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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點擊此處添加ICS號點擊此處添加中國標準文獻分類號DB37山東省地方標準DB/T—XXXXstructionstandardforsmartlightingpoleengineering(征求意見稿)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ConstructionstandardforsmartlightingpoleengineeringDBxx/Txxxx-202x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號:Jxxxxx-202x主編單位: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濟南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批準單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前言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0年第二批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魯建標字〔2020〕18號)的要求,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濟南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會同有關單位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結合山東省的實際情況,在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討論和修改的基礎上,形成本標準。本標準內容不涉及到任何專利。本標準共分7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系統規劃;系統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本標準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或有關資料寄送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十路20188號;郵編:250000;電話郵箱:zhangsm@)。主編單位: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濟南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參編單位:山東省通信行業協會濟南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員:張松梅、劉慶吉、崔傳慶、夏林、劉吉成文鵬、李育紅、劉守志、張俊、孫杰王新民主要審查人員:1總則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54系統規劃 65系統設計 85.1一般規定 85.2系統功能 85.3桿體 95.4掛載設備 125.5智能網關 135.6設備倉 145.7綜合機房(機柜) 155.8管線 175.9通信網絡 175.10供配電 185.11防雷與接地 20 5.13信息安全 246工程施工 266.1一般規定 266.2進場檢驗 266.3桿體 276.4強弱電管道 276.5設備安裝 286.6線纜敷設 286.7綜合機房(機柜) 297檢驗與驗收 307.1一般規定 3047.2桿體 307.3供配電系統 317.4掛載設備 327.5照明系統 327.6綜合機房(機柜) 337.7運營管理平臺 337.8工程驗收 33本標準用詞說明 35引用標準名錄 36條文說明 385ContentsGeneralProvisions 1 5.2SystemFunction 8 5.5IntelligentGateway 135.6ComprehensiveChassis 145.7ComprehensiveComputerRoom(Cabinet) 15 5.9CommunicationsNetwork 17 5.11LightningProtectionandEarthing 20 Construction 5 6.2Materialequipmententryinspection 26 Pipes 6.5DeviceInstallation 28g 6.7ComprehensiveComputerRoom(Cabinet) 29eptance 67.1GeneralRequirements 30 7.3Electricpowersupplysystems 317.4MountedDevice 327.5Lightingsystem 32ComprehensiveComputerRoom(Cabinet) 337.7OperationandManagementPlatform 337.8Engineeringacceptance 33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 35ListofQuotedStandards 36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3811總則1.0.1為規范山東省智慧燈桿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優化5G網絡建設環境,促進智慧城市和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布局,推進山東省智慧燈桿工程建設健康有序的發展,特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山東省新建、改擴建智慧燈桿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1.0.3智慧燈桿作為統籌性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應聯動各行業應用建立起覆蓋范圍廣、功能齊全的信息感知網絡,并應充分考慮與城市風貌景觀相融合,對桿體、室外機柜、機房、通信管線、供配電管線和運營管理平臺進行整網統籌,實現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治、共享。1.0.4智慧燈桿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術語2.0.1智慧燈桿Smartlightingpole以燈桿為載體,通過掛載各類設備提供智能照明、移動通信、環境/氣象監測、交通管理、信息交互和城市公共服務等功能,可通過運營管理平臺系統進行遠程監測、控制、管理等網絡通信和信息化服務的多功能道路燈桿。2.0.2智能照明Smartlighting對智慧燈桿的照明系統進行精細化管控,實現遠程開燈、關燈、調光及照明設備狀態監測,并根據經緯度、時區等設置定時任務,控制所有路燈或指定路燈的開燈、關燈、調光、接收故障告警等。2.0.3視頻監控Videosurveillance是安全防范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完整的視頻監控系統是由攝像、傳輸、控制、顯示、記錄等五大部分組成。2.0.4交通指示Trafficindication包括各類交通標志牌、交通信號燈(指示屏)、路名牌和導向標志。2.0.5交通監控Trafficmonitoring包括交通流量檢測、道路監控和電子警察,可實時監測車流量、車速和道路的通行狀態,也可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抓拍和記錄。