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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單項選擇題1被譽為國際法創始人的是荷蘭著名法學家(B)。A克林頓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爾2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總理周恩來於(C)年提出的。A1953C1954B1955D19603下列(B)不屬于通洋運河。A蘇伊士運河B伏爾加運河C巴拿馬運河D基爾運河4現代國際法不承認國家有(A)。A域外庇護權B領土庇護權C領水庇護權D領域庇護權5(D)不能行使緊追權。A軍艦B軍用飛機C政府船舶D民用商船6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D)的待遇。A高于本國國民B等于本國國民C高于第三國國民D等于第三國國民7近代國際法的實際源頭是(A)A威斯特伐利亞和約B戰爭與和平法C陸戰法規慣例公約D聯合國憲章8不得承認依靠外國勢力建立的傀儡國家被稱為是(D)A托巴主義B威爾遜主義C艾斯特拉達主義D史汀生不承認主義9國際法上的無害通過制度適用於(B)A內水B領海C毗連區D專屬經濟區10外交團是(A)方面的團體。A外交禮儀B外交使團C領事D私人11現行的國際海底開發制度實行(C)A單一開發制B協商開發制C平行開發制D自由開發制12聯合國安理會“五大國一致”原則是在(D)確定的。A1941年“大西洋憲章”B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C1944年華盛頓“橡樹園會議”D1945年“雅爾塔會議”13關于國際法約束力的來源,較為正確的是(D)A自然法學說B實在法學說C勢力均衡說D意志協調說14在國際法上第一次規定對犯有國際罪行的國家領導人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是(B)A1899年的《海牙和會》B1919年的《凡爾賽和約》C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D1943年的《莫斯科宣言》15過境通行制度適用於(C)A內海B歷史性海灣C國際航行的海峽D群島水域16目前確立外層空間法的最重要的公約是(D)。A營救協定B賠償責任公約C東京協定D外空條約17《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是(D)年在()簽訂的。A1919巴黎B1919芝加哥C1944巴黎D1944芝加哥18聯合國安理會的“集體否決權”是指(D)一致反對。A五大國B十五個常任理事國C任何九個常任理事國D任何七個非常任理事國19國際法優先說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A德國的耶利內克B美國的凱爾遜C德國的得里佩爾D英國的奧斯汀20關于不動產的國家繼承,應適用(B)A與所涉領土實際生存原則B公平原則C隨領土轉移原則D協商原則21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于(D)范疇。A國際刑法B民法C任意法D國際強行法22“歸化”是指(C)取得國籍。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請D因收養23 將爭端提交由一個若干人組成的委員會。并由其查明事實。提出報告和建議促使當事國達成協議。解決爭端的方法稱為(D)A斡旋B調停C調查D調解24歷史上第一個明確規定廢棄戰爭的國際法律文件是(B)。A1907年的《海牙國際爭端和平解決公約》B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C1919年的《國際聯盟盟約》D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25最先把國際法著作系統的譯成中文的是(C)。A林則徐B嚴復C丁韙良D張之洞26使館制度(即常住使團制度)(A)世紀開始產生,他對以后外交關系的形成有重要意義。A15B16C17D1827作為國際法淵源之一的國際習慣是指(C)。A通例B國際慣例C習慣國際法D一般法律原則28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特征之一是各國公認,這意味著(A)。A一國不能創造國際法B一國可以創造國際法C.第三世界國家可以創造國際法D大國可以創造國際法29國際法編纂的意義在于(C)。A國際立法B使國際法匯總成冊C使國際法法典化D編輯成冊便于查閱30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的性質,這表明(C)。A.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均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B.國際社會尤其是一些大國要接受這一原則C.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均應具備強行法的各種條件和特征D,如改變該原則,須經聯合國大會作出決議31南極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總面積為(B)。A1300多平方公里B1400多平方公里C1450多平方公里D1500多平方公里32北冰洋面積約有(D)。A1300多平方公里B1400多平方公里C1450多平方公里D1500多平方公里331702年荷蘭哪一位著名的法學家在他的《海洋領有論》中提出了把海洋劃分為領海和公海(B)。A格老秀斯B賓刻舒克C賽爾登D施瓦曾伯格34群島國的群島基線最長不得超過多少海里(D)。A12B24C48D12535中國迄今共頒布過幾部國籍法(D)A1B2C3D436下列哪個組織的總部設在伯爾尼(C)。A國際電信聯盟B世界氣象組織C萬國郵政聯盟D世界知識產權組織37下列哪個組織是與聯合國建立關系的第一個專門機構(A)。A國際勞工組織B世界氣象組織C萬國郵政聯盟D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38《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C)。A聯大起草的B聯合國法委會起草的C會議各國代表協商起草的D國際法院起草39在國際組織中只有部分權利并承擔部分義務的成員是(C)。A完全成員B部分成員C聯系成員D觀察員40根據971年《賠償責任公約》的規定,發射國對其發射的空間實體在(B)造成的損害應負有賠償的絕對責任。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B地球表面C月球D公海41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以(B)為準締結的書面協議。A聯合國憲章B國際法基本原則C歐盟法D大陸法42下列哪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僅以國家為唯一的訴訟當事人(B)。A國際常設法院B聯合國國際法院C歐洲聯盟法院D美洲人權法院43國際常設法院于哪一年成立(C)。A1899B1900C1922D192844區域性機關若采取執行行動,須經下列哪一國家或機構批準(B)。A聯合國大會B聯合國安理會C爭端當事國D第三國45國際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產生于(D)。A17世紀B18世紀C16世紀D19世紀46關于國家行使自衛權,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B)。A僅指單獨自衛B可以單獨自衛,也可以集體自衛C必須以受到外國干涉為前提D自衛不向安理會報告47國際法上的承認在承認國與被承認國之間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D)。A承認僅僅是單方面的行為B承認意味著建交C承認不具有溯及力D承認表明了建交的愿望但不等于建交48國際損害責任,就其性質而言屬于(B)A過錯責任B損害賠償責任C違法責任D絕對責任49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礎是公海自由,這就決定了公海是(A)。A全人類的共同財富B是“無主物”C是國家不享有權利的海域D國家可對其享有部分管轄權的海域50人權的含義是指(A)。A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B“天賦人權”C對少數民族保護的權利D國際社會對人權的保護51.下列行為中,屬于國際罪行的是(D)A侵害他國僑民的合法權益B侮辱他國的外交代表C侮辱他國的國旗D販賣奴隸52.依國際實踐,下列哪種情況不能免除國家責任(B)A同意B國際組織授權C不可抗力D自衛行為53.國家為防止和懲治違反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等事項的法規,可設立(C)A專屬經濟區B漁區C毗連區D領海54.(A)在審理案件時僅以國家為唯一的訴訟當事人A國際常設法院B聯合國國際法院C歐洲聯盟法院D美洲人權法院55.國際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產生于(D)A17世紀B18世紀C16世紀D19世紀56.區域性機關若采取執行行動須經下列哪一國家或機構批準(B)A聯合國大會B聯合國安理會C爭端當事國D第三國

