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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9章世界貿易組織(WTO)

一、GATT與WTO的產生二、GATT的局限性三、WTO的職能與組織機構四、WTO的基本原則五、中國與“GATT和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一、GATT與WTO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經濟聯合國”(一)GATT產生的歷史背景

進入20世紀,各國的貿易保護盛行,高關稅嚴重阻礙了商品的國際流通;尤其在二戰后,除美國之外的許多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都深受戰爭創傷,要求重建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呼聲很高:戰后重建政治經濟新秩序:政治秩序——UN(1945.6)經濟秩序——IMF、WB、ITO貨幣問題金融問題貿易問題(1945.12)(1945.12)??

美國作為戰后超級政治經濟大國,為了對外擴張和擔當重建世界經濟的領袖,積極倡導和推動了戰后國際政治經濟三大問題的解決,很快成立了: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

國際復興與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Bankof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IBRD(又稱世界銀行WorldBank,WB)

上述機構基本解決了前兩個問題,國際貿易問題則由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牽頭,著手籌建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ITO)(二)GATT的

產生過程:1946年美國起草“ITO憲章草案”1947年在哈瓦那獲得通過送各國議會批準。此間,美牽頭組織23國進行“關稅減讓談判”1947.10談判結果被整理為單一文本——GATT,并決定ITO成立之前由GATT代替之臨時實施。后因美國國會未批準,導致ITO夭折GATT臨時實施至1994.12.31(歷時47年),“烏拉圭回合(1986—1994)”

——GATT最后一輪談判,決定于1995.1,1正式成立WTO。1995.1.1WTO如期成立,創始成員81個,截止2005年底,成員已達149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GATT是一項政府間協議1946年,在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談判中,一些國家覺得有必要進行關稅減免,由美國牽頭,23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倕f定只是個臨時協議。GATT一開始并不是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但是由于國際貿易組織沒有建立起來,它就承擔起了一個國際組織的任務,它的常設機構逐步建立,并有一個總干事。GATT在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運行期間,由23國發展到128國,在47年間,通過關稅談判促使締約方的進口關稅不斷下調。

據統計,發達國家的平均關稅總水平由45%下調到3.2%,發展中國家也下調到10%左右。這些談判主要舉行了八個回合的貿易談判。名稱日期締約方數量日內瓦回合194723安納西回合194929托奎回合1950-5132日內瓦回合1955-5633狄龍回合1960-6139肯尼迪回合1963-6774東京回合1973-7999烏拉圭回合1986-94103-128國際多邊貿易談判第一回合(日內瓦回合):1947年舉行,23個締約方,GATT就是這輪談判的產物,這一回合達成45000項關稅的減讓。美國的平均關稅降低了21.1%。第二回合(安納西回合):1949年在法國的安納西舉行,9個國家加入。美國的平均關稅降低了1.9%。第三回合(托奎回合):1951年在英國的托奎舉行,4個國家加入。美國的平均關稅降低了3.0%。

1950年中國、黎巴嫩、敘利亞、利比里亞退出。第四回合(第二次日內瓦回合):1955-1956年舉行,日本加入。美國的平均關稅降低了3.5%。第五回合(狄龍回合1960-1961)狄龍回合仍然注重于關稅,但是由于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成立以及GATT本身的一系列關稅減讓談判,GATT規定任何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都不能導致對任何其他GATT締約方更高的關稅保護水平。與歐共體的雙邊談判變成多邊談判。這一輪談判以倡導談判的美國副國務卿狄龍命名,但該回合只涉及4400項關稅減讓,減讓幅度也不大。第六回合(肯尼迪回合1963-1967)1、這次談判仍以降低關稅為主,達成了削減關稅的“線性減稅”準則-所有產品都按同一比例減稅,平均降稅35%;2、談判第一次對五種“敏感商品”(鋁、化學品、紙和紙漿、鋼以及紡織品和服裝)建立部門小組進行討論,從而使生產者利益集團有了很大的游說余地,限制了政府的談判能力;3、談判第一次涉及到反傾銷、海關估價等非關稅措施。第七回合(東京回合1973-1979)1、這次談判的減稅按照“瑞士準則”進行:t1=Ct0/C+t0

t0是原來的關稅,t1是減稅后的關稅,C經談判確定為16。2、主要削減制成品關稅,平均降稅約1/3。

東京回合的減稅結果關稅率

東京回合前東京回合后減稅幅度(%)

