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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培訓2013年10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培訓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三章材料第四章結構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六章脹接第七章主要附件和儀表第八章鍋爐房第九章使用管理第十章檢驗第十一章附則附錄Ⅰ焊接工藝評定附錄Ⅱ焊接接頭拉力和彎曲試樣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條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第2條本規程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第3條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執行本規程的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鍋爐安全監察工作。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條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第二章:一般要求第4條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不符時,應以本規程為準。第5條進口固定式蒸汽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鍋爐,也應符合本規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第6條有關單位若采用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等新技術,如與本規程不符時,須將所做試驗的條件和數據或者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依據送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第二章:一般要求第4條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條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的結構應符合本規程第四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第8條鍋爐產品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其內容應包括:
1.鍋爐圖樣(包括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5.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6.受壓元件重大設計更改資料。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至少還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鍋爐熱力計算書或熱力計算結果匯總表;
2.過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煙風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熱膨脹系統圖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條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第二章:一般要求第9條鍋爐產品出廠時,應在明顯的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應載明下列項目:
1.鍋爐型號;
2.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額定蒸發量(t/h)或額定功率(MW);
4.額定蒸汽壓力(MPa);
5.額定蒸汽溫度(℃);
6.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及進、出口壓力(MPa);
7.制造廠名稱;
8.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9.鍋爐制造監檢單位名稱和監檢標記;
10.制造年月。
對散件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減溫器和啟動分離器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或端蓋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第二章:一般要求第9條鍋爐產品出廠時,應在明顯的位置裝設金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2條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用進行??傮w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安全監察機構派員參加。
鍋爐安裝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應將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第13條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鍋爐,不得投入使用。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2條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14條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對司爐工人進行管理。無與鍋爐相應類別的合格司爐工人,鍋爐不和投入使用。第16條鍋爐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鍋爐設備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規程的要求做好鍋爐的使用管理工作。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根據鍋爐的結構型式、燃燒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訂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處理辦法,并認真執行。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制訂和實行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制度,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的鍋爐,還應建立定期對自動儀表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4條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8條在用鍋爐修理時,嚴禁在有壓力或鍋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受壓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壓元件時,禁止帶水焊接。
第20條鍋爐改造竣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鍋爐改造的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8條在用鍋爐修理時,嚴禁在有壓力或鍋水第三章:材料第21條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接材料等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材料制造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提供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和焊縫金屬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定的強度、韌性和伸長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勞性能和抗腐蝕性能。
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件原來的材料牌號相同或性能類似。第24條鍋爐受壓元件代用的鋼板和鋼管,應采用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相近的鍋爐用鋼材。
鍋爐受壓元件和重要的承載元件的材料代用應滿足強度和結構上的要求,且須經材料代用單位的技術部門(包括設計和工藝部門)同意。
采用沒有列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鋼材代用時,代用單位應提出技術依據并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批。第三章:材料第21條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接材料等第三章:材料(常用鍋爐管材)第三章:材料(常用鍋爐管材)第四章:結構第34條鍋爐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各部門在運行時應能按設計預定方向自由膨脹;
2.保證各循環回路的水循環正常,所有受熱面都應得到可靠的冷卻;
3.各受壓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
4.受壓元、部件結構的形式、開孔和焊縫的布置應量避免或減少復合應力和應力集中;
5.水冷壁爐膛的結構應有足夠的承載能力;