57.下列哪個組織是與聯合國建立關系的第一個專門機構(A)A國際勞工組織B世界氣象組織C萬國郵政聰明D世界知識產權組織58.在國際法上,引起國家繼承的原因是(D)A政變引起的政權更迭B憲法程序外的政權更迭C領土主權被限制D國際法主體的變化59.國際法院的訴訟者有(D)A聯合國組織B聯合國安理會C聯合國其他機關或專門機構D聯合國會員國1.國家領土自然劃界的方法有——以湖泊為界2.確立南極法律制度的基本條約是——《南極條約》

3.確立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是——《聯合國憲章》4.以下使館人員在接受國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使館的外交人員5.領事執行其職務的范圍是——領轄區內

6.重于空氣的飛機載人飛行成功是——1903年7.國際海底區域是——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8.條約的締結程序之一是——認證條約約文9.國家依法賦予出生國籍的原則之一是——出生地主義

10.國際法的官方編纂始——19世紀1.首先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國家是——中國和印度2.學者對國家承認的效果從理論提出了兩種主張,其中之一是——宣告說3.確定國際法主體資格的條件之一是——有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能力4.使館館舍可用于——開展使館職務工作5.領事館是——執行領事職務的機關6.聯合國國際法院除對國家外交的訴訟案件有營轄權外,還有權對聯合國大會提出的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7.沿海國對違反其法律規章的外國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緊迫權8.對于寬大陸架的沿海國確定大陸架的寬度從領誨基線量起可劃到——350海里9.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全面保護個人基本權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權宣言》10.地面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有權保留——國內運輸權1.人類第一次飛離地面的工具是——熱氣球2.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寬度是——從領海基線至其外部界線距離24海里3.特別使團是——國家派往別國的臨時使團4.屬于合法交戰者的是——武裝部隊

5.領事館是——執行領事職務的機關6.聯合國國際法院除對國家外交的訴訟案件有管轄權外,還有權對聯合國大會提出的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

7.聯合國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首要的機關是——安理會8.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全面保護個人基本權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權宣言》9.地面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有權保留——國內運輸權

1.國際法基本原則有——強行法性質2.特別使團是——國家派往別國的臨時使團3.下列屬于合法交戰者的是——武裝部隊

4.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有——51個

5.國際法的官方編纂始于——19世紀

6.關于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采取——職務需要說與代表說相結合7.聯合國會員國在憲章之下的義務與依任何其他國際協定所負之義務有沖突時,優先適用的原則是——D.憲章之下的義務應居優先8.第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國際法院法官是——倪征噢9.派遣國在正式任命使館(

)前需征得接受國的同意——武官10.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非常任理事國由(

)選舉產生——聯合國大會

多項選擇題1現代國際法的主體包括(ABC)A國家B爭取獨立的民族C政府間的國際組織D一定條件下的法人組織2下列債務,不屬國家繼承的范圍(BD)A國債B地方債務C地方化債務D惡債3國際法上的承認(BD)A等于兩國建交B具有溯及的效果C是可以撤消的D是單方法律行為4對領土主權的限制方法有(ABCD)A共管B租借C勢力范圍D國際地役5下列有關空中劫持的公約有(BCD)A國際民用航空公約B東京公約C海牙公約D蒙特利爾6用于建立國際組織的國際協議,通常稱為(CD)A宣言B協定C憲章D盟約7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該法庭對(ABC)有管轄權。A反和平罪B戰爭罪C反人道罪D種族滅絕罪8下列屬于國際法原則宣言中七原則的是(ABCD)A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B不使用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C和平解決國際爭端D各民族權利平等與自決9現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國有(AC)A瑞士B盧森堡C奧地利D摩納哥10國家領土主權包括以下內容(ABC)A領土所有權B領土管轄權C領土主權不容侵犯D領土統治權11現代領土變更的新方式是(CD)A時效B添附C收復失地D交換領土121958年,86國在日內瓦第一次海洋法會議通過了《ABCD》A領海與舭連區公約B大陸架公約C公海公約D捕魚和養護生物資源公約13因加入而取得國籍的方式有《ABC》。A自愿申請B因婚姻C因收養D因交換領土

