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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
企業法律制度企業的概念企業法體系企業法基本內容
1.1企業與企業法
一、企業與企業的特征和分類(一)企業和企業的特征 企業可以表述為“現代社會人們進行經濟活動的一種社會組織”。也可以表述為“是專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服務性業務的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由以上表述可見,企業一般應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是從事經濟活動的組織(生產、經營、服 務等)。2、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結合。3、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二)企業的分類以不同的標準或需要,可對企業作以下幾種分類,這樣分類對企業法的立法、對企業的管理是有意義的。1、以企業的所屬行業或經營的內容分:工業、農業、商業、交通運輸(海、陸、空)、金融、保險、郵電、通訊、服務、建筑等等。2、以企業的所有制形式分: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制企業。
3、以企業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分:有限責任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集體企業)無限責任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無限連帶責任企業(個人合伙企業)4、以企業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分:法人企業:具備法人資格(全民、集體、有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人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二、企業法和企業法的體系
企業法是調整(或規范)企業的法律地位、結構、形式、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活動方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關于企業法的立法體系,在不同制度的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都有不同的設計。但一般不外乎于企業的組織形式、資產的所有制形式、責任形式等。就我國目前企業法的立法體系,基本和前面企業的分類相對應。1、按企業的所有制形式立法 (1)全民所有制企業----全民所有制工業企 業法、國有商業銀法等。 (2)集體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企業法、 農村集體企業法。 (3)私有企業---私營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 法、外商獨資企業法。 (4)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法、 中外合作企業法、公司法。2、按企業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形式立法(1)有限責任企業----公司法(2)無限責任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3)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3、按企業經營的內容立法(1)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法(2)農業企業-------農業企業法(3)金融業---------商業銀行法(4)交通運輸業-------交通運輸企業法
除此之外,還涉及企業注冊登記、管理、破產方面的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4)《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案例討論(一)
顧某是某機關正式工作人員,想自立門戶創建一家獨資企業,他勾勒出欲設企業大致情況如下:企業名稱為“潔惠面點制作有限公司”,自己為企業懂事長。認為注冊資本越低,承擔的責任越少,故資本暫定為10000元。借用一處即將拆遷的街面房做經營場所,拆遷時再想辦法。雇傭3名職工,工資中不包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由職工自己解決。企業業務少,沒必要設置帳薄,配備專門財會人員。自己不懂經營,準備聘請一名經理管理企業,但重大的事由自己決定。若經理在外代表企業所進行的活動超越其職權對企業不利的,由經理自行對外負責。因企業不取得法人資格故無需登記,做塊招牌掛在經營場所即可開業了。問:顧某以上的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案例討論(二)
A、B、C、D、E是某村村民,其中B是A的兒子,14周歲,E是A的弟弟,是本縣地稅局副局長。A、B、C、D、E5人于1999年8月2日在本縣縣城達成書面協議,決定創辦合伙企業,共同經營服裝零售。合伙協議整體規定如下:1.合伙企業名為“洪亮服裝經營部”,營業地點為本縣縣城集貿市場南大街一號,租房4間作為營業場所;2.經營范圍:服裝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經營,共享收益;3.A、B、C、D、E各出資人民幣1萬元,于1999年8月10日前繳付完畢;4.利潤平均分配,虧損平均承擔;5.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由A負責分派任務;6.合伙企業解散時,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資。當時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并于當日各自繳付出資。A僅持該協議向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月20日電話告知E:對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洪亮服裝經營部,因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討論:本合伙企業成立過程中,有哪些事項不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合伙協議: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成立的依據,也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且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方能生效。合伙協議應載明以下事項:(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辦法;(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7)入伙與退伙;(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9)違約責任。合伙協議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合伙協議的修改或補充需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案例討論(三)
A、B、C三人于2002年10月達成協議,集資8萬元共同開設一商店,其中A出資2萬元,B出資2.5萬元,C出資3.5萬元,三人約定按出資比例分享盈利、分擔虧損。三方當月交清全部投資并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當年年終結算的盈利按協議進行了分配。2003年2月開始,三人意見出現分歧。A在2003年9月個人貸款買了一輛汽車從事鮮活商品販賣,因所運海鮮腐爛,損失4萬元,A變賣汽車清償債務,但仍欠漁場2萬元。2003年11月,A私自與D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萬元財產份額轉讓給D,但B、C不同意,于是A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資2萬元。同年年終結算,該合伙商店共虧損6萬元。這時,C要求退伙,合伙企業難以維持。B、C商定按進貨價格計算,分別得價值1.5萬元和2萬元的商品,對合伙債務未做處理。B、C要求A分攤商店的虧損,A稱已退伙,應由D分攤。
2004年初,與該商店有業務往來的債權人甲公司獲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A,要求A清償合伙企業欠2003年貨款6萬元。A說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對合伙債務可有D負責。甲公司找到C,C認為按照協議只承擔債務的44%。甲公司找到B,B認為還債三人都有份,他不還,我也不還,要還只以商品折價清償。為此,甲公司向法院起訴。同時,由于A欠某漁場2萬元債務遲遲不還,漁場也訴諸法院,要求A清償債務。問題:1、對于甲公司的債務和漁場的債務應如何承擔?2、A把自己的份額轉讓給D的行為是否有效?D能否成為合伙人。3、A退伙的行為是否有效?4、在合伙債務與個人債務并存的情形下,應如何確定A清償兩種債務的先后順序?合伙企業的入伙、退伙及債務承擔
(1)入伙條件: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訂立入伙協議結果:取得合伙人資格,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享有與其他合伙人同等權利和責任。(2)退伙形式:有自愿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三種效力:合伙人資格消滅,對其退伙前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合伙企業虧損按約定比例分擔(無約定比例時平均分擔)債務承擔合伙企業債務:首先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由全體合伙人以其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且任一合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合伙個人債務:應當用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清償的,合伙人以其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清償,其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雙方優先的處理原則:合伙債權人優先從合伙財產中受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從個人財產中受清償,雙方債權人同時分別優先受償。三、企業法的基本內容
