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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職工代表培訓
學習內容講授人茆曾耀全國工會學研究會理事湖北省工會學學會副秘書長6266524788738266學習內容要點一、黨的十七大報告關于職工民主管理的論述二、胡錦濤同志關于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論述三、企業民主管理與職工代表的根本知識四、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五、?職代會條例?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關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代會職權的規定六、?企業工會工作條例?關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內容七、?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于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八、?公司法??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關于職代會職權的規定九、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十、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探索現代企業制度下職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徑〞的論述十一、公司制企業的領導體制十二、?公司法?關于公司民主管理制度的規定十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具備的條件十四、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權利和義務黨的十七大報告
關于職工民主管理的論述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開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開展。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以增強黨和國家活力、調動人民積極性為目標,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開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一)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效勞,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二)開展基層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效勞、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對于干部進行民主監督,是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必須作為開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底性工程重點推進。要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組織自治機制,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效勞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根本形式的企事業民主管理制度,推進廠務公開,支持職工參與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完善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等制度,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發揮社會組織在擴大群眾參與、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社會自治功能。胡錦濤同志關于
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論述〔一〕200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內容是我國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研究,胡錦濤總書記主持學習并發表了講話。胡錦濤同志指出,人民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力,同時在基層實行群眾自治等形式的直接民主,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大創造,是我國人民民主制度優越性的重要表達。開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有利于堅持和穩固人民當家做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反映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意志和愿望,有利于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有利于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效勞,有利于實現好、維護好、開展好最廣闊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國家長治久安。胡錦濤同志強調,開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依法保證人民群眾在基層政權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干部實行民主監督。要從辦得到的事情做起,從廣闊人民群眾最關心的事情入手。要加強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設,重點圍繞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健全各項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各項公開辦事制度,改進工作機制,依靠制度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要豐富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的實現形式,適應我國經濟社會開展和人民群眾參與愿望增強的要求,從基層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方面,擴大人民群眾的有序參與,引導和組織人民群眾在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的實踐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胡錦濤同志關于
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論述〔二〕胡錦濤同志強調,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的實踐主體是人民群眾,人民群眾的關心、支持、參與決定著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成效。要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緊密圍繞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問題尤其是難點熱點問題開展工作,通過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共同管理,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積極化解各種矛盾,使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在促進基層經濟社會開展、促進人民生活改善、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重要作用。胡錦濤同志指出,各級黨委要把開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部門負責、有關單位密切配合、全社會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加強催促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要適應城鄉基層形勢的深刻變化,統籌安排,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切實把中央的方針政策同本地的具體實際緊密結合起來,把開展基層民主政治同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基層政權建設、基層干部隊伍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同在基層形成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緊密結合起來,推動改革開展穩定各項工作的落實。要深入把握新形勢下開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的規律和特點,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善于把人民群眾在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實踐中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水平。企業民主管理與職工代表的根本知識1、職工民主管理的定義。職工民主管理是企業職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參加企〔事〕業管理,行使民主權利的活動。職工民主管理的主體是全體職工群眾;各項活動都要依照法律和政策進行;其本質是職工群眾參與企業管理。2、職工民主管理具有權利性、制約性、疏導性的特點。3、職工民主管理的形式。職工代表大會是其根本形式,同時又是廠務公開的載體;其他的形式還有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民主協商、民主對話、民主議事會等。(1)職工代表的定義:所謂“代表〞是受委托或選舉出來替別人或大家辦事,或者是表達大家意見的人。職工代表是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由職工選舉產生的,接受職工群眾的委托,表達職工群眾的意見和替職工辦事的人。