全部工業品7.24.933

原料0.80.452

半制成品5.84.130

最終制成品10.36.933

3、關上減讓仍舊集中在制成品上,農產品是另外處理的,紡織品和服裝、鞋類以及旅游用品的減稅幅度較低,有的根本就沒有減讓。總的來說,發展中國家得到的關稅減讓平均比發達國家低25%。4、對商業政策的規則進行了討論,建立了部門問題、關稅、非關稅壁壘、農業、熱帶產品、以及保障等研究小組。5、對非關稅壁壘問題還設立了技術壁壘、數量限制、補貼、政府采購、關稅事項等分小組。6、在非關稅壁壘問題上達成了一些協議。第八回合(烏拉圭回合1986-1993)1、歷時八年,成果豐富。2、進一步降低了關稅,幅度達40%,在20個產品部門實行了零關稅,并且使發達國家97%、發展中國家65%的工業品關稅為約束關稅。3、把農產品納入進來,降低關稅并把非關稅壁壘關稅化。4、把紡織品也納入了進來,要求在十年內分三階段取消多種纖維協定。5、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把世界貿易規則擴大到服務業;要求在服務業實施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具體承諾開放服務業市場的義務。6、達成了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要求對版權、商標、專利、工業設計、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等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期限為版權50年,商標7年,專利20年,工業設計10年等。7、達成了與貿易相關的投資協議,要求各國通報并取消對貿易有限制和扭曲的規定。8、在非關稅壁壘方面,修改了以前的守則,對反傾銷、技術壁壘、進口許可證、反補貼、海關估價、政府采購、保障措施等協議進行了修訂。9、達成了兩個新的非關稅措施協議,一個是原產地規則協議,另一個是裝船前檢驗協議。10、決定給予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待遇。11、達成了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二、GATT的局限性只是一個臨時約定,缺乏權威性有很多例外,缺乏法律約束力;管理范圍過于狹窄,無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有關規則爭端解決機制存在嚴重缺陷

三、WTO的職能與組織機構制定和規范國際多邊貿易規則組織多邊貿易談判——部長級會議解決成員間貿易爭端——DSB與IMF和WB合作定期審議各成員的貿易制度及與貿易有關的國內經濟政策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部長級會議總理事會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爭端解決機構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跨部門問題委員會諸邊貿易協議委員會WTO組織機構圖委員會:6工作組:1工作小組:3委員會:10紡織品監督機構:1工作組:2委員會:2工作組:2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會:1政府采購委員會:1國際奶制品委員會:1國際牛肉委員會:1爭端解決專家組上訴機構最高決策機構,至少每兩年開一次會議最高執行機構常設機構1995年以來WTO歷屆部長級會議第一屆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舉辦。第二屆于1998年5月18日至20日在日內瓦舉辦。第三屆于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西雅圖舉辦。第四屆于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在多哈舉辦。第五屆于2003年9月10日-14日在墨西哥坎昆舉行第六屆于2005年11月在香港舉行

第七屆于2009年11月30日—12月2日在日內瓦舉行四、WTO的基本原則1.自由競爭原則: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自由競爭為基本原則,價格取決于市場供求關系,積極主張自由貿易,開放門戶。2.非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WTO各項規則的基石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Treatment,NT):任何締約方給與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優惠、特權,應立即無條件地給與締約的其他所有各方。在民事權利方面一個國家給予在其國境內的外國公民和企業與其國內公民、企業同等待遇。3.關稅保護原則:允許對國內工業進行保護,但只能利用關稅進行保護,不可采用非關稅壁壘的辦法。——關稅為唯一的保護手段4.穩定性原則:要求各成員履行所承諾的義務,如關稅減讓和服務領域的開放承諾。發達國家三年內不得提升。發展中國三年內可提升,但升幅不得超過5%。5.公平貿易原則:對補貼、傾銷等不公平貿易現象允許成員采取反補貼和反傾銷等措施進行保護。6.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下例情況除外:農漁業產品、國際收支失衡、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7.透明度原則:即保證貿易政策法規的全國統一實施和及時公開,并定期接受評審。8.互惠原則:貿易優惠不要求對等互惠。發達國家在作出貿易減讓,不應期待發展中國家給予對等的回報。

