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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計量概述計量在我國已有近5千年的歷史。過去,計量在我國稱為"度量衡",其原義是關于長度、容量和質量的測量,其主要的計量器具是尺、斗、秤。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它的概念和內容也在不斷擴展和充實,遠遠超出"度量衡"的范疇。計量原本是物理學的一部分,或者說是物理學的一個分支,現已發展形成一門研究測量理論和實踐的綜合性學科--計量學計量學研究的內容(l)計量單位及其基準、標準的建立、復制、保存和使用;(2)量值傳遞、計量原理、計量方法、計量不確定度以及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3)計量人員進行計量的能力;(4)計量法制和管理;(5)有關計量的一切理論和實際問題。此外,計量學也研究物理常量、常數和標準物質、材料特性的準確測定。可以預料,隨著生產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計量學的內容還會更加豐富。計量學的分類
計量學包括的專業很多,應用十分廣泛。目前我國按專業把計量學劃分為幾何量、溫度、力學、電磁學、電子、時間頻率、電離輻射、光學、聲學、化學(含標準物'質)等10大類。就學科而言,根據任務性質,計量學又可分為法制計量學、普通計量學、技術計量學、質量計量學、理論計量學等。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根據應用領域將計量學分為工業計量學、商業計量學、天文計量學、醫用計量學等。當然,上述劃分并不是絕對的。在實際研究和具體計量中,往往并不、也沒有必要去嚴格區分。計量的特點
1.準確性準確性是計量的基本特點,是計量科學的命脈,計量技術工作的核心。它表征計量結果與被測量真值的接近程度。只有量值,而無準確程度的結果,嚴格來說不是計量結果。準確的量值才具有社會實用價值。所謂量值統一,說到底是指在一定準確程度上的統一。
2.一致性一致性是計量學最本質的特性,計量單位統一和量值統一是計量,致性的兩個方面。然而,單位統一是量值統一的重要前提。量值的一致是指在給定誤差范圍內的一致。計量的一致性,不僅限于國內,也適用于國際。
3.溯源性為了使計量結果準確一致,任何量值都必須由同一個基準(國家基準或國際基準)傳遞而來。換句話說,都必須能通過連續的比較鏈與計量基準聯系起來,這就是溯源性。因此,"溯源性"和"準確性"和"一致性"的技術歸宗。盡管任何準確、一致是相對的,它與科技水平,與人的認識能力有關。但是,"溯源性"畢竟使計量科技與人們的認識相一致,使計量的"準確"與"一致"得到基本保證。否則,量值出于多源,不僅無準確一致可言,而且勢必造成技術和應用上的混亂。
4.法制性計量的社會性本身就要求有一定的法制來保障。不論是單位制的統一,還是基標準的建立,量值傳遞網的形成,檢定的實施等各個環節,不僅要有技術手段,還要有嚴格的法制監督管理。也就是說都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作出相應的規定。尤其是那些重要的或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計量,更必須有法制保障。否則,計量的準確性、一致性就無法實現,其作用也無法發揮。計量定義
計量是實現單位統一、保障量值準確可靠的活動,它包括科學技術上的、法律法規上的和計量管理上的一系列活動。測量是為確定量值而進行的一組操作。計量的內容計量的內容通常可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計量單位與單位制:計量器具(或測量儀器),包括實現或實現計量單位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與工作計量器具;量值偉遞與溯源,包括檢定、校準、測試、檢驗與檢測;物理常量、材料與物質特性的測定;測量不確定度、數據處理與測量理論及其方法;計量管理,包括計量保證與計量監督等。我國計量工作現狀
計量體系
目前我國已基本建立了一個包含法律法規、行政管理和技術保障的計量體系,為保證全國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奠定了技術基礎。
計量技術保障
計量技術保障由規范量值傳遞的計量技術法規、執行量值傳遞的計量技術機構、用于量值傳遞的計量基準裝置和計量標準裝置構成。我國計量工作現狀
計量基準
計量基準是為定義、復現單位的量的測量系統,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劃,組織建立。目前,正式批準計量院等12個計量科研機構研制的177項高精密測量系統作為國家計量基準,按類分別為:長度13項,熱工溫度12項,力學45項,電磁15項,無線電16項,時間頻率2項,光學32項,聲學12項,電離輻射20項,化學6項。我國計量工作現狀計量標準
計量標準是指準確度低于計量基準,用于檢定其他計量標準或工作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在量值傳遞(溯源)中起著承上啟下的紐帶作用。《計量法》規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納入計量監督管理體系,并對其進行考核和強制檢定。
目前,全國共有經考核合格取得證書的各等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41551項,經考核合格取得證書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61454項,還有大量的次級計量標準為本部門、本單位提供計量服務。
自2001年起,實施國家計量標準考評員注冊制度,目前共有注冊的國家計量標準一級考評員261名,二級考評員約2000名。我國計量工作現狀計量技術法規
計量技術法規包括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技術規范以及部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由專家組成的專業技術委員會完成技術性起草和審定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發布、監督實施。專業技術委員會有19個,專家330名;批準和備案的計量技術法規2558個,其中,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93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894個。司家計量技術規范213個,部門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1358個。我國計量工作現狀計量技術機構
