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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章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稅收籌劃案例導入
錢老師是北京某名牌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的教授,對企業管理頗有研究,經常應邀到全國各地講課。2013年2月,錢老師與海南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簽約,雙方約定由錢老師給該合資企業的經理層人士講課,講課時間是10天。關于講課的勞務報酬,雙方在合同書上這樣寫道:“甲方(企業)給乙方(錢老師)支付講課費5萬元人民幣,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一概由乙方自負?!?月10日,錢老師按期到海南授課。2月20日,該企業財務人員支付錢老師講課費,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萬元,實際支付講課費4萬元。思考:錢老師的納稅義務如何?如何安排才能取得稅后收入最大?應納個人所得稅額=50000×(1-20%)×30%
-2000=10000(元)
支付講課費=50000-10000=40000(元)
級次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10<X≤2000020%0
220000<X≤5000030%2000
3X>5000040%7000
假設錢老師10天以來的開銷為:往返飛機票3000元,住宿費5000元,伙食費1000元,其他費用開支1000元。錢老師凈收入為30000元?;I劃思路:全部開銷由企業負責,授課費4萬元
大綱第七章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三、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法律規定有哪些?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一、納稅人的法律界定納稅義務人的法律界定: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
(一)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無限納稅義務: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中國境內有住所
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習慣性居住是指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之后,沒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繼續居留時所要回到的地方。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境內居住滿1年
臨時離境: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在計算居住天數時,對臨時離境應視同在華居住,不扣減其在華居住天數。(二)非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有限納稅義務: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華僑或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二、征稅范圍的法律界定
(一)工資、薪金所得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不予征稅的項目:
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的補貼、津貼等;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1)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4)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5)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6)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7)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分配利潤,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項目可分多種,如生產經營、采購、銷售、建筑安裝等各種承包。轉包包括全部轉包和部分轉包。(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雇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的所得。內容包括: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其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四)勞務報酬所得注意:區別于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而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五)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將稿酬所得獨立劃分為一個征稅項目,主要考慮了出版、發表作品的特殊性:第一,它是一種依靠較高智力創作的精神產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密切相關;第四,它的報酬相對偏低。(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十)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得獎:是指參加各種有獎競賽活動,取得名次得到的獎金;中獎、中彩:是指參加各種有獎活動,如有獎銷售、有獎儲蓄,或者購買彩票,經過規定程序,抽中、搖中號碼而取得的獎金。偶然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一律由發獎單位或機構代扣代繳。(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三、計稅依據的法律界定工資、薪金所得月應納稅所得額
=每月收入額-費用3500元(一)費用扣除標準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三、計稅依據的法律界定工資、薪金所得
附加減除費用:每月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