6.爐墻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7.承重結構在承受設計載荷時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及防腐蝕性;
8.便于安裝、運行操作、檢修和清洗內外部;
9.燃煤粉的鍋爐,其爐膛和燃燒器的結構及布置應與所設計的煤種相適應,并防止爐膛結渣或結焦。第35條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鍋筒和集箱上應裝設膨脹指示器。懸吊式鍋爐本體設計確定的膨脹中心應予固定。第四章:結構第34條鍋爐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第四章:結構第63條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轉運層)高度超過3000mm的鍋爐,應裝設平臺、扶梯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臺、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扶梯和平臺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臺應防滑,平臺應有防火設施。
3.扶梯、平臺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鉛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擋腳板。
4.扶梯的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如布置上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
5.水位表前的平臺到水位表中間的鉛直高度應為1000~1500mm。第四章:結構第63條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轉運層)高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64條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制定焊接工藝指導書并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產。第65條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必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后,可從事考試合格項目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第68條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進行下列項目的檢查和試驗:
1.外觀檢查;
2.無損探傷檢查;
3.力學性能試驗;
4.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
5.水壓試驗。
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64條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79條鍋爐受壓元件的全部焊縫(包括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應進行外觀檢查,表面質量應符合如下要求:
1.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樣和工藝文件的規定,焊縫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縫與母材應平滑過度;
2.焊縫及其熱影響區表面無裂紋、夾渣、弧坑和氣孔;
3.鍋筒(鍋殼)、爐膽和集箱的縱、環焊縫及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無咬邊,其余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管子焊縫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管子周長的20%,且不超過40mm。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79條鍋爐受壓元件的全部焊縫(包括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85條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焊縫(受熱面管子接觸焊除外),射線或超聲波探傷的數量規定如下:
1.當外徑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時,每條焊縫應進行100%探傷。
2.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的集箱環縫,每條焊縫長度應進行25%探傷,也可不小于每臺鍋爐集箱環縫條數的25%。
3.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時,制造廠內為接頭數的100%,,安裝工地至少為接頭數的25%。
4.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但小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時,制造廠內至少為接頭數的50%,安裝工地至少為接頭數的25%。
5.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0MPa但小于3.8MPa的管子,其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時,制造廠內及安裝工地應各至少抽查接頭數的10%。第86條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頭應進行100%射線或超聲波探傷;每個鍋筒和集箱上的其他管接頭角接接頭,應進行至少10%的無損探傷抽查。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85條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114條鍋爐受壓元件進行挖補時,補板應是規則的形狀,若采用方形補板時,四個角應為半徑不小于100mm的圓角(若補板的一邊與原焊縫的位置重合,此邊的兩個角可除外)。鍋爐受壓元件不得采用貼補的方法修理。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114條鍋爐受壓元件進行挖補時,補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安全閥:第131條每臺鍋爐至少應裝設兩個安全閥(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閥)。第133條鍋筒(鍋殼)上的安全閥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的總排放量,必須大于鍋爐額定蒸發量,并且在鍋筒(鍋殼)和過熱器上所有安全閥開啟后,鍋筒(鍋殼)內蒸汽壓力不得超過設計時計算壓力的1.1倍。強制循環鍋爐按鍋爐按鍋爐出口處受壓元件的計算壓力計算。第137條安全閥應鉛直安裝,并應裝在鍋筒(鍋殼)、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閥和鍋筒(鍋殼)之間或安全閥和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閥門。第140條安全閥應裝設排汽管,排汽管應直通安全地點,并有足夠的流通截面積,保證排汽暢通。同時排汽管應予以固定。安全閥排汽管底部應裝有接到安全地點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許裝設閥門。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安全閥: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安全閥:第146條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檢驗的項目為整定壓力、回座壓力和密封性等。安全閥的校驗一般應在鍋爐運行狀態下進行。如現場校驗困難或對安全閥進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閥校驗臺上進行,此時只對安全閥進行整定壓力調整和密封性試驗。第147條為防止安全閥的閥瓣和閥座粘住,應定期對安全閥做手動的排放試驗。第148條安全閥出廠時,應標有金屬銘牌。銘牌上應載明下列項目:
1.安全閥型號;
2.制造廠名;
3.產品編號;
4.出廠年月;
5.公稱壓力,MPa;
6.閥門流道直徑,mm;
7.開啟高度,mm;
8.排量系數;
9.壓力等級級別。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安全閥: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壓力表:第150條選用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2.5MPa的鍋爐,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于2.5級;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鍋爐,壓力表的精確度不應低于1.5級。
2.壓力表應根據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
3.壓力表表盤大小應保證司爐人員能清楚地看到壓力指標值,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第151條選用的壓力表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其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并注明下次的校驗日期。壓力表的刻度盤上應劃紅線指示出工作壓力。壓力表校驗后應封印。
