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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規定與

處方點評藥劑科楊雪2014.4.21處方管理規定與

處方點評

處方管理規定1處方管理規定12023/1/3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53號

《處方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長高強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2022/12/18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2023/1/34《處方管理辦法》特點目的明確針對性強:抵制無序競爭/保障藥品質量/規范藥品名稱/提高處方質量法律地位和權威性提升,強化法律責任科學性和可行性提高重視藥事管理和醫院藥學工作強化醫療機構領導對藥事管理的責任突出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監管職能2022/12/184《處方管理辦法》特點目的明確針對性強:《處方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三條總則1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2處方權的獲得3處方的開具4處方的調劑5監督管理6法律責任7附則8《處方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三條總則1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2主要內容主要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2023/1/38制定《處方管理辦法》的宗旨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醫師處方和藥師調劑行為提升藥物治療水平保障病人用藥安全促進藥物資源合理使用2022/12/188制定《處方管理辦法》的宗旨規范處方管理2023/1/39明確監督管理職能機構*

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第3條)2022/12/189明確監督管理職能機構*衛生部2023/1/310處方定義

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第2條)2022/12/1810處方定義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2023/1/311處方內涵特性-1處方開具資格: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調劑資格: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2022/12/1811處方內涵特性-1處方開具資格:2023/1/312處方內涵特性-2處方的特殊性《執業醫師法》規定處方只能經注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注冊地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診療活動中方準開具。任何人員不得開具或調劑處方藥違者要承擔法律責任。2022/12/1812處方內涵特性-2處方的特殊性2023/1/313處方內涵特性-3處方具有法律性:是重要的法律憑證。

處方開具應正確、清晰。修改時必須重新簽名。處方調劑應按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流程進行,并詳細用藥交待完成后簽名。處方按規定保存。

2022/12/1813處方內涵特性-3處方具有法律性:是重2023/1/314處方內涵特性-4處方的經濟性:處方開具和調劑過程一旦完成,就具有經濟特性。承載藥品進銷差價過程,可作為藥品銷售和經濟核算憑證。2022/12/1814處方內涵特性-4處方的經濟性:2023/1/315《處方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第2條)所有醫療機構及其醫師、藥師和護理人員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相關醫師、藥師和護理人員社會藥店及其藥學專業技術人員2022/12/1815《處方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2023/1/316處方開具與調劑原則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第4條)2022/12/1816處方開具與調劑原則

第二章處方的一般管理第二章處方的一般管理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標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格式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處方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后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處方顏色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處方顏色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新整理】《處方管理規定》課件2023/1/325規范處方書寫的目的提高處方質量減少處方失誤促進合理用藥提升處方嚴肅性和法制性處方與病歷記錄相一致處方修改必須簽字或重新開方,避免發藥失誤處方用筆不褪色保障處方儲存。項目填寫完整清晰修改必須簽字規范的用法、用量書寫便于藥師審核避免發藥失誤安全用藥,防止和避免用藥失誤2022/12/1825規范處方書寫的目的提高處方質量減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和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第四章處方的開具第四章處方的開具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可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2023/1/331藥名示例

通用名商品名習用名

卡馬西平得理多痛驚寧硝酸異山梨酯消心痛鹽酸普羅帕酮心律平

頭孢曲松羅氏芬艾司唑侖舒樂安定雙嘧達莫潘生丁

2022/12/1831藥名示例通用名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1、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辦法》以及《處方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2、門(急)診癌癥疼痛病人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病人,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3、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病人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病人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1、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醫療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4、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病人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院內使用。5、為門(急)診病人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病人,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4、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6、為門(急)診癌癥疼痛病人和中、重度疼痛病人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7、為住院病人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用量。8、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院內使用。9、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病人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6、為門(急)診癌癥疼痛病人和中、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門急診注射劑控緩釋制劑其他劑型麻醉藥品1次常用量≤7日常用量≤3日常用量第一類精神藥品1次常用量≤7日常用量≤3日常用量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癌癥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3日常用量≤15日常用量≤7日常用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麻醉藥品1次常用量≤7日常用量≤3第五章處方的調劑第五章處方的調劑處方的調劑

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藥師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劑量、用法的正確性;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處方的調劑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第六章監督管理第六章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及時予以干預。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處方權。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處方權:被責令暫停執業;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醫師出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章法律責任謝謝!謝謝!

