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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分析電子票據開展中面對的法律問題和完善措施分析電子票據開展中面對的法律問題和完善措施本文關鍵詞:票據,法律問題,完善,面對,措施分析電子票據開展中面對的法律問題和完善措施本文簡介:摘要:隨著電子商務和網絡技術的開展,電子票據的使用越來越受到重視。文章從電子票據概念入手,剖析電子票據的特性,分析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的差異,闡述電子票據開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并借鑒國外電子票據立法經驗,提出完善我國電子票據法律制度的建議。關鍵詞:電子票據;法律制度;存在問題;建議;隨分析電子票據開展中面對的法律問題和完善措施本文內容:摘要:隨著電子商務和網絡技術的開展,電子票據的使用越來越受到重視。文章從電子票據概念入手,剖析電子票據的特性,分析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的差異,闡述電子票據開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并借鑒國外電子票據立法經驗,提出完善我國電子票據法律制度的建議。關鍵詞:電子票據;法律制度;存在問題;建議;隨著電子商務和網絡技術的迅猛開展,紙質票據向電子票據過渡開展的勢頭不可阻擋,近年我國電子票據業務開展迅猛,越來越成為重要的支付結算工具。2023年,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出票230.47萬筆、金額8.34萬億元,同比增長71.89%、48.96%;貼現83.77萬筆、金額5.77萬億元,同比增長69.09%、54.54%.然而我國現行標準票據權利義務的法律是票據法,其制定距今有20多年,相關內容與電子票據存在諸多矛盾,如何修訂適應電子票據開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成為當前值得研究的課題。一、電子票據概述〔一〕電子票據概念電子票據概念可以分為廣義的電子票據和狹義的電子票據兩類。其中廣義的電子票據包含信息和貨幣兩個層面:一是紙質票據的電子化,即依托網絡和計算機技術將傳統紙質票據的各種要素信息轉化為電子信息進行傳遞,以數據電文的形式實施票據行為,實現賬戶資金轉移的信息存儲和傳輸過程;二是純粹的電子票據,指完全脫離傳統紙質票據而存在于網絡和計算機中的電子信息,其所有票據行為和業務流程都通過網絡傳輸實現而承載的電子形式。而狹義的電子票據僅包含后者,即以電子簽名為根底,用數字信息徹底取代紙質票據,而存在于電子介質中的一種新型票據形式。本文主要研究狹義的電子票據,因此將電子票據定義為“出票人依托電子票據系統,以數據電文制作的,約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約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據。〞〔二〕國內研究綜述國內學者對電子票據法律問題的專門研究不多,大多著眼于紙票據轉化為電子票據過程中的制度完善問題,對純粹電子票據適用票據法的問題研究較少。同時對電子票據法律問題研究,主要側重于法律角度,如從稅法、刑法的角度提出改良電子票據法律制度的設想,大局部研究定位于法律技術角度,結合票據業務實踐較少,缺少對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不同特點的比擬分析,較少對標準電子票據作為支付結算工具的業務流程進行深入探討。二、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的主要區別電子票據借鑒和繼承紙質票據的根本功能,包括票據簽發、轉讓、承兌、付款等行為,但兩者存在諸多差異,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載體形式不同。傳統票據存在形式是紙質票據,屬于客觀實體,票據權利和紙質票據密不可分。而電子票據是通過數據電文制作而成,不存在具象化的權利載體,其存在形式是數據信息,電子數據承載的信息目不可視、手不可及。2.形式要件不同。電子票據與紙質票據形式要件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從表現形式看,紙質票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具有要式性,要求在票據規定位置載明各類事項;而電子票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出現,無書面形式,也無規定格式及位置的要求。二是從流通形式看,傳統票據流通時必須以原件形態傳遞,以證明票據的唯一性和真實性;而電子票據是電子數據,不存在原件。三是從簽名形式看,紙質票據當事人必須在票據上簽章,也就是必須親自作出簽章行為;而電子票據在網絡生成和流通,不可能要求當事人親筆簽章,取而代之的是電子簽名。3.流通范圍不同。紙質票據傳遞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中進行,而電子票據的流通那么是在計算機系統中,如目前電子商業匯票只能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轉讓,電子票據流通范圍比紙質票狹窄,并與真實商品交易脫離,難以做到“一手交貨,一手交錢〞.4.票據當事人不同。紙質票據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書人、被背書人等,而電子票據還增加票據提出行、票據提入行、票據交換所等。5.業務流程不同。電子票據無實物憑證,因此其業務操作中刪除了基于紙質票據的操作流程,如為防范假票風險,紙質票據要經過查詢查復和人工驗票等審核環節,而電子票據無此流程;紙質票據貼現時,加收3天利息,到期托收時需要提前幾天提交開戶銀行,而電子票據即時辦理即可;紙質票據號碼是票據印制時按照銀行機構代碼、省別代碼、票據種類等要素編制的,而電子票據號碼是計算機自動生成的。三、電子票據開展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電子票據作為新生事物,特有的屬性決定了其與紙質票據不可能完全相同,電子票據與現行票據法存在矛盾和沖突,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1.票據種類問題。為保護票據的流通性,各國票據法普遍采用票據種類法定原那么。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其中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不同又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顯然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種類不包括電子票據。