2.0.6車路協同系統VehicleInfrastructureCooperativeSystems采用先進的傳感和無線通信等技術,全方位實施車車(V2V)、車路(V2I)動態實時信息交互,并在全時空動態交通信息采集與融合的基礎上開展車輛主動安全控制和道路協同管理,充分實現人車路的有效協同,保證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2.0.7環境/氣象監測Environmentalormeteorologicalmonitoring通過安裝各類傳感器,遠程監測城市各點位的環境或氣象數據,如溫度、濕度、照度、氣壓、風向、風速、噪聲、PM2.5和PM10等。32.0.85G通信基站5thgenerationmobilecommunicationbasestation第5代移動通信系統無線收發信設備的通信站,提供無線通信網絡覆蓋,實現有線通信網絡與無線終端之間的無線信號傳輸。2.0.9物聯網InternetofThings(IoT)通過信息傳遞設備,按照約定協議,連接物、人、系統和信息資源,實現對物理和虛擬世界的信息處理并做出反應的智能服務系統。2.0.10信息發布Informationdisplay可按區域或功能通過LED顯示屏遠程發布圖像或視頻信息,如時政新聞、天氣預報、環境數據、交通信息和公益廣告等。2.0.11公共廣播Publicbroadcasting可按區域和功能提供音頻廣播,可遠程控制播放內容,如政府公告、應急指揮信息等。2.0.12公共WLANPublicWLAN使用高速、寬帶無線技術,提供可隨時隨地接入的無線網絡,為市民提供互聯網服務。2.0.13緊急求助Emergencycall一鍵式緊急呼叫,與系統平臺聯網,快速傳遞報警或求助信息,可雙向通話或視頻。2.0.14信息交互Informationinteraction通過觸摸顯示屏,提供現場信息查詢、參數設置等服務。2.0.15充電服務Chargingservice為各類電動汽車或設施終端提供交流或直流充電服務。2.0.16設備倉Equipmentcabin安裝智慧燈桿運行支持設備的專用空間,為燈桿上掛載的各類設備提供配電、通信和監控服務。可采用位于燈桿底部的一體化設計,也可采用安裝于燈桿立柱的獨立式箱體設計。2.0.17管理平臺Managementplatform4管理平臺即軟件管理系統,主要用于對智慧燈桿及相關設備進行管理、控制、運行監測、數據運維等。2.0.18智能網關Intelligentgateway智能網關主要用于燈桿掛載設備的通信接入、交換和路由,同時具備邊緣計算、協議轉換的能力,上行與管理平臺進行網絡通信,下行與掛載設備進行網絡或串行通信。2.0.19綜合機房(機柜)Comprehensiveequipmentroom(cabinet)綜合接入智慧燈桿各類業務數據的通信設備所在的機房(機柜)。負責把各類業務數據的信息流由智慧燈桿連接到管理平臺。2.0.20服務區塊Serviceblock服務區塊是由一個綜合機房(機柜)管線范圍內的所有智慧燈桿形成一個服務區塊單位。53基本規定3.0.1道路照明燈桿作為道路上連續、均勻和密集布設的道路桿件,宜進行功能升級,作為智慧城市建設、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中前端設施的主要載體,實現信息化基礎設施的共建、共治、共享。3.0.2城市智慧燈桿建設宜編制專項規劃,綜合各方建設需求,統籌建設和管理,指導智慧燈桿的合理布局和健康有序發展。3.0.3在滿足業務功能要求和結構安全的前提下,應對道路上各類桿件、管線、箱體等設施進行集約化整合設置,并為未來擬掛載設備預留資源,實現共建共享,互聯互通。3.0.4智慧燈桿系統和其它道路設施等應統籌進行系統設計,風格、造型、色彩等應與道路環境景觀整體協調,體現城市、區域特色。3.0.5智慧燈桿系統的建設應具有前瞻性、科學性、經濟性,與道路建設、改造和景觀提升等市政工程同步開展,避免后期重復投入。64系統規劃4.0.1智慧燈桿系統應根據道路情況和業務覆蓋需要規劃服務區塊,前端系統的組織應以服務區塊為單位進行。智慧燈桿系統示意圖如圖4.0.1所示:圖4.0.1智慧燈桿系統示意圖4.0.2智慧燈桿系統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1以智慧燈桿系統為基礎,強調規劃先行;2智慧燈桿專項規劃應與強弱電管道、供電、通信、機柜、機房等相關配套設施規劃同步編制,科學指導智慧燈桿建設。4.0.3智慧燈桿系統的需求收集,應符合下列規定:1收集公安、城管、交通、應急等領域關于視頻監控、交通管理、環境監測、信息交互、應急求助等信息化業務的相關需求;2收集電信運營、廣電和物聯網等領域關于無線通信的需求;3根據收集結果編制《智慧燈桿建設需求匯總表》。4.0.4智慧燈桿系統的現狀調研應符合下列規定:1現狀調研內容包括:1)桿體老舊程度、桿體高度、桿體強度、桿體穩定性等信息;72)配套管道、供配電及通信線路等基礎配套設施信息。2根據調研結果編制《市政道路桿件現狀信息統計表》。4.0.5智慧燈桿系統的需求匹配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現有道路桿體的改造,應根據掛載需求,明確可利用的桿體資源;2對新建市政道路的桿體,應根據掛載需求,銜接相關基礎設施規劃,明確桿體建設規模與建設要求。4.0.6智慧燈桿專項規劃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以服務區塊為基本單元開展智慧燈桿專項規劃的編制;2以三年或五年為規劃期限,每年根據收集的業務需求進行滾動修編,明確智慧燈桿系統的總體目標、建設規模、布點規劃等主要內容;3總體目標:明確規劃期末智慧燈桿系統的總體建設水平;4建設規模:根據建設現狀、業務需求明確智慧燈桿建設規模;5智慧燈桿布點規劃:1)智慧燈桿的布點應充分考慮業務需求,兼顧經濟適用性及美觀性,同一根桿體上不宜掛載過多功能設備;2)以業務覆蓋需求定間距:根據不同業務系統覆蓋能力和需求,綜合確定智慧燈桿的布點間距;3)以間距定桿位:根據布點間距,結合道路現狀或規劃情況明確桿體位置。4.0.7智慧燈桿建設計劃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結合智慧燈桿專項規劃的總體目標及建設規模,編制智慧燈桿年度建設計劃,明確新建智慧燈桿及改建現有桿體的數量計劃;2結合智慧燈桿專項規劃的布點情況,明確本年度新建、改造智慧燈桿的總體數量、總投資、進度要求:1)新建道路的智慧燈桿建設計劃應考慮與市政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2)原有道路的燈桿改造應明確改造的優先順序,并充分考慮共享原有桿件資源。85系統設計5.1.1智慧燈桿宜采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在滿足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優化桿體直徑和設備倉體積,提高設施的安全性及安裝、維護和管理的便捷性。5.1.2智慧燈桿掛載設備應滿足相應行業規范的安全、性能、安裝和電磁兼容等相關要求。求5.1.3智慧燈桿桿體在滿足功能要求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應簡潔美觀。5.1.4掛載設備應優化整體設計,實現小型化、一體化,顏色與桿體顏色協調統一。5.1.5綜合機柜應滿足安全性、功能性和景觀性的要求,確保部署設備安全穩定運行。5.1.6桿體、綜合機柜、綜合機房的樣式、顏色應與道路和區域規劃相協調。5.1.7智慧燈桿運營管理平臺的設計應確保平臺自身及其數據信息的安全。5.2.1智慧燈桿系統可通過前端設施設備的掛載及管理平臺系統的建立,實現智慧照明、視頻監控、無線網絡覆蓋、交通管理、信息發布、信息交互、環境監測、充電樁、車路協同等功能中的兩種或多種組合。5.2.2智慧照明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使用發光二極管(LED)等高效節能光源;2采用具備有線或無線通信方式的單燈控制技術,實現路燈聯網監控和管理;3照明燈具的照度要求、布置方式、安裝高度、設備間距、燈具選型應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和《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的規定。