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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一節我國的海洋環境污染

第二節海洋環境保護法立法沿革

第三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

第四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

第五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其他主要規定

第六節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

第八章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一節我國的海洋環境污染

第1第一節我國的海洋環境污染一、海洋污染的概念

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沒有直接用海洋污染的概念,而是用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表述。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從人類因素導致的環境污染看,海洋污染物的來源主要有三類:首先是陸地污染源,其次是海上污染源,再次是大氣型污染源。第一節我國的海洋環境污染一、海洋污染的概念2工業的污染污染源廣

50年代中期,震驚中外的日本水俁病,是直接由汞這種重金屬對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公害病,通過幾十年的治理,直到現在也還沒有完全消除其影響。防治難危害大擴散范圍廣全球海洋是相互連通的一個整體,一個海域出現的污染,往往會擴散到周邊海域,甚至擴大到鄰近大洋,有的后期效應還會波及全球。持續性強一旦污染物進入海洋后,很難再轉移出去,不能溶解和不易分解的物質在海洋中越積越多,它們可以通過生物的濃縮作用和食物鏈傳遞,對人類造成潛在威脅。除人類在海洋的活動外,人類在陸地和其他活動方面所產生的各種污染物,也將通過江河徑流入海或通過大氣擴散和雨雪等降水過程,最終都將匯入海洋。人類的海洋活動主要是航海、捕魚和海底石油開發陸地污染源工業的污染污染源廣50年代中期,震驚中外的日本3石油污染

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我國海域發現的溢油事件約10起,其中主要有:

6月6日,“閩油1號”與海南“東方洋”貨輪在福建海域相撞,近百噸柴油泄露,造成4個鄉鎮附近海域污染。

10月15日,東海平湖天然氣海底輸油管道在位于岱山登陸點KP2.46公里處斷裂,造成300立方米的原油泄漏。

11月14日,“德航298”油輪在珠江口虎門大橋附近水域被挪威籍“BOWCECIL”輪撞沉,船體嚴重破損,所載的230立方米燃料油全部泄漏入珠江口獅子洋、伶仃洋海域,受污染水域面積約390平方公里。

11月15日,載有975噸原油的“樂安16號”油輪撞在東營港南防波堤上,大量原油溢于防波堤、海灘和附近海域。

12月24日,“莞新交機510”油船在珠江口內伶仃島附近水域被撞沉,所載的柴油全部泄漏入海,造成約40平方公里海域的油污染。海上污染源石油污染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我國海域發現的溢油事件約4第二節海洋環境保護法立法沿革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源于20世紀70年代。針對入海河口海區、港灣、內海和沿岸海域的局部區域環境污染狀況,國務院在1974年批準制定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在有關單位內部試行。1979年,我國在《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對海洋環境保護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為此國家還于1982年4月發布了《海水水質標準》。到1982年,我國制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1983年國務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5年還制定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之后相繼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1990年)、《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等。第二節海洋環境保護法立法沿革我國的海洋環境保5第三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二、污染者付費原則第三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6第四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一、海洋環境標準制度二、海洋排污收費制度三、限期治理制度四、海洋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五、海洋污染事故報告及應急制度六、重點海域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七、強制淘汰制度八、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九、三同時制度第四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一、海洋環境標準制度7第五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其他主要規定一、《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效力范圍第五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其他主要規定一、《海洋環境保護法》的8我國海域中國位于亞洲大陸東部,太平洋西岸,陸地面積約960萬平方公里,僅次于俄羅斯和加拿大。除領土外,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國還擁有近300萬平方公里的可管轄海域,在世界海洋大國中名列第九位。此外,中國作為國際海底資源開發的先驅投資者之一,在太平洋公海海域還擁有75萬平方公里的海底礦區專屬開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渤海黃海東海南海我中國位于亞洲大陸東部,太平洋西岸,陸地面積約960萬9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適用范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適用范圍10二、關于海洋環境管理體制的法律規定政府各行政部門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人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二、關于海洋環境管理體制的法律規定政府各行政11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12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有關的漁業污染事故。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13(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法律制度1.總量控制制度。2.海洋污染事故應急報告制度。3.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度。(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法律制度1.總量控制制度。14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

為了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嚴格達標排放(二)科學設置排污口(三)確保入海水質

1.防治入海河流污染2.嚴格控制污水排海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為了防治陸源污15四、關于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法律

規定《海洋環境保護法》為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作了下列規定:(一)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二)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如印刷、電鍍、煉油等)(三)保護資源,防止污染四、關于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法律

16五、關于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法律

規定1.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2.使用材料要符合環保要求。3.施工過程中注意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海洋環境。五、關于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法律