計量技術機構包括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設置的計量技術機構和依法授權的專業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技術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由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共依法設置計量技術機構2246個,包括:2個國家級計量技術機構(計量院、標物中心),7個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34個省級計量院(所),391個地(市)級計量測試所,1891個縣級計量測試所;依法授權的專業計量技術機構1859個,包括:國家專業計量站18個,分站34個,省級專業計量站1807個。我國計量工作現狀計量檢定員
計量檢定員是指經考核合格、持有計量檢定證件、從事計量檢定工作的人員。《計量法》實施以來,約有20萬計量技術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取得計量檢定員證。目前,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有計量檢定員56198人,其他企、事業單位約有計量檢定員10萬人。我國的計量法規體系我國的計量法規體系由三部分組成: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法規——國務院制定(或批準)的計量行政法規(7條)和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計量法規(24條)規章制度——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計量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計量管理辦法,縣級以上人發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制定的地方計量管理辦法。我國的計量法規體系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及地方計量行政部門頒布(7條)關于改革全國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通知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理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水利電力部門電測、熱工計量儀表和裝置檢定管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我國的計量法規體系
26條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疫總局頒布標準物質管理辦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的通知關于在公眾貿易中限制使用桿秤的通知計量基準管理辦法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全國計量檢定人員考核規則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管理辦法輻射加工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允許臺式彈簧度盤秤作為四級準確度秤銷售和使用的通知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計量檢定收費的有關規定計量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計量法律法規體系法律(六屆人大常委會12次會議1985年9月6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行政法規7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頒布)
關于改革全國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通知
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理
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
水利電力部門電測、熱工計量儀表和裝置檢定管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計量法律法規體系部門規章26條
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
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關于進一步加強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的通知
關于在公眾貿易中限制使用桿秤的通知
計量基準管理辦法
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
計量檢定印、證管理辦法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
全國計量檢定人員考核規則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條文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
計量法律法規體系部門規章26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管理辦法輻射加工計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關于允許臺式彈簧度盤秤作為四級準確度秤銷售和使用的通知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
計量檢定收費的有關規定
計量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計量授權管理辦法
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
計量法律法規體系地方性法規
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計量條例
海南省計量管理條例
山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四川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湖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成都市計量管理監督條例
貴州省商貿計量管理辦法
河北省計量監督條例
遼寧省計量監督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