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壓力表: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壓力表:第152條壓力表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裝設在便于觀察和吹洗的位置,并應防止受到高溫、冰凍和震動的影響;
2.蒸汽實間設置的壓力表應有存水彎管。存水彎管用鋼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10mm。
壓力表與筒體之間的連接管上應裝有三通閥門,以便吹洗管路、卸換、校驗壓力
表。汽空間壓力表上的三通閥門應裝在壓力表與存水彎管之間。第153條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轉動后不能回到限止釘處;沒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定允許誤差。
2.表面玻璃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泄漏或指針跳動;
5.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壓力表: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水位表:第154條每臺鍋爐至少應裝兩個彼此獨立的水位表。第156條用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監視水位的鍋爐,控制室內應有兩個可靠的遠程水位顯示裝置,同時運行中必須保證有一個直讀式水位表正常工作。第157條水位表應有下列標志和防護裝置。
1.水位表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顯標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應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應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見邊緣應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2.為防止水位表損壞時傷人,玻璃管式水位表應有防護裝置(如保護罩、快關閥、自動閉鎖珠等),但不得妨礙觀察真實水位。
3.水位表應有放水閥門和接到安全地點的放水管。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水位表: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保護裝置:第165條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鍋爐,應裝設高低水位報警(高、低水位警報信號須能區分)、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鍋爐,還應裝蒸汽超壓的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
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最遲應在最低安全水位時動作。
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整定值應低于安全閥較低整定壓力值。第166條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有下列功能的聯鎖裝置:
1.全部引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送風和燃料供應;
2.全部送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3.燃油、燃氣壓力低于規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油或燃氣的供應。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保護裝置: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第167條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第170條鍋爐運行時保護裝置與聯鎖裝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聯鎖保護裝置的電源應可靠。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第167條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第八章:鍋爐房第183條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
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廳、影劇院的觀眾廳、候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新建的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第184條鍋爐房如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中,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超過10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
2.每臺鍋爐必須有可靠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
3.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和聯鎖保護裝置要定期維護和試驗,以保證其靈敏、可靠;
4.鍋爐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獨立操作的司爐工人必須持有相應級別的司爐操作證,且連接操作同類別鍋爐五年以上,未發生過事故;
6.必須有安全疏散通道。第八章:鍋爐房第183條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第八章:鍋爐房第189條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鍋爐房的出入口和通道應暢通無阻。第190條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鍋爐房應有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第191條露天布置的鍋爐應有操作間,并應有可靠的防雨、防風、防凍、防腐的措施。第八章:鍋爐房第189條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第九章:使用管理第192條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按章作業。第193條鍋爐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執行有關鍋爐安全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鍋爐操作間和主要用汽地點,應設有通訊或訊號裝置。第194條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設置在汽空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
7.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8.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第九章:使用管理第192條鍋爐房主管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第九章:使用管理第195條當鍋爐運行中發現受壓元件泄漏、爐膛嚴重結焦、受熱面金屬超溫又無法恢復正常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時,應停止鍋爐運行。第196條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進入鍋筒(鍋殼)內部工作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將連接其他運行鍋爐的蒸汽、給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且必須將鍋筒(鍋殼)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定時間。
2.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可靠地隔斷油、氣的來源。
4.在鍋筒(鍋殼)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應不超過24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鍋筒(鍋殼)內進行工作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第九章:使用管理第195條當鍋爐運行中發現受壓元件泄漏、爐第十章:檢驗
第201條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鍋爐的使用單位必須安排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各級安全監察機構對檢驗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檢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202條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當內部檢驗和外部檢驗同在一年進行時,應首先進行內部檢驗,然后再進行外部檢驗。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第203條除定期檢驗外,鍋爐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內部檢驗:
1.移裝鍋爐投運前;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