(2)關于職代會的職工代表的條件?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中選為職工代表。“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在政治上享有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游行、示威等自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3)其他方面的職工代表。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除了企業職代大會要選舉職工代表以外,依法設立的“企業管理委員會〞和各個“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也要選舉職工代表參加。另外,按照?勞動法?規定參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代表要由職代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也要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代表參加。職工代表的權利什么是權利。法律上講的“權利〞與“權力〞是有嚴格區別的,權利是指權利主體具有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是“義務〞的對稱,是以享有和維護合法權益為特征的。權力是指強制性的影響力,是以他人服從和執行為前提的。?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職工代表的權利是:第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第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第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總的看,職工代表享有十二項權利:會議參加權、召開臨時會議的提議權、知情權、討論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提案權、質詢權、參加檢查權、民主管理活動參加權、享受應得待遇的保障權。?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所以,職工代表在整個任期內都享有權利和應當履行義務,而不單是“會議代表〞關于職工代表參加會議和
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權利的說明職工代表享有職工代表大會各種會議〔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臨時會議〕的參加權、召開臨時會議的提議權,關于正式會議的規定——?職代會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目前,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關于臨時會議的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每個職工代表享有提議權,但只有當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職工代表到達三分之一的比例時才能決定召開臨時會議。關于職代會換屆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應按?職代會條例?規定或者由職代會通過的?關于職代會換屆時間的決定?的要求,進行換屆選舉及新一屆職代會的籌備工作。〔過去規定每二年要改選職工代表換屆,現在可以改為三至五年為宜〕關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區別。主要應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多少和其他方面的實際情況確定。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企業一般應實行職代會制度。職工人數少于100人的單位可以實行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制度。關于職工代表知情權的說明職工代表享有聽取廠長報告的權利,了解企業財務狀況的權利〔知情權〕。職工代表大會是廠務公開的主要載體,企業建立廠務公開制度后,職工代表有權了解企業按照政策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知情權,是指知道或了解情況的權利。職工代表不僅有權知道廠長〔經理〕所作報告中的有關內容,而且還有權了解企業財務報告中公布的內容。?企業財務報告條例?〔2000年6月21日國務院令第287號公布施行〕其中規定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報告,并重點說明以下事項:〔1〕反映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包括:管理費用的構成情況,企業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的發放、使用和節余情況,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況,利潤分配的情況以及其他與職工相關的信息;〔2〕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3〕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4〕國家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5〕重大的投資、融資和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的說明;〔6〕需要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企業財務報告應包括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通知?〔中辦發[2002]13號文件〕中規,廠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重大決策問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問題;與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關于職工代表討論權的說明討論權,是指就某一問題交換意見,提出各自的看法或建議,或進行辯論的權利。職工代表行使討論權,是針對職職工代表大會五項職權的第一項所涉及的范圍和集體合同草案的內容。職工代表開展討論,應當主要圍繞每一次大會的議題進行。“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是列入大會議程,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的問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議題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制度、職工生活方面的重大問題來確定。確定每一屆每一次職代會中心議題的一般程序是:〔一〕會議舉行前,基層工會應當廣泛征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了解當前本單位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職工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二〕基層工會與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協商,并提請黨委研究,形成對大會中心議題的初步意見。〔三〕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征求意見。〔四〕由基層工會委員會向職代會預備會議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并由預備會議審議通過。?勞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關于職工代表的選舉權和
被選舉權的說明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職代會條例?規定“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代會推選產生。〞所以,職代會的職工代表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在職代會選舉企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和其他機構成員時的權利。其他的機構成員包括:企業民主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車間科室代表團〔組〕長;各個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參加上一級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參加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即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關于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說明1、主席團的組成人員。?職代會條例?規定:“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干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職代會的正式代表,不實行常任制;主席團不再選舉主席、副主席;可以根據需要從主席團成員中選舉產生大會秘書長,一般由基層工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為宜。2、主席團的產生方式。由企業基層工會與黨政領導協商后提出主席團的人數,構成比例等具體方案;工會委員會召開各代表團〔組〕長會議,協商確定主席團候選人名單;將候選人名單交職代會預備會議,由到會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受表決通過的方式選舉產生。3、主席團的職責。主要是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組織領導工作,但不能代行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主席團討論決定問題,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實行集體領導,其成員輪流主持職代會全體會議。