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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營口煉鋼連鑄總包建安施工合同經評審目錄:1、營口煉鋼連鑄總包建安施工合同經評審2、營口煉鋼連鑄總包建安施工合同范本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五礦營口中板有限責任公司煉鋼連鑄技術改造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第一卷發包人合同編號:00680056-CO-003-0承包人合同編號:業主: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發包人:中冶賽迪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1月目錄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 1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6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48合同附件1施工總承包范圍及界面劃分原則 62合同附件2設備與材料劃分原則 68合同附件3合同價格表 70合同附件4不可撤銷履約保函 71合同附件5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73合同附件6環境管理協議 79合同附件7日照鋼鐵新建、技改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管理辦法 82合同附件8工程質量保修書 85合同附件9廉潔共建協議 87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業主: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發包人:中冶賽迪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五礦營口中板有限責任公司煉鋼連鑄技術改造工程施工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項目名稱:日照鋼鐵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五礦營口中板有限責任公司煉鋼連鑄技術改造工程施工總承包(以下簡稱“本項目”)工程地點:五礦營口中板有限責任公司現有廠區工程承包范圍(以下簡稱“本工程”或“本合同工程”):(1)轉爐精煉工程:本次招標范圍包括紅線范圍內的主工藝系統與各公輔系統的材料供貨、工程施工、設備安裝及調試、缺陷責任保修服務等。具體包括1座120t轉爐、1座120tLF爐,并將原3座轉爐的濕法除塵改造為干法除塵及相關的配套設施,不包括樁基礎內容。(具體內容詳見合同附件1《施工總承包范圍和界面劃分原則》及招標圖紙及工程量清單)。(2)6號方坯連鑄工程:本次招標范圍包括6#方坯連鑄機本體、設備維修區(不含廠房、吊車、照明)及原5#連鑄機水處理設施設備基礎、鋼結構、工藝、設備安裝、流體、自動化、本工程范圍內的介質管理的供貨、施工、安裝、調試等內容,不包括樁基礎內容。(具體內容詳見合同附件1《施工總承包范圍和界面劃分原則》及招標圖紙及工程量清單)。二、合同工期本合同開工日期:2014年1月30日;本合同交工日期:轉爐精煉爐工程2014年10月15日熱負荷試車,6號方坯連鑄機2014年8月15日熱負荷試車三、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包的工作應當符合現行國家及行業相關規范、規程和標準的要求以及本合同所約定的質量標準。四、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合同價格為人民幣:17700.00萬元(大寫:壹億柒仟柒佰萬元整)。其中:建安固定總價部分:1003.04萬元;建安固定單價部分:16061.88萬元;安全文明及特殊施工措施費(包干價):435.08萬元;施工節點獎:200.00萬元(按節點考核)。本合同固定總價及包干價為完成合同附件中全部工作內容之費用,不因材料、人工等市場價格變化或現場施工條件的變化而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部分因業主原因調整工程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工作范圍所引起的投資增減,若業主扣減或增加費用,經發包人與業主結算確認后,相應的扣減或增加承包人的合同總價。本合同價格以人民幣支付。五、聲明和承諾承包人聲明:承包人完全知悉本施工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工作是為發包人承攬的本項目服務,是與本項目密不可分的,施工總承包合同項下的工期節點、完成條件和考核要求都與本項目業主對發包人關于本工程工期節點、完成條件和考核要求一致,不能分割。作為發包人授予本合同和支付本合同價款的對價,承包人承諾:承包人完全接受前述所知悉的內容,接受本合同付款條件的成就與發包人承攬的本工程實施條件一致,并與發包人共同承擔來自業主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業主延緩工期、延遲付款和考核。六、定義除非另有說明,本合同協議書和專用條款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七、合同文件本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就本合同協議書第一條所指承包工程簽訂的包括本合同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在內的一系列合同文件。這些合同文件具體由以下文件組成,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1施工總承包范圍和界面劃分原則合同附件2設備與材料劃分原則合同附件3合同價格表合同附件4不可撤銷履約保函合同附件5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合同附件6環境管理協議合同附件7日照鋼鐵工程材料及施工機具管理辦法合同附件8工程質量保修書合同附件9廉潔共建協議(5)中標通知書(6)招標文件
(7)投標書及其附件
(8)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資料和圖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補充文件、變更和協議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八、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2014年1月28日合同訂立地點:重慶合同生效:雙方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即生效。九、合同文本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發包人與承包人各執一份;副本一式八份,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四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此頁以下空白)(本頁為簽字頁,無正文)發包人:中冶賽迪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承包人: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工商注冊住所:重慶市渝中區雙鋼路1號工商注冊住所:天津市經濟區西二道88號郵政編碼:400013郵政編碼:300308法定代表人:肖學文法定代表人:張培義授權代表:馬仕洪授權代表:電話話:傳真000784傳真:0351-3556064電子郵箱:電子郵箱:開戶銀行:中國民生銀行重慶渝中支行開戶銀行:建行天津濱海臨空支行賬號:1105014210000735賬號:12001785600052501864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一般規定定義與解釋合同文件,指合同協議書、專用條款、通用條款、合同附件、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投標書、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以及合同協議書中列明的其他合同文件;根據上下文的理解,有時也稱“本合同”。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6條組成。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合同進度計劃,指根據第9.1.1款的規定由承包人編制,經發包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圖紙:指包含在本合同中的工程圖紙(白圖),以及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業主,指合同協議書中被稱為業主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監理人,指業主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約定任命的派駐施工場地、負責施工管理和本合同履行的全權負責人。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按本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工程,指合同協議書規定的具體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時工程。永久性工程,指按本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材料,指擬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類物品(工程設備除外),包括根據本合同由承包人供應的材料。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設施和材料。臨時設施,指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現場或場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本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的任何地點。竣工試驗,也稱無負荷試車,在工程實踐中有時也稱交工試驗,指工程已按本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業主接收前由承包人實施,發包人、業主配合進行的試驗,包括單機無負荷試車和聯動無負荷試車。