14國內的外交機關有(ABD)A國家元首B政府C司法機關D外交部門15聯合國安理會解決國際爭端時,有權(ABC)A建議B調查C執行行動D司法解決16嚴格意義上的國際法的源淵指的是(ABC)A國際條約B國際慣例C一般法律原則D國際法學說17下列條約一般不繼承(AB)A參加某一國際組織的條約B政治性的條約C非人身條約D有關中立化條約18國家責任的形式包括(ABCD)A限制主權B恢復原狀C賠償D道歉19在以下管轄中(AB)是主要的。A領域管轄B國籍管轄C保護性管轄D普便性管轄20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兩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公約是(CD)A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B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C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D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21引渡的程序包括(ABC)A請求引渡的提出B引渡的對象移交C引渡請求的審查D引渡結果的報告22可以引起條約無效的原因有(ABCD)A詐欺B錯誤C賄賂D與強行法抵觸23以下實體可以請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AB)。A聯合國大會B安理會C中國D歐洲聯盟24引起國家繼承的原因是(AB)。A由于國家領土割讓B國家領土合并C由于先占D由于添附25根據傳統國際法學派對國際法的效力提出的觀點,所形成的主要學派有(ABC)。A格老秀斯派B自然法學派C實在法學派D規范法學派26對國際法的效力依據,新自然法學派提出了(CD)。A權利政治說B政策定向說C社會連帶說D規范法學說27嚴格意義上的國際法的淵源指的是(ABC)。A國際條約B國際習慣C一般法律原則D有關的輔助資料28國際習慣形成的證據資料一般可以通過下列情況得到(ABC)。A國家的內部行為B國家的外交實踐C國際組織的實踐D跨國公司的行為29關于國際法的“一般法律原則”,下列那種說法是正確的(BC)。A它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B它是國際法的淵源C它是各國法律體系中共有的原則D它是國際法淵源的補充30關于國際法上的特別條約下列那一種說法正確(ABC)。A是造法性條約B是契約性條約C是國際法的淵源D不可能成為國際法的淵源31以下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資料有(ACD)。A國際法院的司法判例B國際仲裁機構的裁決C權威公法學家的學說D國際組織的決議32國家是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是因為(ABC)。A國家有國際法上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B國家是國際法的主要的調整對象C國家是國際法的主要的創造者D國家是國際法的唯一的創造者33關于爭取獨立的民族的國際法的主體地位下列那種說法上正確的(AB)。A它不是國家但類似國家B其享有的民族自決權是其取得國際法主體地位的主要依據C它的國際交往能力與國家基本相同D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對它完全適用34國際法的基本原則(ABC)。A各國必須遵守B各國不得以條約改變之C適用國際法的一切領域中D具有任意法的性質35關于《聯合國憲章》,下列那種說法是正確的(ABC)。A于1945年通過并生效B是迄今為止最有權威的一項國際條約C它有189個會員國D非會員國不受其約束36不干涉內政原則包括(AB)。A一國不得以經濟的方法迫使另一國服從B民族自決權不受外國勢力干涉C聯合國制止一切違反國際法的行為D各國自由的處理其國內的一切事務37各國在使國際法在其國內適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AC).。A采納B變通C轉化D保留38我國在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上的總的原則是(ABCD)。A嚴格履行國際義務B條約與我國法律抵觸時條約優先C條約與憲法不一致時憲法優先D適用國際慣例不得違反我國公共利益39下列屬于傳統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與變更的方式有(ABCD)。A先占B時效C添附D割讓40下列有關空中劫持的公約有(BCD)。A《國際民用航空公約》B《東京公約》C《海牙公約》D《蒙特利爾公約》41下列那種情況屬于對國家領土主權的限制(ABCD)。A共管B租借C無害通行制度D國際地役421958年,86國在日內瓦第一次海洋法會議通過的公約有(ABCD)。A領海與毗連區公約B大陸架公約C公海公約D捕魚和養護生物資源公約43國際條約的締結者可以是(AB)A國家B聯合國44從國際法實踐來看,國籍的概念可以適用于(ABC).A法人B自然人C船舶D國家45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人在居留國一般不具有的權利是(BD)。A人身權利B政治權利C民事權利D擔任公職的權利46國際法的淵源主要包括(ABD)A國際習慣B國際條約C國際法學家的學說D聯合國大會的決議47按照國際慣例,下列條約應予繼承的是(BCD)A和美友好條約B邊界領土條約C中立條約D道路交通條約48.國際法律責任的主任有(ABC)A國家B政府間國際組織C民族解放組織D法人49.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AB)A內水B領海C大陸架D毗連區50.國際法上的政府繼承發生于下列場合(BCD)A立法機關B行政機關C司法機關D軍隊51.引渡的程序包括(ABC)A請求引渡匠提出B引渡的對象移交C引渡請求的審查D引渡結果的報告52.可以引起條約無效的原因有(ABCD)A詐欺B錯誤C賄賂D與強行法抵觸53.以下褓可以請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AB)A聯合國大會B安理會C中國D歐洲聯盟54.國家的常駐外交代表機關有(ABC)A駐國家組織的使團B使館C外交團D特別使團55.條約禁止保留的情形有(AB)A條約本身禁止保留B保留不符合條約的宗旨C有締約國反對保留D雙邊條約56.國際組織的成員有以下幾種(ABCD)A完全成員B聯系成員C部分成員D觀察員57.國際法院的法官(BCD)A對涉及本國的案件必須回避B對涉及的本國的案件不必回避C對曾經參與過的案件必須回避D均沒有同一國籍三填空1對于國際法和國內法關系的學說,有代表性的是法律的一元論和二元論的主張。一元論的學說又分成兩派,一派強調(國內法優先),另一派強調(國際法優先)2國家管轄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屬人管轄;屬地管轄3現代國際法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國際法主體的增加;國際法調整和對象的范圍擴大;國際法的領域和內容的新變化;國際法的全面系統編纂4對領土主權的限制方式有——共管;租借;勢力范圍;國際地役5中國的陸地邊界長(22000多公里),海岸線長(18000多)公里。6國際爭端的外交解決方法有——談判;斡旋調停;和解;國際調查7領事館一般分為(四級)——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領事代理處8西方學者在對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研究中提出的三種學說是——國際法優先說;國內法優先說;國際法與國內法平行說9國際習慣的形成,必須具備兩個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實踐或通例)的存在,二是他已被各國接受為(法律)10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它構成(國際法規范)的基礎。11國際上采用的領海基線有——直線基線;正常基線;混合基線12大陸架的寬度為(200)海里,最長不得超過(350)海里。13外國商船,軍艦和飛機通過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實行一種特殊的制度,叫作——過境通行制14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是——大會安理會經社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秘書處15國家管轄權主要包括二個方面——領域管轄國籍管轄16.按照海洋法公約的約定,各國毗連區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基線起(不超過24)海里.17.國際上訂有三個有關防止和懲治空中劫持的公約是——海牙公約東京公約蒙特利爾公約18.聯合國體系中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的主要機關是(安理會)。該機關現在由(15)理事國組成,其中有(5)常任理事國。19.劃分邊界的習慣是,山脈以(分水嶺)為準,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線)為界,不通航的河流以(中間線)為界。湖泊的邊界線一般(通過湖的中心)。20.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使館館長可以分為(三級),分別是(大使)、(公使)、(代辦)21.聯合國國際法院(1946)年成立,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任期(9)年。22.根據不同的情況,難民的待遇可以有以下幾種——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不低于一般外國人的待遇23.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外層空間活動的制度主要有——責任制度;援助送回和歸還制度;空間物體登記制度24國際人權保護從權利主體的角度可分為——個人人權集體人權25政府間開展國際法的編纂于(19)世紀。26締結條約的程序包括——約文的議定約文的認證表示同意受條約的約束27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分為兩種——訴訟管轄權咨詢管轄權28條約的加入只適用于(開放性)的多邊條約29個人人權包括:——公民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30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習慣31聯合國的國際法主要的編纂機關是——國際法委員會32.196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兩個人權公約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33聯合國組織的根本法是——《聯合國憲章》34當事國雙方交換外交內容相同或相似的照會,就有關事項達成協議的方式叫——換文35國際條約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的規定可分為——一般性的條約特別的條約36聯合國的行政首腦是(聯合國秘書長),他是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的37條約的修訂可以分為——修正修改38在國際法院咨詢案中有直接請求權的僅限于——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39國際仲裁是以(自愿接受管轄)為基礎的。40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是(1922)年在(海牙)成立的。41《芝加哥公約》將航空器分為兩種一是:(國家航空器),二是(民用航空器),同時把國際航空運輸的飛行分為兩類:一是:(航班飛行),二是(非航班飛行)。42條約的登記和公布的目的在于反對(秘密外交),它并不是一項(強制性)的程序。43世界上第一個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國際組織是——國際聯盟44國家的(主權)或(獨立)是國際法產生和存在的基石。45國際法編纂的兩種形式是——全面編纂個別法編纂46國籍的取得方式基本上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因出生)取得國籍,二是(因歸化)取得國籍。47各國船舶和飛機在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中享有——過境通行權48條約的名稱,主要有——條約;公約;規約;憲章;盟約;議定書49締結條約的程序包括——約文的儀定;約文的認證;表示同意受條約的約束50合法交戰者包括——戰斗員非指導員51.1864年丁韙良把惠頓的(國際法原理)譯成中文的(萬國公法)52.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下的地球特定部分稱