同一路段燈具安裝高度宜保持一致。5.2.3視頻監控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可掛載球形攝像頭、槍型攝像頭等各類視頻采集設備;2合理提高設施設備性能、優化設計布點,推進各部門設備共建共享。95.2.4無線網絡覆蓋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可掛載移動通信基站、窄帶物聯網基站、WLAN等無線網絡技術的設備;2掛載的移動通信基站應滿足道路無線網絡的無縫覆蓋,并兼顧周邊住宅區的無線網絡覆蓋;3公共WLAN覆蓋應保障網絡帶寬質量,滿足智能終端的通信需求。5.2.5交通管理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1可掛載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交通流量檢測器、交通執法設備、停車誘導牌等設施設備;2可接入交通管理平臺,實時傳遞交通狀態信息。5.2.6車路協同設備實現周邊道路信息的采集,提供車輛信息推送、交互等服務,包括路側設備、激光雷達、毫米波雷達、智能攝像機等。5.2.7信息發布設備可包含路名牌、燈箱、道旗、LED多媒體屏、公共廣播等。其中在線信息發布類設備,應具備遠程控制和發布審核功能。5.2.8信息交互設備可包含一鍵求助終端、多媒體觸屏等。5.2.9環境傳感監測設備可監測溫濕度、空氣質量、噪聲等環境指標。5.2.10充電樁功能應符合以下規定:1在一體化底座式設備倉中應內置集成充電模塊;2具備充電模塊設備運行狀態監測、查詢及定位等功能;3充電樁的布設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根據需求和道路情況綜合確定。5.3.1桿體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等規范中的相關規定,安全等級應符合二級標準,同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道路照明燈桿技術條件》CJ/T527中的相關規定。5.3.2桿體基礎設計應符合《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高聳結構設計規范》GB50135、《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中的相關規定。5.3.3桿體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宜小于20年。桿體設計時,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5.3.4桿體應符合以下環境性能要求:1桿體在環境溫度-40℃~85℃及桿體內相對濕度不大于95%的范圍內正常工作;2桿體抗震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中的有關規定,且抗震設防烈度不低于當地建筑地震烈度要求;3桿體應進行內外防腐處理,并符合《道路照明燈桿技術條件》CJ/T527的要求;4桿體基本風壓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中規定的50年重現期為準,但不得小于0.35kN/m2。5.3.5桿體設計除應滿足集成現有功能設備荷載外,還應考慮冗余荷載,保證后期功能擴展的承載需求。5.3.6桿體截面形式宜采用多邊棱形的錐形桿,桿體材料宜采用Q345及以上強度的高強度材料,設計和制造標準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道路照明燈桿技術條件》CJ/T527的相關桿體規定。5.3.7桿體應分層設計,桿體宜采用以下4個層次進行分層設計:1第一層(底部):適用充電樁、信息交互設備、設備倉、檢修門、配套設備等設施,適宜高度約2.5m以下;2第二層(中部):適用路名牌、小型標志標牌、小型信號燈、視頻監控、信息發布設備等設施,適宜高度約2.5m~5.5m;3第三層(上部):適用交通信號燈、電子警察、分道指示標志牌、指路標志牌、視頻監控、車路協同等設施,適宜高度約高度5.5m~8m;4第四層(頂部):適用智能照明、氣象環境監測、無線通信、物聯網基站等設施,高度8m以上。圖5.3.7桿體分層設計5.3.8智慧燈桿掛載設備安裝方式主要包括抱箍式、法蘭式、滑槽式,立桿中部宜配置滑槽,掛載設備宜采用滑槽式安裝;滑槽機械強度和位置無法滿足設備安裝要求時,可采用抱箍式或法蘭式安裝。5.3.9桿體應保證一定的空間用于移動基站設備的安裝,預留移動基站設備安裝接口,移動基站設備可安裝在桿體頂部上端或頂部側面,頂部上端安裝通過安裝件應直接固定在桿體頂部預留的安裝接口上;側面安裝應采用抱箍式或滑槽式安裝。5.3.10桿體設計應充分考慮未來拓展性,預留后期功能擴展接口,便于設備的加裝、更換、拆卸維護,并符合以下規定:1桿體上應預留設備安裝空間和預留穿線孔。預留穿線孔宜為圓形,打磨光滑,無毛刺、銳邊,加塞防水膠泥。預留穿線孔徑應考慮安裝設備接線的線徑,如無特殊要求,孔徑應大于30mm;2桿體內部預留穿線空間,滿足強弱電線纜分離要求;3設備連接件宜采用模塊化、標準化設計。5.3.11桿體在以風載荷為主的載荷標準組合極限狀態作用下,桿體任意點的橫向變形允許值不應大于任意點高度的1/40。5.3.12智慧燈桿桿體宜采用姿態監測技術,實時監控和管理各種桿體的傾斜、被撞擊等狀態。5.3.13智慧燈桿立桿布設應符合整體布局、功能齊全、景觀協調、點位控制的總體要求,須掛載設備的應與使用單位進行充分的溝通,滿足近期設備的布設需要,并充分考慮滿足未來設備的拓展要求。5.3.14智慧燈桿立桿布設應符合如下要求:1智慧燈桿LED燈具的配光類型、布置方式與燈具的安裝高度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中的相關規定;2桿體和掛載設備不應侵入道路建筑邊界,應滿足與公共設施的最小安全距離。3掛載5G基站的桿體布設應滿足網絡覆蓋的要求,符合《通信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技術暫行規定》YD5039中的相關規定。4應根據“先路口區域布設,再路段區域布設”的順序,合理調整燈桿間距,對智慧燈桿和普通燈桿的布設位置進行統籌協調;5在路口區域,應以交通指示(標志牌、信號燈)和交通監控(流量檢測器、電子警察)的點位為控制點設置智慧燈桿;6在道路中間路段,以路燈的點位為控制點設置智慧燈桿,智慧燈桿的布置可分為單側布置、雙側交錯布置、雙側對稱布置、中心對稱布置四種基本方式,具體布置方式應根據道路規劃和系統覆蓋要求合理選擇。5.4.1掛載設備通過連接件與桿體連接,連接件宜使用滑槽、抱箍或法蘭連接件的方式,滿足穩固、耐用、易裝、防盜的要求。5.4.2掛載設備布局應避免設備之間相互干擾,保證各設備正常運行,滿足數據采集、網絡傳輸的準確性和安全性。5.4.3掛載設備部署間距和高度應綜合考慮實際應用場景及功能覆蓋需求。5.4.4掛載設備的信息流宜以桿體為節點進行匯聚后上傳。5.4.5掛載設備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5.4.6掛載設備應達到IP65的防護等級,應能滿足山東地區長年戶外使用的氣象條件要求。求5.5.1智能網關應根據業務管理、業務需求以及兼顧經濟性等因素按需布置,兩個及以上掛載設備需要進行信息傳輸時,應配置智能網關。5.5.2智能網關應具備匯聚業務信息和監控信息的功能,業務信息包括非裸光纖傳輸接入的掛載設備的業務數據信息,監控信息包括桿體、電源、網絡、設備運行環境、運行狀態等信息。5.5.3智能網關可通過有線光纖/網線、4G/5G無線通信等上聯至管理平臺,有線、無線上聯接口網絡傳輸應具有多發、備份、容錯設計,網絡故障時可自動切換傳輸通道。5.5.4智能網關應支持不同接口類型的掛載設備接入,應支持千兆以太網光口、電口、RS232/RS485等接口,根據不同應用可支持LoRa、ZiGBee、Wifi接口、AI/AO接口、DI/DO接口、PWM、PCIE接口、USB接口、CAN總線接口等。