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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TOC\o"1-5"\h\z\o"CurrentDocument"代持案例總結 2\o"CurrentDocument"陽光電源 2\o"CurrentDocument"雪人股份 2溫州宏豐 3\o"CurrentDocument"安科瑞 3\o"CurrentDocument"煙臺萬潤-工會持股1 4\o"CurrentDocument"蘇交科-工會持股2 4\o"CurrentDocument"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5\o"CurrentDocument"《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51/17代持案例總結一、陽光電源股權轉讓事實描述、概括敘述《股權代持協議》內容①。各股東簽署《確認函》②,確認股權代持之事實。通過一次股權轉讓解除委托持股關系③,各方出具《確認函》④,確認相關事項。(詳見《陽光電源-律師工作報告》第29頁)根據發行人股東出具的《說明函》及相關個人的訪談補充披露代持原因⑤,(詳見《陽光電源-補充法律意見書(一》第9頁)二、雪人股份?根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提供的說明以及律師、保薦機構對有關當事人調查訪談核查及有關當事人出具的聲明承諾披露存在的代持情況。?詳細披露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解決歷史上股權代持問題的過程。?律師發表意見認為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不存在糾紛。⑥(詳見《雪人股份-律師工作報告》第41頁)?根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提供的說明以及律師通過對股權代持人和實際持有人的訪談等方式的核查,補充說明代持原因⑦,并確認其合法性⑧。2/17(詳見《雪人股份-補充法律意見書(一入(二》第11頁)溫州宏豐溫州宏豐?在“發行人股本及演變”的描述中標注(系代持E?說明代持原因并發表律師意見。⑨林萍和余金杰出具《聲明》⑩,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陳曉和林萍《承諾函》11。(詳見《溫州宏豐-律師工作報告》第38頁)四、安科瑞根據發行人提供的資料、發行人現有自然人股東及其各自原代持人的確認并經律師核查后披露發行人前身安科瑞有限設立時存在股權代持的情況。引用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12披露方式:股權代持期間歷次股權變動、代持清理后歷次股權變動。律師認為委托持股關系依法有效,系股東對各自權益的自行處分,而委托持股事宜已得到有效清理,發行人目前的股權結構清晰。安科瑞有限成立時的委托持股情形不會對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造成實質性障礙。(詳見《安科瑞-律師工作報告》第26頁)3/17五、煙臺萬潤-工會持股1委托投資事實描述及清理方式。13?律師發表意見認為投資職工的委托投資行為系其本人的自愿行為,不存在強制分配的情況;委托投資期間,投資職工均取得了歷次分紅,投資職工與受托人之間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委托投資的清理和規范系投資職工的自愿行為,清退價格及支付方式系投資職工與受讓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全部投資職工已收到了上述清退款項,并出具了承諾對上述事項予以確認。(詳見《煙臺萬潤-律師工作報告》第101頁)六、蘇交科-工會持股2?補充說明2005年年底之前的轉讓價格與《持股會章程》規定之間不一致的原因及定價依據。(詳見《蘇交科-補充律師工作報告(一)》第34頁)4/17相關法律法規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定。第一條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第二條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5/17人為善意的除外。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第五條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第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6/17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第八條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第九條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第十條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7/17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一條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一)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二)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三)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四)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一、(二入(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8/17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9/17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相關資料:裁判文書4篇)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10/17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關資料:裁判文書3篇)第十五條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六條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七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11/17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相關資料:裁判文書3篇)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2/17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13/17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關資料:裁判文書3篇相關論文1篇)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關資料:相關論文1篇)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14/17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關資料:相關論文1篇)第二十八條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第二十九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協議,前述股權轉讓實際系李維華將其持有的合肥陽光3%的股權委托趙為持有,李維華系該3%股權的實際持有人,由此股權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均由李維華實際享有、承擔,趙為只作為該部分股權的名義持有人。本次股權轉讓趙為未向李維華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合肥陽15/17光各股東曹仁賢、蘇士林、李維華、鄭桂標、趙為于2010年12月16日分別簽署了《確認函》,確認了前述股權代持之事實。②“就上文所述股權代持、2007年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及股權代持解除的事實本人完全知悉并在前述過程中本人對于股權代持、2007年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以及股權代持解除的相關決策均表示同意。本人確認不會因上述股權代持、2007年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或股權代持解除事宜向陽光電源或陽光電源其他股東以任何形式提出任何異議或權利請求或主張。”③經本所律師核查,根據合肥陽光各股東曹仁賢、李維華、趙為于2010年12月16日分別簽署的《確認函》及有關收款憑證,通過本次股權轉讓,曹仁賢、李維華與趙為之間的委托持股關系均予以解除,具體如下:(1)趙為將其代李維華持有的0.15%的股權轉讓予尚格投資,轉讓價款為24.75萬元,趙為并已將該等轉讓價款全部交付予李維華;趙為將其代李維華持有的1.37%的股權無償轉讓予由李維華控股的昊陽投資。至此,李維華與趙為之間的委托持股關系予以解除。⑵趙為將其代曹仁賢持有的4.07%的股權轉讓予尚格投資,轉讓價款為671.55萬元;剩余1%的股權轉歸趙為實際持有,由趙為向曹仁賢支付該部分股權價款165萬元;趙為并已將前述兩筆價款全部交付予曹仁賢。至此曹仁賢與趙為之間的委托持股關系予以解除。④“就上文所述股權代持、2007年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及股權代持解除的事實本人完全知悉并在前述過程中本人對于股權代持、2007年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以及股權代持解除的相關決策均表示同意。本人確認不會因上述股權代持、2007年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或股權代持解除事宜向陽光電源或陽光電源其他股東以任何形式提出任何異議或權利請求或主張。”⑤第一個代持:滿足外資入股要求;第二個代持:為了加強核心經營團隊及技術團隊的凝聚力,保證公司的長期發展,預留一部分股權用于未來公司預留一部分股權用于未來員工持股。⑥本所律師經核查后認為,雪人制冷的設立、增資、股權轉讓和股權代持的清理均符合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已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是合法、合規、真實、有效的,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⑦1、經營理念分歧,楊大旺、楊建鋒等股東決定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為穩定團隊,增強股東對公司發展的共識,同意由雪人有限當時的生產經營骨干人員以平價受讓原股東擬轉讓的部分出資,并由陳勝、陳存忠代持。2、原股東有意退出,新股東有意購買,新股東基于信任關系委托原股東代持。⑧根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提供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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