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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節航空快遞業務一、航空快遞業務的定義航空快遞AirExpress“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將進出境的貨物或物品從發件人所在地通過自身或代理的網絡運達收件人的一種快速運輸方式”。是以時間、遞送質量區別于其它運輸方式,它的高效運轉是建立在完善的網絡基礎之上的,且網絡具有相當強的整合能力。從內容上主要可以分成文件和包裹。服務形式如下:-門(桌)對門(桌)Door(desk)toDoor-門(桌)對機場Door(desk)toAir-專人派送CourierOnBoard桌到桌運輸(desktodeskservice)是“航空快遞業務(AirExpressService)”的別稱。航空快遞業務又稱航空急件傳送,是目前國際航空運輸中最快捷的運輸方式。它是由一個專門經營快遞業務的機構與航空公司密切合作,設專人用最快的速度在貨主、機場、收件人之間傳送急件,特別適用于急需的藥品、醫療器械、貴重物品、圖紙資料、貨樣及單證等的傳送。二、航空快遞業務的特點具有完善的快遞網絡航空快遞的快件運作,不是單純依靠某家航空公司就能夠完成的,它必須具備廣泛、暢通完備的運送網絡及電腦系統,包括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操作規范,才能使每件航空快件時刻處于受控狀態。以收運文件和小包裹為主每件包裹最大重量不得大于32KG。.每件包裹最大長度不得大于1.02米。計費重量以包裹實際重量(毛重)和體積重量相比,取二者較大者。有特殊的單據(交付憑證)運輸服務有專人負責專人負責減少內部交接環節,縮短銜接時間,運送速度快于其它運輸方式。具有全程監控系統快件在整個運輸過程中都處于電腦的監控之下,其每一個動態(提貨、轉運、報關)都有輸入電腦,一旦查詢,立刻就能得到準確的回復。三、航空快遞和航空貨物的區別四、航空快遞業務與郵政業務的區別

(P109-110)收件的范圍不同;經營者不同;經營者內部的組織形式不同;使用的單據不同;服務的范圍不同;五、FedEx概況

總部:全球:美國田納西州孟斐斯亞洲:中國香港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歐洲:比利時布魯塞爾拉丁美洲: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主要負責人:DavidJ.Bronczek,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創立時間:1971年,連續運作始于1973年4月17日服務范圍:220個國家及地區員工數量:全球約14萬名員工運輸能力:每個工作日約330萬件包裹機隊:677架飛機,包括:空中客車A300-600:47架空中客車A310-200/300:62架ATR72:11架ATR42:29架波音727-100:15架波音727-200:94架波音DC10-10:25架波音DC10-30:17架波音MD10-10:41架波音MD10-30:6架波音MD11:58架西斯納208A:10架西斯納208B:243架福克F-27:13架地面運輸:大致有44,000輛專用貨車六、航空貨運的國際公約與法規華沙體系:《華沙公約》(1929年)《海牙議定書》(1955年)《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年)《危地馬拉議定書》(1971年)《蒙特利爾第一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蒙特利爾第二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蒙特利爾第三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蒙特利爾第四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一)華沙公約(全稱“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簽訂時間/有效性-1929.10.12在華沙簽訂-1933.2.13實施,目前仍為有效-我國政府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了華沙公約特征-第一部重要的航空運輸方面的法典華沙公約主要內容范圍和定義(國際運輸)運輸憑證(客票、行李票、航空貨運單)承運人的責任(旅客、行李、貨物)關于聯合運輸的規定索賠時效(二)海牙協定書(全稱“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生效時間于1963年8月1日生效,中國于1975年10月15日加入與《華沙公約》的主要區別-國際運輸定義-運輸憑證-承運人責任-索賠時效(三)華沙體系在航空貨運中的應用.1.適用范圍

華沙體系主要應用于國際航空運輸。國際航空運輸主要指航空器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位于兩個國家的運輸;或者同屬一個國家,但航空器在另一個國家有一約定的經停點的運輸。同時,國際航空運輸的國際航班的國內段同樣適用于華沙體系,而不要用國內航空法。2.航空貨運單航空貨運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與海運提單的區別)3.托運人的權利及義務權利-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接受空運單正本,并在第三份正本上簽章后交還給托運人。-托運人在履行了航空貨運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合同進行變更。-托運人有權要求在空運單上申明貨物價值義務-支付運費-托運人應對空運單內容的正確性負責-托運人應提供正確、完備的單證,以便于承運人辦理海關、稅收或公安手續。

4.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權利:-有權取得運費義務-適當照管貨物,謹慎處理-未履行合同時,要返還運費甚至要賠償損失-有通知義務5.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和免責責任期間:指貨物交由承運人掌握的整個期間,不論貨物是在機場,或是裝上飛機,或是在機場外降落的任何地點。不包括航空站外任何陸運、海運或河運,但若這種運輸是為了履行空運合同,是為了裝貨、交貨或轉運,則也視為航空期間。除外責任:(1)如承運人能證明他或其雇傭人已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或能證明不可能采取必要措施。(2)如承運人能證明貨物的滅失或損害是由受損人的過失引起。(3)如承運人能證明貨損是由領航上的疏忽或飛機操作上的疏忽和駕駛過失引起,并能證明他與其代理人已在一切方面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損失(不適用于人身傷亡)。(三)其他國際航空法條約1.芝加哥公約(CHICAGOCONVENTION)

即《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于1944年12月7日在美國芝加哥市簽訂,自1947年4月4日起生效。中國于1974年加入該公約。《芝加哥公約》是國際航空領域的一個憲章性的文件,它對國際民航領域的基本問題做了規定。芝加哥公約主要內容:空中航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和最后條款四部分組成;有關國家標準和建議措施的18個附件;確認航空主權原則(航權);航空器必須有國籍2.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全稱:《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簽訂時間/地點:1999.5.28加拿大蒙特利爾生效時間:2003.11.4國際上2005.7.31起對我國生效公約主要內容-由過錯責任制走向嚴格責任制-賠償責任限額

旅客:10萬SDR約合13.5萬USD、110萬CNY旅客延誤:4,150SDR為限

行李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每名旅客1,000SDR為限

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每公斤17SDR為限我國航空法律體系(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我國民用航空的基本法,自1996年3月1日實施共16章159條內容涉及:領空主權、民用航空器國籍及適航管理、航空人員、民用機場、空中航行、搜尋救援和事故調查、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等規定。(二)其他航空規章《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1996年3月1日)《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1996年8月1日)《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飛行教員合格審定規則》(1996年8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1997年12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2000年8月1日)《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2000年7月19日)《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2004年8月23日)《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2006年1月16日)《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方法》(2006年4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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