5.5.5智能網關應支持對接入設備進行在線配置、調試、升級等能力。5.5.6智能網關北向接口應具有良好的協議兼容性,支持HTTP(S)、MQTT、TCP/UDP等主流協議。5.5.7智能網關應具備本地網絡管理功能,能獨立管理智慧燈桿的所有掛載設備,實現掛載設備間互聯互通、事件聯動、離線規則管理。5.5.8智能網關宜具備本地存儲和本地計算功能。5.5.9智能網關應具備完備的日志保存和日志管理功能,對智能網關的設置、修改、資料刪除等進行完整記錄;日志禁止人為修改和刪除,保存時間不少于6個月。5.5.10智能網關應支持遠程服務、調試、配置等功能。5.5.11智能網關應支持掛載設備的自動識別、自動配置、即插即用功能。5.5.12智能網關應支持配置導入導出功能,方便批量設備的配置工作。5.5.13智能網關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同時應滿足工業級溫濕度環境要求。5.5.14智能網關電磁兼容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相應抗擾度3級指標的要求。5.6.1桿體設備倉可采用燈桿一體化設計,也可采用獨立式設計。5.6.2桿體設備倉應與智慧燈桿配套設置,桿體設備倉內的倉位數量應與智慧燈桿的配套設備相匹配。5.6.3桿體設備倉開門方向應結合行人、車輛及維護便捷性確定。5.6.4桿體設備倉以及相關金屬構件應可靠接地。5.6.5桿體設備倉設計環境類別為I類,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5等級,使用壽命應不小5.6.6桿體設備倉應根據設備管理需求,采用分倉設計。5.6.7桿體設備倉箱頂應有斜度,箱頂不應有積水的溝槽。5.6.8桿體設備倉箱體應進行防粘貼處理,防粘貼層宜采用無色透明材料。5.6.9桿體設備倉宜配備智能監控管理系統,實現燈桿傾斜、積水、溫濕度、電纜溫度等動態監測,實時監測箱體環境參數和運行狀態,保障設備通訊環境安全。5.6.10桿體設備倉宜采用智能門鎖,實現遠程開關門、門鎖狀態監測、開關門記錄追蹤等功能。5.6.11獨立式桿體設備倉外表面材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不銹鋼,或能滿足機械強度和熱力性能要求的其他材料。5.6.12獨立式桿體設備倉不應安裝在低洼處,基礎或內部設備倉底部應根據實際的防水浸的要求進行抬高。5.6.13一體化桿體設備倉宜滿足以下規定:1桿體設備倉內設備安裝位置應根據實際的防水浸的要求進行抬高;2桿體設備倉內部應采用強電和弱電分倉設計。機柜)5.7.1綜合考慮共建共享、安全運行、節能環保、與環境和諧等因素,智慧燈桿系統應配置綜合機房(機柜)實現各種業務設備集中放置、集中傳輸。5.7.2智慧燈桿工程宜優先選擇建設綜合機房,條件不具備時,可根據業務區域建設需要,采用室外綜合機柜替代。5.7.3綜合機房的設計應符合《數據中心設計規范》GB50174、《通信局站共建共享技術規范》GB/T51125、《通信建筑工程設計規范》YD5003的相關規定;綜合機房的環境要求應符合《通信局(站)機房環境條件要求與檢測方法》YD/T1821的相關規定。綜合機房與架空電力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T50293的規定。5.7.4考慮綜合機房運行的安全性和穩定性,綜合機房的選址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綜合考慮地理環境、行政區劃、業務和道路的分布、網絡組網的合理性和管理維護的便利性等因素,優先設置在業務區域的中心位置;2優先設置在公用設施用地范圍內;3優先設置在主干管道附近,宜具備雙路由管線出局的條件和充足的管線資源;4電力供給充足可靠,通信快速暢通,交通便捷;5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6遠離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隱患區域;7遠離強振源和強噪聲源;8避開強電磁場干擾。5.7.5綜合機房的面積不宜小于20m2,機房應根據各種用戶設備的安裝、維護需求進行分區設計,合理分配機房空間。機房宜為矩形,凈高應不小于2.8m。5.7.6綜合機房裝修應滿足下列要求:1機房不應作裝飾性裝修。室內外裝修應滿足二級耐火等級要求,選用耐久、阻燃、不起塵的材料;2機房墻體應為磚砌、混凝土現澆或滿足防火、防水、防盜的要求的輕質墻體,同時滿足防滲漏、防蟲鼠、保溫、隔熱、耐久要求;3機房地面的面層材料,宜采用光潔、耐磨、耐久、不起塵、防滑、阻燃、環保的材料,在任何情況下機房內均不應出現結露現象;4宜根據綜合機房所在位置,采取相應的防盜措施;5所有進出綜合機房的孔洞應按《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操作規范》YD5201的規定進行封堵;6綜合機房應根據機房位置合理設置獨立的電纜、光纜等線纜孔洞。5.7.7機房應根據設備布置情況及各類線纜的布放、維護需求,合理建設機房內走線架。5.7.8機房應按照設備的整體需求配置空調、消防等設施。5.7.9機房用電荷載設計應充分考慮機房遠期發展對設備功率、蓄電池組充電功率、空調功率及其他照明、插座功率等用電的需求。5.7.10綜合機柜應與智慧燈桿配套設置,各功能模塊不應單獨設置室外機箱,采用多合一箱體,統籌各方需求,在滿足功能性的前提下進行整合共享,減少城市戶外箱體數量及體量。5.7.11綜合機柜的設計應符合《通信系統用室外機柜安裝設計規定》YD/T5186的規定。5.7.12綜合機柜應符合DL/T375《戶外配電箱通用技術條件》和《通信系統用戶外機柜一般要求》YD/T1537的規定。5.7.13綜合機柜的安裝位置應綜合考慮地理位置、管線資源、網絡布局、光纜傳輸衰耗、供電等因素,并確保箱體安全,不影響道路交通,且維護方便。5.7.14綜合機柜宜布設在路口區域,或以500m~800m為間隔設置;宜布設在人行道設施帶、綠化帶和機非隔離帶內,不應布設于人行道過街橫線、居民小區和商業設施的進出5.7.15綜合機柜箱體應進行防粘貼處理,防粘貼層宜采用無色透明材料。5.7.16綜合機柜宜配備智能監控管理系統,實時監測箱體環境參數和運行狀態。5.7.17綜合機柜宜采用智能門鎖,實現遠程開關門、門鎖狀態監測、開關門記錄追蹤等功能。5.8.1智慧燈桿的強、弱電管線宜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和管理,敷設要求應符合《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通信管道與通道工程設計標準》GB50373的相關規定。智慧燈桿管道應覆蓋桿體和綜合箱位置,并應與掛載設備的用戶通信管道、公用信息管道及其它需要的管道貫通,形成閉合管道網絡。5.8.2新建道路的強、弱電線路應采用入地管道敷設,現有架空線纜具備入地敷設條件的,應入地敷設。5.8.3智慧燈桿旁應設置接線手孔井,電纜、光纜分支接線可在手孔井或燈桿的設備倉內實施完成。路燈、公安、交警和通信等使用單位宜共用手孔井。5.8.4智慧燈桿應根據掛載設備的線纜布放需求預置4~8根管徑Φ50mm及以上的彎管與配套手孔井連通。5.8.5管線設計時應充分考慮預留,管孔數量不應少于6孔φ75~φ110管道,弱電管道中宜穿放用于光纜敷設的子管;新建管孔宜采用不同管道色彩區分不同權屬單位。5.8.6車行道下的保護管宜采用鋼管,人行道/綠化帶下的保護管宜采用塑料管。5.8.7通信管道的埋設深度(管頂至路面)按本標準表5.8.7的規定取值。當達不到要求時,應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鋼管保護。強弱電管線應分別單獨穿管敷設,電纜管敷設凈距不應小于0.25米。表5.8.7管頂至路面的最小深度表(單位:m)(從軌道底部算起)(從軌道底部算起).1智慧燈桿應具備為掛載設備提供統一傳輸接入服務的能力,上聯通道接入方式宜采用有線的光纖傳輸,條件不具備時,也可以采用4G/5G無線傳輸。5.9.2每根智慧燈桿上聯通道宜配置不少于12芯的光纖資源,滿足公共視頻監控、移動通信基站、智能網關等設備的裸光纖傳輸接入需求。非裸光纖傳輸接入的掛載設備宜由智能網關統一提供傳輸接入服務。