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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法規匯編第一部分:綜合第二部分:合作金融機構第三部分:農業發展銀行第四部分:司法解釋第五部分:資產管理公司第六部分:其他返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六.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八.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九.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六.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八.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九.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二.銀行匯票業務準入.退出管理規定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二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二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二六.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二七.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二八.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二九.支付結算辦法三.貸款通則三儲蓄管理條例三企業會計準則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三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三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三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三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四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四商業銀行設立同城營業網點管理辦法四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四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四六.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四七.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四八.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四九.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五.防范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五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五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金融機構依法收貸.清收不良資產的法律指導意見》的通知五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五財政部關于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五六.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五七.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五八.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通知五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六.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六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六銀團貸款暫行辦法六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辦法六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六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六六.關于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六七.中國農業銀行客戶經理制實施辦法(暫行)六八.中國農業銀行柜員制管理暫行辦法六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嚴格禁止高息攬存.利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七.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七銀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七銀行會計基本規范指導意見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七六.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七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有關問題的通知七八.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考核暫行辦法七九.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八.關于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監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八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八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八關于存款查詢.凍結和扣劃的若干法律問題八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八關于堅決制止和嚴肅查處高息攬存的緊急通知八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八七.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部分金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八八.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八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九.進一步加強銀行會計內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規定九對金融機構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等問題定性的說明九關于加強金融債權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制度的通知九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九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九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九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九七.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助學貸款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九八.《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規定》實施后有關問題的處置意見九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信用社用借據發放貸款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一百.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一百零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一百零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一百零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一百零企業財務通則一百零全國銀行IC卡密鑰管理規則(暫行)一百零六.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一百零七.實施《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銀行呆.壞賬資金準備金核銷辦法一百零八.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附利率表)一百零九.財政部關于金融機構接收和處置抵債資產收入確認問題的通知一百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返回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管理指導意見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系(試行)六.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七.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信用社代辦業務管理的意見八.農村信用社改進和加強支農服務條意見九.農村信用社保值儲蓄補貼辦法.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操作辦法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借款管理辦法關于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六.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七.關于農村信用社2003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意見八.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九.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村信用社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二.關于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中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二關于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二六.人行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信用社改革專項票據會計核算手續》和《農村信用社改革專項再貸款會計核算手續》的通知二七.人行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信用社改革專項票據會計核算手續》和《農村信用社改革專項再貸款會計核算手續》的通知二八.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實施與考核指引二九.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三.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范本)三農村信用合作社會計基本制度三農村信用合作社出納制度三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三農村信用社縣轄往來核算示范辦法三六.江蘇省農村信用社待處理抵債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三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農村信用社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會計財務問題的通知返回糧食收購條例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家政策性銀行財務管理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風險劃分的依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非保護價糧食收購貸款管理辦法七.