處方管理規定與

處方點評藥劑科楊雪2014.4.21處方管理規定與

處方點評

處方管理規定1處方管理規定12023/1/347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53號

《處方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長高強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2022/12/18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2023/1/348《處方管理辦法》特點目的明確針對性強:抵制無序競爭/保障藥品質量/規范藥品名稱/提高處方質量法律地位和權威性提升,強化法律責任科學性和可行性提高重視藥事管理和醫院藥學工作強化醫療機構領導對藥事管理的責任突出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監管職能2022/12/184《處方管理辦法》特點目的明確針對性強:《處方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三條總則1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2處方權的獲得3處方的開具4處方的調劑5監督管理6法律責任7附則8《處方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三條總則1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2主要內容主要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2023/1/352制定《處方管理辦法》的宗旨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醫師處方和藥師調劑行為提升藥物治療水平保障病人用藥安全促進藥物資源合理使用2022/12/188制定《處方管理辦法》的宗旨規范處方管理2023/1/353明確監督管理職能機構*

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第3條)2022/12/189明確監督管理職能機構*衛生部2023/1/354處方定義

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第2條)2022/12/1810處方定義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2023/1/355處方內涵特性-1處方開具資格: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調劑資格: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2022/12/1811處方內涵特性-1處方開具資格:2023/1/356處方內涵特性-2處方的特殊性《執業醫師法》規定處方只能經注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注冊地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診療活動中方準開具。任何人員不得開具或調劑處方藥違者要承擔法律責任。2022/12/1812處方內涵特性-2處方的特殊性2023/1/357處方內涵特性-3處方具有法律性:是重要的法律憑證。

處方開具應正確、清晰。修改時必須重新簽名。處方調劑應按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流程進行,并詳細用藥交待完成后簽名。處方按規定保存。

2022/12/1813處方內涵特性-3處方具有法律性:是重2023/1/358處方內涵特性-4處方的經濟性:處方開具和調劑過程一旦完成,就具有經濟特性。承載藥品進銷差價過程,可作為藥品銷售和經濟核算憑證。2022/12/1814處方內涵特性-4處方的經濟性:2023/1/359《處方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第2條)所有醫療機構及其醫師、藥師和護理人員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相關醫師、藥師和護理人員社會藥店及其藥學專業技術人員2022/12/1815《處方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2023/1/360處方開具與調劑原則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第4條)2022/12/1816處方開具與調劑原則

第二章處方的一般管理第二章處方的一般管理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標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格式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處方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商砹刑厥庖蟮捻椖俊B樽硭幤泛偷谝活惥袼幤诽幏竭€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后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處方顏色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處方顏色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新整理】《處方管理規定》課件2023/1/369規范處方書寫的目的提高處方質量減少處方失誤促進合理用藥提升處方嚴肅性和法制性處方與病歷記錄相一致處方修改必須簽字或重新開方,避免發藥失誤處方用筆不褪色保障處方儲存。項目填寫完整清晰修改必須簽字規范的用法、用量書寫便于藥師審核避免發藥失誤安全用藥,防止和避免用藥失誤2022/12/1825規范處方書寫的目的提高處方質量減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和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第四章處方的開具第四章處方的開具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墒褂糜尚l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2023/1/375藥名示例

通用名商品名習用名

卡馬西平得理多痛驚寧硝酸異山梨酯消心痛鹽酸普羅帕酮心律平

頭孢曲松羅氏芬艾司唑侖舒樂安定雙嘧達莫潘生丁

2022/12/1831藥名示例通用名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1、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辦法》以及《處方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2、門(急)診癌癥疼痛病人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病人,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3、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病人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病人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1、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醫療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4、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病人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人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院內使用。5、為門(急)診病人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病人,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4、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管理6、為門(急)診癌癥疼痛病人和中、重度疼痛病人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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