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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第2部分:電力線路
DL5009.2-2013版
對照DL5009.2-2004版新增、變化內容
質安部
2014年11月
一、規程修訂的前言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電力線路(DL
5009.2-2013)本規程代替《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DL5009.2-2004)2013-11-28發布
2014-04-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能源局發布
本規程對電力線路安全施工做了相關規定,內容包括通則,運輸與裝卸、基礎工程、桿塔工程、架線工程、不停電與停電作業、電纜線路等七大部分。二、新規程與DL5009.2—2004
相比主要變化--將DL5009.2—2004第3章“基本規定”、第4章“材料、設備的存放和保管”、第6章“施工用電”、第7章“防火防爆”、第8章“
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第14章“施工機械及工器具”和第15章“其他”合并入DL5009.2—2013“通則”中;--取消DL5009.2—2004第5章“文明施工”的內容;--將DL5009.2—2004第9章“工地起重和運輸”更改為運輸與裝卸;--原DL5009.2—200412.1“跨越架”與12.2“特殊跨越”二節合并成DL5009.2—2013“跨越架搭設”(見7.1節),并規定了一般跨越、重要跨越和特殊跨越;--增加了“電纜線路”一章(DL5009.2—2013
第9章);--對部分的條文的詞句進行修改,順序、位置做了調整,內容進行了歸類和增加。三、代替(適用范圍)前后對照
DL5009.2—2004DL5009.2—20131范圍1總則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ll0kV~500kV架空電力線路的施工。35kV~63kV及750kV架空電力線路的施工可參照執行
本部分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交流35kV、直流±400kV(含接地極線路)及以上架空輸電線路和10kV(含6kV)及以上電力電纜的施工
2規范性引用文件2術語和定義DL5009.2—2004DL5009.2—2013無突出強制性條文突出強制性條文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有強制性條文共43條三、(強制性條文)前后對照
DL5009.2—2004DL5009.2—2013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3.1基本規定:3.1.11條,3.2施工現場:3.2.2條第4款第1項、第3項,第5款第2項、第7項,第6款第1項,第7款第2項、第3項,3.3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3.3.1條第5款,3.4施工機械及工器具:3.4.16條第3款,3.4.24條第5款,3.4.25條第6款,4.運輸與裝卸:4.1.6條第4款,4.1.7條第2款,4.5.10條第7款,4.6.2條第2款、第4款,4.6.7條,4.6.11條,5基礎工程:
5.1.13條第2款,5.3.10條第2款,5.3.12條,5.3.15條,5.3.16條,6桿塔工程:6.1.15條,6.1.16條,6.2.13條,6.2.14條,6.2.15條,6.2.16條,6.3.5條,7架線工程:7.3.1條第3款,7.3.6條,7.5.2條,7.7.6條,7.8.6條,7.9.2條第4款,8不停電與停電:8.2.7條(實8.2.條),
8.3.3條,8.3.5條,8.3.6條,8.3.10條共43條三、(強制性條文)目錄
四、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內容3.1基本規定3.1.11條:林區、草地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第1條)增加3.2施工現場3.2.2條第4款第1項:存放處周圍10m內嚴禁明火,嚴禁與易燃易爆物品同間存放。(第2條:氧氣存放,原4.0.4-1)3.2.2條第4款第3項:嚴禁與乙炔氣瓶混放在一起。(第3條:氧氣存放,原4.0.4-3)第5款第2項:存放間與明火或散發火花點距離嚴禁小于10m.(第4條:氧氣存放,原4.0.5-2)第5款第7項:嚴禁與氧氣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間存放。