基本原則的例外:五、WTO的例外條款①國際收支平衡例外;②幼稚工業保護的例外:當一國某個工業處于新建時期,可申請保護,實行進口限制。但需經WTO批準。③對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優惠待遇;④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例外;⑤豁免和緊急行動例外(保障條款)。保障措施(SafeguardMeasures)當不可預見的發展導致一產品的進口數量激增,以致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成員方可以在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對該產品的進口實施限制。特別保障措施(Product-specificSafeguardMeasures)

WTO成員利用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TransitionalProduct-specificSafeguardMechanism)針對來自特定成員的進口產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體制下,在特定的過渡期內,進口國政府為防止來源于特定成員國的進口產品對本國相關產業造成損害而實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與一般保障措施的區別

1、原則依據不同《保障措施協議》第2.2條規定,保障措施應針對一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而不考慮其來源。

而據《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某一WTO成員可只對中國的進口產品提起特別保障調查。而據《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某一WTO成員可只對中國的進口產品提起特別保障調查。顯然,這一原則構成了《關貿總協定》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議》所遵循的非歧視性原則的一個例外。顯然,這一原則構成了《關貿總協定》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議》所遵循的非歧視性原則的一個例外。

2、實施條件不同

根據《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一WTO成員只需在我國產品對其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市場擾亂”的情況下,即可針對中國進口產品提起特別保障調查。此處的“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構成進口國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此處的“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構成進口國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遭受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3、實施期限不同

通常情況下,一般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4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8年,發展中國家的實施期限則最長可為10年。《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對特別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則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唯一可以作為參考的是“一WTO成員只能在防止和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時限內根據本條採取措施”這一彈性條款。

《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6條對特別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則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唯一可以作為參考的是“一WTO成員只能在防止和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時限內根據本條采取措施”這一彈性條款。在此需要註意的是,無論是特別保障措施,還是一般保障措施,其臨時措施的期限均為“不得超過200天”。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特別保障措施,還是一般保障措施,其臨時措施的期限均為“不得超過200天”。4、措施的后果不同

在進口相對增長的情況下,對一般保障措施而言,受影響成員方可以及時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中止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對特別保障措施而言,只有在該措施實施滿2年以后,中國才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中止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

在進口絕對增長的情況下,一般保障措施與特別保障措施的措施後果則是一致的,即在該措施實施的前3內不得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中止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在進口絕對增長的情況下,一般保障措施與特別保障措施的措施后果則是一致的,即在該措施實施的前3內不得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中止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

(一)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歷程中國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23個締約國之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未能取得聯合國席位,中國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也與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不相符,所以,關貿總協定的中國席位仍由國民黨政府占據。1950年臺灣國民黨政府退出了關貿總協定。此后,關貿總協定的中國席位一直空著。

五、中國與“GATT和WTO”

1947年中國為GATT創始國之一1950年3月國民黨政府申請退出1965年臺灣當局獲GATT觀察員地位,直至1971年。1971年UN恢復新中國合法席位,GATT中止臺灣地位。1980年IMF、WB恢復新中國合法席位。(1950年5月退出生效)1981年恢復與GATT接觸1982年申請并成為GATT觀察員國1984年獲得GATT特別觀察員地位1986年正式申請“復關”(可出席締約方年會)

(可出席GATT代表理事會)1987~1989年四次“答疑”,共計2000多問題。主要涉及經濟體制:外貿制度:改革進度表:1989~1992年復關進展緩慢1992年進入實質性談判1993年關稅下調至35.9%1994年談判加緊(欲為WTO創始國)1994年底復關失敗

美國將“不允許中國復關”作為制裁之一;關稅總水平43.2%;我國承諾全面取消出口補貼。復關三原則復關;發展中國家地位;承擔與我國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義務發展中國家地位問題:1.消費水平不符。法國XO酒的最大消費市場;后為證實實際情況,請工作組一成員到中國某一村莊參觀,結果該代表更加肯定中國不是發展中國家。因為村里有好幾家臺球廳。2.經濟實力。悉尼奧運會我國獲金牌總數28枚,位居第三。沒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如何訓練運動員?