5.9.3采用光纖傳輸時,應符合以下要求:1根據實際業務需求,應考慮為專用或涉密鏈路的設備(如5G基站、公共視頻監控攝像機等)預留足夠的光纖芯數,考慮備份光纖;并在設備倉中預留光纜的成端空間;2為提高系統可靠性,宜采用光纖環路組網;3可在通信機房(機柜)增加光纖匯聚設備以節省主干光纖;4應采用工業級的光纖收發器或交換機。5.9.4采用無線傳輸時,為確保數據安全、可靠,宜向運營商申請開通VPN專網服務。5.9.5智能網關與掛載設備之間的下聯通信應采用基于TCP/IP的局域網通信或基于RS-485/232、USB的串口通信,其物理層分別為5(6)類/超5類網線或雙絞線。5.9.6智能照明的單燈控制和管理,集中控制器可通過智慧燈桿網關中轉的方式與平臺建立連接,也可采用NB-IoT/GPRS/CDMA/4G/5G等公網通信方式與平臺直通。集中控制器與單燈控制器之間的通信方式宜采用PLC電力線載波、RS-485等有線通信方式或ZiGBee、LoRa等無線通信方式。5.10.1智慧燈桿及設施的用電負荷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以及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的規定,并應滿足以下要求:1中斷供電將在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失,或對公共交通、社會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智慧燈桿及設施,應按不低于二級負荷供電;2其余場所可按三級負荷供電。5.10.2智慧燈桿供配電系統的負荷容量設計應符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的相關規定,并適當預留擴容空間。5.10.3正常運行情況下,智慧燈桿設備端電壓應為額定電壓的90%~105%。5.10.4智慧燈桿低壓配電系統中性線截面不應小于相線截面,且應滿足不平衡電流及諧波電流的要求。5.10.5智慧燈桿配電系統應具有短路保護和過負荷保護,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規定。各單相回路應單獨進行控制和保護。各類設備應設有單獨保護裝置。5.10.6低壓配電箱的母線上宜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電涌保護器(SPD)第12部分:低莊配電系統的電涌保護器選擇和使用導則》GB/T18802.12的規定選擇和設置浪涌保護裝置(SPD)。5.10.7智慧燈桿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T系統或TN-S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相關規定。5.10.8智慧燈桿系統中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及《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T13955的相關規定。當采用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時,還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T13955的相關要求。5.10.9供配電系統在條件允許時,間接接觸防護亦可采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氣設備(II類設備)。5.10.10智慧燈桿供電線路的人孔井蓋及手孔井蓋、燈桿檢修門及戶外配電箱,均應設置需使用專用工具開啟的閉鎖裝置。5.10.11智慧燈桿應具備為掛載設備提供統一供電服務的能力,可通過在設備倉內配置空氣開關或即插即用的方式接電,每根智慧燈桿宜配置遠程電源控制模塊,支持遠程控制和斷電保護,具備單路計量、單路開關控制等功能。5.10.12照明燈具與智慧燈桿上的掛載設備應采用不同回路供電,路燈照明應采用分時段供電回路,從路燈專用變壓器直接引出;交通設施、視頻監控、氣象環境監測、顯示屏等掛載設備應采用全時段供電回路,宜從路燈專用變壓器直接引出,也可從綜合機房(機柜)引出;對于有獨立供電要求的掛載設備可適當增配專用供電回路。205.10.13對于5G基站等有后備供電要求的掛載設備和用電負荷,宜采用分區域集中供電方式,蓄電池組等后備電源集中設置于綜合機房(機柜)內。5.10.14充電樁應采用專用的獨立供電回路,每個充電樁供電應單獨計量。5.10.15供電容量設計應綜合考慮各掛載設備的用電總負荷,并適當考慮冗余設計,滿足今后新增設備的需求。5.10.16掛載設備宜采用多個分路空氣開關的隔離供電方式。5.10.17智慧燈桿系統電源應滿足各掛載設備對電能質量的要求。5.10.18配電系統接線方式宜采用放射式和樹干式相結合的方式,即變壓器配電柜至燈桿設備倉間的配電系統采用樹干式接線,設備倉至終端用電設備的配電系統采用放射式接5.10.19智慧燈桿內導管及電線敷設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的有關規定。5.10.20智慧燈桿系統應設置用電安全警示標志,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的規定。5.11.1智慧燈桿系統的防雷與接地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通信局(站)防雷與接地工程設計規范》GB50689、《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的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YD/T1429的相關規定。5.11.2智慧燈桿的桿體及構件、設備外殼、配電及控制箱等外露可導電部分應進行保護型式宜采用TN-S系統或TT系統。5.11.3桿體、懸臂、底座等所有裸露金屬部件與接地裝置之間應具有可靠的電氣連接。5.11.4智慧燈桿系統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5.11.5在引下線附近保護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的措施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相關規定。臺215.12.1智慧燈桿系統應建立統一的運營管理平臺,將各掛載設備子系統集成到統一平臺中,具備對各掛載設備的業務匯聚和分配、遠程集中管理、控制、運行監測、數據分析、查詢、定位等功能,實現對現場設備運行狀況的實時監控,保障設備安全運行。5.12.2數據信息提供方在共享數據信息的全過程中應對數據需求方進行身份鑒別和授權管理,數據提供方應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數據流轉過程的安全性,數據需求方應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數據信息,并配合做好共享數據信息使用全過程監管。政府各相關部門需要共享公安監控設備視頻圖像信息的,相關信息資源應當由屬地政府主管部門視頻專網圖像共享平臺提供,不得從采集源頭直接獲取。5.12.3運營管理平臺的設計應綜合考慮預留與各應用業務系統、政府系統(如應急系統)等對接接口,各單位開發管理平臺時,應由主管部門提供一套公共API接口和協議,以便未來第三方以及管理平臺進行數據和服務的調用。5.12.4運營管理平臺應遵循《軟件工程軟件產品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SQuaRE指南》GB/T25000.1、《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GB/T28181和《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82號令《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的有關規定。