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保護價糧食收購貸款管理辦法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合同收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調銷貸款管理辦法.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退耕還林還草試點糧食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改進糧食補貼資金撥付辦法的通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利息管理與核算辦法發展銀行關于糧食調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財務管理制度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棉油貸款與庫存值掛鉤.封閉運行管理辦法七.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糧棉油開戶企業專戶存款核算手續的通知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規范縣(市)及以下糧棉油政策性企業信貸管理方式等問題的意見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專項儲備貸款管理暫行規定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收購貸款與庫存掛鉤管理暫行辦法二陳化糧處理若干規定二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二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二中國農發行糧食流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二六.完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二七.關于今年夏糧收購資金政策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二八.今年糧食收購價格的通知二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內部控制稽核評價暫行辦法三.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三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三關于加強營業辦公用房購建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基本建設管理辦法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出納制度三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信貸資金營運管理制度三七.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統計管理制度三八.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制度三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監察工作制度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稽核制度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會計制度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倉儲設施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央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調控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四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糧食加工企業收購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四七.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辦法返回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V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險單能否用于抵押的復函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銀行承兌匯票能否部分金額貼現.部分用于抵押貸款的復函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職工利用本單位公章為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擔保企業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問題的函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節選)二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二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二八.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二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鉤”前開辦貸款業務的效力問題的復函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復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三六.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三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以折角核對方法核對印鑒應否承擔客戶存款被騙取的民事責任問題的復函三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三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擅自解凍被執行人存款造成款項流失能否要求該信用社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問題的復函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信用社扣劃預付貨款收貸應否退還問題的批復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款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新的《財產抵押還款協議》被確認無效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復函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返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若干財務問題的通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托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考核辦法(試行)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工作方法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試行)的通知關于加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和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七.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九.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七.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二關于抵押期屆滿抵押人未還清債務抵押人對抵押物是否喪失優先受償權的請示二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二中國人民銀行殘損人民幣銷毀管理辦法二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準二六.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二七.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二八.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二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三.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三貸款證管理辦法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三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現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三六.預算外資金財政戶會計核算制度返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3月25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持續.審慎.有效監管,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內控制度,提高資產質量,防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各級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不良資產的監測和考核。第三條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監測和考核包括對不良貸款.非信貸資產和表外業務風險的全面監測和考核。第四條不良貸款嚴格按照貸款五級分類標準執行,非信貸不良資產分類標準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參照貸款五級分類標準掌握。第二章不良資產的監測第五條商業銀行應采取有效方式,做到對不良貸款的逐筆.實時監控,以及非信貸資產.表外業務風險變化情況的監測,并對重點機構和客戶進行直接監測。銀監會各級監管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對不良資產監測.考核制度。第六條重點機構包括:不良貸款率前5名的銀行分支機構;不良貸款余額不減反增或不良貸款率不降反升的銀行分支機構;非信貸資產預計損失率前5名的銀行分支機構;表外業務管理混亂.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銀行分支機構。重點客戶包括:不良貸款余額在億元以上的客戶及擁有5家以上關聯企業.合計貸款余額在億元以上的集團客戶。第三章不良資產的分析第七條銀監會各級監管機構.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按月對不良貸款.按季對不良資產進行分析,對銀行風險狀況和變化趨勢作出總體判斷和評價,對風險狀況嚴重和變化明顯的要重點說明,并形成分析報告。不良資產分析包括不良貸款分析.非信貸資產風險分析和表外業務風險分析三個部分。第八條不良貸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基本情況。本期貸款余額.不良貸款余額及比例以及與上期和年初比較的變化情況。如在整體趨勢.地區分布及行業分布方面出現了重大變動和異常情況,應對其原因進行重點分析。(二) 地區和客戶結構情況。各商業銀行分別列表說明和分析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較高的前10名一級分行,以及貸款余額.不良貸款余額最大的10家客戶。各銀監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地區和客戶數。(三) 不良貸款清收轉化情況??煞謩e按現金清收.貸款核銷.以資抵債和其他方式進行分析。(四) 新發放貸款質量情況。對2003年以來發放貸款質量和當年新發放貸款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五) 新發生不良貸款的內.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外部原因包括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或破產倒閉.企業逃廢銀行債務.企業違法違規.地方政府行政干預等;內部原因包括違反貸款“三查”制度.違反貸款授權授信規定.銀行員工違法等。(六) 對不良貸款的變化趨勢進行預測,提出繼續抓好不良貸款管理或監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見。第九條非信貸資產風險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 基本情況。本期非信貸資產余額,不良資產.預計損失余額及比例,以及與上期和年初比較的變化情況。如本期非信貸不良資產及預計損失變動較大,應對其原因進行分析,特別是各類待處理資產.待清理資產.應收科目核算的資金變化情況。(二) 地區結構分析。各商業銀行分別列表說明和分析非信貸不良資產.