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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再保險合同
再保險合同是再保險當事人雙方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本章主要講授內容:
—再保險合同概述
—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再保險合同適用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再保險合同概述
一、再保險合同的概念二、再保險合同的性質三、再保險合同的標的四、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五、再保險合同的特點六、再保險合同的種類一、再保險合同的概念(一)再保險合同的定義
再保險合同又稱分保合同。它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
(二)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之間的關系
1.再保險合同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合同。
(1)再保險合同的責任、保險金額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險合同的范圍和有效期為限;(2)原保險合同解除、失效或終止,再保險合同也隨之解除、失效或終止。
2.再保險合同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合同。
二、再保險合同的性質
再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合同說)這一觀點可以分為“原保險合同說”和“責任保險合同說”兩種。
“原保險合同說”(繼承說):再保險合同的性質與原保險合同一樣,源于原保險合同的性質。原保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亦是人身保險合同,即屬給付性合同;原保險合同是財產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亦是財產保險合同,即屬補償性合同;“責任保險合同說”:再保險是基于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轉嫁,以經濟賠償或給付責任為目的的一種責任保險。實質上是屬于責任保險的性質。再保險合同是一種性質特殊的責任保險合同,在保險合同的責任性與再保險合同標的密切相關。
三、再保險合同的標的
再保險合同中的標的是再保險合同的客體,即指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分出人承擔的損失補償責任或給付責任。
由于分出公司對再保險標的具有經濟利益關系,是構成再保險合同的有效條件,再保險合同實際保障的是分出公司對再保險標的存在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所以亦稱再保險合同的客體是再保險利益。
四、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
再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是指原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損失補償責任的發生。
原保險的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責任事故,即指原被保險人損失的發生。
前者強調原保險人損失補償責任的發生;后者強調約定事故發生損失的事件。五、再保險合同的特點
(一)再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再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三)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
(四)再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
六、再保險合同的種類
再保險合同依據不同的分類基礎,可以分成各種不同類型的再保險合同。
(一)按責任分配形式分類按責任分配方式劃分有比例再保險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險合同。
(二)按合同安排方式分類再保險合同可分為:臨時分保合同、合同分保合同和預約分保合同。
(三)按分保對象分類
原保險人以原保險標的風險責任為基礎與再保險人訂立不同險種合同,包括財產險再保險合同、貨物運輸險再保險合同、責任險再保險合同和人身險再保險合同。
(四)按責任轉移目的分類
按責任轉移目的,可以分為承擔再保險合同和賠償再保險合同。
這方面稍微多解釋幾句。
1.承擔再保險合同。亦稱未滿期責任再保險,辦理這種再保險的原因一般有:
(1)原保險人改變經營方針,專營某種業務而放棄原有的其他業務;(2)因經營地區的調整,決定停止某一地區的業務;(3)因兩個保險公司實行合并,其中一公司將所有業務轉移給另一公司;(4)因財務發生困難進行清算時,所有未滿期業務,必須設法轉移,以了清責任。
2.賠償再保險合同。實際上是通常的再保險,即分出公司責任的一部分轉移給再保險公司。
第二節再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一、原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
原保險人的權利原保險人的義務
二、再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
再保險人的權利再保險人的義務一、原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原保險人的權利
1.原保險人全權負責處理再保險事務。
2.危險單位的劃分由原保險人決定。
3.原保險人有權依照再保險合同,在約定的保險賠償責任發生時,向再保險人攤回保險賠款。
4.原保險人有權向再保險人收取再保險手續費。
(二)原保險人的義務
1.原保險人對再保險人負有告知、通知義務。
2.保險事故發生時,原保險人負有防止損害擴大和向再保險人通知的義務。
3.原保險人向再保險人交付再保險費的義務。
4.原保險人在安排再保險時,必須先作自留。
5.原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的理由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再保險人的義務,亦不得以再保險人的理由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對被保險人的義務。
6.如有損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回款項時,原保險人應按再保險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二、再保險人的義務與權利
(一)再保險人的義務
1.接受分保額的義務。
2.損失補償的義務。
3.再保險傭金與盈余傭金支付的義務。
4.保費準備金提存與管理的承認義務。
5.接受再保險金額及再保險費減額請求的義務。
6.保全與行使代位權所需費用的承擔義務。
(二)再保險人的權利
1.檢查權利。原保險全權處理再保險事務,可視做再保險人的委托。從受托人的立場而言,原保險人為表示誠信,愿意隨時接受委托人的檢查。
2.指示權利。
再保險人在認為有必要時,可指示原保險人采取防止損失擴大與減輕的措施,這種指示可在訂立合同時直接規定,也可于保險事故發生后做出指示。三、再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
共命運(followthefortunes)條款
錯誤和遺漏(ErrorsandOmissions)條款仲裁條款中間人條款
(一)共命運(followthefortunes)條款
共命運條款通常表述為:“茲特約定凡屬本合同約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險人在其利害關系范圍內,與原保險人同一命運。”
(二)錯誤和遺漏(ErrorsandOmissions)條款
錯誤或遺漏條款的內容一般表述為:“有關本合同或其分保業務項下的錯誤、延遲、疏忽或遺漏,在任何情況下不能推卸雙方的責任,一如這些錯誤、延遲、疏忽或遺漏未曾發生。但這些錯誤、延遲、疏忽或遺漏一經發現,應立即更正。”
(三)仲裁條款(ArbitrationClause)
仲裁條款通常表述為:有關本合同或其項下的業務發生爭執或分歧,當不能友好解決時,可提交仲裁法庭,由合同雙方各自指派其仲裁人,并由這兩名仲裁人指派公斷人。如果任何一方在對方以掛號信提出這一要求四個星期內不能指派其仲裁人,或者如果這兩名仲裁人對公斷人的指派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第三名仲裁人或公斷人可由保險專員指派。(四)中間人條款
在再保險合同中,通常有如下內容的中間人條款:“……被雙方確認為安排本合同業務的中間人。一切有關本合同通訊往來(包括但不限于如通知、賬單、保費、退費、手續費、款、救助費用和損失結付)通過該中間人。”
(五)保護締約雙方權利條款
再保險人給予保險人選擇承保標的、制定費率和處理賠款等權利。這主要是出于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充分信任,避免雙方之間的反復周折,便于再保險交易有效順利地進行。原保險人賦予再保險人查核賬單及其他業務文件,如保單、保費、報表及賠案卷宗等權利,四、再保險合同的基本組成部分(1)締約雙方的名稱。(2)合同開始日期。(3)執行條款。(4)除外責任。(5)保費條款。(6)手續費條款。(7)賠款條款。(8)賬務條款。(9)仲裁條款。(10)合同終止條款。(11)貨幣條款。
第三節再保險合同適用的基本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
三、損失補償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什么是再保險的保險利益?
原保險人對于承保的保險標的損失與否具有經濟補償與否的利害關系,這種經濟利益就是再保險的保險利益。
再保險保險利益的范圍多大?
以原保險責任范圍為限。二、最大誠信原則
什么是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在再保險中的適用:
1、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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