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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題庫附答案(典型題)大題(共20題)一、京州大風工貿公司(以下簡稱大風公司)是由原京州大風服裝廠于2003年改制而來,注冊資金500萬元,改制后的股東為電力公司(國有企業,持股61%)、中靜公司(民營企業,持股35%)和大風廠職工通過身份置換持有的股權,因為職工人數眾多,職工推舉蔡成功作為代表進行股權登記。2015年3月,大風公司偽造蔡成功簽名制作虛假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紀要材料,進行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使蔡成功喪失了注冊股東的身份。變更后的大風公司的登記股東為電力公司和中靜公司。蔡成功多次主張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以明確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確保股東的合法權益。但大風公司一直以蔡成功已經不是公司股東為由予以拒絕。2016年12月,電力公司欲將其在大風公司的股權轉讓給水利公司,聯交所于12月15日公告:大風公司61%的股權轉讓信息:(1)掛牌期為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2)轉讓價格580萬元,一次性付款;(3)繼續履行原標的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4)意向受讓方在確認資格后3個工作日內向聯交所支付保證金140萬元;(5)標的公司其他股東擬參與受讓的,應在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間向聯交所提出受讓申請,并在競價現場同等條件下優先行使購買權,否則視為放棄受讓。中靜公司2016年12月20日,向聯交所出具了異議函,稱電力公司的股權轉讓信息披露不實,中靜公司享有優先購買權,請求聯交所暫停掛牌交易,重新披露信息。2017年1月16日,電力公司與水利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3月11日,大風公司向水利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并將其列入公司股東名冊,但未能辦理工商登記變更。2017年3月,中靜公司完成了內部的審核流程,并與中安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及《分期付款支付協議》。約定中靜公司向中安公司轉讓大風公司股權15%,轉讓款100萬元,分四期支付,分別為合同生效后每月1號支付25萬元。中安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項25萬元后,大風公司辦理了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的變更。中安公司第二期款項,沒有即時支付。中靜公司向中安公司發出《關于解除協議的通知》,要求解除與中安公司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及《分期付款支付協議》。中安公司第二天即向中靜公司支付了第二期25萬元股權轉讓款,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履行了后續第三、四期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義務。中靜公司以合同已經解除為由,退回了中安公司已經支付的100萬元股權轉讓款。問題:1.蔡成功已經不在大風公司登記的股東之列,是否已經喪失了股東身份?2.蔡成功的知情權的主張,是否應支持?3.中靜公司未能按聯交所的公告,進場競價,是否喪失了優先購買權?4.中靜公司可否主張電力公司和水利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并按照實際交易條件購買電力公司的股權?5.中靜公司的合同解除權是否應被支持?【答案】二、案情:甲將乙打成重傷,醫療費用為50萬元。甲沒有足夠清償能力,2012年5月5日,甲與乙簽訂了一份清償協議,約定甲在兩年內將醫療費用支付給乙。甲本人提供一處價值30萬元的房屋作為抵押并登記,丙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果不能如期還款,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來,丁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價值30萬元的中巴車,未約定擔保范圍。問題:1.甲以其價值30萬元的房屋擔保的債權額是多少?為什么?2.如甲不能還款,乙是否必須先拍賣甲抵押的房屋才能要求丙清償?3.若抵押期間乙放棄甲提供的抵押,此時房屋折舊僅值10萬元,丙和丁應承擔的清償責任是多少?4.若甲乙之間的債務清償協議無效,則甲與乙之間的抵押合同和丙與乙之間的保證合同效力如何?5.若甲乙之間的債務清償協議無效,則丁是否應對乙承擔相應的責任?6.若甲乙協商決定推遲還款期限1年,并將推遲還款協議內容通知了丙、丁。丙礙于情面,口頭應允,而丁默不作聲。屆時丙、丁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答案】三、案情:林某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019年因犯貪污罪被縣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在留置調查期間,林某主動認罪認罰,并檢舉張某涉嫌詐騙案件。經查證,張某詐騙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為此縣監察委員會在向縣人民檢察院移送案件時直接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在審查起訴期間,縣人民檢察院直接決定對林某適用逮捕措施。經縣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該案部分證據需要補充核實,為此縣人民檢察院直接決定自行補充偵查。后經補充偵查,縣人民檢察院發現林某犯罪情節輕微,經上一級檢察機關備案,依法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縣監察委員會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向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問題:本案中有哪些不當之處?并請說明理由。【答案】四、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車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分公司經理黃某與本單位副經理李某、銷售科長郭某一起,將13萬余元貨款投入他們在深圳開辦的一家美食城,該美食城因為經營管理不善虧損,貨款無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擔任北京某汽車有限公司經銷部副部長期間,從某公司收貨款20萬元,并提走2輛高級轎車。后李某將該公司欠該汽車公司的貨款沖減了32萬余元,從而將這20萬元貨款非法占有。