(一)費用扣除標準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三、計稅依據的法律界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一)費用扣除標準年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三、計稅依據的法律界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一)費用扣除標準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三、計稅依據的法律界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總額-必要費用(按月3500元)(一)費用扣除標準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必要費用:按月減除3500元。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三、計稅依據的法律界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1-20%)(一)費用扣除標準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三、計稅依據的法律界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
-財產原值-合理費用(一)費用扣除標準財產原值: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建筑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三、計稅依據的法律界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每次收入額(一)費用扣除標準勞務報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某項使用權的一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二)每次收入的確定個人捐贈額的稅前扣除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益事業等特定國家非營利機構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三)計稅依據的其他規定
(2)自2000年1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準予全額扣除。(3)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4)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5)自200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形式: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或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20%比例稅率,加成征收
20%-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
20%比例稅率,減征30%
級次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10<X≤15003%0
21500<X≤450010%105
34500<X≤900020%555
49000<X≤3500025%1005
535000<X≤5500030%2755
655000<X≤8000035%5505
7X>8000045%13505
級次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10<X≤150005%0
215000<X≤3000010%750
330000<X≤6000020%3750
460000<X≤10000030%9750
5X>10000035%14750
級次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10<X≤2000020%0
220000<X≤5000030%2000
3X>5000040%7000
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四、稅率的法律界定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
四、稅率的法律界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20%比例稅率第七章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第二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第四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第二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一、居民納稅義務人與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的轉換案例一位美國工程師受雇于一家位于美國的公司(總公司)。從2010年10月起,他到中國境內的分公司幫助籌建某工程。2011年度內他曾離境60天回國向總公司述職,又曾離境40天回國探親。2011年度,他共領取薪金96000元。案例分析
兩次離境時間100天>90天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居住時間不滿一年非居民納稅人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納稅利用非居民納稅人身份遷出某一國,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二、通過人員的住所(居住地)變動降低稅收負擔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三、通過人員流動降低稅收負擔在任何一個國家停留時間很短,避免成為納稅人將財產或收入留在低稅區,自己到高稅負但費用低的地方去消費四、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與個體工商戶納稅義務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的選擇
2000年1月1日起,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比照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有限責任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納稅人的轉換有關計稅規定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按個體工商戶所得征收征收個人所得稅;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先征收企業所得稅,再根據承包方式對分配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工資、薪金所得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對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一)有限責任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納稅人的轉換有關計稅規定對實際經營期不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應將其換算成全年所得,確定稅率;承包所得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數作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案例張先生承包一企業,承包期間為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企業固定資產折舊5000元,上交租賃費50000元,實現會計利潤55000元(已扣除租賃費,未扣除折舊費),張先生未領取工資。