3.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4.根據上次內部檢驗結果和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第十章:檢驗第201條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外部檢驗第十章:檢驗第206條鍋爐除一般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外,鍋爐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前應對鍋爐進行內部檢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強度核算。不得用水壓試驗的方法確定鍋爐的工作壓力。第十章:檢驗第206條鍋爐除一般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外,鍋第十章:檢驗第十章:檢驗第十章:檢驗第208條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地升降。當水壓上升到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有無漏水或異?,F象,然后再升壓到試驗壓力。鍋爐應試驗壓力下保持20分鐘,然后降到工作壓力進行檢查。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
水壓試驗應在周圍氣溫高于5℃時進行,低于5℃時必須有防凍措施。水壓試驗用的水應保持高于周圍露點的溫度以防鍋爐表面結露,但也不宜溫度過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過大的溫差應力,一般20~70℃。第209條鍋爐進行水壓試驗,符合下列情況時為合格;
1.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當降到工作壓力后脹口處不滴水珠;
3.水壓試驗后,沒有發現殘余變形。第210條鍋爐的檢驗報告應存入鍋爐技術檔案。第十章:檢驗第208條鍋爐進行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地升降第十一章:附則
第211條鍋爐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報告和處理。第十一章:附則第211條鍋爐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必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培訓2013年10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培訓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三章材料第四章結構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六章脹接第七章主要附件和儀表第八章鍋爐房第九章使用管理第十章檢驗第十一章附則附錄Ⅰ焊接工藝評定附錄Ⅱ焊接接頭拉力和彎曲試樣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條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第2條本規程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第3條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執行本規程的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鍋爐安全監察工作。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勞動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條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第二章:一般要求第4條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與本規程的規定不符時,應以本規程為準。第5條進口固定式蒸汽鍋爐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按照國外標準生產且在國內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鍋爐,也應符合本規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況如與本規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時,應事先征得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第6條有關單位若采用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等新技術,如與本規程不符時,須將所做試驗的條件和數據或者有關的技術資料和依據送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勞動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第二章:一般要求第4條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條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的結構應符合本規程第四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鍋殼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第8條鍋爐產品出廠時,必須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其內容應包括:
1.鍋爐圖樣(包括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5.鍋爐安裝說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6.受壓元件重大設計更改資料。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至少還應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鍋爐熱力計算書或熱力計算結果匯總表;
2.過熱器壁溫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3.煙風阻力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4.熱膨脹系統圖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條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第二章:一般要求第9條鍋爐產品出廠時,應在明顯的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應載明下列項目:
1.鍋爐型號;
2.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額定蒸發量(t/h)或額定功率(MW);
4.額定蒸汽壓力(MPa);
5.額定蒸汽溫度(℃);
6.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及進、出口壓力(MPa);
7.制造廠名稱;
8.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9.鍋爐制造監檢單位名稱和監檢標記;
10.制造年月。
對散件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減溫器和啟動分離器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或端蓋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第二章:一般要求第9條鍋爐產品出廠時,應在明顯的位置裝設金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2條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由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用進行。總體驗收時,除鍋爐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外,一般還應有安全監察機構派員參加。
鍋爐安裝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應將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第13條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鍋爐,不得投入使用。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2條鍋爐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水壓試驗,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14條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對司爐工人進行管理。無與鍋爐相應類別的合格司爐工人,鍋爐不和投入使用。第16條鍋爐的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鍋爐設備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規程的要求做好鍋爐的使用管理工作。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根據鍋爐的結構型式、燃燒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訂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處理辦法,并認真執行。
