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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法律與法規
(3)公司應依法成立,應符合法定的實質要件,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規定的申請和審批登記手續。以出資人的責任形式為標準,把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二)公司法的基本制度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內部關系的基本原則,公司章程經公司注冊后對股東、董事、監事和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等都有約束力。3.公司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公司的權利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公司的經營范圍必須由公司章程作出規定,并且應依法進行登記。公司的行為能力是指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4.公司的資本公司的資本是以盈利為目的而聚集在公司法人名下的財產。常見的公司資本包括注冊資本、發行資本、認購資本和實繳資本等。5.公司財務與會計制度公司的財務制度是指公司的資金管理、成本費用計算、營業收入分配、貨幣管理、財務報告、清算和納稅等方面的規范;會計制度是指公司的會計記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規程,會計制度是財務制度的具體表現。二、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與特征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征:(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均負有限責任。(2)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分為等額股份,證明股東出資份額的權利證書稱之為出資證明書。(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最高人數限制(50人以下)。(4)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簡單。(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1.股東會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關,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2.董事會(執行董事)與經理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成員為3人~13人,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人~2人。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3.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成員不少于3人。公司規模較小和人數較少的,可以設1名~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1.股權證書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記錄以下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2.股權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人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和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建立一個藝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資本平均分成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征:(1)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2)股東以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3)公司的股東有最低人數限制,而沒有最高人數限制(2~200)(4)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較為復雜。(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4.公司創立大會認股人繳清股款并驗資完畢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與創立大會召開前15日內通知或公告會議日期。會議應有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5.公司的審批和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應與創立大會結束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1.股東大會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以審議的事項與會召開2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其股東大會的召開應當與30日以前公告。2.董事會于經理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起成員為5人~19人。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職權。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人~2人,均由全體董事以過半數選舉產生。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3.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1.股份發行(1)股份發行原則。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必須同股權、同股同利。同一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2)股票發行價格。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3)股票的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成立日期;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編號。股票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4)股票的記名和不記名。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發起人、機構或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記名。對社會公眾發起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不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額,應當置備股東名冊。(5)股票的交付。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記成立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五)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的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票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進3年連續盈利。(4)所持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列為15%以上。(5)公司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2.股票上市程序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于分立1.公司合并于分立的形式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公司分立包括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2.公司合并于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合并。應當由合并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與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之內,未接到通知書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公司繼續承擔。(二)公司的終止和與清算1.公司終止及其事由公司終止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法定事由而喪失經營能力。公司終止事由包括破產、解散、撤銷及其其他法定原因、2.公司的清算(1)清算組的組成。在自愿解散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由股東承擔,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人選應由股東大會確定。在強制解散的情況下,清算組成員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中制定。(2)清算組的職權(3)清算組的義務(4)清算程序合同的分類:(1)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條件,可分為諾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2)根據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分為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3)根據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分擔方式,可以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4)根據雙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可以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5)根據兩個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3個方面:(1)平等、自愿、公平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3)合法原則。二、合同的訂立(一)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訂立是指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成立包括以下要件:(1)主體合法。當事人簽訂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的客體合法、確定(4)符合法律規定形式(二)合同的內容(三)合同訂立的程序1.要約發出要約一方為要約人,受領要約一方為相對人或受要約人。構成要約須符合下列條件:(1)要約須是向特定人發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3)要約中應當明確表示該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就要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不同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2.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條件(二)附條件、附期限合同(三)集中特殊情形合同的(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生效。(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中之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被代理行為有效。