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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證明的界說與基本范疇第一節證明的概念與定義第二節證明主體與證明客體第三節證明手段與證明方法第四節證明目的與證明標準第五章證明的界說與基本范疇第一節證明的概念與定義1
第一節證明的概念與定義
證明的概念具有復雜性和多意性。自向證明與他向證明是證明的基本分類,不能忽視。查明與證明不同。查明是自向證明的結果。證明是司法活動的參加者運用證據明確或者表明案件事實的活動。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提出事實的當事人、律師、檢察官等用證據向法官說明或者表明案件事實存在與否的活動;二是法官運用證據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
第一節證明的概念與定義
證明的概念具有復雜性和多意性。2
第二節證明主體與證明客體
司法證明主體有廣義狹義之分。從狹義講只有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事實主張并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才是司法證明主體。提問:證人、鑒定人是證明主體么?證明對象不能等同于證明客體。證明的接受者:證明活動要說服的對象。證明對象證明的承受者: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即證明客體。提問:證據是否是證明客體?
第二節證明主體與證明客體
司法證明主體有廣義狹義之分。3
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納入證明對象范圍的主要有:法律事實、免證事實、程序法事實及證據事實。法律事實中,以要件事實及情節事實為證明對象的核心。免證事實,又包括自然科學定律、眾所周知的事實、職務上熟知的事實、國家機關公報的事實、生效裁判、公證文書和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當事人承認的事實、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推定的事實。程序法事實,是指有關訴訟程序進行的合法性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是否成立的事實。證據事實,是指證據材料所記載的事實內容。
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納入證明對象范圍的主要有:法律事4目前根據有關法定解釋文件規定,刑事訴訟實務中的證明對象具體范圍如下:
1、偵查階段的證明對象,即公安機關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引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56條):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3)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目前根據有關法定解釋文件規定,刑事訴訟實務中的證明對象具體范5(4)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5)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6)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7)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8)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4)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5)實施犯罪行62、檢察機關公訴階段的證明對象,即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書證、未出庭證人的證言筆錄等應當圍繞下列事實進行(引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三條):
(1)被告人的身份;
(2)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3)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結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現等;
2、檢察機關公訴階段的證明對象,即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7
(4)犯罪集團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參與犯罪人員的各自地位和應負的責任;
(5)被告人有無責任能力,有無故意或者過失,行為的動機、目的;
(6)有無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有無法定的從重或者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7)犯罪對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與犯罪有關的財物的來源、數量以及去向;
(8)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否認的根據和理由能否成立;
(9)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4)犯罪集團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參與犯罪人員的各自83、審判階段的證明對象,即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引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二條):
(1)被告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4)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3、審判階段的證明對象,即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引9(5)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6)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7)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
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8)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5)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6)10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
(1)實體法事實。當事人是由于實體法上的權益受到侵犯或回爭議才進入訴訟的,所以,那些為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作為訟請求根據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民法、商法、經濟法所規定法律事實,在為對方所爭執時,就成為證明的對象。從實際看,多數訴訟爭議都是圍繞著實體法上的法律事實進行的,故實體法上的事實為證明對象的主干部分。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1)實體法事實。當事人是由于實體11