17六、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的污染“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傾倒”在廣義上也包括在海上焚燒。《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局商同有關部門,按科學合理、安全和經濟的原則劃出,報國務院批準確定。”我國至1995年底已劃定五批共38個傾廢區。六、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的污染“傾倒”是指通過18《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19七、關于防止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的法律規定在防止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方面,除《海洋環境保護法》外,我國還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這些規定與國際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約和慣例是一致的。總的原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禁止任何船舶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有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如下:七、關于防止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20非油輪應當設有相應的防污設備、器材,油輪必須備有油類記錄簿,并且應當按照噸位的不同而設專用容器,回收殘油、廢油。非油輪排放含油污水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規定,并如實地記入油類記錄簿。船舶進行加油和裝卸油作業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漏油事故。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角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非油輪應當設有相應的防污設備、器材,油輪必須備有油類21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22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23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1)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2)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3)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4)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5)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6)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24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25第六節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二、防止因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約四、國際干預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約五、國際油污染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第六節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6案例第三者過錯導致的海洋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

案例第三者過錯導致的海洋

環27

2000年6月16日,一艘懸掛日本國旗的油輪赤丸號在中國黃海海域行駛,該油輪為2萬噸級巨型油輪,剛好運載了從中東購買的1.5萬噸原油運往日本,當天,海上天氣反常,大霧彌漫在海面上,能見度不到50米,偏偏又下起了傾盆大雨,油輪在惡劣的天氣中艱難的前進,與此同時,在該油輪右邊不遠處,還有一條法國大型豪華游艇法蘭號也在行駛,該游艇的行駛方向和油輪的行駛方向本來是成平行狀態,但法蘭號的自動導航儀出現故障,在行駛到距中國山東青島海岸線10公里的海域,偏航30度角撞到了赤丸號,在油輪的左船舷撞開了一個長達十米的裂口,造成大量原油泄露,給黃海海域造成嚴重污染。

2000年6月16日,一艘懸掛日本國旗28事故發生后,中國海事局迅速派船趕到出事地點,組織人員打撈泄露的原油,封鎖事故現場,防止泄露原油漂流,同時,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詳細的調查,查明事實真相,并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事故發生后,中國海事局迅速派船趕到出事地點,組織人29問題:

1.完全由于第三者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是否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呢?2.由第三者過錯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

問題:3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31

受害人一般作為弱勢群體一方,要其證明排污者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行為顯然超出其能力范圍,按照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則,其舉證責任必然大大少于排污者,但其并不是一點舉證責任都不承擔,他必須證明受到環境污染損害的事實,比如因環境污染而導致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精神損害等,即便如此,受害人也常常需要借助專門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也就是說,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與一般無過錯責任受害人完全相同;

受害人一般作為弱勢群體一方,要其證明排污者造成環境32一般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排污人負擔主要舉證責任,即如果排污者否定受害者指控,則排污人必須證明損害事實不是其排污行為所致;

一般環境侵權無過錯責任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排污33

在由第三者造成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仍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證據法規則,即排污人的舉證責任在于要證明表面上由自己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事實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過錯所造成,并且第三者的行為是造成最終環境損害后果的惟一原因,也就是說,排污者既要證明第三者的完全過錯,又要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錯;而第三者要想免責,則必須證明損害事實與己無關,自己的行為并沒有造成排污者排放污染、損害環境。

在由第三者造成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仍然適用“誰主34延伸國家海洋局海洋公告延伸國家海洋局海洋公告35演講完畢,謝謝觀看!演講完畢,謝謝觀看!36第八章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一節我國的海洋環境污染

第二節海洋環境保護法立法沿革

第三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

第四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

第五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其他主要規定

第六節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

第八章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一節我國的海洋環境污染

第37第一節我國的海洋環境污染一、海洋污染的概念

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沒有直接用海洋污染的概念,而是用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表述。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從人類因素導致的環境污染看,海洋污染物的來源主要有三類:首先是陸地污染源,其次是海上污染源,再次是大氣型污染源。第一節我國的海洋環境污染一、海洋污染的概念38工業的污染污染源廣

50年代中期,震驚中外的日本水俁病,是直接由汞這種重金屬對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公害病,通過幾十年的治理,直到現在也還沒有完全消除其影響。防治難危害大擴散范圍廣全球海洋是相互連通的一個整體,一個海域出現的污染,往往會擴散到周邊海域,甚至擴大到鄰近大洋,有的后期效應還會波及全球。持續性強一旦污染物進入海洋后,很難再轉移出去,不能溶解和不易分解的物質在海洋中越積越多,它們可以通過生物的濃縮作用和食物鏈傳遞,對人類造成潛在威脅。除人類在海洋的活動外,人類在陸地和其他活動方面所產生的各種污染物,也將通過江河徑流入海或通過大氣擴散和雨雪等降水過程,最終都將匯入海洋。人類的海洋活動主要是航海、捕魚和海底石油開發陸地污染源工業的污染污染源廣50年代中期,震驚中外的日本39石油污染