具體職責:一是主持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二是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的決議;三是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議案進行修改;四是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五是處理大會的其他重要問題,保證開好大會。關于職工代表團〔組〕的說明職工代表團〔組〕及團〔組〕長。為了健全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制度,使職工代表在職代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都能夠發揮作用,應將職工代表按車間、科室或分廠組織為代表團〔組〕,選舉團〔組〕長一人、副團〔組〕長一至二人,具體負責組織好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參加民主管理活動。各代表團〔組〕的活動,在職代會舉行期間,由大會主席團領導,在閉會期間,由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領導。職代會團〔組〕長聯席會議制度。?職代會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可簡稱為民主管理聯席會議。本卷須知如下:〔一〕聯席會議處理的問題應是臨時遇到的,同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有關的重要問題。如果僅僅同某個專門小組有關的問題,可以由該專門小組負責處理。〔二〕聯席會議形成的決定或處理意見,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提請予以確認。〔三〕凡屬于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企業重大決策問題,不能由聯席會議解決,應由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討論審議。關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的說明〔一〕專門小組〔專門委員會〕的性質?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假設干精干的臨時的或經常性的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專門小組〔專門委員會〕是為職工代表大會效勞,保證職工代表大會能夠更好地行使各項職權的、責任范圍明確的、人員精干的專門工作機構。專門小組〔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專門小組〔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職代會的有關議案;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根據職代會的授權,審定屬本專門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催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代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辦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專門小組〔專門委員會〕主要發揮以下作用:一是有助于職工代表大會各項職權能夠得到更好的落實;二是有助于職工代表大會開展經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動;三是有助于更加廣泛地吸收職工代表參加經常性的〔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民主管理活動。關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的說明〔二〕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各單位設置專門委員會的數量,由各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照行使職權和開展工作的需要確定,一般分為經常性的〔即常設的工作結構〕和臨時性〔主要在會議期間和會議前后開展工作的〕兩種:經常性的專門委員會一般設四個或五個。即:生產經營專門委員會〔或經營管理專門委員會〕;規章制度專門委員會;生活福利專門委員會;民主評議干部專門委員會。提案專門委員會可以作為臨時性的專門委員會設立。專門小組〔或委員會〕的成員。?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職工代表,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專門小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可以是相對固定的,也可以有臨時參加的,人數不限。其人選可以是在職工代表內選舉產生,也可以在非職工代表當中選擇適宜的人員聘請他參加。參加者一般應當具備相應的知識或經驗,熟悉有關情況,以便開展工作,提高效率。關于職工代表表決權的說明表決是指對決議表決時,有權投票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的行為。決議,是指經過職工代表大會上職工代表按照一定的程序表決通過的決定。職代會“決議〞是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定,具有權威性。職代會作出決議,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充分的、認真的討論,有占職工代表總數一半以上的職工代表通過方為有效。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或認可,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修改。“決議〞可以分為單項決議和綜合決議。前者的內容比較單一,便于通過;后者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包括幾方面議題的內容,有時會難以統一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哪種形式。職代會大會的表決方式。?職代會條例?只是規定“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未規定具體的表決方式。在實踐中,職代會就會議議程、企業負責人的工作報告等作出決議,可以采用舉手表決方式;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關系的重要事項作出決議,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為節約時間、提高會議效率,對不重要的事項,也可以采用鼓掌通過的方式表決。?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重要決議、決定,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過半數通過。關于職工代表提案權和檢查權
質詢權等權利的說明關于職工代表的提案權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是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處理的方案和建議。提案權,就是職工代表在接到舉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會議通知和隨?通知?一起下發的?提案表?后,將自己考慮提出的方案和建議填寫到?提案表?上,報送給代表團的權利。該提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審查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審查立案后,就成為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提交大會討論審議。關于檢查權是職工代表參加對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的檢查的權利。按照?職代會條例?規定,檢查權是由職代會的工作機構——企業工會行使的,職工代表可以參加工會組織的各種檢查活動。關于質詢權是職工代表提出質疑并詢問〔提出疑問、要求答復〕的權利,與“咨詢〞是不同的。關于職工代表的民主管理活動參加權、所享有待遇的保障權的說明關于民主管理活動參加權,是指職工代表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各個專門工作機構的活動。既包括職工代表大會期間進行的活動,還包括在會議結束后由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企業工會組織開展的活動,或者由各個專門小組〔專門委員會〕組織開展的活動;既有職工代表集體參加的大型活動,或者是只有局部職工代表參加的小型活動。日常民主管理活動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根據職代會通過的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積極組織和帶動職工踴躍參加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等群眾性的經濟技術創新工程的活動。〔2〕及時反映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問題;對于各種損害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的現象提出批評,或向有關部門反映,敦促糾正或解決。〔3〕參加職工代表團〔組〕組織的職工代表視察活動,積極提出問題,對于重要的問題做好記錄。〔4〕參加職代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的民主質詢民主對話及其他活動。5、參加對于職代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活動。6、在車間、班組民主管理活動中發揮骨干作用。關于職工代表參加活動的待遇保障權,是指職工代表因為參加民主管理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而應當按照正常出勤而享有的待遇,以及出席會議、參加培訓所享有的待遇。職工代表的義務法律上講的“義務〞,是“權利〞的對稱,是指權利主體應當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表現為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行為,以維護國家利益或保證權利人的權利獲得實現。?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職工代表的義務是:第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當前要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開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理論及“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第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第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所以,職工代表有接受職工群眾監督的義務。?職代會條例?關于全民所有制