天津市計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法共分6章35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和計量檢定第三章計量器具的管理第四章計量監督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主要內容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有利于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
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由國務院公布。
第四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主要內容
第五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各種計量基準器具,作為統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條
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要內容第十二條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第十三條
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四條
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第十五條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對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產品計量性能合格,并對合格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
第十六條
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銷售。
第十七條
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制造、修理簡易的計量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主要內容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置計量監督員。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條
處理因計量器具準確度所引起的糾紛,以國家計量基準器具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檢定的數據為準。
第二十二條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制造或者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停止生產、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制造、銷售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該種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五條
制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六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
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二十八條
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按詐騙罪或者投機倒把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制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計量監督人員違法失職,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法實施細則共分11章65條國務院1987年1月19日批準計量法實施細則主要內容計量基準標準器具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鑒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并頒發計量基準證書后,方可使用。計量法實施細則主要內容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定數據的;
(二)出具錯誤數據,給送檢一方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檢定的;
(五)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執行計量檢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1987年4月5日國務院[1987]31號強檢計量器具定義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并列入本辦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實行定點定期檢定。
強制檢定采取只作首次強制檢定和周期檢定兩種形式。首次強制檢定實施方式是失準報廢和限期使用,到期輪換。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5號《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經2007年12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申請計量檢定員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中專(含高中)或相當于中專(含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二)連續從事計量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并具備6個月以上本項目工作經歷;(三)具備相應的計量法律法規以及計量專業知識;(四)熟練掌握所從事項目的計量檢定規程等有關知識和操作技能;(五)經有關組織機構依照計量檢定員考核規則等要求考核合格。