工程接收,指工程已按本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無負荷試車合格后,為使業主及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熱負荷試車、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業主進行工程的臨時性交接。竣工后試驗,也稱熱負荷試車,指工程被業主或發包人接收后,由業主組織的試驗、或在業主組織領導下由發包人指導、承包人配合的工程功能試驗。交工,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熱負荷試車合格后,由承包人提交交工驗收報告,根據驗收標準的要求,說明完成質量的實現程度及相關資料,經業主、發包人和監理簽發交工證書的過程。交工日,指交工證書上確認的交工日期。試運行考核,也稱性能考核,指根據本合同約定,在工程通過熱負荷試車后,由業主組織、發包人指導、承包人配合進行的包括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考核通過后,業主、發包人將簽發考核驗收證書。竣工驗收日,指工程交工后,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且工程通過試運行考核合格后,經業主、發包人、監理人簽署竣工驗收文件,頒發的竣工驗收證書上確認的日期。缺陷責任期:指本通用條款第19.1.1款規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包括根據合同約定所作的任何延長。質量保修期:指本通用條款第19.2.1款規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質量保修的期限,本期限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質量保修金:指按本合同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指本合同任何一方無論是在本合同訂立之前或之后,也無論是以何種形式提供的技術圖紙、規格參數、備忘錄、操作數據、圖片、模型、樣機、設計、材料、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制造方法和技術、質量管理、測試方法和數據、成本和價格、財務報告、市場銷售數據和計劃、以及產品應用。安全生產措施費,指根據“建辦[2005]89號”《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提取的,在合同總價中單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該費用應當專款專用。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標題和解釋本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歷日。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適用法律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標準、規范遵守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進行施工、試驗、竣工驗收,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承包人負責的施工文件、工程施工和竣工的工程,均應符合國家的規范,技術標準,建筑、施工與環境方面的規章、條例,適用于本工程擬產產品的規章、條例,以及技術文件中要求的或者法律所規定的標準。發包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范,對承包人的土建、施工、安裝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遵守法律在履行本合同期間,雙方應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并保證另一方免于承擔因一方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而引起的任何責任。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施工、無負荷試車、參與熱負荷試車和性能考核,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按時向所雇傭人員發放工資,依法為其辦理人身保險,并繳納相關稅費。保密事項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文件、圖紙等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化石、文物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妥善處理上述物品。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發包人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人員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合同付款、竣工結算義務。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施工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變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有關隱蔽障礙物資料。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該類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工期相應延長。發包人有權在緊急情況下,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緊急指令,承包人立即執行。當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的指令執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在發出口頭指令后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再發出補充指令并送交項目經理。對本合同履行中產生的事項,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盡量達成協議。如果達不成協議,為保證合同進度計劃的全面履行,發包人應對有關情況給予應有的考慮,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則,對該事項進行商定并給出公正的確定;承包人應當接受并履行發包人的確定事宜。若對確定事宜有異議的,承包人可以通過本合同第25條解決爭議,但不應當拒絕或停止執行本合同和發包人的確定事宜。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可任命發包人代表代表其實施本合同工作,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在專用條款中規定或由發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發包人代表可隨時指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有權根據現場施工進度、施工質量、安全及配合情況等對本工程范圍與施工分交界面進行調整,承包人應服從調整。發包人代表有權指令承包人進行現場臨時修配改、設計遺漏等工作,承包人應遵守發包人代表的指令。發包人代表應定期組織發包人和承包人管理人員會議,協調本工程有關事宜。發包人代表可要求承包人人員出席管理人員會議。每次會議的議程應當是審查為開展下步工作而要做的各項準備工作,并解決按本款提出的各種問題。發包人代表應對每次會議的議事內容做好記錄,而且應向所有與會各方代表提供該會議紀要。合同各方對即將采取的行動應負的責任,應載入該會議記要中;倘若合同各方按合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應由發包人代表作出決定。對可能發生對工程造成不良影響或有可能增加合同總價或延誤工程施工的具體事件和情況,項目經理應盡早通知發包人代表,并及早就上述事件和情況的預計影響提出估價單和(或)建議書,承包人代表應與發包人代表合作,提出并研究減少上述事件和情況影響的建議及執行發包人代表的指令。監理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承包人應接受業主委派的監理人對本合同工程進行的全過程的監理。本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承包人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本合同中所明確的工程設計意圖完成工程,包括滿足業主、本合同所必需的或本合同隱含的以及由承包人義務而產生的任何工程,還應包括本合同雖未言及、但可以推斷出對工程的穩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運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承包人應在規定工期內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及按照本合同約定修補好所有缺陷。除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外,本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補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監督、人工、材料、承包人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資,不管是臨時性的還是永久性的,均應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在開始施工之前,應弄清本工程的各種基準標志。承包人應及時將發包人要求和上述基準標志中存在的錯誤、不完整或其他缺點通知發包人代表,以便發包人代表重新確認,否則造成的失誤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應負責對本工程進行準確的放樣,并對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線形的正確性負責。在本合同工程施工過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線形出現超出合同規定的誤差,當發包人或監理人提出要求時,承包人應自費糾正這些誤差,直到發包人或監理人滿意為止。