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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重要手段。企業所得稅的籌劃主要圍繞以下稅收政策展開:四、稅收優惠的籌劃;一、稅率的稅收籌劃;二、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三、資產及資產運營的稅收籌劃;五、預繳稅款的稅收籌劃;一、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稅收籌劃案例一某交通運輸公司,資產總額為500萬元,從業人員50人。2012年該公司的稅務審計顯示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1萬元,所以該企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應按2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該公司有大量聯運業務。問該企業應如何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為: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籌劃思路:對于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數量符合上述標準的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就是所得稅率變化的臨界點。因此,為了防止稅負的增加,小企業應在平時的會計核算和業務安排中充分考慮上述規定,應盡量避免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所得臨近點而適用更高級別的稅率,從而帶來稅負增加大于所得增加的風險。這一點對一些中小企業尤為重要。籌劃思路如果該企業不采取任何措施,則應納企業所得稅=31×25%=7.75萬元,稅后利潤=31-7.75=23.25萬元。如果該企業和其聯運公司協商,通過合理安排相互之間業務往來以增加對其聯運公司的支付額,或提前在2012年多采購1萬元的企業日常經營用品作為費用類項目在稅前扣除,使得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到30萬元,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30×20%=6萬元,稅后利潤是30-6=24萬元。該企業通過籌劃使得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減少7.75-6=1.75萬元,企業的稅后利潤增加24-23.25=0.75萬元。分析評價處于稅級邊際時,納稅人應盡量降低應納所得稅額,將未來發生的費用提前到現在,增加扣除額,以適用較低的稅級,這樣可以起到降低稅率、減輕稅負的目的。通過企業分立的方式也可使分立企業達到小企業標準,從而適用較低稅率。二、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籌劃要點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所得-免稅所得-稅金-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總額-準予扣除的損失-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一)收入的籌劃——推遲收入實現時間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收入確定時間具體如下: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對于不同類別的收入,稅法分別規定了收入的確認條件。【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10〕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思考: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如何根據具體情況簽訂租賃協議?(二)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的稅收籌劃1、扣除總額相同,但因方法不同,可調整分期扣除額的情況(1)成本-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2)固定資產折舊-直線折舊法與加速折舊法、折舊年限的選擇、固定資產修理與改良(3)低值易耗品-一次攤銷法、分期攤銷法、五五攤銷法結論:(1)在盈利年度,應選擇前期成本費用較高的方法,以推遲所得稅的繳納(2)在虧損年度,應綜合考慮,盡量不浪費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3)在享受稅收優惠年度,應減少該年度成本費用的扣除,以增加優惠年度后成本費用的抵稅作用2、扣除總額不同(1)關聯企業借款利息的稅收籌劃
[政策依據與籌劃思路]我國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籌劃思路:由于關聯企業對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避開借款的形式,通過其他形式將資金提供給需求方,避免繳納額外的稅款。
具體案例【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非金融企業)是關聯企業,乙公司是母公司甲的全資子公司,乙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1000萬元。2012年1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2500萬元,雙方協議規定,借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0%。乙公司應于當年12月31日到期時一次性還本付息2750萬元。乙公司當年利潤總額為400萬元,在“財務費用”賬戶列支的支付給甲公司的利息為250萬元。該例中,甲乙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8%。根據稅法規定,稅前允許扣除的利息為2500×8%=200萬元,因而,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至400+(250-200)=450萬元。思考:納稅調整額為何不是250-1000×2×8%=90萬元?《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不受特別納稅調整限制)暫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乙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為:450×25%=112.5萬元。