(

領土),它

(領陸)(領水)(領空

和(領陸和領水的底土)組成53.國際組織無論名稱為何,它的主要機關都有三個,即——決策機關、執行機關、行政機關54截止到2001年底,聯合國的會員國已有(189)個,其中創始會員國有(51)個55.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關是——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秘書處56傳統的國際法上非強制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有——政法的方法、法律的方法57.國際法院的職權有——訴訟管轄權、咨詢管轄權58.在國際法上,各國賦予公民原始國籍的標準主要有三個原則,它們是——血統原則、出生地原則、混合原則59.在國際法上外國人待遇的原則主要有——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互惠待遇原則60.在國際法上,引渡一般需要經過的三個程序——引渡請求的提出、引渡請求的審查和引渡的決定、引渡對象的移交61.關于保護人權的國際監督機制有——報告機制、國家間控訴機制、個人來文機制62.1966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標志國際人權法開始形成。63.在近代國際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兩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亞公會的召開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格老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的出版64.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資料有——司法判例、權威公法學家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65.國際法主體的類型有以下幾種——國家、政府間國家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解放組織66.英國哲學家邊沁首倡編纂國際法是在(18)世紀,國家間的官方編纂活動是在(19)世紀。四名詞解釋目錄1國際法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它是為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國家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他們是通過國際程序而形成的。2侵略他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或采取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3國際法編纂是指國際法的法典化,即把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制定為系統的條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規定,以促進國際法的發展。4國家他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圍的領土之上的居民在一個獨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組成的社會。國家必須具備有固定的居民、確定的領土、政府和主權四個要素,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的主體。5永久中立國是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承認在對外關系中承擔了永久中立義務,從而使其主權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國家。6國家承認即對國家的承認,通常是指既有國家確認某一實體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并表示愿意與之交往的行為。7政府承認即對政府的承認,指一國確認他國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國的正式資格并表示愿意與之交往的行為。8國家繼承國家繼承是指一國對某一領土的國際關系所負的責任由別國取代。9政府繼承政府繼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國家的資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國家政府的更迭。10國家責任國家責任是指國家對其國際不當行為所應負擔的國際法律責任。11國家責任的執行國家責任的執行是指從事國際不當行為的國家履行因其不當行為而對受害國所負擔的有關義務,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國際不當行為的后果,從而有效地維護受害國的權利。12反措施是指行為國拒不接受受害國的要求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情況下,受害國為迫使行為國履行這些義務,有權對行為國采取的報復性的對抗措施。13國家債務國家債務是指被繼承國對另一國家、某一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所負擔的任何的財政義務。14國家領土國家領土是指隸屬于國家主權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陸地、水域、陸地與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15領陸是國家疆域以內的全部陸地,包括大陸和島嶼。領陸是一個國家領土中最基本的組成部分,領陸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屬于領陸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沒有領陸的國家。16領水領水是國家陸地疆域以內的水域(稱內陸水)和與陸地疆界鄰接的一帶海域。17領空領空是國家領陸和領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氣空間。18領陸和領水的底土是國家領陸和領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領陸的地層土、內水和領海的水床和地層土。19先占亦稱占領,是指國家通過對無主土地的占領而取得對該土地的主權的行為。先占的主體是國家,客體是不屬于任何國家的土地,即無主地。20時效是指國家占有他國的部分領土,經過長期和平地行使管轄權而取得對該領土的主權。21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稱全民公決,是指由某一領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參加投票,以決定該領土的歸屬。全民投票決定領土歸屬是一種合法的領土變更方式。22恢復領土主權是指國家收回以前被別國非法占有的領土,恢復本國對有關領土的歷史性權利。23租借是指一國根據條約將其部分領土出租給另一國,在租借期內,承租國將租借地用于條約規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轄權。出租國仍保持對租借地的主權,租借期滿后予以收回。24國際地役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承擔的對其領土主權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別國的需求或者為別國的利益服務。國際地役的主體是國家,客體是國家的領土,不構成國家領土組成部分的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不能作為國際地役的客體。25國家邊界國家邊界是確定國家領土范圍的界限,是劃分一國領土與他國領土,一國領土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以及一國領空與外層空間的界線。26邊境制度邊境也稱邊境地區,是指邊界線兩邊的一定區域。邊境制度是為保護國家安全、維護邊界線和便利當地居民的生活,國家在邊境地區建立的有關維護界標、利用界水、邊境居民往來等有關的制度。27海洋法國際社會把海洋劃分成各種不同的海域,確定他們的法律地位以及關于各國在各種海域從事航行,資源開發和利用,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總稱海洋法。28內水以《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內水是指除群島國的情形外,領海基線向陸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領海基線以內的海灣、海峽、海港以及其他領海基線與海岸之間的海域,亦稱內海水。29領海沿海國的主權及于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成為領海。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得超過12海里。30領海基線領海基線是測算領海寬度的起算線,也是一國的陸地、內水、與領海的分界線(群島國除外)。31領海的外部界線領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最近點的距離等于領海寬度的線,也是領海與公海或于專屬經濟區,或于他國領海的分界線。32毗連區毗連區是毗連領海并在領海以外,由沿海國對海關、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管制權的一帶海域。按照國際法,毗連區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33過境通行是指所有國家的船舶和飛機有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個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個部分之間的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中享有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目的而進行的自由航行和飛躍。34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水域內的全部海域。35登臨權是指軍艦在公海上對于有合理依據認為外國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權的除外)有從事海盜行為、奴隸販運、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沒有國籍或雖然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的嫌疑時,可命令該船舶停船并派人登臨和檢查的權利。36緊追權緊追權是指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其國家法律和規章時,可對該外國船進行追逐,繼續進行到公海將其拿捕和交付審判的權利。37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依照《海牙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規定: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它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或這類行為的任何未遂行為,或是從事這類行為任何未遂行為的共犯即為犯有罪行。