法律所禁止的⑥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⑦權利保障原則: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復議權、訴訟權和獲得賠償權2)、設定權①法律的創設:法律可以創設《行政處罰法》中有和沒有的各種類型的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立②行政法規的創設:行政法規可以創設《行政處罰法》中有和沒有的各種類型的處罰。?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以外不超出法律范圍的所有處罰③地方性法規的創設:地方性法規可以創設《行政處罰法》中大部分類型的處罰。?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不超出法律和行政法規范圍的處罰(注意正確理解“吊銷營業執照”:1、是“吊銷”,if是“暫扣”則D仍可創設;2、吊銷的是“企業”的執照,if是“個體戶”則D仍可創設;3、吊銷的是企業的“營業”執照,if是其他執照or許可證,則D仍可創設)④行政規章的創設:包括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創設的處罰類型只有警告與處罰注意:A、行政規章創設罰款時,罰款限額不能自主決定,部門規章的罰款限額由國務院規定,而地方政府規章的限額應由其所在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B、部門規章創設行政處罰,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規章可自行創設,而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規章如果創設處罰,還需經過國務院的授權。3)、程序(1).

決定程序簡易程序條件:①事實確鑿、法律依據;②警告或較小數額的罰款(公民50元以下組織1000元以下)n程序:①表明身份;②說明理由;③聽取陳述申辯;④作出書面決定(可1人);⑤備案一般程序條件:除簡易程序外的情形n程序:簡易程序+①調查/檢查(2人);②負責人決定:1人or集體(情節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聽證程序(非獨立完整的行政處罰程序,針對重的行政處罰特設)條件:①責令停產停業;②吊銷許可證或執照;③較大數額罰款n程序:告知聽證權利→3日內申請→7日前通知→公開進行(涉密除外)→案外人主持→質證→聽證筆錄(行政處罰的聽證筆錄是作出處罰決定時的參考依據。而行政許可中,則是完全依據)→聽證費用(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的聽證費用)★不說明理由or不聽取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

(2).執行程序(行政處罰制度中,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除法律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和相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n①當場收繳罰款

(條件及程序)a簡易程序下:①20元以下罰款;②如果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公民50以下組織1000以下)b簡易程序、一般程序下: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向指定銀行繳納確有困難+當事人提出

c執法人員應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否則相對人有權拒絕繳納。d執法人員2日內將罰款交行政機關(水上的抵岸2日內),行政機關2日內交銀行。n②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逾期不履行)a罰款,逾期每日加收3%的罰款,b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法律規定)c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行政強制的概念(法條)、分類、設定權和程序√1)、概念:指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管理,對相對人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采取的特定強制手段以達到約束或處置目的的行為。分為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n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前;暫時性n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后;終局性2)、分類①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T9):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3、扣押財物;4、凍結存款、匯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②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T12):n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n

2、劃撥存款、匯款;n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n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n

5、代履行;n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3)、設定權①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T10)n法律n行政法規: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以外的強制措施n地方性法規: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的強制措施;n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②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T13)n由法律設定n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沒有得到法律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都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程序①強制措施的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是不準進行轉委托行使的,此處與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均不同。這意味著行政機關不得委托不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或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n報告并經批準→兩人以上→出示身份→通知到場→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制作筆錄→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or蓋章→當事人不到場,邀請見證人→其他n情況緊急需當場執行,二十四小時報告補辦批準手續n限制自由:通知家屬,補辦報告批準手續,其他(※不得秘密進行)n涉嫌犯罪一并移送司法機關n特殊程序A、查封扣押n主體:行政機關?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規定n范圍:與違法行為有關,不得扣押生活必需品n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n一般程序+制作查封扣押決定書n期限:30日,可延長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此期限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技術鑒定的期間

責任:妥善保管,可委托第三人(?行政機關不能委托第三人實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可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財物。如因第三人原因致使財物毀損,行政機關應先行賠付再向第三人追償,而不能要求當事人直接向第三人索賠)n解除B、凍結n主體:行政機關?只能由法律授權n金額相當,不得重復n凍結通知,金融機構協助執行n做出凍結決定后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n30日作出處理決定或解除,可延長30日,延長凍結的決定應書面告知當事人n解除②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程序一般規定:事先書面催告(?催告以書面形式進行,包括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當有明確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強制執行前的必經程序,強制執行的亮點之一,值得關注)→陳述申辯→制作強制執行決定書→中止執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行政機關不再執行)→終結執行→執行協議,分階段執行→強制拆除(?僅適用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行政機關強制拆除前必須限期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若當事人提出復議或訴訟,行政機關不能實施強拆,此為行政復議、訴訟不停止執行的例外)n特殊程序A、

金錢給付:罰款或滯納金(金額不得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超過30日的且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強制執行;劃撥存款匯款B、代履行:a條件:逾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可代為履行的