5.12.5運營管理平臺應具備系統管理、資源管理、告警監控、統計分析、移動端APP管理等功能。1系統管理功能1)組織機構管理:應至少具備組織機構的增加、刪除、修改、查詢等資源管理功2)權限管理:應采用統一的賬號和權限管理機制,具備分級和分域權限管理功能;3)備份與日志管理:應具備數據定時備份和日志管理功能;4)租戶管理:應具有管理智慧燈桿資源租用情況的租戶管理功能。2資源管理功能1)系統宜結合GIS技術實現對智慧燈桿的可視化資產管理、精準定位;2)對桿件及各種掛載設備的信息管理和控制,實時顯示和提供相關數據信息;223告警監控功能1)應能實時監聽告警信息,接收各設備上報的告警和故障通知,對故障告警級別進行分類,并根據不同的告警級別通過各種方式告知;2)系統應可通過軟硬件結合方式,巡檢管理采用全智能方式巡檢,即通過配置平臺的自動巡檢策略,監控系統根據巡檢策略下發巡檢指令,終端設備遵照指令依次巡檢,返回巡檢結果;3)應對所有告警及事件(包括傳送到信息中心的各類報警、對講呼叫、應急照明等設備的開啟關閉等)記錄保存,同時保存事件相關聯的視音頻信息,并可按事件檢索;4)對緊急告警及事件應設定應急預案,當事件發生時,通過該預案可自動執行設備聯動控制;5)應支持策略配置,可對不同的告警及事件之間的關聯性進行定義,實現告警及事件和設備之間的智能聯動控制。6)系統應支持工單管理和配置功能,支持工單的手動生成和自動生成,支持工單的流轉、審批、撤回等功能。4統計分析功能1)支持多種報表顯示,提供自定義報表開發、報表分類管理、可視化的表單設計工具、數據源定義、格式定義、統計分析和配置管理、報表分類瀏覽、報表查詢和導出等功能;2)支持多種分析圖表,包括折線圖、柱狀圖、儀表盤、散點圖、K線圖、餅圖、雷達圖等多種圖形工具;3)應具備數據分析、管理、可視化功能,支撐各類信息資源的可視化表達和分析。4)應具備按時間、按燈桿、按設備類型等方式統計、查詢能耗的功能,并具備多維度能耗分析和預測預警等功能。5移動端APP管理功能宜根據具體應用場景在移動端設備上提供信息錄入、設備控制、故障定位、系統報警、工單處理、定位導航等功能。5.12.6平臺安全應符合平臺系統安全、平臺共享安全、平臺通信安全等要求:1平臺系統安全231)應采用安全認證機制,定義各個模塊單元的認證標識,在接入網絡內須經認證審核;2)應采用安全的通訊協議進行認證,保證數據傳輸的安全性;3)認證服務端應具認證鑒別機制和容錯機制,防止非法接入;4)安全認證應具有審核機制,在獲得技術認證和人工審核后方可接入網絡;5)應具有安全風險識別手段,防止惡意入侵和非法篡改;6)應具有安全審計機制,對接入、運行、變更等可追溯;應對網絡系統中的網絡設備運行狀況、網絡流量、用戶行為等進行日志記錄;7)應具有容錯機制,在故障發生后,能快速恢復;8)通過本地之外網絡接入的移動設備,應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確保系統安全;9)對于有特殊安全性要求的網絡,應采用外網與互聯網邏輯隔離,如使用防火墻或VPN等邊界設備隔離;10)移動設備接入平臺后訪問的數據應防止信息經移動設備泄露;11)平臺系統應安裝防病毒軟件,具備防病毒和查殺病毒的能力;12)任何遠程登錄用戶的口令必須設置有效期,有效期滿則自行作廢;13)應保證只有授權人員或系統可以訪問某種功能、獲取業務數據,當有非法訪問或系統安全性受到破壞時必須告警。2平臺共享安全1)對數據提供方和數據需求方應進行身份及權限驗證,避免非法請求;2)應提供數據傳輸和加密措施;3)應監控數據交換通道、服務接口的運行情況,出現問題及時告警;4)應提供審計功能,記錄交換服務調用的時間、資源提供方、資源使用方、數據交換及接口調用情況等信息。3平臺通信安全1)在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中,不允許接入與智慧燈桿不相關的設備;2)智慧燈桿掛載設備的通信應采用安全認證機制,定義各單元的認證標識,接入網絡須經認證審核;3)應采用安全的通訊協議進行認證,保證數據傳輸的安全性;4)認證服務端應具備認證鑒別機制和容錯機制,防止非法接入;245)安全認證應具有審核機制,在獲得技術認證和人工審核后才可接入網絡;6)系統應具備網絡邊界安全保護、網絡攻擊防范子系統等相關安全系統,保證平臺的網絡安全性;7)應實現在遠端通過網頁或者監控屏的方式遠程訪問網絡安全監控分析系統,及時發現網絡攻擊行為,快速定位網絡問題。5.12.7平臺數據應規范統一,制定運營管理平臺統一的數據輸入輸出接口規范,接口應符合以下規定:1接口應實現對外部系統的接入提供企業級的支持,在系統的高并發和大容量的基礎上提供安全可靠的接入;2提供完善的信息安全機制,以實現對信息的全面保護,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應防止大量訪問,及大量占用資源的情況發生,保證系統的健壯性;3應提供有效的系統可監控機制,使得接口的運行情況可監控,便于及時發現錯誤及排除故障;4應保證在充分利用系統資源的前提下,實現系統平滑的移植和擴展,同時在系統并發增加時提供系統資源的動態擴展,以保證系統的穩定性;5應能快速、方便和準確地進行擴容、新業務擴展;6各種接口方式應保證其接入的安全性,對安全事件可知、可控、可預測,根據接口連接特點與業務特色,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實施策略,保證接口的數據傳輸和數據處理的安全性;7系統應在接入點的網絡邊界實施接口安全控制,應采用傳輸控制手段降低接口網絡負擔,提高接口吞吐能力,保證系統的整體處理能力。5.13.1智慧燈桿有關信息安全的設計及建設應嚴格執行《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基礎安全技術要求》GB/T20270、《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公安部令第82號的有關規定。5.13.2管理平臺通過有線網絡管理智能化設備,采用TCP/IP協議進行相互通信和管理,應保障通信鏈路安全可靠,防止攻擊者竊聽、解析、篡改、控制通信鏈路上傳輸的數據。255.13.3智慧燈桿系統的設計應滿足信息傳輸的安全性和使用的保密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的要求且不低于二級。5.13.4針對顯示屏、廣播等特殊的信息傳播設備,應采用斷網離線式操作,信息傳播的內容應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5.13.5應在網絡邊界部署訪問控制設備,啟用訪問控制功能。應對掛載設備實行身份認證和綁定,確保操作安全。5.13.6在數據傳輸過程中,應具備對數據完整性監測的功能,應采用加密或其他保護措施實現數據存儲的保密性。5.13.7數據在傳輸和存儲過程中的加密方式應符合國家密碼局認定的國產加密算法SM4、SM3、SM2。266工程施工6.1.1智慧燈桿的施工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89、《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標準規范》GB1488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GB/T50374、《通信線路工程驗收規范》GB51171、《綜合布線系統驗收規范》GB/T50312、《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操作規范》YD5201、《移動通信工程鋼塔桅結構驗收規范》YD/T5132、《工業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T50252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GA/T75中的相關規定。6.1.2智慧燈桿設備安裝調試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執行,安裝調試后的設備及系統的功能及性能應達到設計要求。6.1.3智慧燈桿的現場安裝調試和試運行等過程應有書面記錄。