38或引渡或起訴原則是指在其境內發現被指稱的犯罪嫌疑人的締約國,如不將此人引渡,則不論罪行是否在其境內發生,應無例外的將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機關以便起訴。該機關應按照本國法律以對待任何嚴重性質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樣方式作出決定。39國籍國籍是指個人(自然人)作為某一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于該國的一種法律資格或身份。國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關個人和特定的國家之間建立一種特別而穩固的法律聯系。40國籍的抵觸國籍的抵觸又稱國籍沖突,是指一個人同時具有不止一個國籍或不具有任何國籍的法律狀態。41國民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也稱平等待遇原則,是指一國對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一定事項上給予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這一原則的目的是使外國人與所在國國民處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權,也不受到歧視。42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一國(施惠國)給予某外國(受惠國)的國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國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國國民與第三國國民相比永遠處于不受歧視的地位。43互惠待遇原則互惠待遇原則是指一國給予外國國民某種權利、利益或優遇以該外國給予本國國民同等的權利、利益或優遇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國人在本國片面獲得某些權利和利益,同時反對本國人在外國受到歧視。44外交保護外交保護泛指國家通過外交機關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利益進行的保護。外交保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可以由國家的國內外交機關或其外交代表機關來行使。45引渡引渡通常是指一國應外國請求,將位于本國境內而被請求國追訴或判刑的人移交請求國審判或執行刑罰的行為,現代引渡制度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有關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46庇護是指國家允許因政治原因受外國追訴或迫害而前來請求避難的外國人在本國入境、居留并對之加以保護的行為。國家對外國人的庇護通常在本國領域內庇護,但不排除條約規定的域外庇護。47國際人權法(狹義)狹義的國際人權法僅指在和平時期促進和保證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實現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即平時國際人權法。48個人人權個人人權是指以其自身名義享有的權利,其中包括屬于某一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群體或者其他某一社會組織或團體(如工會)的成員以其個人名義享有的權利。49集體人權指某一群體、團體、組織、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權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民族自決權”,也包括某一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群體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權利,還可以包括諸如工會和宗教團體等其他社會組織、團體或其成員以集體名義享有的權利。50外交關系法主要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外交關系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其內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機關的設立、使節的派遣、外交代表機關的職務、特權與豁免及義務等。51領事關系法是調整國家間領事關系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其內容包括領館的建立、領事的派遣與接受、領事職務、領館及其人員的特權與豁免等。52外交團外交團是由駐在一國的各國外交使節全體組成的團體。外交團的主要作用在禮儀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53特別使團是一國經另一國的同意或邀請,派往該另一國進行談判或完成某項特別外交任務的代表派遣國的臨時使團。特別使團的職務由派遣國與接受國協議約定。54條約法條約法是調整國際法主體之間條約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條約的締結、生效、適用、解釋、無效、終止和暫停施行等方面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55締約能力締約能力是指締約方以自己的名義締結條約、獨立享受條約權利、承擔條約義務以及承擔違約責任的能力,這種能力是以國際法確定的。56締約權締約權即締約的代表權,是指具有締約能力的國際法主體的有關機關擁有的代表該主體締結條約的能力。57條約的加入條約的加入是指未參加議定約文或雖參加議定約文而未簽署條約的國家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成為條約當事方的一種方式。條約的加入多用于開放性多邊條約。58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做的單方聲明,不論措辭或名稱如何,其目的在于擯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果。59國際組織法是用于制約與調整國際組織的建立、法律地位、內部活動以及有關法律問題的所有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60集體安全保障制度指包括對立國家在內的所有國家相互承諾不使用武力,當一國違背其承諾侵略他國或破壞和平時,其他國家將共同對抗侵略國家,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制度。61維持和平行動是由聯合國建立的在沖突地區幫助維持或恢復和平的,有軍事人員參加的,但無強制力的行動,包括派遣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兩種形式。62區域性國際組織指某特定區域內的國家或不屬于該地域但以維持區域性利益為目的的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63國際爭端是國際法的兩個主體間關于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論點的分歧,法律上的見解或利益的矛盾對立,國際爭端主要是國家之間的爭端。64解決國際爭端的強制的方法是一國為使另一國同意其所要求的對爭端的解決和處理而單方面采取的帶有某些強制的方法,這種方法有反報、報復、平時封鎖和干涉。65非強制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是由當事國雙方自愿選擇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即使是有第三者參與或由第三者裁判,也是基于當事國的自愿同意。非強制的方法可分為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66斡旋指由第三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于他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的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開業以停止的談判。67調查根據爭端當事國的協議組成國際調查委員會,協助當事國解決因事實問題引起的爭端的方法。68和解又稱調解,是當事國將爭端提交一個由若干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的基礎上提出報告,闡明事實并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以設法使爭端當事國達成協議。69仲裁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當國家發生爭端時,經各當事國同意,將爭端交付給他們自己選任的仲裁人處理,并相互約定服從其裁決。他是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之一。70司法解決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之一,他是指當事國將爭端提交給一個已事先成立的、由獨立法官組成的國際法院或國際法庭,根據國際法對爭端當事國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71戰爭法是在戰爭中調整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非交戰國之間的原則、規則和制度。72戰時中立是指國家在交戰國之間保持一種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戰時中立國不僅不參加交戰國的作戰和敵對行為,而且也不支持或援助交戰國任何一方。73戰爭犯罪是在戰爭中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行為。戰爭犯罪主要包括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74戰俘是指在戰爭中或非戰爭的武裝沖突只落于敵方權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戰者。75大陸架指沿海國的陸地領土在該國領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長到200海里,但不得超過350海里或不超過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76發射國指發射或促進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和從其領土或設施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約的解釋指對條約的具體規定的真實含義作出說明。條約的解釋對誠實履行條約具有重要意義。78聯合國專門機構指根據政府間締結的國際條約建立的,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衛生等特定領域內負有廣泛責任,并根據與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締結的協定與聯合國建立聯系的專門性國際組織。情勢變遷是指締結條約以后,締約時的情況變生了當事國不能預見的根本變化,當事國可以終止或退出條約。情勢變遷原則源自私法上的情勢不變條款。