(第5條:乙炔存放,原4.0.5-7)第6款第1項:容器必須密封(第6條:有毒有害,原4.0.6-1)第7款第2項:附近嚴禁有易燃易爆物品(第7條:有毒有害,原4.0.7-2)第7款第3項:嚴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曬(第8條:有毒有害,原4.0.7-3)3.3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3.3.1條第5款: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第9條:高處作業,原8.0.4、詞句修改)3.4施工機械及工器具3.4.16條第3款:嚴禁在廢炮眼上鉆孔和騎馬式操作(第10條:鑿巖機,原10.2.3、詞句修改)3.4.24條第5款:嚴禁用普通材料螺栓取代卸扣銷軸(第11條:卸扣)增加3.4.25條第6款:操作人員嚴禁站在葫蘆正下方,嚴禁站在重物上面操作,嚴禁將重物吊起后停留在空中而離開現場,起吊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在重物下行走或停留(第12條:鏈條葫蘆,原14.4.17-5、詞句修改)增加4運輸與裝卸:4.1.6條第4款:嚴禁與易燃易爆物品或與有油脂或帶有污物的物品同車運輸,車上嚴禁煙火(第13條:氧瓶、乙瓶運輸,原9.1.8-4-5、合并)4.1.7條第2款:嚴禁自卸車、掛車、拖拉機等工程車或農用車載人(第14條:載送人員,原9.1.12、)增加4.5.10條第7款:貨運索道嚴禁載人(第15條:索道)增加4.6.2條第2款:吊件和起重臂活動范圍內的下方嚴禁有人通行或停留(第16條:起重機,原9.5.2-1、詞句修改)4.6.2條第4款:嚴禁吊件從人上空越過(第17條:起重機,原9.5.2-3、詞句修改)4.6.7條:嚴禁起重臂跨越電力線路進行作業(第18條:起重機,原9.5.6)4.6.11條:嚴禁起重機械超載作業,不得吊拔埋在地下、凝固在地面上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第19條:起重機)增加5基礎工程5.1.13條第2款:嚴禁人員進入挖斗內,嚴禁在伸臂及挖斗下面通過或逗留(第20條:挖掘機)增加5.3.10條第2款:嚴禁腳踩已點燃的導火索(第21條:爆破,原10.2.12-2)5.3.12條:火雷管的裝藥與點火、電雷管的接線與引爆必須由同一人擔任,嚴禁兩人操作(第22條:爆破,原10.2.14)5.3.15條:無盲炮時,必須從最后一響算起經5min后方可進入爆破區。有盲炮或炮數不清時,對火雷管必須經15min后爆破作業人員方可進入爆破區檢查。對電雷管必須將電源切斷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進入爆破區檢查(第23條:爆破,原10.2.17、詞句修改)5.3.16條:處理盲炮時,嚴禁從炮孔內掏取炸藥和雷管。重新打孔時,新孔必須與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嚴禁小于0.3m,距藥壺邊緣嚴禁小于0.5m。(第24條:爆破,原10.2.18、詞句修改)6桿塔工程6.1.15條:嚴禁在桿塔上有人時,通過調整臨時拉線來校正桿塔傾斜或彎曲(第25條:桿塔規定,原11.1.14、詞句修改)6.1.16條:組裝桿塔的材料及工器具嚴禁浮擱在已立的桿塔和抱桿上(第26條:桿塔組裝,原11.1.18、詞句修改)6.2.13條:氣瓶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不同氣體的減壓器嚴禁換用或替用(第27條:焊接,原11.3.10)6.2.14條:嚴禁敲擊、碰撞乙炔氣瓶(第28條:焊接,原13.3.11)
6.2.15條: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第29條:焊接,原13.3.12)6.2.16條:乙炔氣管堵塞或凍結時,嚴禁用氧氣吹通或用火烘烤(第30條:焊接,原13.3.13)6.3.5條:構件連接對孔時,嚴禁將手指伸入螺孔找正(第31條:桿塔組裝,原11.4.7)7架線工程7.3.1條第3款:牽引過程中,各轉向滑車圍成的區或內側嚴禁有人(第32條:張力放線,原12.4.4-3)7.3.6條:牽引過程中,牽引繩進入的主牽引機高速轉向滑車與鋼絲繩卷車的內角側嚴禁有人(第33條:張力放線,原12.4.16)7.5.2條:升空作業必須使用壓線裝置,嚴禁直接用人壓線(第35條:導地線升空,原12.6.2)7.7.6條:在帶電線路上方的導線上測量間隔棒距離時,應使用干燥絕緣繩,嚴禁使用帶有金屬絲的測繩、皮尺(第36條:附件安裝,原12.8.6、詞句修改)7.8.6條:高空錨線必須有二道保護措施(第37條:平衡掛線)增加7.9.2條第4款:裝設接地線時,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或地線端,拆除時的順序相反(第38第:預防電擊,原12.10.2-5)8不停電與停電8.2.8條:跨越不停電線路時,施工人員嚴禁在跨越架內側攀登、作業和從封頂架上通過(第39條:跨越不停電,原13.2.4)