行政義務+已經或將要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自然資源

b主體:行政機關或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C、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強制執行權的機關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所在地法院,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申請前必須催告,催告期為10天)→法院5天內決定受理,對不受理裁定不服可復議→法院書面審查→聽取行政機關和被執行人意見→受理后30日作出裁定,行政機關對不予執行不服可復議→可申請法院立即執行,經院長批準,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5日內執行8.行政許可的內涵、特征、范圍(可以;可以不)、設定權、變更與撤銷√1)、內涵:行政主體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在具體行政行為中,行政處罰依職權,行政許可依申請)2)、特征:是依申請的行為;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是授益性行政行為;是要式行政行為3)、范圍:行政許可可以設定的范圍——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n①安全活動——普通(如,駕駛執照,排污許可等)n②資源利用——特許(如,采礦許可,國有土地使用許可等)n③資格賦予——認可(如,法律職業資格許可,醫師執業許可,建筑企業等級資格等)n④技術審定——核準(如,藥品批文,各種產品合格證等)n⑤組織設立——登記(如,工商營業執照,社團設立登記等)n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行政許可可以不設定的范圍n①相對人能夠自主決定的n②市場競爭機制有效調節的n③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自律管理的n④行政機關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4)、設定權:n經常性許可: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及時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為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規)n臨時性許可:國務院的決定(需繼續實施,應及時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為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規);省級政府規章(施行滿1年需繼續實施的,應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①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不可以設定,但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要求:*不得增設許可*不得增設許可條件)②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資格資質,不得設定企業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前置性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企業、個人到本地區經營,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命題角度分析: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可以分為創設權和規定權: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都可以創設行政許可;規章以上的規范性文件都具有行政許可的規定權;其他規范性文件(如,部門規章or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注:行政處罰法規定國務院對行政處罰設定權有限制,而此處沒有類似限制)5)、變更與撤銷:變更與延續◆變更:向許可機關申請。◆延續: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未決,視為準予延續。撤銷和注銷◆撤銷:可以撤銷:行政許可違法的(過錯賠償)應當撤銷: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不予賠償)不予撤銷: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n(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n(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n(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n(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n(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譬如,違反《行政許可法》,沒有設定行政許可資格的規范性文件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n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n但是,應當特別注意。依照前述情形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注銷:①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②特定資格,公民死亡或喪失勞力③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④許可被撤銷、撤回或者許可證被吊銷⑤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撤回:①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②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吊銷:行政許可的吊銷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一種8.行政合同、行政指導、重復處理行為和特別權力關系的概念(查)√1)

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在遵循依法行政原則和契約自由的前提下,為達到特定行政法律后果,與行政相對方的組織或個人簽定的協議。2)

行政指導的概念:行政主體作出的,旨在引導行政相對人主動采取或避免一定的行為,以期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行為。3)

重復處理行為的概念:指以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的申訴,對原有的生效行政行為作出的沒有任何改變的二次決定常見舉例:拒絕(明示/默示)相對人的請求;拒絕+批駁為生效行政行為增加理由等4)

特別權力關系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基于特別的法律原因,為實現特殊的行政目標,在一定范圍內對行政相對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強制權力,而行政相對人卻負有服從義務的行政法律關系の特別權力關系特點:1、相對人義務的不確定性,在特別權力關系下,特別權力人對相對人有概括性的命令支配權,只要是出于達成行政目的的,即使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也可以為相對人設定各種行政法上的義務2、權利主體可以以內部規則的形式限制相對人的自由權利,并享有對相對人的懲戒權3、相對人缺乏法律救濟途徑,特別權力人可以通過內部規則限制相對人的基本權利,由于這種規則是一種內部措施,相對人不能因此向法院申請行政救濟の特別權力關系種類:有學者認為,目前的特別權力關系一般僅適用于勤務關系,如國家與公務員(含軍人、警察等)的關系;在學關系,如公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獄關系,如監獄與犯人的關系。

9.信息公開的概念、范圍和程序√1)

概念: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2)

范圍:a)

主動公開的信息: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b)

絕對不公開的信息:經保密審查,認定為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絕對不公開。c)

相對不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也可能不公開,但并不絕對,須經行政機關初判、征求權利人意見以及行政機關權衡做出是否公開的決定。d)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生產、生活、科研等方面少數人有需要的信息,行政機關不必主動公開,可等待相關人申請。3)

程序:a)

主動公開的程序: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b)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①

申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形式要求等。如果申請人需要獲取的信息是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還應出示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②

答復: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③

公開:(分割提供信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變通提供信息)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錯誤信息的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④

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10.行政復議的概念、特征、機關的確定和復議前置√1)

概念:是行政系統內部的一種自我糾錯機制,是指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行為的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裁決的活動和制度。2)

特征:a)

以行政爭議為客體。b)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固定的。c)