已知該省規定的業主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3500元。方案一:工商登記變更為個體工商戶方案二:仍使用原企業的營業執照方案一:變更為個體工商戶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55000-3500×10=20000(元)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0000/10×12=24000(元)按全年所得計算的應納稅額=24000×10%-750=1650(元)實際應納稅額=1650/12×10=1375(元)稅后利潤=55000-1375-5000=48625(元)注:全年應稅所得超過15000元、小于等于30000的部分,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750元方案二:仍使用原企業執照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再按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可以提取折舊,租賃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55000+50000-5000=100000(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00000×25%=25000(元)張先生取得承包收入=55000-5000-25000=25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0-3500×10)×5%=0(元)實際稅后利潤=25000-0=25000(元)(二)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轉換通過將企業拆分,縮小應稅所得的形式實現低稅負。案例
2012年王某開設了一個經營水暖器材的公司,由其妻負責經營管理。王某同時也承接一些安裝維修工程。預計其每年銷售水暖器材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萬元,承接安裝維修工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萬元。試分析納稅義務及籌劃思路?全年應納所得稅=60000×20%-3750=8250(元)籌劃思路:成立兩個個人獨資企業,王某的企業專門承接安裝維修工程,王妻的公司只銷售水暖器材。
20000×10%-750=1250(元)40000×20%-3750=4250(元)合計納稅=1250+4250=5500(元)每年節稅=8250-5500=2750(元)需要支付工商登記費和手續費第七章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第二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第四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稅收籌劃(一)工資、薪金福利化籌劃
工資、薪金越高,納稅越多,把納稅人現金性工資轉化為福利,照樣可以增加其消費滿足,卻可以少納個人所得稅。1、企業提供住所:與雇主協商,由雇主支付個人在工作期間的寓所租金,適當調整降低薪金收入。案例
2012年某公司會計師張先生每月從公司獲取工資、薪金所得5000元,每月支付房租2000元。張先生應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如果公司為張先生提供免費住房,每月工資下調為3000元。
可支配收入3000元可支配收入2955元2、提供假期旅游津貼3、提供福利設施a) 企業提供免費膳食或者由企業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費。b) 使用企業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設備。c) 企業提供辦公用品和設施。(提供筆記本電腦)d) 由企業提供車輛供職工使用。e) 企業為職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獎學金給職工子女。f) 使用由企業締結合約提供給職工的公用設施,如水、電、煤氣、電話等。(二)納稅項目轉換與選擇的籌劃
1、勞務報酬轉換成工資、薪金
X≤1500元3%1500<X≤4500元10%4500<X≤9000元20%9000<X≤35000元25%35000<X≤55000元30%55000<X≤80000元35%X>80000元45%
X≤20000元20%20000<X≤50000元30%X>50000元40%
適用范圍:低收入水平勞務報酬適用稅率>工資、薪金適用稅率案例王先生在單位的每月工資收入是800元,因工資低,在外做兼職每月收入4000元。則:1)如果王先生在單位的為工資,低于3500元的扣除,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外的為勞務所得:應繳納是所得稅=(4000-800)×20%=640(元)
案例籌劃:如果王先生把在外兼職簽訂為雇傭合同,把從單位取得的800元作為勞務報酬,則該800元勞務報酬減去扣除數后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視為工資薪金的4000元應納稅額=(4000-3500)×5%=25(元)如此籌劃后,王先生少繳納稅款=640-25=615元2、工資、薪金轉換為勞務報酬
案例劉先生是一高級軟件開發工程師,2012年1月獲得某公司的工資類收入30000元。方案一:有穩定的雇傭關系應納稅額=(30000-3500)×25%-1005=5620元方案二:不存在雇傭關系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5200元適用范圍:高收入水平工資、薪金適用稅率>勞務報酬適用稅率(三)分攤法(工薪收入均衡化)適用于累計稅率的納稅項目,應納稅所得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計稅基數越小,越有利于節稅。特殊行業的工資發放(淡旺季)案例李某是一家旅游公司工作的職員,業務淡旺季分明,工資在一年中波動不穩。李某2013年7月份工資加獎金拿到4000元,8月份5000元,9月份3500元,10月份1400元,11月份1100元,12月份1100元。在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企業的財務人員對李某7月份和8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法律依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1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一個納稅年度只允許采用一次。籌劃思路:盡量避免適用高稅率,特別是避開高邊際稅率的獎金發放額。年終獎=18000元:
18000/12=1500元3%速算扣除數=0
應納稅額=18000×3%=540元
稅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年終獎=18001元:
18001/12=1500.0833元10%速算扣除數=105
應納稅額=18001×10%-105=1695.1元
稅后收入=18001-1695.1=16304.9元高邊際稅率年終獎稅后收益無差別平衡點:(第一二級次)
