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理財與公司理財對比分析,個人公司理財論文_第1頁
商事信托理財與公司理財對比分析,個人公司理財論文_第2頁
商事信托理財與公司理財對比分析,個人公司理財論文_第3頁
已閱讀5頁,還剩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商事信托理財與公司理財對比分析,個人公司理財論文原標題:信托理財與公司理財的比擬研究內容摘要:我們國家傳統財務管理學注重研究公司的財務管理活動,對商事信托的理財實踐重視不夠。本文在比擬商事信托和公司制度的基礎上,對信托理財和公司理財的目的、內容、方式方法等方面進行了探尋求索性的研究。本文關鍵詞語:商事信托;公司制度;信托理財;公司理財一、商事信托的基本理論〔一〕商事信托的含義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盛行于英美法系國家,在20世紀傳入了大陸法系國家。但大陸法系國家基本上只承受了英美法系國家的商事信托制度,如我們國家的信托從一開場就主要是商事信托,至今尚無民事信托的實踐。商事信托是十九世紀在美國的馬薩諸塞州產生的,又稱營業信托、商業信托,從法理的角度來定義,是指以商法為根據建立的信托。商事信托的受托人接受信托是出于盈利的目的,是營業性質的,它是民事信托的對稱。商事信托產生之初,利用了信托的形式,代表投資人經營事業,投資人成為信托的受益人。這種信托的根本特征是以商業團體的形式來運作,將信托原理運用于企業所組成的一種美國式的特殊的企業形態,并以此從事信托投資業務。因而有學者指出:隨信托之運用日廣,信托成為商業組織之一種,出資人不設立公司經營事業,而以信托方式將出資交由受托人統籌管理運用、經營特定事業。出資人則以受益人身份,享受信托財產收益分配,此即商業信托。〔王志誠、賴源河,2002〕。〔二〕商事信托的特征商事信托是一種商業組織,這種組織利用了信托原理來進行組織架構,是一種特殊形態的企業,其主要特征表現為:〔1〕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破產隔離。信托的概念構造是將受益人視為信托財產的真正所有人,即作為受益的或衡平法上所有權的所有人,而作為信托財產收益的所有人而存在,這要歸結于信托制度的破產隔離功能。所謂破產隔離,是指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支付或破產時,受益人仍然能夠就信托財產保持其受益,能夠對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普通債權人。如在信托的體制下,雇主設立一個獨立的信托接受養老金的支付,由于計劃的財產在信托中是隔離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破產不會影響到基金計劃,如今和將來的受益人由信托而不是破產的雇主或破產的受托人支付養老金。〔2〕信托協議的靈敏性:受益權的多樣化。在合法信托的前提下,信托的條款能夠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的、能夠產生委托人意圖上的利益的任何條款。如在布置內部控制事務方面、布置保衛債權人與受托人的交易、創設受益人的自由裁量、布置本金和對收益的分配上,信托具有高度的靈敏性。另外,資產證券化信托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不必顧及傳統的公司股份的分類,而任意設計受益人的利益,以此知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3〕沒有法律人格:避免雙重課稅。商事信托的受托人是名義的信托財產所有人,真實的所有權在受益人,因此不以信托為實體交納所得稅,僅在受益人的水平上課稅,運用信托避免實體水平的稅收是商事信托運用的推動氣力。如養老金信托對于投資收益免除當期稅收,這樣投資所得是免稅的,養老金的出資和收益僅在最終分配給退休人時納稅,并且一般是按較低的稅率檔次課稅。〔4〕救濟的便利性:信托法的體制。當代金融資產的有效管理通常要求給予受托人廣泛的信托財產交易的權利,信托受信任人法提供和控制了這種權利,要求受托人以信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執行他的權利。信托的受信任人法是一個默認的法律,信托能自動援引信托受信任人法的保衛體制以保衛投資者和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受信任人法有兩個重要的原則:忠實和慎重。忠實原則要求受托人應是唯一的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禁止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財產中的自我交易以及從事與受益人利益相悖的利益沖突的交易;慎重管理的義務要求受托人以合理的標準對受益人承當管理信托的義務,即以慎重的人在處理自個財產時的注意和技能來管理信托財產。