以管理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d)

以書面審查為一般形式。3)

機關的確定n

國務院n

┠┈┈┈┈┈┈┈┈┈┈┈┈┈┈┈工作部門n

省(自治區、直轄市)

n

┠┈┈┈┈┈┈┈┈┈┈┈┈┈┈┈工作部門n地區行署

市(自治州、設區的市)n

┠┈┈┈┈┈┈┈┈┈┈┈┈┈┈┈工作部門n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n

┏━━╋━━┓┈┈┈┈┈┈┈┈┈┈┈┈工作部門n

區公所n

街道辦

鄉(鎮、民族鄉)n

居委會

村委會

(一)一般管轄(一級政府和工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1.一級政府作為被申請人n向上一級政府(派出機關視為一級政府)申請復議。2.工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n(復議法T21)上下級部門是雙重領導關系(業務指導),申請人可以向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工作部門申請復議。n上下級部門是垂直領導關系(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和國家安全機關),申請人只能向上一級工作部門申請復議。n(復議實施條例T24)對于省級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如工商局,申請人可以向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工作部門申請復議,除非本省有特殊規定。3.例外:省級政府、國務院部門作為被申請人(復議法第十四條)n省級政府、國務院部門→省級政府、國務院部門→

國務院終局裁決或行政訴訟(二)特殊管轄(其他行政主體作為被申請人)(復議法T15)1.派出機關作為被申請人n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復議。2.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

設立部門n派出機構

設立部門所在政府3.被授權組織作為被申請人n向行政主管機關(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復議4.若干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n向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5.繼承權力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n向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注意:以上五種情形,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政府7日內轉送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4)

復議前置(復議法T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①已經依法取得②自然資源權屬問題③行政確認行為?※有關“確認”的進一步說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強制執行+強制措施)、行政許可一定不屬于此處的行政確認。而批準、審批、裁決等則只要確權就是確權行為。《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爭議:①納稅主體②數額③方式(?處罰、強制、保全不需要復議前置可直接訴訟)《商標法》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議《專利法》對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必須先項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復議《反壟斷法》①反壟斷執法機構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②或者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11.行政訴訟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則、受案范圍、程序(一審、二審、法庭辯論)、參加人、判決的種類和適用情節1)

概念: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其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活動.2)

特征:①客體是解決一定范圍內行政審議的活動②原被告具有恒定性(民告官)③法院是行政訴訟的主持者和裁判者3)

基本原則:一般原則:獨立行使審判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族語言文字;辯論;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特殊原則:①沒有簡易程序;②專門法院不審理行政訴訟案件;③合法性審查原則具體:合法性審查原則:概念:a法院具有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b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不審抽象行政行為;c不審查行為的合理性(例外:處罰顯失公平)依據:a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b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價值標準:a合法: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b違法行政行為:證據、適用法律、違反程序、超越職權、濫用、不履行or拖延履行、處罰顯失公正審查結果:a形式:維持、撤銷、部分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責令履行、確認違法、變更(處罰顯失公正)

b特點:司法判決的不徹底性、往往會引發一個新的行政爭議4)

受案范圍:確定標準:a主體標準: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為ⅰ、如果該組織不具有行政管理職權,其行為就不具備行政訴訟的可訴性(如,立法,檢察,黨委)ⅱ、特殊:♀村委會;♀依法成立的行政機關超越職權范圍的行為;♀授權組織進行所授權力有關但又超越職權ⅲ、排除:♀政黨及社會團體;♀個人or組織盜用行政主體的名義or冒充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b內容標準:與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排除:♀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刑事偵查、企事業單位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個人行為c行為標準:♀具體行政行為;♀事實行為(非法毆打、非法拘禁);♀法定最終裁決行為(過程可訴)d結果標準:對相對人的權益(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e必要性標準:是相對人的最后救濟手段f可能性標準:法院有權審理~g權利標準:人身權、財產權;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律法規規定。如,《教育法》受教育權。*可訴滴:處罰、強制行為、侵犯法定的經營自主權、行政許可……《行政訴訟法》T11:具體列舉條款的重點解讀(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條件:公民向行政機關提出了保護申請;行政機關具有職權;拒絕受理or不予答復(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類型: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離退休金、社會救濟福利金、自然災害救濟金及救濟物質(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舉例: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列舉:行政裁決案件(?唯一的行政附帶民事案件);行政確認案件;行政檢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訴訟法》T12(司法考試中的重中之重,熟記+了解現實表現形式)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抽象行政行為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為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定行政最終裁決行為補:ⅰ刑事司法行為:例外

如果對無關的公民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實際上仍是具體行政行為,公民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ⅱ行政調解:例外