領土主權國家對本國領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這種主權在國際法上稱為國家的領域主權。歷史性海灣海岸屬同一國家,灣口寬度超過兩岸領海寬度的海灣,沿海國在長期的歷史中對其這樣的海灣主張并連續行使主權,此等主權得到了國際社會的默認,這樣的海灣是歷史性海灣。專屬經濟區是在領海之外并與領海相鄰連的一帶海域,它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沿海國在它的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專屬的經濟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其他國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權和其他權利。外國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國境內的外國人在該國入境、居留和出境時所承受的權利和義務。戰時封鎖是指交戰國以兵力切斷敵國的或敵國占領的海港以及海岸線的交通,使所有國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五簡答題1簡述國際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它是為滿足以國家為成員的國際社會需要而產生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國家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他們是通過國際程序而形成的。國際法具有下列特征:(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法律關系。(2)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際法主體間,主要是國家間的協議。(3)國際法的強制執行依靠國家采取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2近代國際法的發展主要表現在那幾個方面?(1)國際法主體的增加;形成了國家為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民族解放組織為次要主體的新格局;(2)國際法的調整對象和范圍的擴大。(3)國際法的領域和內容的新變化。(4)國際法的全面系統編纂。3簡述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它應當具備的條件。國際法的主體亦稱國際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獨立從事國際交往和參加,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且能進行國際求償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實體。國際法主體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是:(1)能獨立進行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法律關系;(2)能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3)有國際求償的能力。4簡述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及其特征。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包括(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2)不侵犯原則;(3)不干涉內政原則;(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5)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二、其特征有:(1)各國公認。它是各國普遍承認的,具有最高權威和普遍的拘束力。(2)具有普遍意義。一方面它適用國際法的一切有效范圍,是國家在國際法的一切屬人、屬地和屬時范圍內必須遵守的最高準則;另一方面他屬于國際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則,即適用于現存的國際法,也適用于國際法的新領域。(3)構成國際法的基礎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國際法的其他原則、規則和制度有效的基礎。其它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的建立、適用和解釋均應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4)具有強行法的性質首先,它是各國公認的、必須遵守的,不得以條約去改變、也不得損抑或背離;其次,他約束國際社會的全體成員;第三,他屬于最高層面的國際規范。5簡要回答國際法的基本原則。(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指主權國家在國際法律關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無管轄和支配的權利。他們平等的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平等的承擔國際法律責任。(2)不侵犯原則;不侵犯原則是指禁止使用威脅或武力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別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他是維護國家主權平等獨立的關鍵。(3)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是指純屬一國主權管轄的,不涉及國際義務的事項;“干涉”是指一國或數國對別國的內政采取的專橫干預行為,強制別國維持或改變某種情勢。不干涉內政原則是不得干涉任何實質上屬于一國國內管轄的事項,以維護國家的主權平等和獨立。(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不侵犯原則的引申,他是指國家遇有爭端應以和平方式解決,而不得訴諸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這一原則是不侵犯原則的引申。(5)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他是指各國必須自覺的、誠實的、嚴格的履行來自國際法上的法律義務,無論這些義務源于條約或是國際法其他淵源,并且在施用國際法的原則規則時自我約束。6簡述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國家承認,即對國家的承認,通常是指既有國家確認某一實體為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并表示愿意與之交往的行為。(1)國際法上的承認意味著承認國對新國家的國家地位以及由此產生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可和接受;承認國在承認條件存續期間,對這些權利義務不得加以否認;(2)國家承認還可以在承認國和被承認國之間確立某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上的承認可以在兩國間建立起全面的外交關系;(3)國家承認對承認國的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具有約束力;關于國家承認國際法上有“構成說”和“宣告說”兩種理論。7簡述南極的法律地位1959年簽訂、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極條約》對南極的法律地位做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有:(1)和平利用南極。南極應永遠專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在南極地區禁止采取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2)任何國家都有在南極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并為此目的開展國際合作;(3)凍結各國對南極的領土要求;(4)維持南極的公海制度。8簡述沿海國的領海主權領海隸屬于國家主權之下,屬國家領土組成部分,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國家對領海及其資源具有所有權并對其中的人、物、事具有管轄權。這種所有權和管轄權具體表現為以下權利:(1)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沿海航運權;(3)領空權;(4)立法和管轄權。但,領海與陸地領土和內水不同,外國船舶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9簡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項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內容:(1)航行權。即任何國家的船舶,包括軍艦、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權利,除本國外不受任何他國的管轄和支配(2)船舶的國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須在一個國家進行登記,具有一國國籍并懸掛該國國旗,無國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國家的保護;方便旗船視同無國籍的船舶;軍艦和為政府服務的非商業性國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權;(3)船旗國的義務。對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進行管轄;保證海上航行安全;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對他國公民、船舶或設施或海洋造成的損害負責處理。另外,對遇難遇險的船舶和人員各國均有救助義務。10簡述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空氣空間在法律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國家領空;另一部分是國家領空以外的空氣空間,它是各國自由航行的空間;國家領空是國家主權支配下的空間。(1)國家領空的地位國家領空是國家的領陸和領水之上的空氣空間,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國家對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權,它包括國家對領空資源排它的占有、使用、處分權和對領空及其內的人、物、事的管轄權。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1領空資源的開發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規章;3保留國內載運權;4設立空中禁區。(2)領空以外空氣空間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公海、南極和各國專屬經濟區之上的空氣空間,它不屬于任何國家的管轄范圍,各國有自由飛行權,但要遵守有關的國際法律法規。11《蒙特利爾公約》對該公約下的各種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規定了哪幾種管轄權?