信托的受信任人法是一個默認的法律,當事人完全能夠根據他們的需要對之進行改變,但是通常受信任人法正是當事人希望吸收進其契約的內容,如投資者更有可能與其信賴的遭到受信任人標準約束經理人進行交易;在確定的商事信托中,如養老金信托和權利信托中,當事人在商業交易中必須遵守包含部分或全部受信任人體制的規范性法律,在這種情況下,默認的受信任人法已經轉變為強迫性的法律。二、商事信托與公司制度的比擬信托是一種委托別人管理財產的制度,公司是一個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體,二者都是將資金、財產交付別人管理、處分并獲取收益的制度設計。信托制度中的這種交付行為是信托財產的轉移,因而而獲得的收益權利稱為受益權;公司制度中資金或財產的交付稱為投資或股份認購,因而而獲得的收益權利稱為股權。固然在這兩種制度中,對各種行為和收益的權利稱謂不同,但就制度本身而言,實際上都是轉移財產并獲得收益的財產管理方式,因而他們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一是商事信托與公司制度都是將資金交由別人管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在公司制度下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在信托制度下,信托財產本質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信托財產名義所有權與受益權相分離。二是商事信托與公司制度的投資人均享受有限責任的好處。公司制度下股東對于公司的責任僅以投資額為限。信托制度下,委托人或受益人對信托的責任僅以信托財產為限,并且信托可借特殊形態的信托設計,如自由裁量信托與保衛信托,使信托利益免于受益人的債權人的追索,進而進一步縮小了履行其債務的責任范圍。三是商事信托與公司制度均規定管理人的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就公司的法人財產或商事信托的信托財產強迫執行。四是在商事信托與公司制度下,受益權均得予以證券化。公司制度下發行股票,信托制度下發行受益權憑證。盡管商事信托與公司制度在組織架構上具有以上一樣的地方,但商事信托與公司制度相比仍有差異。〔一〕法律地位不同幾乎所有的公司都被法律認定為獨立法人實體,而只要一些商事信托被相關法規認定為獨立法人實體,另一些則不是獨立法人實體。正由于一些商事信托不具有獨立法人實體地位,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就成為信托的最基本的特征,商事信托因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要求就具有了更強的破產隔離的特征。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使信托成為一種有效的破產隔離的財產保衛方式,比公司制度更具有財產的保衛能力。〔二〕管制不同商事信托與公司相比是一種被動運營實體,其管理人〔即受托人〕經常被以為僅從事被動管理,這與公司構成了鮮明的比照,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傾向于愈加積極、主動,甚至投機性地運用各種商業時機獲利。這種區別似乎是一種外表特征,卻正好反映了商事信托與公司的本質區別。在公司制度中,公司的剩余權利〔表現為公司股份〕被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公司股東愿意承當一定的投資風險以獲得期望的回報。因而,允許公司從事有風險的商業活動以增加其盈利能力。但從公司的優先權利所有人〔公司債權人〕的角度看,允許一個有償債能力的公司為增加盈利而從事有風險的商業活動非但毫無受益之處,反而可能因投資活動失敗,導致公司喪失償債能力給債權人帶來投資損失。可見,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在公司為增加盈利能力而做出的每一個相應增加公司風險的投資決策中,都能夠發現公司股東與債權人間的利益沖突。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解決了公司決策中這些競爭性目的的沖突,它允許公司在具備償債能力的前提下,能夠承受風險以追求公司利潤的最大化。這從根本上確立了公司的管制原則,即在公司具有償債能力時,公司董事會只向股東而不是債權人負責。與此不同,信托的所有權利人的目的是趨于一致的,即妥善保管信托財產的價值。大多數的商事信托的剩余權利是由委托人自個持有,從理論上講,當委托人持有剩余權利時,其剩余權利的多寡與優先權利成反比。