計量檢定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依照有關規定和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活動,恪守職業道德;(二)保證計量檢定數據和有關技術資料的真實完整;(三)正確保存、維護、使用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四)承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的與計量檢定有關的任務;(五)保守在計量檢定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計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偽造、篡改數據、報告、證書或技術檔案等資料;(二)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三)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檢定;(四)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計量檢定員證》或《注冊計量師注冊證》。計量器具計量器具(也可稱測量器具),定義為:可以單獨地或連同輔助設備一起用以進行測量的器具。它包括量具、計量儀器儀表、計量裝置和標準物質。計量器具的分類從計量性能或在計量檢定系統表中的位置及作用,計量器具可以分為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工作用計量具三種。1.計量基準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建立,作為統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其中國家基準分為國家基準、副基準和工作基準,國家基準用于國際比對,副基準用于和主基準比對,工作基準用于量值傳遞。2.按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規定的準確度等級,用于檢定較低等級計量器具或工作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叫做計量標準,如E1、E2、F1、F2、M1級(原1、2、3、4、5等)標準砝碼。3.工作計量器具是用于現場測量而不用于檢定工作的計量器具,如卡尺、千分尺、體溫計、血壓表、秤、電壓表……。工作計量器具是大量的。現國家已建計量基準90多項140多種,國家計量標準410多項。計量器具使用計量器具時應注意的問題要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正確選用計量器具,包括量程、測量范圍、使用條件、測量不確定度等。要防止“準確度越高越好”的錯誤觀念。在用計量器具必須經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強制檢定器具的使用和管理《計量法》規定: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和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對于這些計量器具,主要要搞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共計55項111種(99年增加4項5種2001年增加2項3種2002年減少1項1種)61項118種(1)按照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搞好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的使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及監督管理人員的監督,并為實施計量監督和檢定提供必要的條件與方便。(2)從實際使用要求出發,合理選擇工作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該高就高,該低就低,不要盲目追求“高精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但精度過低,滿足不了使用要求,給工作帶來了損失,也是不可取的。(3)使用工作計量器具的條件必須符合計量檢定規程或有關技術文件的規定和要求。(4)使用工作計量器具的人員只有掌握了所用工作計量器具的操作技能,才能獨立使用。(5)按規定的檢定周期,到計量部門指定的檢定機構送檢或申請現場檢定。(6)不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和超過檢定周期以及不合格的工作計量器具。(7)檢定合格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不能進行超出操作規范允許的調整,更不能更改,或采取其它手段作弊,破壞其準確度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8)在檢定周期之內,計量器具的功能,計量性能有變化或出現故障以及對其準確度有懷疑時,應主動停止使用,調修后要經指定的檢定機構檢定合格,才能繼續使用。校準及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校準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注:1.校準結果可給出被測量的示值,又可確定被測量的修正值;2.校準也可確定其它計量性能,如影響量的作用;3.校準結果可以記錄在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中。校準和檢定的區別一、目的不同
校準的目的是對照計量標準,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屬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組操作。這種示值誤差的評定應根據組織的校準規程作出相應規定,按校準周期進行,并做好校準記錄及校準標識。校準除評定測量裝置的示值誤差和確定有關計量特性外,校準結果也可以表示為修正值或校準因子,具體指導測量過程的操作。例如,某機械加工組織使用的卡尺,通過校準發現與計量標準相比較已大出0.2mm,可將此數據作為修正值,在校準標識和記錄中標明巳校準的值與標準器相比較大出的0.2mm的數值。在使用這一計量器具(卡尺)進行實物測量過程中,減去大出0.2mm的修正值,則為實物測量的實測值。只要能達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確了解計量器具的示值誤差,即達到了校準的目的。
檢定的目的則是對測量裝置進行強制性全面評定。這種全面評定屬于量值統一的范疇,是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過程。檢定應評定計量器具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這種規定要求就是測量裝置檢定規程規定的誤差范圍。通過檢定,評定測量裝置的誤差范圍是否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