預計損失余額及占比較高的前10名一級分行。各銀監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地區數。(三) 清收.處置非信貸不良資產分析。(四) 2003年以來新發生非信貸不良資產原因分析,特別是內部風險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典型案例。(五) 非信貸不良資產及預計損失變化趨勢的預測,以及繼續抓好非信貸資產管理或監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見。第條表外業務風險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 基本情況。本期各項表外業務余額,墊款(或損失)余額及占比,以及與上期和年初比較的變化情況;對墊款余額上升的表外業務要重點說明。(二) 地區結構分析。各商業銀行分別列表說明和分析表外業務發展較快和發生墊款較多的前10名一級分行。各銀監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地區數。(三) 表外業務墊款形成原因的分析,特別是內部風險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典型案例。(四) 表外業務墊款變化趨勢的預測,以及繼續抓好表外業務管理或監管的措施和意見。第四章不良資產的考核第一條銀監會各級監管機構要按季對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不良資產及管理情況進行考核。第二條不良資產考核分為對貸款質量.非信貸資產質量和表外業務質量的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對不良資產的余額和比例的考核,并從橫比.縱比兩方面反映被考核銀行的進步度。第三條貸款質量考核指標包括不良貸款比例.不良貸款比例變化.不良貸款余額變化.不良貸款余額變化率.不良貸款余額變化幅度.不良貸款比例變化幅度和現金清收進步率。非信貸資產質量考核指標包括非信貸不良資產比例.非信貸不良資產比例變化.非信貸不良資產余額變化.非信貸不良資產余額變化率.非信貸不良資產余額變化幅度和非信貸不良資產比例變化幅度。表外業務質量考核指標包括表外業務墊款比例.墊款比例變化.墊款余額變化.墊款余額變化率.墊款余額變化幅度和墊款比例變化幅度。第四條銀監會各級監管機構根據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考核進步度情況,按季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及管理情況作出綜合評價,并按季上報不良資產考核報告。不良資產考核結果將作為商業銀行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第五條銀監會各級監管機構應每季度或根據風險狀況不定期采取約見會談的形式,聽取轄內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變化情況的匯報,并向其通報不良資產考核結果,提出防范化解不良資產的意見。第五章數據.資料來源及分析.考核報告的上報時間第六條不良資產分析和考核報告的數據和資料來源于非現場監管統計報表.銀監會要求的其他統計報表以及商業銀行報送的不良資產分析報告。第七條銀監會各級監管機構根據日常掌握的情況,并通過現場檢查對重點數據進行核實。如有重大調整,應在分析考核報告中予以說明。第八條各商業銀行總行每月15日前向銀監會報送上月不良貸款分析報告,并分別于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上報不良資產季度.年度分析報告。各銀監局每月15日前向銀監會報送上月不良貸款分析報告,并分別于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上報不良資產季度.年度分析和考核報告。如轄內不良資產情況出現重大變動,應及時報告。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分析報告的上報時間由各銀監局確定。第六章不良資產管理及監管責任第九條商業銀行應加強不良資產管理,按時向銀監會各級監管機構報送不良資產分析報告,重大情況及時上報,并確保不良資產數據真實.準確,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趨勢分析合理.科學,措施及時.有效。第二條對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不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報送報告或對重大問題隱瞞不報的,銀監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金融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銀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按干部管理權限責令商業銀行給予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第二一條銀監會各級監管機構應按照信貸資產.非信貸資產和表外業務建立專業化監管人員責任制,及時向上級機構報送轄內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分析和考核報告。第二二條對不良資產嚴重.經營管理不善.發生重大案件等問題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監會各級監管機構應采取有效的監管措施,包括暫停審批機構設立.升格.新業務開辦等。第二三條對不按要求及時上報不良資產分析和考核報告的監管部門,上級機構將對其通報批評;對重大問題隱瞞不報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二四條各商業銀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第二五條銀監會可根據監管的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調整和修改,以保證監管的有效性。第二六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第二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返回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主席:劉明康二。。四年二月二三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本辦法中的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第四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應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等各項損失準備的基礎之上。第五條商業銀行資本應抵御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同時計算未并表的資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第七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第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第二章資本充足率計算第條商業銀行計算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時,應將以下機構納入并表范圍:(一) 商業銀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包括:1.商業銀行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2.商業銀行的全資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3.商業銀行與其全資子公司共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二) 商業銀行不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納入并表范圍: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機構半數以上的表決權;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3.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4.在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有半數以上投票權??梢圆涣腥氩⒈矸秶臋C構包括:已關閉或已宣告破產的金融機構;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機構;決定在一年之內售出而短期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金融機構;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突發事件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屬金融機構。第一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資本充足率二(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核心資本充足率二(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第二條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第三條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第四條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一) 商譽;(二) 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三) 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第五條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一) 商譽;(二) 商業銀行對未并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三) 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第六條商業銀行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準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準備,也應從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扣除。第七條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一) 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二) 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三) 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第八條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第九條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第二條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第二一條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二條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第二三條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第二四條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第二五條下列質物具有風險緩釋作用: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現金;黃金;銀行存單;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一)(二)(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政府發行的債券,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所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九) 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債券。以前款所列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第二六條下列保證主體提供的保證具有風險緩釋作用:(一) 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二)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我國國家機關;(三) 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四) 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五) 多邊開發銀行。以前款所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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