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貪污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三被告人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而構成挪用資金罪;對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該汽車公司20萬元貨款的行為,認定不構成貪污罪。后以挪用資金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后,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車集團(國有企業)委派的干部,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3萬余元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身份,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于是撤銷一審判決,分別改判黃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問題:1.一審法院能否改變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為什么?2.一審法院能否對起訴涉及的部分內容不予認定?為什么?3.一審法院能否將檢察院指控李某的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檢察院處理?為什么?4.本案的抗訴應當由哪個人民檢察院提出?5.本案抗訴的途徑如何?6.如果人民檢察院只對李某提出抗訴,二審法院對黃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處理?7.檢察院如果認為二審判決仍然有錯誤,如何處理?哪些檢察院有權處理?【答案】五、一日凌晨4時左右,在西城區招待所住宿的張三突然被樓下“砰”的一聲巨響驚醒。他透過窗玻璃看到在他對面十來米遠的西城區百貨大樓下,雨中有幾個黑影正用鐵棒撬一家商店的鋁合金卷閘門。張三當即喚醒了同室的李四。后兩人一同敲開了2樓值班室的門,并向旅館老板講述了情況。老板王五馬上撥打“110”報警,而值班民警接到報警后竟不耐煩地說:“下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閑事,睡你的覺吧!”說完就掛斷了電話。1分鐘后,3人再次撥通了“110”電話報警,卻又一次遭到了拒絕。20分鐘后,3名盜賊一趟一趟地把東西裝上了一輛三輪車,然后向北逃竄。被盜商店店主為下崗女工李一,該商店主要經營文化用品和工藝品,當晚盜走物品共價值5萬元。事后,據知情者講,該“110”對社會公開承諾,城區內接到報警后5分鐘內趕到現場。而案發地就在縣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時,盜賊就不會逃脫。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區公安局索賠未果。無奈之際,李一便將西城區公安局告上了法庭。問題:(1)公安局未出警行為屬于何種性質?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2)張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誰有權對該縣公安局未出警的行為提起訴訟?(3)李一向縣公安局索賠的請求能否成立?(4)李一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什么?對此,法院應該作出何種判決?【答案】六、5月1日,甲與乙簽訂購買手機的合同。合同中約定:手機總價5000元,首期款3000元.余款應于12月31日前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乙仍擁有該手機所有權。另外,甲應當于收到手機的當天對其進行檢驗。6月1日,甲發短信給好友丙,欲將其寵物狗毛毛出賣。短信中稱:丙應于收到短信后一周內回復并支付價款500元,付款后即可取得毛毛的所有權。甲應于12月31日放假回家時.將毛毛送至丙家中,送達前毛毛仍由甲負責照顧。7月1日,丙回復短信同意,并將500元轉至甲的銀行卡賬戶。其后,甲回復短信已收到500元轉賬。8月1日,毛毛產下3只小狗:小白、小黃、豆豆。甲的同學陳某誤以為其品種為日本柴犬,看見后十分喜愛,愿以1000元購買毛毛、小白、小黃。甲同意,并將狗狗交給陳某,陳某支付1000元現金。陳某對甲和丙的買賣合同并不知情。8月2日,陳某帶毛毛、小白和小黃去寵物醫院注射疫苗,得知狗狗并非日本柴犬,而是秋田犬。2017年9月1日,陳某與李某簽訂50袋澳洲進口狗糧的買賣合同。合同中未約定交付地點,但約定由李某代辦托運,運費由陳某承擔。次日,李某將50袋國產狗糧交給快捷貨運公司運輸。9月5日,陳某將運輸途中的10袋狗糧以原價轉售關某。9月6日,因貨運公司員工保管不周,20袋狗糧不慎丟失。9月8日,30袋狗糧運至陳某住處。陳某雖發現狗糧為國產.但仍接收。同日,陳某通知關某其購買的10袋狗糧于運輸途中滅失。11月5日,寵物狗毛毛突患重病,瀕臨死亡。陳某打電話告知甲,因錯將狗狗當成日本柴犬而購買,要求甲返還1000元價款并取回3只狗,甲拒絕。11月15日,甲將1500元轉至乙的銀行卡賬戶。12月1日,甲發現手機無法充電,經檢查系因使用劣質鋰電池,導致其壽命僅有正常手機的1/4。甲要求乙免費維修,乙拒絕,并以甲未按期付款為由要求取回手機。問題:?1.甲是否有權要求乙免費維修手機?為什么??2.甲與丙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3.誰享有4只小狗的所有權?為什么?【答案】七、2006年5月2日零時許,朋友關系的甲、乙、丙、丁相約在某一網吧內上網玩耍。由于所帶錢款花完,甲提議去“弄點錢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這時,恰巧有一年輕女性經過,四人上去將其圍住,采用暴力手段將其手包搶走,其中有現金500元、手機一部一案發后,公安局于2006年5月7日分別逮捕了甲、乙、丙、丁,將四人共同關押在看守所某房間。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后,2006年6月5日,法院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甲、乙都聘請了辯護人,丙、丁沒有聘請,法院也沒有為他們指定辯護人,2006年7月2日,法院一審分別判處甲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000元,乙有期徒刑5年,丙、丁均為有期徒刑3年,后丙父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丙父無權提起上訴,予以駁回。判決生效后,四人均被羈押至某監獄執行。后查明四人年齡如下:甲,生于1985年8月3日:乙,生于1986年5月1日;丙,生于1989年12月5日;丁,生于1990年5月10日。問題:試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機關存在的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答案】八、案情:2016年2月,利達公司與源發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源發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利達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利達公司的大股東魏某與源發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源發公司如約向利達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2016年8月,源發公司與利達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2016年10月,利達公司與源發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利達公司向源發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源發公司如約向利達公司提供借款。