盡管各種各樣的企業,其所有權性質,經營的內容,責任形式略有不同,但在法律上的共同點是主要的,在此為節約時間,對各類企業法的共同點作一重點比較介紹。(一)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1、設立:依法定條件和要求獲得主體活動的資格.程序:準則主義—申請、登記領證核準主義—申請、審核批準、登記領證法律條文A、《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B、《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一章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C、《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D、《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E、《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條: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四)經營范圍。第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 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第十五條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以予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以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第十七條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準。批準后,有對外經濟貿易部發給批準證書。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對外經濟貿易部得委托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局審批:(一)投資額在國務院規定的金額內,中國合營者的資金來源已落實的;(二)不許要國家增撥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的全國平衡的。受托機構批準設立合營企業后,應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并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發給批準證書。(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受托機構統稱審批機構。)第九條設立合營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一)由中國合營企業者向企業主管部門呈報擬與外國合營者設立合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轉報審批機構批準后,合營各方才能進行可行性研究為中心的各項工作,在此基礎上簽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二)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國合營者負責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正式文件:(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研究報告;(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明單;(5)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2)、(3)、(4)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審批機構自接到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期,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審批機構如發現前述文件有不當之外,應要求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申請者應在收到批準證書后一個月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憑批準證書向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手續。合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營企業的成立日期。法律條文2、變更:A、《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法》第二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B、《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3、終止(實際上,絕大多數企業在終止時,不辦登記、不公告)A、《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十九條。B、《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四章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一百零四、一百零五、一百零六、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增殖部分視同利潤,應依法交納所得稅。外國合營者分得的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超過其出資額的部分,在匯往國外時,應依法交納所得稅。第一百零七條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原審批機構,并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合營企業在以下情況解散:(一)合營期限屆滿;(二)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三)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五)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六)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本條(二)、(三)、(四)、(五)、(六)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在本條(三)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監督清算。第一百零四條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第一百零五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點,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私營企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以及改變經營范圍等,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第十七條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在距歇業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后辦理注銷登記。私營企業歇業,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償還債務。第十九條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法第二十條企業合并、分立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第二十一條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以及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的變更,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二)企業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責任法律地位:即企業在法律上的身份。權利:是法律規定的,企業可以從事的活動或享有的利 益、待遇,而且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他人不 得侵犯。義務:是企業依法向社會、國家、職工應當做些什么, 怎么做或者給予一些什么?如保證產品質量、服 務質量、依法納稅等。責任:是企業依法行使權利或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 后果。如由于企業產品的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 成損害,依法應給予賠償。這就是民事責任。(三)企業的管理體制1、《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五章,第四十四條——五十四條 (44、45、46、47、48、49、50、51、52、53、54)2、《合伙企業法》第四、五章第二十五—四十三條(25-27)(28-29)(30-31)(32-34)(35-38)(39-41)(42-43)3、《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章第十八條—二十二條 (18-19)(20)(21-22)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33-35)(36-38)(39-40)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計會計帳簿,進行社會核算。第二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條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得便利,索取或者收授賄賂;(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其他人;(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物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與被聘用的人簽定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實、勤勉義務,應當與受托人簽定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第四十三條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該合伙人的財產分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四十條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五條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六條合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員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七)依法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八條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協議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第二十九條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消該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第二十六條依照前條規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時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第二十七條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時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十九條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四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總經理協商。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十六條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一)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二)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三)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四)合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第三十七條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第三十八條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各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由合營各方委派。