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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JJF1069-2012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

宣貫培訓

第一部分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考核規范

修訂說明一、修訂的必要性

對規范2007年版本進行修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隨著計量監督范圍的擴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承擔了用能產品能效標識檢測、商品包裝計量檢驗等一些新的為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障的工作。而JJF1069—2007中沒有包含這兩方面的考核內容,因此必須在規范中增加有關的內容;

(2)隨著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工作的加強,對型式評價項目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急需對JJF1069—2007中有關型式評價的要求進行修訂;(3)《規范》的主要參考文件

ISO/IEC17025:2005檢測與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于2008年正式轉化為國家標準GB/T27025—2008;此外,

GB/T19000—2000和

GB/T19001—2000已改版為

GB/T19000—2008和

GB/T19001—2008,因此有必要對有關內容按新標準進行修訂。二、修訂的主要技術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號《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2)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妝品包裝計量檢驗規則(3)JJF1261.1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計量檢測規則(4)GB/T19000—2008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5)GB/T1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要求(6)GB/T27025—200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7)國質檢量函[2008]15號《關于對原授權承擔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任務的單位重新評估的通知》附件2《評估評分標準》

三、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2012年版與2007年版相比較,主要有以下變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號《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和JJF1261.1《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計量檢測規則》的規定,增加了對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計量檢測的考核內容和考核方法;增加《考核項目表B5---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計量檢測項目》,并增加附錄L《經確認的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計量檢測項目表》;

2、為了加強對過度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在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中增加了商品包裝檢驗的有關內容;3、為了進一步規范型式評價項目考核,確保考核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統一性和有效性,增加了對從事型式評價人員的資歷和能力要求,細化了有關型式評價項目的考核內容和考核方法;4、為了增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政府計量行政執法所提供的技術保障的公正性和可信性,規范明確規定計量檢定、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商品量及商品包裝監督檢驗以及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檢測等法定任務一律不得分包;

5、為了提高機構的業務管理現代化水平和保持業務正常運作并可持續發展,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業務管理信息化和具有檢定、校準和檢測設備更新、改造和維持業務工作正常運作的經費保障能力要求;6、根據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GB/T27025—200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00—2008《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和GB/T1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等有關計量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對有關內容的表述進行了修訂;

7、根據近年來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對考核方法進行了必要的改進;

8、為了便于對規范的理解和使用,在部分條款前增加了標題。具體變化情況可見考核規范《JJF1069—2012與JJF1069—2007的條款對照》。

第二部分

考核要求一、考核規范的宗旨1、為了加強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管理,確保其為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計量監督依法提供公正、準確、可靠、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計量檢定和檢測結果;

2、有利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全面貫徹國家計量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國際通行的方式,加強對計量檢定機構的管理,提高現代化科學管理水平;

3、有利于促進我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測量結果和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實現與其他國家的相互承認。

二、考核要求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相關的法規和規章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法制要求;2、國際計量委員會(CIPM)為實現國家計量基(標)準與國家計量院簽發的校準/測量證書的互認以及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為實現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互認,而對法制計量實驗室提出的要求。3、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制定的對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國際標準ISO/IEC17025:200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轉換為國家標準GB/T27025—200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4、國際標準化組織對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ISO9000族標準,轉換為國家標準GB/Tl9000—2008質量管理體系標準。

三、考核規范的特點

在考核規范中,把我國法制計量的要求、國際法制計量組織要求,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要求有機結合,并按照ISO9000的質量管理原則中“過程方法”的原則融為一體。架構成如下圖的管理體系模式。四、《考核規范》實施時間2011年12月由全國法制計量管理計量技術委員會在北京組織審定;

2012年3月2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式批準發布,6月2日實施。五、考核要求的主要內容

考核要求包括:組織和管理管理體系資源配置與管理檢定、校準和檢測的實施管理體系改進等五個方面。

考核規范第4章“組織和管理”具體包括了對機構的法律地位、法律責任和基本條件等方面的要求。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證實機構是一個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且具備了履行其法律責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能夠向社會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計量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的組織。

考核規范第5章“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了對機構在管理體系方面的總要求、管理職責、體系文件、文件控制、記錄控制和管理評審等方面的要求。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證實機構有能力穩定地提供滿足顧客和法律法規要求的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

考核規范第6章“資源配置和管理”具體包括了總則、人員、設施和環境條件和測量設備等方面的要求。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證實機構具備了正常開展檢定、校準和檢測,以及建立和運行管理體系所必需的人力資源和物質資源。

考核規范第7章“檢定、校準和檢測的實施”是考核要求中的的核心內容,具體包括了檢定、校準和檢測實施的策劃;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檢定、校準和檢測方法和方法確認;采購服務和供應;分包;量值溯源;抽樣;檢定、校準和檢測的質量控制;原始記錄和數據處理;證書和報告等方面的要求。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證實機構的檢定、校準和檢測的實施是通過各項有序的技術和管理活動來實現的;活動過程是受控的;活動結果的質量是保證的,并能夠滿足顧客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計量技術法規的要求。

考核規范第8章“管理體系改進”具體包括了改進、不符合工作控制、顧客滿意和投訴、內部審核、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等方面的要求。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為了證實機構的管理體系建立了自我改進機制,能夠及時發現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過程和體系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實施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以增強滿足質量要求的能力,包括提高有效性和效率。六、允許裁剪項目

對考核要求的裁剪僅限于考核規范第7章“檢定、校準和檢測的實施”中那些相應的條款,例如,當一個機構不從事計量校準、型式評價、商品量及商品包裝計量檢驗或能源效率標識計量檢測等工作時,可以對要求進行裁剪,但裁剪僅限于本規范第7章中那些不影響機構提供滿足顧客和適用法律法規要求的服務能力或責任的條款。不允許裁剪考核規范第4、5、6、8章中的任何條款。

七、考核要求與GB/T27025總體比較

一是性質不同,該標準屬于國家推薦性標準,由實驗室自愿采用;而規范屬于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專業計量站和專項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必須執行。

二是適應對象不同,標準適用于所有校準和檢測實驗室,而規范是針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這一特定的對象制定的,因此在性質、適用范圍、評價程序和評價結果上與標準有所區別。