8.3.3條:停電、送電工作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嚴禁采用口頭約時停電、送電(第40條:停電作業,原13.4.3)8.3.5條:在未接到停電許可工作命令前,嚴禁任何人接近帶電體(第41條:停電作業,原13.4.5)
8.3.6條:現場施工負責人在接到已停電許可工作命令后,必須首先安排人員進行驗電。驗電必須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合格的驗電器,驗電時必須戴絕緣手套并逐相進行,驗電必須設專人監護。同桿塔架設有多層電力線時,必須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第42條:停電作業,原13.4.8)
8.3.10條:工作接地線一經拆除,該線路即視為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進行任何工作(第43條:停電作業,原13.4.、詞句修改)
DL5009.2-2004
DL
5009.2-2013前言前言1范圍1總側2規范性引用(取消)2術語和定義(增加)3基本規定(合并3)3通則(合并)3.1基本規定(原3)3.2施工現場(原4、原6、原7)3.3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原8)3.4施工機具及工器具(原14)3.5特殊環境作業(原15)4材料、設備的存放和保管(合并3)4運輸與裝卸(原9更改)4.1機動車運輸(原9.1)4.2非機動車運輸(原9.2)4.3船舶運輸(原9.3)4.4人力運輸和裝卸(原9.4)4.5臨時性貨運索道運輸(增加)5文明施工(取消)5基礎工程(原5)5.1土方開挖(原10.1)5.2石方開挖(原10.1)5.3爆破施工工(原10.2)5.4混凝土基礎(原10.3)5.5樁錨基礎(原10.4-5)5.6預制基礎施工(原10.6)五、(目錄變化內容)前后對照
6施工用電(合并3)6桿塔工程(原6)6.1一般規定(原11.1)6.2鋼筋混凝土電桿排桿與焊接(原11.2-3)6.3桿塔組裝(原11.4)6.4整體組立桿塔(原11.6)6.5分解組立鋼筋混凝土電桿(增加)6.6附著式外拉線抱桿分解組塔(增加)6.7內懸浮內(外)拉線抱桿分解組塔(原11.5)6.8座地搖臂抱桿分解組塔(原11.5)6.9起重機組塔(原11.8)7防火防爆(合并3)7架線工程(原12)7.1跨越架搭設(原12.1-2)7.2人力及機械牽引放線(原12.3)7.3張力放1線(原12.4)7.4壓接(原12.5)7.5導線、地線升空(原12.6)7.6緊線(原12.7)7.7附件(原12.8)7.8平衡持線(原12.9)7.9預防電擊(原12.10)8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合并3)8不停電與停電作業8.1一般規定(原13.1)8.2不停電作業(原13.2-3)8.3停電作業(原13.4)9工地起重和運輸(改4運輸與裝卸)9電纜線路(增加)9.1一般規定9.2施工準備9.3電纜敷設9.4電纜試驗10基礎工程(5)、11桿塔工程(6)、12架線工程(7)13不停電與停電作業(8)、14施工機械及工器具(合并3)15其他(合并3)無
DL5009.2-2004
DL
5009.2-2013(變化重點)標準名標準名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DL5009.2-200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第2部分:電力線路
DL
5009.2-20133基本規定:3.0.13:遇有雷雨、暴雨、濃霧、沙塵暴、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不得進行高處作業、水上運輸、露天吊裝、桿塔組立和放緊線等作業3.1基本規定:3.1.5條:土石方開挖、基礎施工、桿塔組立(包括拆除或更換桿塔)、架線施工等作業應在施工前編寫完整、有效的施工作業指導書。(增加)3.1.15條:遇有雷雨、暴雨、濃霧、沙塵暴、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不得進行高處作業、水上運輸、索道運輸、電纜施工、露天吊裝、桿塔組立和架線施工等作業。
DL5009.2-2004
DL
5009.2-2013(變化重點)無3.2施工現場(原4)3.2.1一般規定(增加)1施工現場應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2現場的機械設備應完好、整潔、安全操作規程齊全3施工便道應保持暢通、安全、可靠4遇懸崖險坡應設置安全可靠的臨時圍欄5應按規定配置和使用送電施工安全設施(附錄A)6施工用電3.2.2施工用電(原6)1強調現場施工臨時用電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有關規定(增加)8強調PE線規定:焊接、壓接、螺栓連接或其他可靠方法連接。電動機械不得小于相線截面的1/3且不得小于(2.5