雖然實踐中,人民銀行2023年公布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方法》將電子商業匯票定義為一種票據,但該方法畢竟只是部門規章,從法律層面講,電子票據的屬性仍然沒有最終確定。2.簽章問題。票據法規定票據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簽章是票據當事人身份識別和認證的唯一標識,票據法對單位、個人的簽章有具體的要求。而電子票據的簽章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具有身份識別性、資料完整性及不可否認性等特征,比傳統手書簽名更具優越性。雖然2023年4月生效的《電子簽名法》確認電子簽名與手書簽名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票據法并不成認電子簽名在票據上的效力,兩者在司法適用中存在沖突。2023年10月人民銀行發布《電子支付指引》,試圖解決以上問題,但該指引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層面的規定,不能取代票據法。3.載體介質問題。傳統票據的介質是紙質票據,根據票據法規定,其書面形式有嚴格的限制,有固定格式和內容,只能使用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票據法不成認票據的電子化形式。雖然人民銀行2023年發布的《電子商業匯票管理方法》,對電子商業匯票的格式、制作等作出專門規定,但電子形式的票據在票據法律層面并沒有得到確認。4.票據融資功能問題。與紙質票據相比,電子票據的流通轉讓更加便捷,交易效率更高,交易本錢更低,有力促進票據流通功能和融資功能。在當前形勢下,電子票據更有助于效勞實體經濟,基于電子票據的理財產品受到投資者歡送。而票據法規定,票據的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這對電子票據的流通性和融資性有嚴重影響。5.票據付款期限問題。紙質票據的付款期限主要受紙質材料的保存期限限制,而電子票據存儲在電子設備,可以永續保存,因此電子票據的付款期限應當比紙質票據長。實踐中,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方法規定電子商業匯票付款期限最長為一年,與票據法規定的六個月存在沖突。6.票據平安性問題。電子票據通過網絡的遠程傳送實現一組電子信息最終在電子設備上顯示出來。如果其信息在傳輸過程被非法篡改,那么后果不堪設想,因此需要第三方機構提供電子簽名加密認證擔保。另外,電子票據的虛擬性,使得電子票據與真實商品交易耦合性不高,需要類似支付寶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交易擔保,即電子票據先付給此機構,等交易完成,電子票據移交收款單位。7.票據權利行使場所問題。票據法規定,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進行,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在其住所進行。而電子票據是以電子數據信息的方式存在網絡〔虛擬空間〕中,各種票據行為均在網絡中完成,電子票據權利人不需要像紙質票據權利人那樣去法定場所,履行法定的票據行為行使票據權利,票據交付、承兌、提示付款等行為在網絡空間中點擊即完成。因此票據法關于票據權利行使場所的規定,不適用于電子票據。8.票據喪失后的權利補救問題。票據喪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對票據的占有,包括票據滅失和票據喪失兩種情況。票據喪失后的權利補救,是一項解決失票后的財產關系、維護失票人合法利益的法律制度。我國票據法采用的是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民事訴訟并行的方法。而電子票據以電子數據為載體,不會像紙質票據那樣滅失,但仍存在票據喪失情況,如因電子簽名密碼遺忘而造成對電子票據失去控制,一般通過當事人身份重新認證后恢復對票據的控制,電子票據喪失后采用紙質票據的補救措施顯然是不現實的。四、完善電子票據法律制度的建議〔一〕立法模式的選擇電子票據立法有三種可供選擇的模式:一是在現行票據法中參加單章,以對電子票據進行標準;二是制定單獨的電子票據法;三是對現行票據法進行修訂,以適應電子票據開展需要。從我國實際看,本著經濟高效原那么,建議對現行票據法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以適應當前形勢下電子票據開展對法律方面的要求。〔二〕具體建議1.成認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票據法應該將電子票據界定為票據,明確票據包括電子支票、電子本票、電子商業匯票,確認電子票據的法律屬性,使票據的內涵和外延能包括電子票據。同時明確低質票據與電子票據相互轉換的法律效力,規定紙質票據轉換為電子票據,電子票據有效而紙質票失效。2.確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票據權利義務設定時,電子簽名是核心問題。建議修改票據法簽章局部條款,明確電子簽名和手書簽名的法律效力等同。3.增加票據的融資功能。建議將票據法修改為票據轉讓應當遵循老實信用原那么,直接授受票據的當事人應對價給付,可以不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一方面促進電子票據超強的流通融資功能,另一方面平衡票據當事人之間利益。4.明確電子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電子票據當事人包括電子票據的使用客戶〔出票人、轉讓人、持票人〕、網上銀行、電子認證效勞機構等三類主體。建議明確電子票據三類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互之間的關系,尤其是電子票據背景下新出現的電子認證效勞機構的權利義務,主要涉及身份認證證書的管理。5.補充電子票據的例外條款。由于票據法相關條款不適用電子票據的,主要包括票據偽造變造等票據瑕疵問題,票據公示催告、掛失止付等權利補救措施,票據權利行使場所標準。建議在票據法的上述條款中增加“本條不適用于電子票據〞這一例外規定。6.增加對電子票據技術平安要求。電子票據對技術平安依賴性高,一旦計算機系統崩潰,電子票據無從尋找,同時數據電文被篡改,電子簽名被冒名,也存在很大風險。建議在票據法中增加對電子票據發行、傳輸等環節的身份認證及加密技術平安性的要求,同時在電子票據交易中引進第三方交易擔保機制,增進交易的可信度和平安性。7.拓展電子票據流通范圍及期限。目前電子商業匯票在上海票據交易所業務系統流通使用,電子票據使用有局限性。建議在法律層面推動電子票據在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大力推廣區塊鏈技術,發行以電子簽名為根底的數字票據,構建基于互聯網的開放式電子票據交易平臺,實現點對點之間的“無形〞傳遞,突破電子票據只能在電子票據系統使用的局限,拓寬電子票據流通使用范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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