三是要求內容不同,標準是通用基本要求,不包括實驗室應符合的法制和安全要求,其重點是實驗室檢測和校準能力的基本要求;而規范包括了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對計量檢定機構的法制要求,其重點不僅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能夠通過有效的過程管理,持續地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

四是結構不同,標準中有關管理的要求雖然是按照ISO9000:2000版本的要求制定的,但是其結構仍然是按要素的形式展開的;規范是按照ISO9000:2008版本的要求制定,并全面采用了質量管理的八項原則,其結構是按照過程模式展開,并在具體內容上作了調整和補充。

五是評價程序不同,在按標準進行的實驗室認可時,技術要求的審核與管理要求的審核是同步進行的;而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是在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和計量基準、計量標準通過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的前提下,進行的考核。

六是評價的結果不同,按標準進行的實驗室認可其結果是對實驗室校準和檢測能力的認可;而按規范進行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其結果是對其所承擔項目的授權。八、考核要求與GB/T27025內容比較一、增加了有關法制計量要求的內容由于GB/T27025標準適用的面比較廣,因此該標準中對檢測和校準實驗室提出的要求只能是最通用和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標準中沒有涉及對實驗室有關法制和安全方面的要求,也沒有涉及對計量檢定、商品量和商品包裝檢驗以及能效標識檢測的法制要求。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是專門針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因此在要求的內容中不僅包括了GB/T27025標準的全部要求,而且還增加了我國計量法律、法規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全部要求和計量技術法規對檢定、商品量和商品包裝檢驗以及能效標識檢測的法制要求以及國際法制計量組織對法制計量實驗室的全部要求。二、增加了有關質量管理要求的內容因為原標準中有關的管理要求是參考ISO9001:2000標準制訂的,修訂后的新標準貫徹了質量管理八項管理原則,但是沒有完全采取“過程方法”原則;而考核規范中有關質量管理的要求是按照ISO9000:2008版的要求制訂的,并全面貫徹了質量管理八項原則,不僅在規范的結構上是按照“過程方法”展開的,而且在內容上還增加了有關“過程方法”的要求,如第5章”管理體系”中的“5.1總要求”和“5.2管理職責”;第7章“檢定、校準和檢測實施”中的“7.1檢定、校準和檢測實施的策劃”等內容。

JJF1069—2012考核要求與GB/T27025—2008的條款的具體比較可見表2-2-2。JJF1069—2012考核要求與GB/T27025—2008的條款的具體比較可見表2-2-3。

原則、基礎和術語

一、管理的基本原則

考核規范在全面采用質量管理八項原則的基礎上,針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特點,又增加了“以法制為基礎”和“以公正性為基石”兩項原則。

1、以法制為基礎依法建立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規范行為,依法承擔責任。計量法律、法規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存在的前提,是各項活動的重要依據,是區別與其他技術機構的主要特征,也是考核規范的基礎。

2、以公正性為基石公正性是機構各項行為的重要準則,是其社會價值的重要體現,是質量保證的基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公正性是其法制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其社會存在價值基礎。機構公正性地位的確立,既是由其自身的性質所決定,更需要依靠自身的管理和行為規范來保證。機構要保證其公正性必須確保其組織結構的獨立性(保證判斷的獨立性)、經濟利益的無關性(不以盈利為目的)以及人員的良好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

3、以顧客為關注焦點組織依存于顧客,因此,機構應理解顧客當前的和未來的需求,滿足顧客要求并爭取超越顧客的期望。

4、領導作用領導者確立本機構統一的宗旨及方向。他們應當創造并保持使員工能夠充分參與實現機構目標的內部環境。

5、全員參與各級人員是組織之本,只有他們的充分參與,才能使他們的才干為組織帶來收益。6、過程方法將活動和相關的資源作為過程進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結果。過程方法是質量管理原則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則。為使機構有效運行,必須識別和管理眾多相互關聯的過程。系統地識別和管理機構所應用的過程,特別是這些過程之間的相互作用,可稱為“過程方法”。

7、管理的系統方法將相互關聯的過程作為系統加以識別、理解和管理,有助于組織提高實現目標的有效性和效率。

8、持續改進持續改進總體業績應當是組織的一個永恒目標。

9、基于事實的決策方法有效決策是建立在數據和信息分析的基礎上。10、與供方互利的關系組織與供方是相互依存的,互利關系可增強雙方創造價值的機會。管理體系基礎

一、概述

1、掌握基礎的必要性在GB/T19000族標準中,GB/T19000一直被定位為線路圖角色。其目的在于協助標準的使用者準確理解標準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并使其能夠方便地采用標準。在GB/T19000—2008中,將這些指南性概念概括為12條“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從具備一個質量管理體系的必要性、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要求的特征和作用、建立和運作質量管理體系應遵循的思路、任何組織管理其質量管理體系時都應考慮的一些要素的說明、質量管理體系與其他管理體系及管理模式的關系等方面對質量管理體系的檢測做了精煉概括的闡述。

JJF1069-2012和GB/T27025的制定,其質量管理的要求都是來源于GB/T19000族標準,因此學習和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對于準確、全面地理解和實施JJF1069—2012規范是十分必要的。2、原則、基礎和規范的關系管理體系基礎是以質量管理原則為基本理論,并JJF1069的制定給出了總體原則要求。為了清楚地理解十項質量管理原則、管理體系基礎和JJF1069之間的關系,見下圖。質量管理原則管理體系基礎JJF1069①質量管理實踐經驗的高度概括總結;②質量管理最基本、最適用的一般性規律;③質量管理的基本理念;④考核規范的基礎。①應用質量管理原則于管理體系中應關注的要點;②為JJF1069的制定和實施給出的總體原則要求。①以十項質量管理原則作為一種管理理念,在規范的具體條款中予以充分應用;②規范以管理體系基礎作為總體要求,闡明了管理活動的具體要求。