6.1.4針對現有照明設施進行的智慧燈桿改擴建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與相關管理部門辦理停電手續,在進行施工前先將電源停電并斷開;2施工前對己停電的電源進行驗電,在確認無電壓后方可進行工作;3施工安裝過程中有專人進行安全監護,施工人員佩戴手套,使用絕緣工具,站在絕緣墊(臺)上,按操作規范,執行正確的施工、接線順序。6.2.1智慧燈桿系統產品進場前應完成定型試驗,并取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的檢測內容應包含外觀檢測、材質及性能檢測、桿件的規格檢測、焊縫檢測、熱浸鍍鋅層檢測、噴塑檢測等。6.2.2智慧燈桿系統產品進場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包裝牢固,保證在運輸過程中包捆不松動,避免部件之間、部件與包裝物之間相互摩擦而損壞外涂層;2金屬突出部分,如法蘭、節點板等,采用有彈性、牢固的包裝物包裝;3包裝前使用耐老化橡膠塞、耐老化塑料塞或其他有效方法封堵鍍鋅工藝孔;4部件運輸至現場后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變形及時進行校正。276.2.3智慧燈桿系統產品應在產品主體的明顯位置做出標記,標注產品的型號、規格、名稱,主要技術參數、出廠編號、生產制造商名稱等。6.2.4智慧燈桿系統產品進場后,應對產品進行復檢,復檢下列內容:1對產品外觀進行目視檢查,表面無劃傷、變形、凹坑、脫鋅,脫漆等缺陷;2有明確的產品規格、型號、名稱、主要技術參數、出廠日期、制造商名稱等;3根據實際需要抽樣檢查和記錄產品焊縫質量、尺寸規格、鍍鋅層厚度等;4檢查產品合格證、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易損件圖冊、備件明細表、裝箱單、產品安裝指導手冊等文件資料。6.3.1智慧燈桿桿體、設備倉的施工安裝,基礎及支撐面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裝前應根據驗收移交資料復核各項數據,符合相關規定;2柱腳底板(法蘭)與基礎間的空隙(為調整法蘭、底板水平高差而預留之空隙),在安裝校正后應用微膨脹細石混凝土澆筑密實;3露出基礎頂面的錨栓在智慧燈桿施工安裝前應涂防腐材料,并妥善保護,防止螺栓銹蝕與損傷。6.3.2智慧燈桿不宜進行現場焊接工作,如確需進行現場焊接,所有現場的焊縫須按一級焊縫要求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應對焊縫進行防銹處理。6.4.1電纜保護管不應有孔洞、裂縫和明顯的凹凸不平,內壁應光滑無毛刺;保護管敷設應與路基施工同步進行;保護管安裝位置應符合規范及設計圖紙要求。6.4.2電纜保護管連接應牢固、密封良好,金屬保護管宜采用套管連接的方式;套接的短套管或帶螺紋的管接頭長度不小于導管外徑的2.2倍;管口應無毛刺和尖銳棱角,管口宜做成喇叭型并做瀝青防腐處理;硬質塑料管連接宜采用插接,其插入深度宜為管子內徑的1.1~1.8倍,在插接面上應涂以膠合劑粘牢密封。6.4.3智慧燈桿旁側處、綜合機柜旁側處應設置接線手孔井;當過街管道兩端、直線段超過50m時、管線有轉彎變向時,應設接線手孔井;接線手孔井不宜設置在交叉路口、建筑物門口、與其他管線交叉處。286.4.4接線手孔井進出線孔應進行密封處理,防止水和小動物進入,封堵材料宜采用阻燃材料。6.4.5電纜保護管伸出接線手孔井壁30mm~50mm,有多根電纜管時,管口應排列整齊,不應有上翹下墜現象。6.4.6智慧燈桿基礎施工時,需對基礎范圍內埋設于地下的給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河流)、燃氣、電力(高壓、低壓、路燈、交通設施線)、運營商通信電纜等方面地下管線的探明普查,并負責繪制地下管線測繪圖紙,且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審核批準。6.4.7其他未提及內容,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89的相關要求。求6.5.1掛載設備的總重量應小于桿體的荷載,保證桿體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6.5.2掛載設備的總功耗應小于電源的載荷容量,符合安全用電要求;6.5.3各掛載設備及安裝固定件應具有防止脫落或傾倒的安全防護措施。6.5.4各掛載設備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各設備的運行、數據采集和傳輸的要求,應避免被樹木、橋墩或其他物體遮擋;6.5.5為保證所添加的設備已經正確安裝,宜在運營管理平臺中查看運行狀態,以確保桿件及設備的正常運行。6.5.6安裝完成后桿體及設備應穩固無異常,應進行整體測量校正,所有數值均須滿足驗收標準。6.6.1智慧燈桿內導管及線纜敷設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4和《通信線路工程驗收規范》GB51171的有關規定。智慧燈桿線纜敷設施工工藝應符合施工圖的設計要求,安裝應規范、美觀。6.6.2電纜在敷設前應進行絕緣電阻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GB50150的要求。296.6.3智慧燈桿桿體內強、弱電走線應獨立、互不干擾。6.6.4電纜在保護管中不得有接頭,保護管外的電纜連接宜使用線束接插件方式可靠快速延長電纜。6.6.5電纜在智慧燈桿桿體、綜合機箱內對接時,電纜兩端預留量宜均不小于2m;電纜接頭部分應牢固可靠、防水絕緣、不易暴露。6.6.6智慧燈桿桿體底部至桿體各設備的線纜應在桿體內部布放,不應在桿體外捆綁線纜。纜6.6.7電纜、傳輸線纜在電纜終端、分支處、接線手孔井、燈桿內應設置標志牌,以區分不同用途電纜;標志牌應注明電纜編號、型號規格、起止地點;標志牌應字跡清晰,防水防腐,不易脫落。6.7.1綜合機房的位置、面積、層高應符合設計要求,其施工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相關規6.7.2綜合機房基礎的施工應滿足《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的相關規定。307檢驗與驗收7.1.1智慧燈桿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7.1.2智慧燈桿系統檢測應在系統調試完成,試運行合格后進行。7.1.3系統檢測應符合以下規定:1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系統檢測;2檢測應根據工程技術文件和本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數量和檢測方法,制定系統檢測方案并經建設單位或項目監理機構批準后實施;3檢測機構應按系統檢測方案所列檢測項目進行檢測。7.1.4智慧燈桿工程的竣工驗收應在系統檢測及試運行合格后組織。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存在施工質量問題時,應由施工單位整改。整改完畢后,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7.1.5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組織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共同進行工程驗收。7.1.6智慧燈桿工程質量應符合本規程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符合設計和招標合同等文件的要求,具備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7.2.1查驗智慧燈桿桿體的材質、規格、焊縫質量、防腐涂層厚度、接地電阻的檢測報告。