(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四)無效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訂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共利益,而自訂立時起就無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以下情形,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還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五)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包括對合同性質、當事人、標的等發生誤解,致使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實。(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即一方具有利用其優勢或者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合同,使當事人之間利益不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六)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和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2.后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其相應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四)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以保護起債權的法律制度。合同的保全措施主要有兩種,即代位權和撤銷權。(五)合同履行的擔保根據我國民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合同履行擔保方式有定金、保證、抵押、質押和留置。五、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一)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子啊原合同基礎上達成協議,修改或者補充原合同內容。合同的變更對于已按原合同所做的履行無溯及力。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推定為未變更。(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或者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的轉讓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內容。1.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將其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六、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一)合同權利和義務終止的事由合同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雙方的當事人終止合同關系,合同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歸于消滅。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的目的已經全部實現,合同因此終止。(2)合同因解除而終止。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有解除權的人可以因此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其他情形。(3)債務互相抵消。抵消是指兩人呢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互相消滅。抵償以其產生的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消和協議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券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獲知喪失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5)債權人免除債務。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消滅債務或者終止合同關系的單方面法律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部分或全部終止。(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即混同。混同的效力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7)合同關系的消滅。合同法規定,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二)合同權利和義務終止的效力七、違約責任(一)違約責任及其構成(二)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合同法對違約責任采取的黑絲嚴格責任原則,即不管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責外,都要承擔違約責任。(三)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四)承擔違約責任方式(1)支付違約金(2)支付賠償金(3)要求繼續履行(4)修理、更換、重作、退貨和減少價款或酬金等(5)定金制裁(6)采取補救措施的合理費用
第三節反不正當競爭法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誠實、信用、遵守公認商業道德以及不得濫用競爭權利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壟斷、限制競爭行為在內的所有破壞競爭的行為。狹義的不正當競爭,則是指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之外的破壞競爭行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除對狹義的不正當競爭作了規定外,還對限制競爭行為作了具體規定。二、限制競爭行為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妨礙、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場主體進行競爭的協議和行為。在我國,限制競爭行為表現為以下4個方面:(一)濫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行為(二)濫用行政權力行為(三)不當搭售行為(四)串通投標行為三、不正當競爭行為(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征。(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盈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限額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者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別1.假名冒牌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商業賄賂行為3.虛假宣傳行為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它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實用性的特征。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機密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的處罰方式,一是有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5.低價傾銷行為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償清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平或提供服務時,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附帶提供給用戶或消費者金錢、實物或者其他好處,作為交易獎勵。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行為:(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表示。(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記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的。(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經營者違反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侵害時,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7.詆毀商譽行為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競爭力,為自己取得競爭優勢的行為。詆毀商品信譽的行為構成要素包括:(1)行為的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如果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的行為的,可構成共同侵權人。(2)經營者實施了詆毀商譽行為。(3)詆毀行為是針對以一個或者多個特定競爭對手。(4)經營者對其他經營者進行詆毀,其目的是敗壞對方的商譽,其主觀心態多為出其故意是顯而易見。四、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1.監督檢查部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部門主要是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部門。2.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1)詢問權(2)查詢復制權(3)檢查權(4)處罰權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1.民事法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凡假冒其他企業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等行為,均責令其停止侵害他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給被侵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行為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予以賠償。賠償的數額,以被侵害人實際發生的可計算的實際損失為限。如果損失難以計算,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除此之外,侵害人還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利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行政責任行政責任包括以下幾點:(1)強制行為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2)沒收非法所得(3)處以罰款(4)吊銷營業執照3.刑事法律責任第四節勞動法一、勞動法及其適用范圍(一)勞動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勞動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勞動關系,同時還調整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法適用于:(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3)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勤工人員。(4)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勞動法不適用于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保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等。(三)勞動者的基本權利與義務1.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2.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二、促進就業(一)促進就業及其措施促進就業是指國家為保障公民為實現勞動權所采取的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就會的各種措施的總稱。促進就業是國家的基本職責,促進就業的目標是實現充分就業。(二)勞動就業的原則1.平等就業的原則2.雙向選擇的原則3.照顧特殊群體人員就業的原則4.