工業企業職代會職權的規定黨中央、國務院于1986年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有以下職權:一是審議建議權;〔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方案、職工培訓方案、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二是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方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三是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四是評議監督權及獎懲任免建議權;〔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五是民主推薦權和民主選舉權。〔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勞動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關于職工代表大會性質與職權的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1988年4月,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其中規定職工代表是職工民主管理的根本形式,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一〕聽取和審議廠長關于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方案、根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方案、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聽取和討論權、知情參與權,符合貫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方針〞和企業實行目標管理的要求。湖北省"兩辦"通知2004年24號文件明確規定: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時,改制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必須將涉及產權變更、公司章程、經營者選擇等重大事項如實向職工公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關于
職工代表大會性質與職權的規定(二)〔二〕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方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帶有共決權的屬性,后來?勞動法?將審議集體合同草案納入審議通過的范圍內。湖北省明確規定企業改制時職工安置方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限于企業內部的職工福利范圍內,隨著改革的深化而調整。〕〔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干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后來增加了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企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方面的內容。〕〔五〕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現代企業制度下的職工民主管理體制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將“現代企業制度〞與“市場體系、宏觀調控、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一起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提出。現代企業制度的根本特征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其實現形式是“公司制〞,與傳統的“工廠制〞有明顯的區別。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建立健全的企業法人制度。(二)建立新的國有產權經營制度。(三)建立完善的企業組織制度。(按照企業的財產組織形式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組成“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四)建立新型的企業領導體制和職工民主管理制度。(企業依法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的領導管理體制,使權力機構、經營機構、監督機構相互別離、相互制衡、權責明確、各司其職。企業中的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要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五)建立健全通行的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企業財務通那么??會計準那么?)(六)建立新型的以勞動人事制度為主體的企業內部經營管理制度。(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那么,實行“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制度。)(七)建立新型的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從1996年開始,國務院選擇100家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全國總工會與國資委、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國務院確定的百家國有企業試點中工會工作和職工民主管理的實施意見?。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公司制企業的職工民主管理必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規定建立,職代會的性質、職權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法?關于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一)?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利。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關于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及其職權的規定如下:新?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新?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規定了國有獨資公司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了股份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企業工會工作條例?關于
國有公司職代會職權的內容(一)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四屆執行委員會第九次主席團會議于2006年12月11日審議通過?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一〕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平安生產、重組改制等重大決策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查同意或否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和企業重要規章制度。〔三〕審議決定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四〕民主評議監督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獎懲任免建議。〔五〕依法行使選舉權。〔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企業工會工作條例?關于
國有公司職代會職權的內容(二)集體〔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1〕制定、修改企業章程。〔2〕選舉罷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3〕審議決定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4〕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平安衛生等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代會決議等情況。〔5〕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1〕聽取企業開展規劃和年度方案、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2〕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問題的方案和企業重要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草案等。〔3〕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平安衛生等法律法規、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執行職代會決議、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處分和辭退職工的情況。〔4〕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及企業授權和集體協商議定的其他權利。?勞動合同法?