(2)程序法事實。程序法事實,即指關系到訴訟程序的發生、發展、中止或終結的事實。在程序法上的事實發生爭議時,通過證明活動確定程序法上的事實對合法地進行訴訟具有重要意義。可能成為證明對象的程序法事實的類別很多,如關于當事人是否具備適格當事人條件的事實,關于糾紛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或者受訴法院對訴訟是否具有管轄權的事實,關于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條件的事實等。(2)程序法事實。程序法事實,即指關系到訴訟程序的發生、12(3)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但它本身存在著是否真實問題,所以《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2款規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證據材本身的真實性發生疑問時,如書證是否為偽造,或者證據材料相互發生矛盾時,如不同證人對同一案件事實作了不同陳述,它們便理所當然地成為證明對象。
有一種意見認為,證據材料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手段,如果把證據材料也作為證明對象,就會造證明手段與證明對象的混同,因此證據材料不應成為證明對象,這種意見明顯地與訴訟實際不符。(3)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但它本身存在著13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
(一)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1.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2.有關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二)行政賠償構成要件的事實1.侵權行為是否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
2.侵權行為是否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實施。3.侵權行為是否違法。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一)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14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
4.侵權行為是否給作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損害;如果造成廠損害,損害的大小如何。5.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三)行政訴訟程序事實
行政訴訟程序事實,是指行政訴訟程序是否合法進行的事實。具體包括:1、有關當事人資格的事實;2、有關主管和管轄的事實;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4.侵權行為是否給作為原告的受害人15
3、有關審判組織的事實;4、有關審判程序的事實;5、有關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事實;6、有關訴訟期間的事實;7、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取證的事實;8、有關行政訴訟執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實;等等。3、有關審判組織的事實;16三、免證事實(司法認知的事實)
A、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四條):
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三、免證事實(司法認知的事實)
A、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17B、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B、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18C、行政訴訟中的免證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8條):
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C、行政訴訟中的免證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19
第三節證明手段與證明方法
證明手段與證據方法是指各種證據形式。證明方法是指證明主體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方式、辦法和手段。司法證明的方法離不開思維,具有思維的逆向性或者溯源性、思維的對抗性或者博弈性、思維的時限性或者時效性三個特點。有直接證明法和間接證明法、演繹證明法和歸納證明法、要素證明法和系統證明法。推理、推定、擬制不同。
第三節證明手段與證明方法
證明手段與證據方法是指各種證20
第四節證明目的與證明標準
學者的觀點有差異。一種認為由于司法證明的特殊性,證明目的應當從客觀真實變為法律真實,為達到這一目的,在各種訴訟中又有不同的證明標準。另一種認為證明目的應當是客觀真實,證明標準應當是法律真實,法律真實在各種訴訟中又有不同的具體證明標準。
第四節證明目的與證明標準
學者的觀點有差異。一種認為由21
第四節證明目的與證明標準
司法證明的標準是指司法證明必須達到的程度和水平。是案件事實得以證明而對證據的質和量所提出的具體要求。證明標準與證明任務、證明要求
在我國,就證明標準,存在過一些與之相類似的說法,如證明任務、證明要求。語言是約定俗成的,只要使用中不會造成誤解和歧義,便不必過分苛求字面含義與概念內涵的統一。人們的長期使用,已賦予了證明要求、證明任務和證明標準相同的含義,故不需硬性區分。
第四節證明目的與證明標準
司法證明的標準是指司法證明必22
3、證明標準與證明目的證明目的,是指證明主體追求的目標,是司法證明活動的標的。司法證明的目的是就行為過程而言,體現了證明活動的追求和方向,是帶有一定理想色彩的目標;司法證明的標準則是就行為結果而言的,是根據一定的價值理念和需要確定的,是法律認可的具有現實性品格的衡量準則。
4、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關系密切,是法定證明責任的卸除標準。
3、證明標準與證明目的23
證明標準是在證明責任的基礎上才產生的概念,證明責任在訴訟過程中演變到某個特定的時間點或狀態點,便呈現出了證明標準的訴訟價值。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
客觀事實,即客觀存在的事實。就司法證明活動而言,是指確實在客觀世界中發生的案件事實。
法律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是由法律規范所調整或認可的,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實。在司法活動中,法律事實指由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是經過人的主觀活動明確或確認的案件事實。證明標準是在證明責任的基礎上才產生的概念,證明責24
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
客觀真實,是指司法活動中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完全符合客觀的實際情況,即符合客觀標準的真實。法律真實,是指司法活動中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符合法律所規定或認可的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真實,是在具體案件中達到法律標準的真實。絕對真實與相對真實
絕對真實,即司法證明所確認的案件事實完全符合客觀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是100%的真實。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25
相對真實,即司法證明所確認的案件事實只是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觀發生或存在的事實,不是100%的真實,可能只是90%、80%或51%的真實。形式真實與實質真實