二、管理體系基礎的理解在ISO9000:2005標準中質量管理體系基礎有12項,現將與JJF1069關系比較密切的9項基礎介紹如下:(一)質量管理體系的理論說明質量管理體系能夠幫助組織增進顧客滿意。質量管理體系方法鼓勵組織分析顧客要求,規定相關的過程,并使其持續受控,以實現顧客能接受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能提供持續改進的框架,以增加顧客和其他相關方滿意的幾率。質量管理體系還就組織能夠提供持續滿足要求的產品,向組織健全顧客提供信任。(二)質量管理體系的方法質量管理體系方法是將質量管理原則——“管理系統方法”應用于質量管理體系的結果。質量管理體系方法是為幫助組織致力于質量管理,建立一個協調、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從而實現組織的質量方針和目標而提出的一套系統而嚴謹的邏輯步驟和運作程序。(三)過程方法

GB/T19000族標準是建立在“所有工作都是通過過程來完成的”的基礎上,過程管理是質量管理的一個基本概念。在JJF1069《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中,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要求也是按照過程方法的原則架構的。

(四)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建立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是為組織提供了關注的焦點。兩者確定了預期的結果,并幫助組織利用其資源達到這些結果。

(五)最高管理者在質量管理體系中的作用最高管理者通過其領導作用和實際行動,可以創造一個員工充分參與的環境,質量管理體系能夠在這種環境中有效運行。

(六)文件文件是信息及其承載媒介。文件的概念表明它是由兩個要素構成的:一是信息,二是承載媒介。

(七)質量管理體系評價組織根據不同的目的和需要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

(八)持續改進持續改進作為一項質量管理體系基礎,是指對管理體系及其有效性和效率的持續改進。

(九)統計技術的作用應用統計技術有助于了解變異,從而可幫助組織解決問題并提高有效性和效率。這些技術也有助于更好地利用可獲取的數據進行決策。主要術語和定義

考核規范的第三章給出了12個有關的術語和定義,現對其中的5個術語作具體介紹。

一、管理體系管理體系的定義是:建立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的體系。

注:一個組織的管理體系可包括若干個不同的管理體系,如質量管理體系、財務管理體系或環境管理體系。本規范中管理體系是指控制機構運作的質量、管理和技術體系。

二、檢定測量儀器的檢定verificationofameasuringinstrument

計量器具的檢定verificationofameasuringinstrument【JJF1001-2011,9.17】簡稱計量檢定(metrologicalverification)或檢定(verification)

查明和確認測量儀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

三、校準校準calibration【JJF1001-2011,4.10】在規定條件下的一組操作,其第一步是確定由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之間的關系,第二步則是用此信息確定由示值獲得測量結果的關系,這里測量標準提供的量值與相應示值都具有測量不確定度。

注:1.校準可以用文字說明、校準函數、校準圖、校準曲線或校準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況下,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測量不確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

2.校準不應與測量系統的調整(常被錯誤稱作“自校準”)相混淆,也不應與校準的驗證相混淆。

3.通常,只把上述定義中的第一步認為是校準。

四、檢測檢測testing【JJF1001-2011,9.46】對給定產品,按照規定程序確定某一種或多種特性、進行處理或提供服務所組成的技術操作。

注:本規范中所指的檢測,主要是指測量儀器(計量器具)的型式評價、商品量及商品包裝計量檢驗和能源效率標識計量檢測等。

五、能力驗證能力驗證proficiencytesting【JJF1001-2011,9.48】利用實驗室間比對確定實驗室的檢定、校準和檢測的能力。能力驗證是判斷和監控實驗室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實驗室通過外部措施補充其內部質量控制方法和的技術。根據國家標準GB/T15483-1999《利用實驗室間比對的能力驗證》,能力驗證技術根據測量設備或檢測物品的性質、使用的方法和參加實驗室的數目而變化。大部分能力驗證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將一個實驗室所得的結果與其他一個或多個實驗室所得的結果進行比對。在某些計劃中,參加實驗室之一可能具有控制、協調或參考的功能(有時稱為主持實驗室)。能力驗證一般包括測量比對計劃、實驗室間檢測計劃、分割樣品檢測計劃、定性計劃、已知值計劃和部分過程計劃等類型。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最常用的是計量標準的量值比對活動,該活動是保證計量標準量值準確可靠的重要方法,是對計量器具量值傳遞或溯源的重要補充。

第二部分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

條文解釋

4組織和管理

規范條文

4.1地位

4.1.1依法設置的機構依法設置的機構,必須是一個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應具有政府主管部門依法設置的文件,其負責人應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和相應的主管部門的聘任文件。4.1.2授權建立的機構被授權建立的機構,應具有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同意授權的文件,其負責人應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和其主管部門的聘任文件。如授權的機構是某個組織的一部分,則應當有獨立的建制,其負責人應當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如果被授權的機構所在的組織還從事授權項目以外的活動,為了鑒別潛在的利益沖突,應界定該組織中涉及授權項目或對授權項目有影響的關鍵人員的職責。(原4.1.3)注:1、如果被授權的機構是某個較大組織的一部分,該組織應使其有利益沖突的部分,如生產、商貿營銷或財務部門,不對機構滿足本規范的要求產生不良影響。2、被授權的機構應能證明其公正性,并且機構及其員工能夠抵御任何可能影響其技術判斷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或其他方面的壓力。機構不應參與任何損害其判斷獨立性和檢定、校準或檢測誠信度的活動。3、不得從事與型式評價相關產品的研制、生產和銷售。理解要點

1、修改內容:

(1)標題修改,原來法律地位,相關為“地位”;

(2)4.1.3標號去掉,增加注3。2、“地位”分為4.1.1、4.1.2。

4.1.1款是針對各級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提出的要求;4.1.2款是針對各級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授權社會其他部門建立的計量技術機構(如國家專業計量檢定站)提出的要求;針對還從事檢定、校準和檢測以外活動的被授權的機構提出的要求。3、4.1.1款中有三個層次的要求:

1)依法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必須是獨立法人,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社會組織要成為法人必須具備以下4個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成為獨立的法人,具有相應的法律權力和義務,并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民事責任。2)有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省級以上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提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設置方案,并報省級以上政府編制管理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因此,政府計量部門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必須具有省以上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3)其負責人應具有法人資格證明和相應的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任命書。機構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有合法的法人資格證明和符合干部管理權限的干部任命文件。4、4.1.2款表達了兩層內容,第一層內容是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被授權建立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地位的合法性提出的三項要求:一是,必須要有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同意授權的證明文件;二是,其單位負責人應具有法人資格證明,也就是說該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三是,單位負責人要有其主管部門的任命文件。

第二層內容是對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被授權地位提出的要求。除了上面已經明確的一、三兩條外,增加了兩項要求:一是,該機構雖然是某個組織的一部分,但必須要有獨立的建制。該機構和所在單位在組織結構、職責、功能等方面必須相對獨立,彼此分別界定清除,能確保機構執行檢定、校準或檢測業務的獨立性、公正性。二是,有法人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委托其承擔相適應的法律和民事責任。

5、對4.1.2條款中還從事授權項目以外的活動的組織的要求。規范要求此類機構所在的組織應該明確涉及或影響機構檢定、校準或檢測活動的關鍵人員的職責,以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機構的檢定、校準和檢測工作應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可信的公正性。作為該組織的其他部門如生產、銷售及財務部門不能對機構的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施加任何影響。為了防止這些部門對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產生影響,必須規定這些部門中關鍵人員的職責。此外,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具備抵御任何可能影響其技術判斷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或其他方壓力的能力,并制定相關的制度對其實施有效控制。對于承擔型式評價的機構,為了保證其公正性,機構不得從事與型式評價相關產品的研制、生產和銷售。實施指南

1、被考核的機構應該準備本條款要求的所有批準文件、資格證明和任命文件等原始材料。在申請考核時應提交原始文件的復印件。

2、考核時,考評員應審查該機構所提供的每份證明文件,尤其是對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授權機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其負責人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的能力應進行詳細檢查。對于承擔型式評價的機構,必須嚴格檢查其是否從事與型式評價相關產品的研制、生產和銷售。

3、對于還從事授權項目以外的活動的組織,必須界定該組織中可能影響被授權機構的檢定、校準或檢測結果的部門及關鍵人員,制定相應的職責,并嚴格實施。規范條文

4.2責任

4.2.1職責機構必須依據國家有關的計量法律、法規,以符合本規范要求的方式從事計量檢定、校準和檢測活動,并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4.2.2任務機構必須完成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下達的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提供技術保證的各項檢定和檢測任務。理解要點1、修改內容(1)修改標題,將“4.2法律責任”,修改為“4.2責任”;4.2.1條款增加標題為:“4.2.1職責”;4.2.2條款增加標題為:“4.2.2任務”。(2)4.2.1將原“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計量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計量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修改為“機構必須依據國家有關的計量法律、法規,以符合本規范要求的方式從事計量檢定、校準和檢測活動,并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3)4.2.2將原“機構必須完成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下達的為實施計量法提供技術保證的各項任務,并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修改為“機構必須完成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下達的為實施計量法提供技術保證的各項檢定和檢測任務。”2、“責任”分為兩款。4.2.1職責,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必須依法履行的職責;4.2.2任務是作為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或授權的機構必須對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承擔的法定任務。3、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涉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有關要求基本上都包括在考核規范的要求和考核規范的引用文獻之中。計量法律、法規賦予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研究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和測試任務,起草技術規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并承辦有關計量監督工作。同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必須自覺、主動地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考核,就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的一種有效形式和手段。4、作為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或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要履行其義務,其首要任務必須全面完成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下達的各項具體的為計量執法提供技術保證的任務。如按規定的計劃和要求完成計量基準、標準的研究和建立,并開展量值傳遞;執行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并認真做好技術管理工作;承擔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和商品包裝的計量檢驗;用能產品能效標識檢測;承擔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下達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評價;承擔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托的計量仲裁檢定,或其他的監督檢定工作等等。實施指南1、機構負責人必須組織機構全體職工認真學習計量法律、法規,不斷強化計量法制意識,嚴格遵守許量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實履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盡的職責,并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把完成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下達的為計量執法提供技術保證的任務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全力以赴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全面完成。3、對4.2.1的考核應結合對規范中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的考核一并進行,作綜合評定。4、對4.2.2的考核應根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下達的任務,檢查機構完成的情況,并在征求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意見后做出評定。規范條文4.3基本條件

4.3.1總則機構的管理體系應覆蓋機構在固定的設施內、離開固定設施的場所或在相關的臨時或移動的設施中進行的全部計量檢定、校準和檢測工作。

4.3.2基本要求機構管理體系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a)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考慮他們的其他職責,他們應具有所需要的權力和資源來履行包括實施、保持和改進管理體系的職責、識別對管理體系或檢定、校準和/或檢測程序的偏離,以及采取預防或減少這些偏離的措施;b)有相應的措施,以保證機構負責人和員工的工作質量不受任何內部和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

c)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保護顧客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的程序;

d)有文件化的政策,以避免參與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誠實性、獨立判斷力或影響其職業道德的活動;

e)規定機構的組織和管理結構,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

f)規定對檢定、校準和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驗證和核查人員的職責、權力及相互關系;g)由熟悉檢定、校準或檢測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監督人員對從事檢定、校準和檢測的人員(包括在培人員)實施有效的監督;

h)有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技術運作和確保機構運作質量所需的資源;

i)指定一名人員作為質量負責人,不管現有的其他職責,賦予其在任何時候都能保證與質量相關的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遵循的責任和權力。質量負責人應有直接渠道接觸決定政策和資源的機構負責人;

j)指定關鍵管理人員(如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代理人;k)

確保機構人員理解他們活動的相互關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為管理體系總體目標的實現做出貢獻;

l)業務管理實現信息化,系統運行可靠;

m)具有檢定、校準或檢測設備更新、改造和維持業務工作正常運行的經費保障能力,保持可持續發展。4.3.3溝通機制機構負責人應確保在機構內部建立適宜的溝通機制,并就與管理體系有效性的事宜進行溝通。理解要點1、修改內容