承包人應負責合同工程范圍內測量控制網的測設和管理工作,為控制施工造成測量控制網誤差累加,每月承包人復測一次測量控制網,并將修正數據及時通知發包人。承包人應對現場全部作業、所有施工與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全部責任;該責任不因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施工作出的指示等行為而減輕或解除。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免費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工程交工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交工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成無負荷試車、熱負荷試車的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未完成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無負荷試車合格后移交給發包人或業主為止。交工日后,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業主照管和維護工程。承包人有權根據工程需要,使用現場能提供的電、水、煤氣及其他公共設施。承包人應按發包人或業主的要求支付相關費用。承包人應自費安裝上述能源介質的計量儀表及接入設施。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工期。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文件的照管和提供承包人應在現場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變更令、呈送或發出的其他往來文書。發包人、發包人代表有權在所有適當的時間使用上述文件。發包人提供的施工文件應由承包人保存和管理。除非發包人另有規定,發包人免費提供一式6套施工圖紙給承包人(白圖,含竣工資料)。本合同下的所有圖紙、資料,就合同雙方而言,知識產權歸發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圖紙份數,經發包人同意可自費復制。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復制上述文件或傳送給第三方。如果承包人發現為實施工程準備的文件中有錯誤或缺陷,應立即將該錯誤或缺陷通知發包人。承包人編制的施工文件,其深度應能滿足各級管理部門審批的需要,應足以能用來指導施工人員實施本工程,應對本工程竣工后的運行加以說明。無論在何處編制施工文件,發包人代表有權對施工文件的編制過程進行審核與檢查。已編制完畢、有待使用的任何一種施工文件,均應交發包人和監理人進行施工前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施工文件,不得用于施工。施工文件中出現的錯誤、遺漏、歧意、不一致、不完整及其他缺陷,應由承包人負責糾正,并承擔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負責編制本工程的“竣工圖”,該竣工圖應如實記載所有工程的施工情況。竣工圖的編制應與本工程的施工同時進行,承包人應將竣工圖提交發包人審查,以在竣工工程的尺寸、基準點及其他細節等方面取得發包人同意。在發包人簽發任何一份接收證書之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上述相關“竣工圖”的一式四套、竣工資料四套(原件一套,復印件三套),以及本合同中規定的其他文件。除非專用條款另有規定,本合同工程交工后1個月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供最終的全套的竣工驗收資料(含竣工圖)一式四套(一份原件,三份復印件),交工資料一式四套、光盤二套,設備隨機資料一套,以及發包人要求中規定的其他文件,其費用已含在合同總價中。在承包人將上述文件交給發包人之前,本工程不能被視為已通過竣工驗收。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承包人應在合同生效日后5天內,將其擬任命的代表和姓名及個人詳細情況提交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未經發包人或發包人代表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撤消或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任命。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需離開項目現場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承擔違約責任。項目經理按本合同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并按發包人代表或(和)監理人依據本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或(和)監理人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或(和)監理人送交書面報告。承包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4.3.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換通知后的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此后,發包人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新任的項目經理繼續履行4.3.1款約定的權限。承包人人員的管理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發包人及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及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承包人應向施工場地派遣或雇傭足夠數量的下列人員: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工和合格的普工;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發包人或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發包人或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承包人所執行的工資等級,應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對同類行業所規定的標準。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資,如果拖欠民工工資行為引起各種后果,均由承包人負責;在必要情況下,承包人應服從發包人的協調決定,在緊急時期,發包人有權代為承包人向民工發放工資,其發放的工資額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為其雇傭人員提供的勞動條件,應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對同類行業所規定的標準。如果現行標準中沒有適用的標準,那么,應不低于類似行業中各承包人所執行的標準的一般水平。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如發生了傳染性疾病,承包人應遵守并執行國家政府部門及項目所在地醫療和衛生主管部門為處理并消除上述傳染病而制定的規章、條例、指令和要求。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承包人應負責為其雇傭人員辦理工作所需的居住證和工作許可證,對于因本合同需要或與本合同有關而被承包人招聘與雇用的所有人員,應由承包人負責讓他們返回各自的原招聘地或正式居住地。承包人所負的責任應一直延續到所有擬離去的人員離開現場為止。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分包和材料采購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或其中任何單項工程整體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也不得將本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直接分包出去。對于提供勞務或根據本合同規定的標準采購材料,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或供應商就其所施工工程所提供的材料或服務,與勞務分包人或供應商簽訂了持續、可轉讓承包契約,而且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該契約繼續有效,那么,在發包人提出要求并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將上述契約剩余有效期內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因勞務分包人或供應商的任何違約行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對勞務分包人或供應商負責。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或供應商就勞務分包工程和標準采購材料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承包人現場查勘發包人應將其持有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水文氣象資料、隱蔽障礙物資料提供給承包人。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應該認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對施工現場和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可得到的資料進行了察看和核查,并已取得有關對合同價格、合同有影響或起作用的因素、風險、意外及其所有其他情況的必要資料,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費用和風險;包括: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貌和特征;水文、氣象、交通條件;實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所需做的工作范圍、性質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購和加工;進入現場的手段和需要的食宿供應條件;當地的鄉規民約和風俗習慣;其他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承包人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無法遇見的地下情況,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并對上述情況進行檢查和調研之后,確認情況屬實,在不影響合同工期的前提下,可與承包人商量或確定延長此部分工程工期。