mm2)、移動或手持電動機具不得小于相線截面的1/3且不得小于(1.5
mm2)(增加)13強調使用發電機供電應符合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914的規定(增加)DL5009.2-2004
DL
5009.2-2013(變化重點)14施工機械及工器具3.4施工機械及工器具:(細分5方面內容)Ⅰ一般規定(原14.1)3.4.3新購置機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輸電線路施工機具、設計、試驗基本要求》DL/T875的規定。并按出廠使用說明書和相關標準進行測試和試運轉。3.4.4自制、改造、經過大修或技術改造機具隨按現行行業標準《輸電線路施工機具、設計、試驗基本要求》DL/T875的規定試驗外,尚應經鑒定合格后方可用。Ⅱ施工機械3.4.12牽張機張力機(原14.2)3.4.13流動起重機(增加)3.4.13-1流動式起重機的使用應執行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的有關規定。Ⅲ小型機具(原14.3)3.4.14機動絞磨和卷楊機3.4.14-4絞磨卷筒與牽引繩最近的轉向滑車應保持5m以上的距離。(增加)3.4.14-5機動絞磨和卷楊機不得載荷過夜(增加)3.4.15電焊機(增加)3.4.16鑿巖機(增加)3.4.17混凝土攪拌機(增加)3.4.18插入式振動器(增加)DL5009.2—2004DL5009.2—2013(變化重點)14施工機械及工器具Ⅳ工器具(原14.4)3.4.21編織防扭鋼絲繩(增加)3.4.22合成纖維吊裝帶、棕繩和化纖繩(增加)3.4.22-3-1棕繩(麻繩)不得用在機械機構中起吊構件,公限于手動操作提升物件,或作為控制繩等輔助繩索使用。(增加)3.4.22-3-3使用允許拉力不得大于9.8N/mm2:用于捆綁或潮濕狀態時應按允許拉力減半使用。(增加)3.4.24卸扣(原14.4.16)3.4.24-5嚴禁用普通材料螺栓取代卸扣銷軸(增加)3.4.25鏈條葫蘆和手板葫蘆(原14.4.17)3.4.25
-6操作人員嚴禁站在葫蘆正下方,嚴禁站在重物上面操作,嚴禁將重物吊起后停留在空中而離開現場,起吊過程中嚴禁任何人在重物下行走或停留(增加)3.4.26導線網套連接器(原14.4.19)3.4.26-5較大截面的導線穿入網套前,其端頭應做坡面梯節處理。用于導線對接的兩個網套之間宜設置防扭連接器。(增加)3.4.29旋轉連接器使用規定(增加)Ⅴ安全及絕緣工器具(原14.5)3.3.34帶電或防感應電作業工器具(增加)3.5特殊環境下作業(原15其他)3.5.2高海拔地區(3300m)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增加)3.5.3嚴寒地區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增加)DL5009.2—2004DL5009.2—2013(變化重點)9工地起重和運輸4運輸與裝卸4.1機動車運輸(原9.1)4.12車輛在非標準道路上行駛規定(增加)4.1.7
載送人員規定(增加)4.1.8混凝土攪拌機運輸車運料時規定(增加)4.2非機動車支運輸(原9.2)4.2.7畜力山地運輸(增加)4.3船舶運輸(原9.3)4.3.2承擔運輸任務的船舶應具備船舶檢驗合格證、登記證書和必要的航行資料,不得租無船名、船號、船舶證書、船籍港的船舶。(增加)4.4人力運輸和裝卸(原9.4)4.5臨時性貨運索道運輸(增加)4.6機械裝卸(原9.5)4.6.2-10停機時,應先將重物落地,不得將重物懸在空中停機(增加)4.6.2-11起吊工作完畢后,應先將臂架放在支架上,后收起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或固定于規定位置。(增加)4.6.3凡屬下下魯情況之一者,應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有吊裝方案編制人員在場指導:3起重機在電力線路下方或其臨近處作業(增加)4起重機起吊危險品(增加)5起重機起吊重大、精密、價格昂貴的設備。(增加)
DL5009.2—2004DL5009.2—2013(變化重點)表9.5.6起重機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表4.6.8起重機械及吊件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增加、修改電壓kvl~1035~63110220330500垂距m23.54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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