禁止雇傭童工的原則三、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的概念與特征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又有自己的內容,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1)勞動合同的主題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2)勞動合同的內容具體有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3)勞動合同的客體是勞動力。(4)勞動合同是要是、有償合同。(二)勞動合同的訂立1.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依法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商一致,設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2.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應具備以下條款:(1)勞動合同的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件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3.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使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4.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三)勞動合同的變更、接觸和終止。1.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勢的變化對原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2.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終止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以下幾種情況:(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須達成書面協議,且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勞動法25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傷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以下情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經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員。5)用人單位根據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4)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消滅,結束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根據實際情況,出現下列情形時,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屆滿。(2)企業宣告破產或者依法解散、關閉、撤銷。(3)勞動者被開除、除名或者因違紀被辭退。(4)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5)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四、集體合同(一)集體合同的概念與特征集體合同是指企事業組織的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與企事業組織的代表,就職工的集體勞動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二)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1.集體合同的訂立2.集體合同的履行3.集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的(2)訂立集體合同根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和廢止。(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4)企業轉產、停產、破產、被兼并的,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5)工會組織依法撤銷。(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集體合同如發生爭議,應按以下方式處理:(1)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另一方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書面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進行協調處理。(2)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力求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時間和工作日的分類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和一周內從事生產和工作的小時數。工作日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內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它是一日為計算單位的工作時間。工作日分為定時工作日和無定時工作日。1.定時工作日(1)標準工作日。是指法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統一實行的標準長度工作日。在我國,標準工作日為8小時工作制。(2)縮短工作日。即少于8小時工作日,適用于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下列職工,如從事礦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職工。(3)延長工作日。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長度的工作日,即超過8小時的工作日。(4)綜合計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時間為周期,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時間和標準工作日時數基本相同的工作日。主要適用于交通、鐵路、郵電等行業的部分職工。(5)彈性工作日。是指在工作周時數不變的前提下,在標準工作日基礎上,按照預先規定的辦法,由職工個人自主安排工作時間的工作日。2.無定時工作日它是指法律允許的沒有固定工作時間和職責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職工,主要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等。(二)休息休假時間及其種類工資分配應遵循如下原則:(1)工作日內間歇時間。是指在工作日內給與勞動者休息和用膳時間,一般為1小時~2小時,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時。(2)工作時間內的休息時間。是指兩個臨近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一般不少于16小時。(3)公休假日。是指勞動者在一周內享有不少于24小時的連續休息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公休假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國家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組織,可根據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日。(4)法定節日。是指在法律規定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5)年休假。是指職工工作年滿一定年限,每年都享有照領工資的連續休息時間。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三)加班加點的條件和限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救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為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勞動法又對加班加點做出限制性規定:(1)加班加點的時間限制。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2)確定了較高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六、規工資制度(一)工資及其形式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二)工資分配原則工資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1)工資總量宏觀調控原則。國家通過一定的手段對工資分配總量進行調節和控制,以保護工資增長的正常速度與合理比例。(2)用人單位自主分配原則。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3)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原則。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4)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既反對平均主義,拉開工資差距,又反對收入高低過分懸殊。(三)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就業狀況、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四)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七、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一)安全衛生的內涵(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內容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包括下面幾項內容:(1)安全衛生責任制度(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管理制度(3)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制度(4)勞動安全衛生檢查制度(5)勞動防護品發放與管理制度(6)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7)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處理制度八、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制度(一)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2)懷孕期保護(3)生育期保護。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4)哺乳期保護(5)月經期保護(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是指根據未成年工生長發育的特點和義務接受教育的需要,對其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特殊保護。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為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根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主要措施有:(1)上崗培訓(2)禁止安排有害健康的工作(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4)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九、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制度(一)社會保險1.社會保險的概念與特征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是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有強制性、補償性、互濟性等特征。2.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實行國家基本保險、單位補充保險、個人儲蓄保險的多層次社會保險制度。3.