校準及檢定(1) 校準不具法制性,是企業自愿溯源行為;檢定具有法制性,屬計量管理范疇的執法行為。(2) 校準主要確定測量器具的示值誤差;檢定是對測量器具的計量特性及技術要求的全面評定。(3) 校準的主要依據是校準規范、校準方法,可作統一規定也可自行制定;檢定的依據是檢定規程。(4) 校準不判斷測量器具合格與否,但當需要時,可確定測量器具的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預期的要求;檢定要對所檢的測量器具作出合格與否的結論。(5) 校準結果通常是發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檢定結果合格的發檢定證書,不合格的發不合格通知書。計量器具的主要特征[測量儀器的]示值測量儀器給出的量的值。量:現象、物體或物質可定性區別和可定量確定的屬性。解釋:可定性區別、可定量確定(可計量的)、屬性(事物本身固有的性質)。注:“量”可指一般意義上的量或特定量。一般意義上的量如長度、時間、質量、溫度、電阻、物質的濃度等;特定量如某根棒的長度,某根導線的電阻,某份酒樣中的乙醇濃度等。實際上示值就是由測量儀器所指示的被測量的量值。其具有廣義性。即:有的測量儀器可以直接讀出示值(比如:數字顯示的測量儀器),也有的測量儀器不能直接讀出示值,而是要通過換算(比如:模擬指示的測量儀器)對于實物量具,示值就是它所標出的值(比如:砝碼。但是應該是經過修正的。測量儀器的示值是隨著被測量的變化而變化的。被測量:作為測量對象的特定量。計量器具的主要特征示值范圍極限示值界限內的一組值。是指測量儀器的顯示裝置上最小示值和最大示值的范圍。(可以指示的量值的范圍)對于模擬儀表,其示值范圍就是其刻度范圍。對于數字顯示儀器由數字位數決定。標稱值測量儀器上表明其特征或指導其使用的量值,該值為圓整值或近似值。量值:一般由一個數乘以測量單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對于多刻度的量杯、電阻箱等一般取滿刻度值作為標稱值(或稱總標稱值),標稱值具有廣義性,一般來說測量儀器上標注的量值也是標稱值的概念。標稱值不隨被測量的變化而變化。標稱值和示值的區別:標稱值是標注在測量儀器上表明其特征或指導其使用的量值。而示值是由測量儀器所指示的被測量的量值。計量器具的主要特征標稱范圍測量儀器的操縱器件調到特定位置時可得到的示值范圍。一般情況下用測量儀器的上限表示。(0~100V可表示為100V)測量范圍(工作范圍)測量儀器的誤差處在規定極限內的一組被測量的值。舉例:最大允許誤差為±0.3%負荷傳感器的標稱范圍是0~100N,由于其標稱范圍的10%以下的范圍其示值誤差不能滿足最大允許誤差的要求,所以其測量范圍應該是10N~100N。測量范圍所規定的區間一般是小于標稱范圍和示值范圍的。示值誤差:測量儀器示值與對應輸入量的真值之差。最大允許誤差(允許誤差限):對于給定的測量儀器,規范、規程所允許的誤差極限值。計量器具的主要特征量程標稱范圍內兩極限之差的模。在標稱范圍內上限值減去下限值之差的模。這里所說的“模”是指上限值和下限值之差的絕對值(不標方向方向,沒有符號)。如:-10V~+10V的標稱范圍其量程為20V;-30℃~0℃的標稱范圍其量程為30℃。標稱范圍、示值范圍、測量范圍和量程的區別:標稱范圍是對測量儀器整體而言的;示值范圍是指測量儀器的顯示裝置或標尺上所能指示的范圍(比如:標稱范圍為1000V的直流數字電壓表,可能有三個示值范圍:0~200V;0~500V;0~1000V);測量范圍是指示值誤差滿足規定最大允許誤差的量值范圍;量程是指標稱范圍內上限和下限之差的模。標稱范圍、示值范圍、測量范圍強調的都是區間,量程強調的是一個具體的值。額定操作條件測量儀器的規定計量特征處于給定極限內的使用條件。額定操作條件是指測量儀器的正常工作條件。額定操作條件一般要規定被測量和影響量的范圍或額定值,只有在規定的范圍或額定值下使用測量儀器才能達到規定的計量特征或規定的示值允許誤差值。(比如:10V的直流電壓表,其輸入電壓不能超過10V直流電壓,也不能輸入交流電壓。另外對測量儀器要規定工作的環境條件)影響量:不是被測量但對測量結果有影響的量。計量器具的主要特征極限條件測量儀器的規定計量特征不受損也不降低,其后仍可在額定操作條件運行而能承受的極端條件。注:1).極限條件可包括被測量和影響量的極限值。(有些測量儀器可以承受10%或20%的過負荷,而不損壞。考慮到運輸和儲存有些儀器在超過其規定工作的環境條件試驗后仍能正常工作)2).貯存、運輸和運行的極限條件可以各不相同。參考條件為測量儀器的性能試驗或為測量結果的相互比較而規定的使用條件。參考條件一般包括作用于測量儀器的影響量的參考值或參考范圍。參考條件是指測量儀器在性能試驗、檢定、校準或比對時使用的條件。(實際上就是標準條件)[顯示裝置的]分辨力顯示裝置能有效辨別的最小示值差。一般模擬式的顯示裝置的分辨力為一個分度值的1/2(實際可以到1/3,如果采用放大鏡或讀數望遠鏡可以提高分辨力)。對于數字顯示裝置分辨力為末位數字的一個數碼。計量器具的主要特征分度值對應兩相鄰標尺標記的兩個值之差。標尺間隔用標在標尺上的單位來表示,與被測量無關。測量儀器的準確度測量儀器給出接近于真值的響應能力。響應:輸入測量儀器的信號稱激勵,測量儀器的輸出信號稱響應。測量準確度:測量結果與被測量真值之間的一致程度。注:1.不要用術語精度(精密度)代替準確度。2.準確度是一個定性概念。實際中,不用“測量儀器的準確度”,而是用“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對測量儀器“準確度水平”進行定量描述(可以用準確度“高、低”來定性描述)。一般不用“測量不確定度”來描述測量儀器(《計》P19欠妥),但可以理解為:測量儀器在用上一級標準檢定/校準時所復現的的量值的測量不確定度。計量器具的主要特征準確度等級符合一定的計量要求,使誤差保持在規定極限以內的測量儀器的等別、級別。等與級概念不一樣,它們是計量器具的主要特性指標之一。例如:測量范圍至500mm的千分尺,分為0級與1級。彈簧管式精密壓力表,分為0.25級、0.4級和0.6級。有些計量器具只按等劃分,如標準水銀溫度計,為分1等、2等。標準活塞壓力計,分為1等、2等、3等。但有些計量器具既按等又按級分,如量塊,分為0-4級,1-6等。量塊的等是指計量準確度,反映其計量性能。而它的級反映其加工準確度,在使用上是有區別的。另外電測量儀表、壓力表等一般按級劃分,比如:0.5級、0.4級等(表示其最大允許誤差為±0.5%和±0.4%)。(有的是引用誤差)按等使用的計量器具是按其檢定證書上給出的實際值使用(或經過修正按其標稱值使用)。若按級使用,就是按該計量器具的標稱值使用。計量器具的主要特征穩定性測量儀器保持其計量特性隨時間恒定的能力。可分為短期穩定性和長期穩定性。實際使用時可以定量表達,但是一定有時間的描述。[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在相同的測量條件下,重復測量同一被測量,測量儀器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注:1.這些條件包括:⑴相同的測量程序;⑵相同的觀測者;⑶在相同的條件下使用相同的測量設備;⑷相同地點;⑸在短時間內重復。2.重復性可用示值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在相同的測量條件下,對同一被測量進行連續多次測量所得結果之間的一致性。注:1. 這些條件稱為重復性條件。2. 重復性條件包括:⑴相同的測量程序;⑵相同的觀測者;⑶在相同的條件下使用相同的測量儀器;⑷相同地點;⑸在短時間內重復測量。3.重復性可以用測量結果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及檢定系統國家計量基準經國家決定承認的測量標準,在一個國家內作為對有關量的其他測量標準定值的依據。計量基準分類按層次分為:⑴國家基準⑵副基準⑶工作基準安組合形式分:⑴單件基準(單件形式)⑵集合基準(組合形式)