關于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平安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平安衛生、勞動紀律、職工培訓、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在單位內公告。?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關于職代會職權的規定〔一〕2007年12月6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并為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職工應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第十三條第一款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作出重要決議、決定,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第十四條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一〕聽取企業關于生產經營管理、履行集體合同等情況的報告;〔二〕討論并與企業協商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平安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三〕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勞動平安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四〕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廠務公開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以及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五〕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六〕推薦先進生產者和勞動模范候選人;〔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關于職代會職權的規定〔二〕第十五條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以下職權:(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生產經營開展規劃、技術引進、根本建設等重大事項,企業改制、重組、破產、裁員實施方案以及財務預決算等情況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審議通過工資調整、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和改制、重組、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等方案;(三)評議、監督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第十八條企業工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履行以下職責:(一)主持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征集職工和職工代表提案,負責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動的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議題建議:(二)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三)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和職工代表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執行情況,職工和職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議落實情況,廠務公開情況,集體合同及勞動平安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四)提名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和參加平等協商職工代表候選人;(五)組織職工和職工代表學習法律、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負責職工代表培訓、評議工作,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六)辦理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事項。職工代表大會的預備會議預備會議。是職代會正式召開前為大會作好各項準備工作的會議,由基層工會委員會主持召開。主要程序:一是選舉大會主席團;二是由工會主席匯報本次職代會會議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的議題和議程的建議;三是通過大會的議題和議程;四是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的審查報告;五是決定其他事項。預備會議結束后的工作由主席團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會議程序一是由大會執行主席核實出席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必須符合規定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的要求〕后宣布開會。二是由本單位負責人做工作報告〔如?報告?已提前發給代表,那么作說明。三是由由行政有關負責人做專題議案的報告或說明。四是由專門小組就上次職代會所通過的決議、職工代表提案處理情況等作報告。五是工會主席以“職代會工作機構負責人〞的身份就上次職代會閉會以來,聯席會議所決定的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做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六是以職工代表團〔組〕為單位,對以上報告、議案分組進行討論,同時對本次大會將要通過的各項決議草案和候選人名單進行醞釀。七是各個代表團〔組〕長將本代表團〔組〕職工代表的發言進行整理歸納,向主席團匯報。八是進行大會發言〔可以由各個代表團推舉的代表到大會上發言,也可以進行自由發言〕。九是選舉〔包括選舉以下各種代表:按照?職代會條例?規定的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按照?勞動法?規定參加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按照?公司法?規定參加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代表;參加各個專門小組〔委員會〕的職工代表、參加干部考核領導小組的職工代表等〕。十是對有關決議、議案進行表決。十一是由執行主席宣布大會結束。職工代表的全部活動〔一〕會前活動的具體內容包括:1、熟悉材料,認真閱讀廠長〔經理〕的工作報告〔討論稿〕和各項擬討論審議的有關文件,了解和掌握大會的中心議題;2、調查研究,圍繞中心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周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并加以綜合整理;3、反映意見,將綜合整理好的意見和建議,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反映給所在的職工代表團〔組〕;4、提出提案,在征集周圍職工意見的根底上,提出自己的〔或與其他職工代表聯名提出的〕提案。會議期間活動的具體內容包括:1、根據會議通知的要求,安排好工作,做好準備,按時到會;2、參加預備會議,聽取并審議職工代表大會的主席團名單、大會秘書長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大會換屆時〕、大會議程和其他需要確認的事項;3、認真聽取廠長〔經理〕在職代會上所做的報告或有關情況的說明;4、做好討論發言的準備,或者寫好自己的發言提綱;5、積極參加代表團〔組〕的分組討論,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6、根據大會議程的安排,參加大會的討論,被代表團推舉在大會上發言的職工代表要認真發言;7、參加大會的投票,行使自己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職工代表的全部活動〔二〕會后活動的具體內容包括:1、向所在單位的職工群眾匯報、宣傳職工代表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或所作的決定,對于職工不清楚的問題要做好解釋工作;2、收集周圍職工對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的意見,向所在職工代表團〔組〕反映;3、以實際行動帶動和影響職工群眾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公司制企業的領導體制股份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及產生方式法人治理結構“老三會〞股東大會〔權力機構)黨委會〔國企的政治核心〕〔選舉〕〔選舉〕(按?