履約保證為了有效履行本合同,承包人據此向發包人承諾如下:服從發包人及業主對總平面管理和現場管理的要求,服從發包人對標段內容施工的局部調整和協調。嚴格對下屬二級單位的施工管理,協調解決內部有關問題,作好與友鄰施工單位的協調配合,在發生矛盾時,執行發包人的協調決定;完整無誤地履行本合同內容,按時高質量地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項目,主動克服現場困難,嚴格執行對項目節點的網絡控制,決不拖延計劃節點和以任何借口擅自停工;嚴格控制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費用,當它們在現場發生沖突時,按照上述順序保證;加強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認真執行業主關于安全施工的有關規定,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繳納安全保證金,自覺接受現場安全管理小組的監督,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主動及時辦理施工的相關手續,接受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的檢查,按規定,按時繳納有關費用,稅費由發包人代繳代扣。如因該等稅費的繳納產生了其他費用或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了罰款等代繳事宜,承包人應事后向發包人補交和承諾代扣;加強對到場設備和材料的保管,并主動辦理卸車和倒運事宜,工程設備和材料移交后,若發生丟失或損失等由承包人負責;注重施工質量,積極解決或配合處理好項目投運后所暴露的各類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駕護航工作。承包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4日內按合同附件履約保函的格式向發包人提交不可撤銷的銀行履約保函,該履約保函自開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履約保函的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或未能按約定格式提交的,承包人應根據第22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承包人應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專用設備及材料須有法定部門的生產許可證或備案證。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發包人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本合同約定、發包人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為保證本合同工程投產后工程設備的正常運轉的需要,承包人應提供承包人與所有材料供貨廠商所簽訂的各種技術協議復印件一份。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提供工程設備,應在工程設備到貨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發包人工程設備運抵現場后,保證12小時內完成卸貨,并驗收。承包人若在12小時內未完成卸貨,則視為接收,超時所造成的壓車費由承包人負責。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直至工程接收。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應在材料到貨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保證在發包人材料運抵到現場附近的車站、碼頭或現場指定的倉庫,或承包人加工場地附近的車站、碼頭后,保證12小時內完成卸貨并驗收。承包人若在12小時內未完成卸貨,則視為接收,超時所造成的壓車費由承包人負責。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直至工程接收。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驗收時發現有設備缺陷的,應由發包人、承包人、設備廠家確認,共同商定處理方法,可在現場由承包人修復的,承包人應及時組織修復,其修理費用三方商定處理。若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能運至施工現場,承包人負責將其倒運至施工現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指派專職人員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聯絡及管理工作,并對接收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技術資料,如合格證、復檢資料等進行妥善保管,在整理編制工程竣工資料時正式移交給發包人。承包人應妥善保管和維護所有材料和工程設備。若在倉儲保管、運輸、倒運或施工過程中發生損壞或丟失材料或工程設備時,承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對發包人供應的設備和材料,賠償費用按照發包人的采購價格執行。情節嚴重者,額外進行罰款,并承擔因此帶來的損失。由發包人負責采購的工程設備和材料,必要時,發包人可委托承包人進行采購,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并按實結算。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材料和工程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當工程設備及材料抵運施工現場時,所有的設備和材料的財產權為發包人所有。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發包人、監理人按供貨商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本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發包人提出申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發包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及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由此發生的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需經發包人及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本合同約定的施工設備的,應報發包人和監理人批準。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本合同工程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經發包人或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交通運輸場內施工道路除專用條款或合同附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除專用條款或合同附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場外交通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水路和航空運輸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發包人對施工安全的監督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對施工現場安全工作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承包人承擔的施工安全義務和責任,不因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對施工工作的監督、檢查、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發包人及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發包人要求的期限內,按本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發包人及監理人審批。為保護本合同工程免遭損壞,或為施工現場附近和過往群眾的安全與方便,自現場開工至業主和發包人接收本工程,在確有必要時,或當發包人或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時,承包人應自費提供照明、警衛、護欄、警告標志等安全防護設施。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對特種設備及其安裝(如起重設備、箱式提升設備、壓力容器、部分動力管道、環保等)應根據國家有關行業的規定由政府機構進行的檢驗,承包人應負責辦理為進行上述檢驗所必需的文件和其他資料,還應提供為有效進行上述檢驗所需要的協助人員及必要的器具和儀器,并向發包人提供上述設備的使用證或許可證,與之相關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發包人及監理人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本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并單列。承包人應對其履行本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具體的金額在專用條款和/或合同附件中約定。安全生產保證金以現金或匯票在本合同簽訂日后14天內,且開工日前提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文件承擔的安全生產考核罰金可以在承包人安全生產保證金中扣除。