董事長由中國合營者委派,副董事長由外國合營者委派。董事的任期為四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五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聽取和審議廠長關于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干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五)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第五十三條車間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組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參加班組的民主管理。第五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廠長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履行本法規定的義務。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八條廠長在領導企業完成計劃、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第四十九條職工有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有對企業的生產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有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勞動保險、休息、休假的權利;有向國家機關反映真實情況,對企業領導干部提出批評和控告的權利。女職工有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的權利。第五十條職工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從事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廠長必須依靠職工群眾履行本法規定的企業的各項義務,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和其他群眾組織的工作,執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第四十七條企業設立管理委員會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協助廠長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管理委員會由企業各方面的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廠長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前款所稱重大問題:(一)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和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工資調整方案,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二)工資列入企業成本開支的企業人員編制和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三)制訂、修改和廢除重要規章制度的方案。上述重大問題的討論方案,均由長提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廠長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廠長領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決定或者報請審查批準企業的各項計劃。(二)決定企業行政機構的設置。(三)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廠級行政領導干部。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干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規章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的建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六)依法獎懲職工;提請政府主管部門獎懲副廠級行政領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四條廠長的產生,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情況決定采取下列一種方式:(一)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的廠長人選,須征求職工代表的意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廠長,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的廠長,由政府主管部門免職或者解聘,并須征求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廠長,由職工代表大會罷免,并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四)企業和政府的關系(主要指國有企業)《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55、57、58、56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五十五條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統一對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保證企業完成指令性計劃所需的計劃供應物資,審查批準企業提出的基本建設、重大技術改造等計劃;任免、獎懲廠長,根據廠長的提議,任免、獎懲副廠級行政領導干部,考核、培訓廠級行政領導干部。第五十七條企業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提供企業所需的由地方計劃管理的物資,協調企業與當地其他單位之間的關系,努力辦好與企業有關的公共福利事業。第五十八條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侵犯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得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要求企業設置機構或者規定機構的編制人數。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五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目標為企業提供服務,并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實行管理和監督。(一)制定、調整產業政策,指導企業制定發展規劃。(二)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咨詢、信息。(三)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關系。(四)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護企業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不受侵犯。(五)逐步完善與企業有關的公共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章第十六條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報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企業取得法人資格。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設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產品為社會所需要(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三)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五)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六)有明確的經營范圍(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案例討論(四)
2004年6月,王某在A市百貨大樓購買了一臺由B市空調器制造廠生產的空調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火災燒毀家里的彩電、冰箱、家具等價值8萬余元的財產,并造成王某重度燒傷,后經消防隊查驗證明,火災系空調器質量問題引起。據此,王某向空調的特約經銷單位A市百貨大樓請求損害賠償,拒絕,遂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討論:該案如何處理?產品質量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予以修正。
)是生產者和銷售者因其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有缺陷或瑕疵,造成消費者或他人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條件:產品存在缺陷或瑕疵并在生產或銷售環節已存在
損害事實客觀存在
產品瑕疵是損害發生的原因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注:民事責任: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當時人之間存在合同。
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產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銷售者:銷售不具備產品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或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或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退貨,造成損失應賠償損失。賠償后,屬于生產者責任的有權向生產者追償。侵權責任:無合同,但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生產者:嚴格責任,無論主觀是否有過錯
銷售者: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并舉,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由銷售者承擔,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時承擔無過錯責任。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悉商品或服務真情的權利選擇商品或服務的自主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依法結社權獲得知識權維護尊嚴權監督權消費者基本權利與經營者基本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經營者基本義務:依照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接受監督的義務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標明真實名稱和標志提供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提供符合標準的商品和服務履行“三包”或其他責任案例討論(五)
某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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