然而這種理論上的沖突在實際操作中很少出現,由于持有剩余權利的委托人與公司股東不同,他們通常并不期望獲得因從事高風險投資而帶來的高收益。相反,委托人的目的僅僅僅是為了保存信托財產的剩余權益。因而,這為有效區分商事信托和公司制度提供了衡量標準,即資產所承受的風險程度。為了知足剩余權利所有人的投資要求,所投資產需承當一定的投資風險,根據這些資產所承當風險的程度,就能夠有效區分商事信托和公司。而當發生債務支付困難時,商事信托與公司也有很多類似之處,此時公司法和信托法的管制原則開場趨于一致。有學者提出信托基金學講來解釋這種趨同,以為在發生債務支付困難時,公司董事會應轉變為債權人的受托人,為債權人的利益將公司資產作為信托基金進行管理。〔三〕外部影響不同在實際商業交易中,商事信托與公司最一樣的外部影響是稅賦支出。被稅法認定為獨立法人的實體必須就其盈利進行納稅。幾乎所有的公司都必須交納法人所得稅,而部分商事信托則因不具有法人實體地位不必交納法人所得稅。〔四〕法律規范的完備程度不同整體而言,信托法對于信托組織的形式規定并不多,而各國公司法對于公司的組織架構與管理方式均有詳盡的規定。商事信托與公司制度作為競爭性的制度設計,公司制度較商事信托制度愈加定型化、法律規范愈加完備,正由于如此,當代化的大型企業多會選擇公司組織的經營形態,以應付復雜萬變的商業環境。但是另一方面,信托作為商事工具,在架構特定事業時不僅與公司一樣具有很高的適應性,同時商事信托能提供應投資者優于公司法的破產體制、管制稅收的便利、信托財產獨立性、信托財產承受較公司更低的投資風險、信托法律關系靈敏彈性等優勢,在知足商業需求方面提供了公司制度無法替代的價值。因此商事信托尤其合適用于規范牽涉巨額資產和諸多投資人利益的商業交易。如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的投資領域里,商事信托作為一種商業組織形式,在股票、債券、房地產等集體投資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三、商事信托理財與公司理財的比擬〔一〕商事信托理財目的與公司理財目的的比擬理財目的是財務理論研究的起點,由于財務目的的規定直接決定了各種財務決策的選擇。只要明確了理財目的,才能衡量管理者以什么導向來組織財務行為,才能評價理財行為的優劣。首先分析公司理財目的。固然到當前為止,對公司理財目的仍存在爭議,但一般以為公司理財目的是股東財富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華而不實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新的企業理財目的已經獲得了越來越多的人們的認可和支持〔汪平,2003〕。企業價值最大化目的確實定使價值成為公司理財學的核心概念,公司理財的核心問題就是怎樣實現公司的價值創造。再看信托理財目的。信托與公司制度都是為別人管理財產的機制,但信托受益人很容易遭到受托人濫用權利的傷害。因而,為保衛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制度在賦予財產管理人〔受托人〕相當大的管理權限的同時,亦對享受該財產權利益的受益人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一方面賦予信托財產獨立性,使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均不得對信托財產有所主張;另一方面賦予受益人追及信托財產的權利,即當受托人違背信托本旨處分信托財產,受益人得以恢復該信托財產。另外,信托財產所承當投資風險的程度也較公司資產為低,這講明了信托財產的真正所有人,即信托受益人的目的是信托財產的保值和穩定增值。由此可見,信托理財的目的應是謀求受益人利益的安全與收益的穩定增長,信托理財的核心問題就是怎樣使信托財產保值和增值。比擬公司理財目的與信托理財目的,可發現公司理財追求公司價值的創造,而商事信托理財追求的是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這兩者之間在追求價值的增加上有共同點。但由于一個是追求本身價值的增加,一個是追求受益人價值的增加,因而在理財目的上存在著顯著的差異不同。公司價值是指公司將來創造現金流量的折現值,由此任何一個公司財務決策的做出,都只能是風險與收益之間權衡的結果。因而,怎樣解決風險與收益的權衡問題就成為企業價值評估經過中的一個及其重要的課題。與商事信托比擬,公司對待風險的態度愈加激進,公司所從事的商業活動愈加大膽進取,今天面臨愈加劇烈競爭的公司已變得越來越大膽進取,也越來越能夠接受喪失償債能力的失敗恥辱,他們更愿意承當那些可能帶來成功、可以能使其喪失償債能力的商業風險〔曹華譯,斯蒂芬L舒瓦茨,2003〕.而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