實質真實,是指證明活動的結果在實質上符合客觀真實,是實質內容的真實。形式真實,是指證明活動的過程和形式符合證明規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見的真實。訴訟活動中,司法證明的形相對真實,即司法證明所確認的案件事實只是一定程度上符合客26
式真實通常表現為程序的正當與合理,因此又可稱為程序真實,或程序意義上的真實。
證明標準的性質:
司法證明的結果應當是法律真實,法律真實是司法證明活動必須達到的真實;而客觀真實則是司法證明的目的,是司法證明活動要追求的真實。司法證明的標準不能是難以實現的客觀真實,而應是切實可行的法律真實。式真實通常表現為程序的正當與合理,因此又可稱為程序真實,27
證明標準的多元化(1)
所謂“多元化”標準,即指在一個國家的訴訟活動中有多種證明標準,證明標準可以根據案件性質的不同和訴訟階段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不同種類訴訟證明標準的差異不同種類的訴訟活動可以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應該高于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的多元化(1)
所謂“多元化”標準28
不同種類案件證明標準的差異案件的種類不同,適用的證明標準可以不同。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應當高于非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特殊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可以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訴訟不同階段證明標準的差異
在刑事訴訟中極為突出:立案偵查的證明標準應當低于逮捕的證明標準;逮捕的證明標準應當低于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證明標準;不同種類案件證明標準的差異29
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證明標準應當低于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應當低于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不同證明主體證明標準的差異在刑事訴訟中,證明主體不同,證明標準應當有所不同。不同證明對象證明標準的差異證明的對象不同,證明標準也可以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實體法事實的證明標準要高于程序法事實的證明標準;案件主要事實或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明標準要高于案件次要事實的證明標準。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證明標準應當低于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30
四、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明標準
排除合理懷疑“排除合理懷疑”是英美法系國家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時適用的法定證明標準。按照該標準,公訴方必須在法庭上運用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所指控罪行。只要公訴方的證明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或者說裁判者對被告人有罪的證明還存在合理的懷疑,就應該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或解釋,就應判被告人無罪。
四、英美法系國家的證明標準
排除合理懷疑31
優勢證據“優勢證據”是英美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采用的證明標準。所謂“優勢證據”,就是說,訴訟一方的證據證明某事實主張為真的可能性大于其為假的可能性。按照這一標準,法官或陪審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認為一方主張的案件事實為真的概率高于另一方主張的案件事實,就應該判前者勝訴。明晰可信“明晰可信”標準適用于特殊的民事訴訟,如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訴訟。優勢證據32五、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明標準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明標準,我國學者通常概括為“內心確信”。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明標準往往也是多元的。這種多元化通常并不按訴訟性質區分,而是因證明對象的不同而有區別。以德國為例,證明標準有三個:信服、釋明和表面證明。信服標準適用于法院的實體裁判;釋明標準適用于程序裁定;表面標準適用于初步的認定。信服是指法官對于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完全信服,沒有合理懷疑的狀態;釋明是指法官確信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具有相當可能性。詳見簡明p329。五、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明標準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明標準,我國學者通33
六、我國的證明標準
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優勢證據我國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實)、充分”。
六、我國的證明標準
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34
我國法定證明標準的缺陷及改革方向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的法定證明標準是一致的,即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我國應當全面變革當前的法定證明標準一元化體系,實行法定證明標準的多元化:(1)應當區分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2)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構建層次性的證明標準,即隨著訴訟階段的推進而設置從低到高的證明標準。(3)應當區分不同種類案件的證明標準。(4)應當明確在刑事訴訟中,被告方承擔說服性證明責任時的證明標準低于公訴方證明被告人有罪應當達到的證明標準,可以表述為“優勢證據”。我國法定證明標準的缺陷及改革方向35第五章證明的界說-課件36第五章證明的界說與基本范疇第一節證明的概念與定義第二節證明主體與證明客體第三節證明手段與證明方法第四節證明目的與證明標準第五章證明的界說與基本范疇第一節證明的概念與定義37
第一節證明的概念與定義
證明的概念具有復雜性和多意性。自向證明與他向證明是證明的基本分類,不能忽視。查明與證明不同。查明是自向證明的結果。證明是司法活動的參加者運用證據明確或者表明案件事實的活動。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提出事實的當事人、律師、檢察官等用證據向法官說明或者表明案件事實存在與否的活動;二是法官運用證據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
第一節證明的概念與定義
證明的概念具有復雜性和多意性。38
第二節證明主體與證明客體
司法證明主體有廣義狹義之分。從狹義講只有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事實主張并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才是司法證明主體。提問:證人、鑒定人是證明主體么?證明對象不能等同于證明客體。證明的接受者:證明活動要說服的對象。證明對象證明的承受者: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即證明客體。提問:證據是否是證明客體?