雙方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環境保護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本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雙方應另行簽訂環境管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事故處理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并上報業主及監理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承包人應盡快處理或協助處理事故發生現場,不得因此影響工程進度。業主、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按有關政府部門的認定處理。若沒有政府部門的認定結果,發包人應按照第2.1.8條商定和確定事故責任的承擔。承包人對事故認定結果有爭議時,按照第24條的約定處理。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合同進度計劃承包人在本合同簽訂后,在專用條款規定的時間內,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6份格式和內容符合發包人合理規定的施工進度計劃。發包人代表和監理人應在收到該計劃后的14日內審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經發包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該進度計劃包括下列內容:承包人擬定的完成本工程的工作順序(施工、安裝、檢查、試驗和運行等各個階段);施工文件編制過程中的所有主要事項和業務工作;本合同規定的施工前審查的期限、其他送審、批準和同意的期限;本合同中規定的各項檢查和試驗的順序。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進度報告,一式四份,報發包人審批。進度報告應包括:土建、施工、安裝、試驗和試運行等每一階段進展情況;反映施工文件、采購訂單、制造和施工等狀況的圖表;各主要工程材料的制造商名稱、制造地點、進度,以及開始制造、承包人檢查、試驗與交付等的實際日期或預計日期;在現場人員與承包人施工設備的記錄;質量保證文件、材料試驗結果及合格證的副本;安全統計,包括對環境和公共關系有危害的事件與作業的詳細情況;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對比,包括可能會影響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種因素的詳情,以及為消除這些因素所采取(或準備采取)的措施。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落后于合同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合同進度計劃。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9.1.1款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以在15日內向發包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發包人批準;發包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開工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后應立即開展必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準備,并按本合同的規定提供安全生產保證金,滿足專用條款規定的其他開工具備條件后即刻開工,然后連續均衡地計劃施工。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合同工程。實際竣工驗收日期在竣工驗收證書中寫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延誤的,或發包人、監理人認為承包人施工進度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要求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按第9.3款承擔誤期賠償金。誤期賠償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誤期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在發包人取得了扣除或收取誤期損害賠償的權利后,發包人任何時候都可根據第22.1.2款0項通知承包人,要求其在規定的合理工期內交工、竣工。這種行為不應影響發包人根據本款得到損害賠償金的權利和根據第22.1.3款解除合同的權利。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暫停發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工程實施中的任何工作。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當9.4.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因不可抗力的暫停發生時,承包人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在暫停期間,根據本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照料、保護、監管的人員、工程、物資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料、保護和監管責任,造成損壞、變質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和)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責。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發包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發包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或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可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可按第22.1款的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工程質量要求工程質量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國家、行業現行驗收標準執行,若標準有差異,應當以較嚴格為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及國家、行業現行驗收標準的,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本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及國家、行業現行驗收標準的,發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承包人的質量管理承包人應建立一套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以證明其能遵行本合同的各項要求該體系應符合本合同的詳細規定。發包人有權對質量保證體系的任何方面進行審核,并有權采取糾正措施。但遵行該質量保證體系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擔的職責、義務和責任。承包人應在施工場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在開工后30日內,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文件,包括質量檢查機構的組織和崗位責任、質檢人員的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實施細則等,報送監理人審批。承包人應加強對施工人員的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規范和操作規程。承包人的質量檢查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發包人及監理人審查。發包人及監理人的質量檢查發包人及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發包人及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發包人及監理人到施工場地,或制造、加工地點,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發包人或監理人指示,進行施工場地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發包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發包人及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工程隱蔽部位和中間驗收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或發包人規定的中間驗收部位完成后,承包人應通知發包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發包人應按時到場檢查。經發包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或繼續施工。發包人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由發包人重新檢查。發包人未按第10.5.1項約定的時間進行檢查的,除發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或繼續施工,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簽字確認。發包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10.5.3項的約定重新檢查。