請為乙公司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籌劃思路】由上述情況可以看出,甲、乙公司的上述交易實際上屬于內部交易,乙公司支出250萬元利息,甲公司收取250萬元利息,對甲、乙公司整體利益而言,并沒有任何損失。但由于甲、乙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此,乙公司必須支付(250-200)×25%=12.5萬元的所得稅稅款,甲公司收取的250萬元的利息還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交納5%的營業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并由此帶來企業所得稅的變化,甲公司要多交納250×5%×(1+7%+3%)×75%=10.3125萬元,另外。對整個企業集團來說,合計多繳納稅費10.3125+12.5=22.8125萬元。這些多繳納的稅收能不能避免?方案一:將甲公司借款2500萬元給乙公司,改為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2500萬元投資,如此一來,乙公司就無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甲公司獲得的從乙公司分回的利潤也無需補繳稅款。方案二:如果甲、乙兩公司存在購銷關系,有以下兩種情況:情況一:如果乙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甲公司的原材料,當乙公司需要借款時,甲公司可以以預付賬款的方式將資金提供給乙公司使用,使得乙公司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從而避開了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情況二:如果甲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乙公司的原材料,甲公司則可以采取賒銷方式銷售商品,將乙公司需要支付的應付賬款由甲公司作為“應收賬款”掛帳,使得乙公司獲得一筆“無息貸款”。甲、乙兩公司是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的關系,因此是否加收利息對整個企業集團的利益沒有影響;而對于關聯企業之間按正常售價銷售產品時,稅法沒有明確規定
“應收賬款”或“預付賬款”是否應加收利息,所以企業雙方可自由決定,這給了關聯企業較大的空間進行稅收籌劃。但如果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也就是說兩公司都有自己的利益,想要避免因利息導致額外的稅收支出,甲公司可以通過提高銷售價格,將本應當由乙公司負擔的利息轉移到原材料成本當中。但必須注意,稅務機關有權對關聯企業間不按獨立企業間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的價款、費用進行合理的調整。(2)廣告費用、業務宣傳費用的稅收籌劃籌劃思路:充分運用稅法對廣告費支出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劃分及其不同列支標準,對企業廣告費支出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支出總量上和結構上進行一定的調整達到籌劃的目的。
【案例一】某保健品生產企業當期銷售額為5000萬元,業務招待費70萬元,廣告宣傳費支出為7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5000×0.5%=25(萬元),稅前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為5000×15%=750(萬元),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還有45萬元無法扣除,因此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應調增45萬元。同時,企業廣告宣傳費的支出未達到扣除限額。請問企業應如何籌劃以減少所得稅?【籌劃思路】如果該企業將業務招待費中的50萬元采用廣告費的形式對企業進行宣傳,則廣告宣傳費的扣除限額可以全額使用,而業務招待費只需按稅法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1-60%)=8(萬元),當期可節稅(45-8)×25%=9.25(萬元)。【案例二】某工業企業2008年度實現產品銷售收入6000萬元,企業當年賬面列支廣告費1000萬元,業務宣傳費100萬元,稅前會計利潤總額為200萬元(假設無其它納稅調整項)。請為企業進行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案例解析】按稅法規定,企業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6000×15%=900(萬元),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支額為200萬元。該企業總計應納稅所得額為400萬元,應納所得稅100萬元,稅后利潤為100萬元。如果該企業設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將產品以55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60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并使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在工業企業與銷售公司間進行分配,假設工業企業承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800萬元,銷售公司承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300萬元。