(1)4.3.2增加標題(2)增加l)款“業務管理實現信息化,系統運行可靠;”(根據科學管理需要,提出的新要求)(3)增加m)款“具有檢定、校準或檢測設備更新、改造和維持業務工作正常運行的經費保障能力,保持可持續發展。”(為保證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提出新的要求)2、“基本要求”分成4.3.1、4.3.2和4.3.3三款。4.3.1款是對機構的管理體系應覆蓋范圍的要求。4.3.2款是對機構在組織管理方面提出基本條件。4.3.3是對機構內部建立溝通機制要求。3、機構的管理體系應覆蓋各種場所和設施下開展的全部檢定,校準和檢測工作。應特別關注管理離開固定設施的場所或在相關的臨時的設施中進行工作。根據此條款的要求機構無論是在固定的實驗室,還是在遠離固定實驗室的場所或在有關臨時或移動的設施中開展工作,如到企業或工地的現場開展現場檢定,校準或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都必須以滿足本規范要求的方式組織和運作以保證檢定、校準或檢測,機構的管理體系都必須以滿足本規范要求的方式組織和運作以保證檢定,校準及檢測工作有較高的質量,做到科學、公正、準確、高效。4、在組織管理方面應具備一下13個方面的條件:

1)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及其能力、權力和資源的要求。根據此條款的要求,機構應配備數量與其規模相適應,能力與其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員。機構應明確規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利,并配備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技術資源,物資資源(如資金、儀器、設備、設施等)。組織資源和人力資源等。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力應反映在質量手冊中。

2)工作質量不受任何內部和外部的壓力和影響的要求。根據此條款的要求機構應采取多種措施,如公正性聲明、工作人員守則。職業道德規范等措施保證其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工作質量不受任何內部和外部的商務財務和其他壓力的影響所謂其他壓力的影響,其中包括可能有的來自內部或外部行政領導方面的不恰當的干預。因此行政領導應發布不干預檢定、校準和監測工作、充分保證其公正性的聲明,且切實貫徹執行。公正性聲明一般應反映在質量手冊中。3)保護顧客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的要求。根據此條款的要求,機構應制定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明文規定保護顧客的保密資料、技術秘密和所有權,包括專利權,并認真貫徹執行。尤其是承擔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機構,更必須制定詳細的程序,采取嚴密的措施保護顧客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

4)不參與任何影響公正性或職業道德的活動的要求。根據此條款的要求,機構應制定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參與任何可能削弱其能力、公正性、誠實性、獨立判斷力或影響其職業道德的活動。例如參與顧客產品的經銷、推銷、推薦、監制活動等。

5)規定組織和管理結構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關系的要求。根據此條款的要求,機構應采用組織機構圖的方式,明確規定機構的組織結構和管理結構,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相互關系和接口。組織機構框圖和管理結構一般應包含在質量手冊中。

質量管理是指領導和控制機構進行檢定、校準和檢測工作質量有關的相互協調的活動。它又可以分為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等4個方面。技術運作是指從識別顧客需求作為過程的開始,利用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資金和信息)作為過程的輸入,將輸入轉化為一系列的檢定、校準和檢測的輸出,即測量結果,最后形成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或檢測報告。這就是機構檢定、校準和檢測工作的全過程。在這過程中需要有足夠專業技術水平的技術人員投入,要確定科學的檢定、校準和檢測方法;要選擇準確可靠的計量標準和測量設備;要控制環境條件,以便得到準確的測量結果。這些都是機構的技術工作內容。支持服務是指機構中消耗性材料的采購;樣品的收發、儲存保管與運輸;環境條件的維護等均可認為是支持服務工作。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以檢定、校準和檢測為主干線的采用過程方法架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模式來加以說明。6)規定與工作質量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的要求。根據此條款的要求,機構應明確規定對檢定、校準和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人員、操作人員、驗證人員和核查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操作人員是指執行檢定、校準或檢測業務的人員,包括直接從事檢定、校準或檢測業務的人員,也可包括間接從事檢定、校準或檢測業務的人員;驗證人員指對執行檢定、校準或檢測的活動及其結果加以校對的人員;核查人員主要是指對計量標準或測量設備進行核查的人員。對這些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的規定應反映在質量手冊中。

7)關于監督人員的條件和職責的要求。在本條款中,監督的概念主要是指為了確保滿足規定的要求,對機構的狀況進行連續的監視和驗證并對記錄進行分析。監督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過程控制中的弊病。監督的對象主要是從事檢定、校準和檢測的人員。根據此條款的要求,機構應任命一定數量,并熟悉計量檢定、校準和檢測方法和程序、了解每項檢定、校準和檢測的目的,并懂得如何評審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的監督人員,對從事檢定、校準和檢測人員的工作實施有效的監督。監督既包括對計量檢定、校準和檢測工作過程中的監督,又包括對計量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的數據、證書和報告的監督。同時,為確保監督的有效性,機構應規定監督的內容和監督的頻次;明確監督記錄的要求;報告、分析和改進發現的偏離或問題。要做到充分的監督,應考慮以下幾點:

(1)對不同類型不同專業范圍是否配備了符合資質條件的監督員;

(2)監督員的比例是否足夠;

(3)對如何監督和監督的內容是否有文件化的規定;

(4)質量監督的記錄有哪些規定的要求;

(5)如何評價監督的有效性;

(6)日常的質量監督如何與管理評審聯系起來等。

8)技術負責人及其職責的要求。根據此條款的要求,機構應配備具有技術管理層或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機構的技術工作。他們的職責和權力應有明文規定,一般在反映在質量手冊中。

9)質量負責人及其職責的要求。根據此條款的要求,機構應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不論如何稱呼),全面負責機構的質量管理工作。機構應賦予其必需的責任和權力,以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他的職責和權力應有明文規定,一般在反映在質量手冊中。對人數很少的機構,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也可以由一個人擔任。

10)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的要求。根據此條款的要求,機構應任命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如質量負責人的代理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代理人。當質量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不在時,明文規定由代理人行使其職權,以保證工作不受影響。

11)機構應加強法制意識和質量意識教育,使每一個員工都明確自己在管理體系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承擔的質量目標,認識自己的工作對管理體系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為實現自己工作的質量目標做出應有的貢獻。