2016年11月18日,利達公司又與源發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利達公司的廠房為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利達公司向源發公司的連續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利達公司先后向源發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2017年12月30日,利達公司向源發公司借款1000萬元。2018年1月3日,源發公司將其對利達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云深公司,并通知了利達公司。此前源發公司欠利達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2018年1月23日,利達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所有財產。2018年2月3日,利達公司對源發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源發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利達公司的擔保財產優先受償。訴訟期間,利達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利達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問題:1.2016年8月,利達公司與源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產生哪些法律后果?2.本案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何時確定?為什么?3.債權確定時,利達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最多可能為多少?為什么?【答案】九、案情:犯罪嫌疑人魏某因涉嫌貪污罪,被A直轄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在立案之后,魏某收到風聲,逃至國外,通緝1年后無法到案。為了減少國家財產的損失,檢察院要求法院啟動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經查,魏某的財產集中在他位于A直轄市的6000平方米大別墅中,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回答以下問題。問題:1.沒收違法所得啟動程序的條件有哪些?2.檢察院申請進行的沒收違法程序,由哪個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是否需要開庭審理?3.在沒收違法所得的程序中,如果魏某到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4.假設本案被告人魏某沒有逃跑,被檢察院以貪污罪起訴至人民法院,如果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出逃,法院能否直接沒收違法所得?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審理被告人死亡,法院能否直接沒收違法所得?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案情】甲公司中標了某地塊的開發權,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由乙公司負責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項,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協商又重新達成協議,將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萬元作為對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銀行貸款2億元,甲公司償還借款5000萬元后剩余的1.5億元作為資本繼續開發。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要經過乙公司同意。甲乙兩公司約定若發生爭議,由a省b市仲裁委管轄。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補充協議,并加蓋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將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后來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丁公司簽訂購貨合同,并加蓋了甲公司公章。后甲乙公司發生爭議,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轄異議,g省c市仲裁委認為仲裁協議有效,繼續審理,并作出了裁決。甲公司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后甲乙公司與丙公司的韓某簽訂房屋銷售委托合同,經乙公司同意,加蓋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負責銷售甲公司的樓房,丙公司剛換了法定代表人,但未辦理變更登記,韓某是被替換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師打聽了該消息,并獲知實情)后丙公司銷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訴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審判決丙公司敗訴。后來甲公司還是負債很多,于是和丁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時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丁借款2億元給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無法清償,則房屋歸丁所有。甲公司沒錢給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罷工,導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營利的計劃無法實現,遂提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負債累累,有債權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產申請,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請。