假設工業企業的稅前利潤為90萬元,銷售公司的稅前利潤為100萬元(企業需多花費10萬元作為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的費用),則:工業企業:可列支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5500×15%=825(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總額未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應納企業所得稅為:90×25%=22.5(萬元)企業稅后利潤為:90-27.5=67.5(萬元)銷售公司:可列支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6000×15%=90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總額未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0×25%=25(萬元)企業稅后利潤為:100-25=75(萬元)(3)整個企業集團:共計繳納企業所得稅為:22.5+25=47.5(萬元)企業集團稅后利潤合計為:67.5+75=142.5(萬元)企業設立銷售公司后,由于充分利用了稅法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少了100-47.5=52.5(萬元),企業利潤也因此增加了142.5-100=42.5(萬元)三、資產及資產運營的稅收籌劃本部分的內容包括:(二)投資的稅收籌劃;(一)租賃與購買的稅收籌劃;(三)股息所得與投資轉讓所得的籌劃;(一)租賃與購買的籌劃[具體案例]某公司需添置一臺設備用于產品生產,購置成本是16萬元,使用壽命是3年,折舊年限也是3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預計殘值1萬元,與稅法規定相同,該設備無需安裝,但每年需發生6000元的維護費用,現有兩種方案可以選擇。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假設風險報酬率為12%。方案一,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取得設備,租期3年,每年年末需支付租金(含租賃資產的成本、成本利息)6萬元(可按年折舊計算折舊抵稅額),租賃手續費3000元隨同第一期租金支付,但需按期攤銷并抵稅,租賃期滿后,公司可支付1000元(不能抵稅)以取得該設備的所有權,預計公司會行使該權利。方案二,采用借款購買的方式,貸款年利率為10%,需在3年內每年末等額償還本息。請問企業應選擇何種方式取得該設備?租賃合同規定:起租日即設備運抵乙企業當日,即2012年1月1日,自起租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萬元,租期5年,租賃期滿,乙公司享有優先購買設備的選擇權,購買價格為1000元,估計到期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為5萬元。預計租賃到期后,設備所有權轉移。甲公司每年的其他費用支出為2萬元(無利息支出外的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假設甲公司未實現融資租賃收益采用直線法分攤,便于計算,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率假設為25%。【案例解析】采用第一種方式:租金和租賃手續費可以計提折舊和攤銷額進行抵稅。每年計提的折舊與攤銷額=60000+3000/3=61000(元)三年內現金流出凈現值為109886元。 融資租賃現金流量表采用第二種方式:年折舊額=(160000-10000)/3=50000元抵稅額=(利息支付額+年折舊額)×25%每年償還的本息額=160000/(P/A,10%,3)=64337.13元。三年內現金流出凈現值為117670.4元。
本金利息償還表 借款購買現金流量[分析評價]本案例應選融資租賃方式,因為融資租賃方式的稅后現金流量大于借款的稅后現金流量。企業是借款購買設備,還是融資租賃購買設備,還是暫時性地經營租賃設備,可以通過綜合測量現金流量凈現值來得出最優方式。不同的利息率、資產回報率、租賃價格,會有不同的籌劃風險,并最終影響企業的經營決策。(二)投資的稅收籌劃根據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是否實際參與控制和管理,投資方式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大類。直接投資指對經營資產的投資,即通過購買經營資本物,興辦企業,掌握被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并從經營活動中取得營利。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以期從持有和轉讓中獲取投資收益和轉讓增值。不同投資方式下取得投資收益的稅收待遇不同。直接投資下產生的生產經營成果既要被課征流轉稅,如增值稅,其純收益還要被課征企業所得稅。有時還要涉及到財產稅、行為稅的課征等。對直接投資的綜合評估,主要考慮投資回收期、會計收益率、投資方案的凈現值以及方案的內含報酬率等財務指標。但在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前,還需充分考慮稅收對這些指標的影響,因為稅收因素將直接影響企業投資的稅后凈收益。間接投資一般只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股票、債券資本增益需交納的資本利得稅以及買賣證券繳納的印花稅,相對比較簡單。[具體案例]A企業現有閑置資金1000萬元,考慮兩種投資方案:(1)直接投資于B企業(B是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所得稅率15%),占有股份30%,預計每年B企業可獲得稅前利潤350萬元(假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也為350萬元),全部分配;(2)A企業把1000萬元用于購買國庫券,每年可獲得利息收入80萬元。哪一種投資方式對企業更為有利呢?【案例解析】方案一: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支付的股息、紅利免交企業所得稅。則:A企業投資實際獲利:(350×30%)×(1-15%)=89.25(萬元)方案二: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國庫券利息收入免納企業所得稅,所以A企業投資國庫券實際獲利80萬元。因此,企業直接投資更為有利。如果B企業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其適用的稅率為25%,此時A企業投資實際獲利:(350×30%)×(1-25%)=78.75(萬元),則A企業購買國庫券更為有利。[分析評價]在企業有暫時閑置資產擬對外進行投資時,可以選擇購買股票、債券或直接對某企業進行投資。根據稅法規定: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購買企業債券取得收入和對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收益要交所得稅,購買股票取得的股利為稅后收入不需交稅,但風險較大。這就需要企業進行權衡選擇。直接投資更重要的是要考慮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待遇。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了很多稅收優惠待遇,包括稅率優惠和稅額扣除等方面的優惠。比如,設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15%。