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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5.2合伙企業法第一頁,共24頁。5.2.0合伙企業法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修改后的法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頁,共24頁。合伙企業形式根本形式——從責任類型看: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都要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中,有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有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只以其對合伙的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以是否成為企業為標準:合同型合伙:企業型合伙:第三頁,共24頁。5.2.1我國的合伙企業法的特點它不是包羅民事合伙與商事合伙的統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那么規定合伙的根底上專以規定商事合伙為其任務的商事法律。它規定的合伙不是僅有簡單的合同關系,而是采用企業形式。合伙人的責任是調整合伙關系的核心內容之一。第四頁,共24頁。5.2.2定義及特點合伙企業定義〔按我國?合伙企業法?〕——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第五頁,共24頁。5.2.3合伙企業的設立〔14條〕(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才能;(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消費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頁,共24頁。5.2.4合伙企業的出資〔16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方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第七頁,共24頁。5.2.5入伙入伙——指在合伙企業成立之后解散之前,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獲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為。全體同意書面協議告知義務權利義務從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重新登記第八頁,共24頁。5.2.6退伙退伙——指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退出合伙企業、失去合伙人資格的法律事實。種類:合伙協議有經營期限的自愿退伙: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其它合伙人嚴重違背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經營期限的自愿退伙:提早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不給合伙人執行事務造成不利影響否那么,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法定退伙除名退伙。對除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法院起訴。退伙注意:退伙人對退伙前已經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九頁,共24頁。5.2.7合伙人的責任1企業法人成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不直接導致該法人的出資人個人責任。1997年合伙企業法之所以僅允許自然人成為普通合伙人,而不允許企業法人成為普通合伙人,是因為當時的國有企業財產權利不明晰,許多人擔憂因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引起財產的不穩定,影響企業安康開展。當然,也有人擔憂企業法人的投資者繼而引起連帶責任問題。法律確認所有企業法人,包括公司,均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企業法人的出資人包括公司股東,其財產是與企業法人的財產別離的,他們僅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法人〔包括公司〕負責,不對法人〔包括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因此,不存在引發企業法人與出資人雙層連帶責任的問題。第十頁,共24頁。合伙人的責任2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上的股東有限責任有其特定內涵:一是股東僅對公司承擔責任,二是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三是股東不對債權人直接負責。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與其相比,只是“僅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是一樣的,其余那么是不同的,它打破了合伙企業的范圍,直接對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承擔責任。就這一意義而言,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是承擔個人責任的,只不過是限于出資范圍而已。第十一頁,共24頁。合伙人的責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不同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不是一種獨立的合伙企業形式,它仍屬于普通合伙企業。因此,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特定的合伙企業債務上對無過錯合伙人給以有限責任保護第一類是指一個以上的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有主觀成心或重大過失,即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成心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第二類是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產生沒有執業中的成心或重大過失,即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成心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類是指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即合伙企業債務并非發生在執業中,譬如會計事務所租用辦公設施產生的債務,也應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十二頁,共24頁。合伙人的責任4〔1〕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并不是合伙人總是受有限責任保護,而僅僅是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有主觀成心或重大過失導致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他合伙人才受有限責任保護。〔2〕非因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的成心或者重大過失所致合伙企業債務或合伙企業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都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即使受有限責任保護,其責任承擔范圍不是“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而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第十三頁,共24頁。5.2.8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繼續確認合伙企業的團體性,突出合伙企業的主體地位;調整合伙企業內部、外部關系另外,采用大量打破性規定〔一〕擴大了合伙人的范圍。1997年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人僅限于自然人。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將合伙人的范圍擴大到“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法人等利用靈敏的合伙企業形式提供了方便。實際上,也為所有商事主體設立合伙企業提供了根據。但是,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并非所有民商事主體都能作為各種合伙人設立合伙企業。該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依此規定,上述主體只能參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成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第十四頁,共24頁。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業形式——有限合伙企業。1997年合伙企業法僅規定了普通合伙企業,即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企業。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第三章專章規定了有限合伙企業。該種合伙企業不同于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組成,前者負責合伙的經營管理,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者不執行合伙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相對于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伙成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并且,可以使資本與智力實現有效的結合,即擁有財力的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為普通合伙人,從而建立以有限合伙為組織形式的風險投資機構,從事高科技工程的投資,促進創新型國家的建立。第十五頁,共24頁。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三〕增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基于減輕專業效勞機構中普通合伙人的風險和促進專業效勞機構開展的立法政策,在普通合伙企業一章中以第六節規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根據其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效勞的專業效勞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并且,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成心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合伙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第十六頁,共24頁。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四〕為了防止有限合伙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新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人的數量進展了限制,規定保持在2人到50人之間。第十七頁,共24頁。思考幾個問題——勞務能否作為合伙企業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和出質事務的執行方式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制止競業競爭與第三人的關系第十八頁,共24頁。5.3個人獨資法第十九頁,共24頁。5.3.1個人獨資企業法定義指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第二十頁,共24頁。5.3.2獨資企業法的特點在投資人方面,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在產權關系和組織管理方面,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在法律地位方面,不具有法人資格在承擔責任方面,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假如以其家庭財產登記的,那么應以其家庭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立法上采取準那么主義,只要符合設立條件,企業即可登記成立,無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第二十一頁,共24頁。5.3.3企業組織法之三法區別企業類型:
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性質:法人非法人非法人投資主體:法人或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責任形式:有限責任無限連帶責任無限清償責任社會化程度:最高高低企業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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