年終獎=18000元應納稅額=540元
稅后收入=17460元
年終獎X∈(18000,54000]10%速算扣除數105
應納稅額=X*10%-105稅后收入=X-(X*10%-105)
平衡公式:X-(X*10%-105)=17460
平衡點獎金X=19400元年終獎雷區(18000,19400]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
二、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籌劃(一)分項計算籌劃法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項計算分別減除費用。案例某納稅人某月給幾家公司提供勞務,同時取得多項收入:給某設計院設計了一套工程圖紙,獲得設計費2萬元;給某外資企業當了10天兼職翻譯,獲得1.5萬元的翻譯報酬;給某民營企業提供技術幫助,獲得該公司的3萬元報酬。
試分析該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未分開核算:應納稅所得額=(20000+15000+30000)
×(1-20%)=52000(元)應納稅額=52000×40%-7000=13800(元)分項計算:設計費應納稅額=20000×(1-20%)×20%=3200(元)翻譯費應納稅額=15000×(1-20%)×20%=2400(元)技術服務費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5200(元)總共應納稅額=3200+2400+5200=10800(元)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
二、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籌劃(二)支付次數籌劃法對于同一項目取得連續性收入的,以每月的收入為一次。可以適當增加支付次數,減少每月報酬降低稅負。如果一個項目需要幾個月完成,一次性取得收入就不如分成多次取得收入。因為每次取得收入時都可減除一個800元,或20%。案例:某工程需要10個月完成,王工程師為其設計圖紙并負責解答工程中的各類問題。施工企業一次給付王工程師30000元。則:王工程師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5200(元)籌劃:如果按每月給付王工程師3000元則應納稅額=(3000-800)×20%×10=4400(元)節稅=5200-4400=800元。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
二、勞務報酬所得的稅收籌劃(三)費用轉移籌劃法由對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報銷一定的費用,減少名義報酬額。提供餐飲服務、報銷交通費、提供住宿、提供辦公用具、安排試驗設備等。
案例:易教授與某企業簽訂合同,給企業管理層講課5天,講課費
50000元,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由教授本人自理。(假定往返飛機票5000元、住宿費1400元、伙食費700元、其他費用2900元,共計10000元)則:企業代扣代繳易教授個人所得稅
=50000×(1-20%)×30%-2000=10000(元)易教授實際收入=50000-10000-10000=30000(元)籌劃:如果在合同中約定,5天收入40000元,其他如機票、住宿、伙食等由企業負擔計10000元。未增加企業支出總額。則:易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40000×(1-20%)×30%-2000=7600(元)易教授實際收入=40000-7600=32400元。注:合同中費用的支付方一定要明確,支付方不同,結果不同。盡量讓企業支付費用,相對減少個人費用的支付,降低名義收入,減少個人所得稅納稅額。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
三、稿酬所得的籌劃(一)系列叢書籌劃法利用不同稿費收入下扣除費用金額的不同如果一本書以系列叢書的形式出現,則該作品將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單獨計算納稅。80020%比如將一本《納稅籌劃》分成兩本書,一是理論知識,另一是案例分析。則該作者就可按兩本書分別扣除相關費用后納稅。其目的:(1)減輕了稅負;(2)降低了書的價格;(3)解決“捆綁銷售”之嫌。注意事項:1)該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著作——不影響發行量
2)該種發行方式要想充分發揮作用,最好與后面的著作組籌劃法結合。
3)該種發行方式應保證每本書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因為這種籌劃法利用的是抵扣費用的臨界點,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時,實際抵扣標準大于20%?!景咐磕扯悇諏<医涍^一段時間的辛苦工作,準備出版一本關于納稅籌劃的著作,預計稿酬所得12000元。試問,該稅務專家如何籌劃?
(1)如果該納稅人以一本書的形式出版該著作:則:應納稅額=12000×(1-20%)×20%×(1-30%)=1344(元)。(2)如果在可能的情況下,該納稅人以4本為一套系列叢書出版,則該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如下:
每本稿酬=12000÷4=3000(元)
每本應納稅額=(3000-800)×20%×(1-30%)=308(元)
總共應納稅額=308×4=1232(元)。說明: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該稅務專家采用系列叢書法可以節省稅款112元,他可以考慮選擇該種籌劃法。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
三、稿酬所得的籌劃(二)著作組籌劃法一本書多人合作創作減少個人稿費收入金額,減輕稅負注意事項:
1)由于成立著作組,各人的收入可能會比單獨創作時少,雖然少繳了稅款,但對于個人來說最終收益減少了。
2)該種籌劃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務較多上。
3)成立長期合作的著作組。由于長期的合作,節省稅款的數額也會由少積多?!景咐磕池斦<覝蕚鋵懸槐矩斦W教材,出版社初步同意該書出版之后支付稿費24000元。
1)如果該財政專家單獨著作,則納稅情況是:
應納稅額=24000×(1-20%)×20%×(1-30%)=2688(元)。
2)如果財政專家采取著作組籌劃法,并假定該著作組共10人。則納稅情況是:
應納稅額=(2400-800)×20%×(1-30%)×10=2240(元)。
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
三、稿酬所得的籌劃(三)增加前期寫作費用籌劃法因稅率是固定的,要想減輕稅負,只有從應納稅所得額切入。即:將創作過程中的實際費用轉移給報刊社、出版社來負擔,作者的收入會相應減少,進而減輕稅負。(1)作品創作前期實地考察、搜集素材、申報課題的費用;(2)作品創作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費、實驗費、住宿費、誤餐補助費、資料印刷費、設備工具費等;(3)作品創作基本成熟時支付給他人的整理費、審稿費、校正費、翻印費等勞務報酬開支。某專家要出版一部專業書籍,在創作前期到許多企業進行考查、調研,支付差旅費、住宿費、實地考察費等43000元。初稿完成后又請助手校正、排版,支付其費用2000元。他與出版社有兩個方案可選擇:方案一:由出版社承擔前期和后期的費用,另支付其稿酬140000元應納稅額=140000×(1-20%)×14%=15680(元)方案二:自己承擔費用,出版社支付其稿酬185000元。應納稅額=185000×(1-20%)×14%=20720(元)說明:采用費用轉移,即采用方案一比采用方案二節稅=20720-15680=5040(元)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