其他諸如節能環保企業、“三廢”利用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等都存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問題。投資者應該在綜合考慮目標投資項目各種稅收待遇的基礎上,進行項目評估和選擇,以期獲得最大的投資稅后收益。當企業選擇直接投資時,則還要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貨幣資金等投資方式上進行權衡。不同的投資方式應繳納的稅種往往不同,因此,稅負也相差甚遠。(三)股息所得與投資轉讓所得的籌劃[政策依據與籌劃思路]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或者采用股權投資,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滿12個月的所得免交企業所得稅。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但當企業進行清算或減資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的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扣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具體案例]2010年,A企業投資1600萬元與其它企業聯合設立B公司。B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A企業持股比例為80%,截至到2012年末,B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4000萬,其中實收資本為2000萬,盈余公積為800萬元,未分配利潤1200萬元。2013年初,A企業欲將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已和受讓方議定轉讓價款為4000萬元。(假定A公司和B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方案一:A企業直接轉讓股權。A企業需就其投資轉讓所得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4000-1600)×25%=600萬元方案二:A企業先對B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后再轉讓股權。A企業是B企業的控股股東,可以決定B公司的利潤分配事項。需要注意,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盈余公積的余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籌劃結果如下:B企業將未分配利潤1200萬元全部進行利潤分配,并將盈余公積的300萬元轉增資本。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A公司的所得稅測算為:股息所得=1200×80%+300×80%=1200萬元(股息所得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轉讓收入=4000-1200×80%=3040萬元投資轉讓所得=3040-1600-300×80%=1200萬元企業應納所得稅=1200×25%=300萬元與未進行利潤分配相比,本方案節稅600-300=300萬元。[分析評價]稅法在有關股息性質的所得和資本利得性質的投資轉讓所得上不同的政策差異,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進行籌劃。正確的做法是,企業意欲轉讓持有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時,在轉讓之前須將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以避免免稅性質的股息所得轉化為資本利得性質的所得并承擔相關稅負。四、稅收優惠的稅收籌劃本部分的內容包括:(二)設備購置抵免的稅收籌劃;(一)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籌劃;(一)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籌劃[政策依據與籌劃思路]我國稅法規定,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且該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該優惠政策使得企業的相關收入的一般所得稅稅率下降為22.5%。如果企業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稅法規定的資源,可以酌情調整該資源作為原材料的使用比例以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進行該項籌劃時要注意考慮籌劃的成本,因為該籌劃可能對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直接影響,籌劃成本往往會比較大,在某些情況下籌劃成本甚至可能大于稅收優惠帶來的受益。(二)設備購置抵免的稅收籌劃[政策依據與籌劃思路]我國稅法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采用這種抵免方式節稅的關鍵在于正確決定投資時間。[具體案例]某企業集團于2010年8月成立一家全資子公司,為保障生產安全,準備于2010年12月購置一大型安全生產專用設備,該設備價款為300萬元。企業按規定可于2010年至2015年五年期限內抵免所得稅300×10%=30(萬元)。因該企業生產產品為新型產品,預計未來3年企業將面臨虧損,至第四年起企業將逐漸盈利,2010年及未來六年的預計利潤額(假設無任何納稅調整事項)分別為-200、-120、-50、80、130、250、400萬元。該企業應如何進行籌劃,才能最大程度地節稅?