12)為了提高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機構應加強信息化系統建設,實現業務管理信息化,并確保系統運行可靠。

13)為了保證機構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機構應具有檢定、校準或檢測設備更新、改造和維持業務工作正常運行的經費保障能力。上述13項條件,歸納起來為四類:

第一類是關于組織和管理結構及其相互關系的要求有1條(e)充分體現了管理的系統方法原則;

第二類是關于公正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有3條(b,c,d)充分體系了公正性原則。

第三類是關于各類人員及其能力、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的要求有7條(a,f,g,h,i,j,k),充分體現了全員參與的管理原則;

第四類是關于信息化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經費保證能力的要求有兩條(l,m)。5、溝通可促進機構內各職能和層次間的信息交流從而增進相互理解和提高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并營造一個和諧的工作氛圍。機構的負責人應在機構內建立適當的溝通過程,既要明確溝通的對象和內容,又要明確溝通的方法和時機,還要規定相關人員的職責。溝通過程的建立涉及溝通的方式、時機、內容、部門和職責。溝通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例如質量分析會、工作協調會、工作簡報、會議、布告欄、內部刊物和內部互聯網等。溝通的過程和采用的方式是否適當,主要看是否能夠確保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如果由于內部溝通不暢,影響了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機構應改進有關溝通的方式和過程。實施指南1、規范對機構的基本條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機構應根據本條款的要求,并結合考核規范中其他相關條款的要求一并予以考慮,逐條加以落實。

2、本條款中涉及公正性的要求是關鍵性要求,必須制定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并認真加以貫徹實施。

3、考核時對基本條件的考核應與其他相關條款的考核結合進行,并作出綜合評價。

4、機構應建立溝通機制,明確溝通的對象、內容、方法、時機以及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5管理體系

規范條文

5.1總體要求機構應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建立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將其形成文件,加以實施和保持,并持續改進其有效性。機構應:

a)確定管理體系以及檢定、校準和檢測的實施所需的過程及其在整個機構中的應用;

b)確定這些過程的順序和相互作用;

c)確定所需的準則和方法,以確保這些過程的運行和控制有效;d)確保可以獲得必要的資源和信息,以支持這些過程的運行和對這些過程的監督;

e)監督和分析這些過程;

f)實施必要的措施,以實現對這些過程策劃的結果和對這些過程的持續改進。機構應按本規范的要求管理這些過程。針對機構所選擇的任何影響校準的分包過程,機構應確保對其實施控制。對這類分包過程的控制應在管理體系中加以規定。注:上述管理體系所需要的過程應當包括與管理活動、資源提供、檢定、校準和檢測實施和體系改進有關的過程。理解要點1、質量管理體系的概念根據GB/T19000—2008版給出的的定義,“體系”是指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一組要素;“管理體系”是指建立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的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是指在質量方面指揮和控制組織的管理體系。

2、管理體系總要求的內涵管理體系的總要求是建立(包括形成文件)、實施、保持管理體系并持續改進其有效性的總體思路,也是質量管理原則中的“過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統方法”在質量管理體系中的具體應用。3、對建立和實施管理體系的五點原則要求:

1)按本規范的要求建立管理體系;

2)管理體系應該是文件化的管理體系;

3)嚴格按文件規定的要求實施;

4)保持體系的有效運行;

5)持續改進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建立、運行并改進管理體系的實施可按以下的邏輯步驟進行:

1、識別過程及其應用過程是指機構的所有過程。規范要求的過程是質量管理體系所需要的全部過程,包括管理職責過程、資源配置與管理過程、檢定、校準和檢測過程、體系的改進過程以及這些過程所包括的或涉及的各個分過程或子過程。過程的應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規范給出的過程結合本機構的自身實際過程建立可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二是在應用時應考慮規范在1.2節中所提出的不同機構類型、承擔不同只能所涉及的不同過程以及刪減要求所涉及的過程。可以用各種不同的方法來識別過程。規范鼓勵采用“過程方法”。具體的講,是對體系中的每一過程的輸入、輸出及其活動和所需要的資源的識別和確定,以及過程之間的相互作用。識別的要求還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所包括全部過程的系統識別。具體可考慮以下內容:

a)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所需要的過程有哪些?

b)這些過程中有哪些過程被外包?

c)每個過程的輸入和輸出是什么?

d)這些過程的顧客都是誰?

e)這些顧客的要求是什么?

f)誰是過程的執行者?2、確定過程的順序和相互作用根據檢定、校準和檢測的實現流程來考慮過程的排序、確定這些過程如何排列更具邏輯順序,而且能夠構造一個有效的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的輸出和進入下一個過程的輸入的關系將為指導排列過程順序提供具有價值的參考。過程的順序和相互作用還包括管理職責過程、資源配置和管理過程以及分析和改進過程如何在檢定、校準和檢測實現流程的各個環節中或過程中的作用。相互作用主要是指某個過程的輸入應來源于哪幾個過程的輸出,該過程的輸出應成為下面那幾個過程的輸入,即各個過程相互之間的聯系和接口活動。實施中可考慮下述內容:

a)機構的過程的總流程;

b)機構是否對總流程進行描述?

c)這些過程之間的接口是什么?

d)機構需要哪些文件?3、確定為確保這些過程有效運行和控制所需要的準則和方法。具體應考慮以下因素:

a)過程預期的和非預期的結果的特性;

b)監視、測量和分析的準則;

c)如何把上述準則納入體系策劃和檢定、校準和檢測實現過程策劃;

d)經濟和可行性分析(成本、時間和風險的比較);

e)信息和數據收集的方法。4、確保可以獲得必要的資源和信息,以支持這些過程的運行和對其監視。實施中應考慮下列問題:

a)每一過程所需要的資源;

b)溝通的渠道;

c)提供關于過程的內外部信息的方法;

d)獲得反饋的方法;

e)需要收集的信息;

f)需要保持的記錄。5、對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并對監視和測量的結果進行分析。實施中應考慮下列問題:

a)如何監視過程業績(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的質量、顧客滿意);

b)必需進行哪些測量;

c)如何能最好地分析所收集的信息(統計技術的應用);

d)分析結果的表述。6、針對分析的結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實現對這些過程所策劃的結果和對這些過程的持續改進。實施中應考慮下列問題:

a)如何改進過程;

b)必需采取的糾正和/或預防措施;

c)糾正和/或預期措施是否已實施;

d)措施實施的結果是否有效。以上6個步驟是過程方法的體現,其中第1、第2和第3三步為策劃階段;第4步為實施階段,第5步為檢查階段;第6步為處置階段,由此構成了PDCA循環。規范條文