之前與甲公司有購貨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發貨,已經發貨后,收到了破產通知,遂通知卡車返回。丙公司申報破產債權,被乙公司拒絕。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1.乙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的行為是否屬于表見代理?為什么?2.甲公司與丙公司的合同是否無效?韓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3.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丙公司的委托合同?為什么?4.若甲公司到期無法償債,丁是否有權取得房屋的所有權?5.甲公司與丁的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看成物權擔保?為什么?6.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與乙公司的合同?為什么??7.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優先權?為什么?優先權的范圍是什么?8.若甲公司能證明仲裁協議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蓋的,g省c市的仲裁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9.若甲公司要撤銷仲裁裁決應向哪個法院提出?10.如果一審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甲公司在上訴,在上訴中甲公司能否變更訴訟請求?為什么?11.若甲公司被受理破產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將債權人訴訟交由其他法院管轄?12.有仲裁協議的合同,一方破產,另一方提起財產糾紛的,應由仲裁委管轄還是法院管轄?【答案】一十一、案情:長程運輸機械廠是一家成立于2012年4月1日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有甲、乙、丙、丁四人,分別持股50%、20%、20%、10%,章程規定股東應一次繳清出資。甲為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乙和丙為公司董事。丁本應出資100萬元,但繳付60萬元后剩余部分因要給母親治病遲遲未繳付。2012年5月,甲召集并主持了公司的股東會會議,作出以下決議:(1)董事長不能代表公司處分公司不動產;(2)因有一名監事去世,決定由乙兼任公司監事;(3)鑒于公司現金流充裕,免予丁剩余的出資義務。2014年6月,甲發覺目前房地產行情極好,就自己做主將公司一套門市房賣給秋風冷飲公司,并簽訂了售房合同。2014年7月,丙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的老客戶馮某介紹給親戚開設的另一家運輸機械廠簽訂了銷售合同并取得好處費5萬元。2014年8月,甲向銀行借款100萬元,公司董事會決議為其提供擔保。2014年9月,公司發現乙尚欠繳出資10萬元,但乙認為由于已過訴訟時效自己無須再繳納。問題:1.2012年5月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有哪些違法之處?決議的效力如何?這些違法行為是否導致公司不能成立?2.甲簽訂的售房合同有效嗎?為什么?3.丙給親戚介紹生意的行為合法嗎?后果是什么?4.董事會可否決定為甲提供擔保?為什么?5.乙的主張是否成立?【答案】一十二、案情:A市的甲和B市的乙達成協議,由甲交給乙1張銀行承兌匯票,金額400萬元。其中200萬元用于償還原先所欠債務,200萬元用于聯營投資。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銀行3家達成協議,由丙銀行出具銀行承兌匯票400萬元給乙,乙將400萬元資金一次性匯入丙銀行存儲。協議達成后,丙銀行開出銀行承兌匯票400萬元給了乙。但是乙并未劃款給丙卻持這張匯票到了B市的丁銀行辦理質押貸款400萬元,并由B市公證處出具公證書。這時,丁銀行幾次向丙銀行查詢所出匯票的真偽,在得到準確有效答復后貸款400萬元給乙。丙銀行在收不到資金的情況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開匯票。在該匯票將到期的前兩天,丙銀行和甲以乙不按協議劃款為由要求退票,丁銀行以乙拖欠貸款逾期不還為由分別向A、B二市法院起訴,二市法院競相凍結該匯票。B市法院搶先實現,但A市法院先行認定匯票無效并且判決由乙賠償有關損失、丁銀行退還匯票給丙銀行。乙已經喪失償債能力,貸款質押匯票又難以兌付,丁銀行400萬元貸款面臨損失的危險。問題:(1)該匯票是否有效?為什么?(2)丙銀行和甲的訴訟理由是否應予支持?丁銀行是否應返還匯票?為什么?(3)丁銀行是否可以就匯票實行其質押權?為什么?(4)應該由哪個法院判決?該如何判決?【答案】一十三、案情:A市利達信用社系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體金融企業,其理事會是經營決策權力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聘任并報被告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批準。2005年11月15日,該信用社主任馮某因受賄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負責日常工作。宋某在負責工作期間,擅自轉股26,5萬元,越權擴股8萬元,私自發放股金證30萬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亂。理事長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準免去宋某的職務,未得到答復。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書面通知該信用社,委派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工作人員甲主持A市利達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員負責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嚴重侵犯了其經營自主權為由,以利達信用合作社的名義向A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權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A市分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是判決:撤銷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書面通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A市分行不服判決,遂提起上訴。問題:(1)利達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2)本案中,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的做法是否合適?(3)A市分行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4)一審法院的撤銷判決是否正確?簡要說明理由。