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及檢定系統計量標準為了定義、實現、保存或復現亮的單位或一個多個量值,用作參考的實物量具、測量儀器、參考物質或測量系統。(此定義同樣適合計量基準)我國采取計量標準考核制度,任何單位或部門建立計量標準(對于部門和企業是最高計量標準)都須事先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考核合格,由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工作。(申請計量建標地市、縣級最高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由上一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組織建立計量標準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向主持考核的計量行政部門申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經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批準,作為統一本地區量值的依據,在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的計量標準。(解決計量糾紛時,是以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仲裁檢定后的數據為仲裁依據。)
工作計量器具直接用于現場測量的計量器具稱工作計量器具。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及檢定系統檢定系統國家對計量基準到計量標準直至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程序所做的技術規定稱檢定系統。一般用圖表結合文字的形式規定了計量檢定的程序和國家基準、計量標準和工作計量器具的名稱、測量范圍、準確度(或測量不確定度或允許誤差)和檢定方法。計量檢定系統××國家基準(復現量的范圍)(不確定度)檢定方法一等標準××(測量范圍)(不確定度或允許誤差或準確度等級)檢定方法二等標準××(測量范圍)(不確定度或允許誤差或準確度等級)名稱(測量范圍)(允許誤差)檢定方法名稱(測量范圍)(允許誤差)名稱(測量范圍)(允許誤差)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工作計量器具計量檢定系統量值傳遞和溯源通過對計量器具的檢定或校準,將國家基準復現的計量單位量值,通過各級計量標準傳遞到工作計量器具,以保證對被測量對象量值的準確、一致,這種傳遞稱為量值傳遞。(JJF1001中沒有“量值傳遞”)量值傳遞是自上而下的,是政府行為,現在國際上除了強制檢定以外,一般實行量值溯源,量值溯源是自下而上的,是市場行為,需要溯源的單位有較大的自主權。法定計量單位法定計量單位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簡稱法定單位)是以國際單位制單位為基礎,同時選用了一些非國際單位制的單位構成的。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的單位,這些單位都是由于實用中的重要性和專門領域的需要,而得到國際計量委員會承認可以與國際單位制單位并用的。法定計量單位法定計量單位的構成(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7個)(2)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2個)(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見19個)(4)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10個)(5)由以上單位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6)由詞頭和以上單位所構成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20個)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量的名稱單位名稱單位符號長度米m
質量千克(公斤)kg
時間秒s
電流安[培]A熱力學溫度開[爾文]K物質的量摩[爾]mol發光強度坎[德拉]cd
基本單位的定義(1)米——光在真空中1/299792458秒的時間間隔內所經過的距離。(2)千克——質量單位,等于國際千克原器的質量。(3)秒——銫-133原子基態的兩個超精細能級之間躍遷所對應的輻射的9192631770個周期的持續時間。(4)安[培]——一恒定電流,若保持在處于真空中相距1米的兩無限長而圓截面可忽略的平行直導線內,則此兩導線之間產生的力在每米長度上等于2×10-7牛頓。(5)開[爾文]——水三相點熱力學溫度的1/273.16。(6)摩[爾]——一系統的物質的量,該系統中所包含的基本單元數與0.012千克碳-12的原子數目相等。在使用摩[爾]時應指明基本單元,可以是原子、分子、離子、電子及其它粒子,或是這些粒子的特定組合。(7)坎[德拉]——發射出頻率為540×1012赫茲單色輻射的光源在給定方向上的發光強度,而且在此方向上的輻射強度為1/683瓦特每球面度。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量的名稱單位名稱單位符號平面角弧度rad立體角球面度sr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量的名稱單位名稱單位符號其它表示式頻率赫[茲]Hzs-1力(重力)牛[頓]Nkg·m/s2壓力,壓強壓力帕[斯卡]PaN/m2能量;功;熱焦[耳]JN·m功率;輻射通量瓦[特]WJ/s電荷量庫[侖]CA·s電位;電壓;電動勢伏[特]VW/A電容法[拉]FC/V電阻歐[姆]ΩV/A電導西[門子]SV磁通量韋[伯]WbV·s磁通量密度、磁感應強度特[斯拉]TBb/m2電感亨[利]HWb/A攝氏溫度攝氏度℃光通量流[明]lmcd·sr光照度勒[克斯]lxlm/m2放射性活度貝可[勒爾]Bqs-1吸收劑量戈[瑞]GyJ/kg劑量當量希[沃特]SvJ/kg構成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的詞頭所表示的因數詞頭名稱詞頭符號1024堯[它]Y1015
拍[它]P1021
澤它Z1012
太[拉]T1018
艾[可薩]E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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