社會保險項目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等。4.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并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二)福利制度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修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十、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一)勞動爭議處理機構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吹本委員會管轄范圍內勞動爭議案件。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指形式審判權的審判機關,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受理。(二)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但是,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不愿協商的,可以申請調解。2.調解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3.仲裁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節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亦稱智力成果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的創造性的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在內的民事權利。一般來說,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一、著作權法(一)著作權及其相鄰近的權利著作權是指作者對自己的文學、藝術和科學創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民事權利。作者的創作作品,即智力創作成果包括文學、藝術、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人及電臺、電視節目的播放單位對使用和傳播他人的作品享有的權利。(二)著作權的內容1.人身權人身權是作者對自己的智力創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作者人身權是與作品的作者人身不可分離、不得轉讓和不可剝削的專屬權。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一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三)著作權的主體和客體1.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的主體是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人。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國家也可以成為著作權主體。著作權主體分類,因其標準不同而有所區別。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根據合同或繼承、遺贈等方式取得著作權的人,只能享有著作財產權而不享有著作人身權。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者享有署名權、受獎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受委托創作作品的作者與委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者未訂立合同的,著作權歸受委托人。2.著作權的客體(1)著作權的客體是指作者創作活動取得具有一定形式的成果。它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2)著作權的客體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3)不屬于著作權客體的作品:法律、法規,國家機關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疑問;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四)著作權取得和保護期限1.著作權取得著作權法規定,作者對其作品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即時取得,并非作品發表的時間。2.著作權保護和期限著作人身全除對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其不受限制外,對公民的作品,屬于人身權的發表權和屬于財產權的使用權及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規定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積極享有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以及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均為50年。但上述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則不予保護。(五)著作權的限制著作權屬于絕對權,只有著作權人本人可依法對自己的作品行使發表、使用、修改等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發表、利用、篡改著作人作品的行為,就是侵犯著作權的而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單位里公共利益,我國著作權法同時對著作權某些權利予以限制,以保護合理利用人的權益。二、專利法(一)專利法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即獨占權。專利權基本特征取決于客體專利的排他性和壟斷性。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依法享有專利權,即在法定期限內獨占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和使用其專利方法的權利。(二)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1.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的主體是專利權人,也就是有權申請并取得專利權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和擔負義務的人,包括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2.專利權的客體專利權的客體是指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作為專利權客體的發明必須具備3個特征,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3.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根據專利法規定,下列對象不授予專利權;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得到的物質。此外,對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也不授予專利權。(三)專利權的取得、期限、終止和無效1.專利權的取得專利權的申請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職務發明者的所在單位是專利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專利。(1)申請專利的原則包括:一件發明只能授予一件專利的原則;先申請原則。(2)專利的申請和審查。專利申請人要取得專利權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專利局在接到專利申請后,對專利按法律規定經過初步審查、早期公開、實質審查、復審等步驟,對審查合格的授予專利權。2.專利權的期限專利權的期限是指專利的有效期限,即專利權在多長的時間內受法律保護。我國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權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3.專利權的終止和無效(1)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終止就是專利權的消滅。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終止有兩種情況:一是自然終止,即因專利權的期限屆滿終止;二是一定法定事由而終止。(2)專利權的無效。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6個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課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宣布無效的專利視為即自始即不存在。(四)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1)專利權人的權利。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專利權人對其所獲得的專利有制造、銷售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和獲得報酬的權利。(2)專利權人的義務。專利權有義務實施其專利,繳納年費。(五)專利權的保護1.專利權的保護范圍2.侵犯專利權的行為3.不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三、商標法(一)商標和商標權1.商標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的標記。商標權是掌鞭所有人依法對自己注冊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2.商標權的特征(1)專有性(2)時間性(3)地域性(二)商標權的主體和客體1.商標權的主體依照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一個注冊商標只能有一個商標權。對就同一商標兩個以上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專利權只能授予一個申請人。在轉讓注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而且受讓人應當保證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核準后,正是公告,受讓人才能取得商標專利權的主體資格。2.商標權的客體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我國商標法規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圖形不得用作商標注冊。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1)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相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2)同外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相似的,但該國政府統一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經過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8)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意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2)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極其他特點的。3)缺乏顯著特征的。但是,上述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3)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商標法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表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所謂地理標志,是指表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三)商標權的取得和期限1.商標權的取得商標權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采取兩種方式:一是注冊商標取得商標權,為大陸法系各國采用;二是使用商標取得商標權,商標專用權根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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