第二節證明主體與證明客體
司法證明主體有廣義狹義之分。39
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納入證明對象范圍的主要有:法律事實、免證事實、程序法事實及證據事實。法律事實中,以要件事實及情節事實為證明對象的核心。免證事實,又包括自然科學定律、眾所周知的事實、職務上熟知的事實、國家機關公報的事實、生效裁判、公證文書和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當事人承認的事實、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推定的事實。程序法事實,是指有關訴訟程序進行的合法性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是否成立的事實。證據事實,是指證據材料所記載的事實內容。
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納入證明對象范圍的主要有:法律事40目前根據有關法定解釋文件規定,刑事訴訟實務中的證明對象具體范圍如下:
1、偵查階段的證明對象,即公安機關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引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56條):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3)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目前根據有關法定解釋文件規定,刑事訴訟實務中的證明對象具體范41(4)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5)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6)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7)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8)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4)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5)實施犯罪行422、檢察機關公訴階段的證明對象,即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書證、未出庭證人的證言筆錄等應當圍繞下列事實進行(引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三條):
(1)被告人的身份;
(2)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3)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結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現等;
2、檢察機關公訴階段的證明對象,即公訴人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43
(4)犯罪集團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參與犯罪人員的各自地位和應負的責任;
(5)被告人有無責任能力,有無故意或者過失,行為的動機、目的;
(6)有無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有無法定的從重或者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7)犯罪對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與犯罪有關的財物的來源、數量以及去向;
(8)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否認的根據和理由能否成立;
(9)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4)犯罪集團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參與犯罪人員的各自443、審判階段的證明對象,即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引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二條):
(1)被告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4)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3、審判階段的證明對象,即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引45(5)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6)被告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7)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無法定或者酌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
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8)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5)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6)46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
(1)實體法事實。當事人是由于實體法上的權益受到侵犯或回爭議才進入訴訟的,所以,那些為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作為訟請求根據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民法、商法、經濟法所規定法律事實,在為對方所爭執時,就成為證明的對象。從實際看,多數訴訟爭議都是圍繞著實體法上的法律事實進行的,故實體法上的事實為證明對象的主干部分。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1)實體法事實。當事人是由于實體47
(2)程序法事實。程序法事實,即指關系到訴訟程序的發生、發展、中止或終結的事實。在程序法上的事實發生爭議時,通過證明活動確定程序法上的事實對合法地進行訴訟具有重要意義。可能成為證明對象的程序法事實的類別很多,如關于當事人是否具備適格當事人條件的事實,關于糾紛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或者受訴法院對訴訟是否具有管轄權的事實,關于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條件的事實等。(2)程序法事實。程序法事實,即指關系到訴訟程序的發生、48(3)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但它本身存在著是否真實問題,所以《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2款規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證據材本身的真實性發生疑問時,如書證是否為偽造,或者證據材料相互發生矛盾時,如不同證人對同一案件事實作了不同陳述,它們便理所當然地成為證明對象。
有一種意見認為,證據材料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手段,如果把證據材料也作為證明對象,就會造證明手段與證明對象的混同,因此證據材料不應成為證明對象,這種意見明顯地與訴訟實際不符。(3)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但它本身存在著49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
(一)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1.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2.有關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二)行政賠償構成要件的事實1.侵權行為是否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