(1)航空器登記國有管轄權;(2)航空器降落地國有管轄權(但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罪犯仍在該航空器內);

(3)罪行發生地國有管轄權;(4)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現罪犯和針對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營業地國或他的永久居所地國有管轄權;

(5)罪行發現地有臂轄權;(6)不排斥各國的法律規定的其他管轄權。12簡述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被稱為具有外空憲章地位的《外層空間條約》等法律文件對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規定:(1)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自由;(2)外層空間不得據為己有;(3)外層空間應用于和平目的;(4)天體及其資源屬于人類共同財產。13簡述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根據《外層空間條約》等法律文件,對各國從事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探索和利用必須遵守的原則有:(1)共同利益原則;(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則;(3)不得據為己有原則;(4)限制軍事化原則;(5)援救宇航員原則;(6)承擔國際責任原則;(7)登記國對其發射的空間物體具有管轄、控制和所有權原則;(8)保護外層空間環境原則;(9)國際合作原則。14簡述外交保護的概念和條件外交保護泛指國家通過外交機關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利益進行的保護。外交保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可以由國家的國內外交機關或其外交代表機關來行使。有關國家在以抗議或追究國家責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護權時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因所在國的國際不當行為而受到損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議或求償結束之日須持續具有本國國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國的國籍;(3)受害人須以用盡當地救濟(辦法)且未能獲得合理補償;即所謂“用盡當地救濟原則”。15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規定:(1)中國國籍的取得1因出生取得國籍使用雙系血統原則為主,出生地原則為輔的混合原則;2因歸化而取得中國國籍,適用自愿申請與審批相結合的原則。(2)中國國籍的喪失1自動喪失。凡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2申請退出。定居外國或有其它理由的,可經批準退出中國國籍。(3)中國國籍的恢復。曾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有正當理由,可經批準恢復中國國籍,并不再保留外國國籍。16簡述使館的職務使館是派遣國在接受國的常駐外交代表機關,具有廣泛的職務:代表,即在接受國代表派遣國;保護,在接受國中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談判,即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調查和報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和發展情況,向派遣政府國具報。促進,即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的友好關系和發展兩國間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17簡述條約的定義和特征條約是國家等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并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協議。條約有以下特征:(1)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協議;任何國際法主體與非國際法主體間、或非國際法主體相互間締結的協議不能被視為條約。(2)條約是受國際法支配的協議,他表現在兩個方面:1條約確定的國際法主體之間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符合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否則不能生效;2條約的締結、生效、無效、解釋、保留、修訂和暫停施行受國際條約法的調整。(3)條約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4)條約通常是書面形式的協議。18簡述條約的無效及其后果條約的無效,是指條約因不符合國際法所規定的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而無法律效力。(1)條約無效的理由1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2違反自由同意:錯誤、詐欺、賄賂、強迫;3條約的內容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2)條約無效的后果條約無效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條約不可能通過受害國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補救使其成為有效的條約;對于相對無效條約,可以通過受害國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補救,使其成為有效的條約。原則上,條約的無效應當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援引或確定無效之日起無效。19簡述國際組織及其特征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是指由若干個國家的政府為特定的國際合作目的,依據國際條約而設立的國際常設機構,即政府間國際組織。其有以下主要特征:(1)國際組織是根據國家間的多邊條約建立的;(2)國際組織是國家間的組織:1國際組織的正式成員一般是主權國家;2國際組織無權超越成員國政府對其地方、法人或個人直接行使職權,也無權干涉成員國的內部事務;(3)國際組織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4)國際組織是常設的;(5)國際組織具有獨立性。20簡述聯合國的宗旨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其宗旨有四項:(1)維持和平和安全,這是聯合國的首要目的;(2)發展各國間友好關系;(3)促進國際合作;(4)構成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21簡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職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簡稱經社理事會,是在聯合國大會權力之下,協調聯合國及各專門機構的經濟和社會的工作的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其職權有:(1)作成或發動關于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衛生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研究和報告,并得向大會、聯合國會員國及有關專門機構提出關于此種事項的建議;(2)為增進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決議;(3)得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擬訂公約草案,提交大會;(4)得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召開國際會議;(5)與政府間專門機構訂立協定,確定這些機構與聯合國的關系,并通過磋商和提出建議,協調各專門機構的活動;(6)采取適當辦法,與同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關的非政府組織磋商。22簡述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及其基本特征聯合國專門機構是根據政府間締結的國際條約建立的,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衛生等特定領域內負有廣泛責任,并根據與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締結的協定與聯合國建立聯系的專門性國際組織。其基本特征如下:(1)他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2)其職能限于經濟、社會等某一特定領域;(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國際組織;(4)他同聯合國具有法律聯系。23簡述戰爭的概念及其特征國際法上的戰爭主要是國家間武裝爭斗和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狀態。戰爭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戰爭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武裝爭斗;(2)主要是敵對國家之間武裝部隊的武力爭斗;(3)戰爭是一種法律狀態。區別戰爭和和非戰爭的武裝沖突一般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1沖突的規模;2沖突的意圖;3非沖突方的態度和反映。24簡述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現行國際條約規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極度慘酷的和過分傷害的武器;(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戰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作戰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棄義的作戰手段和方法。25簡述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一系列國際文件和國際法庭的審判確立了懲治戰爭犯罪的原則,主要有:①追究犯罪者的個人刑事;②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③政府或上級命令不免除刑事責任原則;④上級責任原則;⑤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除上述原則外,還有一些其他原則:如被控有違反國際法罪行應得到公平審判;不違反國內法不能作為免除實行國際罪行者之責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則。26簡述《海牙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及其管轄權的確定。《海牙公約》對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它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器,或這類行為的任何未遂行為,或是從事這類行為任何未遂行為的共犯即為犯有罪行。《海牙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對該類罪行實行管轄權:1罪行是在該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發生的;2在其內發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該航空器降落時被指稱的罪犯仍在該航空器內;3罪行是在租來時不帶機組的航空器內發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營業地,或如乘租人沒有這種營業地,則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該國。另外,罪犯在締約國領土內,如該國未將其引渡,該締約國應同樣采取必要措施,對這種罪行行使管轄權。27簡述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

(1)訴訟管轄權是指國際法院審理爭端當事國提交的訴訟案件的權利。(2)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包括以下三類國家:

A.聯合國會員國;B.《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

C.其他國家,按聯合國憲章規定,預先向國際法院交存聲明,表明承認國際法院管轄權,保證執行國際法院的判決的國家。(3)國際法院受理的案件:

A.備當事國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B.《聯合國憲章》規定或其他現行條約及協定中所規定提交的一切案件;C.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提交的案件。28簡述一國國際不當行為非法性的排除。