籌劃思路針對上述預計利潤情況,如果企業于2010年12月購置該安全生產設備,則企業未來各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下:2010~2012年為虧損年度,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13年~2014年彌補前三年的虧損后仍未有盈利,也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15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利潤額為9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90×25%=22.5(萬元),扣除購置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額后,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籌劃思路2016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0×25%=100(萬元)如果企業經過籌劃,將該安全生產設備的購置時間推遲一個月,即在2011年1月份購買,則企業2012~2015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發生變化,但企業2016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還可以扣減安全生產設備的剩余抵免額7.5萬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減少為92.5萬元,企業由此獲得7.5萬元的節稅收益。分析評價由此可見,要充分享受稅收抵免的權利,就應正確選擇設備的購置時間。一般而言,在企業虧損時期,同時預計未來5年內無法彌補虧損,或彌補虧損后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少于設備購置抵免額,則應在企業需要的限度內盡量推遲設備的購置時間。同時,企業還需注意:可以享受設備購置抵免優惠的企業,必須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如果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此外,還要注意考察籌劃對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成本。只有在籌劃收益大于籌劃成本時,籌劃才可行。分析評價五、稅款繳納的稅收籌劃我國稅法明確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人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一般應當按納稅人月度或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即直接根據月(或季)度實際實現的利潤與規定的稅率進行計算預繳;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其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與規定的稅率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按實際數預繳、按上年數預繳,或是按其他方法預繳,對納稅人的利益影響是不同的,雖然總的來說,應納所得稅額是一定的,但在年度中間多繳稅、先繳稅就會失去一部分資金的時間價值。籌劃思路:盡量減少在年度中間的繳稅,為企業爭取盡量多的貨幣時間價值。
具體案例某公司預計2013年每月實現利潤1萬元,每月都有超過稅法扣除標準的業務招待費2000元。預計其2013年的利潤不會高于2012年,假設2012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則企業應選擇何種方式預繳所得稅?具體案例案例解析如果企業選擇按月預繳,按照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則每月要申報納稅(10000+2000)×25%=3000元。如果企業選擇按季預繳,按照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則每季要申報納稅(30000+6000)×25%=9000元。如果每月按1萬元(或每季按3萬元)申報,只需申報2500元(或7500元);等到年度終了后一次匯算清繳,在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的最后一天,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稅務機關也不會加收滯納金。如果選擇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進行預繳,即按月預繳,企業每月要申報納稅=240000/12×25%=5000元。如果選擇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4進行預繳,即按季預繳,企業每季要申報納稅=240000/4×25%=20000元。分析評價一般來說,當企業利潤(相應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處于上升時期,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可遞延繳納所得稅,反之,則應按實際數預繳。企業還可根據其特殊情況和稅務機關協商用其它方法預繳。企業還可以在納稅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盡量延遲申報繳納所得稅。此外,從遞延繳納所得稅的角度,按季預繳相對于按月預繳又較為有利。企業通過預繳的籌劃可以在預繳時少繳納稅款,特別要避免匯算清繳時發現多預繳稅款從而退稅的情況,從而獲得貨幣的時間價值和流動資金。練習:某汽車鋼圈廠生產轎車鋼圈,出售給某汽車制造廠配套使用。經預測,銷路好時,從2012年開始以后10年中,每年可銷售8萬只鋼圈,估計概率是0.4;銷路差時,則每年只能銷售4萬只鋼圈,概率是0.6。該汽車制造廠希望鋼圈廠能供給配套鋼圈,洽談價格為:1)如果保證供應,則汽車制造廠在10年內不再購置其他廠的鋼圈,每只鋼圈價格150元。2)如果鋼圈廠每年只能供應4萬只鋼圈,則售價降低3%;3)如果每年固定供應8萬只鋼圈,則價格降低5%,超過4萬只,不足8萬只,也按此價格收購。假設鋼圈廠需在第二年年初對前一年度供應的鋼圈進行價格結算并開具紅字發票。鋼圈廠根據上述情況,分析本廠的有關資料如下:1)如果要達到年產4萬只,需將成型車間改建,投資50萬元。由企業自有資金解決,2012年年初改建,年底可完工。2)如果達到年產8萬只,需擴建成型車間,投資800萬元,除了自有資金50萬元外,其余資金由貸款解決,年利率6%,于2012年初開工,年底完工。3)鋼圈廠現有生產轎車鋼圈的固定資產1000萬元,年折舊率20%(不考慮凈殘值),每年分攤管理費為10萬元,車間改建后每只鋼圈變動成本為75元,擴建后可下降8%。4)經市場預測,2012年后的10年內,其他汽車制造廠也需要這種鋼圈,預計每年需求量達3.2萬只的概率為0.6,達1.2萬只的概率為0.4,每只售價150元(不含稅)、企業所得稅稅率25%,增值稅稅率17%,每只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材料成本占銷售價格的比重為50%,城建稅7%,教育附加3%。該廠財務部根據所掌握的資料,對市場銷售、購買要求以及本廠的具體情況做了全面的分析,提出了3個可行性方案供選擇:方案1:用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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