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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章經濟合同學習目標: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學生了解合同及合同立法概況,理解并掌握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直至終止全過程的基本制度,明確合同法作為市場交易基本法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作用,并能在實踐中有效運用合同法律知識。重點、難點:合同的訂立和效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和保全,合同的變更、轉讓及終止,違約責任問題。第一節合同法總則一、合同與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4)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一種協議。2、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即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基本法律。
二、合同法的原則合同法有四項原則,見圖三、合同的訂立1、合同訂立的程序(1)要約①要約的概念: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為受要約人。②要約的要素:ⅰ、原則上要約是向相對人發出
ⅱ、內容具體確定
ⅲ、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③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④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生效時間是指要約從何時開始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我國《合同法》采取到達主義,即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能夠控制的地方時開始生效。⑤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發出之后效力發生以前,要約人欲使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欲使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于:
(1)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2)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3)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不一定發生效力。
⑥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約束力:ⅰ、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ⅱ、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ⅲ、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ⅳ、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案例]:原告:某市建設水泥廠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
被告因建造大樓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鋒水泥廠、新華水泥廠及原告建設水泥廠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三家水泥廠在收到函電以后,均先后回復函電告知備有現貨,且告知了水泥的價格。而原告建設水泥廠在發出函電同時即派車給被告送去50噸水泥。在該批水泥送達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華水泥廠生產的水泥質量較好,且價格合理,遂向新華水泥廠發去函電,稱:“我公司愿購買貴廠100噸150型號水泥,盼速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函電發出后第二天上午,新華水泥廠發函稱已準備發貨。下午,原告將50噸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們已決定購買華水泥廠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來的水泥。原告認為,被告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雙方因協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核心法律問題】對要約的認定及其與要約邀請的區別(2)承諾①承諾的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②承諾的構成要件ⅰ、承諾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ⅱ、承諾原則上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ⅲ、承諾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ⅳ、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③承諾的撤回承諾在未生效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2、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1)合同的內容①合同一般應具備的條款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條款,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合同法》對合同的內容采用的提法,只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并不將其作為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成立條件。②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當事人之間沒有通過協商共同參加條款的擬定過程,容易造成權利義務的不公平。因此法律對格式條款作了特殊規定。(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其三種形式如下: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四、合同效力1、合同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之后,既可能因符合法律規定而生效,也可能因違反法律規定或意思表示不完全而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見圖:2、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分為如下三種情形:(1)成立生效(2)附條件生效(3)附期限生效3、合同無效(1)合同無效概述合同無效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始、絕對、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
任何人均可主張合同無效。(2)合同無效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訂立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越過法律的障礙進而達到違法的目的而訂立的以合法形式出現的合同。
這類合同主要有兩種:(1)為達到違法目的而訂立的虛偽的合同。(2)為達到違法目的以一個虛偽的合同掩蓋另一個真實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虛偽的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被虛偽合同掩蓋的真實的合同,如果不違反法律,可以有效,反之,也應無效。
4、可撤銷的合同(1)可撤銷合同概述可撤銷的合同實質是指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5、效力待定的合同(1)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只有經過有權人的追認,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為符合有效要件,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有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不予追認,合同歸于無效。(2)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效力待定合同分為三種類型:①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②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③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6、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后果措施返還財產1.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2.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賠償損失1.一方過錯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2.雙方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基本規則①合同履行的范圍
合同當事人除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作的承諾,即約定義務,同時還應履行必要的法定義務,即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②合同主體方面發生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2)涉及對第三人的合同履行涉及對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分為兩類: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②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六、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三種類型:1、后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有權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舉例:乘客運輸合同中旅客購票是先履行的義務,運輸部門運載旅客是后履行的義務,如果乘客不履行購票義務,運輸部門就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辯權。2、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出現財產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之能力等情形時,應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不安抗辯,在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不安抗辯權也稱為拒絕權,具有留置擔保的性質,在對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后,不安抗辯權即歸消滅。七、合同的保全1、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所采取的積極或消極減少自己財產的行為直接做出反應的法律制度。2、種類
(1)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見圖:(2)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八、合同的變更、轉讓及終止1、合同的變更《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2、合同的轉讓類型生效要件效力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即采取通知原則;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受讓人還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轉讓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并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債務的一并轉讓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第三人繼受取得相應的合同權利和義務3、合同的終止
(1)概念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因某種原因而引起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的不復存在。(2)合同終止的原因①清償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使合同訂立的目的得以實現。②合同解除在合同成立以后,可以因解除而使合同終止。③債務抵銷④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ⅰ、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ⅱ、債權人下落不明。ⅲ、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ⅳ、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⑤免除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⑥混同混同是指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九、合同的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概述(1)概念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2)歸責原則我國《合同法》采取嚴格責任原則:不考慮合同當事人對違約是否在主觀上存有過錯,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另有規定。2、違約行為違約行為分為兩大類: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不履行合同義務又包括不能履行和拒絕履行;
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有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3、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五種:(1)繼續履行(2)補救措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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