GDP/人,按照1993年1:5的官價計算為800美元/人,但按1:8.3計算,卻僅有700美元/人。3.平均壽命。發展中國家平均壽命63歲,我國為71.8歲。發達國家75歲。4.產業結構水平低于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第三產業占GDP45%),我國為35%,發達國家80%。1995.1.1WTO成立1995.7,成為WTO觀察員國,11月轉為入世實質性談判(37個成員提出談判意向).1996~1998年大幅度降低關稅1997年中日雙邊談判結束

35.9%(1996年)23%(1997年)17%(承諾2005年)10%為爭取1999.11前入世,談判中進一步開放電訊、金融市場。WTO新一輪談判將于1999.11開始,計劃為期3年,此間將不吸納新成員.1999.11西雅圖會議未果

美國勞工組織和環保組織的反對;歐美農產品矛盾、日美反傾銷矛盾;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貿易與勞工標準掛鉤問題。1999.11.15達成中美雙邊協議2000.5.19與歐盟達成雙邊協議2000.6~2001.9.18與WTO工作組進行多邊談判2001.11多哈會議召開前結束全部談判2001.11.10多哈會議一致通過中國入世送回人大審議批準(通常應為30天),后國家主席簽字.2001.11.11批準書送達WTO,30天后正式生效2001.12.11中國成為WTO正式成員臺灣入世問題:2001.11.11多哈會議一致通過臺灣入世2002.1.1臺灣成為WTO正式成員.

圖為中國代表團團長石廣生于2001年11月11日晚在多哈簽署中國入世議定書。

(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包括:《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及其附件、《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議定書是確定申請加入方中國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工作組報告書則是對整個加入談判過程的記錄和說明(也包括部分承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的構成《議定書》由序言、三個部分18個條款構成。

第一部分:總則(包括18個條款)

第1條,總體情況

第2條,貿易制度的實施

第3條,非歧視

第4條,特殊貿易安排

第5條,貿易權

第6條,國營貿易

第7條,非關稅措施

第8條,進出口許可程序

第9條,價格控制

第10條,補貼

第11條,對進出口產品征收的稅費

第12條,農業

第13條,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14條,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第15條,確定補貼和傾銷的價格可比性

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

第17條,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保留

第18條,過渡性審議機制

第二部分:減讓表

第三部分:最后條款(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1、全面參與多邊貿易體制

中國將充分享受正式成員的權利,包括:

(1)全面參與世貿組織各理事會和委員會所有正式和非正式的會議,維護中國的經濟利益;

(2)全面參與貿易政策審議,在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對中國采取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時,可以在多邊框架體制下進行雙邊磋商,增加解決問題的渠道;

(3)充分利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解決雙邊貿易爭端,全面參與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

(4)對于現在或將來與中國有重要貿易關系的申請方,將要求與其進行雙邊談判,并通過多邊談判解決一些雙邊貿易中的問題。2、享受非歧視待遇

中國將充分享受多邊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即非歧視待遇?,F行雙邊貿易中受到的一些不公平待遇將會被取消或逐步取消。其中包括:

(1)美國國會通過永久性正常貿易法案,結束對華正常貿易關系的年度審議;

(2)歐盟、阿根廷、匈牙利、墨西哥、波蘭、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員對中國出口產品實施的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的數量限制、反傾銷措施、保障措施等將在中國入世后5年至6年內取消;

(3)根據世貿組織《紡織品和服裝協議》的規定,發達國家的紡織品配額將在2005年1月1日取消,中國將充分享受世貿組織紡織品一體化的成果;

(4)美國、歐盟等在反傾銷問題上對中國使用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標準將在規定(15年)期限內取消。3、享受發展中國家權利

除一般世貿組織成員所享受的權利之外,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還將享受世貿組織各項協定所規定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1)經過談判,中國獲得了對農業提供占農業總產值8.5%的“黃燈補貼”的權利;

(2)在涉及補貼和反補貼、保障措施時,享有協定規定的發展中國家的權利;

(3)在爭端解決中,有權要求世貿組織秘書處提供法律援助;

(4)在采取技術性貿易措施時,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擁有一定的靈活性。4、獲得市場開放和法律修改的過渡期

經過談判,中國在市場開放和遵守規則方面獲得了過渡期:

(1)在開放貿易權方面,享有3年的過渡期;

(2)關稅減讓的實施期最長可到2008年;

(3)逐步取消400多項產品的數量限制,最遲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

(4)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在加入后1-6年內逐步實施;

(5)在糾正一些與國民待遇不相符的措施方面,包括針對進口藥品、酒類和化學品等的規定,將保留1年的過渡期,以修改相關法律;

(6)對于進口香煙實施進口許可證方面,將有2年的過渡期修改相關法律,以便實施國民待遇。5、保留國營貿易體制

(1)中國保留了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香煙等8種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產品的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即由中國政府指定的專營公司經營);