檢測對象以智慧燈桿或被檢裝置為計數單位,最小抽樣檢測數量應符合下表的要求。表7.3.2檢驗批最小檢測抽樣數量檢驗批的容量最小抽樣數量檢驗批的容量最小抽樣數量2~1516~2526~9091~1502358151~280281~500501~12001201~3200317.2.2智慧燈桿桿體的材料、規格、防腐、焊接等應符合設計文件及《道路照明燈桿技術條件》CJ/T527、《移動通信工程鋼塔桅結構驗收規范》YD/T5132的規定,并以智慧燈桿上掛載設備各專業中對桿體的最高安全性要求為檢驗依據。7.2.3智慧燈桿桿體的接地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的規定。7.2.4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動作特性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T13955的規定。7.2.5智慧燈桿桿體的其它技術條件與驗收要求應符合《道路照明燈桿技術條件》CJ/T527、《移動通信工程鋼塔桅結構驗收規范》YD/T5132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89的規定。7.3.1系統供配電低壓母線及二次回路的接線、相序、導通性、標識應符合設計要求及《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9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柜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71的規定。7.3.2系統電源的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備用電源容量等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7.3.3對于智慧燈桿設置剩余電流保護裝置的,應查驗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動作特性的檢測報告。7.3.4電源監控系統應能正確監測顯示燈桿的電源參數、設備狀態和實現設計要求的控制功能。7.3.5系統配備有備用電源的,應對供電系統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進行切換試驗,且主、備電源之間應符合以下規定:1可采用雙回路供電、UPS、EPS等作為備用電源供電,或同時設置雙回路供電和UPS作為備用電源供電。設置備用電源的供電系統,當主電源斷電時,備用電源應當自動投入供電;當主電源恢復時,系統應能自動切換為主電源供電;在主、備電源切換過程中,系統應能正常工作;322在任何情況下,嚴禁主、備電源同時為用電設備供電;3備用電源的容量應滿足系統連續運行的負荷要求。7.3.6供配電系統接地制式、重復接地的設置應與設計要求保持一致。系統接地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89的相關規定。7.3.7智慧燈桿供配電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還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的規定。7.4.1智慧燈桿掛載的交通信號燈及安裝要求應符合《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范》GB14886、《道路交通信號燈》GB14887的規定。7.4.2智慧燈桿掛載的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及安裝應符合《道路交通信息監測記錄設備設置規范》GA/T1047的規定。7.4.3智慧燈桿掛載的道路交通信息標志應符合《LED主動發光道路交通標志》GB/T31446、《LED道路交通誘導可變信息標志》GA/T484、《道路交通標志板及支撐件》GB/T23827、《道路交通信息服務通過可變情報板發布的交通信息》GB/T29103的相關規定。7.4.4對燈桿掛載的信息廣播系統設備、信息發布系統設備進行系統權限、實時性、一致性的檢測。驗收時應查驗相關的檢測報告,檢測數量以被檢系統設備的數量為計數單位。7.4.5其它掛載設備應符合相應的技術及驗收規范的要求,并按相應的驗收要求進行子分部驗收和試運行后的系統驗收。7.4.6燈桿上掛載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金屬部件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程》CJJ89的相關規定。若掛載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金屬部件是通過與燈桿桿體的連接實現接地,則兩者之間應實現可靠的電氣連接,且電氣連阻應不大于0.2Ω。7.5.1燈桿照明系統驗收時,應對照明系統的照明質量進行檢測。檢測數量宜根據不同的道路級別、燈具布置方式、燈具種類區分,同一類別的宜選取不少于2個測試段進行檢測。相鄰兩燈桿之間作為一個測試段,且測試段的選取宜選取直線段或近似直線段。337.5.2查驗道路照度、亮度、環境比、眩光等指標的檢測報告,各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的規定。7.5.3查驗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檢測報告,檢測數量、部位與道路照度的測試路段相同,道路照明功率密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的規定。7.5.4對照明系統的控制應符合設計要求。依據設計要求查驗照明系統是否可根據道路所在地理位置、天空亮度、季節特征、道路特點等合理確定道路照明的開關時間,手動與自動開關路燈功能是否正常,控制邏輯、狀態顯示、故障報警等是否正確。7.6.1綜合機房的竣工驗收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外,其環境要求和檢測方法還應符合《通信局(站)機房環境條件要求與檢測方法》YD/T1821的規定。7.6.2綜合機房的消防安全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通信機房防火封堵安全技術要求》YD/T2199等國家、行業相關規范的規定。7.6.3其他未提及的要求,按《數據中心基礎設施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462等國家、行業相關規范的規定執行。7.7.1運營管理平臺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及系統功能需求文件的要求,驗收時應對運營管理平臺的各項功能及安全性予以驗證。7.7.2管理平臺在信息傳輸、交換、控制、管理方面的安全性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基礎安全技術要求》GB/T20270的要求。7.8.1工程驗收應在有關的系統檢測完成,并出具合格報告后進行,未進行系統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進行工程驗收。7.8.2智慧燈桿工程驗收技術文件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施工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書;2系統竣工報告及竣工圖;343系統設備清單及主要材料、設備出廠合格證明和進場檢(試)驗報告;4隱蔽工程驗收記錄;5現場安裝調試記錄;6試運行記錄;7系統檢測報告;8分部(掛載設備)工程預驗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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