5.2管理職責

機構最高管理者應通過以下活動,對其建立、實施管理體系并持續改進其有效性的承諾提供證據:

a)向機構傳達滿足法律、法規、規范和顧客要求的重要性;

b)制定質量方針;

c)確保總體目標的制定;

d)進行管理評審;

e)確保資源的獲得;

f)當策劃和實施管理體系的變更時,應確保維持管理體系的完整性。理解要點1、修改內容將“負責人”修改為“最高管理者”

(按GB/T27025修改)2、“管理職責”是質量管理原則中“領導作用”原則的具體體現。本條款規定了機構最高管理者應承諾和實施的活動,并至少通過開展條款中明確的五項活動來證實其承諾。充分說明了機構最高管理者的領導、參與和承諾對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運行和改進,對考核規范在機構中的全面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最高管理者是指在最高層指揮和控制組織的一個人或一組人。在一個機構內,通常是指院長或所長。最高管理者應該對建立、實施并持續改進本機構的管理體系負責,并作出承諾。

4、機構最高管理者首先要樹立牢固的質量意識和法制觀念,應充分意識到讓顧客滿意和遵守法律法規是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最基本的要求。同時,也應充分地認識到,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來說,它向顧客提供的產品是無形的、是直接影響到顧客的生產、經營、安全和效益的特殊產品。而且產品(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的質量往往與機構內的每一個成員對質量和法制的認識有關。

5、質量方針是指由機構最高管理者正式發布的與質量有關的機構總的意圖和方向。質量方針應與機構的未來發展相一致,并使機構的所有成員都能理解;質量方針應表明機構負責人對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工作質量的承諾以及為實現其承諾提供足夠的資源,并且在機構最高管理者的領導下,促進機構各層對遵守法律、確保質量的承諾;質量方針應闡述質量的持續改進和顧客的滿意程度。質量方針應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6、總體目標是指與質量方針有關的,所追求的或作為目的的事物。總體目標應建立在機構質量方針的基礎上,在質量方針給定的框架內展開。總體目標應該是定量的、可測量和可分解的。

7、關于管理評審的要求見規范5.6條款的說明。

8、關于資源的要求見第六章的說明。

9、機構內外部條件和環境是會不斷變化的,這些變化可能會導致策劃和實施管理體系的變更,影響變更時機構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維持管理體系的完整性,從而確保檢定、機制和檢測工作的質量滿足顧客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實施指南

1、機構最高管理者必須采取教育、培訓、會議等方式使機構的成員都能樹立質量意識和法制觀念,都能認識到滿足顧客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機構的重要性,并能經常持續地加強干部和職工對質量的認識,使他們能積極、主動地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各項質量活動。

2、制定質量方針是機構最高管理者的職責。在制定時,應考慮預期的顧客滿意程度;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方面的要求;質量持續改進的機會和需求以及所需要的資源等因素。3、機構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總體目標的制定。機構應根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特點、提供檢定、校準和檢測服務的特點、顧客的要求和期望以及機構自身的發展要求來確定總體目標。設定總體目標的原則應是不斷改進、提高質量、使顧客滿意,使機構可持續發展。總體目標應分解到機構中與體系管理有關的相關職能部門和人員中,各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都應把總體目標轉化為各自的工作任務。4、考核時應重點明確以下問題:

1)機構最高管理者是誰,他對其建立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的承諾能夠提供哪些證據。

2)機構最高管理者是如何認識滿足顧客要求和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性,并采取了哪些措施將重要性傳達給機構的成員,機構的成員是如何認識滿足顧客要求和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性?3)質量方針的制定是否體現了機構的宗旨;總體目標的設定是否與質量方針給定的框架相一致;目標的定量是否合理,測量方法是否明確;各級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是否都能理解和執行。

4)管理體系變更時,機構最高管理者是否確保了管理體系的完整性。規范條文

5.3體系文件

5.3.1總則機構應將其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制定成文件。文件化的程度應保證機構的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的質量。體系文件應傳達至有關人員,并被其理解、獲取和執行。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形成文件的質量方針和總體目標;

b)質量手冊;

c)本規范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

d)機構確定的為確保其過程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記錄。

理解要點1、修改內容

(1)將“并達到確保機構的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質量所需要的程度。”修改為“文件化的程度應保證機構的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的質量。”(按GB/T27025修改)(2)增加“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形成文件的質量方針和總體目標;

b)質量手冊;

c)本規范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

d)機構確定的為確保其過程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記錄。”(按GB/T19001修改)。2、文件的概念文件是信息及其承載媒體。文件概念表明它是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信息;二是承載媒體。媒體可以是紙張、計算機磁盤、光盤或其他電子媒體、照片或其組合。信息是文件的實質內容,信息的不同,決定了文件的性質不同。

3、文件的目的和作用將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文件,可以實現以下的目的和作用:(1)、描述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2)、為跨職能部門提供信息,以利于更好地理解相互關系;(3)、將機構負責人對質量的承諾傳達給員工;(4)、幫助員工理解其在機構中的作用,以加深其對工作目的和重要性的認識;(5)、使機構負責人和員工達成共識,為期望的工作業績提供基礎;(6)、說明如何才能達到規定的要求,提供表明已經滿足規定要求的各種證據;(7)、提供明確和有效的運作框架;(8)、為新員工培訓和現有員工的定期再培訓提拱基礎;(9)、為機構的秩序和穩定性奠定基礎;(10)、通過將過程形成文件,以達到作用的一致性;(11)、為持續改進提供依據;(12)、通過將體系形成文件,為顧客提供信心;(13)、向相關方證實機構的能力,向供方提供明確要求的框架;(14)、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提供依據,為實驗室認可提供依據,為體系的內部審核提供依據,為評價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持續適宜性提供依據。4、文件的種類管理體系文件通常包括:質量方針和總體目標、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表格、質量計劃、規范、外來文件、記錄等。計量檢定、校準規范和檢驗/檢測方法是體系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工作的特點,有關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和檢驗/檢測方法的要求放在7.2條作詳細闡述。此外,檢定、校準和檢測工作的原始記錄以及證書和報告也是質量記錄的重要內容,由于它們實質上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向顧客提供的產品,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因此在7.10條和7.11條予以詳細闡述。5、總體的原則要求