黨章?規定產生)監事會董事會職代會工會〔監督機構〕〔決策機構〕〔職工行使〔按?工會法?〔監督〕〔聘任〕參與民主?工會章程?經理管理權利建立和活動)〔執行機構〕的機構〕職工持股會〔基金〕〔持股職工按股權平等原那么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長進入股東會經選舉進入董事會成為股權董事〕說明: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領導體制與方案經濟條件下國營工廠實行的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全民所有制工廠實行的廠長〔經理〕負責制都不同;也與興旺國家中屬于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法國等國家以及屬于英美法系的國家所建立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明顯的區別,表達了中國特色。公司黨組織與職代會的關系黨的十六大通過的新?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開展。新?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體制假設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內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假設干問題的決定?中關于現代企業制度的領導體制的內容如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標準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的聘任制度。股東會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行使用人權,并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企業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并適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改進發揮作用的方式,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要堅持黨管干部原那么,并同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機制相結合。要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探索現代企業制度下職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體制假設干問題的決定?內容說明國務院開展研究中心的專家指出,公司與傳統國有企業的運行機制完全不同。傳統國有企業所有者在企業之外進行決策,企業設立統一的“領導班子〞、強調“一元化領導〞,決策機制是“廠長〔經理〕負責制〞;在公司制下所有者進入企業,實行分權、分責、制衡體制。決策機制是股東大會的一股一票,少數服從多數;董事會集體決策與個人負責相結合的機制。不能籠統地提“公司領導班子〞、“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一把手〞,因為這樣講很容易打亂分權、分責、制衡機制,把新舊兩種企業制度混淆。職工是公司的生產經營的主體,他們的積極性,參與和創新精神對公司的成功具有重大作用。依照?公司法?,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監督,對涉及職工經濟利益的決策要建立公司與工會的平等協商機制,這是現代企業制度下職工民主管理的一種法定有效形式。?公司法?關于職工董事、
職工監事的規定(一)?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法?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公司法?關于職工董事、
職工監事的規定(二)?公司法?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公司法?關于職工董事、
職工監事的規定(三)?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股份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股份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公司法?修改后,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和標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意見?提出:公司工會主席應作為職工董事的首選候選人;公司副主席應作為職工監事的首選候選人。〔如果工會主席擔任公司監事會主席的,工會副主席應作為職工董事的首選候選人〕?意見?還提出了候選人產生和選舉的程序。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具備的條件關于董事監事資格的法律和政策規定新?公司法?增加了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撤消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公司法?的規定是參照國際上關于公司負責人“消極資格〞的規定作出〕?公司法?關于董事監事的
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一〕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時機,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法?主要是按照“禁止原那么〞來確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公司法?關于董事監事的
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二〕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關于董事監事的
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阻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政策關于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義務的規定如下
中共湖北省委企業工委、省經貿委、總工會?關于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暫行方法?中規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認真學習法規政策,提高業務技能,增強參與管理的能力;要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私利;要與職工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不辜負職工的重托。職工董事的權利和義務中共湖北省委企業工委、省經貿委、總工會?關于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暫行方法?中規定:職工董事在任期內與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相應的待遇。具體要求如下:1、與其他董事享有同樣的會議出席權、知情權、調查研究權、審議權、發言權、提出議案權、投票表決權。2、職工董事享有因履行職務〔參加會議、調查研究、脫產培訓等〕需要占用工作時間,要求獲得正常出勤待遇,并得到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的權利;享有按職責和奉獻獲得報酬和獎勵的權利。3、職工董事因工作需要應享有的特殊權利:要求董事會按照?公司法?規定,在研究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平安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在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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