承包人按第10.5.1項或第10.5.2項覆蓋工程隱蔽部位,發包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未通知發包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發包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或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本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由于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補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試驗和檢驗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發包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本合同約定應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發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發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并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簽字確認。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本合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現場材料試驗承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或發包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發包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復核性材料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現場工藝試驗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或發包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發包人審批。檢驗后發包人有權指示盡管進行了檢驗或給予了認可,發包人仍有權指示: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換掉不符合本合同的工程材料;對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作予以返工;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如:事故、意外事件等,為了工程的安全需要緊急做的任何工作。承包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發包人的指令,如屬緊急情況,應立即執行。若因承包人沒有執行發包人的指令,造成損失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竣工試驗(即無負荷試車)單機試車承包人應提前21日將預計進行單機試車的日期通知發包人代表;試車應在發包人代表明令指定的那天或數天內進行。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監理人及發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由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監理人、發包人及承包人在試車記錄上簽字。無負荷聯動試車承包人應提前21日將預計可開始進行無負荷聯動試車的日期通知發包人代表;無負荷聯動試車應在發包人代表明令指定的那日或數日內進行。設備安裝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協助發包人組織試車。試車通過,監理人、發包人及承包人在試車記錄上簽字。承包人的工作單機試車和無負荷聯動試車統稱無負荷試車;在此階段,承包人均應承擔如下工作:在單機試車或(和)聯動無負荷試車開始前,承包人須完成相應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業(不包括:為無負荷試車、熱負荷試車必須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無負荷試車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工程);并在無負荷試車開始前,按本合同約定需完成的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在無負荷試車開始前,承包人根據10.5款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的質檢資料及其竣工資料。在單機達到無負荷試車條件20日前,承包人將無負荷試車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在10日內對方案提出建議和意見,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出的建議和意見自費對無負荷試車方案進行修正。無負荷試車方案經發包人確認后,由承包人負責實施。方案包括:無負荷試車方案編制的依據和原則;組織機構設置、責任分工;單項工程無負荷試車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單件、單體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無負荷試車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性能標準、試驗及驗收格式;水、電、動力等條件的品質和用量要求;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護設施;無負荷試車的進度計劃、措施方案、人力及機具計劃安排;其他。無負荷試車的檢驗和驗收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數據,及12.3.1第(3)項無負荷試車方案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承包人在無負荷試車開始前,依據12.3.1款的約定,對各方提供的試驗條件進行檢查落實后,雙方人員在相關表格上簽字。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時落實無負荷試車條件,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無負荷試車進度延誤時,承包人按9.1.3款的約定自費趕上。承包人提供無負荷試車所需的人力、機具并負責完成試驗。發包人負責組織、協調、提供無負荷試車方案中約定的相關條件及無負荷試車的驗收。無負荷試車驗收日期按照下列約定確定:按該項無負荷試車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項無負荷試車驗收的日期和時間;按其中最后一項無負荷試車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單項工程無負荷試車驗收的日期和時間;按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無負荷試車的日期和時間,作為工程無負荷試車驗收的日期和時間。無負荷試車的安全和檢查承包人按第8條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約定,并結合無負荷試車的通電、通水、通氣、試壓、試漏、吹掃、轉動等特點,對觸電危險、易燃易爆、高溫高壓、壓力試驗、機械設備運轉等制定無負荷試車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報告制度及事故處理方案在內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將該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對發包人提出的建議、意見和要求,承包人自費修正,并經發包人確認后實施。發包人的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為無負荷試車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和防護用品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承包人對其人員進行無負荷試車的安全培訓,并對無負荷試車的安全操作程序、場地環境、操作制度、應急處理措施等進行交底。發包人有權監督、檢查承包人在無負荷試車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實情況,有權提出安全整改及發出整頓指令。承包人有義務按照指令進行整改、整頓,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無負荷試車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遵照9.1.3款的約定自費趕上。延誤的無負荷試車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項、某單項工程落后于無負荷試車進度計劃的,承包人按9.1.3款的約定自費采取措施,趕上無負荷試車進度計劃。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無負荷試車延誤,致使本合同約定的工程交工或竣工驗收日期延誤時,根據第9.3款誤期損害賠償的約定,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責任。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無負荷試車領導機構決定的無負荷試車進度計劃進行某項無負荷試車時,且在收到試驗領導機構發出的通知后的10日內無正當理由,仍未進行該項無負荷試車時,發包人有權自行組織該項無負荷試車,試驗的風險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對于試驗結果的準確性,承包人應當予以認可。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無負荷試車延誤,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其合理費用,使無負荷試車進度計劃延誤時,交工或竣工驗收日期相應順延。