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我國海域發現的溢油事件約10起,其中主要有:

6月6日,“閩油1號”與海南“東方洋”貨輪在福建海域相撞,近百噸柴油泄露,造成4個鄉鎮附近海域污染。

10月15日,東海平湖天然氣海底輸油管道在位于岱山登陸點KP2.46公里處斷裂,造成300立方米的原油泄漏。

11月14日,“德航298”油輪在珠江口虎門大橋附近水域被挪威籍“BOWCECIL”輪撞沉,船體嚴重破損,所載的230立方米燃料油全部泄漏入珠江口獅子洋、伶仃洋海域,受污染水域面積約390平方公里。

11月15日,載有975噸原油的“樂安16號”油輪撞在東營港南防波堤上,大量原油溢于防波堤、海灘和附近海域。

12月24日,“莞新交機510”油船在珠江口內伶仃島附近水域被撞沉,所載的柴油全部泄漏入海,造成約40平方公里海域的油污染。海上污染源石油污染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我國海域發現的溢油事件約40第二節海洋環境保護法立法沿革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源于20世紀70年代。針對入海河口海區、港灣、內海和沿岸海域的局部區域環境污染狀況,國務院在1974年批準制定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在有關單位內部試行。1979年,我國在《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對海洋環境保護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為此國家還于1982年4月發布了《海水水質標準》。到1982年,我國制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1983年國務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5年還制定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之后相繼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1990年)、《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等。第二節海洋環境保護法立法沿革我國的海洋環境保41第三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二、污染者付費原則第三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42第四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一、海洋環境標準制度二、海洋排污收費制度三、限期治理制度四、海洋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五、海洋污染事故報告及應急制度六、重點海域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七、強制淘汰制度八、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九、三同時制度第四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一、海洋環境標準制度43第五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其他主要規定一、《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效力范圍第五節海洋環境保護法其他主要規定一、《海洋環境保護法》的44我國海域中國位于亞洲大陸東部,太平洋西岸,陸地面積約960萬平方公里,僅次于俄羅斯和加拿大。除領土外,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國還擁有近300萬平方公里的可管轄海域,在世界海洋大國中名列第九位。此外,中國作為國際海底資源開發的先驅投資者之一,在太平洋公海海域還擁有75萬平方公里的海底礦區專屬開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渤海黃海東海南海我中國位于亞洲大陸東部,太平洋西岸,陸地面積約960萬45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適用范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適用范圍46二、關于海洋環境管理體制的法律規定政府各行政部門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人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二、關于海洋環境管理體制的法律規定政府各行政47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48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有關的漁業污染事故。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49(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法律制度1.總量控制制度。2.海洋污染事故應急報告制度。3.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度。(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法律制度1.總量控制制度。50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

為了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嚴格達標排放(二)科學設置排污口(三)確保入海水質

1.防治入海河流污染2.嚴格控制污水排海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為了防治陸源污51四、關于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法律

規定《海洋環境保護法》為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作了下列規定:(一)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二)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如印刷、電鍍、煉油等)(三)保護資源,防止污染四、關于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法律

52五、關于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法律

規定1.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2.使用材料要符合環保要求。3.施工過程中注意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海洋環境。五、關于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法律

53六、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的污染“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傾倒”在廣義上也包括在海上焚燒。《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局商同有關部門,按科學合理、安全和經濟的原則劃出,報國務院批準確定。”我國至1995年底已劃定五批共38個傾廢區。六、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的污染“傾倒”是指通過54《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55七、關于防止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的法律規定在防止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方面,除《海洋環境保護法》外,我國還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這些規定與國際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約和慣例是一致的。總的原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禁止任何船舶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有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如下:七、關于防止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56非油輪應當設有相應的防污設備、器材,油輪必須備有油類記錄簿,并且應當按照噸位的不同而設專用容器,回收殘油、廢油。非油輪排放含油污水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規定,并如實地記入油類記錄簿。船舶進行加油和裝卸油作業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漏油事故。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角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非油輪應當設有相應的防污設備、器材,油輪必須備有油類57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58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59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1)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2)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3)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4)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5)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6)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60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61第六節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二、防止因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約四、國際干預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約五、國際油污染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第六節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62案例第三者過錯導致的海洋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

案例第三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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