(1)機構應將管理體系所涉及的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作業指導書制定成文件,以形成文件化的管理體系;

(2)機構建立的體系文件必須與該機構規模、人員素質以及所開展的檢定、校準和檢測活動的復雜性相適應,以達到確保機構的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質量所需要的程度;

(3)應通過體系文件的宣貫,將文件的要求傳達至有關的人員,確保其準確理解文件、及時獲取文件,并嚴格地按文件規定的要求實施。

6、《考核規范》對體系文件的構成提出了明確要求: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形成文件的質量方針和總體目標;

b)質量手冊;

c)本規范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

d)機構確定的為確保其過程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包括記錄。實施指南

1、編制體系文件的職責為了加深員工對文件編制的理解并產生參與感和責任感,管理體系文件應與參與過程和活動的人員編寫。為縮短文件的編制時間以及有助于識別管理體系存在的不足,并便于進行彌補和糾正,編制文件時要盡可能利用現有文件和引用文件。2、編制體系文件的方法即將實施或正在實施《考核規范》所要求的管理體系的機構,應識別有效實施管理體系所需要的過程,理解這些過程的相互作用。將這些過程按照需要程度形成文件,以保證其得到有效運行和控制。文件編制的具體方法可見第四篇第二章的內容和GB/T19023—2003/ISO/TR10013:2001《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指南》。3、根據本規范的要求應形成的文件內容可參見表2-5-1(實施指南)。規范條文

5.3.2質量方針與總體目標機構管理體系中與質量有關的政策,包括質量方針聲明,應在質量手冊中闡明。應制定總體目標并在管理評審時加以評審。總體目標應是可測量的,并與質量方針保持一致。質量方針聲明由機構負責人授權發布,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機構管理層對良好職業行為和為顧客提供檢定、校準和檢測服務質量的承諾;

b)管理層關于機構服務標準的聲明;c)與質量有關的管理體系的目的;

d)要求機構所有與檢定、校準和檢測活動有關的人員熟悉與之相關的體系文件,并在工作中執行這些政策和程序;

e)機構管理層對遵守本規范及持續改進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承諾。注:質量方針聲明宜簡明,可包括應始終按照規定的方法和顧客的需要來進行檢定、校準和檢測的要求。(注2調整到正文)理解要點

1、修改內容

(1)修改標題,將“質量方針”修改為“質量方針和總體目標”。

(2)將原規范中注2“總體目標應是可以分解和考核的,并且應與質量方針保持一致。”調整到正文,成為規范的要求。2、質量方針是由機構的負責人正式發布的該機構的總的質量宗旨和方向。質量方針應與機構的總方針相一致,并為制定總體目標提供框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質量管理的十項原則可以作為制定質量方針的基礎。3、總體目標是管理體系所追求的總目標。總體目標應具有綜合性和戰略性。在本規范中管理體系是指控制機構運作的質量、管理和技術體系。因此,綜合性就是要求機構制定目標應包括質量、管理和技術等幾個方面的內容;戰略性就是要求機構制定的是一個中長期的發展目標。4、總體目標應該是量化的、可分解和可評價的。為此,機構應將總體目標分解為年度目標和相關職能、層次的具體目標。機構的總體目標應以文件化的形式寫入質量方針聲明中。實施指南1、機構的質量方針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負責人應發表承諾,承諾的內容是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行為,并且保證為顧客提供優秀的檢定、糾正和檢測服務質量;

(2)機構負責人關于機構服務標準的聲明(機構應制定服務標準或規范);

(3)管理體系的總體目標,是屬于中長期(3—5年)的目標(年度目標屬于短期目標,可以不在質量手冊中出現,但是應該在年度計劃中作出規定,年度目標應提交管理評審);

(4)公開聲明要求機構所有有關人員要熟悉相關的質量體系文件并在工作中貫徹執行;

(5)機構負責人對遵守本規范及持續改進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承諾。

質量方針應盡可能簡明扼要,既反映機構的宗旨和方向,又體現機構的性質和特色。

2、總體目標必須量化、可分解、可評價。機構的中長期目標必須與年度目標相互銜接,滾動推進。機構的總體目標必須分解落實到有關職能部門,形成機構總體目標與職能部門分目標之間的相互銜接,整體推進。

3、總體目標的實現程度是衡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重要依據,在管理評審時機構應對總體目標進行評審,以促進體系的持續改進。規范條文

5.3.3質量手冊

5.3.3.1機構應編制和保持質量手冊。質量手冊應包括或注明含技術程序在內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體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構。

5.3.3.2質量手冊中應確定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作用和責任,包括確保遵循本規范的責任。理解要點1、每個機構的質量手冊都具有唯一性。允許不同的機構在將其管理體系形成文件時,在文件結構、格式、內容或表述的方法方面具有靈活性。小型機構可以將管理體系的整體描述編制成一本質量手冊,而大型機構文件的層次結構可能比較復雜。2、質量手冊應包括標題和范圍、目錄、評審、批準和修訂、質量方針和總體目標、公正性聲明、組織結構、職責和權限、引用文件、管理體系的描述、附錄等內容。3、質量手冊的內容應覆蓋管理體系的范圍,包括或注明含技術程序在內的支持性程序,對管理體系貫徹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機構的有關信息描述(包括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業務流程、背景、歷史以及規模等)。4、質量手冊中應界定各類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尤其要明確界定技術負責人(或技術管理層)和質量負責人的作用和責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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