【答案】一十四、張某、王某、李某強奸、盜竊一案,縣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審查過程中,認為起訴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后再起訴。5月8日,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開庭后,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同時申請審判人員吳某回避,理由是吳某于4月28日曾接受被害人黃某的請客,在某酒樓吃飯時被王某的哥哥用照相機拍了下來。被告人張某還申請審判長齊某回避,理由是被告人張某曾旁聽過齊某審判的另一起強奸、盜竊案。他認為齊某量刑偏重,閉庭后曾向齊某提意見,齊某非但不予接受,還對他進行了批評教育。因此張某認為齊某對他有成見,由齊某擔任審判長,會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合議庭當庭駁回了這兩個回避申請。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對此決定不服,申請復議一次,又重復了上述理由。鑒于這種情況,合議庭宣布休庭,將回避申請報告院長決定。該法院院長聽取了審判長的報告,核實了有關情況,遂作出口頭決定:準許被告人張某、王某、李某要求審判員吳某回避的申請,決定吳某回避。對于被告人張某要求審判長齊某的回避申請,由于本案審判長齊某并不認識被告人張某,被告人提出申請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因而不能成立,經復議駁回申請,由齊某擔任審判長審理全案。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強奸罪、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一審判決后,張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訴。于是一審法院在將判決書送達給三被告的次日,將被告王某、李某交付執行,張某的案件由市中級法院進行二審。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適用法律不當,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原合議庭成員對案件重新審理后,改判張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告人不得上訴。1.縣人民法院在庭前審査中,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做法是否正確?2.張某、王某、李某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請?3.合議庭當庭駁回被告回避申請的做法是否正確?4.被告人可以提出復議申請嗎?院長的做法是否正確?5.—審法院在將判決書送達給三被告的次日,將被告王某、李某交付執行是否正確?為什么?6.二審法院在對此案的處理上存在哪些訴訟程序上的錯誤?7.—審法院重審該案時,存在哪些訴訟程序上的錯誤?【答案】一十五、A地甲公司與B地乙公司簽訂一份書面購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冰箱200臺,每臺價格是1500元。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甲公司在收到貨物后的10日內付款,合同的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10%,并且約定了因合同發生糾紛由合同簽訂地C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因為資金不足發生生產困難,其沒有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貨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乙公司拒絕,雙方發生爭議,甲公司提起訴訟,問題:(1)如果甲并未向合同簽訂地C地法院提起訴訟,而是向離其較近的D地法院提起訴訟。乙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D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2)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僅僅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為C地,并沒有約定管轄協議,此時甲公司應當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3)如果甲公司并未與乙公司簽訂書面的管轄協議,而是口頭約定由C地法院管轄,此后甲公司反悔,選擇了向合同履行地D地法院起訴。此時D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4)如果乙公司已經交付了貨物,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沒有能夠按時支付價款,雙方發生爭議,乙公司提起訴訟。此時,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訴訟,甲公司應訴答辯沒有提出異議。此時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轄權?(5)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而是在合同發生糾紛后,才書面約定了合同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此時的管轄協議是否有效?【答案】一十六、案情:甲演出公司與乙服裝公司訂立合同一份,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裝。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貨上門。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務后,委托丙運輸公司為其送貨。兩輛送貨的卡車在送貨途中,遭受雷擊。其中一輛卡車幸免逃脫。另一輛起火燃燒,車毀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補齊其定作的全部服裝,并承擔遲延交貨的責任;乙服裝公司則主張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加工費,服裝損失則應由丙運輸公司承擔:而丙運輸公司要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并分擔部分汽車損失責任。各方爭執不下,紛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假設各方均未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情況下,請問:1.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幾種民事法律關系?2.定做服裝的布料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3.甲演出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為什么?4.乙服裝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請求支付全部加工費?為什么?5.