2.侵權行為是否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實施。3.侵權行為是否違法。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一)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50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
4.侵權行為是否給作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損害;如果造成廠損害,損害的大小如何。5.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三)行政訴訟程序事實
行政訴訟程序事實,是指行政訴訟程序是否合法進行的事實。具體包括:1、有關當事人資格的事實;2、有關主管和管轄的事實;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4.侵權行為是否給作為原告的受害人51
3、有關審判組織的事實;4、有關審判程序的事實;5、有關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訴訟強制措施的事實;6、有關訴訟期間的事實;7、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取證的事實;8、有關行政訴訟執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實;等等。3、有關審判組織的事實;52三、免證事實(司法認知的事實)
A、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四條):
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一)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三)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四)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五)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三、免證事實(司法認知的事實)
A、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53B、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B、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54C、行政訴訟中的免證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8條):
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C、行政訴訟中的免證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55
第三節證明手段與證明方法
證明手段與證據方法是指各種證據形式。證明方法是指證明主體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方式、辦法和手段。司法證明的方法離不開思維,具有思維的逆向性或者溯源性、思維的對抗性或者博弈性、思維的時限性或者時效性三個特點。有直接證明法和間接證明法、演繹證明法和歸納證明法、要素證明法和系統證明法。推理、推定、擬制不同。
第三節證明手段與證明方法
證明手段與證據方法是指各種證56
第四節證明目的與證明標準
學者的觀點有差異。一種認為由于司法證明的特殊性,證明目的應當從客觀真實變為法律真實,為達到這一目的,在各種訴訟中又有不同的證明標準。另一種認為證明目的應當是客觀真實,證明標準應當是法律真實,法律真實在各種訴訟中又有不同的具體證明標準。
第四節證明目的與證明標準
學者的觀點有差異。一種認為由57
第四節證明目的與證明標準
司法證明的標準是指司法證明必須達到的程度和水平。是案件事實得以證明而對證據的質和量所提出的具體要求。證明標準與證明任務、證明要求
在我國,就證明標準,存在過一些與之相類似的說法,如證明任務、證明要求。語言是約定俗成的,只要使用中不會造成誤解和歧義,便不必過分苛求字面含義與概念內涵的統一。人們的長期使用,已賦予了證明要求、證明任務和證明標準相同的含義,故不需硬性區分。
第四節證明目的與證明標準
司法證明的標準是指司法證明必58
3、證明標準與證明目的證明目的,是指證明主體追求的目標,是司法證明活動的標的。司法證明的目的是就行為過程而言,體現了證明活動的追求和方向,是帶有一定理想色彩的目標;司法證明的標準則是就行為結果而言的,是根據一定的價值理念和需要確定的,是法律認可的具有現實性品格的衡量準則。
4、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關系密切,是法定證明責任的卸除標準。
3、證明標準與證明目的59
證明標準是在證明責任的基礎上才產生的概念,證明責任在訴訟過程中演變到某個特定的時間點或狀態點,便呈現出了證明標準的訴訟價值。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
客觀事實,即客觀存在的事實。就司法證明活動而言,是指確實在客觀世界中發生的案件事實。
法律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是由法律規范所調整或認可的,可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實。在司法活動中,法律事實指由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是經過人的主觀活動明確或確認的案件事實。證明標準是在證明責任的基礎上才產生的概念,證明責60
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
客觀真實,是指司法活動中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完全符合客觀的實際情況,即符合客觀標準的真實。法律真實,是指司法活動中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符合法律所規定或認可的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真實,是在具體案件中達到法律標準的真實。絕對真實與相對真實
絕對真實,即司法證明所確認的案件事實完全符合客觀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是100%的真實。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61
相對真實,即司法證明所確認的案件事實只是一定程度上符合客觀發生或存在的事實,不是100%的真實,可能只是90%、80%或51%的真實。形式真實與實質真實
實質真實,是指證明活動的結果在實質上符合客觀真實,是實質內容的真實。形式真實,是指證明活動的過程和形式符合證明規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見的真實。訴訟活動中,司法證明的形相對真實,即司法證明所確認的案件事實只是一定程度上符合客62
式真實通常表現為程序的正當與合理,因此又可稱為程序真實,或程序意義上的真實。
證明標準的性質:
司法證明的結果應當是法律真實,法律真實是司法證明活動必須達到的真實;而客觀真實則是司法證明的目的,是司法證明活動要追求的真實。司法證明的標準不能是難以實現的客觀真實,而應是切實可行的法律真實。式真實通常表現為程序的正當與合理,因此又可稱為程序真實,63
證明標準的多元化(1)
所謂“多元化”標準,即指在一個國家的訴訟活動中有多種證明標準,證明標準可以根據案件性質的不同和訴訟階段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不同種類訴訟證明標準的差異不同種類的訴訟活動可以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應該高于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的多元化(1)
所謂“多元化”標準64
不同種類案件證明標準的差異案件的種類不同,適用的證明標準可以不同。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應當高于非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特殊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可以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訴訟不同階段證明標準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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