重新試驗和驗收承包人未能通過相關的無負荷試車,可依據12.1款或12.2款的約定重新進行此項試驗,并按12.4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不論發包人是否參加無負荷試車和驗收,承包人未能通過的無負荷試車,發包人均有權通知承包人再次按12.1款或12.2款的約定進行此項無負荷試車,并按12.4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未能通過無負荷試車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無負荷試車未能通過的,承包人有義務根據發包人的要求重新進行無負荷試車,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無負荷試車進度計劃延誤時,交工或/和竣工驗收日期相應延長。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通過無負荷試車,交工或/和竣工驗收日期不予延長,相關費用及相關事項按下述約定處理。該項無負荷試車未能通過,根據發包人的判斷,對該項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實質影響,承包人自費修復。無法修復時,發包人有權扣減該部分的相應付款,視為通過;該項無負荷試車未能通過,根據發包人的判斷,對該單項工程未產生實質性操作和使用影響,發包人可相應扣減該單項工程的合同價款,視為通過;該項無負荷試車未能通過,根據發包人的判斷,對操作或使用有實質性影響,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并進行無負荷試車。發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交工或/和竣工驗收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未能通過無負荷試車,使單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因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交工或/和竣工驗收日期,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未能通過的無負荷試車,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或(和)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重新采購相關設備及材料,并進行重新施工,因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交工或/和竣工驗收日期,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且有權根據第22.1.2款的約定,解除本合同。工程接收工程接收工程已按本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通過無負荷試車并具備熱負荷試車條件后,為使業主及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熱負荷試車、試運行準備,經發包人和監理人書面確認,由承包人與發包人、業主進行工程的臨時性交接。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單項工程具備接收條件后的14日內,向發包人提交接收申請,發包人在接到申請后會同業主組織接收;或在接到申請退回申請,說明不接受的理由,并指出承包人尚需做的工作。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再根據本款規定另發通知,申領接收。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工程的接收不能視為工程的交工;工程的接收不是竣工驗收;工程接收后業主、發包人組織實施的熱負荷試車、試運行考核,不能視為工程的交付使用。承包人應當根據第13.1.1條規定和專用條款約定,完成交工所需條件,業主、發包人方能簽發交工證書;承包人應根據第16.1.1條規定和專用條款約定,提交竣工資料,滿足試運行考核要求,提供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申請竣工驗收。對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操作、使用沒有實質影響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能作為發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與發包人協商確定的合理時間,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作為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竣工后試驗(即熱負荷試車)熱負荷試車發包人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在業主規定的日期內通知承包人開始熱負荷試車的日期。發包人根據熱負荷試車方案,按照單項工程內的任何部分、單項工程、單項工程之間、或(和)工程的熱負荷試車程序和試驗條件,組織熱負荷試車。發包人全面檢查并落實工程、單項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熱負荷試車需要的資源條件、試驗條件、安全設施條件、消防設施條件、緊急事故處理設施條件或(和)相關措施。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熱負荷試車方案,完成方案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的準備工作。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的熱負荷試車方案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操作程序進行試驗,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生產功能或(和)使用功能。發包人的指導人員和承包人的操作人員,在熱負荷試車過程中的同一個崗位上的試驗條件記錄、試驗記錄及表格上如實填寫數據、條件、情況、時間、姓名及約定的其他內容。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熱負荷試車延誤時,承包人應采取措施,盡快組織,配合發包人通過熱負荷試車,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進行熱負荷試車根據本合同約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單項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過熱負荷試車,承包人自費修補其缺陷,并依據第14.1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重新進行此項試驗。承包人根據14.2.1款重新進行試驗的約定,仍未能通過該項試驗時,承包人自費繼續修補缺陷,并按14.1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再次進行。承包人重新進行的熱負荷試車,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交工交工驗收當本合同工程完成系統單機試車、無負荷聯動試車、熱負荷試車后,并合格地通過了國家有關規定及按本合同規定的檢驗,已按規定編制齊全及符合份數要求的交工圖表和資料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監理人提出交工驗收的申請,如果尚有少量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需提供在雙方協商確定的期限內盡快完成這些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的書面保證。發包人在收到該交工申請并審核合格后的21日內應報業主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由業主組織,承包人、發包人監理人及質監等有關部門參加,按國家頒發的交工驗收管理辦法進行驗收,并將交工驗收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環保、消防及衛生應當隨主體工程同時驗收。如果經交工驗收認為工程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發包人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14日內向承包人簽發交工證書。證書中寫明按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同時辦理本合同工程的移交工作。如果交工驗收認為工程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同意驗收,但某些單項工程尚需整修、補修,則應緩發交工證書,并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修復,待整修、補修工作完成并經發包人、監理人復查認為達到質量要求后,再發給交工證書,證書上寫明的交工日期仍應為承包人提出申請交工驗收的日期。如經交工驗收認為工程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則發包人應根據交工驗收小組的意見,在驗收工作完畢后7日內向承包人發出不予驗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做或補救處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修復工作后,應重新提出交工驗收的申請,經交工驗收小組復驗認為達到合格標準后發給交工證書。證書中寫明的交工日期應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請交工驗收的日期。計算實際工期時應減去承包人第一次提出申請交工驗收至發包人發出不予驗收的指令的時間。驗收完成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驗收報告。根據驗收標準的要求,說明完成質量的現實程度及相關資料。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須甩項交工時,雙方另外訂立甩項交工協議,明確各方職責。交工日自交工證書載明的交工日起,工程的保管風險和使用權由承包人移交給了業主。承包人負責已完成工程未交付前的成品保護工作,承擔未交付發包人之前發生損壞的修復費用。發包人若提前使用未交付的工程,因此而發生工程損壞的費用支出,由發包人承擔。工程的交工不是工程的竣工驗收。承包人應當第16.1.1條規定和專用條款約定,提交竣工資料,滿足試運行考核要求,提供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申請竣工驗收。