①同意,即國家實施的行動是在得到關系國的同意情況下作出的。②針對他國的違法行動而采取的對抗行動。③國家出現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難,指國家代表或受其監護的人為了逃避極端危難的狀況而實施的行為。⑤國家遇到特別緊急的狀況,如遇到外國侵略的情況下實施的行動。⑥國家的自衛行動。29.簡述條約的締約能力和締約權。締約能力是指依國際法規定,締約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義締約,井能直接承受條約的權利和義務及承擔違約責任的能力。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都有這種能力。不過,除國家外,其他國際法主體的締約能力之范圍是有局限性的。締約權,也就是締約的代表權,即代表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締結條約的權力。沒有這樣地位的國家機關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的機關是不能代表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締結條約的。30.簡述無害通過制度無害通過制度飯內容有以下方面:①無害通過權。所有,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它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②無害通過的意義。無害通過是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過領海。在通過領海期間,不得從事任何非無害活動。③沿海國對無害通過的權利和義務。(1)可制定關于無害通過的法律規章;(2)規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3)保護權;(4)沿海國的義務.31.簡述條約無效的原因。①違反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的規定②違反自由同意:(1)錯誤(2)詐欺(3)賄賂(4)強迫;③條約的內容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32.簡述戰爭開始后交戰國的法律后果。①外交和領事關系的斷絕。②條約關系發生變化。③斷絕通商往來。④對敵產的影響。⑤對敵國公民的影響。戰爭開始,交戰國對其境內的敵國公民可實行各種限制,但在戰爭許可范圍內應給予敵國公民人身、財產和尊榮上的寬免。⑥關于敵性的確定。確定敵性的對象包括個人、公司、船舶和貨物等。33.國際法的特征及效力依據。一、特征:(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法律關系;(2)國際法的創立方式是國際法主體間,主要是國家間的協議;(3)國際法的強制執行依靠國家采取單獨的或集體的措施。二、國際法的效力依據:指國際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據。傳統國際法學派對此有三種觀點:(1)格老休斯派:認為國際法的效力根據為自然法和國家的一般同意;(2)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是國際法效力的唯一依據;(3)實在法學派:認為國際法是實際存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現代國際法學派對此有兩種觀點:(1)新的自然法學派提出了社會連帶學說和規范法學說:社會連帶學說認為國際法的效力依據是國際社會的連帶關系;規范法學說則認為國際法的效力來自于最高的規范即是人類的正義感或法律良知。(2)新實在法學派:提出了權力政治說和政策定向說。34.簡述公海上的管轄權。公海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員和發生的事件的管轄權。這種的管轄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船旗國(船的國籍國)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項和內部紀律事項,發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專屬管轄權。另一種情形是各國對發生在公海上的①海盜行為;②販運奴隸;③非法廣播;④販運毒品等行為都具有普遍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行使一般由軍艦或其他執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行使。也可由軍用飛機或執行政府公務的飛機行使。35.簡述外空活動的制度答:外空活動的主要法律制度,三項:(1)責任制度。①責任的主體。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者是發射國。②責任的范圍。發射國承擔責任首先是因為其發射(包括未成功的發射在內)的空間物體已經對別國或國際組織造成了物質損害。③求償的提出和途徑。遭受損害的國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損害的國家,可向發射國提出賠償損害的要求。(2)救助、送回和歸還制度。其內容可概括為各締約國的通知、救助和送回宇航員、歸還空間物體等方面的義務。(3)空間物體的登記制度。指發射空間物體的國家及國際組織將其發射的空間物體進行登記的制度。登記制度主要涉及登記的責任和內容。36.簡述引渡的條件(1)引渡對象的有關行為必須構成“可引渡的罪行/犯罪”。這一要求主要體現為“雙重歸罪”的原則,即要求引渡對象的行為依請求國和被請求國的法律都應受一定程度的處罰的犯罪行為。(2)與引渡條件有關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是不得引渡犯有政治罪行的人,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則。37.簡述條約的程序條約的締約通常有三個程序:①擬定條約約文。締約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談判的方式擬定條約約文.②條約的認證。談判代表認證條約約文為其代表的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接受該約束的標準文本.認證的方式有草簽、暫簽和簽署等形式.③締約方接受條約約束。國家及其他締約者最終表示接受條約約束的形式有批準、加入、簽署、接受或贊同等。38.簡述安理會的表決程序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7條規定,安理會的每個理事國有一個個投票權。程序事項,由15個理事國中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程序事項以外的一切事項,以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理事國的可決票決定。但在聯合國的實踐中常任理事國不參加投票或棄權,一般被認為不構成否決。六論述題1.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權利,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獨立權。即國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內外事物而不受他國或國際組織的支配和干涉的權利。2平等權。是指國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資格進行國際交往并承受國際的權利。3自衛權。即有以武力防衛外國對本國的武力攻擊和協助他國防衛武力攻擊的權利。包括單獨自衛和集體自衛。4管轄權。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他包括屬地管轄,即有權對位于本國領土范圍之內的一切不享有管轄豁免的人、物、和行為進行管轄;、屬人管轄,即有權對無論位于何處的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進行管轄;此外還可以對本國領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國安全、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經濟利益的罪行的外國人進行管轄;還可以根據國際習慣規則或國際條約的規定,對在本國領域之外對本國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國人進行管轄;或對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在本國領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國際罪行進行管轄。國家的基本義務是指每一國家必須承擔的根本性的義務;對這些義務的違反構成嚴重的國際不當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國家責任。2.試述國家繼承對國家財產的法律效果。這里的國家財產是指在國家繼承日期依被繼承國國內法的規定為該國所擁有的財產、權利和利益。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產繼承問題上,因國家繼承的情況和有關財產的性質及其所處的位置不同而適用不同的原則:(1)在國家部分領土轉移的情況下,國家財產的繼承應由雙方協議解決如無協議則按“不動產隨領土轉移原則”處理;與被繼承國有關的動產適用“領土實際生存原則”;(2)在附屬領土獨立的情況下,除適用(1)中所涉及的原則外,還應適用公平原則,即要按照附屬國對被繼承國財產所作的實際貢獻的比例轉屬繼承國;(3)在國家合并情況下被繼承國的國家財產全部轉屬繼承國;(4)在國家分離或解體情況下,除另有協議外,應按照(3)中的原則處理;(5)在國家解體時,位于被繼承國領土以外的被繼承國的國家不動產應轉屬其中一個繼承國,但該繼承國須對其他繼承國做出公平補償。3.試述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有:(1)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2)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專屬的管轄權;1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有專屬的管轄權;2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科學研究有專屬的管轄權,在該區域內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的同意;3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具有專屬的管轄權:(3)《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如航行和飛躍、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拿捕海盜、臨檢和緊追權等;(4)為行使上述權利、沿海國有權采取相應的立法措施,有執行法律和規章的權利;包括:1行使其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采取為確保其法律、法規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2對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員,在其提出適當的保證書或其他擔保后,應迅速予以釋放;3對違反專屬經濟區漁業法律和規章的處罰,如有關國家無相反協議,不得包括監禁和其他方式的體罰;4在逮捕或扣留外國船只的情況下,沿海國應通過適當途徑將其所采取的行動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國。(5)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行使上述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并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的方式行事。4.試述大陸架的法律地位。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陸架的寬度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等深線100海里。大陸架屬于沿海國管轄范圍之內的海底區域,但它不屬于國家領土。依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1)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且這種權利是專屬的;(2)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領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國對大陸架權利的行使絕對不得對航行和本公約規定的其它國家的權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當的干擾;(5)所有國家在大陸架上都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5.試述保護人權的國際監督機制。通過國際機制促進、監督并保證各家履行其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是人權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實現的重要保障之一。這些機制大致可分以下三類:(1)報告機制——是有關國際組織和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廣泛采用的一種國際監督機制。他要求參加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國應按公約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向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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