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制訂和實行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制度,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的鍋爐,還應建立定期對自動儀表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4條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8條在用鍋爐修理時,嚴禁在有壓力或鍋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受壓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壓元件時,禁止帶水焊接。
第20條鍋爐改造竣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鍋爐改造的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8條在用鍋爐修理時,嚴禁在有壓力或鍋水第三章:材料第21條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接材料等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材料制造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提供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和焊縫金屬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定的強度、韌性和伸長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勞性能和抗腐蝕性能。
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件原來的材料牌號相同或性能類似。第24條鍋爐受壓元件代用的鋼板和鋼管,應采用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相近的鍋爐用鋼材。
鍋爐受壓元件和重要的承載元件的材料代用應滿足強度和結構上的要求,且須經材料代用單位的技術部門(包括設計和工藝部門)同意。
采用沒有列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鋼材代用時,代用單位應提出技術依據并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批。第三章:材料第21條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接材料等第三章:材料(常用鍋爐管材)第三章:材料(常用鍋爐管材)第四章:結構第34條鍋爐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各部門在運行時應能按設計預定方向自由膨脹;
2.保證各循環回路的水循環正常,所有受熱面都應得到可靠的冷卻;
3.各受壓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
4.受壓元、部件結構的形式、開孔和焊縫的布置應量避免或減少復合應力和應力集中;
5.水冷壁爐膛的結構應有足夠的承載能力;
6.爐墻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7.承重結構在承受設計載荷時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及防腐蝕性;
8.便于安裝、運行操作、檢修和清洗內外部;
9.燃煤粉的鍋爐,其爐膛和燃燒器的結構及布置應與所設計的煤種相適應,并防止爐膛結渣或結焦。第35條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鍋筒和集箱上應裝設膨脹指示器。懸吊式鍋爐本體設計確定的膨脹中心應予固定。第四章:結構第34條鍋爐結構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第四章:結構第63條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轉運層)高度超過3000mm的鍋爐,應裝設平臺、扶梯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臺、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扶梯和平臺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臺應防滑,平臺應有防火設施。
3.扶梯、平臺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鉛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擋腳板。
4.扶梯的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如布置上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
5.水位表前的平臺到水位表中間的鉛直高度應為1000~1500mm。第四章:結構第63條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轉運層)高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64條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和改造鍋爐受壓元件時,施焊單位應制定焊接工藝指導書并進行焊接工藝評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產。第65條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工,必須按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后,可從事考試合格項目范圍內的焊接工作。
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第68條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進行下列項目的檢查和試驗:
1.外觀檢查;
2.無損探傷檢查;
3.力學性能試驗;
4.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
5.水壓試驗。
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64條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裝、修理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79條鍋爐受壓元件的全部焊縫(包括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應進行外觀檢查,表面質量應符合如下要求:
1.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樣和工藝文件的規定,焊縫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縫與母材應平滑過度;
2.焊縫及其熱影響區表面無裂紋、夾渣、弧坑和氣孔;
3.鍋筒(鍋殼)、爐膽和集箱的縱、環焊縫及封頭(管板)的拼接焊縫無咬邊,其余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管子焊縫兩側咬邊總長度不超過管子周長的20%,且不超過40mm。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79條鍋爐受壓元件的全部焊縫(包括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85條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焊縫(受熱面管子接觸焊除外),射線或超聲波探傷的數量規定如下:
1.當外徑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時,每條焊縫應進行100%探傷。
2.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的集箱環縫,每條焊縫長度應進行25%探傷,也可不小于每臺鍋爐集箱環縫條數的25%。
3.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時,制造廠內為接頭數的100%,,安裝工地至少為接頭數的25%。
4.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但小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時,制造廠內至少為接頭數的50%,安裝工地至少為接頭數的25%。
