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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講保險雙方的主要義務保險人的義務:給付保險金《保險法》第23條第1,2款: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011年1月27日,某汽車運輸公司將其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56萬元。2011年7月13日,駕駛人馮某駕駛投保車輛時發生追尾,造成客車受損及該車乘車人員受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馮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汽車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后因汽車運輸公司對保險公司的車輛損失確認有異議,大客車長期停放在汽車修理廠內,未進行修理。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法》第23條第1款的相關規定,對大客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及時作出核定。但本案中保險公司遲遲不作出核定,致使大客車長期停運,給汽車運輸公司造成了停運損失。根據《保險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汽車運輸公司大客車的財產損失39295元,停運損失5000元。保險人義務的范圍除外或不包括條款給付金額的限制必要的合理費用的承擔《保險法》第27條第2款: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43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保險法》第57條第2款: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某食品公司1998年3月28日投保了財產保險綜合險,自1998年3月29日至1999年3月28日,保險金額600萬元。7月29日,該食品公司所在地的縣防汛指揮部下達了緊急狀態通告,要求食品公司所在鎮全體非防汛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區。保險公司據此向保戶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規定各保戶應盡快轉移財產,如不按整改意見辦理,保險公司將依法解除合同,并不承擔保險責任。食品公司因此將需要轉移的原料及存貨轉移。后來食品公司未遭受洪水。食品公司認為,其開支的11萬元財產轉移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遭拒,遂提起訴訟。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保險事故并未發生的情況下,轉移保險標的所支出的費用是否應由保險人承擔?

本案不屬于《保險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不屬于保險合同理賠糾紛。

食品公司轉移保險財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是雙方基于保險合同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洪水事故事先采取的預防措施。本案后經法院調解結案,保險公司承擔7萬元費用,其余由食品公司自行承擔。投保人的義務給付保險費(事前)防災減損(事前和事后)危險增加時的通知(事前)發生保險事故時的通知(事后)施救(事后)《保險法》第14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第38條

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投保人乙烯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雙方約定:保險期限自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止,總保險金額為38.9968億元,保險費為7799360元,分兩期交付,第一期自起保之日起30日內,第二期自起保之日起180日內。作為保險合同組成部分的《財產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日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保險合同簽訂后,乙烯公司依約支付了第一期保險費,但是第二期保險費遲遲未付。2007年6月15日,乙烯公司要求減免保險費,6月24日保險公司復函不同意減免,要求其支付所欠保險費。之后多次催要保險費未果,保險公司遂訴至法院。乙烯公司認為,依照《保險法》,投保人有權不交保險費,這是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權的體現。其逾期不交保險費只是導致保險合同的終止。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已支付第一期保險費,保險單上也注明了生效時間,說明保險合同已經生效。乙烯公司并沒有提出終止保險合同的請求,保險合同并未終止。法院認為,保險合同已生效,在保險合同有效存在的情況下,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投保人逾期不交費則構成違約,判決乙烯公司補交保險費并承擔違約責任。《保險法》第51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2003年6月27日,某海綿公司為其機器設備、存貨、廠房等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基本險,保險金額為2255萬元。保險期限自2003年6月28日至2004年6月27日。自2003年7月起,防火監督處先后兩次向該公司下發《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于2003年10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某海綿公司提出警告,責令停工。2004年安全生產監督局向該公司發出《安全生產監察指令書》,要求其于6月17日前定出整改計劃。2004年6月10日,海綿公司發生火災。經消防部門認定,火災原因為打包機電器線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迅速查勘,初步估計損失金額為1300萬元左右。2004年6月,海綿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違反有關法定及約定義務為由拒賠。本案中,有關部門多次給海綿公司發出整改意見,表明海綿公司存在危險問題。海綿公司明知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而未通知保險人,違反了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人依法有權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法》第52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009年9月6日,王某與北京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為其所有的捷達車投保機動車車輛險,承保險種包括了盜搶險,保險金額1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0年9月7日止,重要提示載明了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手續等內容。合同簽訂后,王某繳納了保險費。被保險車輛由王某允許的駕駛員趙某使用。2009年9月21日,趙某載兩名乘客行駛途中遭到乘客搶劫。趙某到公安局報案后,案件尚未偵破。2009年9月22日,王某提出索賠申請,遭保險公司拒絕,遂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83600元及利息損失1463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投保時明確約定了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而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王某將被保險車輛用于營運,擅自改變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未通知保險人。因王某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使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直接導致了被保險車輛遭搶劫,對此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保險法》第21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保險法》第22條第1款: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2001年12月某大橋項目部通過投標承建某大橋A標段。項目部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一切險合同,投保金額1.17億元。保險期限為2001年12月2日至2003年12月1日。在保險期內,大橋工程遭受了七次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洪水災害。項目部與某保險公司就前五次水災造成的損失簽訂了定損協議書,由保險公司賠付20萬元。2002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發生第六次洪水災害,保險公司及時派員到工地檢查,項目部申報損失181623元,但保險公司未及時作損失核定,也未發出拒賠通知書。2003年5月16日至5月18日,工地遭受第七次洪水災害,保險公司派員到現場察看,項目部在災害發生后沒有向保險公司發出通知,也未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以其未盡通知義務為由拒絕賠付。

法院認為,投保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不是保險人法定的免責事由,“及時通知”的本意是方便保險人盡早知道情況,并得以迅速展開調查。保險人明知發生了保險事故,即便投保人未及時通知也應迅速赴水災現場調查受損情況,保險人對水災損失未進行核損,過錯在其自身。投保人對第七次水災的損失未及時提供核損清單,造成了核定損失的困難,也存在過錯。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給項目部第六次洪災損失133620.30元,第七次洪災損失40000元。《保險法》第57條第1款: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2008年11月,某工藝公司為其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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