工程交工后,并不解除承包人在試運行考核、達產達標、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和業主對本工程維護和照管直至竣工驗收。試運行考核(即性能考核)試運行考核承包人根據發包人的性能考核方案完成與承包人有關的準備工作和試運行考核,并配合發包人完成業主組織的試運行考核,并保證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專用條款和合同文件中約定的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承包人在發包人統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應資格和經驗的人員進行試運行考核。承包人派出的開車經理及其操作人員,在熱負荷試車和試運行考核期間,離開現場必須得到發包人批準。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提交的試運行考核方案進行人員配置和操作。承包人未能執行發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發生的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其責任。試運行考核通過后,雙方共同整理熱負荷試車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并編寫評價報告。報告一式兩份,經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各持一份,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未能通過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未能通過考核,但尚具有生產功能、使用功能時,按以下約定處理: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未能通過考核,按照專用條款規定的賠償金額、或賠償計算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包人承擔相應賠償。承包人對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提出自費調查、調整和修正并被發包人接受時,雙方商定相應的調查、修正和試驗期限,發包人為此提供方便。在通過該項考核之前,發包人可暫不按16.2.1款第(1)項約定提出賠償。喪失了生產價值和使用價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單項工程未能通過熱負荷試車,并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價值或使用價值時,發包人有權提出未能履約的索賠,并扣罰已提交的履約保函。工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及完整的竣工資料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發包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除發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本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和驗收均已完成,并符合本合同要求;已按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已按發包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工計劃;發包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發包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7.1.1款的約定辦理。竣工驗收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7.1.1款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審查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若經過審查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發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發包人同意為止。若經過審查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發包人應告知承包人竣工驗收時間,并會同業主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工程,業主、發包人頒發竣工驗收證書。根據本合同約定,發包人未能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及時通知承包人,并告知承包人延后的竣工驗收時間。承包人有義務參加延后的竣工驗收,發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頒發竣工驗收證書。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本合同工程的竣工驗收,按17.2.2款的約定,分期組織竣工驗收。竣工清場竣工清場工程接收后,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施工場地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本合同要求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按本合同約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場地;工程建筑物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指示全部清理;監理人指示的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恢復臨時占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金額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施工隊伍的撤離工程接收后,除了經發包人或監理人同意需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余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撤離施工場地或拆除。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場地。缺陷責任與質量保修責任缺陷責任為使施工文件與本工程盡早全面滿足本合同要求的狀態(正常磨損除外),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竣工驗收日起12個月內,承擔缺陷修復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盡快完成尚未完成的少量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工作;以及按照發包人的指令,完成修改、改建和修補缺陷或損傷等各項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費用。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上述修復缺陷工作的,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設計意圖投入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業主和/或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修復缺陷責任的期限。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本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運行,試驗和試運行的全部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為保證完全履行缺陷責任期的義務,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質量保修金。質量保修金的金額、暫扣方式及其支付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本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包括根據第19.1.3款延長的期限終止后28天內,由發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經業主、發包人簽認的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按第19.1.5款規定支付質量保修金。質量保修責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是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按法律、法規規定的保修內容、范圍、期限和責任,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合同附件。除非專用條款另有規定,第17.2款竣工驗收合格證書頒發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責任開始的日期。承包人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無正當理由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發包人可不與承包人辦理竣工結算,不承擔尚未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的相應利息,盡管約定了延期支付利息。變更變更權自本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驗收前的任何時間內,發包人有權下達變更指令。變更指令以書面形式發出。沒有發包人代表指令或未經發包人代表核準,承包人不得進行任何變更。承包人有權隨時向發包人提交書面變更建議,包括:縮短工期,降低發包人的工程、施工、維護、營運的費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給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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