5.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10MPa但小于3.8MPa的管子,其外徑小于或等于159mm時,制造廠內及安裝工地應各至少抽查接頭數的10%。第86條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頭應進行100%射線或超聲波探傷;每個鍋筒和集箱上的其他管接頭角接接頭,應進行至少10%的無損探傷抽查。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85條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114條鍋爐受壓元件進行挖補時,補板應是規則的形狀,若采用方形補板時,四個角應為半徑不小于100mm的圓角(若補板的一邊與原焊縫的位置重合,此邊的兩個角可除外)。鍋爐受壓元件不得采用貼補的方法修理。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第114條鍋爐受壓元件進行挖補時,補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安全閥:第131條每臺鍋爐至少應裝設兩個安全閥(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閥)。第133條鍋筒(鍋殼)上的安全閥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的總排放量,必須大于鍋爐額定蒸發量,并且在鍋筒(鍋殼)和過熱器上所有安全閥開啟后,鍋筒(鍋殼)內蒸汽壓力不得超過設計時計算壓力的1.1倍。強制循環鍋爐按鍋爐按鍋爐出口處受壓元件的計算壓力計算。第137條安全閥應鉛直安裝,并應裝在鍋筒(鍋殼)、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閥和鍋筒(鍋殼)之間或安全閥和集箱之間,不得裝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閥門。第140條安全閥應裝設排汽管,排汽管應直通安全地點,并有足夠的流通截面積,保證排汽暢通。同時排汽管應予以固定。安全閥排汽管底部應裝有接到安全地點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許裝設閥門。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安全閥: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安全閥:第146條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檢驗的項目為整定壓力、回座壓力和密封性等。安全閥的校驗一般應在鍋爐運行狀態下進行。如現場校驗困難或對安全閥進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閥校驗臺上進行,此時只對安全閥進行整定壓力調整和密封性試驗。第147條為防止安全閥的閥瓣和閥座粘住,應定期對安全閥做手動的排放試驗。第148條安全閥出廠時,應標有金屬銘牌。銘牌上應載明下列項目:
1.安全閥型號;
2.制造廠名;
3.產品編號;
4.出廠年月;
5.公稱壓力,MPa;
6.閥門流道直徑,mm;
7.開啟高度,mm;
8.排量系數;
9.壓力等級級別。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安全閥: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壓力表:第150條選用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小于2.5MPa的鍋爐,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于2.5級;對于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鍋爐,壓力表的精確度不應低于1.5級。
2.壓力表應根據工作壓力選用。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
3.壓力表表盤大小應保證司爐人員能清楚地看到壓力指標值,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第151條選用的壓力表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其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并注明下次的校驗日期。壓力表的刻度盤上應劃紅線指示出工作壓力。壓力表校驗后應封印。
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壓力表: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壓力表:第152條壓力表裝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裝設在便于觀察和吹洗的位置,并應防止受到高溫、冰凍和震動的影響;
2.蒸汽實間設置的壓力表應有存水彎管。存水彎管用鋼管時,其內徑不應小于10mm。
壓力表與筒體之間的連接管上應裝有三通閥門,以便吹洗管路、卸換、校驗壓力
表。汽空間壓力表上的三通閥門應裝在壓力表與存水彎管之間。第153條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轉動后不能回到限止釘處;沒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定允許誤差。
2.表面玻璃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4.表內泄漏或指針跳動;
5.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壓力表: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水位表:第154條每臺鍋爐至少應裝兩個彼此獨立的水位表。第156條用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監視水位的鍋爐,控制室內應有兩個可靠的遠程水位顯示裝置,同時運行中必須保證有一個直讀式水位表正常工作。第157條水位表應有下列標志和防護裝置。
1.水位表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顯標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應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且應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見邊緣應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2.為防止水位表損壞時傷人,玻璃管式水位表應有防護裝置(如保護罩、快關閥、自動閉鎖珠等),但不得妨礙觀察真實水位。
3.水位表應有放水閥門和接到安全地點的放水管。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水位表: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保護裝置:第165條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鍋爐,應裝設高低水位報警(高、低水位警報信號須能區分)、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鍋爐,還應裝蒸汽超壓的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
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最遲應在最低安全水位時動作。
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整定值應低于安全閥較低整定壓力值。第166條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裝有下列功能的聯鎖裝置:
1.全部引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送風和燃料供應;
2.全部送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3.燃油、燃氣壓力低于規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油或燃氣的供應。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保護裝置: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第167條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第170條鍋爐運行時保護裝置與聯鎖裝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聯鎖保護裝置的電源應可靠。第七章:主要附件及儀表第167條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第八章:鍋爐房第183條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
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廳、影劇院的觀眾廳、候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
新建的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第184條鍋爐房如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層中,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超過10t/h,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6MPa;
2.每臺鍋爐必須有可靠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
3.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和聯鎖保護裝置要定期維護和試驗,以保證其靈敏、可靠;
4.鍋爐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
5.獨立操作的司爐工人必須持有相應級別的司爐操作證,且連接操作同類別鍋爐五年以上,未發生過事故;
6.必須有安全疏散通道。第八章:鍋爐房第183條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第八章:鍋爐房第189條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面積不超過200m2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鍋爐房的出入口和通道應暢通無阻。第190條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鍋爐房應有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第191條露天布置的鍋爐應有操作間,并應有可靠的防雨、防風、防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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