丙運輸公司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支付全部運費?可否請求乙服裝公司分擔毀損汽車的部分損失?為什么?6.假設運輸公司不是因為雷擊導致的,而是因為其路過的某橋突然坍塌導致的,并使得其員工劉某身體受傷。在此情形下,劉某可以向誰主張損害賠償?【答案】一十七、材料一:祝某與楊某分別系國有公司北京萬業大廈的總經理與副總經理。2004年2月,祝某、楊某與陳某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資,以祝某親屬的名義成立了北京恒偉佳星經貿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復電訊公司有意承租萬業大廈裙樓一層約488平方米用于經營。祝某與楊某共同利用職務之便,由楊某代表萬業大廈與中復電訊公司洽談租賃事宜,在雙方商定租賃價格后,采用由恒偉佳星公司同日先與北京萬業大廈簽訂承租合同,再與中復電訊公司簽訂轉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賺取租金差價。管理恒偉佳星公司的負責人將賺取的租金差價扣除各類稅費等費用后不定期交給祝某與楊某。至恒偉佳星公司注銷,該公司沒有任何實質性的經營業務,而祝某與楊某合計賺取房租差價100余萬元。材料二:祝某在任萬業大廈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于2007年10月私自決定以萬業大廈名義與業務交往較多的北京科達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將萬業大廈的400萬元公款借給科達公司用于經營。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科達公司總經理王某分六次將400萬元返還給萬業大廈。案發后,對于本節事實,祝某供述是因為科達公司與萬業大廈向來業務往來密集,其和科達公司王某的個人關系也不錯,科達公司2007年9月因某工程需要400萬元保證金,便個人決定以萬業大廈名義將400萬元公款借給科達公司,雙方約定兩年內還清,對于此事,他個人未收科達公司及王某的任何錢。王某陳述,借款是單位之間進行的,其對于祝某個人決定以萬業大廈名義將400萬元借給他并不知情。為感謝祝某,在2007年10月8日,王某在祝某的辦公室送給祝某人民幣現金10萬元;后又在2008年1月6日,再次在祝某的辦公室送給祝某人民幣現金10萬元。王某的司機譚某證實,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自己曾陪同王某去萬業大廈附近的工商銀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幣現金10萬元,錢由王某放到其隨身攜帶的公文包中。后自己開車送王某到萬業大廈車庫后,王某讓其離開。銀行的取款流水證實在2007年10月8日和2008年1月6日,王某分別從銀行取出現金各10萬元。材料三:祝某與宋某兩人均酷愛喝茶,經常在一起品茶。宋某的好友徐某欲租賃萬業大廈的底層800余平方米商鋪,但一直因價格問題未談妥。某日,徐某在與宋某閑聊期間談及此事。宋某表示只要花8萬元,就能幫徐某以優惠價格租賃商鋪。徐某分兩次將8萬元交給宋某。宋某以幫親戚找商鋪為由請祝某幫忙,使得徐某成功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租到了營業商鋪。問題:1.分析材料一中祝某與楊某行為的刑事責任。2.結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祝某行為的刑事責任。3.分析材料三中宋某行為的刑事責任。【答案】一十八、材料一:2013年1月8日,甲與乙訂婚。2013年2月1日,甲父出資20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以作為甲與乙結婚的新房,該房屋登記在甲父名下。2013年4月8日,甲與乙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當日,甲父贈送給甲、乙一輛汽車作為新婚禮物。2013年4月9日,甲與乙住進了登記在甲父名下的房屋。2014年2月10日,甲駕駛機動車上班途中與丙運輸公司的雇員丁駕駛的運輸貨車相撞,甲當場身亡,此時乙已經懷胎八月。2014年3月28日,甲、乙的孩子戊出生。當日,甲父與乙簽訂書面協議:“①戊年滿十八周歲前,甲父提供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給乙和戊居住;乙居住期間,可以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②作為乙居住、并就該房屋取得收益的條件,乙保證不再婚,以專心撫養戊;乙再婚的,應當向甲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甲父30萬元”。2014年6月1日,乙將該房屋中的一間房出租給了已,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1年,租金為6萬。2015年7月1日,乙再婚。甲父得知后,向乙提出如下請求:①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30萬元;②要求乙返還因房屋出租所獲得的租金6萬元,并補繳自2014年2月10日以來的乙居住該房屋產生的租金。材料二: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民法總則貫徹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總結繼承我國民事法治經驗,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全面系統地確定了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規定和一般性規則。問題:1.甲死亡時,關于甲父贈送的汽車,應當如何分割?各權利人各自能夠分得份額是多少?2.應由誰承擔致甲死亡的侵權賠償責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如何確定賠償責任?3.甲父主張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30萬元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請說明理由。4.甲父要求乙返還6萬元租金的請求和要求乙補繳租金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請說明理由。5.結合材料二和《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試論述根據我國民法的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時應當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要求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總數不得少于500字)【答案】一十九、案情:甲市A區的安某到甲市商業銀行存款,因工作人員疏忽,在存款單上誤將安某所存金額打印成16萬元,而安某實際所存金額僅為16000元。后儲蓄所工作人員發現,便找到安某要求改正存款單,但安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業銀行向A區人民法院起訴安某,要求安某返還存單進行更改。A區法院經過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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