*行政機關借調解之名違背當事人意志做出強制性的決定

*行政機關為了實時調節or在調解過程中實施了行政行為,公民可以針對強制決定、強制措施起訴ⅲ行政仲裁ⅳ行政指導:例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指導過程中,通過利益引誘,反復說服教育甚至威脅等方式強迫相對人服從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ⅴ重復處理行為:指以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的申訴,對原有的生效行政行為作出的沒有任何改變的二次決定常見舉例:拒絕(明示/默示)相對人的請求;拒絕+批駁為生效行政行為增加理由等ⅵ對公民、組織、法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之前實施的各種準備活動。如,行政檢查、調查等。5)

程序(一審、二審、法庭辯論)一審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沒有簡易程序(一)審前準備組成合議庭:不能是獨任審判且必須是三人以上單數送達訴訟文書:立案后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10日內提交相關材料及依據+答辯狀→收到答辯狀5日內將副本發送原告審閱訴訟材料和組織交換證據其他準備工作(二)開庭審理審理方式:必須開庭審理,不允許書面審。已公開為原則,涉及國秘,個人隱私等法律規定的情況應當不公開審理審理步驟:庭審準備→宣布開庭,進行主體資格的審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合議庭評議→宣判(三)

審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有高原批準(高院審的由最高定)?審理期限不包括鑒定、處理管轄權異議以及中止訴訟時間★

一審具體程序の回避:審判人員(審判員/陪審員)+其他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和勘驗人員)由于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時,推出該案審理的制度·依申請回避+自行回避の合并審理: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見共同訴訟人)の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財產保全:必須存在給付財物內容+必須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是將來的裁判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先予執行:必須由原告提出申請+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原告的訴訟請求必須有給付內容(如,要求發放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の撤訴與缺席判決·撤訴:申請撤訴+按撤訴處理(未按期預交案件訴訟費又未提緩交申請/經法院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or未經允許中途退庭)·缺席判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の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訴訟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訴訟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二審程序(一)

上訴:上訴的提起:主體適格+范圍合法+法定期限(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上訴狀上訴的受理:上訴的撤回:上訴的撤回要經二審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決定。?二審期間,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具體行政行為,上訴人因行政機關改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二)

審理程序審理方式:開庭審為原則(當事人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書面審為例外審理方式:全面審①既對原審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又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②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審理期限:街道上訴狀后2個月內做出終審判決。需延長,高院定。高院的,最高定。6)

參加人A、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B、行政訴訟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C、行政訴訟代表人:兼有當事人和代理人雙重屬性a)

合伙企業:(字號為原告)執行事務的合伙人b)

非法人組織:主要負責人(或推選的負責人)c)

集團訴訟:5人以上→1~5人D、原告:利害關系人=相對人+相關人a)

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一個是原告,其他的是第三人b)

確認:ü

受害人:指受到其他公民違法行為侵害的人(要求行政機關有作為的保護義務如,行政處罰)ü

相鄰權人如,行政許可ü

公平競爭權人如,行政獎勵、行政扶持ü

投資人(聯營方、合資方、合作方)→均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ü

合伙組織:有字號→字號;無字號→合伙人ü

股份制企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做決定,后以企業的名義提起訴訟ü

非國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ü

農村工地使用權人:以自己的名義c)

原告資格的轉移:公民資格的轉移→近親屬;組織終止→繼承權利的組織E、被告a)

行政主體:變更(錯告→駁回);追加(漏告→追加為第三人)b)

確認:ü

行政復議案件:維持→原機關;改變→復議機關;復議不作為→對原行為不服(→原行為機關)/對不作為不服(→復議機關)ü

委托行政:委托行政機關ü

經上級機關批準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生效行政處理決定書上署名的機關ü

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無授權——行政機關;♀有授權——種類越權(行政機關)/幅度越權(派出機構)ü

若干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共同被告ü

內部機構的被告確認:行政機關ü

不作為案件中的被告確認:有被告資格的ü

行政機關被撤銷:繼承權力的行政機關(有繼承機關)/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無繼承機關)F、第三人a)

訴訟過程中產生的,有利害關系,不作原告不作被告,有獨立的訴訟地位b)

確認: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證人型第三人ü

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加害人ü

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ü

行政裁決案件中的當事人ü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做出相互矛盾的具體行政行為,非被告的行政機關可以是第三人ü

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處理決定的非行政組織ü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ü

經復議案件中的第三人:維持→復議機關為第三人;改變→原行為機關為第三人c)

參加訴訟的程序ü

在訴訟開始后,結束前參加ü

可申請參加,也可法院通知參加ü

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享有上訴權,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而不通知的,構成訴訟主體的遺漏G、共同訴訟人a)

原/被告任一方為兩人以上,訴訟客體相同,訴訟主張一致b)

必要共同訴訟人:同一行為→一個行為、一個訴訟、不可分割ü

兩個以上當事人,因共同違法而被一個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決定書中分別予以處罰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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