四、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的籌劃(一)專項基金籌劃法教育儲蓄存款: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
四、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的籌劃(二)所得再投資籌劃法將應領取的股息、紅利所得留在企業,作為對公司的再投資,避免繳納個人個人所得稅。(三)投資方式籌劃法國債投資教育儲蓄投資保險投資:身故保險金不繳納遺產稅。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
五、個體工商戶所得的納稅籌劃(一)增加費用支出1、盡可能地把一些收入轉換成費用開支——電話費、水電費等以費用形式在稅前列支2、使用自己的房產進行經營,可以采用收取租金、房屋維修等方法擴大經營費用支出。3、通過給家庭人員支付工資的辦法,擴大工資等費用支出。(二)分散、推后收益實現1、合理使用存貨計價方法2、費用合理分攤3、合理安排預繳稅款,推遲納稅。(按前一年利潤額預繳,因此以前年份利潤低,就可遞延納稅)4、適當公益性捐贈(一)偶然所得
稅率——20%【注】取得偶然所得進行捐贈的,其捐贈可扣除比例為30%。
【例如】:李某中獎20000元,向希望小學捐贈4000
元(20%),則李某可獲得獎金數:則:李某可獲得獎金數=(20000-4000)×(1-20%)
=12800元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
六、其他項目的籌劃(二)轉讓財產所得納稅籌劃的主要方式:
1)轉讓還是投資,轉讓無風險,可拿到現金,但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投資有風險,且未來利益無法預測,個人僅需負擔投資分紅所負的稅收。P183案例第七章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第一節個人所得稅的法律界定第二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和稅率的稅收籌劃第四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第四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學過的個人所得稅法關于優惠政策的規定有哪些?
(一)免納個人所得稅項目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以及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一)免納個人所得稅項目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免納個人所得稅項目保險賠款軍人轉業費、復員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按規定比例提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教育儲蓄存款、儲蓄性專項基金的利息所得
(二)暫免個人所得稅項目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二)暫免個人所得稅項目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獎金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三)特殊減免稅規定1、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三)特殊減免稅規定2、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納稅人的減免稅優惠: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僅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居?。ㄈ┨厥鉁p免稅規定3、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90日的納稅人的減免稅優惠: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繳個人所得稅。
(四)扣除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限額扣除兩種情況:境外實際納稅額<稅法扣除限額的,應當補繳差額部分的稅額;境外實際納稅額>稅法扣除限額的,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分國分項第四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二、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案例居民納稅人張先生,2012年從甲國取得兩項應稅收入。其中,在甲國因任職取得工資收入8700美元(折合人民幣69600萬,平均每月5800元),已納所得稅折合人民幣700元。因向某公司投資,取得該公司股息所得3075美元(折合人民幣24600元,已納所得稅折合人民幣5740元)。
附加減除費用的適用范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專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財政部確定的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員。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照上述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執行。
案例分析:(1)工資、薪金所得:全年應納稅額=〔(5800-4800)×3%〕×12=360(元)(2)股息所得:應納稅額=24600×20%=4920(元)扣除限額=360+4920=5280(元)∵實際已納稅款=6440元>5280元,∴不再補稅。超過限額的部分6440-5280=1160元,可以在今后5年的期限內,從甲國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如果張先生2013年在甲國只有每月工資收入6800元,則2013年納稅義務如何?分析:工資收入應納稅額=〔(6800-4800)×10%-105〕×12=1140(元)境外已納稅額=700元∴應補稅440元,可用上年度的“超過扣除限額的余額”補扣?!?013年無需補繳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余額剩余720元可以在以后4年內繼續補扣。如何讓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五年內扣除?以后年度繼續從該國取得應稅收入,而且境外實際已納稅額<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以后年度在該國增加稅負低于我國的其他應稅收入項目。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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