(2)保留了對茶、大米、玉米、大豆、鎢及鎢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絲、棉花等的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權利。

6、對國內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地方政府可以對某些虧損的國有企業提供補貼:

(1)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

(2)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3)上海浦東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

(4)外資企業優惠政策;

(5)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

(6)用于扶貧的財政補貼;

(7)技術革新和研發補貼;

(8)用于水利和防洪項目的基礎設施基金等補貼項目。7、維持國家定價

保留了對重要產品和服務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權利:

(1)對煙草、食鹽、藥品等產品,民用煤氣、自來水、電力、熱力、灌溉用水等公用事業以及郵電、旅游景點門票、教育等服務保留政府定價的權利;

(2)對糧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蠶繭、棉花等產品和運輸、專業服務、服務代理、銀行結算、清算和傳輸、住宅銷售和租用、醫療服務等服務保留政府指導價的權利;

(3)在向世貿組織秘書處做出匯報后,可增加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產品和服務。8、保留征收出口稅的權利;

保留對鰻魚苗、鉛、鋅、銻、錳鐵、鉻鐵、銅、鎳等84個稅號的資源性產品征收出口稅的權利;

9、保留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法定檢驗的權利

;10、有條件、有步驟地開放服務貿易領域并進行管理和審批?;玖x務1、遵守非歧視原則

中國承諾在進口貨物、關稅、國內稅等方面,給予外國產品的待遇不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的待遇,并對目前仍在實施的與國民待遇原則不符的做法和政策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調整;2、實施統一的貿易政策

承諾在整個中國關境內,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實施統一的貿易政策。3、確保貿易政策透明度

承諾公布所有涉外經貿法律和部門規章,未經公布的不予執行,加入世貿組織后設立世貿組織咨詢點。4、為當事人提供司法審議的機會

承諾在與中國《行政訴訟法》不沖突的情況下,在有關法律、法規、司法決定和行政決定方面,為當事人提供司法審查機會。5、逐步放開外貿經營權

承諾在加入世貿組織3年內取消外貿經營審批權。

(1)在中國的國有企業在登記后都有權經營除國營貿易產品外的所有產品;

(2)加入世貿組織3年內,享有部分外貿經營權的外資企業將享有完全的外貿經營權(僅指貨物貿易方面的進口和出口的權利,不包括在國內市場的銷售權,不同產品國內市場的銷售權取決于中國在服務貿易領域作出的承諾)。6、逐步取消非關稅措施

中國承諾將現在對400多種產品實施的非關稅措施(包括配額、許可證、機電產品特定招標)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并承諾今后除非符合世貿組織規定,否則不再增加和實施新的非關稅措施。7、不再實施出口補貼

中國承諾遵照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協議》的規定,取消協議禁止的出口補貼。8、實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中國承諾加入世貿組織后實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取消貿易和外匯平衡要求、當地含量要求、技術轉讓要求等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9、以折中方式處理反傾銷反補貼條款的可比價格

在入世后15年內,在采取可比價格時,如中國企業能明確證明其產品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的,則以該產品的國內價格作為依據,否則,則找替代價格作為可比價格的依據。該規定也適用于反補貼措施。10、接受特殊保障措施條款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2年內,如中國出口產品激增對世貿組織成員國內市場造成紊亂,雙方應磋商解決,在磋商中,雙方一致認為有必要采取措施,中國應采取補救行動。如磋商未果,該世貿組織成員只能在補救沖擊必需的范圍內,對中方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11、接受過渡性審議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8年內,世貿組織相關委員會將對中國履行世貿組織的義務和執行加入世貿組織時所作出的承諾的情況進行年度審議,在第10年完全終止審議?;境兄Z1、逐步降低關稅

自1992年以來,中國經過幾次大幅度的自主降稅,2001年的關稅總水平為14%。根據承諾,2002年降至12%,2005年降至10%。2、逐步開放服務市場

開放服務市場的承諾主要涉及電信、銀行、保險、證券、音像、分銷等部分。

(1)電信:逐步允許外資進入,但在增值和尋呼方面,外方最終股比不超過50%,不承諾外方擁有管理控制權;在基礎電信的固定電話和移動電話服務方面,外方最終股比不得超過49%。2、銀行:在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在已開放的城市向中國企業提供本幣服務,5年后允許其向所有中國個人提供本幣服務。3、保險:在壽險方面,允許外資進入,但外資股比不得超過50%,不承諾外資擁有管理控制權;3年內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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